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中国国家资本的历史分析》第三编第七章第二节

        

第二节 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当时所要建立的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国家实行的基本经济政策也是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各种经济分工合作、各得其所。对于数量众多的城乡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则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1]1953年以后,中国共产党提出了直接向单一公有制的社会主义过渡的“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于是国家开始通过“公私合营”的方式,逐步将全部私营资本主义企业转变为实际上为国家所有的国营企业。这个改革过程到1956年底基本结束,我国的经济成分也由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民主主义经济转变为基本上由国营经济和合作经济组成的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

  在这个过程中,值得一提的是,这种通过“国家资本主义”方式实现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是中国共产党将列宁提出的“赎买”和“国家资本主义”设想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而创造出来的向社会主义和平过渡的成功模式。但是同时还应该指出:由于中国的工业化才刚刚起步,传统的农业、手工业和商业在国民经济中尚占很大比重,国民经济不仅水平低,远没有实现生产的社会化,而且地区之间、城乡之间、行业之间的发展也极不平衡,这些都使得建立在工业化、生产社会化基础之上的计划经济和单一公有制,并不能实现预期的优越性,尤其是在那些技术落后、规模很小、生产经营分散的中小型企业,而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的绝大多数企业恰恰属于这些类型。

  此外,当1956年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以后,不仅如上所述大量的小型和分散的私营企业涌入了国营企业的行列,导致了国营企业管理上的困难;而且还由于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取消了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中的作用,计划管理困难重重,宏观决策频频出错,这又进一步加剧了1956—1978年间国营企业的困难。而国营企业的改革由于没有引入市场机制,始终没有摆脱“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

  一、“公私合营”由经营方式转为改造方式

  政府与私人共同投资合作经营企业,早在清末洋务运动中就已产生,当时称之为“官商合办”,在清末和国民党统治下,“官商合办”成为官僚资本控制民族资本和官僚侵吞国有资产及收益的重要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没收官僚资本和敌产过程中,对于那些含有私人股份较多的国营企业和含有国家股份较多的私人企业,凡是不便清退者,就将其改组为公私合营企业。同时,由于一部分大型私营企业遇到困难或由于发展的需要,也希望国家投资(或将贷款转为投资)共同经营。针对这种情况,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周恩来提出:“公私合营是以国家为领导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可以为社会主义创造条件。资本家也很希望合营,因为合营了,企业的原料供应等方面的问题就有保障了,并且还能得到贷款。但是,我们不得不有所选择,对那些与国计民生关系较重要而又对双方有利可图的企业,就可以先合营。总之,要分清轻重缓急,逐步发展。”[2]为此,中财委专门发出指示,提出国家投资私营企业与之合营,必须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符合国家经济发展计划;二是私营企业主完全自愿;三是企业有发展前途,投资效益高。因此,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国家对工商运输企业的公私合营是采取慎重发展方针的,主要工作是对现有公私合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加强管理。为了吸收社会游资和侨资,使其投入有益于国计民生的产业,从1950年起,政府还在各地倡导成立了一些公私合营性质的投资公司,其中国家的股份一般不超过25%。

  1949年至1952年,公私合营工业企业由193家增加到997家,增长4.2倍,产值增长5.2倍,在上述企业中,公股所占比重,1949年为70.7%,1952年则为60.7%。另据对695家公私合营企业的调查,公股中来自没收官僚资本及敌产的占62.18%,解放后国家的新投资则占31.14%。

  由于公私合营企业基本上都是股份制企业,因此其经营管理机构为董监事会领导下的厂长(或经理)负责制。国家对公私合营企业公股的管理,则是政府将公股的监督管理权交给政府有关行业管理机构,财务及收益管理则委托给交通银行。交通银行针对旧中国官商合办企业公私股权不平等,企业或为官僚所垄断、或为私股所操纵的情况,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公私合营企业也不应一手管起来,必须通过由公私股代表组成的董监事会来管理。

  在管理方式上,国家对公私合营企业的管理领导,不是由行政命令解决问题,而是通过董监事会中的公股代表,用协商的方法与私股代表共同决定经营计划、财务计划以及人事安排等,来贯彻政府的政策和意图。公股代表的人数由股份的多少决定。公股代表一般由交通银行、工商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三方选派,银行委派的公股代表负责财务资金的合理使用,工商管理机构委派的代表负责监督指导其合法经营及纳税等,业务部门委派的代表则根据计划,帮助企业进行合理生产。为了使公股代表的意见一致,公股董监事中设有首席代表人,董监事开会前,公股代表一般先取得一致意见,如果公股在董监事中只占有一个席位,则公股代表由交通银行委派。交通银行总管理处还专门制定了选派公股董监事及其工作职责暂行条例,并对在职干部兼任公股董监事等职务的收入及费用支报等作了具体规定。

  关于国家与公私合营企业之间的物资调配问题,中财委规定:公私合营企业的物资,国家如需调用时,应征得该企业同意后按价购买;该企业如向国家申请调拨物资时,经国家同意后按价付款调拨。关于企业的收益,在扣除公积金、公益金后,按股派发股息红利,公股的股息红利由交通银行负责收取并解交财政部。至于公股是否增加投资或将股息红利等公股收入转为投资,则由政府主管部门决定,一般是由各地财委报请中财委审批。

  在1953年6月以前,即中共中央还没有将公私合营作为和平改造私人资本主义企业的主要方式时,政府对于公私合营是很谨慎的,严格遵循迫切需要发展、符合国家投资计划、资本家真正自愿三个原则。正如毛泽东在1953年评论的那样“南向让三,西向让再”。当时中财委之所以这样做,一是当时国家资金紧张,不得不考虑资金的使用效益和优先发展国营经济;二是鉴于国民党曾用这种方式控制或吞并民族工业,尽量避免因公私合营引起民族资产阶级的误会和不安。

  1953年6月,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李维汉通过调查,提出公私合营是改造资本主义企业、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好办法,这个建议为中共中央所接受。由于此前已经解决了个体农业和手工业通过合作化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这就成为毛泽东明确和正式提出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重要因素。毛泽东采纳了通过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公私合营来消灭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应该说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毛泽东和中共中央正酝酿过渡时期总路线,迫切需要寻找一种适合中国国情(主要指统一战线)、不同于苏联东欧没收方式的“和平赎买”方式,而公私合营恰好满足了这个要求(特别是对人的改造和利用,如周恩来所说的“慈航普渡,同登彼岸”)。二是企业内部,由于“五反”运动,资本家已不敢管理,而工人也不服从其管理(资本家又不能解雇工人),为国家通过参股接管企业创造了条件(可不必向过去那样,控制权取决于股份的多少)。三是从外部看,国家已经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原料、资金短缺,特别是实行主要农产品统购统销以后,私营企业困难很多,国家统筹安排公私企业的产供销势所必然。而公私合营,即国家从内部控制企业,比加工定货、统购包销等从外部调控更有效,更易于将生产纳入国家计划,达到均衡生产和供求平衡。

  1953年9月7日,毛泽东邀集民主党派和工商界部分代表座谈。毛泽东在会上谈了他对资本主义改造的如下设想:第一,“经过国家资本主义,完成有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改造。”第二,“稳步前进,不能太急。将全国私营工商业基本上引上国家资本主义轨道,至少需要3年至5年的时间,因此不应该发生震动和不安。”“至于完成整个过渡时期,即包括基本上完成国家工业化,基本上完成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则不是三五年所能办到的,而需要几个五年计划的时间。在这个问题上既要反对遥遥无期的思想,又要反对急躁冒进的思想。”第三,“实行国家资本主义,不但要根据需要和可能,而且要出于资本家的自愿,因为这是合作的事业,既是合作就不能强迫,这和对地主不同。”[3]10月27日,在工商联全国代表大会上,李维汉又代表中共中央对毛泽东的上述思想作了比较详细的论述。

  二、单个企业的“公私合营”

  由于当时公私合营企业既被置于国家的直接计划管理之下,;在信贷、原料和销路方面得到保障;又可充分利用了资产阶级的资本、人材,加上选择公私合营的企业都为由发展前途的企业,因此合营后企业的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公私双方皆大欢喜,这是当时中国共产党采用这种改造方式的决定因素。这里仅分析一下1955年全行业公私合营前公私合营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及其原因。

  1953年初,交通银行将公私合营企业股权移交给地方主管部门,年中,中央决定有计划地公私合营,1954年才真正开始。但是1953年即开始大规模经济建设,原料、资金均短缺。据1953年初李维汉对上海的调查,当时只要国家银行把信用收紧一下,许多资本家就会陷入困境。上海及其制造业只要国家加工、订货停止,就要大部垮台。只要国家不配售铜料,就可以扼死上海三十七个私营行业。[4]

  对于私营企业来说,1952年主要是受“五反”运动影响,劳资关系紧张,1953年以后则是内外交困。就外部来说,原料、市场被国家控制,原料短缺,销售渠道不畅。就内部来说,劳资关系紧张,企业主缺乏经营自主权;资金短缺(“五反”退赔、清退职工“小股子”、缺乏自己筹集资金渠道、银行贷款减少)。在这种情况下,私营企业通过公私合营,即可解决三个困难,一是企业内部的劳资矛盾因合营而基本消除;二是企业的供销因纳入国家计划与国营企业同等待遇,困难不复存在;三是资金不足问题因国家注入资金而得到解决。下面是1955年全行业公私合营前公私合营企业的情况和特点:

  (1)公股在合营企业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国家比较重视采用注入资金、控制股权的经济手段改组企业,扩充企业实力。

表7—1 公私合营企业资本构成 单位:百万元[5]

年度 1949 1952 1953 1954 1955
资本总额 130 537 693 1 400 1 875
其中: 公股 87 282 402 634 761
私股 36 182 210 640 930

  (2)实行公私合营的私营企业基本上都是大型的、有发展前途的企业。

  从企业规模来看,合营企业一般都是规模较大的、条件较好、有发展前途(即产品为国家和社会需要并短缺)的企业。下面是1955年全行业公私合营前的合营企业规模和行业情况:

表7—2 1950年—1954年平均每个公私合营企业的职工和资本

  1949 1950 1951 1952 1953 1954
企业数量 193 294 706 997 1036 1746
职工人数(千人) 105.37 130.89 166.33 247.76 270.11 533.27
平均每个企业 545.9 445.2 235.6 248.5 260.7 305.4
总产值(亿元) 2.2 4.14 8.06 13.67 20.13 51.10
平均每个企业(万元) 113 140 114 137 194 292
资产净值(亿元) 2.01 3.07 4.75 8.27 10.92 20.78
平均每个企业(万元) 104 104 67 83 105 119
固定资产(亿元) 1.37 2.37 3.44 4.53 6.81 12.84
平均每个企业(万元) 71 80.6 48.7 45.4 65.7 73.5

表7—3 1949年—1954年各行业公私合营发展情况

  1949年 1952年 1954年
煤炭开采 18 32 45
钢铁冶炼 1 15 45
机器制造 9 42 141
化学工业 7 41 99
橡胶工业 1 4 21
木材加工 6 13 28
火柴工业 6 22 32
造纸工业 5 26 49
纺织工业 15 103 334
缝纫工业 - - 3
制革工业 - 2 4
食品工业 30 164 286
食盐工业 4 2 5
合计 193 997 1746

  从上表可以看出,从参加合营的企业职工人数来看,合营企业都是规模比较大的私营企业,因为1953年私营工业中拥有100名职工的企业只有2048户,占总户数的1.36%,1954年拥有职工100人以上的企业只有1646户,占总户数的1.23%;另外从资产净值来看,公私合营企业也远远高于同期的职工在100人以上的私营大型企业(1953年为77万元,1954年为46万)。同时,还可看出,公私合营发展较快的行业:一是有前途或对加速工业化作用较大的行业,如钢铁冶炼、机器制造、化工;二是原料短缺而又有过国计民生的行业,如纺织、食品(主要是粮食、油料加工)。[6]

  (3)公私合营企业效益高于其他经济成分的企业。由于公私合营企业基本上都是大型的、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并且原有企业也有一班有经验的经营管理人员,因此当实行公私合营,即国家注入资金并将供销纳入国家计划(供销有了保障)后,其经济效益立刻提高许多,不仅超过合营前和同期的私营企业,甚至超过了国营企业。

表7—4 1949—1954年全国工业企业工人劳动生产率[7](单位:元/人/年)

  1949 1950 1951 1952 1953 1954
总计 4 839 6 037 7 087 8 049 9 016 103 72
国营 4 933 6 218 7 118 7 919 8 894 10 218
合作社营 6 436 7 003 7 671 8 415 8 557 9 165
公私合营 3 515 4 257 6 553 9 297 10 880 13 401
私营   4 357 5 928 6 801 7 848 7 222

  从上表可以看出,公私合营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在1951年以前低于国营和合作社营企业,这主要是因为当时的合营企业主要由没收官僚资本和汉奸反革命的企业组成,原有基础差,企业改造任务重。但是在1952年国家整理公私合营企业,完善其管理制度后,其劳动生产率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并超过了国营和合作社营企业,1952年以后新合营的企业则基本上不存在这个问题。当公私合营企业一但消除了企业内部的劳资矛盾并在原料、信贷、市场方面享受到与国营、合作社企业的同等待遇后,再加上国家注入资金,其产权明析、管理人员经验丰富以及报酬与效益挂钩的特点即发挥出国营企业和合作社企业所没有的优势。1955年以前的公私合营企业,其情况与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外合资企业有些相同,都是选择有发展前途的企业,通过注入资金、改善企业制度等方式,使企业提高了效益,只不过前者是国家,而后者是外国资本家而已。另外,从上表还可看出,尽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营企业由于破坏严重和管理体制尚未走上正轨,其劳动生产率低于合作社,但是到 1953年恢复工作基本完成和加强计划管理后,其规模效益很快就体现出来。

  据1954年11月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私营企业一九五三年度盈余分配情况的报告》,京、津、沪、汉、穗、西安、重庆、沈阳8个城市的22万户私营企业,盈余户占96.9%,盈余占营业额的12.33%(1951年为15.4%, 1952年为10.51%)。而据1954年6月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对904户公私合营企业的调查,1953年盈余户为716户,其中50%以上的户数利润率在30%以上。[8]

  三、全行业“公私合营”的迅速实现

  1954年,我国农业因严重自然灾害未能完成预定计划,从而使得1955年上半年工业因原料不足而不能完成计划。在农产品短缺而供给又掌握在国家手中的情况下,因为国家首先要保证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的资金和原料供给,因此,私营工业,特别是那些规模小、技术落后的企业,遇到较大困难。1954年底以后,私营企业面临的困难主要有以下四个:

  一是原料缺乏,1955年除了农产品原料短缺外,工业产品原料因经济紧运行和国家加强计划供应,私营工业也得不到充分供应。

  据国家统计局1954年5—8月对10人以上私营工厂的调查,因原料不足,私营工业的设备利用率如下:日用橡胶业60%(重庆);棉织业60%(山东);针织业70%;缝纫业不到50%;木材加工业40%;面粉业25%;碾米业80%;机器榨油业80%;卷烟业25%;火柴业15%。而私营工业绝大部分属于轻工业。[9]另据1955年上半年对若干重点行业的调查,与正常开工情况下应达到的时间和产量对比,从设备利用率来看,机器制造业中的车床为66%,钻床、铣床为30%多,印染业卷染机为49%,针织业手摇织袜机为26%,木材加工业中圆锯为35%;从生产能力利用率来看,棉布生产为57%,食用植物油生产为51%,卷烟生产为37%,胶鞋、碾米、固本肥皂生产则为20%左右,裸铜线生产仅为6%,如按三班制计算,则设备利用率更低。[10]

  二是资金不足。1952年底国家完成对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后,短期资金市场即完全控制在国家手中,国家对私营工商业的贷款实行了“以存定贷”的方针,即贷款额不得超过私营企业的存款。但是由于国家经济建设(特别是地方政府)资金尚严重不足,实际上很难顾上私营工业了。1953年人民银行的私营工商业存款比1952年增加8000余亿元(1955年币制改革前币值,下同),而贷款却比1952年减少19000亿元,减少近三分之二,在人民银行贷款总额中的比重由1952年的2.6%降至0.7%。[11]据1954年5—8月份国家统计局对10人以上私营工厂的调查,私营工业资金缺乏,尤以中小户更严重。重庆市有10人以上私营工厂559个,其中资金充足的仅占13.5%,资金能勉强维持生产的占28.2%,资金较困难的占54.6%。多数企业是靠银行贷款、预收国家工缴费和订金来维持生产的。

  三是原有供销渠道被打乱。由于大多数私营工厂生产规模很小,没有承担国家的加工定货任务,其原料在过去基本上都是从市场购买,产品也是靠私营商业渠道销售。1954年国家加强了私营商业改造,私营批发商大部分被改造后,商业渠道变化大,私营工业企业一下子失去原有的供销渠道,而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因这些小企业的产品标准化程度低、批量少,交易成本高,不愿意收购或推销其产品,因此1954年大多数私营工厂产品销售渠道不畅。

  四是经过两年的“吃苹果”(即对单个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剩下的私营工业企业多是规模小、技术落后或效益差、没有前途的企业。据统计,1954年全国共有私营工业企业133962户,平均每个企业有职工13.40人,产值7.72万元;但是,在上述私营工厂中,职工在10人以上的企业只占总数的31.3%,而职工在50人以上的企业只占企业总数的3.74%。即使在这些10人以上的工厂中,仍有60%的企业使用手工工具,至于那些10人以下的小型工厂,绝大多数更是没有现代动力设备的手工业作坊,产品不能定型和按标准化大批量生产。国营和公私合营工业企业不仅在技术和生产规模上优于私营工业,而且在资金供给、原料供应、产品销售等方面也优于私营工业,使得私营工业所具有的灵活性难以发挥作用,在竞争中处于更不利的地位。

  据1955年上半年上海市对私营工业困难户的调查分析,因产品不合要求的占28%,因原料不足的占22%,因过去盲目发展而产品过剩的占20%,因主要行业发生困难而相应发生困难的占18%,因销路不畅发生困难的占12%。[12]

  尽管1955年上半年中央要求各地统筹兼顾、适当照顾私营工商业,但是由于剩下未合营的私营企业规模小、设备落后,产品标准化程度低和批量小,在原料缺乏、资金紧张的情况下,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国营商业机构,从经济的观点出发,都不会将原料和资金投向这些技术落后、产品标准化程度低、监督成本高的企业。由于私营企业并没有摆脱困境,而公私合营则可得到国家在原料、资金和销路方面的支持,因此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在如此困难的情况下,工人不用说了,即使企业主,也愿意合营,以求解脱。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1955年4月,中共中央批转了“关于扩展公私合营工业计划会议和关于召开私营工商业问题座谈会的报告”。该报告提出对资改造应实行“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方针。这就是在合营过程中,应着眼于整个行业,采取以大企业带中小企业,以先进带落后的办法,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改组、合并,然后再进行公私合营。这种按行业对私营企业进行整体改造、统筹安排的设想,实际上是全行业公私合营的开始。

  1955年下半年,在毛泽东的推动下,中国农村出现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高潮的出现,一方面消灭了广大的农村私有经济,使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更加孤立,使其感到社会主义已是大势所趋;另一方面,也使党和政府产生了早日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急躁心情。同年10月,毛泽东邀集全国工商联执委召开座谈会,希望私营工商业者认清社会发展规律,接受社会主义改造,把自己的命运与国家的前途结合起来,掌握自己的命运。不久,在全国工商联会议上,陈云副总理又对全行业公私合营和定息等问题作了进一步说明。随后会议通过了《告全国工商界书》,要求全国各地工商业者响应中共中央号召,积极接受社会主义改造。同年11月,中共中央召开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座谈会和七届七中全会,会议确定了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的方针、政策和计划。根据会议部署,从1956年1月起,全国又掀起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高潮。1956年1月1日,北京市的私营工商业者首先向政府提出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的申请,要求政府批准。到1月10日,仅用了10天时间,北京市就实现了全市私营工商业的公私合营。紧接着,这种方式就在全国各个城市迅速推广。到1956年1月底,私营工商业集中的上海、天津、广州、武汉、西安、重庆、沈阳等大城市,以及50多个中等城市,相继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到1956年3月底,除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基本上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到1956年底,全国私营工业户数的99%,私营商业户数的82.2%,分别纳入了公私合营或合作社。

  私营企业正是在上述经营困难的背景下,当1955年下半年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到来时,出于早合营早占据有利地位的考虑,出现积极踊跃全行业公私合营要求,反过来倒逼政府在准备不足的情况下急忙同意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原来准备在两年内分期分批实现全行业公私合营)。正如陈云当时所说:他们要求的很厉害,天天敲锣鼓,迎接公私合营,就只好倒个头,先承认公私合营,再来进行清产核资、生产安排、企业改组、人事安排”。[13]这种情形与当时的农业合作化形成鲜明的对照。

  农业合作化是国家为增加农产品以保障工业化需要的情况下,诱导农民进行的,并不是家庭经营效益太低或已经存在不下去了(对富农和中农尤其如此)。特别是1955年的合作化高潮,对于部分农民来说,带有较大的外部强迫性。而1955年工业部门的全行业公私合营高潮,对大型的私营企业来说,可能受政治影响和社会压力,出于“早晚要合营,晚合营不如早合营,越早越主动”、“早上船能有好座位”的心理;但是对于那些规模很小、处境艰难的小企业主和资本家(这部分资产和产值虽不大,却人数众多)来说,由国家包下来的合营,不缔是一种经济上、政治上甚至是心理上的解脱。1955年底开始的私营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对于大多数私营企业主来说,是先陷入经营困境,后接受合营改造的。

  实行全行业的“公私合营”,不仅有利于私营企业的改组和结构调整,也减少了国家注入的投资和公股代表,大大降低了国家付出的改造成本。据当时统计,在实行单个企业的公私合营时,平均公私合营企业的1万元资本额中,政府投资为1273元,平均每63个职工国家派一名干部;而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的企业,其1万元资本额中,政府投资仅为86元,每160个职工才派一名干部。[14]

  这里需要指出,尽管当时国家通过公私合营和资方拿定息(每年5%,连续拿10年)的赎买方式将私营企业转变为实际上的国营企业,但是这些资产从数量和在整个国营企业中的比重还是很小的。国有企业资产的主要部分,是来自国家投资。例如在整个公私合营过程中,私人股份合计为24亿元人民币,而在“一五”计划期间,国家预算内投资即达到531.2亿元,加上预算外的投资,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达到588.5亿元,是公私合营中私人股份的24.5倍。由此可以看出,这场声势浩大、影响深远的消灭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变革,并没有成为国有企业及其资产的主要来源,但是它却为后来国家集中剩余和资源配置奠定了制度基础,换句话说,它为国营企业的扩张创造了制度条件。

注释:

[1] 1953年以前“改造”的主要含义是指对私营企业的改组、合并、结构调整、单个企业的公私合营等,不同于1953年以后“改造”所实际具有的“消灭”私营经济的含义。

[2] 《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170-171页,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3] 《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98—100页,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

[4] 中共中央办公厅编:《中央文件汇集( 1953)》,第四册,第 221页。

[5]国家统计局:《社会主义建设统计资料汇编》,1956年10月,第59页。

[6]《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央卷(下),第754页,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

[7]《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央卷(下),第1332、1335页,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七年来公私合营工业及私营工业生产情况基本统计资料》,1956年8月。

[8]《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央卷(下),第1 331页,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

[9] 国家统计局:《十个职工以上的私营工业调查报告》,1955年2月22日。

[10] 同上,第131页。(明孔按上注没有标明页码,此处有。请查)

[11] 中国人民银行党组:《关于人民银行工作检查的总结报告》,1954年4月7日。

[12] 国家统计局:《一九五五年上半年私营工业生产情况报告》,1955年8月27日。

[13] 转引自李维汉《会议与研究》(下),第766—767页。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6年版。

[14] 国家经贸委编:《中国工业五十年》第二部(下卷),第1 804页。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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