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转折视野之下的赋役制度研究

  作者简介:包伟民,1956年生,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在中国两千余年的帝制时期,赋役制度演变的轨迹比较清晰:唐代建中元年(780)推行新制,废止此前“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改行“惟以资产为宗”的两税新法[1],实可为其中关键性的转折。建中以后,从两宋到明清,赋役制度的种种变革,“都是在这一新的赋税原则范围内进行的,是赋税制度在贯彻这一原则过程中的自我完善”[2]。其中,自20世纪近代史学形成以后、关于自建中新法推行至两宋时期的赋役制度研究的学术史,不妨归人“唐宋转折”议题的范畴来展开讨论。

  赋役制度研究是学界关心的重点。从20世纪前期近代史学创立之初,就有学者刊布专文展开讨论。在中文学术领域,近一个世纪以来,这一领域所发表的论文相当多,由于其中不少综合讨论相近内容,具体数量难以统计,要之专文当不少于数百篇。专著的情形与此类似,专论赋役制度的或者有限,不过综合讨论相近内容的专著则很多,总数当不下于四五十种。

  大体讲,从20世纪初至40年代,这一领域的研究初步展开,可为第一阶段。在这一阶段,人们开始对两税新法推行后赋税制度的基本内容有了初步的认识,其中有一些讨论比较深入,如聂崇岐《宋役法述》[3]一文,第一次全面考察了宋代役法制度的变迁。50年代初至70年代末可为第二阶段,在这一阶段里,台湾学界继承前期的研究,仍有不少推进,大陆学界则比较沉寂,60年代后期起文革开始,正常的研究工作则更完全中断。此期的研究,比较突出的一是对具体制度内容的阐释比较关注,如两税法之源起,宋代的役法、杂税、身丁钱等等。二是开始借用社会科学理论(主要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分析赋役制度,有一些认识较之前期明显深入。如学者们在分析两税法产生的原因时,多强调不能单纯地从赋税制度上去探索,而必须把它与“均田制的破坏和庄园经济的发展”[4]联系在一起。阶级分析是学者较多引用的方法,如当时关于北宋差役制度的讨论可为典型。70年代末文革结束至今,可为第三阶段。八九十年代,无论在大陆还是台湾,研究进人全盛时期,现今有关本议题的论著,大多在这一时期刊布。不过从90年代中后期起,学界明显感受到传统研究方法的局限,在取向与方法上寻求突破的要求前所未有地强烈。与历史学其他领域相似,一些新颖的社会科学分析工具一一在赋役制度领域,尤其如新制度经济学一一也在其中推波助澜,近年来时有一些无论是议题还是取向都令人瞩目的论著面世,预示着唐宋赋役制度史研究这一学术领域今后的走向。

    思辩性的学术综述因其能纵览全局,归纳成绩,分析现状,提出建议,因此有其意义。数年前,主要因由新旧世纪交替特殊时机的推动,各不同领域都曾刊布有分析精到的综述,如由胡戟等主编的巨著《二十世纪唐研究》[5],由陈明光撰写其中的《赋役》第1章;由朱瑞熙、程郁编写的《宋史研究》[6],其中第4章第1节专门讨论20世纪宋代赋役制度研究。本人也曾有《宋代财政史研究述评》[7]一文,分析归纳20世纪关于宋代财政史研究的学术史,赋役制度自为其中重要内容。下文在前述各文的基础之上,一方面补充近年来学术史的新动态,另一方面,着重从“唐宋转折”的视角出发,讨论税制改革以后赋役制度所呈现的新特征,以及它所可能引发的历史影响,因此讨论中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可能较多涉及两宋时期。最后就如何拓展这一领域的研究视野,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

  可以理解的是,与本人数年前讨论20世纪研究宋代财政史研究的学术史时所指出的情形十分相近,迄今为止关于建中之后赋役制度的研究,已经有了相当丰富的学术积累。

  首先,制度阐释取得相当大的成就。    .

  一方面,赋役制度主体如两税、役法等等的具体内容,经学者反复分析讨论,认识不断深入,在某些方面差不多达到现存文献所可能提供信息的“极限”。例如关于两税制度,学者们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在两税的内容及其由来、两税与唐代中期以后社会政治、经济变迁的关系,以及两税法的实施等等多方面,都反复讨论。尤其关于唐廷推行两税新法在政治与财政两方面背景的一些探讨,实为前人所未及。如关于唐廷不同利益集团政治斗争对新法的影响,以及唐廷推行新法所寄寓的解决中央财政困难与处理地方财权等问题的目的,讨论都涉及了两税制度相当深刻的内容。在宋史领域,学者们所着重关心的两税制度,其一在于梳理从唐到宋制度的演变,其二是观察两税的实际征收。其他如税钱的折纳、家业钱的估算、两税税率等等,也有精到的讨论。

  与关于税制讨论略有差异的是,关于两税新法之后的役制,论者多从其丁租庸调并人两税之后仍征发徭役的问题展开讨论,以及关于差发徭役具体措施的探讨。但可能是由于文献记载不足之故,学界的研究“对唐代徭役问题仍存在着偏重前期的现象”[8]。不过关于宋代役制的研究却相当活跃,尤其关于差役,一向是论者关心的重点。进入80年代以后,不但论著的数量增多,讨论更深入到了制度的各个方面,如衙前、乡役、义役、僧人税役负担等等。近年来论者更结合乡村基层组织问题,讨论差役的实际征发以及相关内容。徭役制度的其他内容,如夫役、匠役、行役等,也有了较为详尽的研究。

  另一方面,学者们阐释赋役制度不遗涓细,竭尽所能。在唐史领域,学者们较多关心的是赋税制度转轨过程中丛生的附加税,如税草、青苗地头钱、两税附加税、杂税等等。宋史领域与之类似,在两税附加税之外,举凡由官府征敛的各种杂税,科率、杂徭、矿业税等等,都未能逸出学者们考察的视野。

  此外,国家赋役的征取有赖于其他相关制度的落实。这里所指的主要有户籍、专卖、和买和籴、杂征调等等。综合看来,无论在唐史还是宋史领域,关于盐专卖研究者最多,成果也最为丰富。

  总之,经过大半个世纪的研究,我们不仅比较清晰地了解了唐宋转折过程中所形成的赋役制度的主体内容,对“枝节”部分也有了相当的认识。

  其次,归纳出了一些相当有意义的议题。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努力,学界已经在制度阐释的基础之上,就本领域的研究归纳出了一些相当有意义的议题,显示了综合分析的成就。例如在关于推行两税新法之后的唐代赋役制度,有学者引伸自30年代起提出的关于中国古代经济中心南移的议题讨论两税法的成因,认为“财政中心南移”是促成这一制度变迁的重要原因[9]。陈明光以“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之争”的命题讨论两税法的推行与其种种细节,也帮助我们进一步认识了新法推行过程中各种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10]。相比而言,可能由于当人们对历史过程作较长时段的观察时,对规律性现象更加敏感,因此在宋史领域有不少学者对两税新法“惟以资产为宗”的原则颇为关注,并常常将其与中国帝制时期赋役制度演变的全过程联系起来考察,因此有论者认为宋代赋役出现“摊丁人亩”的趋势[11],也有学者提出了作为人头税残余的身丁钱被“逐步除放”的命题[12]。关于宋代赋重役轻、纳钱代役等现象的考察,也是沿着相同的思路展开的。此外,关于宋代国家财政一些规律性现象的分析,也时常启发着人们去探讨赋役制度中的相应问题,如对宋代财政“以一地之资供一地之费”原则的认识,即引起了学者对不同区域间赋役征发不平衡现象的重视[13]。两税法以来国家赋役征发的“货币化”趋势,更引发学者提出了意见相左的不同假说。有学者认为由此刺激社会商品经济活跃属于“虚假繁荣”,对经济的正常发展有负面影响[14],也有学者继承日本学界早期的论说,将其与资本主义经济现象联系了起来[15]。更有学者根据宋代赋役征发的特点,提出“宋代社会经济结构的主要特色,既非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亦非以商品货币及商人资本居支配地位,而是以国家专卖为核心的官僚经济体制”[16]的论点。这些抽象议题的提出,使得在单纯制度阐释视角之下孤立的现象有机地联系了起来,有助于我们接近历史运作的真实层面。

  再次,对不同民族、不同地区赋役制度的多样性有了更多的重视。传统中国史学研究虽有重中央轻地方的现象,不过经过近一个世纪的研究积累,特别是近年来学界反思传统研究取向,强调关注区域差异性,因此对不同民族、不同地区赋役制度的多样性有了更多的重视。一方面,地方层面的赋役制度与地区间制度的差异性越来越受到学者们的关注,如关于中唐以后,江淮、江南地区无论在两税收入与茶盐之利等各方面的特殊地位,都引起了学者们深入的讨论,更有学者利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工具,提出中唐以后由于“统治者的权力扩散”,导致江南地方官员在赋役领域推行“得自为治”的改革,从而推动了经济重心的南移[17]。在宋代差役制度的讨论中,“南北差异”、“乡里制度”等内容成为学者观察分析这一制度的重要视角。在许多领域,例如专卖政策的研究中,区域性考察显然已经成了研究深入的一个重要表现。

  另一方面,关于非汉族地区政权赋役制度的研究有了明显的进步。关于唐代,讨论相对集中的是唐朝与周边民族地区互市以及由此带来的税利收入。关于宋辽金夏时期,针对非汉族政权赋役制度的研究自然引起学者们较多的兴趣。早在三四十年代,就有学者专门讨论辽金时期的赋役制度,不过由于存世文献不足的制约,论著的数量一直有限。一些通史或断代史类专著,大多列有关于赋役制度的专章。至八九十年代,相关讨论明显增多。值得关注的是,也可能是由于文献记载存留历史信息偏重不同之故,论者较多关心的,是这些民族政权赋役制度之受汉制影响的侧面,如金代的通检推排等等。总的看,关于辽夏金赋役制度,通论性的叙述仍占相当比例,反映出学者们试图深化这一领域研究时所面临的困难。

  归纳而言,近一个世纪来的研究,已使我们对两税法之后赋役制度的基本内容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与此同时,至少从目前的研究思路看,平铺式制度阐释遇到了存世文献不足的困境。

  进入21世纪以后,学界关于两税法之后赋役制度的讨论明显减少。这既有如前所述平铺式制度阐释遇到了存世文献不足困境的原因,也反映着近年来社会史等新研究领域的兴起导致论者学术兴趣转移的现象。这当然并不意味着关于这一领域的研究已无余地,难以深入了。今后值得学者进一步关注与投入智力的,仍不外在继续努力发掘史料与改进研究方法两个方面而已。

  首先,我们似乎并不能说已经对相关的记载真正竭泽而渔了。一方面,一些巨帙文献,由于信息量过大,很多学者常常只能阅读利用某些相关的部分,从而给史料发掘留下一定余地。近年来一些学者过于依赖计算机信息数据库的全文检索功能,忽略了对文献的基本阅读分析,实为新技术对文史研究带来的“意外”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大量的地方性文献如方志、碑铭等等,似亦未能得到学者的足够重视。尤其对宋史领域的研究来说,如果能不再满足于匆匆浏览文献,而取经于雕版印刷未推广应用之前各个断代史的研究方法,真正挤榨出史料中的所有信息;同时更大程度地扩展搜寻史料的范围,尤其是宋代以后大量的地方性文献,必定会有相应的回报。学界已有不少示范性研究,给了我们以很好的提示。

  其次,转换视角,拓展视野,改进研究方法,当是深化制度研究的必由途径。近年来为学者所强调的,大致可有如下几个不同的侧面:

  一是要从仅在诏敕条文表面理解的制度,深化到实际运行之中活的制度;或曰从中央最高行政机构之所颁行的制度,转向关注在不同行政层面的制度之真正的落实。唐宋帝国幅员广阔,从中央到地方行政层级繁复,每一诏敕从其颁发到最后的落实执行,既不得不经过不同行政层级的主动与被动的“调整”与“修正”,以使之符合于各不同层面与地域的实际利益需要;某一法规的长期持续,时迁境移,背景发生变化,制度本身又必然会主动或被动地做出相应的调整。两宋时期的和买制度从原初官府与民间的买卖关系,转化为名符其实的赋敛,可谓典型。以此类推,无论是涉及赋役的各类机构与组织,还是赋敛徭役的不同内容,从其原初之设计,到长期推行之实际结果,都会产生繁复的变异,提供给学者以丰富的深入讨论的余地。从大的方面讲,例如建中元年确立之舍人税田的两税新法,已有学者明确指出:及至宋代,“两税脱胎于租庸调制朝代户税和地税的痕迹业已消失。征收两税的税产集中于田产上”。换言之,两税已从原先包括土地税、杂税、代役钱等不同内容的综合性税种,变成了名符其实的土地税[18]。这一观察是可以引发论者进一步讨论的,例如唐制中那些非直接与土地税相关的内容之逐步脱离两税,以及两税制度在唐宋间逐步演化的每一具体过程,就成了实际可行的议题。再从小的方面来说,几乎无论哪一类零细的赋役征敛内容,都不应该以固定不变的眼光去看待它。如宋代差役制度中的某些役种如衙前,论者一向强调其前后不同时期的内容差异,取得可观的成就。最近又有学者试图从某一特定行政层面探讨宋代赋税征收体制的特征,其实如果从县扩大到路州或乡都,也未必不能有所收获。

  二是要从文献表面所传达的历史信息,深化到其背后所可能蕴藏的更为真实的信息。今人之所以了解历史时期赋役制度的信息,大多出白官方文献。尤其是关于中央层面的内容,更是如此。由于大一统帝国掌控全国财赋信息的重重困难,统计册中的信息常见失真,更由于中唐以后政府赋役收入常常应用种种经营性措施,或折纳,或买卖,或移易,花样百出,遑论官吏在征敛过程中采用的种种非制度性手段,文献记载中的赋役制度与历史现实常有距离。透过文字记载的表面探寻历史真实,既提供学者以无穷的研究乐趣,也给了他们以充分驰骋智力的空间。例如笔者曾指出过见诸文献记载的两宋时期的两税税则,有一种凝固化的趋势,土地税的实际征收当然不可能“凝固”,其背后全国性或地方性的制度运作,自然就成了研究者很好的议题[19]。

  三是要从单一、平面的制度理解,深化探讨与赋役制度相关的各种关系与结构。赋役征敛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部分,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一方面与国家制度的其他方面环环相扣,另一方面又与社会经济运作紧密相关。所以,若能从社会运作的整体中去理解赋役制度的制订与执行的各个环节,必定会给我们以启发。不同利益集团、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复杂关系,或者不同区域间经济发展的迟疾缓急,都有可能影响到赋役制度的运作;反过来,特定的赋役政策也必定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的运作。前文曾提到,有学者将江南地区经济发展与两税法的产生联系了起来。唐中期以后赋役的货币化趋势与征榷收入的持续增长,不仅使国家财税的传统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也十分深刻,目前学界已有一些讨论,但仍嫌泛泛。例如国家财税越来越依赖于征榷收入,无疑是唐中叶以后赋役制度的重要特征,但形成似此财税结构的具体原因,学界虽已有一定的讨论,距令人信服地回答这一问题仍有距离。此外关于赋重役轻的原因,不同税种的税率估计,不同区域在国家财税负担中的地位,唐宋国家调整赋役结构的基本思路,国家经营性收入与财税赋敛之间的关系,不同赋役项目对社会经济的不同影响,诸如此类,、都有待学者的深入讨论。

  前贤所论史学应该利用新资料,以研究新问题,当指以新的视角与解释方法来说明人类历史活动奥秘,至于史学的具体研究对象一一如经济生活,如情感思想,如社会组织与国家制度一一恰如生命、死亡和爱情之与文学为永恒的主题,将永远是史学家驰骋心智的领域。

注释:

[1]陆贽:《陆宜公翰苑集》卷二二《均节赋税恤百姓》第1条。四部丛刊本,3b一4a页。

[2]梁太济:《宋代两税及其与唐两税的异同》,原载[日本]  《中国史学》第1卷,后收入氏著《两宋阶级关系的若干问题》第11章,题作《“五赋”及其所体现的两税法的演进》,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46页。

[3]文载《燕京学报》第33期(1947年12月),后收入作者《宋史丛考》,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

[4]韩国磐:《隋唐五代史纲》,北京,三联书店,1961年,第288–289页。

[5]胡戟主编《二十世纪唐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

[6]朱瑞熙、程郁:《宋史研究》。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

[7]包伟民:《宋代财政史研究述评》,《宋代制度史研究百年(1900–2000)》,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

[8]胡戟主编《二十世纪唐研究》,第387页。

[9]参见李晓路《唐代财政重心的南移与两税法的产生》,《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5年第3期。

[10]参见陈明光《唐代财政史新编》相关部分,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

[11]参见葛金芳《两宋摊丁人亩趋势论析》,《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

[12]参见梁太济《两宋身丁钱物的除放过程》,《国际宋史研讨会论文选集》。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l992年,后收入氏著(两宋阶级关系的若干问题)第10章。题作<身丁钱的除放过程)。

[13]参见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196—24l页。

[14]参见汪圣铎《宋代财政与商品经济发展》,《宋史研究论文集》,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l984年。

[15]参见刘光临《市场、战争和财政国家:对南宋赋税问题的再思考》,《台大历史学报》第42期,2008年。第221—286页。

[16]参见郭正忠《两宋城乡商品货币经济考略》,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l997年,第32页。

[17]参见郑学檬(《中国古代经济重心南移和唐宋江南经济研究》,长沙,岳麓书社,2003年,第184—200页。

[18]梁太济:《两宋阶级关系的若干问题》,第246页。

[19]包伟民前引书第246—250页。

载《中国史研究》2010年第1期“‘唐宋变革论’与宋史研究”笔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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