罗兰·穆尼埃的社会史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所副研究员

  罗兰·穆尼埃(Roland Mousnier,1907—1993)是20世纪法国富有影响力的历史学家。他出生于巴黎,曾在高等实验研究院接受教育,并赴美国学习社会学和人类学。1945年,穆尼埃的博士论文《亨利四世和路易十三时代的官职买卖》通过答辩,两年后任教于斯特拉斯堡大学,1955年后在巴黎大学任教22年之久。1958年,穆尼埃参与创建近代欧洲文明研究中心,并担任该机构的领导职务,直到1977年。今天,这个中心被命名为罗兰。穆尼埃中心(CRM)。

  穆尼埃的主要研究领域是16—18世纪的法国史,涉及社会、政治、制度等各个方面,有《刺杀亨利四世》、《笔、镰刀和榔头:法国从中世纪到大革命的制度与社会》、《18世纪的科技进步》等著作,曾执笔《新编剑桥近代史》第四卷《法国的制度与社会,1610—1661》一章,此外还做过一些宏观的比较研究,如《农民的怒火:17世纪反叛运动中的农民(法国、俄国、中国)》。

  高毅教授曾以穆尼埃与苏联历史学家鲍里斯.波尔什涅夫(Boris Porshnve)的争论为个案,对这位法国学者作过介绍和评论[1]。这里评介的是穆尼埃关于社会史的理论创建及其具体运用。

  穆尼埃的社会史理论,主要体现在他于1969年出版的《1450年至今的社会等级》一书中[2],该著探讨的是社会分层问题。总的来说,作者最具特色的见解是,社会分层是一种基于社会职能分工之上的心理事实。不过,他所指的社会职能分工,不仅限于物质生产活动,还包括统治行为和对灵魂和意义领域的关照工作。在所有社会中,这类职能都必须有人承担。但更重要的是对这些职能的价值评判,这是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评价:如各种社会职能的重要性有何差异,它们存在多大程度的不平等。这种评价反映在个人在社会阶梯中所处的位置上,也反映在他人与自己的交往行为中(如尊重、感激等)、社会整体对他的行为方式中(如赋予他的荣誉、尊严和外在的装饰等)。因此,作为一种制度的社会分层渗透在日常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评判中。穆尼埃承认,这种价值评判通常建立在并不清晰的标准之上,而且人们对此也很少有明确的意识。它不是来自确切的思想观念,而是来自信念、印象和日常意识,等等。

  不同的社会环境可能对社会职能产生不同的价值评判。当入侵的危险长期存在时,军事职能会被置于社会等级的顶端。如果一个社会认为死后的生活比此生更为重要、与神灵的关系比物质生活更为重要,那么宗教职能和宗教品质会被置于最重要的地位。如果人们认为物质需求及世俗的快乐更为重要,那么物质财富的生产就成为至关重要的职能,工程技术人员会处于社会的上层。所有社会中的阶层区分都取决于这个社会推崇的优先价值,由此生成的价值评判体系构成社会的组织原则。

  根据基于价值评判的社会组织原则,穆尼埃认为15世纪以来世界历史上存在过好几种社会。第一种是等级社会。这种社会中各阶层的区分,其依据不是社会成员的财富和消费能力、也不是他们在物质生产中的角色、而是他们承担的社会功能所具有的声望和荣誉,但这些功能可能与物质生产毫无关系。他说,法国从封建时代到近代早期,拥有社会声望和荣誉的主要是行伍和法官职业,履行指挥和保护的社会职能最受重视。明清时代的中国,社会声望和荣誉与公共官职相连。等级社会基于某种潜在的共识之上,这种共识决定了哪些社会职能最具声望和荣誉。第二种是种姓社会,它的阶层区分的依据是宗教纯洁度。这样的社会中,个人的地位不取决于才干、勇敢和财富,最终的依据是出身,因为这决定了个人的宗教纯洁度。第三种社会,即阶级社会,出现于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时物质财富的生产成为社会的首要价值,个人在生产中的角色和消费能力决定他所处的社会地位。19世纪末期的美国可能是最典型的阶级社会。这种社会是注重个人才干的社会,因而也最具流动性,唯一具有世袭性的是财产权。此外还有一些“中间类型”社会。

  穆尼埃谈得最多的是等级社会,并对其作了进一步的细分。如世袭武士优先的等级社会,典型的是封建时代和16世纪的法国;文官优先型等级社会,如明清时代的中国;礼仪优先型等级社会,如16一17世纪的莫斯科公国;神权优先型等级社会,如加尔文和贝札时期的日内瓦;哲学理念优先型社会,如苏维埃俄国、法西斯意大利和1793年法国的雅各宾共和国,等等。

  可以对穆尼埃的上述分类提出各种质疑。比如,任何一个社会的组织原则中,可能都体现或贯彻着某种哲学理念。但穆尼埃在自己最熟悉的领域内的见解可能更具有启发性。他集中研究的是16—18世纪的法国社会。在20世纪60年代,以拉布鲁斯为代表的社会史学派,认为经济因素是决定社会结构的关键因素,而穆尼埃则倡导另一种社会史的研究路径:制度路径[3]。他的两卷本旧制度的制度史巨著便可视为这种路径的一个尝试[4]。

  这里所说的制度应作宽泛的理解,它不仅包括直观的政治和法律设置,同样包括看似朦胧但无所不在的社会价值评价。穆尼埃一再强调,社会分层基于某种“共识”之上,应该从当时人的这一共识出发去理解社会。拉布鲁斯等人坚持从收入等物质因素去考察社会阶层问题。这固然很有意义,但是,这未必是17世纪法国人在衡量某人的社会地位时的优先考虑因素,历史学家应该从当时人的标准人手去理解他们所处的环境,这种标准来源于这个社会通行的价值观。在17世纪的法国,人们普遍认为贵族所从事的战争和统治职能享有最高的荣誉,于是富裕的资产阶级在生活方式上向贵族看齐,以便在人们的价值评判中逐步认可他的高贵身份。在这里,支配资产阶级行为的不是对经济利益的追逐,而是对社会声望的渴求。

  与拉布鲁斯不同,穆尼埃不认为旧制度时代的等级区分仅仅是阶级社会的“面具”,他认为16—17世纪的等级划分不仅停留在法律层面上,它本身就是社会实在,那个时候的法国确实存在一个有着统一的职业一身份认同的贵族等级。但穆尼埃也承认,18世纪的法国社会处于一个变革和转折时期,等级观念和阶级分化并存。不过,他考察社会变革的路径在当时别具一格:他选取17—18世纪法国的几位作者作为分析样本,认为这些人对社会秩序的表述本身就是当时现实状况的写照。在他看来,17世纪的法学家卢瓦索的“尊严”理论是等级社会观念的典范:社会身份取决于社会成员所从事的职业的尊严或荣誉;路易十四末期的圣西蒙公爵的感受和评论标志着法国社会开始向阶级社会转变,并由此造成了等级观念和阶级观念的对立,因为从那时开始,过去取决于职业和出身的社会声望日益向金钱开放;这个转变过程最终完成于大革命初期的革命者巴那夫,在巴那夫看来,物质生产活动的发展和财富变化势必导致社会性质和社会结构的变化,贵族等级制的经济基础已经瓦解。按照穆尼埃的等级社会和阶级社会理论,法国大革命完成了法国从等级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过渡:等级制被最终废除,财富成为社会区分的主要标准。这种变革甚至表现在术语的使用上:卢瓦索在谈论社会分层时总是使用état(有多重含义,既可指身份状况,也可理解为等级),而巴那夫只用classe(阶级)。

  穆尼埃的社会史理论,其意义在于倡导多元的社会分析方法,首先是概念工具的多元化。拉布鲁斯等人受涂尔干的影响,把社会视为一个客观存在,运用社会科学中构建起来的概念去分析社会,以经济为核心标准的“阶级”就是这样一个经过后世研究者和经典作家加工过的概念,可以说,这是一种外源概念,这种概念对揭示历史真相当然很重要,但穆尼埃认为,要理解一个社会,应该运用该社会进行自我描述时运用的概念——可以称之为内源概念。这就是为什么他要分析卢瓦索和巴那夫等人的社会理论。虽然这些作者的学说往往掺杂着很多想象和传说的东西,但这些想象和传说对历史学家来说十分重要,因为想象和传说有时会成为社会成员行动的动机,有时则表达了某种重要的思想倾向和愿望,而所有这些都会反应出当时的社会价值观及其变化,最终也反应出社会结构及其变化。

  穆尼埃在进行社会分析时,特别注重对“表象世界”的再现以及历史中人的主观世界的发掘,他认为主观世界本身就在塑造社会结构。收人数据和价格曲线固然是重现历史真相的一种努力,但这种真相未必是当时人的认知,他们生活在自己的一套观念和表象体系中,而影响他们行为的却是这个体系。历史学家只有进入这个表象体系,特别是其中的价值标准后,才能理解人物和阶层的行为,从而理解社会结构。

  穆尼埃关于社会史的见解,与1970年前后法国史学界心态史再次兴起有相通之处。马克.布洛赫曾说,一切历史事实都是心理事实。穆尼埃强调社会通行的价值观,从而为社会事实打上了心理和观念的烙印。在这一点上,笔者曾受穆尼埃的启示。1960年代出现的关于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非资本主义”的论断,如果放在穆尼埃的“等级社会”理论中便能得到比较圆满的解释:这个社会看重的优先价值不是财富生产,而是与指挥权相联系的荣誉和声望,这种价值体系内的资产阶级自然缺少现代资本主义追求利润的根本特质,而这种特质,正如穆尼埃所说,只能在以财富生产为优先价值的阶级社会中才突显出来。

  18世纪的法国从等级社会向阶级社会转变的见解,同样具有解释效力。每一种社会制度都有一套论证其合理性的依据。以笔者之见,当时贵族论证等级特权制度的关键论据是基于身份差异(distinctions[5])的“荣誉”,而不是物质利益,而荣誉正是那个社会的优先价值。然而,到大革命前夕,贵族的荣誉话语引起的质疑越来越多,理性、效用、平等日益成为这一话语的对立面。1980年代以后,孚雷和凯斯·贝克等学者提倡从旧制度的话语中寻找革命变迁的根源,我认为这一路径与穆尼埃对卢瓦索和巴那夫等人社会理论的解读有异曲同工之妙:观念和想象表达了人们对社会生活的理解和期待,并影响着他们对社会秩序的建构。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变革变现为话语和观念冲突:关于荣誉的话语是等级制社会的产物,而平等的话语必然意味着等级制的解体。

  穆尼埃的社会分层学说曾受到猛烈批评。但笔者以为,他的理论和他的具体研究的意义在于提醒研究者,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同样可能是主观建构的产物,这种建构可能特别突出社会分工中的某种职能及其价值,并成为个人或群体行为的指向——最重要的一点:这种职能和价值可能是经济性质的,也可能是其他的,研究者因而要进入这个社会的观念与表象世界。

注释:

[1]高毅:《“波穆之争”的来龙去脉及其他》,裁《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2] Roland Mousnier,Les hiérarchies sociales de 1450 à nosjours,Paris:PUF,1969。

[3] C. Delacroix etc. ,Les courants historiques en France,XIXe-XXe siècle,Paris:Gallimard,2007 ,p. 320.

[4] Roland Mousnier,Les Institutions de la France sous la monarchie absolue,1598-1789,2 vols. ,Paris: PUF,1974-1980.

[5]在18世纪的法国,这个词本身有荣誉和礼遇的意思。

方章来源:《史学理论研究》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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