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史视野下的郑和下西洋

  1403年明成祖朱棣夺取帝位后,大力扩大并巩固朝贡体系,频繁遣使出洋,突出的实例就是派遣郑和下西洋。郑和船队从永乐三年至宣德八年(1405 1433年)七下西洋,历时29年,遍访亚洲、非洲30多个国家和地区。   

  郑和使团兼具外交使团和贸易使团的双重性质。郑和船队的出访,以明朝的强盛国力为后盾。船队每到一处,除以一系列官方仪式在形式上或名义上确立明朝与海外各国的宗藩隶属关系外,还在传统的朝贡贸易体制下,用所载的货物和当地的居民进行“厚往薄来”的贸易,使当地居民获益匪浅,因而也深受到访地居民的欢迎。   

  此外,郑和使团广泛招徕外国朝贡使节,以至渤泥国、苏禄国、满剌加国和古麻剌国先后有九位国王以及其他国家上百批使团“相望于道”纷纷前来中国朝贡。据《明实录》记载,在明初五朝中,以永乐朝来使最为频繁,在21年中共约来使318次,平均每年约来使15次。在东南亚、印度洋一带,这一时期有30多个国家前来朝贡。仅自永乐元年到永乐二十二年(1403—1424年),就有占城来使18次、暹罗22次、满剌加15次、苏门答腊13次、爪哇15次、文莱8次,并且每次派来使节的数目也是惊人的,如永乐九年七月,“满剌加国王拜里迷苏剌率其妻子及陪臣五百四十余人入朝”。各国来使朝贡完毕后,即进行互市贸易。显然,伴随朝贡体系的建立,推动了朝贡贸易的空前发展。由此可知,郑和下西洋有利于加强和巩固中国与这些国家建立持久的贸易往来关系,也极大地促进了亚洲贸易网络的形成。诚如德国学者弗兰克在《白银资本———重视经济全球化中的东方》所指出的:“商业扩张和纳贡———贸易网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东亚和东南亚的贸易关系是随着纳贡关系的扩展而扩展的。”   

  必须指出的是,明朝虽然实行的是海禁政策和朝贡贸易制度,但沿海人民素有出海经商的传统,加上海外贸易的丰厚利润具有不可抵挡的诱惑力,因而实行海禁政策的效果并不理想。在郑和使团出访之前,南洋各国已随处可见华侨的身影。根据随郑和下西洋的马欢、费信、巩珍归来后的记载,我们可了解明初东南亚华人的一些情况。当时爪哇的杜板、新村、苏鲁把益、苏门答腊旧港等地皆有华人聚居。明朝曾多次派遣使者往各国宣谕,但仅凭一纸诏令很难把海外华侨召回,不少华侨仍留居在他们经营已久的海外基地,并且利用朝贡体系与明朝保持着贸易往来。这种贸易的方式之一就是以外国使团成员的身份前来明朝朝贡。海外华人以外国使团成员身份前来明朝朝贡,在明代中外关系史上是一个特殊的现象。据专家考证,当时的日本、琉球、暹罗、爪哇、高丽、占城、苏门答腊和榜葛剌等国都以海外华人充当他们的朝贡使团成员。

  东南亚国家以华人作为向明朝朝贡的使节,始于暹罗。据《明实录》记载,早在洪武五年(1372年),暹罗来华使团中就有华人李清兴担任通事。此后,暹罗又多次让华人以正使或副使等身份加入朝贡使团。爪哇国是派遣华人使节入明朝贡次数最多的国家。据考证,从永乐二年(1404年)至成化元年(1465年),爪哇向明朝廷派遣有华人参加的朝贡使团达20多次。此外,苏门答腊、占城、满剌加和远在西洋范围的榜葛剌也曾分别有数次派遣华人作为使团成员到明朝朝贡通交的记录。   

  明初的中国是一个厉行海禁政策、实行朝贡贸易制度的国家。从表象看,郑和下西洋与其他遣往海外各国的使节都是海禁政策的执行者、朝贡贸易制度的维护者,使团本身负有招抚和威慑海外流民的使命。然而,通过郑和下西洋这一官方活动,树立并强化了中国在海外的威望,建立了更为庞大的朝贡体系,因而推动了朝贡贸易的空前发展和整个亚洲贸易网络的形成。在此背景下,东南亚华侨抓住郑和下西洋的历史机遇,通过自我调适,将自己纳入朝贡体系,找到了与母国政府进行合法贸易的途径。从当年郑和下西洋远航船队主要经过的东南亚地区看,时至今日,东南亚各民族仍以不同的文字记录、丰富的历史与宗教遗迹、世代相传的神话传说以及社会风情民俗等形式,诠释着对郑和的怀念与崇敬,如爪哇的泗水今天仍有郑和的三宝庙,而且很受当地华侨的崇敬,他们将郑和当做商业之神奉祀,这无疑是对郑和下西洋的历史作用的最高评价。由此而言,在华侨史的研究视野下,郑和下西洋为东南亚华侨带来的效应远远不止于精神方面,还应包括物质方面,其历史影响可谓难以估量。

(文章来源:光明日报200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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