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经济的建立
——《中国国家资本的历史分析》第三编第七章第一节
第三编 1949—1978年的国家资本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伊始,通过没收官僚资本及敌产、继承解放区公营经济和外资企业转让等,建立起能够控制国计民生的国有经济,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直接经营,当时称之为国营经济[1]。国营经济在新民主主义的多种经济成分中居于领导地位。优先迅速发展国营经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坚定不移的基本经济方针。正如《共同纲领》所提出的:“国营经济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凡属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民生计的事业,均应由国家统一经营。凡属国有的资源和企业,均为全体人民的公共财产,为人民共和国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主要物质基础和整个社会经济的领导力量”。[2]
第一节 国营经济的建立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的国家资本演进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国家资本的性质也随着国体的变化而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即从旧中国的大地主、大资产阶级控制的国家资本转变为新中国的全体人民所有、由人民政府代为经营管理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而这种经济的建立,则是通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实现的。
一、没收“官僚资本”建立社会主义国营企业
没收官僚资本归新民主主义国家所有、由政府管理和经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时国营经济的主要来源。这里所说的官僚资本,主要是指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国家资本,还有部分作为敌产没收的汉奸、战犯、反革命分子的资产。
“没收官僚资本归新民主主义国家所有”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经济纲领之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前,南京国民党政府及其高级官吏在执政的20余年间,通过各种方式形成了庞大的、控制了国民经济命脉的国家资本和官僚私人资本。据1947年国民党政府公布的统计数字,仅国民党政府资源委员会控制的工业企业,其产量(包括其控制的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比重为:电力66%,煤炭33%,钢铁90%,钨锑100%,锡70%,水泥45%,糖90%;1947年全国私营行庄放款1万亿元,而仅中央政府控制的行局即达17万亿,还不包括省市政府银行;至于现代交通运输和国际贸易,则基本上为官僚资本所独占。高度集中和庞大的官僚资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经济的建立提供了条件。
官僚资本包括国民党政府所拥有的国家资本和高级官吏(一般指县、团级以上的官员)的私人资本两部分,既有独资企业,也有合营企业,投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在没收官僚资本过程中,如何界定哪些私人资本属于官僚资本,哪些私人资本不属于官僚资本,事关重大。对此,在1947年人民解放军转入战略反攻并开始占领城市后,这个问题即紧迫起来。1948年4月,中共中央针对洛阳解放后没收官僚资本所产生的问题,进一步制定了具体的政策和办法。没收官僚资本大致遇到四种情况,因此也采取了四种不同的办法。第一种情况是指属于国民党政府的国家资本以及国民党等各种反动组织、系统的公产,对这部分资产,立即接管没收;第二种情况是指属于国民党党政军官吏的私人资产,但是属于没收范围的,凡政策界限清楚的,立即没收,凡等待调查审核的,则予以监管,不使资产流失破坏;第三种情况是指国民党党政军机关及其官吏在民族工商业中的投资,对这部分暂时不动,留待以后清理没收;第四种情况是指民族资产阶级在上述官僚资本企业中的投资,对这部分资产,凡不属于勾结官吏非法侵占或低价购买者,仍承认其所有权。1949年4月25日中共中央和军委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则将其告示于天下。《布告》说:“没收官僚资本。凡属国民党反动政府和大官僚分子所经营的工厂、商店、银行、仓库、船舶、码头、铁路、邮政、电报、电灯、电话、自来水和农场、牧场等,均由人民政府接管。其中,如有民族工商农牧业家私人股份经调查属实者,当承认其所有权。”这就是说,没收对象是由国民党中央政府、省政府、县政府经营的企业,以及著名的国民党大官僚所经营的企业。小官僚和地主所办的工商业或官僚企业中的民族资本家的私人股份,均不在没收之列。
针对上述四种情况和办法,没收官僚资本的过程大致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解放战争时期,主要是没收接管国民党政府的国家资本及各种公营企业。这个阶段自1946年解放哈尔滨市开始,1948年11月攻克沈阳、东北全境解放后大规模展开。为了保证接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共中央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政策,正确对待被接收机构和人员。1948年11月沈阳解放,陈云兼任市军管会主任,对经济组织的接管创造了“各按系统,自上而下,原封不动,先接后分”的办法。“事实证明,这些做法,既能防止乱,又能保证快(两天都接上了头)。如果不按系统,不分上下,乱接一通,必然损失很大,影响很坏”。后来北平、天津、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接管工作,都参照了沈阳的经验。中共中央在1949年1月15日发出《关于接收官僚资本企业的指示》,提出了原职、原薪、原制度的“三原”政策。原职,就是对被接收企业中的厂长、矿长等,“只要不是破坏分子,应令其担任原来职务继续工作”;原薪,就是他们“旧的实际工资标准和等级及实行多年的奖励制度、劳动保险制度等,亦应照旧”;原制度,就是“对于企业中的各种组织及制度,亦应照旧保持,不应任意改革及宣布废除”。并根据沈阳、北平、天津津等城市的经验,提出注意接收工作包括移交、清点和接收三个步骤,不打乱,不影响工作与业务的正常运转。
第二个阶段是在新中国建立前后的城市接管和镇压反革命运动中,通过没收敌产的方式,没收那部分属于汉奸、战犯、反革命分子所有的私人资本,这部分资产数量不多,后来基本上转变为市、县一级的地方国营企业和公有资产。
第三个阶段是1951年开始的清理公股、公产运动,没收那些投资或隐匿于私营企业中的官僚资产。这个阶段主要是通过自己申报、调查审核、清理登记等办法,将国营企业中的民族资产阶级的股份和私营企业中的官僚资本、敌产清理出来,并解决前两个阶段遗留的问题。由于没收私人企业中的官僚资本,数量不多,但是问题复杂、影响很大,为避免各地在掌握政策、处理方法上不一致或产生偏差,中央决定将最后审核批准权归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即凡某城市有应予没收的私人官僚资本和敌产,必须报经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审核,并转请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后,方得执行。由于态度慎重、政策严谨、办法稳妥,这项工作完成的比较好。
从解放战争后期开始大规模没收官僚资本,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清理公股、公产基本完成,没收官僚资本大致经过了4年左右的时间。据不完全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没收接管的官僚资本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在金融业方面:国民党政府的国家银行系统“四行两局一库”(即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及合作金库)和省地地方银行系统共2400多家银行;官商合办的中国通商、中国实业、四明、新华等行则派员监理,继续营业,其中的官股产权归国家所有;官僚私人资本的山西裕华、亚东商业等银行;中国银行等海外的分支行职工也纷纷起义,接受人民政府的领导。
在工业方面:控制全国资源和重工业生产的国民党政府资源委员会管辖的企业;垄断全国纺织工业的中国纺织建设公司;国民党兵工系统和军事后勤系统所办工业;国民党政府交通部、粮食部和其它部门所办企业;宋孔家族和其它官僚的“商办”企业,“CC”系统的“党营”企业;各省地官僚资本系统的企业。合计共有工业企业2858个,职工129万人,其中发电厂138个,采煤、采油企业120个,铁锰矿15个,有色金属矿83个,炼钢厂19个,金属加工厂505个,化学加工厂107个,造纸厂48个,纺织厂241个,食品企业844个。
在交通运输方面:国民党政府交通部、招商局等所属全部交通运输企业。计有铁路20000多公里,机车4000多台,客车约4000辆,货车约47000辆,铁路车辆和船舶修造工厂约30个,各种船舶20多万吨。此外,人民政府还先后没收了政记轮船公司、大陆航运公司和三北公司中的官僚资本的股份。被国民党劫持到香港的原中国、中央航空公司的12架飞机,由于职工起义,于1949年11月9日投归祖国怀抱。招商局香港分局和在港13艘海轮的职工也宣布起义,接受人民政府的领导。
在商业方面:国民党政府经营的复兴、富华、中国茶叶、中国石油、中国盐业、中国蚕丝、中国植物油料等公司,大官僚经营的孚中、中国进出口、金山、利泰、扬子建业、长江实业公司等十几家垄断性的贸易公司。
通过没收官僚资本,社会主义性质的国有经济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时已经在金融、现代工业、交通运输、外贸等领域居于主导地位。在工业方面,国营企业在全国总产量中所占的比重为:发电机容量占73%,煤炭占70%,铁占60%,钢占90%,水泥占60%,工作母机占50%左右,纱锭占43%;综合起来,国营经济在现代主要工业中所占比重约50%左右。在金融、铁路、港口、航空等产业,国有经济更是占有绝对的优势。
数量众多而企业规模不大的地方国营企业,也主要是通过没收官僚资本和反革命分子的财产建立起来的。据1952年底统计,全国共有地方国营工业企业7000多个单位,其中80-90%是当地解放以后接管的中小型企业,三年内新建的企业不到10%,其余为1950年“统一财经”至1952年“三反”、“五反”期间接收合并的机关团体生产企业。
二、以解放区公营经济为基础组建的国营企业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的大部分国营企业,尤其是工业和交通企业来自于没收“官僚资本”,但是作为国民经济命脉的金融企业则是以原来解放区的银行为主体并通过接收和改组“官僚资本”银行而建立起来的,大型的国营商业公司也是在各解放区公营贸易公司的基础上扩张和发展起来的。
(一) 国有金融体系的建立
中国人民银行初创于多家解放区银行。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先后建立了自己的银行,经过不断的合并、撤销、新建,到解放战争全面胜利时,全国共有30多家解放区银行。解放战争后期,随着解放战争的迅速推进和城市的不断解放,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边接管、边建行”的方针,在接管官僚资本银行的同时,迅速建立了各地的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按照行政区划,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建立起总行、区行、分行、支行四级机构。在大行政区设区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分行,县设支行。在城市中,则按城市规模和业务需要设立分行或支行,下设办事处、分理处;在农村的集镇设立营业所,办理各种具体业务。
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经过改组后,均采取总管理处、分行、支行四级制,总管理处下属的行处受本行总管理处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双重领导。1949年12月,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由上海迁至北京。1950年1月,交通银行总管理处也由上海迁到北京。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成立,并陆续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胡景云兼任该公司总经理。
截至1949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华东、中南、西北、西南4个区行,40个省、市分行,1200多个县(市)支行及办事处。加上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设有金融机构1308个,职工8万余人。1951年4月1日,东北银行改组为中国人民银行东北区行,内蒙古人民银行改组为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同年11月,新疆省银行改组为中国人民银行新疆自治区分行。至此,除西藏自治区和海外的港、澳、台以外,全国各省市都已建立起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1951年8月,经政务院批准,中央政府又成立了农业合作银行,但在各地没有设立分支机构。
(二)国营商业贸易体系的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出于保障革命战争供给和控制市场的需要,解放区的公营商业迅速发展。例如华北人民政府兴办的华北贸易总公司,于1949年9月17日撤销后,组建了煤建、土产、粮食、百货、花纱布等11个全区性的专业贸易公司。这些公司在1949年4月抑制第一次物价风潮中所显示的实力表明:依靠政府的支持,它们已经可以控制华北地区的市场和主要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各解放区政府所办的商业贸易公司成为国营公司并迅速扩张。各个国营贸易公司大体在1949年第四季度至1950年第一季度的半年里相继成立。
国营外贸公司起初也来源于东北解放区和华北解放区的对外贸易公司,这些公司随着华东、华南的解放,业务不断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则转为国营贸易公司。1950年初,根据政务院统一财经的规定,机关、部队、学校所设商店也移交给国营贸易机构。
到1951年初,中央政府共成立了17个专业公司:盐业、百货、花纱布、土产、粮食、煤业、猪鬃、蛋品、茶叶、进口、皮毛、油脂、蚕丝、石油、矿产、进出口。加上一揽子公司、零售公司、信托公司、机构共5519处,人员共195027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如粮食、棉、纱、布、食用油、煤炭、盐、钢材、水泥、石油以及进出口贸易,基本控制在国营商业公司手中。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家控制市场的主要力量。
三、苏联移交、外国转让及其他来源的国营经济
根据1945年2月,美、英、苏三国首脑在克里米亚半岛雅尔塔签署的秘密协议,规定战后中国保证苏联在大连港以及中东铁路、南满铁路的“优越权益”,苏联租借旅顺港作为海军基地。同年8月14日,国民党政府和苏联签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接受了雅尔塔协议。《条约》规定:苏联的援助完全给予国民政府;苏联尊重中国在东北三省之完全主权及领土完整;外蒙古独立;中东铁路、南满铁路为中苏共有,共同经营;大连港为自由港;苏联有权在旅顺驻扎海空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49年12月,毛泽东访问苏联。1950年2月14日,在莫斯科签订《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同时,签订《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根据《协定》,苏联同意放弃在中国的特权,在1952年之前将中国长春铁路的一切权利和财产无偿移交中国政府。苏联军队自旅顺口撤退,中国政府偿付苏联自1945年以后在此处的建设费用。大连的行政由中国管辖,苏联在大连临时代管和租用的财产于1950年以内由中国政府接收。移交工作进行得比较顺利。根据《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和同日中苏两国政府的换文,于1950年内,苏联政府将大连市苏联方面临时代管或苏联方面租用之财产,苏联经济机关在东北自日本所有者手中所获得之财产,以及过去北京兵营的全部财产,均无偿地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此次苏联政府移交我国的财产共有302处,其中,工厂47处,电影院ll处,宅舍188处,仓库33处,地产23处。上述财产,属于苏联各地经济机关所有者共260处,属于秋林股份公司及其分布在各地的贸易机关所有者共24处。1952年,苏联将长春铁路的财产无偿移交给中国政府。这些财产包括:从满洲里站至绥芬河站及从哈尔滨到大连和旅顺口的铁路基本干线,连同服务于该路的土地,铁路建筑物与设备;车辆、机车、货车及客车车厢,内燃发动机列车、机车及车厢的修理工厂;发电站、电话所和电报所,通讯器材与通讯线路;铁路辅助支线,公务技术建筑物与居住建筑物;经济组织,附属企业及其他企业与机关,以及在中苏共管期间内购置、恢复和新建的财产。这些资产,都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经济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不少外商由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存有疑虑,纷纷抽逃资金,特别是朝鲜战争爆发以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中国实行了经济封锁和禁运,也导致了这些国家在华投资企业的困难,不少外资企业被中国政府征用或者自愿转让给中国政府。例如美孚石油公司、上海美商电力公司等企业就是通过征用方式转变为国营企业的;开滦煤矿、颐中烟草公司等企业则是通过转让的形式变成国营企业的。
四、实行清产核资和民主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营企业建立之后,不管是没收的企业、转让的企业还是来自解放区的公营企业,都因为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化而面临着清产核资和体制改造。例如:来自没收接管官僚资本的部分企业及汉奸、战犯和反革命分子的企业及股权,由于来源不同,所属系统复杂,再加上接管没收时的破坏(如人员逃走、帐册不全、资产损失等),接收时间的不一以及接收后为维持安定和生产继续没有进行较大的改革,因此,在产权关系上、在资产存量上都是一笔糊涂帐,需要加以清理;同时,来源于解放区的公营企业,是为了供给革命战争需要而建立发展起来的,一般企业规模不大,经营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军事性和供给制的特点,不重视经济核算(战争环境里不确定因素太多是主要原因),用当时的话说,就是“肉烂在锅里”,“利润多少都缴国库,核算不核算都一样”,需要加强经济核算。因此,当革命战争结束,全国转入和平和经济恢复时期以后,国营企业的清产核资和民主改革就提上了日程。
(一)清理公股公产,划清公私产权
国营企业的产生主要是靠革命手段没收接管过来的,由于其具体来源不同,没收时间不同,接管单位不同以及接管人员能力等种种差异,在没收接管的过程中,既存在着应没收而遗漏或隐匿的企业及资产,也存在着没收了不应没收的企业或资产的情况,尤其是存在于私人企业中的官股或官产,情况复杂问题也最多。针对上述问题,1951年2月4日,政务院制定并颁布了《企业中公股公产清理办法》,开始着手清理公私合营企业及含有公股公产的私营企业中的公股公产。
按照政务院的规定,公股公产包括:(1)国民党政府及其国家经济机关、金融机关等在企业中的股份及财产(包括贷款、垫款,以下同);(2)前敌国政府(指日本、德国、意大利)及其侨民在企业中的股份及财产;(3)已经或应依法没收归公的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其他在企业中的股份及财产;(4)解放后人民政府及国家经济机关、国有企业对上述企业的投资。“办法”还规定,由国家控股并拥有大部分股份的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对企业的投资,在计算股权时,作公股计算,但所有权仍属于该银行。针对其中第三个方面容易产生偏差的状况,政务院又专门发出“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该指示规定:(1)凡公私合营企业及私营企业中有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的股份和财产,应予没收时,必须报经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审核并转请政务院批准后,方得执行。(2)属于一般土匪、特务、恶霸、反革命分子在企业中的股份和财产,经县(市)人民法庭或人民法院判决没收时,须经省人民政府(或其特令指定之专署)批准执行,省(直辖市)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判决者,可直接执行。(3)过去经由县(市)人民法庭、各级人民法院判决或各级人民政府决定没收的上述两类财产,业经执行而无异议者,不再变更。据当时的材料看,这方面资产虽然在整个国有资产中所占比重不大,但是在需清理的公股公产中却占很大比重,尤其是第二类财产,相当分散、复杂。所幸在“镇反”运动中,政务院专门制定了没收反革命分子财产的详细规定。
公股公产的具体清理办法和程序为:由中财委按照企业性质及规模大小,分别指定主管机关或委托地方财经委员会指定主管机关负责进行。被指定的主管机关会同其他主管机关(如业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与私股代表协商清理股权、产权及改组董事会、监察人等机构的原则,拟具清理方案,报经中财委或地方财委批准或备案。关于清理原则,对于已经实行公私合营的企业,主要是在查清公私股权、资产的基础上,改组健全董监事会;对于含有公股公产的私营企业,则在查清公股公产后,按下述三种办法处理:(1)改组为公私合营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撤回公股纯由私人经营;(3)暂时维持现状,由交通银行掌握公股股权,或委托地方政府代为管理。
1951年2月9日《企业中公股公产清理办法》颁布后3个月后,据交通银行总管理处统计,全国2000余公私合营企业中,各地区查清情况报告中央者不过1252个单位,其中已清理完毕,成立董监事会正式公私合营或由一方撤股改组为公营或私营者,仅98个单位,其余正在清理或尚未进行清理。为了保证清理工作进行,中财委延长了清理期限,并制定了补充办法,如关于“公私合营企业股权侵占问题处理办法”、“关于清理公股公产指定主管机关的确定的指示”、“关于公私合营企业的领导及公股股权收益划分的补充指示”、“关于公股公产清理及领导关系划分的补充指示”等。
这次公股公产清理工作,本着公平合理、互不侵占的原则,力图严格清晰划分公私产权。例如原来政府曾决定解放前官僚资本企业之间以及其与国民党军政机关相互间的债权债务,均不清偿。但清理工作开始后,由于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尚有私股在内,与纯国有企业性质不同,因此决定对两行与已接管没收的国民党军政机关及官僚资本企业的债权债务仍进行清理,并制定了具体的办法。
(二)清产核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对如何管理国营企业缺乏经验,于是就将苏联实行的计划管理和经济核算制作为学习榜样。而要对企业实行计划管理和经济核算制,首先必须弄清每个企业的资产存量、流动资金需要额等基本情况。1951年4月,随着政治稳定,通货膨胀停止,企业的经济运行有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外部环境。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决定对国有企业进行“清产核资”。1951年5月至7月,中财委连续颁布了《关于国营企业清理资产核定资金的决定》、《国营企业资产清理与估价暂行办法》和《国营企业资金核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指示,要求对“所有中央及大行政区经营的企业,均应将实有一切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重新清理、登记、估价并核定其企业资金”。
为了进行清产核资,中央设立了全国清理资产核定资金委员会,并相应成立了地方及部门的下属机构。全国清产核资委员会清产核资和编制计划作为1951年9~12月份国营企业及领导部门的中心任务。
这次清理资产,是对全国国营企业1951年6月底的实有资产(包括账面资产和帐外资产)全部进行清理,并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重新估价。清理的具体办法是将实有资产划分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两部分,流动资产除包括原料、主要材料、购入半成品、辅助材料、燃料、在制品、成品、零星修理用的备品、包装器材、低值和易耗品、预付款、应收帐款、库存现金等项外,还包括资产效用时限在一年以下或虽在一年以上但价值在100元人民币以下的物品;易碎物品(如玻璃器皿等),则不论价值多少,均列入流动资产。
对固定资产的估价,是以1951年6月底的“重置完全价值”为标准,所谓重置完全价值,是指在1951年6月底条件下,获得该项资产崭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包括发票正价、税捐、佣金及运杂费等。在此基础上,扣除折旧或破损,即为该项固定资产的净值。流动资产的估价,亦以1951年底的重置成本为标准,即包括现价、税捐、佣金及采购运费等。关于土地的估价,国营企业的矿山、森林、池塘、油田、盐田、农田、牧场、铁路、公路等地产,除特殊经营的企业另作规定者外,如原系人民政府接管后投资购入或已经办理财务手续作为投资者,按实际投资额或原帐面额为土地价值,其余暂不估价(其地面工程则列入营造物资产内);对于房屋基地及其附属土地,原系人民政府接管后投资购入或其原已估价列入帐者,即以原帐面额为土地价值,其余未估价者,一律进行估价,估价标准则以当地政府机关所估定的地价为标准。对于公债、有价证券等,有时价者,按实价估列,无实价者,按实际情形酌量估价。
为了避免估价中的偏差,中财委规定:关于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1951年6月底价格标准,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测算办法,组织技术、财务、专家和了解情况的人员,共同妥善评定,由中央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该部门主要机器设备的价格标准及使用年限,对其他固定资产及流动资产的估价,亦应审定全国各地企业的价格标准,以避免高低不平。对于中央各部订立的标准,原则上统一使用,但各地可根据该标准,予以充实。
各企业在上报重估后的资产同时,对于截至1951年6月底的各项负债,亦应分列整理,一并上报。各企业资产经重估后,如重估价与原帐面额发生耗价或溢价差额时,应分别列入资产帐户与折旧准备及清产估价差额科目予以调整。经最后核准后,结转政府资金。
关于资金核定工作,中财委规定:国营企业应计算与核定的资金,包括固定资金与流动资金两种。由于固定资金在重估资产中已查清上报,因此核资的重点是企业的流动资金。中财委要求核算企业的下列流动资金定额:(1)原料、材料、燃料和辅助材料定额;(2)备品定额;(3)低值和易耗品定额;(4)在制品定额;(5)产品定额;(6)预付费用定额;(7)库存现金。此外,还要求按企业本身生产和财务计划及1951年6月底的资产负债实际情况,逐级严格计算并审核其最低必需的国家投资。对于季节性的生产或经营,以及其他特殊原因所需用作非正常周转的流动资金,则由国家银行短期信贷解决。核定资金以后,各企业将实行独立会计制度,并将企业金库制度,改为企业直接到银行实行结算。中财委还要求企业在核定资金后将多余的流动资金上缴,各部门可制定分期上缴计划。
国营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自1951年4月着手准备到1952年底基本结束,历时20个月,中央各部的清核工作多数在4个月内完成。至1951年12月全国开展“三反”运动[3]之前,中央重工业部、燃料部、纺织部、轻工业部、铁道部、交通部等直属企业及西北、西南两区国营企业的70-80%已基本完成了资产的清估。“三反”运动开始以后,清产核资工作基本停顿,至1952年6、7月间才恢复。“三反”以后,已完成核资工作的各部和大区又作了复查工作,军委后勤企业、东北行政区也布署了清产核资工作。资金的核定则于1953年年度经济计划制定时才最后确定。清估前,国营企业的帐面价值为45.33亿元,折旧值为3.72亿元,余值为41.61亿元;清估以后,重置价值为191.61亿元,基本折旧额为61.75亿元,余值为129.86亿元。两相比较,余值增加了88.25亿元。
这次清产核资,基本查清了国营企业的资产和经营状况(清估后的固定资产余值与清估前的账面余值相比,增长了112.08%),和初步解决了企业经营管理中资产管理中的混乱和财务管理中的违纪的一些问题,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营企业的经营管理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清产核资工作同时也暴露出国营企业在资产核定方面难以解决的问题:即如何化解国家作为资产所有者与企业作为资产使用者之间在清产核资中的不同利益动机;清产核资中出现的统一标准与实事求是的矛盾,固定资产折旧、大修理基金以及流动资产估价难以合理确定、流动资金定额如何科学确定等问题,往往是这一矛盾的具体表现。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矛盾并不突出。这次清产核资总的来说,还是比较准确合理的。
(三)国营企业的民主改革
为了将没收过来官僚资本企业和其他各种来源的企业改造成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企业,人民政府从1950年初开始,在这些企业中开展了民主改革,并相应建立了新的管理制度。
1、清除企业中封建残余制度、反革命分子和裁汰冗员。从1950年开始,政府对那些不是来源于官僚资本等没收和接管的“原封不动”的国有企业,进行了民主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为:在纺织企业废除“搜身制”、工头制;在煤炭企业废除“把头制”;各个企业进行人事调整,裁汰冗员。1950年10月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始后,各企业通过镇反运动,清查处理了企业内部的反动帮会组织、历史反革命分子和现行反革命分子。为了在镇反中搞好民主改革,中共中央于1951年11月5日又发出“关于清理厂矿交通等企业中的反革命分子和在这些企业中开展民主改革的指示”,要求在1952年年底以前,对国营企业内的残余反革命势力加以系统清理,对于所遗留的旧制度,实行适当和必要的民主改革,并提出了具体的办法和指示。1952年“三反”、“五反”运动[4]开展以后,国营企业又配合运动,在企业职工中开展了以清查经济方面违法行为(主要为贪污、占用、盗窃公物)的检举和自查运动。
2、建立民主管理制度。企业民主改革的另一个内容是建立起一套新型的民主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提出的企业改革口号是“经营企业化、管理民主化”。怎样实行管理民主化?当时主要作法是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会议。
1950年2月7日,《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学会管理企业》的社论。社论提出“在一切国营公营的工厂企业中,必须坚决改变旧的官僚主义的管理制度,实行管理民主化,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吸收工人参加管理,以启发工人的主人翁的觉悟,发扬工人的自觉的劳动热情,这是改造旧企业、管好人民企业的基本环节。”随后,中财委发出指示,要求各地立刻着手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会议,并重新印发了1949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在国营、公营企业中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与职工代表会议的实施条例”。
根据条例,企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企业上级管理机关领导下的企业行政组织,由厂长(或经理)、副厂长(或副经理)、总工程师、工会主席及其他生产负责人和相当于以上数量的工人职员代表组成。厂长、副厂长、总工程师、工会主席为当然委员,其他生产负责人参加管委会者由厂长报告上级机关决定。它的任务是根据上级领导机关的计划及指示,讨论决定有关本企业生产及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定期检查与总结工作。管委会以厂长(或经理)为主席,其决议以厂长(或经理)的命令颁布实施。如果管委会多数委员意见与厂长(或经理)不一致时,应执行厂长(或经理)的决定,但须同时报告上级裁决。
职工代表则由职工代表会议选举,每半年或一年选举一次,可连选连任,不称职者,亦可随时撤换之。管委会的人数,视企业大小而定,一般5至17人。职工代表会议听取和讨论管委会的报告,检查管委会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及指导作风,对管委会提出批评和建议,但是职工代表会议关于企业行政的一切决议,须经管委会批准,由厂长(或经理)以命令颁布后方为有效。职工代表会议同时又是企业工会组织的代表会议(或大会),企业工会对职工代表会议决议有全部执行之义务,没有上级工会的决定,工会不得改变职工代表会议的决议。
通过上述一系列的没收、转让以及清产核资和民主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企业很快就建立起来,并成为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
注释:
[1] 当时为了区别由中央政府管理经营的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管理经营的国有企业,又将中央政府管理经营的国有企业称为“国营经济”,而将地方政府经营的国有经济称为“地方国营经济”。
[2]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综合卷),中国城市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第198页。
[3] 即1951年中共中央在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反对贪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运动。
[4] 即1952年中共中央在全国大中城市开展的反对资产阶级的“五毒”(行贿、偷税漏税、盗骗国家资财、偷工减料、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