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之际农民阶级内部构成的变动——《唐宋变革期研究》第六章

一、问题的提出

  如同世间一切事物均有其兴亡盛衰的发展过程一样,在长达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我国农民阶级也经历过“一系列不同的发展阶段,它们以一个否定另一个的方式彼此联系着”【1】。对这些发展阶段按其演进顺序进行历史的考察,是正确认识农民阶级的历史地位、阶级属性及其最后归宿的一个基本前提。目前学术界在平均主义,农民阶级的要求、意志与作用,以及我国封建社会长期停滞等等问题上的论争,存在着一系列尖锐的分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忽视了农民阶级在其内部构成上不同时期有着不同内容这样一个重要事实,将地位、属性、要求、作用都大相异趣的不同农民混为一谈了。照我看来,夏、商、周三代的村社成员(以井田制下的国人和野人即氓、众、庶民为其表现形式)、秦汉时代的“自由小农”(以尚未地著并有爵位的国家编户为其表现形式)、魏晋南北朝时代的中古农奴(以东汉豪强经济、十六国坞堡经济到隋唐庄园经济中的徒附部曲为其表现形式)、北魏至隋唐的中古自耕农(以五朝均田制下的均田户为表现形式)、以及北宋以后享有迁徙、退佃自由的契约佃农(以北宋客户为表现形式),可以视为我国古代社会农民阶级的一个大致发展序列。不能想像,秦汉时代“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率妻孥,为之服役”【2】这种历代为虏的农奴,与清代“交租之外,两不相问,即或退佃,尽可别图,故其视业主也轻,而业主亦不能甚加凌虐”【3】这种封建后期的契约佃农,能够不作区别地同等对待。因此,对农民阶级必须进行历史的分析,即从它们的运动、发展、变化这样一个动态的角度,首先有区别地、分阶段地进行各别考察,然后将其各阶段共通的诸方面特征归纳、综合起来,才能得出比较符合历史实际的科学结论。

  唐宋之际,随着我国封建社会由自身前期进入它的后期阶段,我国农民阶级的内部构成也由以中古农奴(庄园经济中的部曲地客为其代表)和中古自耕农(依附于国家的均田户为其代表)为主过渡到以契约佃农(五等版簿下的客户和部分无地、少地下户为其代表)为主。这个变动当然是社会经济关系发生变动的结果及其表现,然而它反过来给予我国封建后期的阶级关系、经济形态、社会结构、赋役政策乃至农民战争等方面以极大的影响。甚至不妨说,确切地判定农民阶级内部构成在唐宋之际的重大变动,乃是理解我国封建后期社会、经济诸问题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基础。

二、关于部曲、均田户、契约佃农的性质与特征

  虽说契约佃农至建中两税法后才逐渐成为农民阶级的主体成分,但其零星出现应不迟于公元四世纪。1966年新疆阿斯塔那出土了两件名为《翟疆辞为共治葡萄园事》【4】的租佃文契,这是契约佃农早在十六国时期即已存在的实物证据。此前,考古界还发现了时期稍晚的高昌地区八件租佃契约,其中三件的年代推定在延昌二十四年(584年)前后【5】,这是南北朝以来契约租佃关系仍在发展之证。

  这些契约的发现之地虽然未免偏僻边远,关于当时中原地区租佃契约关系的存在似还缺乏实证。然而不难想像,既然经济发展程度较低的河西地区尚且已经发生租佃契约关系,那么在经济发达的内地当更为大量。只是由于种种原因其实物证据未能流传至今罢了。

  唐初,颜师古注《汉书·沟洫志》中“今内史稻田租挈重”一句云:“租挈,收田租之约令也。”隋唐时期田租约令的大量出现,应是颜氏此注的时代基础。不言而喻,自十六国至隋唐,随着租佃契约关系的持续发展,契约佃农当然也在相应增多。

  然而,在中唐以前,契约佃农虽然存在,却并未成为农民阶级的主体成分。依附于封建国家的均田户与依附于门阀世族的部曲私属,乃是当时农民阶级的主要存在形式。其时对于封建经济的繁荣有举足轻重之影响的,乃是以均田户为主体的中古小农经济。贞观之治的实质,是小农经济的恢复;开元盛世的获致,更是均田户劳动血汗的积累。不难看出,中唐以前以均田户为表现形式的半独立性小土地所有制,尚占很大分量。在这样的时期,契约佃农在农民阶级内部构成中所占的比例虽在逐步增大,但还未达到足以取代部曲私属和均田户的程度。

  那么,作为契约佃农之前身的部曲私属和均田户,其阶级属性应当怎样看取呢?

  部曲私属,诸如战国以来相继出现的宾萌、荫民、徒附、义附、宾客、族众、衣食客、佃客、地客之类,其性质比较明显。作为私人地主的依附农民,他们大量存在于东汉以来的豪强经济、魏晋十六国时期黄河流域的坞堡经济、以及延续到隋唐时代的门阀世族之庄园经济中。在此类部曲经济之下,广大农夫“身系于主”、“刻多使役”的依附民身份,直到唐宋之际,体现在当时川蜀、荆湖等局部地区的地客、火佃、佃仆身上,仍然是“相承数世”【6】、“有同仆隶”【7】、“不得自齿于齐民”【8】。把此类农民称作中古农奴,是一点也不过分的。

  倒是关于均田户的性质问题,判定起来难度较大。二十年前在关于我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的讨论中,部分学者(以土地国有制学派为主)称之为国家佃农,部分学者(以土地私有制学派为主)称之为自耕农。双方各有所据,相持不下。其实,“国家佃农”说与“自耕农”说,均含有部分之真理性。无庸置疑,均田户的土地私有权确实存在,至少可以说是打有折扣的存在。元初马端临即已看出被纳入田制框框的小农永业田“乃人户之世业”【9】。这是国家佃农说者无法逾越的障碍。不仅如此,史料还表明,均田户对于自己份内的土地,确实具有牢固的使用权——包括口分、永业两部分;部分的继承权——只限于永业田;受限制的买卖权——永业田和某些情况下的口分田;以及可靠而又完整的收益权;因而基本具备了自耕农的主要特征。

  然而,同样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均田户身上,确实套着田制框框,且由国家授与部分土地,多少带有一些国家佃农的意味。因而“自耕农”说又面临着均田户的土地私有权并不完整、纯粹这一困难。马克思说:“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一切其他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10】。

  “土地所有者可以像每个商品所有者处理自己的商品一样去处理土地。”【11】用这一点来衡量,均田户确实不够自耕农标准。“国家佃农说”者正是抓住这一点来责难“自耕农说”者。

  历史地看问题,上述矛盾状况正是土地私有权自幼稚向成熟、自浅化向深化、自不自由向自由、自不纯粹向纯粹前进过程中所必经的阶段。因为土地所有权本身有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12】这一点是我们理解均田户确有土地私有权(尽管这种所有权还不够完整)的关键。前引马克思关于土地所有权的定义,指的主要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下的土地所有权。马克思在上述定义之后紧接着说:“这种关于自由私有权的法律观念,在古代世界,只是在有机的社会秩序解体的时期才出现;在现代世界,只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才出现”【13】,就是证明。而在封建社会中,土地所有权尚处浅化状态,故而并不完整,其上还有不少“政治的社会的装饰物和混杂物”【14】,这正是封建时代土地私有权所必然具有的历史特点。如果没有这样一个特点,反而不成其为封建的土地所有权了。因此,均田户与封建制度解体时期的自由自耕农不能相提并论,同样也不能用资本主义时期关于纯粹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之定义来硬扣中古田制时期的均田户。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主张把均田户称为“中古自耕农”。这个术语,抓住了均田户确有土地所有权这一主要特征,同时又点明了这种所有权还不够深化、不够完整的时代特点。

  与其前身的部曲和均田户相比,封建后期的契约佃农身上,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三大特征。一是他们虽因无田或田亩过少而靠耕人之田为生,“非佃客庄即佃官庄”【15】,是所谓“假田于富人”的“无田小民”【16】;但是他们与田主之间的关系,不是靠交出人身自由,而是靠订立租佃契约建立起来的。北宋初年的一个官方文件中“明立要契,举借粮及时种莳,俟收成时依契约分”【17】云云,即其反映。他向田主承担的义务,仅以契约规定的期限和内容为限,一般是以农业生产周期一年为限。这从北宋仁宗皇祜年间(1049~1054年)制定的《官庄客户逃移法》所言“须每田(年?)收田毕日商量去住”【18】一语可见。契约内容以经济性承诺为主。束世澂先生曾经指出,在宋代的租佃契约上,一般说来已不附带徭役劳动。【19】

  二是契约佃农的人身依附关系较之历代为虏且相承数世的部曲、佃仆已经大为松弛,一般均享有迁徙和退佃自由。固然晚唐至明清的千余年中仍可找到人身依附关系反趋强化的不少材料,但此类情况一般局限在为数不多的局部地区或比较短暂的特定时期;在当时的经济主流——契约租佃制下,广大客户“去来不常”【20】,“起移不定”【21】,“作息自如,刑责不及”【22】,“租佃之户或退或逃”【23】,“一失抚存,明年必去而之他”【24】,乃是带有普遍性的正常情况。与之相适应的是,封建国家也已开始承认客户的这些权利。前引《皇祜官庄客户逃移法》中主佃双方“商量去住、各取稳便”云云,这是对于退佃自由的认可。北宋对于流民问题的处理办法是欲返原籍者“令各便归乡”;不愿归乡者允其居留,“不得抑勒流民”【25】。神宗熙宁八年(1075年)正月诏书还明令“州县毋得强逐”【26】。这是对于迁徙自由的认可。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中古田制时期的均田小农,不仅北魏政权明令“不得无故而移”【27】,就是到了唐代仍旧限其迁徙。武则天时任凤阁舍人的李峤所言,“军府之地,户不可移,关辅之人,贯不可改”【28】即其反映。北宋公私文献中每每以“无地浮客”指称这种契约佃农。这个“浮”字,抓住了契约佃农确有迁徙退佃自由这一重大特征。欧阳修所说“出产租而侨居者曰浮客”【29】,可以看作是对“无地浮客”的绝妙注脚。既曰“侨居”,又曰“浮客”,可见这类佃户是暂居此地并带有强烈的流动性质。

  三是作为契约佃农主要存在形式之一(其另一形式表现为无地和少地下户,证明详后)的广大客户已经正式登上国家户籍,从而在身份上与作为田主的地主阶级同为国家编户。自建中两税法提出“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的著名原则,特别是北宋太宗至道年间形成以主客户对称为基本特征的“五等版簿”【30】之后,广大客户的政治地位与主户日趋平等。宋初刑事法典——《宋刑统》,由于“颇存南北朝之法及五代一时旨挥”,如“奴婢不得与齐民伍”,有“奴婢贱人类如畜产”之语,因而遭到当时士大夫的反对,认为“不可为例,皆当删去”【31】。法律已不允许地主阶级私刑处罚佃农客户,真宗时赵保吉求于“私第决罚”仆奴张居简不得允许【32】,这是建中两税法以来客户挣脱私属身份转归国家直接控制的必然结果。南宋初年,镇守鄂州的庄绰要求进一步消除荆湖地区的部曲经济因素,“请买卖土田不得载客户于契书,听其自便”,得到朝廷允准【33】。保守派士大夫胡宏虽然反对这一措施,但也不得不承认“主户之与客户皆齐民”【34】这一事实。于是有些客户“稍能买田宅三五亩,出立户名,便欲脱离主户而去”【35】。这些现象的存在,也是以佃农与田主同为国家编户为历史前提的。

  当然,对于客户与田主在政治身份上的这种“平等”,只能作历史的理解。其内涵较之资本主义的平等尚有相当一截距离。例如在法律上,当时佃户抵罪受罚比之田主要重。但是,与其前身,即不能自由迁徙的均田户和“客户皆注家籍”的部曲私属相比较而言,此时客户毕竟不能视为地主阶级的私荫人口了。

  契约佃农的上述特征,就是使其自身与中古农奴和中古自耕农相区别的要害所在。

  建中两税法后,随着中古田制经济的全面崩溃和部曲庄园经济的急剧没落,租佃经济终于取代其地位而成为当时封建生产方式的主导形态。与此同时,均田户和部曲私属向无地客户大量转化,契约佃户随之成为农民阶级的主体成分。这个过程,一方面表现为部曲庄园经济的衰落导致大量部曲奴婢转化为契约佃农,或者成为拥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如九世纪中叶的唐武宗灭佛运动中,十五万寺院奴婢每人获田十亩“为两税户”【36】;另一方面表现为小农在失去中古田制框架的传统庇护之后,加速破产沦为无地客户。唐宋之际,处在“法制隳弛”【37】,“田制不立”【38】,“官无闲田”【39】,“授田之法尽废”【40】,“本朝不抑兼并”【41】,大土地所有制恶性膨胀的历史环境中,自耕小农向契约佃农的转化,已是其不可改变的历史命运。于是无地客户和少地下户在农民阶级内部构成中的比重急剧增长。这一点我们将用宋代户籍统计数字的演变趋势证明之。

三、关于宋代户籍统计数字的第一个演变趋势

  仔细分析宋代户籍统计数字,可以看出以下两个长期性发展趋势:一是在总户数中,主户集团比重下降而客户集团比重上升;二是在主户集团中,上户比重下降而下户比重上升。这两个趋势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契约佃农已经成为农民阶级的主体成分这一重大历史事实。

  先看第一个趋势。北宋中叶,在当时的士大夫中,即有“主户益耗,客户日益多”【42】之说,反映出客户比重确在增长之中。然据《通考》、《长编》、《元丰九域志》、《太平寰宇记》、《中书备对》、《宋会要·食货》等书所载官方统计数字,客户比例却始终未曾超过百分之四十。日人加藤繁在《中国经济史考证》一书中,亦云其时自耕农尚占总户数的一半以上。此说对中国学术界有一定影响。但是实际上客户比例要比官方数字大得多。六十年代初,史学界就有人认为官方记载不甚可信,并指出了官方客户数少于实际数的三条原因和官方主户数多于实际数的两条原因。【43】七十年代末,又有人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补充。【44】上述研究成果为确定当时客户的实际比例奠定了基础。因而本节除稍作补充外,主要将就客户比例增大的原因和途径作出分析。

  笔者认为,除了华山、王曾瑜所述的诸项原因之外,不能忽视“诡名挟佃”这种作弊方式对于宋代户籍统计数字真实性的重大影响。北宋仁宗时有这样一条记载:“又有诸般侥幸,影占门户,其户田下土(疑为“户下田土”之误——引者)稍多,便作佃户名字……”【45】将田土转到佃户名下的结果,真佃户变成了假主户,既减少了客户数,又虚涨了主户数。由于“诡名挟佃”在宋代极为普遍,所以因寄产、挟佃而产生的假主户必不在少数。神宗熙宁七年(1074年),仅常州无锡一县“逃绝、诡名挟佃约五千余户”【46】。元丰二年(1079年),淮南东、西两路“凡得逃绝、诡名挟佃、簿籍不载及阙丁凡四十七万五千九百六十五户”【47】。虽然诡名挟佃只是其中一项,然数量确已十分惊人。当时淮南东、西两路共管十八州一军六十九县,共有一百三十六万二千余主客户【48】,就是说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户在户籍上有作弊行为。这是造成主户虚涨而客户不足的一个重大因素。正是基于上述考虑,我们认为关于客户比例超过一半的论断是可信的。

  为了证明上述估计是可信的,还必须解决客户集团是怎样扩大的问题。为此须就其由以扩大的具体途径进行考察。

  客户数量的增多,有多种因素在起作用。随着农业生产的恢复和社会人口的膨胀,佃农阶层本身亦在增殖之中。但这个因素对其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的影响并不太大。促使佃农比例上升的,主要应是主户破产向客户转化这样一个因素。

  主户持续破产的经济根源,在于大土地所有制对小土地所有制的无情挤压。这种挤压由于自建中两税法提出“兼并者不复追正”【49】的著名原则以来已被封建国家视为合法,所以较之以往更加理直气壮。小土地所有制的破产速率因此而急剧提高。

  主户大规模破产,往往经由流民这个阶段。终宋一代流民问题十分突出,而且数量极为惊人,数万、数十万、甚至上百万之记载,比比皆是。仁宗宝元年间(1038~1040年),益州路大饥,时任该路体量安抚使的韩琦,“为饘粥活饥人一百九十余万”【50】。庆历八年(1048年),“河北、京东西大水、大饥,人相食”,经富弼筹划赈恤,“凡活五十余万人,募而为兵者又万余人。”【51】这些数字当然有所夸张,但由此窥见流民数量之大还是可以的。文献记载表明,在重赋、苛租、灾荒、军役、高利贷、土地兼并、边境战事等等因素的压榨之下,终宋一代流民不断。在“离乡井、去亲戚、弃坟墓”的过程中,其赖以立身的小块土地或被迫贱售或忍痛委弃,多是“伐其桑枣、撤其庐舍、委其良田,累世之业一朝破之,相携就道。”【52】这几乎等于永远丧失了主户身份。

  流民作为农民阶级的一种表现形态是暂时的不稳定的。如果不是特定的环境和条件逼迫他们走上起义道路的话,那么摆在他们面前的基本出路不外如下两条:一是流人城镇墟市成为小商贩、小手工业者或日夫、佣作之类的雇佣劳动者;一是作为无地佃客承佃于田主或官府而重新与土地相结合。尽管当时商品经济已经比较高涨,但封建城市因其消费性质故容纳量仍是有限的,所以流民的基本去向只能是沦为无地佃户,“与人家作客,锄田养种”【53】。

  因此,流民问题的严重,可以看作是北宋主户大量转化为客户的前奏,因而是客户比例上升的有力佐证。当然,并非所有主户都是这样。在宋代五等版簿之下,被称为“从来兼并之家”【54】的上三等户与流民是无缘的,因而构成流民队伍主体的,主要是主户集团中的四、五等户。神宗初年,富弼徙判汝州,他在给神宗皇帝的报告中,对当时流民队伍有如下分析:“臣亲见而问得者,多是镇、赵、邢、洛、磁、相等州下等人户……十中约有六七分是第五等人,三四分是第四等人及不济户与无土浮客。”【55】可见流民中的五等户居多,四等户次之,客户反而较少,反映出了下户地位最不稳定,时有卖田破产、沦为佃客之虞。这是导致客户比例增长的主要因素。

  此外,自耕农在本阶层人口增殖的过程中,常将超出其狭窄经营规模容纳限度之外的人口抛入客户集团。《梦溪笔谈》卷九载,颍昌阳翟县杜五郎,“昔时居邑之南,有田五十亩,与兄同耕。后兄之子娶妇,度所耕不足赡,乃以田与兄,携妻子至此……后子能耕,乡人见怜,与田三十亩,令子耕之。尚有余力,又为人雇耕,自此食足。”杜五郎之沦为佃客,便是由于家口增殖所致。由于北宋自耕农处境艰窘,其容纳限度十分有限,故类似杜五郎的情况当不在少数。这是佃农比重不断增大的又一因素。

  事实上,农民阶级主体成分由中古自耕农向无地佃农的过渡,自中唐以来即已十分明显。这点可由玄宗开、天之际均田户破产,不课户激增得到说明。据马端临统计,天宝十四年(755年),总户数为八百九十余万,而不课户竟达三百五十六万,比例高达百分之四十。【56】在不课户名义之下固然有着不少名堂,但其中一个基本情况应是均田小农失去土地转而依附豪富大姓不再承纳国家赋役。以租庸调为骨架的中古赋役结构因之而呈瓦解之状,这是二十五年之后杨炎制定两税法的根本动因。既然封建国家的赋役基础已由中古时期的“按丁征取”过渡到近古时期的“据地出税”,继续维持以控制人口为目的的田制框框就不再是必要的了。其结果必然是“两税之法既立,三代之制皆不复见”【57】,均田户失去了中古田制的传统庇护,其向佃农转化的过程大大加快,所谓“自田制坏而兼并之法行,贫民下户极多”【58】即其反映。

  在上述种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之下,至迟到北宋中叶客户比重已经超过主户。太宗时,宰相赵普出镇邓州,曾说:“验彼人家,三分内二分是客。”【59】仁宗时,李觏说:“今之浮客,佃人之田、居人之地者,盖多于主户。”【60】神宗时,吕南公说:“大约今之居民,客户多而主户少。”【61】哲宗时,吕陶说:“天下自耕而食,为天子之农者十无二三,耕而食于富人而为之农者盖七八矣。”【62】

  而北宋中叶以后直至南宋,客户比例还在持续上升之中。南宋孝宗时,陆九渊说:“所谓农民者,非佃客庄即佃官庄,其为下户自有田者亦无几。”【63】叶适所言更为精确:“大抵得以税与役自通于官者不能三之一,有田者不自垦,而能垦者非其田。”【64】这就是说,在十一世纪中叶到十二世纪中叶的一百余年中,客户比重扶摇直上,在北宋中叶约占总户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到南宋中叶已经增加到三分之二以上了。

四、关于宋代户籍统计数字的第二个演变趋势

  宋代户籍统计数字的第二个长期性演变趋势,指的是主户集团中上户(一、二、三等户)比重下降而下户(四、五等户)比重上升的趋势。

  由于宋代五等版簿虽将乡村民户分为五等,但从未作过分等统计,因而今天无法从官方文件中找到上、下户的各自比例。散见于私家记载中的一些推测估计,又因撰述者认识、经验和各地实际情况的种种差异而不尽一致。这些,对于我们分析上、下户比重之变动趋势,造成了无确定数字可资比较的极大困难,只好到当时文献记载的“夹缝”中去辗转以求作为其替代办法了。

  北宋中叶,大官僚张方平在上、下户比重问题上先后说过两段不同的话:“天下州县人户,大抵贫多富少。逐县五等版簿,中等以上户不及五分之一,第四、第五等户常及十分之九……”【65】;“至于五等版簿,万户之邑,大约三等以上户不满千,此旧制任差役者也;四等以下户不啻九千,此旧制不任差役者也。”【66】这两段话对上、下户比重的估计是有差异的。由于这是出自同一个人在不同时期的观察结果,因而这种差异因排除了不同个人的主观偏差而具有了可比性;加之此人历仕仁、英、神三朝,具有比较丰富的从政经验,所以这种可比性又因其具有一定的实践基础而显得比较靠得住。考诸原书,第二段话当为神宗熙宁变法期间的言论无疑。第一段,李焘明确系于“仁宗庆历元年(1041年)二月”【67】。

  从庆历到熙宁近三十年间,在同一个人的估计中,上户比例从接近百分之二十(“五分之一”)下降到不足百分之十(“万不满千”);下户比例从不足百分之九十(“十分之九”)到超过百分之九十(“不啻九千”)。这就确凿无疑地告诉我们,北宋中叶以后,下户比重确在不断增长之中。

  不只张方平一人看到了这一趋势。神宗年间,苏辙说:“盖天下郡县,上户常少,下户常多。”【68】苏轼说:“今大姓富家,昔日号为无比户者,皆为市易所破,十无一二矣。”【69】刘挚说:州县“上户常少,中下户常多。”【70】熙宁三年(1070年),“知谏院吴充言:‘……又近年以来上户寝少,中下户寝多。’”【71】南宋孝宗时,董煟说:“今之乡落,所谓上户亦不多矣。”【72】这些言论,反映的均是同一变化趋势,即宋代下户比例一直在持续上升。

  以往,学术界一般认为,上三等户属于地主阶级范畴,下户即四、五等户是以自耕农、半自耕农为主,这种观点为多种通史、论文乃至一些大学讲义所共采,几可视为学术界之定论。如此说来,主户集团中上户比重下降、下户比重上升这一趋势,似乎表明宋代自耕农阶层在增长之中。也许这正是一些论文、著述误入歧途,认为宋代自耕农数量不少、甚至占一半以上的根据所在。仔细考察下来,上述“定论”疑点尚多,实有重新研讨的必要。笔者认为,就宋代下户的主体而言,与其认为是属于独立性的自耕农经济,毋宁归入契约性的佃农经济更为符合历史实际。近年来已有人指出:“乡村下户和客户中多是佃农和半自耕农”【73】。这是很有见地的论断。稍嫌不足的是对下户中佃农究竟多到什么程度未作定量分析,亦未分别不同时期进行动态的观察。其实,在北宋最初的数十年间,多数下户作为自耕农还是名符其实的。随着大土地所有制的恶性膨胀与社会财富的两极分化,下户的经济地位与佃农阶层日趋接近。其中相当一部分沦为佃农只是北宋中叶及其以后的事。而对这个“相当部分”进行定量分析,乃是确切判定北宋下户阶层属性的基本依据。搞清楚这个性质问题,对于理解农民阶级内部构成在唐宋之际的重大变动,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五、关于假五等户

  众所周知,第五等户处在主户与客户的分界线上,向有真假之分。所谓假五等户,就是“产去税存”的“无产税户”。他们“田产已去”而“割税不尽”,只好年年抱纳无地之税,实质上已完全沦为佃农。此类记载始见于北宋真宗时期,仁宗以后逐步增多,反映出假五等户所在多有,确实为数不少。

  在荆湖南路,据司马光所言:“诸村多诡名。税存户亡,每岁户长代纳,亦不可督。(李)南公(时知长沙县——引者)悉召其村豪右,谓之曰:‘此田不过汝曹所典买耳。与汝期一月,为我推究。不则汝曹均输之。’及期,尽得冒佃之人,使各承其税。”【74】破产的四、五等户,为救一时之急,在卖地之时往往屈从于富姓豪右少割税或不割税的蛮横要求。所谓“诸村多诡名”,指的就是此类豪幸买田而不过税的作弊行为,因而在官方簿籍上,税役照旧挂在卖主名下。在这种情况下,此类下户或者抱税逃移,流离他乡,为人作客。真宗天禧年问(1017~1021年),即见“民有倚典膏雨,抛下瘠薄之地,抱税逃移者”【75】;或者仍居原籍,作为买主之佃客,而承受租、税之双重压榨,如下面所述之刘显例。无论何种情况,他们既已产去税存,故已徒具主户之虚名了。

  此类事例并不限于江南一带,中原地区亦多有之。“(仁宗天圣)九年二月十二日京兆府言:泾阳县民刘显等五户诉:‘先于二十年前以田竭产鬻于豪民。其时割税不尽,自后无田抱税,相继输纳。累经披诉,未蒙蠲改。’当府诸县似此贫户田尽税在者甚多。”【76】这种无产税户虽说“诸县甚多”,然究竟多到什么程度,这里尚无具体数字。

  此后,洛州肥田县令郭谘以千步方田法治赋役不均,“除无地之租者四百家,正无租之地者百家。”【77】这里承担“无地之租”者,与上面提到的“税存户亡”者,“田尽税在”者,显然同是假五等户。一县之内假五等户有四百家之多,可谓不少。

  我们在南宋初年,发现严州一例,可作推算假五等户大体比例的根据。据当时人吕祖谦说:“本州丁籍,通计六县。第一等至第四等户,止有一万七百一十八丁,其第五等有产税户共管七万一千四百七十九丁。”该州“统管一十二万二千三百九十三丁,而第五等有产税户、无产税户共管一十一万一千六百七十五丁。”【78】此中除去七万一千余丁的有产税户,无产税户就有四万余丁,竟占全部五等户的百分之三十六以上。

  假五等户约占全部五等户的三分之一以上并非特例。除南宋初年的严州之外,我们还看到,北宋末年的高邮一县,“贫下之户为豪右兼并”,而“作逃移者四万七千余户”【79】。其实并非真逃,只是其田土已被兼并,昔日的自耕农现已成为当地豪户之佃客,地方官吏因两税无着,只好“妄申逃移”【80】以塞责。虽然高邮一县第五等户之总数未见记载,故其确凿比例无法推算,但这里一县之假五等户已相当于严州一州的总数,其比例起码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情况十分明显,随着下等户数量的扩大,下等户本身的经济状况亦在相应恶化。这是由大土地所有制的本质特性和租佃经济的客观要求所决定的。下户比例增长的速率有多大,其经济状况恶化的速率就有多大,两者是呈正比例发展的。因此,下户比例的上升,并不像表面看来的那样,似乎是自耕农队伍的扩大;恰恰相反,它在更大程度上倒是意味着佃农队伍的扩大。上述产去税存之假五等户的普遍存在及其比例持续上升,就再好不过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主户集团中上户日减而下户日增,表明宋代社会两极分化的激烈。在土地、财富向上户集团急剧集中的同时,必然带来下户集团的贫困化。在封建社会中,土地是财富的主要内容。由于在一个特定时期内耕地面积是处在相对稳定的状态中,因而上户集团拥有的土地愈多,下户集团中被抛出土地的也就愈多。所以下户贫困化的必然结果就是大量转化为无地客户。前述富弼关于流民成分的分析,说明四、五等户的地位最不稳定,终日忧心忡忡,时有破产之虞。处在“富者持其有余,厚立价以规利;贫者迫于不足,薄移税以速售”【81】,诸路县司官吏又对之不加厘正,甚至“厄塞细民,曲徇豪悻【82】的历史环境中,假五等户的增多及其普遍化,乃是必然的发展趋势。通观前述荆湖、京畿、洛州、严州、淮南以及河北等地的情况,可知下户沦为佃农,遍及大江南北与黄河流域,确是带有全国性的普遍趋势。

六、关于真五等户

  实质是无地佃客的假五等户既占全部五等户的三分之一左右,那么其余三分之二的真五等户是否就是名符其实的自耕农呢?

  文献记载表明,就是稍有田宅的真五等户,其经济状况亦与佃农相差无几。借用南宋真德秀的话来说,就是“盖其名虽有田,实不足以自给”,“其为可怜,更甚于无田之家。”【83】为确切判定其阶层属性,还须对真五等户的物力、田亩、产量及消费等项经济状况逐一进行考察。

  按照宋代户籍的有关规定,物力(即一户农家的全部资产总值)在三十八贯五百文以下者,即为第五等户。孝宗淳熙十六年四月十五日诏书载:“……元科则例,自三十八千五百以上为上四等,合科和买;三十八千五百以下为下五等,免科。”【84】既称“元科则例”,可见并非淳熙年间的新规定,而是早已有之的老惯例。可能自北宋以来不少地方即是按此标准划分户等的,只是到了淳熙年问被中央政府法定化为全国性的统一标准罢了。

  这些物力大致可以拥有多少田地呢?依两浙会稽县例,“第一等田每亩计物力钱二贯七百文,第二等二贯五百(文),第三等二贯文,第四等一贯五百文,第五等一贯一百文,第六等九百文。”【85】按照中等之田每亩物力两贯计,有田二十亩者,物力即达四十贯文,已属第四等户。物力虽以田亩为主要内容,但不少地方农具、家什、房舍甚至畜犬所值,均被括估在内。用《宋会要》上的话来说,就是“一器用之资、一豚彘之畜,则必籍其值以为物力。至于农田亡、耕具、水车皆所不免。”【86】所以第四等户所有田亩,亦有不足二十亩之数者。《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六二载神宗元丰八年十二月王岩叟言:“臣伏观陛下即位之初首发德音,下明诏免保丁,第四、第五[等]之田不及二十亩者,使勿教……。”就是不少下户田产不足二十亩的反映。事实上,四、五等户所有之资产,常常是“粟不足十石,钱不足五贯”。这由曾巩“救灾议”所言可证:“今被灾之州为十万户,如一户得粟十石,得钱五千,下户常产之资,平日未有及此者。”【87】据有人对历代粮食产量的研究,宋代南方稻田平均每亩出米二石,北方旱田每亩出粟一石【88】。按亩产二石计,十石之粟只是五亩之产;亩产一石,也不过十亩之地。北宋仁宗时,还有“(有田)五、七亩而赡一家十数口”【89】的记载。宋神宗时,吕南公说:“税额所占至百十千、数千者,主户也;而百钱、十钱之所占者,亦为主户。”【90】宋代两税的一般原则是钱物并敛,同出田亩,夏秋两征;夏税敛钱,秋税输米。在具体数额上,各地标准不一。以夏税而言,亩纳数文、数十文至数百文不等,但凡经过中央政府整饬者,通常在三四文之间【91】。按夏税亩纳四文计,百钱至十钱者,有田二十五亩至二点五亩。

  综合上述材料,我们推断,在多数情况下,第五等户所有之田亩在二十亩以下,以五七亩至十来亩者居多。这么一点田亩所入,是否能够维持一家数口最低限度的生活呢?让我们再算一下口粮账。

  北宋神宗时曾巩说:“以中户计之为十人,壮者六人,月当受粟三石六斗;幼者四人,月当受粟一石二斗。率一户月当受粟五石。”【92】这里讲一户十人月需口粮五石,既是政府赈恤所支,当是最低限度的活命粮。宋代户籍统计数字表明,每户平均二口多点,此乃户版刻隐、诡名子户、分烟析产甚至瞒丁溺女等等原因所致,甚不可信。按小农家庭一户常有五口计,每月二石五斗,一年仅口粮即需三十石。按亩产二石计,则南方一户小农至少需地十五亩;按亩产一石计,则北方小农一户至少需地三十亩。籽种、衣着、税收、债息等等费用还不在内。前引沈括所述阳翟县一例,杜氏兄弟二家有田五十亩,则一家所耕即为二十五亩,勉强可得温饱,后来“兄之子娶妇”,这时按三家计平均每户十六七亩,然已是“所耕不足赡”了。不得已杜五郎携家出走,佃耕三十亩之外,还要“为人雇耕”才得食足。按平均租率“对半分”计,佃耕三十亩之收入相当于自有田十五亩,若扣去其中的赋役负担则还要更多些,大致是十七亩的样子【93】,然仍是不足维持。这些数字表明,在实际生活中,五口之家非有地二三十亩则无以自立。这与上面的推算恰相印证。

  如上所述,绝大多数五等户均在这个水平以下。第四等户的境况稍稍好些,但与五等户十分接近。北宋哲宗时王岩叟说:“第三等以上人户皆能自足。”【94】反过来看,即是表明四、五等户多有不能自足者。实际情况正是如此,“凡第四、五等户之家,田业垄亩之多寡无甚相远。粗粝不充,布褐不备,均未免冻馁之忧。”【95】一二十亩地维持口粮尚且不足,处在官租、私债重重压榨之下的广大下户,多以承佃乡里豪右之田亩为生。用宋人叶适的话来说,就是“(贫民下户)穷居憔悴,无地以自业。其驽钝不才者且为浮客、为佣力,其怀利强力者则为商贾、为窃盗。”【96】

  在宋代的公私记载中,下户因田产不足而别寻他业的情况是十分普遍的。北宋初年,“遂州小溪县石城镇仙女垭村民程翁名君友,家数口,垦耕力作,常于乡里佣力,织草履自给。”【97】这是下户靠兼为雇农和小手工业者为生。宋神宗时,“知祥符张亚之为官户理索积年租课,至勘决不当偿债之人,沾卖欠人田产……”【98】欠人租课而又自有田产,显然是下户兼营佃业。至南宋,这种现象更为普遍,所以朱熹知南康军时,要求乡村都保将下户分为“作田几家”与“作他人田几家”【99】这样两类。“作他人田”之下户显然是无地佃客,而且为数不少。否则,就没有必要分开统计了。宋代户籍分类中的另一种做法,则是将下户与客户干脆划归一类,以“仁、义、礼、智”四字为序,第三阶“礼”字类就是“五等下户及佃人之田、薄有艺业而饥荒难于求趁之人”【100】。这种做法的理由,即是在于下户只是“薄有艺业”,不足以维持起码的生活,而“佃人之田”则已成为他们赖以为生的主要方式。唯其如此,宋代官方文件中通常都把下户与客户视同一体,相提并论。

  在某些情况下,一些少地下户的经济状况甚至还在无地佃客以下。“虽名为有产,大率所纳不过尺寸分厘、升合杪勺,虽有若无,不能自给。”【101】其因即为“所占之地非能给其衣食,而所养常倚于营求,又有两税之徭,此其所以不如客户。”【102】处在“公上之须”和“债家之求”的夹缝中讨生活,就是此类少地下户较之无地佃客甚至更为痛苦的根源所在。

  上述分析表明,宋代多数下户(包括假五等户之全部、真五等户之大部及四等户之一部)已与租佃经济发生了颇大联系;而其中已有相当数量(包括全部假五等户与大部真五等户)实际上是等同于佃农阶层。北宋中叶以后,地主经济愈是发达,这种现象就愈明显。因为正是土地与无地客户、少地下户一道,构成了租佃经济不可或缺的两个轮子,随着地主土地的急剧膨胀,佃农阶层必然随之相应扩大。如前所述,主户集团中广大下户的破产与佃农阶层的扩大,原是同一趋势由以表现的两个互为因果、密不可分的不同侧面。概而言之,宋代下户比重的上升,部分是直接地(如产去税存的无产税户)、部分是间接地(如薄有艺业的佃人之田者)增大了佃农队伍,反映了自耕农阶层的缩小与独立性小农经济的破产。之所以会发生将四、五等户增多看作宋代自耕农不少的误差,正是忽略了在下户比重增大的同时,其经济状况亦在以同样速度急剧下降这样一个事实。

七、关于宋代自耕农的数量

  本节拟对宋代自耕农阶层的比例进行约略估算。这不仅是为反证佃农阶层在日趋扩大这一论点,同时也是判定当时农民阶级主体构成的最后一个必要环节。

  宋代自耕农阶层虽说在缩小之中,但它并未泯灭。建中两税法以来,处在土地私有权加速深化,其经济权威日益增大的历史环境中,小农的土地所有权更加巩固。不论封建国家还是私家地主,一般均已不能对之随意凌夺。如果这可视为小土地所有制的顽强性在新时期中突趋增强的内部因素的话,那么大土地所有制急剧膨胀所产生的日益沉重的压力,就是进一步激发这种顽强性的外部因素。因此,处在地主租佃经济重重包围之中的自耕农经济,虽然前途暗淡但仍在拼死据守;由于忧心忡忡而更加生生不息。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唐宋之际地主阶级争取本身土地所有权的斗争,已因大土地所有制优势(以比重上独占鳌头为标志)、合法(以不抑兼并为标志)地位的确立而胜利结束。历史已经进入了农民阶级为争取自身土地所有权而斗争的新时期,因而不仅小自耕农靠着尽量扩大其内部潜力而得以生存延续下来,而且佃雇农上升为佃富农、自耕农的事例多了起来;而在商品经济高涨、贫富升降激烈以及大户分烟析产、宗法家族瓦解的过程中,富家大姓破落为自耕农的机率也在不断上升。上述种种情况使自耕农阶层得以持续维系并得到一定补充。所以自耕农数量虽呈减少趋势,但作为一个阶层,他们在特定时期仍旧维持着一个相应的比例。

  对于这个比例,学者们历来有着不同估计。据我看来,宋代自耕农的数量大致在总户数的三分之一上下浮动。宋初,这个比例要略高一些,大致是在五分之二左右。但是好景不长,北宋中叶,随着客户比例的上升和下户中假五等户的增多与真五等户经济地位的下降,宋代自耕农经济日见萎缩,其比例约当总户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到了南宋孝宗时期,就连三分之一也不足了。前引南宋叶适所言“大抵得以税与役自通于官者不能三之一。”叶适的这个估计,被马端临采入《文献通考》【103】,故可视为当时之公论。

  一种算法:北宋真、仁之交,有“且以三千户之邑,五等分算,中等以上可任差遣者约千户”【104】之说。此千户中除去文武官员、形势将吏一二百户和同等数量的乡役人(这二项合计三四百户,约占三千户的百分之十左右,与前引张方平关于上户占百分之十的估计是吻合的——当然,形势户与乡村上户并不能完全等同)外,其余六七百户中的大部——约四五百户——似可视为自耕农,主要存在于中等户中。所谓“中人之家,一有吉凶之事,则卖田畴、鬻邸第,举倍称之息犹弗能给”【105】;“中产之家赈贷之所不及,一遇水旱,狼狈无策,祗有流离饿莩耳”【106】云云,就是此类中等户中有不少境况不佳之自耕农的明确反映。

  而在二千下户中,除去各占百分之三十左右的假五等户和薄有艺业的实际佃农,还剩百分之四十即八百户左右的自耕农。两项合计自耕农达一千二三百户,约占总户数的百分之四十左右。这种算法因未涉及客户这个因素,所以自耕农比例不算小,可以看作北宋前半叶的大致情况。

  事实上,自晚唐至宋初,经过唐末农民战争的十年涤荡和宋初各级官府的招辑流散,在不少地区自耕农经济是有过一度短暂繁荣的。《容斋随笔》引《洛阳缙绅旧闻记》所载唐末至五代的数十年中,洛阳周回十八县的广大地区,“家家有畜积,水旱无饥人”【107】即是显例。

  另一种算法:客户以第三节的分析为据,约占总户数的百分之五十。上户以前述张方平的估计为准,约占主户数的百分之十即总户数的百分之五。剩下百分之四十五的下户中,依据五、六两节的分析,假五等户和薄有艺业的真五等户(两者构成下户集团中的实际佃农),要到两宋之交才能按照各占下户的百分之三十(两者合计为百分之六十),即总户数的百分之十三点五(两者合计为百分之二十七)计算。而在北宋中叶,下户的经济地位开始明显下降,但显然不及两宋之交那么普遍,故折半而计,作为实际佃农的真、假五等户共占下户的百分之三十,即总户数的百分之十三点五。扣去上述各项,自耕农约占总户数的百分之三十一点五左右。这可看作是北宋中叶以降的大概情况。

  而到南宋初叶,作为实际佃农的假五等户和真五等户,接照严州、高邮之例以各占下户的百分之三十计算,则自耕农比例就下降为百分之十八了。

  上述推算当然只是一种大致的、近似的、趋势性的估计,与近代有了比较确切的统计数字以后所作的精确分析自有一段距离。但是,在极端缺乏统计材料的我国封建社会中,既然很少存在可以直接征引的现成数据,那么这种迂回的推测还是必要的,在不少情况下甚至是进行近似定量分析的唯一路子。因此,上述推算结果虽说定有误差,但仍有自身价值,其价值即在于这些数字从又一侧面证明了北宋中叶以后,农民阶级确以无地佃客为其主体构成了。

八、结论

  本文论点可以归结如下:

  一、作为封建后期农民阶级主体构成的契约佃农,是由中古农奴和中古自耕农转化而来。虽然契约佃农存在之实证早在十六国时期即已零星发现,但在唐宋之际它才取代部曲和均田户而成为农民阶级的主体部分。上述转化过程在均田制趋于全面崩溃的中唐开、天之际日渐明朗,建中两税法后随着大土地所有制优势地位的确立而大大加速,至北宋中叶地主租佃经济终于成为当时封建生产方式的主导形态而基本完成。

  二、农民阶级内部构成的这一重大变动,具体表现在中唐以至北宋户籍统计数字的演变趋势上。在中唐,这个变动可由均田户破产、不课户激增得到说明;在北宋,可由客户和下户比重的持续上升得到说明。

  三、关于宋代下户阶层属性的辨析,是理解当时契约佃农已经成为农民阶级主体成分的关键。这是因为下户在主户集团中占有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九十的比重,故判定下户主体究属自耕农还是佃农范畴,对于确认农民阶级主体属性关系极大。由于:1.三分之一左右的假五等户已是完全意义上的无地佃农;2.其余三分之二的真五等户,依其物力、田业、税钱和口粮帐计算,确实不足自给,“佃人之田”已经成为他们据以生活的主要方式,其中之大部理应归入佃农阶层;3.多数四等户“占田常狭”,与五等户“无甚相远”,其中必有境况不佳之半自耕农,这一部分半自耕农仍未脱离租佃经济范畴;因而就宋代下户主体而言,已被纳入并有日益增多的部分将被继续纳入租佃经济轨道。

  四、既然至迟北宋中叶客户已占总户数的百分之五十左右,下户中又有占总户数百分之十三点五以上的部分徒具主户之虚名而是实际上的佃农,两项合计已近三分之二;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比例还在逐步上升;那么断定宋代农民阶级的主体构成已经完成由中古农奴和中古自耕农向契约佃农的过渡,似乎并非过于冒进的结论。

  五、农民阶级内部构成上的这个变动,说到底,是唐宋之际租佃经济取代部曲经济、田制经济而占据主导地位的结果。“当然,在具体的历史环境中,过去和将来的成分交织在一起,前后两条道路互相交错”【108】。因此,建中两税法以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中古农奴和中古自耕农并未完全消失。能够说明这一点的是,历宋元明清千余年之发展,部曲经济和田制经济一直有所保留。两宋及其以后仍旧存在于川蜀、荆湖及徽州等局部地区的地客制、佃仆制,似可看作中古部曲经济的遗存;而控制在官府手中的屯营田及官庄,则可视为中古田制经济的遗存。当然其形式随着时代的变迁已有所改观。这些农户即地客、旁户、佃仆及系官佃农,一般被包括在客户集团之中。所以严格说来,并非所有客户都是契约佃农。但其绝对量和比例均不大,其地盘亦在日渐缩小之中。本文在论述过程中为了追循问题发展的逻辑趋势,所以未能处处加以指明。如果说,在这些地客、佃仆和官庄户、营田户身上,超经济强制仍然比较强烈的话,那么加在契约佃农身上的,已经主要是经济性强制了。中古农奴和中古自耕农转变为契约佃农的必要前提,就是超经济强制的弱化与松弛。而这一转变的完成,则是我国封建社会进入后期阶段的一个重要标志。所有这些,诸如经济结构的变动、超经济强制的松弛以及我国后期封建社会的本质特征等等问题,均已超出本文预定范围,容待另文论列。

注释:

【1】马克思:《道德化的批评和批评化的道德》,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29页。

【2】崔寔:《政论》,引自《通典》卷一。

【3】《乾隆朱批两江总督那苏图奏折》,转引自余也非《明及清前期的私田地租制度》,载《重庆师院学报》1981年第3期。

【4】胡如雷:《几件新疆出土的文书中反映的十六国时期租佃契约关系》,载《文物》1978年第6期。

【5】吴震:《介绍八件高昌契约》,载《文物》1962年第7、8期。

【6】《宋太宗实录》卷七八“至道二年八月丙寅”条;《宋会要·刑法》二之六亦载。

【7】《长编》卷三七四“哲宗元祜元年四月”条。

【8】乾隆年间安徽按察使暻善所言宋元明以来徽州佃仆制情况,转引自叶显恩《明清徽州佃仆制试探》,载《中山大学学报》1979年第2期。

【9】《通考·自序》。

【10】《资本论》第3卷,第695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11】《资本论》第3卷,第696页。

【12】马克思:《哲学的贫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44页。

【13】《资本论》第3卷,第695页。

【14】《资本论》第3卷,第697页。

【15】《陆象山先生集》卷八《与陈教授书(之一)》。

【16】《叶适集·水心别集》卷二《民事下》。

【17】《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一六二载太平兴国七年(982年)闰十二月诏书语。

【18】《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二四。

【19】《论汉宋间佃农的身份》,《中华文史论丛》第三辑,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

【20】《沈氏三先生文集·文策集》卷九《张司勋墓志铭》。

【21】《景定建康志》卷四○《田赋志·序》载仁宗时范仲淹语。

【22】《长编》卷三九七“元祜二年”条。

【23】《文潞公文集》卷二一《论监牧事》。

【24】《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五之四八、一三之二一。

【25】《救荒活民书》卷三。

【26】《救荒活民书》卷一。

【27】《魏书·食货志》。

【28】《通考》卷一○《户口一》。

【29】《欧阳文忠公全集》卷五九《原弊》。

【30】北宋“五等版簿”并非随赵宋皇室与生俱来,关于其形成时间与基本特征当另文专述。

【31】《云麓漫钞》卷四。

【32】《长编》卷六一“真宗景德二年十月”条。

【33】《五峰集》卷二《与刘信叔书五首》之五。

【34】《五峰集》卷二《与刘信叔书五首》之五。

【35】《五峰集》卷二《与刘信叔书五首》之五。

【36】《新唐书·食货志》;《樊川集》卷一○《杭州新造南亭子记》。

【37】《通考》卷一《田赋一》。

【38】《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上》一。

【39】《困学纪闻》卷一六《考史》。

【40】《通考》卷一《田赋一》。

【41】《挥麈录·余话》第三六八条。

【42】《宋文鉴》卷一○六载吕大均《民议》。

【43】华山:《关于宋代的客户问题》,载《历史研究》1960年第1、2期。

【44】王曾瑜:《宋代阶级结构概述》,载《社会科学战线》1979年第4期。

【45】《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一六八。

【46】《长编》卷二四九“熙宁七年正月”条。

【47】《长编》卷三○○“元丰二年九月癸酉”条。

【48】《元丰九域志》卷五。

【49】《通考》卷三《田赋三》。

【50】《三朝名臣言行录》卷一《丞相魏国韩忠献公》条。

【51】《通考》卷二六《国用四》。

【52】《司马温公文集》卷六《言赈赡流民札子》。

【53】《救荒活民书》卷三。

【54】《韩魏公集》卷二○《家传》。

【55】《宋文鉴》卷四五载富弼《论河北流民札子》。

【56】《通考》卷三《田赋三》。

【57】《通考》卷三《田赋三》。

【58】《救荒活民书》卷一。

【59】《三朝北盟汇编》卷一;《邵氏闻见前录》卷六。

【60】《直讲李先生文集》卷二八《寄上孙安抚书》。

【61】《灌园集》卷一四《与张户曹论保甲书》。

【62】《历代名臣奏议》卷一○六载吕陶《奏议》。

【63】《陆象山先生全集》卷八《与陈教授书一》。

【64】《叶适集·水心别集》卷二《民事中》。

【65】《乐全集》卷二一《论天下州县新添弓手事宜》。

【66】《乐全集》卷二六《论率钱募役事》。

【67】《长编》卷一三一。

【68】《栾城集》卷三五《制置三司条例司论事状》。

【69】《通考》卷二七《国用五》。

【70】《通考》卷一二《职役一》。

【71】《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五之二;《宋史》卷一七七《食货志上五》。

【72】《救荒活民书》卷二。

【73】王曾瑜:《宋代阶级结构概述》。载《社会科学战线》1979年笫4期。

【74】《涑水纪闻》卷一四。

【75】《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九之三八。

【76】《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四四。

【77】《宋史》卷三二六《郭谘传》。

【78】《吕东莱集》卷一《代张严州作乞免丁钱状奏》。

【79】《通考》卷二七《国用五》。

【80】《通考》卷二七《国用五》。

【81】《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四五载徽宗时蔡京语。

【82】《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四四。

【83】《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十,四部丛刊本。

【84】《宋会耍辑稿·食货》七○之七五~十六。

【85】《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九二。

【86】《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八九。

【87】《元丰类稿》卷九《救灾议》。

【88】余也非:《中国历代粮食亩产量考略》,载《重庆师范学院学报》1980年第3期。

【89】《长编》卷一六八“仁宗皇祐二年六月”条。

【90】《灌园集》卷十四《与张户曹论处置保甲书》。

【91】据《续文献通考》卷二“注”引顾炎武述宋人鲍廉《琴川志》;《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二三载仁宗天圣三年十一月淮南制置发运使方仲荀言。

【92】《通考》卷二六《国用四》。

【93】赋役按常率十分之一计,则有田十七亩,纳一点七亩,余十五点三亩。宋代迫于边事迭起、军队庞大、机构臃肿、皇室侈靡等等原因,各种苛捐杂税日增月涨,靡有底止,故佃耕三十亩相当于自有田的实际数,还要比十七亩更多一些。

【94】《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五之四七。

【95】《长编》卷三六二“神宗元丰八年十二月丙寅”条。

【96】《通考》卷十一《户口二》。

【97】《茆亭客话》卷一《程君友》条。

【98】《栾城集》卷四六《论冬温无冰札子》。

【99】《朱文公别集》卷九《取会管下都分富家及阙食之家》。

【100】《救荒活民书》卷三《李钰赈济法》。

【101】《吕东莱集》卷一《代张严州作乞免丁钱状奏》。

【102】《灌园集》卷一四《与张户曹论处置保甲书》。

【103】《通考》卷一一《户口二》。

【104】《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一六九,《通考》卷一二《职役一》。

【105】《淮海集》卷一五《财用下》。

【106】《救荒活民书》卷一。

【107】《容斋随笔》卷一四“张全义治洛”条。

【108】列宁:《社会民主党在民主革命中的两种策略》,《列宁全集》第9卷,第70页。

原载《历史研究》198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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