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人的“奢靡”观念及其演变
——基于地方志的考察

  近20年来,学术界对明清时期所谓“奢靡”问题的研究相当突出,除了传统的经济思想史继续探讨或时有涉及外,社会史、文化史、经济史等领域对此也予以研究。这一局面的出现有着深刻的学术与现实背景,既是对国外新兴学科的吸收与利用,也是对20世纪特别是80年代以来中国自身史学革新的继承与发扬;既有对历史的关注,也有对现实的关怀。但是,仔细回顾这些研究成果,可以发现篇目多、分歧不少,其中对明清人“奢靡”观念的专文讨论尚付阙如,这一基本问题的含混、搁置不能不说是造成一些学术争议的重要原因。毋庸置疑,对明清人奢靡观念的探讨应该成为其他相关研究的基础(注:详拙文《近二十年来有关明清“奢靡”之风研究述评》(《中国史研究动态》2001年第10期)。明清人在谈及这一问题时,还用“奢侈”、“奢华”、“华靡”等不同词汇,在针对不同的具体事项时,措辞与含义稍有不同,但在总体上并无质的差别,本文对此不作区分;当然“概念”不同于“观念”,但为了更有利于讨论的深入,本文还是从广义的奢侈观念予以分析。另外,讨论的时限也基本以鸦片战争为下限。)。

  另外,在对中国历史上奢俭之争、奢靡现象的研究中,人们习惯于以当时某些具有一定地位、一定影响的代表性人物的言论观念作为基本分析素材,这在经济思想史研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已有人对这一重“大儒”而轻“小儒”的做法表示批评,呼吁研究“不是思想家的思想”(注:林丽月:《陆楫(1515—1552)崇奢思想再探》,《新史学》(台北)第5卷第1期(1994年)。)。本文试图用集体观念言行、或者说更加接近于大众心理的方法来考察当时人们的思想观念及其演变,从而揭示这些代表性言论的思想文化氛围,在这方面卷帙浩繁的明清地方志不失为最具价值的分析资料。

  需要说明的是,明清人谈到奢侈、奢俭问题时,有时针对个人、家庭、社会或某一阶级与阶层,而有时是针对国家财政,本文的讨论一般不包括后者。

  一、明清人的奢靡观念

  在有关明清时期“奢靡”问题的研究中,具体、明确探讨“奢靡”观念者十分罕见,但若从各个论著字里行间所表达的思想观点分析,大致可以将其归纳为以下几种看法。

  (一)将高消费与“奢靡”问题相联系,甚至等同于“奢靡”,强调其消费与享受的一面,尽管有的学者没用“奢靡”等词,但亦说某些人“消费”“膨胀”(注:朱子彦、张洁明:《明清时期乌青镇的经济文化与社会风尚》,《学术月刊》1988年第12期。陈茂山:《浅谈明代中后期南京社会风气的转变》,《民俗研究》1991年第1期。王卫平:《明清苏州社会风尚的变迁——吴地民风嬗变研究之二》,《历史教学问题》1993年第4期;《清代吴地赌风述论》,《苏州大学学报》1993年第3期。王春瑜:《明代商业文化初探》,《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4期;《论明代江南园林》,《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3期;《明朝官场吃喝风考略》,《光明日报》1989年1月4日。唐文基:《试论明代统治集团的消费问题》,《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这种意见比较普遍,并有一定的影响,例如有人总结说,在个人消费问题上,人们习惯于把不断提高消费水平等同于奢侈浪费,并看成是资本主义的特征(注:黄焕山:《关于消费问题的几点认识》,《复旦学报》1985年第1期。)。

  (二)强调其反对或维护封建礼法与等级的一面(注:姜旭朝、万安培:《近代中国关于奢俭问题的论争及其历史经验》,《东岳论丛》1986年第1期;张仁善:《论清朝中期以后社会生活的反礼法趋势》, 《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2期; 邱仲麟:《明代北京的社会风气变迁——礼制与价值观的改变》,《大陆杂志》第88卷第3期,1994年。)。

  (三)认为奢侈与逾制有别,两者是不同层次的概念(注:常建华认为,奢侈与时髦逾制层次不同、互相推动,追逐时髦和违礼逾制在相当程度上是以奢侈为基础,奢侈则往往导致违礼逾制和追逐时髦(《论明代社会生活性消费风俗的变迁》,《南开学报》1994年第4期。);而高消费与奢侈也有差异,后者只是高消费的表现形式之一(注:王家范:《明清江南消费风气与消费结构描述》,《华东师大学报》1988年第2期;陈学文:《略论明中叶的生产观与消费观》, 《浙江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

  (四)极个别的论著曾直接提到“奢靡”的概念问题。

  余英时指出,英文的“luxury”固然可以翻译为中文的“奢侈”,但两者的涵义存在广狭之别,所占的位置和分量也有差异,前者在西方思想传统中的涵盖面、指涉面远比“奢侈”在中国为大,但中国传统的“奢侈”观念是什么则未暇论及(注:余英时:《士商互动与儒学转向——明清社会史与思想史之一面相》,辑入《近世中国之传统与蜕变:刘广京院士七十五岁祝寿论文集》,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8年,第3—52页。)。汪士信解释为,“所谓奢靡,无非是‘衣服屋宇,穷极华靡;饮食器皿,备求工巧;俳优伎乐,恒舞酣歌;宴会戏游,殆无虚日’这四项”(注:汪士信:《乾隆时期徽商在两淮盐业经营中应得、实得利润与流向试析》,《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3期。

  汪文并未注明资料出处,实际上这几句话很可能出自萧奭《永宪录》卷2,雍正元年八月上谕,“然奢靡之习莫甚于商人,内实空虚而外事奢侈。衣服屋宇,穷极华丽,饮食器皿,备求工巧。俳优伎乐,醉舞酣歌,宴会嬉游,殆无虚日。甚至悍仆豪奴,服食起居,同于仕宦,越礼犯分,罔知自检,各处昏然,淮扬尤甚,使愚民尤而效之,其弊不可胜言。尔等既司盐政,宜约束商人,省一日之靡费,即可以裕数日之国课,且使小民皆知儆惕,敦尚俭约。”(中华书局,1959年,第135页)不过雍正上谕更加强调所谓奴仆的越礼犯分之举,从《清实录》所载该上谕的全文可知(文字与《永宪录》稍别),雍正帝的落脚点是要求人们循礼安分,不致僭越,商人减少自己各项消费以增加国家收入(《清实录•世宗实录》卷10,雍正元年八月己酉)。故萧奭将此上谕题名为“谕盐商崇节俭以输国课”。)。这种从原始文献入手分析“奢靡”概念无疑是正确的,但这里资料所反映的并不足以体现当时人们的奢靡观念。欧阳卫民认为,大体上中国古代奢俭的划分有两种基本标准,一是是否超越自身等级标准,二是消费品对主体是否绝对需要(注:欧阳卫民:《中国消费经济思想史》,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年,第35页。)。应该说这种概括是有见地的,但若从明清的大量文献分析,尚有进一步补充的必要。陈国栋定义为:在社会安定的状态下,当平均产出超过维持生命所需时,个人所得可以去消费一些非必要的商品或劳务,这种非必要的消费即为“奢侈性”消费,它基本上是以整个经济社会为参照,即以整个社会大多数人都加入非维生所必要的消费为准;而所谓的“维持生命所需”原本是指生理上的构成一个特定热量的食物,在人类社会当然也包括一些必须的心理性与社会性消费(注:陈国栋:《经济发展、奢侈风气与传统手工艺的发展——以明代为中心的例证》,辑入曹添旺、赖景昌、杨建成主编《经济成长、所得分配与制度演化》,台北中研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1999年,第43—76页。)。这种从严格的现代概念进行“经济”分析未尝不可,事实上也取得了发微阐幽之效,但明代人的奢侈概念是什么,作者并未论及。

  最近已有人在文章中讨论“清前期”“奢俭观念的变更”问题,即“‘节用’不利于生产发展”而“奢靡有利于就业”。不过作者同时认为,若理性分析,“奢靡则是一种病态的消费”(注:李景屏:《清前期社会风气的变化及其影响》,辑入朱诚如、王天有主编《明清论丛》第2辑,紫禁城出版社,2001年,第379—385页。)。

  应该说这种对时人“观念”的分析已触及有关“奢靡”研究的基本问题。但是,全文所用史料依然主要是具有一定影响的代表性人物的言论,而且就文中所说的这种“变更”而言,事实上早在清代之前就已出现,并且当时人肯定奢侈是有条件的,不是毫无保留地绝对接受,更何况时人原本的、完整的奢靡观念是什么?除了这里所说的变更外,还有哪些变更?这些问题文章并没有给出解释。

  若利用地方志、结合其他资料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明清人的“奢靡”,观念通常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界定的。

  (一)就某事项的花费多寡而言,指花费超过该事项的基本需要。所谓基本需要一般是指当时官方规定或民间正统、传统思想认可的需要标准,既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也因不同的阶级、阶层而有区别(注:例如在定远县,“民间皆用布帛,惟绅士及仕宦家时或有用绸缎者,贫女类著草花,贵家女亦只著翠花一二朵,尚素妆,不闻有饰金玉者;有之,群笑其奢靡……”嘉庆《定远县志》卷17《风俗志》,1963年泰州古旧书店重抄本。),超过此标准就是奢侈、挥霍,甚至是暴殄天物。

  嘉靖《雄乘》记载当地的风俗变化时写到:“成化弘治间,俗尚勤俭,民多殷富。男务耕读,女务蚕桑,服以木绵,屋蔽风雨,虽大族巨商,婚不论财,速客以八簋为上,酌以大斗,三行五行即止,是以民无游食,官多远久。今也不然矣,是故一遇荒歉,虽富室亦称贷以卒岁,他可知已,观风者逆流穷源长为太息”(注:嘉靖《雄乘》卷上《风土第三•俗尚》,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这里界定成弘年间本地民风勤俭,其中将民间屋舍的规模、功用概括为遮蔽风雨即可,至嘉靖年间,当地的风尚发生变化,言外之意建屋筑舍已超过了遮风蔽雨这一标准,勤俭之风不存,只不过未用奢侈一词罢了。至隆庆年间,与其相隔不远的赵州州志有十分相似的记载,但也存在不同之处:“闻诸父老言,成化弘治间,俗尚勤俭,民多殷富。男务耕读,女务蚕桑,服蔽身体,屋蔽风雨,婚不论财,筵不尚华,妆亦甚朴素,是以民无游食。今也不然矣,一遇凶荒,虽号为富室者,亦称贷以卒岁,其他可知已。去侈求俭,有望于上之人操舍而风励焉”(注:隆庆《赵州志》卷9《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两相比较,至少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除了肯定“屋蔽风雨”这一标准外,将《雄乘》的“服以木绵”代之以“服蔽身体”,即民间的穿衣筑舍只是为了达到蔽体遮风而已;其二明确指出隆庆年间俗尚奢侈,不然方志的作者何以有“去侈求俭”的要求与呼声呢?

  与华北平原相比,东南沿海闽粤等地的消费也有高低多寡之别,例如在穿戴方面,福建地方志的作者认为,百姓除了穿衣之外也需要其他服饰,但也有一定标准,即首饰满足基本需要、衣服可供平常更换,不可求多炫耀,以致“奢靡”,新婚之日新娘更衣不仅毫无需要,且属荒诞不经,“奢靡,家之蠹也,妇人首饰取足以备礼而止,俗有过求其华美者,必竭蹶经营,否则人竞笑之,殊为鄙陋;衣服取足以代换而已,俗有夸多斗靡者,于舅姑飨妇之日,终席之间换衣数袭,最为怪诞”(注:嘉庆《云霄县志》卷3《民风》引“府志”,1935年铅印本。)。广东《澄海县志》认为当地一些人在衣饰方面的装扮已经超过了御寒蔽体这一基本需要,“富家衣被罗纨……冬月披裘,聊以饰观,非御寒所必需也”。当地风气不淳、俗尚“奢侈”,带来了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颇尚奢侈,衣饰器皿务为华丽,以致物价腾踊,奇赢辐辏,人稠土满,生计渐艰,可厪杞忧者也”(注:乾隆《澄海县志》卷19《崇尚》,1959年油印本。)。可见在服饰等方面,尽管不同地区及阶级阶层间存在差异,但某事项的花费是否超过该事项的基本需要或一般所认为的需要标准,这一奢靡观是一致的。

  饮食方面也是如此。万历《通州志》记载,当地以前“庶氓之家终岁不燕客,有故则盂羹豆肉相招一饭,不以为简也。贵家巨族,非有大故不张筵”。若有宴请,也“不求丰腆,相与醉饱而别以为常”。可惜今昔不同,“今乡里之人,无故燕客者,一月凡几,客必专席,否则耦席,未有一席而三四人共之者也。肴果无算,皆取之远方珍贵之品”,不仅宴请频繁,而且显然已超出“醉饱”这一标准(注:万历《通州志》卷2《疆域志•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福建建阳,康熙县志认为这种现象即为侈靡的表现,甚至是暴殄天物,“迩来骛于浇漓,渐于侈靡……盘飧以水陆为华美,暴殄不休,至使一食残杀多命而侈饾饤之巧”(注:康熙《建阳县志》卷1《舆地志•风俗》,康熙四十二年刊本。)。其他县志也持如是看法(注:例如嘉庆《于潜县志》卷9《风俗志》:“饮食款客,竞务丰腆,遇喜庆事, 多宰羊豕,大脔累累盈盘,饮酒以献酬交醋(错)为敬,多有留连永夕者,具足觇人情之厚,然未免过縻矣”。嘉庆十七年活字本。)。

  不过一般的饮食之类属于日常消费,而婚丧等与此不同,作为上对父母养老送终、下对子女成家立业的人生大事,其重要性非同一般,在当时人看来因经济原因而造成迁延将就、有失体面是不能容忍的,其中需要的钱物也非日常普通消费可比,铺张求盛时或有之,地方志该方面的记载俯拾即是。海澄县志就认为当地婚礼“侈靡”,其中包括嫁妆破费多,主张引以为戒、加以制止,“过于侈靡,风不可长耳。嫁女装资浪费,尤所宜戒”(注:乾隆《海澄县志》卷15《风土》,乾隆二十七年刊本。)。枣强县志亦认为当地婚丧消费过多,古朴之风渐改,“豪富之家有以数百金作嫁资者,非复曩昔之朴俗矣。毕婚后,女家之费恒数倍于男家”;“丧……富室盛设仪文,颇多浮费”。南宫县志类是(注:嘉庆《枣强县志》卷6《风土志》,嘉庆九年刊本。

  道光《南宫县志》卷6《风土志•风俗》载:“其初犹朴略,后则盛陈乐部仪从至百余人,妆奁动值数百金,非复曩昔之朴俗矣”;丧“富室或盛设仪文,颇多浮费”(道光十一年刊本)。许多地方志均以婚丧等方面超过一定限度的过多消费作为奢侈浪费的典型,批评“婚丧之费尤侈”(注:乾隆《金山县志》卷17《风俗》,1929年重印本;又见嘉庆《上海县志》卷1《风俗》,嘉庆十九年刊本。)。尽管与衣食住居相比,婚丧祭奠有其特殊性,但在该方面的花费是否超过基本需要及超过一般所认为的各层次的需要标准,这一奢靡观并无二致。而商人等因财力相对丰厚,各方面的消费常常被视为奢侈的典型,“盖自元氏海运以来,太仓最为富庶,税家漕户各以豪侈相高,习染成俗,朱长文所谓营栋宇,丰庖厨,嫁娶丧葬,奢厚逾度,损财无益之地,蹶产不急之务者,是诚有之”(注:嘉靖《太仓州志》卷2《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在传统的奢靡观看来,这种超过基本需要的过多消费势必酿成不良后果,“宁夏自正德迄今,服食以靡丽相竞,财用以浮费渐耗”(注:嘉靖《宁夏新志》卷1《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 “习渐奢侈,浪费者因而破产”(注:嘉庆《浦城县志》卷6《风俗》, 嘉庆十六年刊本。)。

  以上地方志作者的这种奢靡观一向很少受到人们重视,而我们经常引用的某些文人的奢靡论述与此如出一辙,只是详略不同而已。明末清初的叶梦珠写到,“缙绅之家,或宴官长,一席之间,水陆珍羞,多至数十品。即庶士及中人之家,新亲严席,有多至二、三十品者,若十余品则是寻常之会矣”。尽管顺治初年有所收敛,“然识者尚不无太侈之忧”,“及顺治季年,蔬用宋式高大酱口素白碗而以冰盘盛漆案,则一席兼数席之物,即四五人同席,总多馂余,几同暴殄”(注:叶梦珠:《阅世编》卷9《宴会》,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193页。)。在叶氏看来,筵席食品满足餐饮即可,一味地追求丰盈精巧,不仅是奢侈浪费,甚至是暴殄天物。后来陈宏谋亦持同样观点,“宴会所以合欢,饮食止期适口,何乃争夸贵重,群尚希奇,山珍海错之中,又讲配合烹调之法,排设多品,一席费至数金,小小宴集,即耗中人终岁之资,逞欲片时,果腹有限,徒博豪侈之名、暴殄之孽”(注:陈宏谋:《风俗条约》,《清经世文编》卷68《礼政十五》,中华书局,1992年,第1684页。)。生活于乾道年间的钱泳亦将此视为“骄奢”的典型,“其暴殄之最甚者,莫过于吴门之戏馆。当开席时,哗然杂还,上下千百人,一时齐集,真所谓酒池肉林,饮食如流者也。尤在五、六、七月内天气蒸热之时,虽山珍海错,顷刻变味,随即弃之,至于狗彘不能食”(注:钱泳:《履园丛话》卷7《臆论•骄奢》,中华书局,1979年,第192页。)。易宗夔也说盐商,“竞尚奢靡,凡宫室饮食衣服舆马之所费,辄数十万金”(注:易宗夔:《新世说》卷7《汰侈第三十》,上海古籍书店,1982年,第35页。)。在其他方面也是如此,范濂《云间据目抄》认为,“隆万以来……纨绔豪奢,又以椐木不足贵,凡床厨几棹,皆用花梨、瘿木、乌木、相思木与黄杨木,极其贵巧,动费万钱,亦俗之一靡也”(注:范濂:《云间据目抄》卷2《记风俗》,《笔记小说大观》第6册,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5年,第509页。)。

  总之,这种超过某事项基本需要的奢靡观,贯穿于明清时期的众多地方志中,是方志作者的一般共识,明清不少私人文集对所谓“奢侈”现象的记载与评论,正是立足于这一基本认识与观念,这在人们经常引用的魏源的一段话中得到了最清晰的体现:“万事莫不有其本,守其本者常有余,失其本者常不足。宫室之设,本庇风雨也,饮食之设,本慰饥渴也,衣裳之设,本御寒暑也,器物之设,本利日用也。风雨已庇而求轮奂,轮奂不已而竞雕藻,于是栋宇之本意亡。饥渴已慰而求甘旨,甘旨不已而错山海,于是饱腹之本意亡。寒暑已卫而辨章服,章服不已而尚珍奇,于是裘葛之本意亡。利用已备而贵精丽,精丽不已而尚淫巧,于是治器之本意亡。”(注:魏源:《默觚下•治篇十四》,《魏源集》上册,中华书局,1976年,第71页。)可见魏源在这里将是否超过某事项的基本所需作为划分奢、俭的标准。

  (二)是就某事项的合理性而言,指当时官方规定或民间正统思想认为某些不正当、不应有的消费项目与活动。如果说上述是否超过需要标准是以事项的花费多寡为核心的话,这里则又侧重事项的性质。

  如赌博嫖妓,是不正当、应禁止的活动事项。一些地方志将其视作奢靡风气的伴生现象或其表现形式之一,例如,琼州定安“颇习华靡,事赌博”(注:正德《琼州台志》卷7《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兖州单县“成化后,俗渐奢侈,逞忿健讼,邑之东南,地接三省,势界两河,聚赌谋盗,时亦有之,迩来严禁,民渐归化”(注:万历《兖州府志》卷31《风俗》单县,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而某些方志作者认为奢侈风习中包括赌博则是确凿无疑的,如崇安县志即认为宿娼赌博是风尚奢淫的表现,“星村茶市,五方杂处,物价昂贵,习尚奢淫。奴隶皆纨袴,执事江西及汀洲(州)人为多,漳泉亦间有之……五月后,各赍余橐,聚赌宿娼,转瞬成空,饥寒并至,鼠窃狗偷,往往而有,甚者,白昼攫金,聚啸岩穴,不可不预防也”(注:嘉庆《崇安县志》卷1《风俗》,民国年间油印本。)。

  长泰县“服食器用,侈靡相高,淫佚赌博,不事生业”(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1101《漳州府风俗考》,中华书局、巴蜀书社,1985年,第17589页。)。这种追求衣食声色往往被作为奢侈的典型,“世禄之家用多僭侈,日以肥甘适口,绮縠饰躬,声妓自娱”(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155《宣化府风俗考》,第9145页。)。

  在一些私人文集中亦持同样观点,如人们熟知的钱泳《履园丛话》,即以这种吃喝嫖赌的生活方式作为风尚奢靡的具体体现,“近时俗尚骄奢,挟妓饮酒,殆无虚日”(注:钱泳:《履园丛话》卷21《笑柄•镶边酒》,第566页。)。易宗夔《新世说》也认为奢侈是好声色,“吴三桂奢侈无度,后宫之选,殆及千人”(注:易宗夔:《新世说》卷7 《汰侈第三十》,第31页。)。

  骄奢淫逸、醉生梦死被纳入奢靡在今人看来倒易理解,不过在当时,一些与官方正统思想不相容的活动如迎神赛会、演戏娱乐等也被视作奢靡,与嫖妓赌博性质类似。苏州府,“吴俗信鬼崇巫,好为迎神赛会。春时搭台演戏,遍及乡城;五六月间妄言五方神降灾祲,或奉刘猛将以祈田事,广募金钱哄动闾里,郡无赖推一人为会首,毕国经营,百戏罗列,声容竞异”,被讥讽为“淫靡”(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676《苏州府风俗考》,第13856页。)。康熙《宁化县志》的作者感慨:“岁时鲜竞乎汰侈,服饰弗流于奢僭,冠婚丧祭间用古礼。噫!吾闻其语而已……启祯之交,游娼以宁为钱窟,倚门数十,不给佐觞,孟夏龙舟水过,多以小舟代园馆,鱼缕清醪,必水滨是问,二五一艇,歌笑隈渚,不以妨眉桎足为苦,而以溪风暂拂为乐……岁十二辰,而迎神之会有五,饰戏放灯,煎沸昼夜,五十年来,灯则随月更变,剪缯劈彩,撰意肖物,俨如图画,即谓甲天下可也”(注:康熙《宁化县志》卷1《风俗》,同治八年刊本。)。当然我们也应该承认,当时认为合理的在今天看来未必如此,例如康熙《诏安县志》对本县“著姓未构华堂,而经营家庙”(注:康熙《诏安县志》卷3《方舆志•风俗》,同治十三年刊本。)表示赞赏,现在看来显然是本末倒置。

  这种属于奢侈之列的活动与事项并不局限于吃喝嫖赌等。在其他方面,例如康熙《汾阳县志》说:“乃今民间竞务奢靡,建淫祠,崇鬼事,媟亵不经之费,动千百计,财匮而俗亦敝矣”(注:康熙《汾阳县志》卷4《风俗》引知府赵乔年《风俗利弊说略》,康熙六十年刊本。)。康熙《南安县志》抱怨当地丧事“多用浮屠,功果之费用数倍于祔身”(注:康熙《南安县志》卷19《杂志之二》,康熙十一年刊本。)。道光《泰安县志》说当地民风华靡夸耀时写到,“而最甚者,丧葬之靡文也,冥器刍灵,楮马俑车,备极工巧,至殡期,盛集优伶,杂以角抵,墓门棚彩,干霄入云,所费动逾千金,夫孝子仁人之用心,附身附棺,必诚必信已耳,悦人耳目奚为哉”(注:道光《泰安县志》卷2《方舆志•风俗》,同治六年刊本。)?认为其所花费的事项等与丧事所应禀承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

  仅就事项本身而言,究竟哪些事项属于奢侈之列,在明清时期的一般认识中并无完全统一的界限,但沉溺酒色等属于奢靡是毋庸置疑的。结合以上分析可见,明清人的奢靡判断中不仅包括有事项花费的多寡,而且有事项本身的合理性问题。

  (三)是就某消费、事项与个人(或部分人)的收入相比较而言,指该消费与其收入不相称、甚至超过了其支付能力。

  万历《兖州府志》记载定陶县时写到,“国初宫室尚朴,服不锦绮,器用陶瓦。成化以后,富居华丽,器用金银,陶以翠白,市井有十金之产,辄矜耀者有之”,将不思积蓄、与个人收入不相称的消费称作炫耀矜夸,但没有直接用奢侈一词。但随后记载城武县时写到,“迩来不事储蓄,宾客馈遗,流于奢侈”(注:万历《兖州府志》卷31《风俗》定陶县、城武县。)。已明确将其归于“奢侈”之列,明清时期的不少地方志即持如是观点。嘉靖《郾城县志》:“轻财纵奢,不知预防,百顷之家,无三年之蓄,一有旱荒,轻去其土”(注:嘉靖《郾城县志》卷1《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嘉靖《夏邑县志》:“但习渐奢靡,家鲜积藏云”(注:嘉靖《夏邑县志》卷1《地理志•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太原府原本风尚俭朴,后来“颇习侈靡,省会男子,不务蓄积,数金之家,尽炫耀于服饰”(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301《太原府风俗考》,第10476页。)。康熙《巢县志》指出正德嘉靖间,“房舍服饰颇务华侈”,饮食“品列渐多”,“家多无盖藏矣”,至清代,“田未百亩,便耻耰锄,家余斗筲,竞事华侈,野多袖手之夫,宴会求丰,室有颦蛾之女,服饰竞丽,风习相沿”(注:康熙《巢县志》卷7《风俗》,康熙二十年抄本。)。“迩年以来,婚娶论财,丧葬奢靡,室囿多穷壮丽,至有室未完而家遂空者,少年得分银尺布,即弗计蔬馔”(注:嘉靖《翼城县志》卷1《地理志•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清代地方志普遍对这种所谓不思积蓄、收支背离的消费持强烈的批评态度,并将其视作奢靡风气的具体内容之一,“务华外而枯中,策肥曳绮者家率无担石蓄焉”(注:康熙《灵寿县志》卷1《地理志•风俗》,康熙三十五年刊本。)。其中商人等被作为批判的典型,说他们“一切服食嫁娶丧葬诸事,虽竞尚靡侈,而亦非真为家拥厚赀者”(注:《福建通志》卷55《风俗》福州,同治十年重刊本。)。嘉庆《东台县志》记载:“各场灶贪煮盐之利,有恒业而无恒产,好逸恶劳,贸易不轻去其乡,以游荡酒食相征逐,阛阓通衢多茶坊酒肆浴湢,而城市之间,踵事增华,近有小扬州之目,縻费不下数千金……所以朝富暮贫,暗为消长,安望其有三年九年之蓄哉”(注:嘉庆《东台县志》卷15《风俗》,嘉庆二十二年刊本。)。

  这里所指的奢靡,可分为与其他富庶地区或富有者攀比这两种情况。与其他地区相比,万历《江浦县志》说,“然勤俭之习,渐入靡惰,农不力耕,女不务织,习于宴起,而燕游服饰强拟京华”(注:万历《江浦县志》卷4《舆地志•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

  在福建,“福、兴、泉、漳四郡,用物侈靡,无论其他,即冠带衣履,间动与吴阊杭越竞胜,不知彼地之膏腴,此方之瘠薄,财力之难以与也久矣”(注:郭起元:《论闽省务本省用书》,《福建通志》卷55《风俗》福州。)。更多的是与本地的富裕者比较,崇祯《郓城县志》记载,“迩来竞尚奢靡……贫者亦槌牛击鲜,合飨群祀,与富者斗豪华,至倒囊不计焉”(注:崇祯《郓城县志》卷7《风俗》,崇祯七年刊本。)。康熙《南安县志》认为奢侈消费的始作俑者是富豪,以致贫民不顾其收入而竞相仿效,如婚礼方面“但多尚华侈,殷富之家,既喜夸耀,而善作淫巧者又逐时习,复导其流而波之,裂缯施采,雕金镂玉,工费且数倍,贫者鬻产以相从,特习俗不古,挽回为难耳”(注:康熙《南安县志》卷19《杂志之二》。)。枣强县志亦认为富者诱导,贫者渐趋奢侈,“无何富者竞骛奢华,民亦骎骎效之,至有美一日之观而竭半岁之储者,盖慕昔人文物之名,不自知其入于淫靡矣”(注:嘉庆《枣强县志》卷6《风土志》。)。

  明晰这一点对深化明清奢侈观念的认识极为重要。由此可见,实际上当时“奢侈”之说即就经济方面而言也是更加针对贫穷之人、或相对落后之地,至于真正“收入”高、生活奢侈的达官贵人与富豪等似乎倒有可以原谅的余地。

  与大量的地方志相比,一些私人文集的记载更为详细。姚世锡《前徽录》记载自己家乡的风俗变化时写到:“康熙乙卯年,先中翰公宴新太守陈公一夔,锡亲见呼杨姓庖人戒之曰:我每簋纹银四分,汝须加意丰洁,俱用可二新碗,不可苟简草率。宴太守之席不过如此。相去未及六十年,竟以可二为家常日用之器,设有用以供客者,咸嗤为村俗鄙吝,动辄用大五簋,每肴非数百文不办,一席之费,或至三四金,而恒产不及前人十之二三。衙役之侈靡僭越,更不可枚举。风俗颓坏,何时得返朴还醕哉。”(注:姚世锡:《前徽录》(不分卷),《笔记小说大观》第9册,第343页。)龚炜在《吴俗奢靡日甚》一篇中也有如是记载:“吴俗奢靡为天下最,日甚一日而不知反,安望家给人足乎?予少时,见士人仅仅穿裘,今则里巷妇孺皆裘矣;大红线顶十得一二,今则十八九矣;家无担石之储,耻穿布素矣。”(注:龚炜:《巢林笔谈》卷5《吴俗奢靡日甚》,中华书局,1981年,第113页。)明人顾起元对南京风尚奢侈颇有微词,“是以生计日蹙,生殖日枯,而又俗尚日奢,妇女尤甚。家才儋石,已贸绮罗;积未锱铢,先营珠翠。每见贸易之家,发迹未几,倾覆随之,指房屋以偿逋,挈妻孥而远遁者,比比是也”(注:顾起元:《客座赘语》卷2《民利》,中华书局,1987年,第67页。)。上述内容大致局限于衣食方面。其他方面,陈宏谋说江苏“惟是相尚纷华,徒事巧饰,止顾目前,罔思日后”;嫁娶“奢侈徒耗物力,自行聘以及奁赠,彩帛金珠,两家罗列,内外器物,既期贵重,又求精工。迎娶之彩亭镫轿,会亲之酒筵赏犒,富贵争胜,贫民效尤,揭债变产,止图一时美观,不顾八口家计”(注:陈宏谋:《风俗条约》,《清经世文编》卷68《礼政十五》,第1684页。)。就连康雍二帝亦持如是观念,康熙南巡时就指出:“南人习俗奢靡,家无储蓄,目前经营仅供朝夕,一遇水旱不登,则民生将至坐困,苟不变易陋俗,何以致家给人足之风?”(注:《清实录•清圣祖实录》卷139康熙二十八年二月乙卯。)雍正帝也说:“夫节俭之风,贵行于闾里,而奢靡之习,莫甚于商人,朕闻各省盐商,内实空虚而外事奢靡”(注:《清实录•清世宗实录》卷10雍正元年八月己酉。)。

  可见在明清人“奢靡”观念的判断中,除了事项本身的合理性与其花费是否超过基本需要之外,也包括某消费与消费者当时、当地的收入是否相称这一标准。若此则可以说,即使某事项是合理的、且就该事项本身而言其消费也是适度的,但如果与自己的收入不相称也是奢靡的。

  (四)是就消费者的心理与消费项目、某些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而言,前者是指消费者竭力追求攀比、与他人相竞,热衷于浮夸炫耀;后者是指某事项仪式诡异繁琐。

  在不少明清地方志中,对当地奢侈的判断就是基于消费者炫耀攀比这一心态而展开的,也就是说其心态是某些人或当地奢侈的构成要素之一。隆庆《仪真县志》载:“婚丧宴会,竞以华缛相高,歌舞燕游,每与岁时相逐”(注:隆庆《仪真县志》卷11《风俗考》,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明代上海,“右族以侈靡争雄长,燕穷水陆,宇尽雕镂,臧获多至几百指,甚者厮养舆服,或至凌轹士类”(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696《松江府风俗考》上海县,第14030页。)。皋县“富家巨族竞以华侈相高”(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760《扬州府风俗考》,第14559页。)。认为竭力炫耀、互相攀比即是侈靡。

  古埭县“习尚之靡”,“流于奢矣”,“称为小扬州”,“衣冠竞尚华丽……以夸耀于闾里。至民间寻常宴会,罗列盛馔,山珍海错必备,非以敬客也,徒夸豪举耳”(注:乾隆《续石埭县志》卷2《风土志•风俗》,1935年铅印本。)。泰安县“庶民之家莫不骛华靡以相夸耀,近日尤甚”(注:道光《泰安县志》卷2《方舆志•风俗》,同治六年刊本。)。太平县“迩来趋华竞靡,日即浇漓”(注:道光《太平县志》卷3《坊里志•风俗》,道光五年刊本。)等等。

  这种攀比炫耀在婚丧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成为某些地方志指责当地风习奢靡的主要方面。如山西介休县的“闹丧”,“将葬前数日,遍粘讣纸,先一夕灵案前,盛陈祭品,鼓吹参灵,次晨发引,诸亲毕集,丧仗列衢,至数里而遥,祭筵或数十桌,远近观者如堵,名曰闹丧,此富贵之家奢靡相尚,虽千金不恤也”(注:乾隆《介休县志》卷4《风俗》,乾隆三十五年刊本。)。广东澄海有所谓的“闹夜”,且亲朋相助,以相夸耀,“丧则裂帛散宾,盛筵款客,送葬至墓所,鼓乐优觞,通宵聚饮,谓之闹夜。旦复设膳,不惜罄财力为之,丧主不给,则亲朋代席,竞夸奢靡以为豪举”(注:乾隆《澄海县志》卷19《崇尚》。)。有些地方在婚丧方面都很突出,如晋江县“婚嫁颇尚侈观……居丧之奠,胪列豆边,高堆酢牒,亲宾飨胙,不讳醉饱,乡村下屋,亦视兹为送死大事,以不能广致新宾为羞”(注:乾隆《晋江县志》卷1《舆地志•风俗》,1945年铅印本。)。又如滕县,“其人竞相尚以靡侈,婚丧家用妓乐,纳采奁具殡葬之物以多为美”,“楼室车骑争为花巧而无盖藏”(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230 《兖州府风俗考》滕县,第9825页。)。

  另外,事项本身虽属必要,但其仪式不合情理或过于繁琐复杂,也被视为风气奢侈的主要方面之一,如说“丧礼靡侈,用音乐”(注:嘉靖《青州府志》卷6《地理志•风俗》引《安丘县志》, 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而诵经演戏等也与正统的丧礼相违背,对其禁止也成为整治风俗、严禁奢侈的一种方式,有资料记载:“嘉靖戊子,监察御史刘谦亨等奏,为禁奢侈以正风俗事,内开:丧葬之家,肆筵裂帛,扬幡结彩,崇僧道诵经,聚优伶为戏,恬不为怪,乞要禁革,通行天下。”(注:嘉靖《蕲州志》卷1《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上杭县志曾说本地婚姻“习尚矜夸,华靡相耀”,“凡二姓结姻,女家先令媒妁诣男家议聘礼,始具女子庚帖,男家送聘,名出红婚;继送礼,名逑成;后又送礼,名过汤;将婚,送礼,名报日;及吉,遂豚酒,名催妆;成婚先一日,女家送奁具到男家。至日,男之父醮其男诣女家亲迎,行奠雁礼,女家迎婿立饮,与婿簪花挂红,女之父母醮其女升舆,就亲党中延男女各二,送至婿家,合卺礼成,女眷旋回,婿家设席款男眷,夜分乃散。越三日,新妇庙见,拜舅姑及家长毕,女家即邀婿女归门,并邀婿之父。次日,复邀婿之母,皆专致敬,大概烦琐而靡。”(注:乾隆《上杭县(赵)志》卷1《风俗》,乾隆十八年刊本。)丧葬方面,如清泉县“处亲丧者……其奢者,作五日或七日道场,召亡交赦破狱诸科,或百日而大荐,或周年而大荐,或三年焚灵而大荐,皆用僧道”(注:乾隆《清泉县志》卷2《地理志•风俗》,1980年衡阳市博物馆、图书馆铅印本。)。

  这种奢侈观又可以通过一些地方风俗淳朴的说明得到反映。于潜县志与济阳县志的记载就比较典型,前者说当地无浮夸之风,“衣著恒从朴素,绅士不过布衣,迩来少事华美矣。然随常家居,被褐者十居八九,妇女妆饰不尚铅华,裙布荆钗古风可见,较时俗之浮夸相去远矣”(注:嘉庆《于潜县志》卷9《风俗志》。)。后者称当地粗衣淡食,绝无靡丽之观,“今试言其近古者,则士多敦厚自守,无斗讼武断恶习,田野男妇粗衣粝食,无浮华艳冶之态,工多椎鲁,不尚奇技淫巧,商所货,皆布帛菽粟,绝无纤靡绮丽之观,是其俭朴有余也”(注:乾隆《济阳县志》卷1《舆地志•风俗》,乾隆三十年刊本。)。

  一些私人文集也持如是奢侈观,例如明人归有光认为竭力炫耀即是侈靡:“俗好偷靡,美衣鲜食,嫁娶葬埋,时节馈遗,饮酒燕会,竭力以饰观美。”(注:归有光:《震川集》卷11《送昆山县令朱侯序》,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254页。)

  由此看来,明清人对奢侈的判断,已由事项本身进一步深入到事项的某些仪式,由对消费者行为与消费品的考察以至于考察消费者的心态。

  (五)是指从事或过多地从事工商活动与服务行业,也包括在其他方面追求财利。由于工商业者往往被视作追求财利、过着奢侈生活的典型,所以在明清人的观念中,其与奢靡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注:即使以“儒而好贾”的徽商而言,对他们所谓奢侈生活的指责也不绝于书。不过方家已深刻指出,他们的绝大部分利润实际上为封建政府所掠夺,徽州盐商的所有消费只占其应得利润的极小一部分。参见汪士信《乾隆时期徽商在两淮盐业经营中应得、实得利润与流向试析》,《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3期。)。

  明清不少的地方志在风俗记载中大都禀承“国奢则示之以俭,俭则示之以礼”这一原则(注:出自《礼记•檀弓下》。如康熙《常州府志》卷9《风俗》,光绪十二年刊本;乾隆《将乐县志》卷1《风俗》,据抄本;等等。),认为当地民风若不是勤劳节俭,就是奢靡淫逸。基于此,笔者根据一些有关的直接记载可知何为“奢靡”,同时也可以知其为何“不奢靡”(当然从逻辑上而言,不能绝对地说非此即彼,但从方志风俗记载所禀承的原则与大量方志的行文思路分析,的确存在着这样的关系)。如永春州“大概务本薄末,有豳风焉”(注:乾隆《永春州(郑)志》卷7《风土志•风俗》引“旧邑志”,乾隆五十二年刊本。);漳平县“其民以朴素为本分……男趋于耕,女勤于绩,皆务本,不事商贾”(注:道光《漳平县志》卷1《舆地志•风俗》,道光十年刊本。);三河县“盖性本朴厚……不屑逐末,惟本是图……益征风俗之近古也”(注:乾隆《三河县志》卷7《风物志•风俗》,1935年重印本。);“好务本业,不崇侈靡”(注:道光《乐至县志》卷3《地理志•风俗》,道光二十年刊本。);清水县“其人尚力作,急公赋,丧厚棺衾、不作佛事,约会相周,婚姻不论财、不计奁具、随家有无,民无末作,士重德行,耕牧无扰,村镇多蓄,路虽冲衢,民不知扰,号称乐土”(注:乾隆《清水县志》卷4《风俗》,乾隆六十年刊本。)。可见,是否奢靡与是否从事或过多地从事工商等行业有紧密联系,不奢靡与不(过多)从事工商等存在着一定的对应关系。本来士农工商是当时社会的基本行业划分,既是人们的谋生手段,也是社会的基本需求,既具有合理性,也有合法性,因此一般情况下从事工商业可以为政府与社会所接受,只是要求各行各业比例“合适”,钱物获取“合情合理”即可;然而如果社会中存在过多地从事工商业、或热衷于追求财利,情况则不然。

  大量的资料反映出,奢靡与工商往往互为因果。嘉靖《邓州志》说:“闾巷之民,事淫末,习奢侈,蔑少长之节,以势利相凌轹”(注:嘉靖《邓州志》卷8《舆地志•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

  扬州等商人集聚之地,“扬俗尚侈,蠹之自商始”(注:嘉靖《惟扬志》卷11《礼乐志》风俗附,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杭州百姓“半多商贾,耳目侈声色之好,口腹恣刍豢之味,峻宇雕墙,履丝曳缟,冠婚丧祭、宴饮酬酢,无不踵事增华”(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946《杭州府风俗考》,中华书局、巴蜀书社,1985年,第16189页。)。介休县,乾隆时“商贾好侈”,嘉庆时县志也写到:“今物价日腾,而婚丧之用或至十倍于昔,岂操赢居奇者多而相竞为奢与,抑风会所趋因而用之者”(注:乾隆《介休县志》卷4《风俗》;嘉庆《介休县志》卷4《风俗》,嘉庆二十四年刊本。)?

  认为工商者相竞以成奢侈之风,与当地消费风气由俭入奢不无关系。《晋江县志》说:“自逐末风胜,而敦本意衰。婚嫁颇尚侈观,而巧匠导其流,割裂缯帛,彰施采绣,雕金镂玉,以相夸竞”(注:乾隆《晋江县志》卷1《舆地志•风俗》。),将追求财利、从事工商业作为风俗浇漓侈靡的伴生现象与具体表现之一。嘉靖《丰乘》载:“然四方之人以奢相尚,丰骎骎焉易其旧矣,丽服击鲜以为常,聘者厚取采,娶者厚索奁,是末俗之务也”(注:嘉靖《丰乘》卷4《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君子侈而崇伪,小人侈而骛利,习尚矜夸,华靡相耀,群饮狎聚,六博争呼,铢黍谁让,骨肉乖睽”(注:乾隆《上杭县(赵)志》卷1《风俗》。)。《昭文县志》认为风俗侈靡的内容包括一些人不从事农业而丰衣足食、甚至生活水平还高人一等,“至于衣履有铺,茶酒有铺,日增于旧,懒惰者可以不纫针、不举火而服食鲜华,亦风俗之靡也”(注:乾隆《常昭合志》卷1《风俗》引《昭文县志》, 光绪二十四年刊本。)。

  一些私人文集更加清晰地表明了这一观点。明代陆楫认为,“盖俗奢而逐末者众也”,“是有见于市易之利,而不知所以市易者,正起于奢”(注:陆楫:《蒹葭堂杂著摘抄》,见《纪录汇编》卷204,上海涵芬楼影印明万历刻本。),风俗侈靡而导致从商者多。张翰《松窗梦语》也说:“今也,散敦朴之风,成侈靡之俗,是以百姓就本寡而趋末众,皆百工之为也。夫末修则人侈,本修则人懿。懿则财用足,侈则饥寒生,二者相去径庭矣”(注:张翰:《松窗梦语》卷4《百工纪》,中华书局,1985年,第77页。)。清代王柏心、梁章钜、徐、管同等人的“抑末”内容,其中之一便是“禁淫侈”(注:侯厚吉、吴其敬主编《中国近代经济思想史稿》,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61—162页。)。可见,奢俭之别同时考虑到、甚至包含有人们的择业方向及其对财利的热衷与追求。

  (六)指是否遵循当时的伦理纲常、顺从原有的礼乐之制与等级秩序。

  婚嫁丧祭中有些方面的“奢靡”受时人抨击,但若过于简略、俭朴也会招致批评,反而得不到肯定。婚礼方面,昭文县“维贫甚者一帖为定,便拟过门,则又以菲废礼也”(注:乾隆《常昭合志》卷1《风俗》引《昭文县志》。)。丧葬奠吊方面,康熙《龙游县志》追问“近日更有家贫力不能答者,并一镪一烛,俱却不受,则亲戚故旧吊死问生之情,何由而展乎?患恐将来吊奠之礼且因酬答而废,有志移风者奈之何其不急挽也”,对由此而来的后果表示担忧(注:康熙《龙游县志》卷8《风俗志》,乾隆六年增刻本。)。

  广东揭阳县志甚至对其他地方所谓“成服”(大殓之后据与死者关系不同穿上不同丧服)之疏迟也予以谴责,“又如诸邑成服之礼希图啬事,迟至一二月外者,非先王之教也,独吾揭阳悉遵《家礼》……”对本地的循礼津津乐道(注:乾隆《揭阳县志》卷7《风俗志》,1937年铅印本。)。

  宝应县志认为本地的祭礼过于简略,需尽快予以纠正,“祭礼太简,祠堂之制,士大夫家急宜力行”(注:康熙《宝应县志》卷3《风俗》,1962年扬州古旧书店油印本。)。而耐人寻味的是永春县风俗俭朴,无侈靡之风倒出现了问题,“俗俭朴,无浮靡汰侈之习,但未免过啬,而简于礼节矣”(注:乾隆《永春州(郑)志》卷7《风土志•风俗》引“旧州志”。)。

  镇海县志也对当地经济能力差、无力措办丧事的贫穷小户予以谴责,“葬用石椁,贫者用砖……按……其在穷檐小户,葬不用椁,以砖砌于四周,上覆之以石,且无封土,日久砖欹石压,以致棺尸狼籍;若遇水潦,则漂没无存,积习相沿,恬不为怪”(注:乾隆《镇海县志》卷4 《风俗》,乾隆十七年刊本。)。

  同时,某些方面铺张繁冗却可宽容甚至得到赞许。丧葬奠吊方面,会稽县志认为殡殓不应俭薄,而宴请不能丰盛,“至于乡里有遇丧辄举族坐食,宁薄于殡殓而丰于饮食,此风俗之漓,惟在司民社者力为挽回耳”,而对于当地“棺择坚木,……葬以砖为椁,以石为墙,大夫用翁仲、望柱、墓志铭、神道碑,士庶家则砌石为坟”等习俗却没有任何意见,且认为当地总体上丧事“大率用文公家礼”(注:康熙《会稽县志》卷7《风俗志》,1936年铅印本。)。在当时正统观念看来,“丧葬,送死大事,以哀为本,以衣衾棺椁为重”(注:乾隆《揭阳县志》卷7《风俗志》附录邑绅薛侃《乡约》。)。广东澄海与福建清流之间路途遥远,隔山阻水,但澄海县“棺椁用杉,以闽省清流县产者为上”。莫说在两省之间搬运木材颇费周折,即使福建本省之内置办亦属不易,李光地《榕村续语录》载:“闽有油杉木,生长于地下,人偶掘地得之,以为宝。做棺木试法,六月以生肉置其中,久但乾缩,不臭腐。安溪师为太老师置一副,值四五百金”(注:乾隆《澄海县志》卷19《礼仪》;李光地:《榕村语录榕村续语录》,中华书局,1995年,第715页。

  《朱子家礼》亦有棺木“油杉为上,柏次之,土杉为下”之说,而洪武五年诏定:“棺用坚木,油杉为上,柏次之,土杉松又次之”(《明史》卷60《礼志十四》,中华书局,1974年)。)。这种棺木莫说贫寒之户,即使中产之家穷其所有也不易置办,然而却不见当时澄海县志作者对此有丝毫批判。涉县“不信堪舆,无停柩不葬者”,原文注曰“三日曰排三,五日曰排五,稍多排七排九,视吊客多少,大户慎重其事,或至经岁”,经年逾月反而被赞许为“慎重其事”(注:嘉庆《涉县志》卷1《疆域志•风土》,嘉庆四年刊本。)。安溪县在明代“侈靡相高,用度糜费,民间稍益匮乏,坊市中尤事花鸟,击筑弹筝之声,达于宵夜,寝失朴笃之风”(注:乾隆《安溪县志》卷4《风土》,乾隆二十二年刊本。)。金山县“以前风俗淳厚如此,驯至范叔子撰《据目钞》时(指明范濂《云间据目钞》),已不胜感叹矣。若今日之奢靡无等,使叔子见之,其且噱且嗔,又当如何,男子衣帽无论士庶舆台,但力所可为,虽狐貉不忌,其女人朝衣朝裙,几于遍地,其他狷巧纤丽,不可殚述”(注:乾隆《金山县志》卷17《风俗》。)。“稍益匮乏”、“力所可为”均表明是在自己的消费能力之内,但却又说其侈靡,可见奢靡的判断从根本上来说并非是根据个人收入,或是否超出自己的经济支付能力,而是是否符合礼制和等级秩序。

  于是,我们经常在明清文献中看到,关于奢靡的述评有两种方式十分明显:一是判断其“奢靡”时重点指出存在着僭越行为、与“礼”不符等,二是对僭越等行为深恶痛绝、不可宽恕。例如:“俗尚浮华,疏于礼节”(注:嘉靖《赣州府志》卷1《地理志•风俗》引旧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侈妇饰,僭拟妃嫔,娼优隶卒之妇亦有黄金横带者,俗之敝也,斯为甚”(注:正德《建昌府志》卷3《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尚侈靡者,僭礼逾分之不顾,习矫虔者,竟利健讼之弗已,所谓淳朴之####或几于熄矣”(注:嘉靖《常德府志》卷1《地理志•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虽仆隶卖佣亦轩然以侈靡争雄长,往往僭礼逾分”(注:嘉靖《衡州府志》卷1《风俗》耒阳,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竞奢侈者,吉凶庆####饮食燕会之盛,尤多逾节。”(注:嘉靖《宁州志》卷13《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至嘉靖中,庶人之妻多用命服,富民之室亦缀兽头,循分者叹其不能顿革。万历以后迄于天崇,民贫世富,其奢侈乃日甚一日。”(注:乾隆《震泽县志》卷25《风俗》,光绪十九年刊本。)“宴席以华侈相尚,盖有僭逾之风。”(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971《湖州府风俗考》,第16419页。)“里俗本朴,近则仆隶菜佣亦泰然以侈靡相雄,长珍羞,服饰僭拟士绅,越礼逾分,莫此为甚。”(注:康熙《吴郡浦里志》卷3《风俗》,康熙四十一年刊本。)“不贵俭德,徒以华靡相高,丈夫被文绣服,纳采履,女子服五采金镂衣,以金铢翡翠为冠,嫁娶辄用长衫束带而乘驷马高车,家皆厅事,与官品第宅相埒……”(注:乾隆《将乐县志》卷1《风俗》,据抄本。)“丧礼以厚葬为美……至于私人皂隶越礼犯分,被服轻暖,真邮城之一蠹也。”(注:乾隆《高邮州志》卷6《典礼志》引《隆庆志》, 乾隆四十八年修,嘉庆十八年增修,道光二十五年刻本。)

  一些私人文集也持如是看法。张翰《松窗梦语》:“国朝士女服饰,皆有定制。洪武时律令严明,人遵划一之法。代变风移,人皆志于尊崇富侈,不复知有明禁,群相蹈之……今男子服锦绮,女子饰金珠,是皆僭拟无涯,逾国家之禁者也。”说原本“望其服,而知贵贱;睹其用,而明等威。今之世风,侈靡极矣”(注:张翰:《松窗梦语》卷7《风俗纪》,第140页;卷4《百工纪》,第76页。)。顾起元引明人王丹丘《建业风俗记》曰:“嘉靖十年以前,富厚之家,多谨礼法,居室不敢淫,饮食不敢过。后遂肆然无忌,服饰器用,宫室车马,僭拟不可言。又云正德已前,房屋矮小,厅堂多在后面,或有好事者,画以罗木,皆朴素浑坚不淫。嘉靖末年,士大夫家不必言,至于百姓有三间客厅费千金者,金碧辉煌,高耸过倍,往往重檐兽脊如官衙然,园囿僭拟公侯。下至勾阑之中,亦多画屋矣。”(注:顾起元:《客座赘语》卷5《建业风俗记》,第170页。)奢侈与是否僭越、遵守礼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范濂说:“吾松素称奢淫黠傲之俗,已无还淳挽朴之机。兼以嘉隆以来,豪门贵室,导奢导淫,博带儒冠,长奸长傲,日有奇闻叠出,岁多新事百端,牧竖村翁,竞为硕鼠,田姑野媪,悉恋妖狐,伦教荡然,纲纪已矣”(注:范濂:《云间据目抄》卷2《记风俗》,《笔记小说大观》第6册,第508页。)。姚世锡说浙江吴兴,“吾乡风俗,本尚俭朴,簪缨世胄,咸谨守礼法,无敢僭侈……”(注:姚世锡:《前徽录》(不分卷),《笔记小说大观》第9册,第343页。)等等,都集中地反映了这一观念。

  正因为明清时期等级性如此严明,因而不仅仅以道德舆论作为衡量与制约措施,甚至以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违反者受到制裁、追究其法律责任直至给予刑事处分。明初“百姓或奢侈逾度,犯科条,辄籍没其家”(注:嘉靖《太平县志》卷2《地舆志下》,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成化六年户科都给事中丘弘等上奏:“近来京城内外风俗尚侈,不拘贵贱,概用织金宝石服饰,僭拟无度,一切酒席皆用簇盘糖缠等物,上下仿效,习以成风,民之穷困殆由于此……乞严加禁革,如有仍前僭用服饰,大张酒席者,许锦衣卫官校及巡城御史缉扑。”(注:《明宪宗实录》卷86,成化六年十二月庚午。)“康熙元年,定军民人等有用蟒缎、妆缎、金花缎、片金倭缎、貂皮、狐皮、猞猁狲为服饰者,禁之。三十九年……(重申)军民胥吏不得用狼狐等皮。有以貂皮为帽者,并禁之……(雍正)二年,又申明……官员军民服色有用黑狐皮、秋香皮、米色、香色及鞍辔用米色、秋香色者,于定例外,加罪议处。该管官员不得举发亦如之。”(注:《清史稿》卷103《舆服二》,中华书局,1977年。)所以地方志说某些人奢侈是违背法律,“他如田舍佣家,畜产粟稍盈,便侈衣服鼓乐,不循法度……”(注:康熙《乐会县志》卷1《地理志•风俗》,1958年广东图书馆油印本。)

  综上所述,明清人的奢侈判断是从不同方面展开的,有时仅指上述的某一个方面,但一般情况下是综合了上述几个方面,不过最后一个方面最为关键。例如泾县县志载:“明初新离兵革,地广人稀,上田不过亩一金,人尚俭朴,丈夫力耕稼、给徭役,衣不过土布,非达官不用纻丝;女勤纺绩、蚕桑,居室无大厅,事高广惟式。成化弘治间,生养日久,轻役省费,民称滋殖。此后渐侈,田或亩十金,民居或僭仿品官第宅,男子衣文绣,女子服五彩,衣珠翠,饰金银,务华靡,喜夸诈,好刚使气,有健讼告讦者,商贾亦远出他境,嫁娶奢靡,生女多不育,丧葬用佛事,至惑于风水,暴露经年,或縻费以葬,而于亲垄岁时祭祀,间多阙然,习随时异而莫之知也。”(注:嘉庆《泾县志》卷1《沿革•风俗》引《嘉靖县志》,1914年重印本。)明人何塘亦谓:“自国初至今百六十年,承平日久,风俗日侈,起自贵近之臣,延及富豪之民,一切皆以奢侈相尚。一宫室台榭之费,至用银数百两,一衣服燕享之费,至用银数十两,车马器用,务极华靡。财有余者,以此相夸,财不足者,亦相仿效,上下之分,荡然不知。风俗既成,民心迷惑,至使闾巷贫民,习见奢僭,婚姻丧葬之仪、燕会赙赠之礼,畏惧亲友讥笑,亦竭力营办,甚至称贷为之。”(注:何塘:《民财空虚之弊议》,《明经世文编》卷144,中华书局,1962年,第1440页。)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以现在的奢侈概念套用到明清人身上是不妥的。简言之,今人所谓的奢靡一般是指生活方面,而且主要是经济方面的内容,充其量加上了社会道德与生活方式的考量,即浪费浮华、生活淫靡。而明清时期的奢侈有时看似就经济等方面而言,而实际上其背后的根本目的是维护身份与等级,其根本标准是是否遵从当时的礼乐之制与等级秩序,其次才是道德与经济。

  二、明清人奢靡观念的演变

  近年来学者们经常论及明清奢靡现象的盛衰与扩展,注重分析其在时空方面的变化,但却忽略对奢靡观念这一问题发展变化的深层次考察。正因为从地方志来谈奢靡观念者绝少,故对这一观念变化的考察更为罕见(注:参见拙文《近二十年来有关明清“奢靡”之风研究述评》,《中国史研究动态》2001年第10期。)。这里,本文将就上述奢靡观念在明清时期的变化与某些非主流性的奢侈观念作一初步考察。为行文方便,简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些超过某事项实用需要与原本不应有的消费活动以及稍许炫耀攀比等得到默认与肯定,甚至不再属于奢侈之列,同时认为所谓奢侈现象的出现正是经济发展及生活水平提高的具体体现,而不是将消费者的心态作为成因与判断标准。

  明清时期福建的一些变化值得注意,例如万历《邵武府志》卷10《风俗》部分多次指出所属各州县所谓的奢侈状况,如泰宁县,“泰之产只苎布耳,苎布之外,一丝一絮,必易于外。而今之富民子弟,服必罗绮,色必红紫,长袖大带,自为得意。一人倡之,十人效之,浮侈已极”。然而到了清代,在与其相邻的延平府,雍正《永安县志》的观念则显著不同,认为某些方面的攀比求新,无伤大雅,“民皆务本力农,谨身节用,间有挟策出游吴越者,即炫其侈丽,不过衣服器用偶传新派,酒食宴饮颇示珍奇,土著之人罕有竞效之者,固无害于奢俭之大防也”(注:雍正《永安县志》卷3《风俗》,1940年铅印本。)。

  在其他地区,也出现以平实的语言记述此类现象,将其视为客观现实而未置褒贬之词。如:“凡宴会,主人先期折柬,届日催邀,先献茶食,乃列席,宾主献酬毕,就坐,或八簋十簋毕陈, 更洁杯斝,陈果碟,或十六或二十,富家或张乐设优,姻亲初会,尤重常会,肴馔亦十簋或八簋(乡间多用九簋),近世不拘簋数,惟以肴馔之美、器皿之精为盛。”(注:道光《桐城续修县志》卷3《学校志•风俗》,1940年重印本。)有的认为对稍许的奢华无需制止,防微杜渐大可不必,“国初兵氛胥焰,士民之蓬葺绳框、缊袍土簋犹多不给。今则室宇翚飞,而衣裳蝣楚,婚丧亦多兢耀,然风气由朴始华,尚非太甚,可无奢而示俭之虞”(注:乾隆《清泉县志》卷2《地理志•风俗》。)。更有甚者还为不逾制的奢侈行为辩护,如嘉庆《东台县志》说:“素封之家稍事奢侈,然不至逾制也。”(注:嘉庆《东台县志》卷15《风俗》引《中十场志》。)

  万历年间,松江一带迎神赛会,后被禁止,“各镇赁马二三百匹,演剧者皆穿鲜明蟒衣靴革,而幞头纱帽,满缀金珠翠花,如扮状元游街,用珠鞭三条,价值百金有余,又增妓女三四十人,扮为寡妇征西、昭君出塞,色名华丽尤甚,其他彩亭旗鼓兵器,种种精奇,不能悉述,街道桥梁,皆用布幔,以防阴雨,郡中士庶,争挈家往观,游船马船,拥塞河道,正所谓举国若狂也……壬辰(1592),按院甘公严革,识者快之”(注:范濂:《云间据目抄》卷2《记风俗》,《笔记小说大观》第6册,第511页。)。苏州府也对演戏报赛加以禁止,“四五月间二麦登场时,醵人金钱,即通衢设高台集优人演剧,曰扮台戏。其害,男女纷杂,方三四里内,多淫奔,又盗窃乘间,且醵时苛敛,伤及农本,乡镇尤横,近二三年以禁暂息”(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 676《苏州府风俗考》,第13859页。)。

  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志对春祈秋报之中的演戏娱乐予以正面记述,在宣化府,“春秋祈报,里社则长者敛赀,少者趋事,备牲礼祀神,召优人作戏剧娱之……其会中人竣事,则依辈行序坐,飨神馂余,鼓吹喧阗,醉饱歌舞而罢”,而且官方也参与其中的娱乐活动,“附郭三卫轮年递办于定安门官厅,卫官督委旗甲,整备车辆及各色器物,选集优人小妓,装饰如西施采莲、昭君出塞之类,种种变态,竞巧争妍,教习数日,谓之演春。届期都司长贰率属往迎,前列优妓,殿以春牛,士女纵观,填塞街市……谓之送春”(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155《宣化府风俗考》,第9145页。)。不过这种演戏酬谢在制度上还没有得到官方的明确肯定。到雍正时期这一情况发生变化,雍正皇帝认为对于演戏娱庆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对待,他说:“查州县村堡之间,豪强地棍借演戏为名敛钱肥己,招呼匪类,开设赌场,男女混淆,斗殴生事,种种不法,扰害乡愚。此则地方有司所当严禁者。至于有力之家祀神酬愿欢庆之会,歌咏太平,在民间有必不容已之情,在国法无一概禁止之理”,批评“但称违例演戏,而未分晰其原由,则是凡属演戏者皆为犯法”的做法。另外根据江南总督赵弘恩乾隆元年的上奏,他在雍正年间曾对地方上的聚众演戏等严加禁止,“是以地方凡有随会烧香、团聚演戏,流而为酗酒乱淫、结党积匪,大有关于世道人心,密访严拿”,但对去年冬天江南的演戏报谢之举却有另一番解释与处置,“缘去冬江南之民因蠲免皇恩,间有演戏报谢之举……且时值冬末春开,麦穗未生,无从蹂躏,虽亦当惩禁,然缘其欢欣鼓舞,出自中诚,和气冲融,天心致顺。是以臣曾面谕诸属,留心劝禁,勿相夸耀”,认为民间演戏报谢等是属于乾隆所说的“天理之宜、人情之顺”之事,因此演戏未必“违例”应禁,而需要具体分析其原因(注:乾隆元年四月十八日江南总督赵弘恩奏,《历史档案》2001年第1期,第29页。)。

  另外,一些地方志的作者将当地消费水平的高低与经济盛衰相联系,由对奢侈的主观批判转向寻求、解释其背后的客观原因,为奢靡的存在寻找依据。嘉靖《太平县志》记载,明初“法尚严密,百姓或奢侈逾度,犯科条,辄籍没其家”,人们衣着住居朴素,合乎规定。“正统间,稍稍盛此,法网亦渐疏阔”。成化弘治间,“生理滋殖,田或亩十金,屋有厅事,高广倍常,率仿效品官第宅,丈夫衣文绣,袭以青绢青绸,谓之衬衣,履丝策肥,女子服五采,衣金珠”。正德中年以来因经济衰退,“虽日挞而责其奢靡佚游,不可得已”(注:嘉靖《太平县志》卷2《地舆志下》。)。虽然也提及法律疏严与奢侈风气之间的关系,但将经济的盛衰作为最核心的原因,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太湖县地方资料认为,当地明末时“日流侈靡,乐嬉游,相习浮竞,亦渐积使然。今又颇向勤俭,或亦势穷则返之理耶”(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778《安庆府风俗考》,第14711页。)。康熙《龙游县志》也持同样观点:“邑中室庐,往称朴素,万(历)中叶,渐以雕琢相尚,近日物力不瞻,始稍稍从旧。”(注:康熙《龙游县志》卷8《风俗志》。)更有的县志回避等级伦理,由对所谓奢侈的指责与否定变为一定的肯定与赞许。康熙《石埭县志》载:“《旧志》,灯节有四十八大姓,轮放花灯,照天烛地,笙歌达旦,为鱼龙曼衍之戏。此虽耗费,然亦见升平日久,风景繁华。今则闾阎告匮,亦无前此之侈靡矣”,将所谓的侈靡视为社会升平、经济文化繁荣的表现(注:康熙《石埭县志》卷2《风土志•风俗》,1935年铅印本。)。另外就同一地区而言,认为奢俭之别是由于贫富不同造成的,乾隆《安溪县志》指出:“贫富不一,奢俭顿殊,城邑乡村,习尚不无各别”(注:乾隆《安溪县志》卷4《礼制》。)。道光《广宁县志》说:“康熙雍正间,墙宇质朴。

  迩来山田广辟,特产之利数倍于前,附城富室,陶砖砌石,丹楹刻桷,一屋动费多金,乡村富户大略类是。其次多用土砖,略加粉饰,贫民则茅茨竹篱,仍前俭朴”(注:道光《广宁县志》卷12《风俗》,1933年铅印本。)。

  上述所谓奢侈现象的出现正是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提高的具体体现,这一认识在部分私人文集中也有反映。陈祖范曾对此评述道:“闻诸故老,享宾或二品四品而已,今以陈馈八簋为常供,器加大,味加珍;衣服多布葛,冬寒绝少裘者,今出必重裘以为观美,余时非罗绮不御矣;往时屦袜之属出女红,今率买诸市肆矣;往时茶坊酒肆无多家,贩脂胃脯者,恒虑不售,今则遍满街巷,旦旦陈列,暮辄罄尽矣;往时非贵显不乘轩,今则肩舆塞路矣;歌酒之画舫日益增,倡优之技日益众,婚娶摄盛之仪日益泰,为土稚桂魄诸哗器之物日益巧,隙地皆构屋,官河为阳沟,而琴川故迹益湮,凡此者岂非人民富庶之效哉?”即认为明清时期衣食住行娱乐等方面的如此消费是生活水平提高、百姓富庶的具体体现(注:陈祖范:《司业文集》卷2《昭文县志未刻诸小序•风俗》,浙江图书馆藏乾隆二十九年刊本,此据影印本。)。

  (二)对奢侈的评价出现变化,重点强调其在当时社会的经济功能。认识到“奢靡”对个人与社会所带来的后果不同,区分了个人奢侈与社会增加消费的不同功用,肯定部分人奢侈消费对繁荣经济、扩大就业、增加他人收入等方面的作用。

  在上述有关明清时期的正统观念中,“奢靡”是被当作消极的社会现象与生活方式来对待的,认为对其应全盘否定、严加批判、及时纠正。而且就经济层面而言,一般也强调其负面影响:

  一种观点认为,奢侈势必导致家庭败落,嘉靖《江阴县志》记载当地的风俗变化说到:“国初时,民居尚俭朴,三间五架制甚狭小,服布素……成化以后,富者之居,僭侔公室,丽裙丰膳,日以过求,既其衰也,维家之索,非前日比矣”(注:嘉靖《江阴县志》卷3《风俗记第三》,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是家庭由富转贫的原因。建宁县“俗奢”,当地谚语有“千金之家,三遭婚娶而空,百金之家,十遭宴宾而亡”(注:嘉靖《建宁县志》卷1《地理志•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嘉靖《邵武府志》卷1《地理志•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富有的家庭也会因此穷困败落。正如云霄县志所说:“奢靡,家之蠹也”(注:嘉庆《云霄县志》卷3《民风》引《府志》。)。总之认为奢侈消费对家庭不利。

  也有认为奢侈是导致部分人贫困的原因之一。嘉靖《通许县志》说:“成化以前,人心古朴,酒乃家酿,肴核土产,是后,崇尚侈僭,食菜至二三十豆,酒必南商粥(鬻)者,民之贫乏,未必专此,然此亦致贫之一端也”(注:嘉靖《通许县志》卷上《人物•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如皋县“俗尚侈靡,人家多以贫乏;男女衍期,甚者鬻产贷金,以致贻累”(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760《扬州府风俗考》如皋县,第14560页。)。

  明人何塘亦说:“官吏剥削,差科繁重,风俗奢僭,生齿蕃多,此四者,在民之财,所以空虚而不足也”,“则奢僭一事,实生众弊,盖耗民财之根本也”(注:何塘:《民财空虚之弊议》,《明经世文编》,第1437、1440页。)。强调奢侈消费是这些人“致贫”的主因。

  更有认为奢侈将导致整个社会的经济衰退,正德《松江府志》载:“成化以来,渐侈靡,近岁益甚,然其殷盛非前日比矣”(注:正德《松江府志》卷4《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甚至说奢侈必将引起上天的惩罚,应引以为戒,康熙《巢县志》曰:“至万历末及天启、崇祯初,人争以宫室高大,衣服华丽、酒食丰美为荣,燕会海味错陈者数十种,器用务求精巧,至担夫妇女,亦着彩帛,田农佃户亦设丰席,虽借贷亦为之,非是则以为耻”,“皇清受命,渐返朴素,然积流既久,余俗犹存,不知靡费天物,必有天殃,与其奢丽以召灾,岂若俭勤而好义”(注:康熙《巢县志》卷7《风俗》。)。

  不过与上述逻辑不同,有的地方志已认识到风俗奢俭实与物产丰啬有密切关系,“物产之难易丰啬,实与风俗之勤惰奢俭相为表里”(注:乾隆《永春州(郑)志》卷7《风土志》。)。

  实际上早在明代中期,有的地方志已对建立在经济繁盛之上的所谓奢侈的否定意见提出质疑,正德《姑苏志》说:“吴下号为繁盛,四郊无旷土,其俗多奢少俭,有陆海之饶,商贾并凑,精饮馔,鲜衣服,丽栋宇,婚丧嫁娶,下至燕集,务以华缛相高,女工织作,雕镂涂添,心殚精巧,信鬼神,好淫祀,此其所谓轻心者乎?”崇祯《吴县志》对此观点予以继承(注:正德《姑苏志》卷13《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又,崇祯《吴县志》卷10《风俗》,文字稍异。)。明清时期有些地方对奢侈现象已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风俗奢僭……官府习于见闻,通无禁约,间有一二贤明之官,欲行禁约,议者多谓奢僭之人,自费其财,无害于治,反讥禁者不达人情”(注:何塘:《民财空虚之弊议》,《明经世文编》,第1440页。)。在浙江,“灯市绮靡,甲于天下,人情习为固然。当官者不闻禁止,且有悦其侈丽,以炫耳目之观,纵宴游之乐者”(注:张翰:《松窗梦语》卷4《百工纪》,第79页。)。赵翼在广州的做法也属此类,“广州珠江蜑船不下七、八千,皆以脂粉为生计,猝难禁也。蜑户本海边捕鱼为业,能入海挺枪杀巨鱼,其人例不陆处。脂粉为生者,亦以船为家,故冒其名,实非真蜑也……余守广州时,制府尝命余禁之,余曰:‘此风由来已久。每船十余人恃以衣食,一旦绝其生计,令此七、八万人何处得食?且缠头皆出富人,亦裒多益寡之一道也。’事遂绝”(注:赵翼:《檐曝杂记》卷4《广东蜑民》,中华书局,1982年,第62页。)。

  这种新的奢靡观在明清私人文集中得到集中体现,明代松江人陆楫就明确提倡部分人“崇奢”,认为奢俭乃客观形势使然,“余每博观天下之势,大抵其地奢则其民必易为生,其地俭则其民不易为生者也。何者?势使然也。今天下之财赋在吴、越,吴俗之奢,莫盛于苏、杭之民,有不耕寸土而口食膏粱,不操一杼而身衣文绣者,不知其几”,“若今宁、绍、金、衢之俗最号为俭。俭则宜其民之富也;而彼诸郡之民,至不能自给,半游食于四方。凡以其俗俭而民不能以相济也”。肯定部分富有者奢侈消费对扩大就业、增加他人收入方面的作用,“只以苏杭之湖山言之,其居人按时而游,游必画舫肩舆,珍羞良酿,歌舞而行,可谓奢矣。而不知舆夫、舟子、歌童、舞妓,仰湖山而待爨者不知其几。故曰,彼有所损,此有所益。若使倾财而委之沟壑,则奢可禁。不知所谓奢者,不过富商大贾豪家巨族,自侈其宫室、车马、饮食、衣服之奉而已。彼以粱肉奢,则耕者、庖者分其利;彼以纨绮奢,则鬻者、织者分其利”。他认为奢俭与贫富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复杂,其中个人、家庭与社会之间就截然不同,“论治者类欲禁奢,以为财节则民可与富也。噫!先正有言,天地生财,正有此数,彼有所损,则此有所益。吾未见奢之足以贫天下也。自一人言之,一人俭则一人或可免于贫;自一家言之,一家俭则一家或可免于贫。至于统计天下之势则不然”。为了达到天下富庶这一目的,应采取因俗而治,不可笼统禁奢,“治天下者,欲使一家一人富乎,抑将欲均天下而富之乎?……吴越之易为生者,其大要在俗奢,市易之利,特因而济之耳,固不专恃乎此也。长民者因俗以为治,则上不劳而下不扰,欲禁奢可乎?”(注:陆楫:《蒹葭堂杂著摘抄》,见《纪录汇编》卷204。这一点,明人李豫亨、清人法式善有相同的观点,法式善引李豫亨《推篷寤语》:“今之论治者,率欲禁奢崇俭,以为富民之术,殊不知天地生财,止有此数,彼亏此盈,彼益则此损。富商大贾、豪家巨室,自侈其宫室车马饮食衣服之奉,正使以力食人者,得以分其利,得以均其不平。孟子所谓通功易事是也。上之人从而禁之,则富者益富,贫者愈贫也。吴俗尚奢,而苏、杭细民,多易为生。越俗尚俭,而宁、绍、金、衢诸郡小民,恒不能自给,半游食于四方,此可见矣。则知崇俭长久,此特一身一家之计,非长民者因俗为治之道也。予闻诸长者云。”(《陶庐杂录》卷5,中华书局,1959年,第161页))魏世俲也为奢侈行为辩护,区分了奢侈对个人家庭与社会的不同功用,否定一味地惜财节俭行为,肯定部分人提高消费对繁荣经济的作用,他说:“奢者之靡其财也,害在身;吝者之积其财也,害在财。害在身者无损于天下之财,害在财,则财尽而民穷矣。今夫奢者割文绣以衣壁柱,琢珠玉而饰其用器,倡优饮酒,日费百万,然必有得之者,其财未始不流于民间也。而暴殄天物,僭礼逾法,害身而丧家。或则其子孙受之,饥寒流离,以至于死。故曰:害在身。今夫吝者,菲衣恶食,吊庆之节,不修于亲戚;杯酌干糇之欢,不接于邻里。惟以积财为务,有入而无出。甚则坎土穴墙以藏埋之。是故一人小积则受其贫者百家,一人大积则受其贫者万家……夫天下之财,不之此,即之彼,周而复者,势使然也。”(注:魏世傚:《奢吝说》,《清经世文编》卷53《户政二八》,中华书局,1992年,第1340页。)

  王士性也提到增加消费对扩大就业的作用:“游观虽非朴俗,然西湖业已为游地,则细民所藉为利,日不止千金,有司时禁之,固以易俗,但渔者、舟者、戏者、市者、酤者咸失其本业,反不便于此辈也。”(注:王士性:《广志绎》卷4《江南诸省》,中华书局,1981年,第69页。)至魏源则进一步明确指出,俭奢崇黜应区别对待,帝王与贫民应崇俭,而富民则应崇奢,“俭,美德也;禁奢崇俭,美政也。然可以励上,不可以建下;可以训贫,不可以规富。《周礼》保富,保之使任恤其乡,非保之使吝啬于一已也。车马之驰驱,衣裳之曳娄,酒食鼓瑟之愉乐,皆巨室与贫民所以通工易事,泽及三族”,认识到尚奢只能局限于“富民”,这样会刺激生产与服务行业(注:魏源:《默觚下•治篇十四》,《魏源集》上册,第73页。)。

  (三)对积极从事工商业、追求财富利益的肯定,认为其与奢侈之间不存在必然关系。

  上文指出,在明清人的传统观念中,奢俭之别常常考虑到、甚至包含有人们的择业方向,对是否过多地从事工商业及对财利的热衷与追求持批评态度。但是从明代中期以来,民间追求财利成为不可遏制的时代潮流,“迩年以来,婚娶论财,丧葬奢靡……求妇聘女之徒,但问富家,其门第清白渐不论也,人情轻贤而重利若此”(注:嘉靖《翼城县志》卷1《地理志•风俗》。)。经商之盛在一些地区十分突出,甚至弃儒而就贾,士人、官僚经商在一些地区也比较显著,泾县在成化之前,“鲜事商贾,尤贱工作”。然而至嘉靖年间,“商贾亦远出他境”。乾隆时期,“操奇赢,走四方者多矣。且韦带之士,往往名登庠序而躬竞锥刀。良由井疆如故,户口日繁,人满为虞,则谋生是亟,固其所也”(注:嘉庆《泾县志》卷1《沿革•风俗》引成化、嘉靖与乾隆(钱)志。)。万历《冠县志》卷一也说“冠盖之家公然为商贾之行”。云霄县志说当地“有理学之儒、有气节之儒、有文学事功之儒,最下名利之儒极矣”(注:嘉庆《云霄县志》卷3《民风》。)。

  通过种植经济作物以增加收入,在一些地区已成时尚,南靖县“山居之民,种苎麻、竹、蔗,高下瘠地皆宜,取值颇多,俗尤尚之”(注:乾隆《南靖县(姚)志》卷2《风土志》,乾隆八年刊。)。在此形势下出现对从商言利的肯定,认为工商也是本业,明人赵南星说:“农之服田,工之饬材,商贾之牵车牛而四方,其本业然也。”(注:赵南星:《赵忠毅公文集》卷4《贺李汝立应科举序》,崇祯十一年刊本。)王阳明认为:“古者四民异业而同道,其尽心焉,一也。士以修治,农以具养,工以利器,商以通货,各就其资之所近,国之所及者而业焉。”(注:王阳明:《阳明全书》卷25《节庵方公墓表》,四库备要本。)士农工商并无质的差别,商人地位得到提高(注:余英时指出:尽管我们在明代以前找到商人活跃的事实,甚至清代中叶以后仍有轻商的言论,然而新四民论即商人地位的上升在16世纪开始显现。有关从私人文集资料来说明明清士商关系的变化,请参余著《中国近世宗教伦理与商人精神》(《内在超越之路》,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第354—373页)。)。

  在不少地方志中,虽对从商言利有所贬斥,却未将其归之于奢侈。如山西汾阳县“民遂率逐于末作,走利如鹜,而又无富之实,有富之名”(注:康熙《汾阳县志》卷4《风俗》引知府赵乔年《风俗利弊说略》。)。龙溪县“邑地瘠卤,恒仰食于他郡,火耕水耨之夫,终岁勤劬,犹苦贫,惟种蔗及烟草,其获利倍,故多夺五谷之地以与之,田渐少而粟弥匮乏,几何其不枵腹耶。邑工号最朴,近则纱绒之利不胫而走,机杼轧轧之声相闻,非尽出于女手也;木工圬者竞为雕梁朱甍,以负妍斗巧,细至垆镌缝纫之属,亦争能角技,厚取值焉。大商巨贾,握算持筹,以外洋为膻壑,危樯高舰出没驶风激浪中,脂腻所归,无所畏苦,而酒削卖浆者流,来自外郡,刀锥之末,亦足自豪。末富则病农,此之谓矣”(注:乾隆《龙溪县志》卷10《风俗》,光绪五年增补重刻本。)。有的地方志将工商之众视为合理现象,如弘治《句容县志》说,“因地窄人稠,于勤农之外,商贾工艺尤众,家多富饶,而文物颇盛,人皆以京畿首县称之”,并未对从事工商业予以谴责(注:弘治《句容县志》卷1《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更值得注意的是,与传统的视工商为末业、工商业者导致奢侈之风不同,有的地方志认为不仅士农工商均是客观存在的行业,而且商人群体并不见得一家炫耀奢侈,“农贾工作之徒,皆著本业,不以奢侈华丽为事”(注:康熙《会稽县志》卷7《风俗志》。)。绍兴府“有陂池灌溉之利,丝布鱼盐之饶,其商贾工作,皆习简朴,不华丽”(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990《绍兴府风俗考》,第16566页。)。嘉庆《涉县志》,“西人善贾,涉民慕之,远出逐什一之利,苏杭关东无不至”,然当地“虽富室无华构”,“今俗尚虽浮靡,而此乡愿朴如故”(注:嘉庆《涉县志》卷1《疆域志•风土》。)。

  (四)虽然奢靡观念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但某些传统观念仍继续保持。“奢靡”观念的相对变化体现出该时期的社会经济变迁及其有限性。

  首先,对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继续肯定。在明清人奢靡观念的变化中,提倡或放任奢侈是有条件的。如陆楫说:“先富而后奢,先贫而后俭,奢俭之风,起于俗之贫富”,也就是“因俗而治”。魏源也说“禁奢崇俭”,“可以训贫,不可以规富”。这些人包括地方志的作者均强调奢侈与生活水平提高、物产丰盈、经济发达以及个人经济状况优越这一客观条件之间的联系。但关于奢侈对个人、家庭的危害也有明确的认识。如魏世傚说,“奢者之靡其财也,害在身”,“而暴殄天物,僭礼逾法,害身而丧家。或则其子孙受之,饥寒流离,以至于死,故曰:害在身”(注:以上资料出处参前揭文。)。顾公燮说:“况此种暴殄之徒,率皆骄盈矜夸,不知稼穑艰难,使必定以限制不得逾越,势必归于嫖赌一途,是外虽不奢华,而其实比奢华尤甚”(注:顾公燮:《清夏闲记摘钞》卷上《苏俗奢靡》,上海涵芬楼秘笈本。关于此,可参林丽月《陆楫(1515—1552)崇奢思想再探》(《新史学》(台北)第5卷第1期)。)。从相对的意义上讲,存在着“崇奢黜俭”;而从普遍的意义而言,则是“崇奢”未必“黜俭”,与前述乾隆《清泉县志》对稍许奢华“可无奢而示俭之虞”形成鲜明对比。浦城县志主张对于民间普遍的过多消费保持警惕,“婚嫁竞华侈,庆唁颇逾礼,生女多不育,疾病缓于延医,急于巫祝,居丧作佛事,所费不赀,信堪舆家言,停柩或十数年不葬。示俭示礼,是在主持风教者”(注:嘉庆《浦城县志》卷6《风俗》,引顺治县志。)。主张对于家庭而言,个人收入与消费必须相适应,否定不顾个人收入的一味消费。

  其次,对片面追求财利予以否定,“重利”而不“轻义”,重视工商而并不轻视士农。在地方志中,对于重利忘义行为予以谴责:“按今时婚嫁皆以为重事,然古之重重在承先,今之重重在夸俗,故以多仪为尚,岂知极盛难继,而偶缺又易召嫌,以致婚媾仇仇,骨肉参商,皆言利实始之”(注:乾隆《诸暨县志》卷9《风俗》,乾隆三十八年刊本。)。乾隆《蒲州府志》说:“所为俭者,贫富之隔,秦越视其亲戚者有焉,锱铢之较,财贿重于性命者有焉,乃至千金之子,躬田耜而不休,封君之家,同后门以自觳,作劳不顾其迫,处己莫知其余”(注:乾隆《蒲州府志》卷3《风俗》,乾隆十九年刊本。

  该志对人们过多从事工商业有一定的否定看法,“郡俗以勤俭闻者久矣。然其所为勤者,或逐刀锥于末富,而力不尽乎田蚕,计不知乎树畜。幸岁一获,则妇子饱食而嬉,丈夫负柱而息”。)。明人中后期以来,工商业得到肯定,但不管是赵南星所说的工商与农业一样也是本业,还是王阳明所说“四民异业而同道”,均是肯定工商业(者)的地位与重要性,没有将其凌驾于士农之上,重视工商并不是要全部放弃治学入仕与经营农业。而且即使就工商业者地位变化的认同而言也有一定限度,姚世锡记载严我斯在一次聚会中的行为就颇为典型,“严存庵(即严我斯)先生,康熙甲辰首胪,官至少宗伯……公居乡极严肃,人绵敬惮,县父母诞辰,乡士大夫制锦称觞,一市侩援例入成均,厕名其中,窃附宾馆末座,公齿爵俱尊,居首座,与者皆旧识,惟末座垂首无一语,公谛视之,大声问姓名,其人举以对,公毅然曰,此间非足下坐处,其人踉跄而去。”(注:姚世锡:《前徽录》(不分卷),《笔记小说大观》第9册,第337页。)可见即使是援例入国子监,也因曾做过商业买卖,不仅自己有自卑心态,也为官宦所不齿。

  第三,尽管礼乐之制稍有变化,但伦理纲常、等级秩序依然作为判断奢侈的关键性标准。明清时期人们并不拘泥“六礼”等规定,而是有所变通,抛弃了一些繁文缛节与消费事项。有的地方志作者认为,风俗原本因地而异,不可能整齐划一,“夫五方异习,千里殊风,民生俗尚大都勿类焉。尔君子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以一道德同风俗转移化导之机,诚在上而不在下也”(注:嘉靖《建阳县志》卷3《风俗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对迂儒拘泥《朱子家礼》,稍有不合大加底毁提出批评:“王者监于前代,斟酌损益,各成一朝之令典,或有偏州下邑,习俗所沿,要皆总其大纲,禁其太甚,使不悖于道耳。拘儒不通礼意,动引据《家礼》一书,稍有未合,则以为非,虚文诋饰,欲以移风易俗,盖亦疏矣”(注:乾隆《永春州(郑)志》卷7《风土志》。)。在私人文集中,据《推篷寤语》:“舆图各有所产,物性各有所宜,如橘过淮则为枳,貉逾汶则死是矣。君子之为治也亦若是。齐其教不易其宜,同其政不易其俗,要使不过其则可也,若概以吾法一切整齐之,把持之,则徒驱民思乱而已。”(注:法式善:《陶庐杂录》卷5引《推篷寤语》,第161页。)

  有的地方志认为不必一概遵从六经之礼,如泰兴县志尽管抱怨冠服“贵贱亡等”,但也认为“婚姻……大都男婚女嫁,视家有无,概从俗宜,不必户执六经之礼,从滋承筐刲羊之诮也”(注:康熙《泰兴县志》卷1《风俗第六》,据抄本。)。

  而有的对删节相关礼仪予以肯定,于是某些礼制的具体内容已与古礼规定有所不同,“马介愍准紫阳《家礼》而节略之,著《四礼辑宜》,人多遵之,渐复古礼焉”(注:康熙《灵寿县志》卷1《地理志•风俗》。)。“其问名、请期、奠雁,虽大户概从节省”(注:康熙《汾阳县志》卷4《风俗》。

  实际上《朱子家礼》也与古礼不同,明清时期民间对此也予以确认,“婚礼,古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朱文公酌量通俗,省去问名,合纳采,省去纳吉,合纳币,以从简便”。(康熙《开封府志》卷12《典礼》风俗附,同治二年刊本)“婚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也。《家礼》以问名并入纳采,以纳吉请期并入纳币,以备六礼之数,其实止纳采、纳币、亲迎三礼而已。”(嘉庆《重修扬州府志》卷60《风俗志》引《雍正志》,嘉庆十五年刊本))。人们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与某事项的实际需要,举行仪式,进行消费,婚“娶之日,不亲迎,而有谓之亲迎者,婿至妇家,成合卺礼,偕妇返,无踏藁、牵红诸仪节。贫家偶行之,意在惜费,非欲复古也”(注:嘉庆《山阴县志》卷11《人民志•户口风俗》,嘉庆十一年刊本。)。“凡品官婚娶或为子聘妇,先遣姓氏通书,次遣使及媒氏行六礼”,“庶人止用纳采纳征亲迎而简省其仪”(注:康熙《衢州府志》卷25《风俗》,光绪八年刊本。)。“古有六礼,今止纳采、纳币、请期,俗便之”(注:道光《太平县志》卷3《坊里志•风俗》。)。 “六礼等仪犹多废缺,冠礼不知三加”(注:嘉庆《枣强县志》卷6《风土志》。)等等。

  在地方志中,虽认为某些方面的攀比求新无伤大雅,但同时认为对贱妨贵、少凌长需严加惩戒,是整顿风俗的最重要、最紧迫的问题,“惟治丧一节,鲜遵《家礼》,其最失者,亲方死而盛服艳饰,以临殡殓……而一二凶狠顽民,贱至于妨贵,少至于凌长,小至于加大。抑思儒绅巨族固不可以欺罔小民,而小民又可以肆其横逆、蔑视尊贵乎……锄其梗而使之不敢肆,拔其莠而使之有所惩,庶几化行俗美之首务也哉”(注:雍正《永安县志》卷3《风俗》,1940年铅印本。)。

  这实际是讲风气习俗要控制在“礼”所规定的适度的范围之内。诚如封丘县志所赞扬的,“其丧婚以礼,约不至陋,丰不及靡……贫富不相耀,强弱不相侵,灾患相恤”(注:康熙《封丘县(孟)续志》卷3《风俗》, 康熙三十六年刊本。)。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明清时期的奢侈观念及其演变,即便是这些“小儒”与庶民百姓之间,以及其他不同阶层之间、观念与行为之间及不同的语境情况下也存在一定差异,如明代民间已出现“蔑少长之节,以势利相凌轹”等现象(注:嘉靖《邓州志》卷8《舆地志•风俗》。)。“崇华黜素,虽名家右族亦以侈靡争雄长,往往逾越其分而恬然安之”(注:弘治《上海志》卷1《疆域志•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本文只是立足于地方志来考察明清人的奢靡观念,并将人们经常讨论的“大儒”的奢靡观透过“小儒”的言论加以考察分析。我们说明清时期社会经济变迁明显,奢靡的时空范围也有不少变化,这在地方志中非常明显,但方志作者奢靡观念的变化相对较少,特别是质的、关键性的变化并未出现,一些变化也还只能算作非主流观点,这也许有助于理解明清时期中国的社会经济变迁及其有限性。

资料来源:《历史研究》2002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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