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革命前后中共“耕地农有”政策研究

  【内容提要】以往学界认为中共的“耕地农有”是实行土地为农民私有,但是从政策出台的背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步宣传解读以及政策的执行过程来考察,其是在没收具有封建剥削性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并分配给农民使用。由此观之,在大革命失败后的1927年下半年中共并不存在一个从实行土地私有向国有的转变过程,而且从酝酿建党到1931年2月之前,中共一直坚持以土地国有思想为指导并努力予以实践。这一结论对于认识建国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很快兴起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关键词】耕地农有;土地国有;中共;共产国际

  “耕地农有”是中共在大革命前后提出和实行的一项重要土地政策。以往学界认为该政策是在实行土地私有,如张修全指出,“耕地农有”是“主张土地私有的”;董世明承认其是将“土地使用权、所有权通通归农民”,是“土地归农民私有”;郭德宏认为其不是土地“国有或公有”,而是“归耕地的农民所有”;郑军指出其是没收地主土地“归给农民”;胡穗、洪文杰均赞成其是“没收地主土地,无偿分给农民”,实现“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不仅如此,学界还在此认识的基础上,认同于中共在大革命失败后的1927年下半年,从主张实行土地私有转向了国有,但是具体的转变时间仍存在争论。张修全认为“八七”会议就将“土地国有”作为“实行口号”。陈文桂指出,“‘八七’会议关于“土地国有”的主张,并不是党在当时就要实现的土地纲领,而是作为土地革命的最终斗争目标而提出的”,到十月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才“主张实行‘土地国有’或‘公有’的”。此观点也为赵效民、郭德宏等学者所赞同[①]。然而,学界将“耕地农有”理解为土地私有并在此基础上认为土地政策存在转变并不符合历史实际。本文主要从政策产生的思想基础、中共对政策的宣传解读以及政策在实践中调整发展直至退出历史舞台来进行全面分析,以期把握“耕地农有”的历史实态及该研究的应有意义。

一、“耕地农有”产生的思想基础

  中国共产党人最初只是全盘地接受马克思尤其是列宁的土地国有思想,在1920年11月准备建党之际就提出了将土地“收归社会共有,社会共用”[②]。中共“一大”虽然把组织和领导工人运动作为当时的中心任务,但也决定通过“没收”方式使土地归“社会公有”[③]。至于如何“没收”,没有作出具体安排。

  就在中共把主要精力用于组织和领导工人运动之际,部分共产党人开始发起农民运动、进行解决土地问题的探索了。沈定一在浙江萧山打出了没收地主土地由“团体保管分配”并归“农民使用”的口号[④]。澎湃在广东海陆丰要求实现土地“公有”和“共同生产”[⑤]。在江西萍乡和马家村、山东青岛盐田等地,共产党人也在积极领导农民为实现土地的“公有”而斗争[⑥]。但是,这些运动相继被地主和军阀联合势力所镇压。鉴于此,中共改变没收一切地主土地实行公有的办法,在1922年6月宣布首先没收军阀官僚的土地分配给农民使用,对于一般地主只采取“限制租课率”的办法[⑦]。在紧接着召开的“二大”上,中共将“限制田租率”确定为主要政策[⑧]。此外还指出,开展“限制私人地权在若干亩以内”的“限田运动”也是动员农民起来的好方法[⑨]。中共的直接斗争目标虽然转向“减租”和“限田”,但是实现土地国有的目标没有变,只是希望在较为容易做到的“减租”运动中,“以群众运动的训练”[⑩],然后再依靠逐步壮大的农民革命力量实现土地的“公有”和农民对土地的使用[11],最终达到“公有公耕”[12]。1923年6月的“三大”也明确规定革命“最高的目的”是“将生产资料归之于社会公有”,但目前只能实行“限制田租”运动[13]。中共至此初步形成了一条先从减租做起,然后在一定区域内没收地主土地实行国有,逐步走向土地全部国有的解决土地问题思路。

  但是,从“减租”做起在中共党内还是有争议的。谭平山于1919年就认为马克思主义对于土地问题的解决“最有价值”,要求“严禁土地私有”,“实行社会的政策”,“顺应经济的‘德谟克拉西’”[14]。他不仅于1920年就主张对农地实行“根本上改造”,实现“公有”[15],而且1923年6月的“三大”前夕就在党内首先提出了“耕地农有”的主张[16]。谭平山要求从直接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做起,但是陈独秀等人坚持认为当时农民的要求“只有减租,而没有土地问题”,所以“耕地农有”就没有被写进“三大”通过的党纲。尽管如此,瞿秋白“很赞成”谭平山提出的“耕地农有”[17]。因为他在1923年初就曾大声疾呼要在中国实现“共产大同”的目标[18]。同年年底,他还在积极倡导无产阶级要领导革命,建立“平民之革命独裁制”,实现“中国到社会主义”[19]。从谭平山和瞿秋白的思想发展来看,他们所提的“耕地农有”应该是将“减租”发展到直接解决土地问题,实行土地为社会公有。

  到了1924年,随着国共合作和群众运动的发展,中共党内对是否应该停留于“减租”和“限田”产生了激烈争论。肖楚女主张通过取消租佃、限制地主田地最高额以及国家收买土地等方法并举实现土地国有[20]。与其不同的是,恽代英不仅认为“国家最要是使土地、工厂成为公有”,而且指出“土地国有”的实现“亦未必定须用收买的法子”,主张通过革命没收的方式来实现[21]。邓中夏积极动员青年到农村去发动农民,效仿列宁的道路,实现土地国有的革命[22]。毛泽东也主张发动农民直接从地主手里夺取土地实现国有[23]。显然,由于国共合作后中共参加了广东革命政府,所以就将土地“公有”更为明确地表达为“国有”,党内主张利用政权领导农民直接没收土地实现国有的呼声高涨。

  再就共产国际方面看,他们也一直要求中共立即实行土地国有的政策。早在1920年的共产国际“二大”上,列宁就倡导在封建势力占优势的落后国家,“革命无产阶级应当立刻无条件地没收地主和大土地占有者的一切土地”,实行“国有”并将其“分给农民使用”[24]。1922年1月的远东各国共产党和各人民团体会议要求中共必须唤醒农民将“土地收归国有”[25]。1922年7月的中共“二大”决定加入共产国际并作为其一个支部,宣布接受“国际共产党大会一切决议及他的执行委员会一切决议有强迫加入国际共产党之各党一律遵行的权力”[26]。这样,处于领导地位的共产国际加强了对中共的影响。1922年11月的共产国际“四大”指示中共:“必须提出彻底变更土地制度之要求”,“没收一切土地和农具,交给真正耕种土地的人使用”[27]。陈独秀考虑到此前的农运屡遭挫折,就向共产国际强调:浙江方面虽然“组织八十个农村的农民协会反抗地主”,但最终还是“被军警解散,死伤数人”[28]。他是在说明没收土地实行公有在中国暂时没有实现的可能,不准备按照共产国际的要求做。中共的确没有遵从共产国际的指示,以致于在中共“三大”前夕,共产国际发来了“没收地主土地,没收寺庙土地并将其无偿交给农民”以及“必须不断地推动国民党支持土地革命”的指示[29]。由于以陈独秀为首的主要领导坚持认为目前只能实行“限租”、“限田”的政策[30],所以中共“三大”没有采纳共产国际的意见,只是规定“佃农会议有议租权”,把“限制田租”作为工作重点[31]。由于中共坚持己见,共产国际在1923年11月强烈要求中共“消灭不从事耕作的大土地占有者和人数众多中小土地占有的制度”,实行“土地国有”,“把土地直接交给耕种这块土地的人”[32]。但无论共产国际如何强调要立即实行土地国有,以陈独秀为首的中共中央则以广东惠州、湖南衡山等地“新起的农民运动”结果“都失败”为例,坚持认为“我们的同志在农村尚无深的根基”,不可轻率地从事“经济的煽动”,对国际的要求予以委婉拒绝[33]。到了1925年1月,中共“四大”甚至作出了“不宜轻率由农会议决减租运动”的决定,在减租上也有所退却[34]。但即便如此,中共仍然坚持要“实行列宁主义”,实现土地的国有[35]。恰如李大钊向共产国际所作的汇报中所言:中共在按照共产国际“二大”上列宁拟定的关于民族和殖民地问题“决议的原则进行了斗争”[36]。中共虽与共产国际有分歧,但都认为要实现土地国有。双方分歧的焦点在于何时、如何实行。

  从中共党内及中共与共产国际的争论看,虽然有“减租”、“耕地农有”和“立即没收实现国有”三种主张之争,但是目标都在于实现土地国有。以陈独秀为代表的从“减租”做起主张虽处于主导地位,但是为党内部分同志和共产国际所反对。中共将何去何从,“五卅运动”后日益高涨的群众运动成为选择的契机。1925年7月,中共开始适时地调整政策,要求“限定享有田地之最高额,大地主逾额之田地颁给贫农及无田地之农民,限定田租之最高额,佃户所出田租须尽量减低”[37]。中共从减租上退却后又转进到要求“限租”甚至“限田”。但是,以陈独秀为首的中央仍然反对立即实行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党内的争论在农民运动的高涨中继续并更加激烈。正是在这种情势下,中共中央执行委员会扩大会议于1925年9、10月间在北京举行,在讨论土地政策的过程中,“耕地农有”渐为持另外两种主张者所认同,瞿秋白又“首先坚决赞成‘耕地农有’的主张”,从而促使之被正式确定为中共的土地政策[38]。中共直接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第一个政策就这样产生了。

  从“耕地农有”政策产生的过程看,由于中共缺乏实行土地私有的思想基础,该政策不应该是实行耕地为农民私有,而应该是将耕地收为国家所有,分配给农民使用。

二、中共对“耕地农有”的宣传解读

  中共虽然在北京扩大会议上确立了“耕地农有”的土地政策,但是大会通过的主要文件对其只有这样的关键性表述:“没收军阀官僚寺院大地东的田地,归耕地的农民所有”,“谁耕种的田地归谁自己所有,不向地东缴纳租课”[39]。仅从字面上看,似乎就是将大地主等土地没收后分配给农民私有,但是若从中国共产党人在会后对“耕地农有”的宣传解读进行考察,则并非如此。

  李大钊是北京扩大会议的主持人,他在宣传“耕地农有”时称赞井田制是“比较完满”的“土地国有”,批评后来历代盛行的土地私有制使农民问题“久久待决”,指出“耕地农有”是不同于历史上土地私有制的“新土地政策”,对广东国民政府没有给予执行表示遗憾,因而还倡导组织“农民协会”来没收地主土地,“使耕地尽归农民”[40]。谭平山坚定地反对“土地私有”,指出“土地私有的制度,也是资产阶级剥削无产阶级的一种办法”[41]。他还积极要求国民政府推行“耕地农有”,将大地主军阀等的土地没收,实行土地国有,分配给农民使用[42]。李大钊主张土地国有,反对土地私有。他虽把“耕地农有”说成使“耕地尽归农民”,但可知不是实行私有,而是国有或农民自治组织公有并分配给农民使用。谭平山则明确地指出“耕地农有”就是土地的国有农用。

  在宣传“耕地农有”的过程中,瞿秋白起着非常重要作用。循着他的宣传解读,将会对“耕地农有”政策下土地权利的划分有着更为清晰的认识。

  瞿秋白不仅积极要求“明定‘耕地农有’的标语”[43],“努力组织农民,指出耕地农有的目标”[44],而且宣布“耕地农有”就是列宁主义在中国的体现[45]。为了更好地宣传乃至推进“耕地农有”的实行,瞿秋白于1927年2月对政策的内容作了阐释:“所谓‘耕地农有’,就是谁耕田(佃农),谁便享有这些田地。固然这一口号并非社会主义的,亦并非‘土地国有’!但是,这一口号很像俄国社会革命党之所谓‘土地公有’——就是要土地属于农村公社,是小资产阶级式的口号。中国的‘耕地农有’实际上比社会革命党的‘公有主义’还明显些,还革命些,——少含有反动复古主义的成分;这一口号是直接行向土地国有的第一步”[46]。因为瞿秋白的阐释基于了农民还没有建立属于自己的国家,所以认为此时“耕地农有”主要是解决地主和佃农关系的土地政策,是农民通过自己的社会组织没收地主土地为社会公有,再确认佃农对原佃耕的田地享有使用等权益。但是,“耕地农有”将由农民组织公有农用向土地国有农用发展。1927年4月,瞿秋白就“耕地农有”作了进一步解读,指出“中国农民要的是政权,是地权”,“农民要一个国家”,是属于他们“自己的国家”,“农民只能租国家的田,不能承认‘不自耕作坐收田租的人’,这叫做土地国有;农民自己耕三亩田,享用三亩,耕五亩享用五亩,这些田地是只属于国家所有,但是耕种的人自耕自享,不能承认地主,这就叫做耕地农有”[47]!“耕地农有”在农民已经建立了属于自己政权的情况下,就表现为没收地主的土地为国家所有,分配给无地的农民耕种收益。如果把瞿秋白前后两次阐述联系起来考察,可以发现“耕地农有”在革命的不同条件下会有不同的表现,但是对没收土地实行国有农用是其完成形态。

  以上是从中共主要领导人的宣传中了解到的“耕地农有”,而在与共产国际关于是否应该立即执行“耕地农有”的争论中,中共所作出的回应也确证了上述认识。

  对于中共只是宣传“耕地农有”,共产国际表示反对,同时要求立即实行并提出“土地国有”的口号。对此,中共却指出:“平民民主革命的完全成功,必须由取消土地私有制办法以根本解决农民问题,才能达到。但在平民民主革命的这一阶段,却以为尚未到提出土地收归国有口号的时机”,只能宣传由“革命的农民建立平民政权”来“没收大地主、军阀、劣绅及国家宗祠的土地归给农民”[48]。中共认为“耕地农有”是没收地主等的土地实行国有化,其与将所有土地收归国有的“土地国有”是两个有区别且需要先后实行的政策,民主革命阶段只能实行“耕地农有”,且此时只能宣传。这却不为共产国际所认可。斯大林认为中国革命应该把没收一切土地实行“国有化”作为最终目标,时下要依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采取减租还是没收的办法[49]。他实是要求中共在有些地区执行“耕地农有”,逐步实现土地国有。在1926年底的共产国际“七大”上,当谭平山汇报中共的“耕地农有”政策并指出需要在广东革命根据地开展没收庙宇、公开反对革命政权的买办、军阀和大地主的土地时,斯大林认为“说得完全正确”,应该立刻满足农民最为切身的土地要求,并强调“归根到底应该引导到土地国有化”,“无论如何我们不能誓死拒绝土地国有化这样的口号”[50]。共产国际“七大”上通过的《关于中国问题的决议》也指出:“中国共产党应把土地国有化的要求提为无产阶级土地纲领的基本要求”,“应当立即”“把属于反动军阀、属于同国民党国民政府进行内战的买办、地主和土豪的寺庙与教堂的土地收归国有”[51]。可见,斯大林和共产国际虽也认为中共的“耕地农有”是在对没收的土地实行国家所有,但是没有把它看作一个独立的政策,而是将其视为“土地国有”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并要求立即执行。这与中共的认识有着分歧。当中共在1927年初接到共产国际的决议后,虽也决定今后“一切政策及工作计划,即需依据此提案的方针与战略而进行”,但是同时也要求各区委各地委各特支“详细报告及讨论”,在此基础上“决定赞否此次国际提案”,“不在乎盲目的一致接受”[52]。中共赞同共产国际将“耕地农有”理解为没收地主等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以及最终实现土地国有的目标,但对国际将“耕地农有”混同于“土地国有”并要求立即执行有保留意见。

  中共经过一段时间酝酿后,在1927年4月至5月的“五大”上作出了“完全接受共产国际第七次大会关于中国问题的决议”的决定,认定“土地国有确系共产党对于农民问题的党纲上的基本原则”,指出“耕地农有”的目标就是要实现“土地国有”[53]。但随之又认为,“关于土地问题,为破门固然不能根本放弃第五次大会所决定政纲;但我们须知道中国土地问题尚须经过相当宣传时期,并且必须先行解决土地问题之先决问题——乡村政权问题”,故目前的任务是“扩大土地问题在各方面之宣传”[54]。中共坚持认为“耕地农有”虽然也是没收地主等的土地实行国有,但不同于“土地国有”,而且目前只能宣传而不能实行。从共产国际方面来看,中共不立即实行“耕地农有”就是拒绝执行“土地国有”要求,以致于在蒋介石发动“四·一二”政变后,共产国际“八大”强烈要求中共必须带领“千百万农民从下面以‘平民式’的直接斗争实行土地革命”,把“没收土地”和实行“土地国有”作为中国革命的“主要的社会经济内容”[55]。对此,中共虽然也承认这是农民运动的中心问题,“使耕地农有实现而进于国有”是不可避免的趋势[56],但更加确信“现在阶段主要特点是农民政权之争斗”,“减租运动则尤为重要”[57]。中共还是认为“耕地农有”符合共产国际的土地国有要求,是没收地主等土地归国家所有交给农民使用,但拒绝立即执行。

  纵览中共的宣传解读和争论可以发现,“耕地农有”不仅是实现土地的国有农用,而且其和“土地国有”是适应革命发展先后阶段的不同政策,革命的发展将推动没收部分土地实现国有的“耕地农有”发展到没收一切土地归国家所有的“土地国有”。

三、“耕地农有”的调整发展直至退出

  就在中共力主只对“耕地农有”进行宣传之际,一些省区的农民已经开始实行。从1926年春开始,广东海陆丰农民在积极“宣传土地农有”的同时就开展斗争了[58]。据运动领导李春涛对126位农会代表的调查显示,其中86.51%的人反对土地私有,认为田地“该归农会所有”、“该归社会共有”。澎湃等人面对调查结果非常满意地指出:大多数人都能明白田地不该私有,“而应该归属全社会共有,这样的对于土地的观念,算是极为正确”,“我们以后,更须努力的照这条路做去,不达到我们的目的不止”[59]。农民运动直接打击了地主,急得海丰反动县长王作新也叫嚣农运在实行“共产”了[60]。除了广东,1925年冬湖南农民运动在中共“耕地农有”的宣传下走向高涨[61]。1927年春长沙、湘潭等地的农运开始没收地主土地进行分配[62]。农民运动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湖南的共产党人戴述人指出,农民运动“没收土地,打破了土地私有制”,目的“是土地国有”,“分配农民耕种”[63]。林伯渠也呼吁国民政府顺应农民运动发展的形势,“没收地主土地”,“将土地国有”,“再分配农民耕作”[64]。在外界,“湖南共产了”这句话“在汉口、南昌、上海等地到处传遍了”[65]。广东、湖南等地农民掀起的“耕地农有”运动正是在没收地主等的土地实现国有农用。

  蓬勃发展的农民运动推进了中共“耕地农有”政策的发展。中共湖南区委的李维汉指出,湖南农民正在实行“耕地农有”,中央应该尽快“确定实现‘耕地农有’的具体方案”,积极领导和推进农运的开展[66]。毛泽东等人不仅强烈提议“立即实行自上而下的插标分田”,还草拟出“先没收大地主的土地,先没收一百亩以上的,一百亩以下的不没收,自耕农不去扰及他”的实施方案[67]。虽然中共湖南区委的方案没有为中央接受,但是中共“五大”认为,农民运动在湖南等“有些地方已经进一步而到了实际开始解决土地问题”,这是在执行“耕地农有”,而且“向着土地国有、取消土地私有制度的方向而努力进行”。同时,“五大”还指出若具体实施应该遵循两点:一是“没收一切所谓公有的田地以及祠堂、学校、寺庙、外国教堂及农业公司的土地,交诸耕种的农民,此等没收的土地之管理,应付诸土地委员会;此等土地的管理形式,是否采用公有制度或分配于耕种者的农民,皆由土地委员会决定之”;二是“无代价的没收地主租与农民的土地,经过土地委员会,将此等土地交诸耕种的农民。属于小地主的土地不没收,革命军人现时已有的土地可不没收”[68]。中央对“耕地农有”应该没收的对象、主持没收的机关以及没收土地的使用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尤其是对没收对象规定得非常明确。其实,小地主和革命军人的土地也应该没收,暂时不没收是因为“现时的联合战线,还不是工农小资产阶级的真正联合战线”,国民政府“还包含有中等地主,甚而至于大地主的少数分子也在内”[69],所以等到“将来革命已有新的发展,已与小资产阶级建立了巩固的联合战线时,可由没收而均分,然后再走上土地国有的道路”[70]。由政府机关土地委员会主持没收并管理土地,实是对没收的土地实行国有[71]。经营上主要采取分给原佃耕农民耕种,对没收的公地和地方社会组织的土地也可根据情况采取分配给农民耕种或共耕制度。

  中共中央虽然确定了“耕地农有”的具体实行方案,但是并不准备立即执行。只是到了1927年6月14日才作出指示:客观上如果有紧迫的必要,“固然可以由农民协会,最好是乡村自治政府设土地委员会”来“将没收之公产庙产大地主荒地官地”分配给急需的贫农[72]。由于此时乡村自治政府及其土地委员会都还没有成立,故仍无法实行没收分配,但是中共在农民自发运动和地方党组织的推动下发展了“耕地农有”政策。

  政策虽得到发展,但是直到大革命失败都没有能够执行。大革命失败以后,中共就面临如何在新的形势下独立领导“耕地农有”运动了。1927年7月20日,中央决定建立“乡村农会政权”,“没收大地主土豪劣绅及反革命的土地”,“没收祠堂庙宇等及一切公共土地”[73],将“没收大地主及反革命分子的土地由原佃耕种,纳租于政府”[74]。与“五大”相比,此决定将执行没收的主体由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转变为中共领导下的农会政权;没收对象在私人地主方面缩小到大地主阶级,但是增加了反革命分子;对于没收的社会公地的经营方式没有作出明确安排。到了“八七”会议时,中央才对新形势下如何执行“耕地农有”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一、农民协会就是“实际上的政权”[75]。二、农会政权“没收大地主及中地主的土地,分这些土地给佃农及无地的农民;没收一切所谓公产的祠族庙宇等土地,分给无地的农民”;不没收小地主的土地[76]。从此次规定看,土地的所有权归农会政权,但没收的土地全部分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耕种。没收对象是调整的重点,继续没收一切社会公地;不再提反革命分子,而将地主分为大、中和小三类,对大地主和中地主的土地实行没收;小地主虽属于没收对象,但“为着要使城乡间广大的小私有财产者之分子中立”考虑暂不没收[77]。对于农民运动很容易进展到没收小地主土地的现象,中央虽“并不”认为这种事情是“过火的”,是“反革命的”[78],但又指出革命的口号应为“没收地主的土地”[79],而且“这时主要口号是‘没收大地主土地’,对小地主则提出减租的口号,‘没收小地主土地’的口号不提出,但我们不要害怕没收小地主土地,革命发展到没收小地主时,我们要积极去组织领导,其结果仍是没收一切土地”。此外,“在没收地主土地的过程中,对于自耕农的土地不免有打击,我们也不避免这种打击,但我们更不要提出‘没收自耕农土地’的口号”,“一旦地主阶级消灭的过程中土地国有只是一种法令问题而已”[80]。可见,“耕地农有”只是没收包括大小地主阶级和公产的土地,“土地国有”是没收包括自耕农土地在内的一切土地。中共认为革命的发展是从“耕地农有”逐步发展到“土地国有”,但目前只能实行“耕地农有”,而且主要是没收大地主的土地。关于此点,在1927年8月25日中央给安徽省委的指示中也有说明:当我们发动土地革命的时候,我们的口号则为“没收大地主土地”,“及到革命发展到由民权革命进于社会主义的阶段,没收一切土地,实行土地国有”[81]。

  可是,中央虽然指出“耕地农有”和“土地国有”是适应革命不同发展阶段的两个不同的政策,但是又认为小地主土地在革命发展中随时可以没收、承认打击自耕农的不可避免性和没收一切土地的必然趋势,这不仅模糊了“耕地农有”政策的执行具有阶段性,更是混淆了“耕地农有”和“土地国有”的先后界限。也正因为如此,1927年10月24日中央发出通告:“土地问题决非某一政权所能出一布告法令,限制几亩以上不能没收的”,“农民自己动手的干,我党应当竭全力以赞助,并且要领导他们去干”,这在“客观上是土地国有的实行”[82]。中央已经不是认可而是号召农民起来没收全部土地,开始由没收地主等土地实现部分土地国有的“耕地农有”向没收一切土地实现全部国有的“土地国有”转变。1927年11月的临时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确定了这样的转变,规定“一切地主的土地无代价没收,一切私有土地完全归组织成苏维埃国家的劳动平民所公有”,所有祠产、旗产、官荒、沙田、湖田等土地“一概归农民代表会议支配”,“一切没收的土地之实际使用权归之于农民,租佃制度与押租制度完全废除”[83]。瞿秋白还进一步指出,这就是“劳农取得政权,实行土地国有”[84]。所以,这次会议使“土地国有”正式成为中共的土地政策而代替“耕地农有”。

  然而,“土地国有”的执行对革命产生了很大的消极影响[85],蔡和森甚至认为“在没有全国工农政权建立或几省的建立,国有土地是不能的”[86]。因此,1928年7月的中共“六大”决定放弃“土地国有”政策,提出党领导农民运动的“中心口号”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交由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处理”[87]。大会还指出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工农兵代表会议(苏维埃)政府”,“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耕地归农”[88]。中共又转到实行“耕地农有”政策了,而且对政策的执行还作出决定:“无代价的立即没收豪绅地主阶级的财产土地,没收的土地归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处理,分配给无地及少地农民使用”;一切公产“都归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处理,分配给农民使用”[89]。这就进一步确定“耕地农有”是农民通过自己的政权没收地主和公产土地实行国有并享有土地的使用权。这次会议还对“耕地农有”政策有个重要的发展,就是从“巩固的同盟者”角度要求“联合中农”,否定了“故意加紧反对富农的斗争”[90]。这说明“耕地农有”已不仅是要没收地主和公产的土地实行国有农用,而且还包括对既存的小土地私者的承认和保护。

  中共“六大”虽然将土地政策转变到“耕地农有”,但是坚持实现土地国有的目标。为了更好地执行“耕地农有”并向“土地国有”过渡,中央指出,只有到根据地的“苏维埃政权巩固后,即当实行土地国有;革命完全胜利之后,在全国或在重要省分中已经建立了巩固的苏维埃政权之后,中国共产党将进而帮助革命的农民去消灭土地私有权,把一切土地变为社会的公有财产”[91]。由于中国革命发展的不平衡性,中央用政权的巩固与否作为是否实行土地政策转变的依据,就很难避免一些发展比较好的根据地会突破“耕地农有”的界限。为了防止此类现象的出现,中央在“六大”后对政策的执行多次作出指示。1928年11月,中央致浙江省委的信指出:“土地革命是要没收一切地主的土地,不是要取消私有制度,换句话说,就是在现在不要没收一切农民的土地”[92]。1929年2月,中央继续强调:“没收一切的土地客观上是实行土地的国有,在目前的革命阶段——资产阶级民权革命——农运的策略是建立农民反地主阶级的统一战线”,故只能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93]。这些指示表明“耕地农有”只能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农民政权所有,交给农民使用,而其他小私有者的土地不能没收。中央试图从没收和不没收两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确保“耕地农有”政策得到正确执行。就政策的两个方面看,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处于主导地位,不没收小私有者的土地是为了更为顺利地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

  此外,中央对“耕地农有”政策下所没收土地的权利也逐步有了更为明确的界定。1929年6月的中共六届二中全会指出:目前主要是“无代价的立即没收豪绅地主阶级的财产土地,没收的土地归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处理,分配给无地及少地的农民使用”,“土地使用权归农民”[94]。1930年3月,中央指出“没收土地后一定要宣传土地是天生的,打破私有的观念并宣布土地的所有权归苏维埃即是归群众自己,禁止土地的买卖”[95]。这就是说被没收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自己的国家,“接受分配的农民对于土地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96]。“耕地农有”是土地的国有农用完全明确化。

  然而,中央虽不断强调遵循“六大”的决议来执行“耕地农有”政策,但是并没有能够坚持。1930年5月,不仅没收土地的范围扩大到富农,而且“禁止一切土地的买卖、租佃、典押”,对于没收“大规模的农场”还要“组织集体农场、合作社等实行集体生产”,不再分配给农民使用[97]。“耕地农有”政策被超越而“实行土地国有”[98],中央“企图在现在的苏维埃区域实行社会主义”了[99]。中共此举受到共产国际的批评。1930年7月共产国际向中共发出指示,指出目前的中心口号是“没收地主土地归农民”,“暂时不要禁止土地的买卖,不要实行集中供给”[100]。此后,中共在建立集体农场上有所放慢,提出“为了满足贫苦农民要求起见,应将所有没收田地,尽数分予他们,苏维埃不必保留”,但是仍继续没收富农的土地[101]。1930年8月共产国际东方部再次向中共发出指示,认为“企图在目前的革命阶段中消灭富农阶级——这绝对的是不对的”,“企图把大的经济变为苏维埃农场、集体农场”以及“禁止土地的买、卖、租、押”均是“错误的决议”,“是过早的办法”[102]。正是由于共产国际的指示和“土地国有”实行中弊端迭现[103],1930年9月中共六届三中全会作出如下系列决定:目前“主要的中心口号”是“没收地主土地归农民”[104],实行“土地归苏维埃公有”,分配给农民使用[105];“没收富农的土地”是错误的,但在“必须要使中国的贫农及无地的雇农少地的苦力得到土地”时,“不要怕损害及富农”;“不要妨害到中农的利益”;“禁止土地买卖”在“目前是不需要的口号”;“反对地主租佃办法”,“但是资本主义的转租办法,是不能反对的”[106]。尽管中共在反对没收富农土地方面不彻底,但是基本上将没收的范围限定在了地主阶级,同时要求保护中农及其他小私有者的土地,对没收的土地实行国有农有。此外,允许土地买卖使得小私有者的土地权利得到全部承认,作为耕种没收后实行土地国有的农民虽然不能买卖土地,但是享有“转租”权。这次会议再次将土地政策转回到“耕地农有”,农民享有“转租”权是“耕地农有”政策在土地经营上的又一发展。到1930年10月,中央宣布“一切地主的土地、庙田、祠田以及其他大私有者的土地,无条件的完全没收”,“半地主富农出租的土地也完全没收”[107]。至此,“耕地农有”政策所要没收土地的范围也发展到了一切封建剥削性的土地。

  但是,“耕地农有”政策所赋予农民的土地权利还不能够充分调动他们的革命热情,革命形势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扩大农民对土地的权利。1931年2月8日,中共苏区中央局发出通告指出:农民“热烈地起来参加土地革命,他们的目的,不仅要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主要的还要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必须使广大农民在革命中取得了他们唯一热望的土地所有权,才能加强他们对于土地革命和争取全国苏维埃胜利的热烈情绪,才能使土地革命更加深入”[108]。中共的土地政策由此转变到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农民私有。此后,中共不再用“耕地农有”来指称这种土地政策,而称其为“耕者有其田”[109]。“耕地农有”因与现行的土地私有不合而退出历史舞台也说明其是在实行土地国有。

四、结论与启示

  综观“耕地农有”政策发展的不同阶段,可以得出其核心内容是中共领导农民通过自己的国家政权,将地主等所拥有的封建剥削性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并分配给农民使用,是实现部分土地的国有化。由此可知,中共从酝酿建党时起一直到大革命失败前夕,始终坚持以实现土地国有为目标并为此而不断努力。大革命失败后,中共基本遵循“五大”关于实现土地国有目标的决议,积极没收地主等的土地实现部分土地的国有农用,在土地政策上并不存在一个从实行土地私有转向国有的过程,而是有一个不断冲破实行部分土地国有而迈向土地全面国有的过程,因为“共产党认为,土地国有乃消灭国内最后的封建遗迹的最坚决最彻底的办法”[110],“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最彻底的条件,同时也是革命转变的前提之一”[111]。但是,这种希望通过全面的土地国有来根本推进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却事与愿违,根据地的群众对此进行了抵制,他们继续通过出租土地来维持生活[112],全面的土地国有已经使革命出现“脱离全国农民群众的后备军”的危险[113]。因此,到1930年9月的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不仅回到了实行部分土地的国有,而且更多地满足耕种国有土地的农民对土地权利的需求,保障小土地私有者的土地权益以消除他们对革命的恐慌心理。此后,中共为了调动耕作国有土地农民的革命热情,还发展了他们的租佃权利[114],甚至到1931年2月,为了进一步调动农民参加革命,使之确信土地“是他自己的”从而“安心耕种”,尽量满足其对土地的要求,将没收分配的土地归农民“私有”[115]。在此后的土地革命过程中,中共基本执行这一政策。

  此外,通过“耕地农有”政策的研究,使我们非常清晰地看到,在中共不断寻求实行土地国有化的过程中,已经形成了只有土地国有才能解决中国土地问题以及依据革命发展和政权巩固程度来推进土地国有化力度的根本指导思想。虽然在1931年春中共放弃推行部分土地国有化的“耕地农有”而实行土地私有,但并非认为土地国有不能解决中国的土地问题,而是因为当时的革命和政权发展不足以推行[116]。中共实现土地国有才能解决中国土地问题的根本指导思想没有变,而且还无时不在制约着此后土地私有的实行[117]。因此,中共放弃土地国有化是暂时的,一旦革命成功和政权巩固了,土地国有化将继续推行。这对于认识建国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很快兴起无疑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注释:

[①]参看赵效民的《中国土地改革史(1921-1949)》(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郭德宏的《中国近现代农民土地问题研究》(青岛出版社1993年版),陈文桂的《土地革命时期党的地权政策的演变》(《历史研究》1982年第4期),董世明的《论“耕地农有”政策的形成》(《东北师大学报(社科版)》1987年第4期),张修全的《“耕者有其田”新考》(《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1990年第6期),郑军的《第一次国共合作与农民土地问题》(《烟台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2003年第4期),胡穗的《论建党初期党的“耕地农有”思想的形成》(《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洪文杰的《党的“耕者有其田”土地制度的历史考察》(《兰台世界》2011年第11期)等。

[②]中央档案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档案资料》,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2、116页。

[③]中央档案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档案资料》,第6页。

[④]中共浙江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衙前农民运动》,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23、148-149页。

[⑤]中共海丰、陆丰县委党史办公室:《海陆丰革命史料(1920-1927年)》(第1辑),广东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3、149页。

[⑥]邓中夏:《本团应注意农民问题》,《团刊》1923年第2号。

[⑦]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45页。

[⑧]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116页。

[⑨]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125页。

[⑩]中共浙江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衙前农民运动》,第48页。

[11]彭湃:《彭湃文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0页。

[12]《〈青年周刊〉宣言》,《青年周刊》1922年第1期。

[13]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142页。

[14]谭鸣谦:《“德谟克拉西”之四面观》,《新潮》1919年第1-5期合刊。

[15]谭平山:《谭平山文集》,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06页。

[16]中共中央书记处:《六大以前—党的历史资料》,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698页。

[17]中共中央书记处:《六大以前—党的历史资料》,第698页。

[18]瞿秋白:《〈新青年〉之新宣言》,《新青年》1923年第1期。

[19]屈维它:《自民洽主义至社会主义》,《新青年》1923年第3期。

[20]肖楚女:《中国的农民问题》,《新建设》1924年第1期。

[21]恽代英:《评国民党政纲》,《中国青年》1924年第19期。

[22]中夏:《论农民运动》,《中国青年》1923年第11期。

[23]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74页。

[24]列宁:《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37-138页。

[25]孙武霞、许俊基:《共产国际与中国革命资料选辑》(1919-1924),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56页。

[26]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71页。

[27]孙武霞、许俊基:《共产国际与中国革命资料选辑》(1919-1924),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92、209页。

[28]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53页。

[29]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586-587页。

[30]陈独秀:《陈独秀文章选编》(中),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318页。

[31]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142页。

[32]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591页。

[33]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188页。

[34]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362页。

[35]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397页。

[36]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608页。

[37]《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宣言》(1925年7月10日),《向导》1925年第121期。

[38]中共中央书记处:《六大以前—党的历史资料》,第698-699页。

[39]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512-513页。

[40]李大钊:《土地与农民》,《中国农民》1926年第5期。

[41]谭平山:《农村的政治斗争》(上),《中国农民》1926年第2期。

[42]谭平山:《中国农村经济状况》,《中国农民》1927年第1期。

[43]瞿秋白:《国民革命中之农民问题》,《我们的生活》1926年第4期。

[44]瞿秋白:《北京屠杀与国民革命之前途》(1926年4月7日),《新青年》1926年第4期。

[45]秋白:《列宁主义与中国的国民革命》,《向导》1926年总第142期。

[46]中共中央书记处:《六大以前—党的历史资料》,第681页。

[47]瞿秋白:《瞿秋白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47页。

[48]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2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435、437页。

[49]斯大林:《斯大林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95页。

[50]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翻译室:《共产国际有关中国革命的文献资料(1919-1928)》,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51、270页。

[51]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翻译室:《共产国际有关中国革命的文献资料(1919-1928)》,第280-281页。

[52]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22-23页。

[53]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47、66、69页。

[54]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136-137页。

[55]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601页。

[56]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183页。

[57]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179、181页。

[58]汕尾市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海陆丰革命根据地》,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81页。

[59]李春涛:《田地究竟是谁的呢——海丰农民对于土地观念之正确》,《农工用刊》1925年第2期。

[60]中共海丰、陆丰县委党史办公室:《海陆丰革命史料》(第1辑),广东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10页。

[61]李维汉:《湖南革命的出路》(1927年4月),(湖南)《战士周报》1927年第41期。

[62]林祖涵:《湖南的土地问题》,《中国农民》1927年第1期。

[63]戴述人:《土地问题》,《中国农民》1927年第1期。

[64]林祖涵:《湖南的土地问题》,《中国农民》1927年第1期。

[65]李维汉:《李维汉选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5页。

[66]李维汉:《湖南革命的出路》(1927年4月),(湖南)《战士周报》1927年第41期。

[67]李维汉:《回忆与研究》(第1册),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6年版,第107-108页。

[68]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66-67、69-70、104页。

[69]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184页。

[70]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183页。

[71]陈克文:《土地委员会开会经过(附土地委员会决议案)》,《中国农民》1927年第1期。

[72]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184页。

[73]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216-217页。

[74]《国民革命的目前行动政纲草案》(1927年7月),《向导》1927年第201期。

[75]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254页。

[76]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295页。

[77]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296页。

[78]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296页。

[79]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351页。

[80]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353页。

[81]佟英明、邢永福:《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7年版,第10-11页。

[82]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403页。

[83]《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布尔塞维克》1927年第6期。

[84]瞿秋白:《中国革命中无产阶级的新策略》,《布尔塞维克》1927年第7期。

[85]佟英明、邢永福:《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59页。

[86]佟英明、邢永福:《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63页。

[87]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321页。

[88]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第300页。

[89]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第352页。

[90]中央档案馆:《中国共产党第二次至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28、253页。

[91]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第353页。

[92]佟英明、邢永福:《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78页。

[93]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5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3年版,第15页。

[94]佟英明、邢永福:《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105-106页。

佟英明、邢永福[95]:《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226页。

[96]佟英明、邢永福:《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251页。

[97]佟英明、邢永福:《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260-261页。

[98]《全国苏维埃区域第一次代表大会宣传刚要》(1930年6月12日),《红旗报》1930年6月21日。

[99]周恩来:《周恩来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58页。

[100]田松年:《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文献资料选辑(1927-1931)》(下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12-213页。

[101]中央档案馆:《六大以来——党内秘密文件》(上),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19-120页。

[102]田松年:《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文献资料选辑(1927-1931)》(下册),第293-294页。

[103]赵效明:《中国土地改革史(1921-1949)》,第170-171页。

[104]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6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292页。、

[105]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6册),第372页。、

[106]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6册),第372-373页。、

[107]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6册),第443、445页。

[108]佟英明、邢永福:《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372-373页。

[109]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68页。

[110]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第353页。

[111]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6册),第372-373页。

[112]毛泽东:《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80页。

[113]张永泉、赵泉钧:《中国土地改革史》,武汉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02页。

[114]毛泽东:《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281-282页。

[115]佟英明、邢永福:《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372-373、389页。

[116]佟英明、邢永福:《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372-373、389页。

[117]蔡继明、邝梅:《论中国土地制度改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第508-509页。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 210046)

来源:《中国经济史研究》201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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