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新疆的分水措施、类型及其特点
——以镇迪道、阿克苏道、喀什道为中心

  【内容摘要】清代新疆的水资源分配制度,有制度措施、工程措施和技术措施。新疆存在多种类型的争水矛盾.因此新疆分水,亦有多种类型,有县与县之间的分水、同一水源下各干渠间的分水、同一干渠下各支渠的分水、同一干渠或支渠下各村庄之间的分水、同一流域或渠道下不同屯垦户之间的分水。分水的工程技术措施是有分水闸口,由民夫维护。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历史时期政府对水资源管理制度研究”(10BZS051)

  【作者简介】王培华(1962—  ),女,历史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哈佛大学东亚语言与文 明系、地理分析中心访问学者,研究方向为中国古代史、历史文献和历史地理。

  【关键词】清代;新疆;水资源;分水

  【中图分类号】S-09;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459(2012)03-0022-09

The Water Resources Distribution System and its Performance in Xinjiang during Qing Dynasty

WANG Pei-hua
(School of History,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100875; East Asia Language and Civilization & Center forGeographic Analysis, Harvard University, Boston 02138)

  Abstract:There are many kinds of water distribution in Xinjiang, such as water distribution among dif-ferent counties, or among different trunk canals originating from the same water sources ,or among differentbranch canals originating from the same trunk canals ,or among the different villages along the same trunk orbranch canals ,or among different households along the same water basins or canals. Technical measure for thewater distribution is water gates, which are maintained by farmers. Average water distribution, does not meanresidents in every village get the water in the same water stage, but means that along the same trunk canals orthe same branch canals, every registered unit which has the same-area land and pays the same grain taxationset by the government, can get the same water amount or get the water in the same water stage.

  Key words: Qing Dynasty; Xinjiang; water sources ; water distribution

  自乾隆二十五年以后,新疆农田水利有较大的发展。但是,新疆河流水源来自冰川积雪融化,下游流入沙漠或沙碛,土性疏松渗透性强,水量的丰沛期与作物需水期不一致,上游新增的垦田面积,河道径流方向、水量、丰水期,不能与人类经济活动目标一致,也不能和行政区划一致,因此,清代新疆各用水主体之间,存在着多种争水矛盾:同一流域内上下游左右岸县与县之间的争水、同一行政区划内几条干渠间的争水、同一干渠下各支渠(各村庄)之间的争水、同一渠道下户与户之间的争水。[1]为解决争水矛盾,清代新疆实行分水制度。清代新疆的分水开始时遵循“回部旧例”,后来清军入驻以及内地移民进入后“仿内地式”。学界已有多种论文论述清代新疆水利,如新疆大学硕士王金环著《清代新疆水利开发研究》(新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刘翠溶和范毅军著《从环境史角度检视清代新疆的屯田》(载《中国社会历史评论》,天津古籍出版社,2007年)、王培华著《清代伊犁屯田的水利问题》(《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张莉著《从环境史角度看清代天山北麓的农业开发》(《清史研究》2010年第2期)等。但是,仍有一些问题未能解决,如清代新疆分水的工程措施、技术措施,分水的类型和特点,主持分水的人员等等。这里,作者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以镇迪道、阿克苏道、喀什道为中心,讨论清代新疆分水的工程技术措施、分水的类型及其特点。

一、分水的工程技术措施

  清代新疆各用水单位之间存在争水矛盾,因此新疆各地实行分水制度,“于渠口建分水闸,计田多寡,以定水量”。[2]清代新疆的分水,有制度措施、工程措施和技术措施。分水的制度措施,是指分水的规则、决策制度程序和计划体系,作者将另外撰文论述。分水的工程措施是指为分水灌溉而建造的渠道、闸坝、闸板、分水口(或叫做分水龙口,或分水闸口,或坪口等)。清代新疆的水利设施,都有其规定的“式”。在唐代,唐律包括律、令、格、式,式是各部的行政法规,《水部式》是水部的行政法规。这种律令格式的区别,后代仍然延续下来。清代新疆的水利设施和水利管理制度,仍是延续回疆和内地原先的“式”。[3]乾隆二十七年三月,喀什葛尔办事尚书永贵等奏:“查回人地亩,俱藉山水灌溉。凡沟渠深浅,圩堤厚薄,旧有定式。[4]乾隆二十七年十月,喀喇沙尔办事大臣达桑阿奏,开都河附近喀喇沙尔,沿河沟渠浅狭,并有平地叠土为岸,尤易冲漫,应开宽二丈及一丈五尺,并挑深五尺,加修闸座,亦照内地式,设木板以便启闭。[5]这里,“旧有定式”,“照内地式”,是指在喀什葛尔各河流,在喀喇沙尔开都河,渠道和闸座的长宽深,闸板的数量和尺寸,是按照原先的规定,即内地的相关规定,都有固定的尺寸。喀什葛尔、喀喇沙尔如此,其他各道各河流也是如此。

  渠道长度,以里、弓或丈尺寸等计量。各渠道的长、宽、深都有一定格式。《高宗实录》载,乾隆时开都河渠道“开宽二丈及一丈五尺,并挑深五尺”。民国《乌苏县志》载,光绪十三年乌苏县修沙坡渠,“长八十余里,渠面宽一丈四、五尺,深七、八尺,底宽五、六尺。”《和阗县乡土志·地理类·渠泉》载:和阗县干渠,“宽一丈二三尺或一丈一尺不等,深八九尺不等。渠之长者或二万余弓,或一万数千余弓。支渠……宽八九尺或五六尺不等,深五六尺或三四尺不等,长自数百弓、千余弓,或二三千弓不等。”弓为长度单位,一弓合1.6米,360弓为一里。以上乌苏、和阗两县干渠、支渠的深度尺寸,是新疆渠道深度的标准单位。《新疆图志·沟渠志》备载各干渠和支渠的长度(单位为里)、宽度(单位为丈尺寸)、灌田面积、分水口位置,但不记深度,可能是因为水量难以测量,径直以水期来规定分水。

  各分水闸口,是分水的地方。分水闸口是分水的工程措施中最重要的设施,受到官民的重视,各干渠上都有分水闸口。如,迪化县城西南“公胜三渠与永丰(渠)、太平(渠),同源异流”,三干渠同引大西沟水源,三干渠有分水闸。干渠下的支渠,亦有分水闸口,如公胜上渠的两支渠——中渠和下渠,“中下两渠分水闸口”在迪化城西南九十里处的公胜上渠之北;永丰东渠的两支渠——永丰中渠和永丰西渠的分水闸口在迪化城西南八十里的永丰东渠之西北。迪化县“六十户渠与四十户渠,同出于一口,名永丰口。自坝口至分水闸是为渠首”。大地窝堡渠、小地窝渠与九家湾,“三渠同出一口”,三渠素有争水矛盾,光绪十一年增修渠道,“并于渠口建分水闸”。[6]这种分水口承担了同源干渠共同分水的任务。

  分水闸口,又叫龙口。绥来县,龙骨河“发源于南山。沿河两岸,疏分龙口不一,经宁夏渠北流七十里即沙湾焉,各田皆藉为灌溉。”“塔西河也,河身宽约三四里许,碎石成滩,水势湍急,……北行分引渠道,东日凉州户渠、菜子园庄,西曰马家渠,再东曰东大渠,并分于乐土驿所辖之乾河子渠也。”即凉州户渠等渠的分水闸口在乐土驿所辖的乾河子渠。“龙骨河之东,即甘沟山,……出山十里许,两岸多龙口焉。东有抹河渠龙口,有头上渠龙口,西有头阜渠龙口,有西二工渠龙口,有三工渠龙口,有西四工渠龙[口]。直北流,经城北角五里许,曰宁夏渠龙口,有广东地龙口,有十户地龙口,有黄渠龙口,此磨河渠所分者。……又抵北七十里日新渠口,此即新顺渠也。一西西渠,一西四渠,一西中渠,一西东渠,一新渠,此五岔之分支。”[7]这些龙口,就是各村从干渠上分水的分水口。

  次干渠也有分水闸口。干渠有很多支渠,个别支渠下又有支渠,即“枝中之干”,我们可以称之为次干渠。迪化县玉堂河有大西渠、小三畦渠等十一道支渠。而“小三畦等十渠,均由大西渠分水。则大西渠系枝中之干,余皆为枝中之枝。”[8]和阗州城北伊里齐渠,导源玉珑哈什河,有伙什沟渠、阿以干提渠、下马巴克等六道支渠,后二渠从伙什沟渠分水,伙什沟渠系“枝中之干”;城西北素巴尔渠,导源哈拉哈什渠,有支渠十五道,其中苏马渠、于哈峰渠、才大克渠、才拉巴以渠等,都是“枝中之干”。[9]“枝中之干”同样承担分水任务,不过不是从一个干渠分水,而是从次干渠中分水。地方官员重视区别干渠、支渠、“枝中之干”的性质,地方志注明哪些支渠系“枝中之干”,就是表明这种次干渠同样承担分水任务,有分水闸口。分水闸的关键,是设置闸板,以时启闭,如乾隆二十七年喀喇沙尔办事大臣达桑阿所奏“开都河附加修闸座,亦照内地式,设木板以便启闭。”

  有些分水闸口,就建在大庙或龙王庙附近。如绥来县“沙山大庙,此处分五渠焉:西四渠、四渠,西中渠,西新渠,西东渠”。[10]五渠分水闸口在大庙。内地移民进入新疆后,龙王庙信仰亦随之而来。镇西厅,庙宇甲西域,“四营有四营之庙,三乡有三乡之庙”,厅治西南有龙王庙。[11]根据现存新疆各地的乡土志记载,迪化、昌吉、绥来、奇台、英吉沙尔、拜城、焉耆、新平、轮台、库车,哈密、库尔喀喇乌苏等地。都有龙王庙。分水闸口一般都建在龙王庙附近,或分水闸口建龙王庙。民间分水,要借助宗教仪式的神圣性和传统习俗的继承性,加强分水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延续性。

  分水,就是“计田多寡,以定水量”。分水的技术措施,就是用水期、闸板启闭数量等确定分配水源的水量。水量的计算,也可以根据渠道的长宽高用数学公式来计算,但较常见的方法是水期和启动闸门闸板放水来分配水量。闸门蓄水,用闸板数量的多少,调控放送水量的多少。启动闸板多,放水就多;启动闸板少,放水就少。同时,规定放水的期限,即水期。水期,就是各州县各庄村在每个灌溉季节用水的时间段。如,光绪四年以后,巴楚州的灌溉水期是“每年五月十五日起,疏勒开坝放水二十日夜,英吉莎尔放水二十二日夜,谓之期水。冬令,十月放水下注,听州民泡地”。[12]虽然难以找到相关文献,但是既然新疆水利法规“照内地式”,陕甘是新疆垦田移民的主要来源地,新疆也应当遵循了陕甘分水中的水期。关于甘肃河西走廊的水资源分配制度,作者已有专文讨论,此不赘述。有些村庄得到的水期是整数。有些农户的地亩,不能得到整日的水期,只能得到几个时辰或时刻的水期,民间就有点香为度、点绳计时、或更夫报时等方法,来规定水期。建省后,新疆更多实行农管报时。

  当春季,或发生水利纠纷后,县长、伯克(光绪建省后改为乡约,又叫农管)、渠长或渠总,就约会聚集到分水闸口,协商分水。根据灌溉面积和距离远近,达成分水协议:或者以闸板启放的尺寸,决定各县或各干渠支渠的分水;[13]或协商各县各干渠支渠的放水期限;[14]或者修建永久性的分水闸门,决定放水的水量。如若协议不成,则互不相让,争吵打闹,动武撕斗,直打得头破血流,甚至闹出人命。[15]

  各分水闸口或龙口,由民夫管理。道光二十六年四月,乌鲁木齐都统惟勤复奏章程四条,其中一条规定,喀喇沙尔“北大渠龙口,责令民夫防守,如有漫水刷堤,随时抢护”。维勤所奏《章程》,通行于喀喇沙尔各堤坝、龙口、渠道。[16]道光二十六年上谕:喀喇沙尔堤坝、龙口、渠道等工,从系民力,今后一切修防事允,著查照议定章程,仍责成户民于农隙之时,实力挑浚,以资巩固,概不准率请官为修葺。”[17]水利工程,由民夫管理维护,由官府制定《章程》。其《章程》,需要上奏,需要有上谕来加强其执行力。这体现了官民在水利上的合作。

  新疆农田水利的“仿内地式”,和回人“旧有定式”,都是关于农田水利(含桥梁)工程的技术措施,具有水利法规的性质。这种行政法规有一定的继承性。而《章程》则是关于渠道修缮、维护和使用的制度性规定,也有继承性。

二、分水的类型及其特点

  清代新疆分水制度有多种类型:县与县之间的分水、同一水源下各干渠间的分水、同一干渠下各支渠的分水、同一干渠或支渠下各村庄之间的分水、同一流域或渠道下不同屯垦户之间的分水、同一村庄下各农户之间的分水。

  (一)县与县之间的分水

  有些河流,流经多县,县与县之间实行平均分水制度。在岳普尔湖水源上,巴楚州与英吉沙尔、喀什葛尔疏勒府之间,光绪四年开始实行“均水之约”。岳普尔湖下游,巴楚州之铁里、木华两庄,方圆百余里,土膏沃腴,但地无泉脉,依赖岳普尔湖水。英吉沙尔、喀什葛尔疏勒府位于上游。三县“渠道分注,人民生活大计,专赖此水”。光绪四年夏,上游堵水,下游无水。刘锦棠“派员开坝分水。迨后争讼不休”。善后总局张宗瀚(介卿)观察批示:“回疆水道,全恃葱岭积雪消化,导为河渠,同源分注,利民播种,此乃天设地造之美利,岂喀、英两属百姓所得而私。于是三属伯克议定:每年五月十五日起,疏勒开坝放水二十日夜,英吉莎尔放水二十二日夜,谓之期水。冬令,十月放水下注,听州民泡地,具结立案。水利关系国课民生。”[18]巴楚与英吉沙尔、喀什葛尔疏勒府之间实行“均水之约”。[19]这是三县间的平均分水。又如,白杨河流经昌吉和奇台两县,两县素有争水矛盾。民国十八年,昌吉和奇台两县,“经过三天认真讨论,终于在友好的基础上,据双方灌溉面积及距离远近,达成了分水协议。按照分水尺寸,修建了一座永久性的分水闸。从此两县多年的积案,终于彻底解决了。”[20]以上巴楚州与英吉沙尔、喀什葛尔疏勒府之间,是平均分水。昌吉和奇台之间,是根据双方灌溉面积和距离渠口远近进行分水。

  (二)各干渠间的分水

  一县之内,同一河流下有多个干渠。干渠间的分水,有多种情况。其一,各干渠的渠首位置相同,长宽里数尺寸大致相同,灌溉面积大致相同,这种渠道分布,类似五爪状,各干渠平均分水。于阗县的七道干渠,引策勒村河水,其中,六条干渠渠首相同,都位于县城西二百四十里处,渠长大致为三四十里.渠宽均为一丈至二丈,五条干渠都溉田1万余亩,五条干渠大致平均分水。[21]其二,各干渠的渠首位置不同,相距几里十几里不等,沿河流逐级分布,灌溉面积不同,这种渠道分布,类似树枝状,各干渠间按渠道远近和面积分水。如和阗州引用哈拉哈什河、玉珑喀什河的各干渠,都分别位于距离州城六百里至十里不等的主干渠两侧,各干渠都有支渠及其灌溉面积。[22]库车州有十一条干渠引用渭干河水,其中,握干玉都等七条干渠,分别位于城西105里至75里处渭干河两岸,各干渠都有支渠,及其灌溉面积,七干渠之间自然要有分水;而朵托渠、排楼渠、新托依保渠,都位于州西七十里处,渠首相同,各干渠都有其支渠及其灌溉面积,其间存在分水。[23]沙雅县许多干渠引渭干河水,各干渠都分别位于县城的东西北三个方向,相距二三里至十来里不等,灌溉面积不同,则干渠之间需要分水。[24]

  (三)同一干渠下各支渠的分水

  支渠间的分水有多种情况:其一,几个支渠渠首位置相同,长宽尺寸相同,灌溉面积相同,平均分水。如迪化县太平渠的太平二渠和三渠,灌溉面积都是1700亩。十三户渠有四道支渠,其中西工渠和北太平渠,渠长均十五里,渠宽均二尺四寸,溉田均2550亩。三个泉西渠有四道支渠,其中三个泉东渠和三个泉陕西工渠,渠长分别为五里、六里,渠宽均八尺,溉田均为1360亩。昌吉县登楼口渠的东渠和西渠,渠长均一里,渠宽均三尺,溉田均1140亩。三道渠的二工渠和十二户渠,渠长均五里,渠宽均二尺二寸,溉田均937亩。[25]这都是简单平均分水。

  其二,各支渠长宽尺寸不同,渠首位置不同,相距几里至十几里不等,沿河流逐级分布,但灌溉面积相同,平均分水。呼图壁县丞,宁州户渠的东渠、西渠,溉田均为872亩。桑家庄中渠的东渠、西渠,溉田均为348亩。柳墩渠的东沟渠、柳东下渠,溉田均为959亩。红莲山渠的头旗渠、十四户渠,溉田均为348亩。东沟渠的张家渠、武家渠、任家渠,溉田均为87亩[26]绥来县,凉州户渠,有支渠九道,其中八道支渠,均溉田560亩。四工渠,有支渠五道,其中四道支渠,均溉田340亩。五工渠,有支渠四道,其中三道支渠,均溉田215亩。南五工渠支渠四道,其中二道支渠,均溉田689亩。安集海渠的二条支渠,均溉田689亩。[27]温宿县城北的鹅斯堂渠,有三道支渠,分水口相同,均溉田3000余亩。曼格里渠,有二道支渠,分水口相同,均灌田10000余亩。[28]等等。各支渠,灌溉面积相同,是简单的平均分水。有些支渠,灌溉面积不同,其间也要分水,这类分水很普遍。

  五爪状渠道间的分水,是简单平均分水。其技术要求可能比较简单,有一个分水闸门或闸口,有五道支渠,同时开启闸门,就可以平均分水。树枝状渠道间的分水,是复杂平均分水。其分水的工程技术要求高,分水口不一,但各自都有其灌溉面积,而作物需水期是一致的,因此,如何分水,技术要求、制度规定,比较复杂,各渠的水期不同。

  (四)同一干渠或支渠下各庄村之间的分水

  这有两种隋况:其一,南疆回庄各领不少村子。各回庄的干渠,灌溉回庄所领的各村土地,各村之间要分水。如拜城县城西一百里的闹湖特渠,灌溉四村23635亩田。城南三十里的温巴什渠,灌溉四村13361亩田。城西二百里的鹅斯塘渠,溉三村13347亩田。城西六十里的黑米孜渠,灌溉三村15083亩田。城北二十里的呀色里敏渠,灌溉六村23079亩田。[29]即回屯中,每条干渠下的各村之间都有分水。道光八年,疏勒府在城外设置广济(又称唐济)、得意、太平、镇远、平庆、永定(又称永安)、永丰、安边等八屯(村庄),安置随营来新疆的营夫车驮各夫及小贸人五百户,无事听其耕种,有事入城助守。[30]光绪三年,善后总局清查地亩,抚旧招新,计三百二十户。八屯共用远荫干渠,长八十里广一丈二尺;干渠下有二十四道支渠,每屯支渠二至六道不等,各支渠长二三里,广二三尺,各支渠溉田分别为1900亩、2240亩、1899亩、1409亩、2100亩、895亩、2400亩、2400亩,共计15244亩,平均每屯1905亩。各屯的灌溉面积大致相同,大致平均分水。道光时这里有垦户500户,光绪三年以后有320户,即每户平均47亩,即汉屯中,各户之间大致平均用水。各屯耕种面积尽管不同,灌溉面积不同,但是每个纳粮地亩,灌溉水量应当相同。以上是同一干渠(庄)下各支渠(村)之间的分水。

  其二,同一支渠下各村之间的分水。各干渠有多个支渠,每个支渠属于一个回庄,灌溉回庄所领不同村子的田地。拜城县城东二百里的塔里克渠,有支渠三:明布拉克渠支渠,灌溉四村28810亩田;鱼昆乙卡支渠,灌溉二村18741亩田。城北十里的哈拉乌衣塘渠,有支渠四:哈拉乌于鲁克支渠,溉五村27706亩田;下哈尔渠支渠,溉四村31621亩田。[31]以上是同一支渠下各村之间的分水。

  (五)同一流域或渠道下不同屯垦户之间的分水

  乾隆二十九年十一月,鉴于巴里坤商民、户民间潜在的水利争端,地方官员在三道河迤东河水入渠之处,培高闸坝,开浚宽深,俟流至商民认垦地界,即由渠北分凿大渠一道,引流西下,俟流至近安西户民承垦地界,仍与旧渠合一,接连新开之渠,安设水闸一座,每当用水时闸住,“旧渠引灌认垦之地,新渠引灌承垦之地,庶各引各渠,两无争竞”。[32]这是巴里坤商民和户民之间的分水。宣统三年,袁大化奏请,哈密两边荒地各百有余里,土沃草肥,水泉深仅丈余,边地常数年不雨,土人又懒于掘井,专靠雪山融流灌地,无水即无人居”,由省府与哈密札萨克回族亲王沙木胡索特,共同出资修渠,双方各出资一半,按年由垦户摊还,沙亲王督工,“先从北山八门洞唐撕旧渠塘开通南北干渠,以灌哈密东黄芦冈百余里之地,再由五道沟开挖坎井,并引水过滩,以灌哈密西百余里之地。……汉民、缠民,各分渠水一半,以资灌溉,足养数十万人。”[33]这项奏请说明,新疆地方政府设想汉民、缠民之间平均分水。实际上。汉民与缠民、回民之间,缠民处于用水的优势地位。如光绪时,在哈密,回民、缠民居于水源丰富地区。汉民多从事工商贸易。“缠民十居八九膏腴之壤,……汉民欲至各缠庄交涉贸易者,非买回王路票亦不敢人。……市面铺户,皆由关内山陕甘凉等处随营来此贸易。”[34]如五眼泉,“傍水而耕,多为缠民所利。赖汉、回人等沾此水利仅十之二三”。城北六里有泉水,“源上一带低洼,草木畅茂,耕牧惟回部缠民获此大利”。[35]

  (六)各农户之间的分水

  家庭是基本的生产和生活单位,干渠或支渠之间、村庄之间的分水后,终端用水主体户与户之间的分水,是最基本的分水。昌吉县有头屯河、三屯河,“全境户民,沿河决口析为支渠,导灌庄田,所以流渐而小。”头屯河,“阔里许,冬春水小冰结,夏秋亦水浅可涉,盛暑雪消,河水暴涨”。[36]冬春之际正是用水紧张时,农民争水兴讼,户与户之间存在分水。因此,王哲为昌吉县令时,其政绩之一就是订立章程分水,“沿河履勘,镶定坪口,议章、立岸、以时次溉,数年积案,为之一清。”[37]

  以上是新疆分水的六种类型。分水制度确立后,要保持相对稳定性。但制度不会一成不变,会根据各县各单位行政区划调整、耕地面积变化等因素而有所调整,在动态中保持水利、耕地、税粮的平衡一致。如乾隆时昌吉知县王哲主持制订了昌吉县内的分水章程,光绪时兰州布政使衙门调处了阜康县八户沟用水矛盾,善后总局张宗瀚组织调处了巴楚州与英吉沙尔、喀什葛尔疏勒府之间的分水。

三、分水制度的特点

  分水制度的特点是严格的平均分水。将总可用水量,平均分配给各县或干渠、支渠、庄、村、户的纳粮地亩。镇迪道,“道光二十三年间至咸丰二年册报查出,内地本地各户认已垦地田共一百三十六万六千九百九十余亩,定则升科,拨归甘肃藩库收报,岁征本色京斗粮九万六千四百余石。”建省后,“通省南北三道属,共荒、熟地一千一百四十八万一百九十余亩,除未垦地暂未升科外,其已垦熟地每年应征本色粮二十万三千二十九石二斗三升八合二勺”。“宣统三年清丈地亩确数,其熟地一千五十五万四千七百五亩五分五厘,岁征京斗粮三十万二千四百七石五斗六升”。[38]其水量分配,就是将可用水量,按照各用水单位所缴纳的本色京斗粮额,分配给各纳粮地亩。而不在册的荒地,没有灌溉水量,即没有相应的水期。

  特别要指出的是,平均分水[39],不是指各县庄村户所得水期相同,而是指在同一干渠或支渠下,每一在册的纳粮地亩,所得水量或水期相同,体现效率优先的经济原则。有些支渠分水,分水地亩细致到分、厘、毫。如,和阗州有很多干渠引用哈拉哈什河和玉珑喀什河,其支渠之间的分水,细致到毫厘:城北五十里的巴玛斯渠,有三十一道支渠,其中十四道支渠的灌田面积,都记载到分、厘,而小阿拉沙来渠、达拉斯坎渠、新卡哈渠的灌溉面积,记载到毫。城西六十五里的札瓦渠,有五道支渠,其中未拉渠的征收税粮计算到合、勺、杪,灌溉面积就自然计算到分、厘、毫,制度规定如此,档册如此记录,方志照此记载,这说明各干渠、支渠之间的分水,灌溉面积相同,实行平均分水;灌溉面积不同,也是按照地亩和税粮来进行平均分水。这不仅表明分水制度非常严格,而且表明分水是按照额地、额粮来进行的,根据各县各回庄、屯、工的纳粮地亩分配水资源,体现的是效率优先的经济原则,即在册的额地、额粮,是国家的经济资源,是分水的对象,而人口不是分水的对象,只有纳粮地亩才可以使用水资源。这与行政区划调整上的依据是一致的,光绪二十八年,饶应琪奏请增改府州县厅时,就强调征粮数量增加,如疏勒州征粮一万八千余石,疏附县征粮一万九千余石,和阗州征粮二万五千余石和银一千四百余两,于阗县征粮八千三百余石和银九千八百九十余两;温宿州征粮一万九百九十余石和银六千八百余两,库车厅征粮一万余石和银五千五百余两,吐鲁番厅同知征粮一万七千余石和银二千一百余两,建议“分划地粮”。[40]行政区划调整的依据,不是人口增加,而是灌溉地亩的位置和税粮的增加,体现了效率优先这一经济原则,在行政区划调整中的作用。因此,新疆分水制度,是国家对水资源的管理制度,不是地方制度,尽管它是通过内地式和回部旧例来实现的。

  政府档册、方志,备载各县各渠各庄村的干支渠及其长宽深、分水渠口闸口的位置、额征地亩(灌溉面积)、额征粮石,因为水、地、粮紧密相连。“档册”,又叫红册,即上缴官府田赋的存档,是分水制度的官方文献。[41]宣统《新疆图志》卷30《赋税一》所记道光三十年至咸丰二年册报各地田地、岁征京斗粮、赋税征收科则;刘锦棠光绪十三年三月初五日上奏《新疆田赋户籍造册咨部立案摺》所载的新疆全省的额地、额粮、各地征粮科则;宣统三年新疆全省额地、额粮:这三种数字,是当时全省的总额地、总额粮。具体到每个道府州县厅,仍各有其额地、额粮。各地要遵照执行。征收赋税的基本原则是“按亩征粮”、“额粮照则征收”、“均科额粮”,是法典意义的规定,不是简单的经济行为。因此,分水,不仅是技术问题、经济问题,而且是政治问题,只有额地、额粮才能使用水利灌溉。因此,尽管新疆有各种层次的分水,但这种分水,体现着国家对水利一耕地一税粮的绝对占有权力。正是在水利一耕地一税粮的关系中,才实现了国家对水资源的管理制度。在分水问题上,国家权力渗透到乡村乃至农户,新疆基层社会并没有游离于国家之外。

  清代新疆分水,乾隆时,回屯分水,由各伯克执行。军屯,由守备负责。民屯,基层分水,由渠总(渠首)、农管、乡约等负责。遇到水利纠纷,或高层级的分水,则各县的县长,水利通判,以及留任的伯克、水管、渠总、乡约等共同负责。如昌吉、奇台两县的分水,就由县长、乡约、渠总等负责。巴楚州与英吉沙尔的分水,由水利通判主持。在原分水制度不能正常执行时,农民告之于县、道、布政使等,由各级衙门主持,重新分水。正如在回屯中,伯克是基层分水的主要负责人员一样,在各县民户中,乡约是分水的基层力量。如奇台县,道光咸丰间汉民户口已过七千余户,乡约共100余名。[42]呼图壁县“二十六区,区一乡约。”[43]巴里坤“农处东西北三乡,各乡户口多寡不均,概立头目,俾想联络。东乡148户,乡约13名。西乡82户,乡约3名。北乡392户,乡约17名。藉资催科,互相劝戒。一切水利种植,必取责焉,遇有口角细故,钱斋琐务,必关白乡约,量为调处。若有别项大故,禀官究办。”[44]伯克、乡约既然负责基层分水,就有条件多占水利和土地。

  新疆水资源利用、分配及管理,其直接的积极作用,是使昔日不毛之地,变成富庶之区。清末,方志作者说:“新疆广袤二万余里,天时、地利与腹地无大差异,膏腴之田遍天山南北,林木老山谷,马驼牛羊歙原野,……物产之丰甲于天下。”[45]如,乌鲁木齐:“自西三个泉,至此九渠,为城北最远之乡,地势平衍,泉脉疏畅,故饶稻谷,省治多资之,亦辖境富庶之区也。”[46]清人诗云:“半城高阜半城低,城内清泉尽向西。金井银床无用处,随心引取到花畦。”“秋禾春麦陇相连,绿到晶河路几千。三十四屯如绣错,何劳转粟上青天。”[47]“新郊翻匙香雪流,田家人市趁秋凉。北郊十里高台户,水满陂塘岁岁收”。注:“高台户所种稻米,颇类吴粳”。[48]库车,“沿渭干河两岸皆沃野平畴,渭干河东西各渠水注荫。”[49]莎车,处于玉河上游,“水势盛大,甲于南疆。光绪十三年署知州刘嘉德始自南塔斯哈马庄西河东岸,穿渠引水,北汇于阿哈牙湖;复于湖北筑堤以溉英额瓦提庄地。湖水之涨最蚤,故英额瓦提庄二三月间,即种二麦、包谷、胡麻,是为早禾。至五月,玉河水涨,复艺粳稻菽黍,是为晚禾。水以时至,岁必再熟。故是庄民物丰盛,非他庄所能企也。”玉河灌溉九大庄地,小村一百二十二,沟渎纷歧,土脉肥沃,宜二麦、苞谷、棉花、菽黍,而阿拉尔、马厂二庄,兼艺粳稻,又号富庶。[50]

  新疆农业高度依赖水利,无水即无田,“有水则成田园,无水则成戈壁”。[51]因此,新疆土地开垦仍有很大潜力,清末,“垦地至一千万亩,然以新疆面积四百四十余万方里计之,除高山、巨川、戈壁、沙碛、舄卤不毛之地,其可资耕种者尚不可以数计。”[52]有些地区可耕地较多,但水利缺乏,如新平县缺水非常严重。喀什道疏勒县草湖周边,直到1949年仍有很多荒地。轮台县叩垦桥、古轮台一带,“旧有一渠,荒地仍多,皆因哈拉湖东南流之水多少无定,水多则田亩可以耕种,水少则田亩尽行弃置。”[53]因为缺少水利,许多荒地没有开垦。另一方面,新疆多民族既分居又共同用水,当面临严重的用水冲突时,水利纠纷必然带有民族冲突的成分。清末有官员说,库车州“汉、缠、回相逼杂处,整顿巡警,稽查户口,实守斯土者所以留心焉。”[54]这种情况是内地其他省区所没有的。

参考文献:

[1]王培华.清代新疆的水利纠纷及其原因[J].广东社会科学,2011,(2).

[2]刘翠溶,范毅军.从环境史角度检视清代新疆的屯田[A].中国社会历史评论[C].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7

[3]王培华.清代伊犁屯田的水利问题[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7,(5).

[4]张莉.从环境史角度看清代天山北麓的农业开发[J].清史研究,2010,(2).

[5]马大正.新疆乡土志稿[M].北京:全国图书馆缩微复制中心出版,1990.

[6]王希隆.乌鲁木齐文献四种辑注考述[M].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1995.

[7]王金环.清代新疆水利开发研究[D].新疆大学,2004.

注释:

[1]王培华:《清代新疆的水利纠纷及其原因》,《广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

[2]袁大化修、王树楠纂:《新疆图志》卷73《沟渠志一·镇迪道·迪化府·迪化县一》“大地窝渠”下,民国十二年东方学会重校增补本。

[3] “式”,是工部关于水利工程设施的具体规定,在各河流上,坝座、沟渠深浅、闸座,都有尺寸;闸座“设木板以便启闭”,即根据各干渠或支渠的水量,以及纳粮地亩、灌溉季节等,来开闸闭闸,或以闸板数量和启闭时间等,来分配水量。

[4] 《高宗实录》卷656,第3页下,乾隆二十七年三月甲午。新疆社科院民族所编《清实录新疆资料辑录》第5册,第2275页。凡引《清实录》,均为此书。

[5] 《高宗实录》卷655,第19页,乾隆二十七年二月。《清实录新疆资料辑录》第5册,第2273页。

[6] 《新疆图志》卷73《沟渠一·镇迪道属·迪化府·迪化县》。

[7] 《绥来县乡土志·水》,马大正主编《新疆乡土志稿》,第270-271页,全国图书馆缩微复制中心出版,1990年。以下凡引《新疆乡土志》,均为此版本,只标注页码。

[8] 《新疆图志》卷73《沟渠志一·镇迪道·昌吉县》。

[9] 《新疆图志》卷75《沟渠三·喀什道属·和田直隶州》。

[10] 《绥来县乡土志·道路》,见《新疆乡土志稿》,第145页。

[11] 《镇西厅乡土志·庙宇》,见《新疆乡土志稿》,第206页。

[12] 《巴楚州乡土志·水》,见《新疆乡土志稿》,第640页,原书标点有误。

[13] 《高宗实录》卷655,19页,乾隆二十七年二月。第5册,第2273页。

[14] 《新疆图志》卷28《实业一·农》。

[15]昌吉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昌吉文史资料选辑》第5辑,孔庆武口述、赵根基整理《汪祥煜分水》,1986年印刷。

[16] 《宣宗实录》卷428,道光二十六年四月戊戌,第12下-13页下。第10册,第4400页。

[17] 《宣宗实录》卷436,道光二十六年十一月庚戌,第25下-26页下。第10册,第4400页。

[18] 《巴楚州乡土志·水》,见《新疆乡土志稿》,第640页,原书标点错误。

[19] 《新疆图志》卷77《沟渠六·喀什道属·巴楚州》第19页。

[20]昌吉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昌吉文史资料选辑》第5辑,孔庆武口述、赵根基整理《汪祥煜分水》,1986年印刷。

[21] 《新疆图志》卷75《沟渠三·喀什道属·于阗县》。

[22] 《新疆图志》卷75《沟渠三·喀什道属·和阗州》。

[23] 《新疆图志》卷76《沟渠四·阿克苏道属·库车州》。

[24] 《新疆图志》卷76《沟渠四·阿克苏道属·沙雅县》。

[25] 《新疆图志》卷73《沟渠一·镇迪道属一》。

[26] 《新疆图志》卷74《沟渠一·镇迪道属二》。

[27] 《新疆图志》卷74《沟渠二-镇迪道属二》,第11页。

[28] 《新疆图志》卷76《沟渠四·阿克苏道属·温宿县》。

[29] 《新疆图志》卷76《沟渠志四·阿克苏道·拜城县》。

[30] 《疏勒府乡土志·人类》,《新疆乡土志稿》,第599-600页。

[31] 《新疆图志》卷76《沟渠志四·阿克苏道·拜城县》。

[32] 《高宗实录》卷739,18页上,乾隆二十九年十一月,第5册.第2498页。

[33] 《新疆图志》卷106《奏议十六·袁大化请开荒办矿工艺牧养片》,宣统三年六月。

[34] 《哈密乡土志·人户》《商务》,见《新疆乡土志稿》,第270-271页。

[35] 《哈密直隶厅乡土志·水》,见《新疆乡土志稿》,第286页。

[36] 《昌吉县乡土志-水》,见《新疆乡土志稿》,第89页。

[37] 《昌吉县乡土图志·政绩录》,见《新疆乡土志稿》,第97页。

[38] 《新疆图志》卷30《赋税一》。

[39] 《新疆图志》卷77《喀什道属·和阗州》。

[40] 《新疆图志》卷104《奏议十四·饶应祺·会奏新疆增改府州县各缺褶》。

[41]杨国梁:《八户沟与清真古寺》,见《昌吉文史资料选辑》第3辑,1985年印刷。

[42] 《奇台县乡土志·户口》,见《新疆乡土志稿》,第66页。

[43] 《呼图壁乡土志·地理》,见《新疆乡土志稿》,第160页。

[44] 《镇西厅乡土志·农》,见《新疆乡土志稿》,第210页。

[45] 《新疆图志》卷28《实业一·农》。

[46] 《新疆图志》卷73《沟渠一·镇迪道属·迪化县》。

[47] 《乌鲁木齐杂诗·风土》,王希隆《乌鲁木齐文献四种辑注考述》,甘肃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163-165页。

[48] 《乌鲁木齐杂诗·物产》,同上,甘肃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176页。

[49] 《库车直隶州乡土志·地理》,见《新疆乡土志稿》,第561页。

[50] 《新疆图志》卷76《沟渠六·喀什道属二·莎车府》。

[51] 《皮山乡土志》,见《新疆乡土志稿》,第660-661页。

[52] 《新疆图志》卷28《实业·农》。

[53] 《轮台县乡土志·水》,见《新疆乡土志稿》,第528页。

[54] 《库车直隶州乡土志·政绩录》,见《新疆乡土志稿》,第556页。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北京100875;哈佛大学东亚语言与文明系,波士顿02138)

来源:《中国农史》201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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