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宋代的乡村建制

  【内容提要】对于宋代的乡村建制,学界多认同乡在宋代已从县之下的一级组织演化为单纯的地域概念,乡政与乡级行政组织也是在这一时期完成了从有到无的转变,被都、保体系所取代。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两宋时代,乡与乡政一直存在,都、保体系的建立与变动也未实现对乡村社会的组织重构,自然村落仍是实际上的最基本的组织单位。认清这一点,对于把握两宋乡村社会至为重要。

  【关 键 词】宋代;乡政;村政;里正;乡书手

  【作者简介】马新,山东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所教授。

一、两宋之乡司与乡政

  县是历代王朝最基本、最基层的行政建制,村落则是自古以来乡村居民的基本单位。两千多年来,虽历经王朝变迁、体制变动,但县制与村落之制一直未有明显变化,历代历朝所调整的内容都在县级行政与村落之间的中间环节,两宋时代,县与村落之间的变动更为频繁,也更为复杂。

  县与村落之间建制的复杂化源自唐后期,至宋代便全面呈现,其核心是以往较为规则的乡村之制被乡、耆、都、管、团、保等不同程度地取代。长期以来,学界对这一环节进行了较为充分的研究,但一直未能得出比较一致的结论,主要原因是研究者们对乡与乡政认识不一。尽管如此,但各家都认同乡在宋代已从县之下的一级组织演化为单纯的地域概念,乡政与乡级行政组织也是在这一时期完成了从有到无的转变。如郑世刚在《宋代的乡和管》一文中提出:

  开宝废乡令后的“乡”已从实施国家全面行政职能的一级基层政权组织,演变成为实施国家财政单一职能的行政建制。和它相应的原来乡级行政区域,也同步演变成为单项行政区域而长期延续存在。宋代舆地志书在县下都记载有乡,正是单项行政区域的舆地纪实。①王棣在《宋代乡里两级制度质疑》一文中进一步提出:

  宋代的乡既不是一级基层行政政权或行政区划,也不是里的上级行政机构,而是县以下的一级财政区划。乡里并不存在统属关系,它们有时重叠,有时独立。②夏维中在《宋代乡村基层组织衍变的基本趋势》一文中也提出:

  乡里制的崩溃与乡都制的确立,是宋代乡村基层组织衍变的基本趋势。北宋前期,乡仍具有一定的职役功能。这种功能直到至和年间才因里正的废止及乡书手的变化而被基本剥离。随着经界法的实施,乡逐步成为了一种地域单位。里早在北宋就已遭到巨大的冲击,而到南宋中后期,在绝大多数地区已经名存实亡。与此同时,都逐步成为乡村基层建制的主流,并在土地控制(经界)和人户控制(编户)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③上述诸家论述的基点都是宋太祖开宝七年(974)的一道诏令。《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八之二五引《两朝国史志》云:

  诸乡置里正主赋役,州县郭内旧置坊正,主科税。开宝七年,废乡分为管,置户长,主纳赋,耆长主盗贼、词讼。对于开宝七年这项改革的实施状况,诸家说法不一。多数学者认为,这项改革在当时并未立即推广,而是以此为起点,乡与乡政逐步走向消亡;有人认为,至和二年(1055)的罢废里正标志着乡与乡政的终结;也有人认为至熙丰变法乡与乡政方退出历史舞台。但对于北宋晚期到南宋时代乡政之不存,学界似乎并无异议。但是,经过认真研究这一时期的有关史料,特别是具体分析乡村组织的实际运作状况后,我们发现,恰恰在学界并无异议的这一问题上,仍有重新认识的余地。两宋时代的实际情况是:无论是开宝七年废乡设管之后,还是至和二年罢里正或者熙丰变法之后,乡作为县之下的一级行政组织一直存在着,直到南宋终结,乡与乡政都未退出历史舞台。从行政区域的划分看,两宋时代,乡一直是县域之内稳定的一级行政区划。查阅现存宋代方志所载,县级之下都首先是乡级区划。如宋敏求《长安志》记道:万年县七乡管二百九十六村二里;长安县六乡管六里;咸阳县五乡管五里;盩屋县一十七乡管三百二十五社;临潼县三乡管一百十六村;醴泉县六乡管二百五十村;高陵县五乡管一百一十九村;兴平县六乡管二百二十村;华原县四乡管一百七十二村;富平县一十一乡一十一里管二百七十九村;三元县一十二乡一百四十四村;云阳县五乡管七十四村;同官县四乡管二百三村;美原县四乡管七十一村②。又如《咸淳临安志》载,县之下有乡、里两级建置:余杭县管八乡九里,临安县管二十二乡九十八里,於潜县管六乡五十五里,富阳县管十乡二十七里,等等③。

  基于此,我们认为,从乡的实际职能看,两宋时代的乡一直不是一个简单的地域概念,而是县之下基本的一级行政运行单元。

  对于熙丰之前乡的行政职能,虽然论者各异,但一直有学者坚持认为,熙丰之前乡的行政职能确切地存在着,但对于熙丰之后至南宋时代乡的行政职能,则基本上都予以否定,多认为此时的乡已不再是一级行政组织,而成了一种地域单位。但是,若认真研究一下熙丰以后的有关史料,我们便可以看到,乡的行政职能并未废止,举凡户口、赋税、诉讼治安等事宜仍以乡为单位进行。

  南宋时代,一直要求“一乡当有一乡之籍,一县当有一县之籍,一州当有一州之籍”④。《州县提纲》也要求地方长吏:

  令诸乡各严保伍县之籍,如一甲五家,必载其家老丁几人,名某,年若干;成丁几人,名某,年若干;幼丁几人,名某,年若干。凡一乡为一籍,其人数则总于籍尾。⑤这显然是以乡为单元的户籍管理体系。在此基础上,赋税的征收也是以乡为单位进行,即便在南宋实施经界法时也是如此。绍兴二十六年(1156),潼川府路转运判官王之望在推行经界法时,就“令州县取诸乡税,名为鼠尾帐,家至户到,问其愿否,各使书其名下,乡虽编类”⑥。

  南宋胡太初记其为地方长吏之心得,专门讲到县政之处置,如诉讼等事,要根据各乡的情况,以乡为单位,“广狭分搭”。他说:

  县道引词,类分三八。始至之日,多者数百,少者亦以百数。令惮其烦,遂有展在后次并引者。不知省讼固自有道,若惮烦拖后,积压愈多,虽竭其精神难理矣。或谓不拘日子,有状即受,可免积压。然县家事多,若日日引词,则诉牒纷委,必将自困。不若间日一次引词,却将乡分广狭分搭,遇一则引其乡状,遇三则引某乡状,遇五、遇七、遇九,各引某乡状,不得搀越,庶几事简易了。⑨这实际上表明,不仅诉讼事务的处理以乡为单位,其他乡村政务的处置,也同样是以乡为单位,乡政在南宋时代并未消亡。

  乡与乡政既然一直存在着,为什么学术界几乎是众口一词地认定其已经消亡呢?关键在于此时的乡政已非此前以里正为核心的一元化的乡政,而是一分为二:乡的行政职能,亦即管理户籍、赋税的职能,由乡书手承担,而乡书手又集中在县衙,为县吏,又称“乡司”;乡的治安功能则由都保系统承担,具有一定的民间自治功能。这样,若只论其一点,都会得出乡政已殆的结论。

  前提既明,我们就可以大致勾勒两宋时代乡政之变迁了。两宋之乡政以熙丰为界,可分为前、后两个时期:熙丰之前,乡政在乡,里正为一乡之首。对此诸家多无异议,此不赘述。熙丰之后,乡与乡政仍存,但乡政在县,县衙集中了各乡之政,将原分布于各乡的乡书手上收至县,分别主持各乡乡政。

  乡书手本来只是各乡的书算手,隶于里正,属乡役,后渐渐上升为县吏。对这一变化,《嘉定赤城志》卷十七中有明确记载:

  乡书手。国初,里下、户长掌课输,乡书手隶焉。以税户有行止者充,勒典押、里正委保。天圣后以第四等户差。熙宁行募法,以第三等以下户充,免户下役钱。无人就,即给雇钱。其后不限有无产业,招募。吏有阙,与贴司依名次补充。元丰七年听投名,不支雇钱。从上述记载看,乡书手地位的转折时期是在熙宁与元丰年间。熙宁年间是双轨制,既可以第三等以下户充任,又可以招募;元丰年间则一律“听投名”,开始按照县吏管理。

  在乡书手地位上升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前提是里正的罢废。宋初因唐之政,以里正主乡政,“每乡止有里正一人”⑩,选一乡中家产最富足者充当,“乡狭户少者,至差第三等(户)充”(11)。由于里正只是乡役,负担繁重,至仁宗年间,已与衙前一道成为乡村社会中的一大顽疾,许多大臣强烈要求罢废里正。知并州韩琦即上奏云:

  州县生民之苦,无重于里正衙前,自兵兴以来,残剥尤甚,至有孀母改嫁,亲族分居,或弃田与人,以免上等;或非命求死,以就单丁。规图百端,苟脱沟壑之患,殊可痛伤。……请自今罢差里正衙前……其税赋只令户长催输,以三年一替。(12)知制诰韩绛、蔡襄等人也上书要求罢废里正。至和二年(1055)四月,仁宗下诏:“罢诸路里正衙前”,“其法虽逐路小有不同,然大率得免里正衙前之役,民甚便之”(13)。

  里正既罢,乡政之主持者出现缺位。此时,掌一乡之书记文书的乡书手便成为乡里组织中的核心人物。为避免乡书手因负担过重而走上里正罢废之路,北宋王朝逐步调整乡书手的地位与待遇,由此便出现了熙丰以来乡书手向县吏的转化。

  乡书手既为县吏,则县中便有其衙署。因此,自哲宗元祐元年(1086),有关“乡司”的记载开始出现,自此至整个南宋时代,乡司一直是普遍的存在。王棣曾云,在南宋《咸淳临安志》的“临安县境图”中,绘有临安县衙图及县衙内各司的方位,明确标有乡司的方位。不过,与押录司、架阁库等不同的是,其他衙署均为左右对称的排列结构,乡司则仅附列于押录司之外侧,显示出它是县衙建成后新增机构。因此,乡司的出现,表明乡书手在县衙取得了一席之地,有了自己的办事机构。与之相应,在南宋的一些地方志中,乡书手也被置于县吏一栏(14)。

  对于乡书手地位的提升,诸家多无异议,但是对于乡书手地位提升后的地位,则歧义颇多(15),且均未认识到乡书手在乡政中的核心地位。我们认为,乡书手上升为县吏后,一方面的确标志着其地位的提升,由乡役而县吏,使其成为国家机器中的正式一分子;但另一方面,乡书手仍然主理乡政,是事实上的一乡之长,其职掌与前此主乡政之里正基本相同。兹试述如下:

  其一,乡书手虽是县吏,也有专门的衙署“乡司”,但他们只是驻于县衙而行政于乡,与其他县吏之最大不同是分乡而设吏,每乡一名乡书手,专司本乡事务。如《嘉泰吴兴志》卷七载湖州乌程县之吏额:

  曹司十六名,四名有诸;贴司二十名;乡司十二名;厅司十四名,六名有诸;手力五十名。该志又记乌程县在景德年间管十三乡,至嘉泰时为十二乡,与乡司十二名正相吻合。又如,《嘉定赤城志》卷十七载各县所设乡书手为:“临海额一十八,黄岩额一十二,天台额四人,仙居额六人,宁海额六人。”该志也记赤城各县管乡之数为:临海十五乡,黄岩十二乡,天台四乡,仙居六乡,宁海六乡。除临海外,各县乡数与乡书手员额完全一致。不过,在临海所管十五乡中,太平乡为上、下二扇,明化乡分上、下二扇,保乐乡为西、南二扇,实际上是十八个乡级行政单元,与十八名乡书手正相吻合。

  其二,乡书手在升为县吏的同时,已成为各乡赋役等事务的主管。王棣曾提出乡书手的主要职能有四:一是撰造五等版籍和砧基簿。五等版籍是以户为单位编造,砧基簿则是以土地占有状况为依据而绘制的土地图册。二是编制租税簿账。三是租税钞的注销及审计上报。四是编制差役簿账(16)。在此基础上,他还提出:

  倘若从宋代县乡财税机制的运行来考察,就不难看出,乡司实际上控制了乡村赋税征收的全过程。从编制、推排五等版籍,编制两税版籍,编制和注销税租钞,推割税租直到乡役的点差,和预买绸绢的摊派,灾情蠲免的统计上报等,无一不经乡司之手。……中国古代的乡村管理体制既是以户籍赋税征役为主,这些职掌也就势必使乡司成为宋代乡村管理体制中的关键人物。我们认为,此论甚当。汉唐以来,乡政之主要职能就是以户籍赋税征役为主,北宋前期作为一乡之长的里正,其职掌也是“主催税及预县差役之事”。既如此,乡书手也就可视同于北宋前期之里正,的确是“宋代乡村管理体制中的关键人物”。但不知出于何种考虑,王棣却又认为乡只是“实现国家财税职能的最基层机构,属于财政区划;而里、管、都保等负责稽查户口、察奸弭盗、催驱赋役、劝课农桑等,属于行政机构”(17)。

  其三,乡里之外,宋代一直未有其他具备一级政权性质的乡政机构存在,熙丰之前的耆长、熙丰之后的都保体系都只是专门性的组织建制。北宋之初,乡政与乡村治安管理即相对独立:乡政由里正、户长、乡书手主持;乡村治安则由耆长负责,所谓“耆长主盗贼词讼”是也,“开宝七年,废乡分为管,置户长,主纳赋,耆长主盗贼、词讼”(18)。不过,此令并未有效实施,多数地区仍是乡里之制,少数废乡分为管的地区,也是以户长主一管之政,耆长则相对独立地负责盗贼词讼。至和二年(1055),里正被罢废,乡政由户长和乡书手主持,耆长之职能未变。

  熙丰年间,王安石变法中大力推行保甲制,以人户为单位编定保甲,十户为保,五十户为都保。同时,罢废耆长,“凡盗贼、斗殴、烟火、桥道等事,责都副保正、大保长管勾,都副保正视旧耆长,大保长视旧壮丁”(19)。保甲仍只是治安体系。元祐更化之后,王安石新政多被罢废,但保甲法却被改造保留下来。章惇、蔡京曾着力整顿保甲组织,“于一乡之中,以二百五十家为保,差五小保长、十大保长、一保副、一保正,号为一都。凡州县之徭役,公家之科敷、县官之使令、监司之迎送,一州一县之庶事,皆责办于都保之中”(20)。南宋时代,进一步明确了保甲长的选任办法:

  详定一司敕令所修立下条:诸村疃五家相比为一小保,选保内有心力者一人为保长,五保为一大保,通选保内物力高者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通选都保内有行止财勇物力最高者二人为都副保正,余及三保者,亦置大保长一人,及五大保者,置都保正一人,若不及,即小保附大保,大保附都保。(21)从上述规定看,都保似乎已具备了较为全面的行政职能,也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组织体系。因而,有学者认为北宋后期至南宋时代,都保在行使着基本的乡政,是县以下一级行政组织。其实不然。我们认真分析一下这一历史时期县乡都保的关系,不难发现,都保一直是乡之下的乡村自治组织,都保之长的人选也系职役,并无官方色彩。

  章惇、蔡京条理保甲之制时就明确规定,都保之役,以一乡之中为限,亦即都在乡下,“乡各有都,都各有保”(22)。当然,不少地区因人户所限,直接在乡下设保;也有不少地区未有都、保,仍是里与村并存。不管哪种情况,在尚存的宋代方志或明代方志中有关宋代地方志的内容中,都未见到都保直隶于县的记载,都、保与县之间都有乡的存在。如《宝庆四明志》卷二十所记昌国县之区划:富都乡,总九都,管里二村二;安期乡,总三都,管里一村三;金塘乡,总四都,管里一村二;蓬莱乡,总一五都,管里一村三。卷二十一所记象山县之区划:政实乡,管里一保十二;归仁乡,管里一保十;游仙乡,管里一保十。《淳祐玉峰志》卷上所记昆山县之区划为九乡三十保。《万历滁阳志》卷三所记宋滁州全椒县之区划:长宁乡,一村五都三十一保;善政乡,三村十都四十三保;尼潭乡,二村六都三十二保;高城乡,二村八都五十六保。

  基于以上情况,乡在县级行政之下的地位不言而喻,而乡司一直是县之下最为重要的一级行政组织。宋人即评论道:

  乡司虽至微至贱,而关乎民事有最切。故凡乡司,知广狭之地,人户之虚实、赋役之重轻,皆所以熟讲而精究。往往民间之事,官司所不能知者,惟以所供为是;官司之事,人户所不能名者,惟以乡司所陈为实。(23)也正因为此,乡司高居都保之上,弄权舞弊、为非作恶者屡禁不止。南宋两浙转运副使李椿年即言:

  乡司走弄二税,姓名数目,所系于籍者,翻覆皆由其手。……访闻诸县人吏、乡司受属(嘱),抑勒下户充催税保长,不照应条限,点追比磨,将逃亡、倚阁税赋抑令陪备,输纳官物,或至破家荡产,深可怜悯。仰监司常切觉察,如有违戾去处,按劾以闻。如监司失于举觉,亦重置典宪。许被扰人户越诉。(24)这些记载印证了乡司的实体性地位以及乡级行政组织的确切存在。前此之所以对乡级行政的存在几乎是异口同声地否认,关键在于乡司被置于县衙,乡书手也成为县吏。其实,若从宋代政治运转的大环境入手,这一问题自可解决。

  北宋建国后,惩唐末五代割据之弊,在政治运转上实行高度集权,其中一个重要做法就是京官下派,以朝官身份任知州、知县。如北宋之知县须是在任朝官和文臣京官,或者在武臣中的三班使臣中选充;南宋时规定从政郎以上可兼知县,从政郎以下为县令;在一些时期还曾以京官任县丞,称为“知县丞”(25)。在这种大背景下,以县吏充任乡书手,领一乡之政务,也在情理之中,实际上也是乡权上收,并非废止乡权,乡书手所在称为“乡司”也可反证当时之实际情况。

  南宋时期的北方在金朝统治下,其乡村体系仍大致沿用唐时制度。《金史·食货志》记道:

  五家为邻,五邻为保,以相检察。京府州县郭下则置坊正,村社则随户众寡为乡,置里正,以按比户口,催督赋役,劝课农桑。村社三百户以上则设主首四人,二百户以上三人,五十户以上二人,以下一人,以佐里正,禁察非违。置壮丁,以佐主首巡警盗贼。上述记载清楚地表明,金代之乡是法定的行政建制,里正是一乡之长,各村社则因人数之多少,量置主首一名至四名,相当于唐代的村正。

二、北宋前期之村落建制

  宋代村落管理体系的突出特点是复杂多变。在变幻不一的表象中,大致可以熙宁年间为界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以乡、村为基本地域与行政划分,仍可视之为乡村之制;后期以乡与都保为基本行政编制,可以目之为乡都之制或乡保之制。

  能够反映熙宁之前村落情况的史料十分少见,现存的符合这一要求的地志也只有宋敏求所撰《长安志》一种。该志撰成于熙宁九年(1076),所记当限于熙宁之前,兹据其所记各县乡村,列表如下:

  上述记录中共涉及24个县,其中12个县有各乡所辖村数的记载,差别较大,兹列表如下表2。

  从表1表2两表,我们可以得出有关这一地区熙宁之前村落的基本情况:

  首先,散布于各地的自然村落是最基本的地域单位和行政编制单位,它们与乡共同构成的乡村体系也是这一时期最为普遍的乡村区划模式,表1中各乡只记其所领之村可以有力地说明之。表中所列12个未含所辖村数的县份,虽然未列各乡之村数,但也未有相当于自然村落这一地域单元的其他单位列入,应当是因体例、资料或其他原因未列,而不是存在乡与村之外的其他组织形式。比如,栎阳县各乡均未列村数,《长安志》卷十七在记录有关方位时,仍只列乡、村二级单位,“要册庙在清川乡阴村”、“汉武帝庙在五陵乡严店村”,等等。蒲城县各乡亦未列村数,《长安志》卷十八也有类似的记载方式,诸如“怀仁乡散母村封内七十六里下宫”、“丰阳乡吴村封内四十里陪葬后妃三”,等等。

  其次,这一时期的长安一带,多数县份仍是乡里合一,里正是一乡之长,往往是一乡一里,与唐朝乡里之制大致相当。由表1可知:《长安志》中记有里之县共13个,其中11个县内各乡均是一乡一里,只有乾祐、渭南二县例外。例外的原因应当是乡里撤并中的遗留问题,如渭南县在唐代有19乡19里,至北宋减至4乡,唐代的19个里或许会残存下来,形成一乡数里的现象。

  再次,乡之下的村都是自然聚落,而乡则是在若干自然聚落基础之上的更大范围的自然空间,具有完整的地域意义。这样,各乡所辖村数大不相同,与秦汉时代以人户为基础的较为规整的乡里之制有明显区别。如表2所列,长安各县中,每乡平均所辖村数,自11.2个至62.3个多少不等,这反映的是村落的自然分布状况。表1所列各乡实际所辖村数,就更是千差万别了。小的乡只有几个村落,如泾原县之万寿乡只有8村,务高乡与神泉乡7村,龙泉乡6村,新乐乡9村,奉节乡只有5村;大的乡所辖村落多至数十个,有的达50多个,如同官县之丹青乡62村、神水乡63村;还有个别大乡辖村超过百个,如华原县流惠乡便有172个村落。

三、北宋后期与南宋时代的村落建制

  熙宁之后至于南宋时代的方志稍稍丰富,为这一时期的村落建制提供了较为翔实的资料。从这些资料中,我们可以推知都保制下村落的基本状况。与此前相比较,熙宁之后的村落形态最大的变化是都保制的实施。前已述及,都保制的大范围实施起始于王安石变法。北宋王朝颁发的《畿县保甲条例》规定:

  凡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材干、心力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主户最有心力及物产最高者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仍选主户有行止、材勇为众所伏者二人为都、副保正。

  凡选一家两丁以上,通主客为之,谓之保丁,但推以上皆充。单丁、老幼、疾患、女户等,并令就近附保;两丁以上,更有余人身力少壮者,亦令附保,内材勇为众所伏,及物产最高者,充逐保保丁。除禁兵器外,其余弓箭等许从便自置,习学武艺。

  每一大保逐夜轮差五人,于保分内往来巡警,遇有贼盗,画时声鼓,报大保长以下,同保人户即时救应追捕;如贼入别保,递相击鼓,应接袭逐。每获贼,除编敕赏格外,如告获窃盗,徒以上每名赏钱三千,杖以上一千。

  同保内有犯强窃盗、杀人、谋杀、放火、强奸、略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知而不告,论如伍保律。其余事不干己,除敕律许人陈告外,皆毋得论告。知情不知情,并与免罪。其编敕内邻保合坐者,并依旧条。及居停强盗三人以上,经三日,同保内邻人虽不知情,亦科不觉察之罪。

  保内如有人户逃移死绝,并令申县。如同保不及五户,听并入别保。其有外来人户入保居住者,亦申县收入保甲。本保内户数足,且令附保,候及十户,即别为一保。若本保内有外来行止不明之人,并须觉察,收捕送官。逐保各置牌,拘管人户及保丁姓名。如有申报本县文字,并令保长轮差保丁赍送。仍乞选官行于开封、祥符两县,团成保甲,候成次绪,以渐及他县。(26)此后,不同时期都保制的规定虽然各不相同,但总的原则是与该《畿县保甲条例》一致的,即以人户为单位编制乡村居民,形成了以人户编制为基础、层层展开的乡村管理体系。从有关编制方法到地方志中所记载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对都保制下的村落形态得出一些基本印象。

  在多数地区、多数时间段内,都保在乡村社会中是乡以下的基本组织单位,兼具地缘单位与人户编制单位两种功能。从上引有关都保的规定看,王安石初定保甲法时,以十户为一保,五十户为一大保,五百户为一都保。北宋末至南宋改为五户为一小保,二十五户为一大保,二百五十户为一都保,在一乡之内进行编制。一乡之内,都保往往以序号排列。如《淳祐玉峰志》卷上记道:昆山县在嘉定十年之前,有“乡一十四,都五十二。嘉定十年,知府赵彦骕提刑王棐奏分安亭、春申、平乐、醋塘、临江五乡为嘉定县,今所管者九乡二十四保(当为三十保之误——撰著者注)而已”。此处之“二十四保”即“二十四都保”。其排列如表3。

  大保之命名往往因原有村名而名之。如《宝庆四明志》卷二十一曾记象山县三乡之下三十四大保,兹据以列表4如下:

  表4中所列三乡各有一里、若干保,里当是原乡治所在,保则为普通村落。

  都保体系依原有村落而建,止于乡而止,故而,除以人户为单位编制乡村居民外,其地缘单位功能也较为突出。朱熹在建议实行经界法的奏状中即提出:

  图帐之法,始于一保,大则山川道路,小则人户田宅,必要东西相连,南北相照,以至顷亩之阔狭,水土之高低,亦须当众共定,各得其实。其十保合为一都,则其图帐但取山水之连接与逐保之大界总数而已,不必更开人户田宅之阔狭高下也。其诸都合为一县,则其图帐亦如保之于都而已,不必更为诸保之别也。(27)袁燮在江阴尉任上也要求道:

  每保画一图,凡田畴、山水、道路、桥梁、寺观之属,靡不登载。而以民居分布其间,某治某业、丁口老幼,凡几悉附见之。合诸保为一都之图,合诸都为一乡之图,又合诸乡为一县之图。可以正疆界,可以稽户口,可以起徒役,可以备奸偷。凡按征发、争讼、追胥之事,披图一见可决。(28)从这一特性可以看出,宋代之都保制与汉代之乡里制虽均以人户为基本编制单位,但功能及意义都明显不同,实际上是在新的基础之上的新的体系,而非如一些论著所认为的回归。

  都保体系依原有村落体系而建立,与都保制以人户为单位编制乡村人口之内容似乎并不相容,但这又是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必然选择。众所周知,作为自然聚落的村落,因环境、历史以及经济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制约,规模大小不一,有时甚至相去悬殊。如南宋饶州乐平县的岩前、洪源两村,每村五六十户人家(29);临安府仁和县大旗村,则有二百户的村民(30);湖州的易村,更是高达七百余户(31)。当然,三二十户甚或三家五家成聚者也属常见。如北宋吕南公即言:“今之民居无常定也。有团落之间,杂数十百家者;有五里三里,寂无一家者;有东西相望,而阻以山川者;有悬绝之聚,止于三两家者。”(32)

  在这样一种条件下,虽然都保制的编制都是以什伍为单位,但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是普遍地加以变通。保甲法颁布时,以五家为一小保,五十家为一大保;同时还规定,“本保内户数足,且令附保,候及十户,即别为一保”,亦即:五户以上至十户之内,仍可为一小保,达到十户后,即分为两个小保。不久,又将五十户一大保调整为二十五家为一大保,按照附保的原则,一大保满二十五户后,多余户数仍可附保,至满五十户时析为两大保。这样,就形成了五户、五到十户、二十五户、二十五到五十户等若干层次,可以涵括多数自然聚落,在这种情况下,小保、大保甚或都保与自然村落往往是可以合一的。在各地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的超出都保编制与附保规定者,也是为了与村落大小相吻合。如保甲法实施之初,河东、河北、陕西以及开封府界。“小保有至数十家,大保有至百余家,都保有至数百家”(33),完全依村设保。

  熙宁九年(1076)四月,荆湖等路察访使蒲宗孟言:

  湖北路保甲,无一县稍遵条诏,应排保甲村疃,并以大保、都保,止于逐村编排,更不通入别村,全不依元降指挥。(34)不过,我们还应当看到,“止于逐村编排”是较为普遍的现象,除此之外,两村或若干村合为一保、一村析为若干大保甚至若干都保的情况也较为多见。两村或若干村合为一保者,多是依托一个规模较大的村落设保,附近小村归于此保管理,类似于今日之行政村,其原有村落形态并未打破。比如今河南三门峡湖滨区会兴乡的赵村,唐代为赵上村,宋代为赵上保,附近的后土社、瓦务社两个自然村也归属其管理(35)。当然,在一些偏远山区,人户稀少、相隔很远的两个或若干小村编为一保者也会出现。如范成大曾奏称:“广西人少,一保动隔山川。”(36)

  一村析为若干大保甚至若干都保者情况较为复杂。有以人户实多而析分者,如吕南公言:“并居一聚之民,则都大析碎,宜合此而反附彼者矣。”(37)也有从都保之长的选任考虑,以一村分隶两都甚或三都者。如《琴川志》卷二所记,其归政乡之义逊里,就分属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等四都,仪凤里则分属第四十六、四十七两都。从《琴川志》所记各乡都所辖里村情况看,里一般是原乡治所在或历史较久较大的村落,村则为一般村落。如归政乡第四十六都辖五里十村,即青村里、齐门里、孝节里、安仁里、仪凤里、时村、尚湖村、南塘村、下庄、金市、藕荡村、柴泾村、斜桥下塘、戈市、惠洞泾村。多数情况下,一都之里数明显少于村数。

  从析分的具体情况看,《琴川志》所记之析分基本都是对里的析分,对一般村落析分为两都者仅有一例。这也可以证明析分的目的性。

  总而言之,宋代之都保制度还是以村落为基本依托单位,在多数情况下,或都保,或大保,或小保,多是与村落合一的。从现存宋代方志记载看,尚未发现完全规则的都保人户编制单位,基本都是多于或少于规定,参差不齐,实际上体现了都保编制向自然村落的妥协。如前表所列象山县内各乡保情况,该县计三乡,辖三里三十二保,计三十五个里保单位,该县主户九千七百五十六、客户三千六百二十四,合计为一万三千三百八十户,扣除10%的县城人户,各里保平均353.7户,大大超出了一都二百五十户的规定。也正因为此,里、村、保等,在宋代都是村落的名号。《至顺镇江志》卷二在记录各地聚落时,即对“其中为里、为村、为坊、为保,皆据其土俗之所呼为书”。这实际上也反映了宋代的情况。《长安志》在标记方位时也是如此。如卷十七栎阳县下:“要册庙在清川乡阴村,去县五里;汉武帝庙在五陵乡严店村,去县西南十八里;庐陵王庙在五陵乡大顺保,西南去县二十里。”村、保通用,此处之阴村、大顺保都是自然村落。再如,《乾道四明图经》卷二载:鄞县共十三乡管里十三,村二十。其中,清道乡管里一村二,分别是横山里、高桥村、沉店村;光同乡管里一村二,分别是清林里、北渡村、栎社村。其余各乡也均是类似状况。显然,里与村是殊名同类,都是乡之下的乡村聚落。又如,《宝庆四明志》卷十五载:奉化县共有八乡,每乡之下管若干里村,村聚在此地或称“里”,或称“管”,或称“村”,方志中将管、里作为一类,统称为“里”,村作为一类,径称为“村”。如奉化县之奉化乡管里二村四,分别是广平管、镇亭里、明化村、长汀村、茗山村、龙潭村;慈溪县之金川乡管里四村三,分别是云山里、太平里、大川里、求贤里、太平村、招义村、千金村。此处之管、里、村也都是自然村落的不同称谓。

  综上所述,两宋时代不论乡之下的组织体系如何变动,自然村落都是实际上的最基本的组织单位,都、保也罢,里、管也罢,都是依托村落而建,都未能打破原有的村落形态。认清这一点,对于把握两宋乡村社会至为重要。

注释:

  ①郑世刚:《宋代的乡和管》,邓广铭、漆侠主编:《中日宋史研讨会中方论文选编》,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249页。

  ②王棣:《宋代乡里两级制度质疑》,《历史研究》1999年第4期。

  ③夏维中:《宋代乡村基层组织衍变的基本趋势》,《历史研究》2003年第4期。

  ④宋敏求:《长安志》卷十一至卷二十一,《宋元方志丛刊》本,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

  ⑤潜说友:《成淳临安志》卷二十,《宋元方志丛刊》本,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

  ⑥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六之二九,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6222页。

  ⑦陈襄:《州县提纲》卷二《户口保伍》,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⑧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七四“绍兴二十六年九月”,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2877页。

  ⑨胡太初:《昼帘绪论·听讼篇第六》,《百川学海》本。

  ⑩司马光:《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三十八《衙前札子》,《四部丛刊》本。

  (11)文彦博:《潞公文集》卷一七《奏里正衙前事》,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2)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九“至和二年四月辛亥”,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4330页。

  (13)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九“至和二年四月辛亥”,第4330-4331页。

  (14)王棣:《宋代乡里两级制度质疑》,《历史研究》1999年第4期。

  (15)对这一问题,郑世刚《宋代的乡和管》(见《中日宋史研讨会中方论文选编》),王棣《宋代乡里两级制度质疑》(《历史研究》1999年第4期),夏维中《宋代乡村基层组织衍变的基本趋势》(《历史研究》2003年第4期)等,均有不同论述。

  (16)王棣:《宋代乡里两级制度质疑》,《历史研究》1999年第4期。

  (17)王棣:《从乡司地位变化看宋代乡村管理体制的转变》,《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1期。

  (18)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八之二五引《两朝国史志》,第3468页。

  (19)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六三“熙宁八年闰四月乙巳”,第6437页。

  (20)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九十六“绍兴五年十二月丙午”,第1585—1586页。

  (21)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五之一○一,第6207页。

  (22)周士英、吴从周纂修:《万历义乌县志》卷二,北京:中国书店出版社,1992年。

  (23)佚名:《群书会元截江网》卷二十八《役法》,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4)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一二四、食货六六之二,第6432、6208页。

  (25)朱瑞熙:《中国政治制度通史·宋代》,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98—299页。

  (2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八“熙宁三年十二月乙丑”,第5297—5298页。

  (27)《朱熹集》卷十九《条奏经界状》,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年。

  (28)真德秀:《西山文集》卷四十七《袁公行状》,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9)洪适:《盤洲文集》卷三十三《盤洲老人小传》,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0)潜说友:《咸淳临安志》卷二十四《山川》。

  (31)洪迈:《夷坚志·支景》卷二《易村妇人》。上引三例转引自傅俊:《南宋的村落世界》,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

  (32)吕南公:《灌园集》卷十四《与张户曹论处置保甲书》,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3)李焘:《续资治通鉴续长编》卷二六七“熙宁八年八月壬子”,第6553页。

  (34)李焘:《续资治通鉴续长编》卷二七四“熙宁九年四月戊戌”,第6707页。

  (35)三门峡市文物工作队:《北宋陕州漏泽园》,北京:文物出版社,1999年,第87—95、392—393页。

  (36)孔凡礼辑:《范成大佚著辑存》,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45页。

  (37)吕南公:《灌园集》卷十四《与张户曹论处置保甲书·又书》,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来源:《文史哲》2012年5期,转载自中国社会科学网201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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