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前期动物保护诏令中的政治文化意蕴——以《宋大诏令集》为考察中心

  【关键词】北宋前三朝;动物保护;诏令;新君即位;田猎;封禅

  【摘 要】在《宋大诏令集》中,收录了宋太祖、太宗、真宗先后颁布的10条具有动物保护性质的诏令。综合分析这批诏令的文字内容和颁布背景,可以发现北宋统治集团是如何在新君即位、田猎兴废以及泰山封禅等政治事件中,通过禁猎、放生等法令来灵活地宣扬帝系正统、回护君主决策乃至强调君权神授,并最终在“德泽禽兽”的表象下因事制宜地加强皇权。

  【作者简介】孙方圆,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硕士研究生。(北京,100048)

一、引言

  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商汤“网开三面”的事迹一直被视为君主心怀仁爱的典范而受到颂扬,“德泽禽兽”也就成为一些后世帝王效法先圣、自我标榜的手段。如曹魏明帝时号称“猎法甚峻”[1];北魏孝文帝“至十五,便不复杀生,射猎之事悉止。性俭素,常服浣濯之衣,鞍勒铁木而已”,史臣赞之曰,“帝之雅志,皆此类也”[2];唐文宗亦曾下《禁弋猎敕》,“保兹怀生,下遂物性”[3]。特别是自南北朝开始,一些皇帝还人为地修建或者划定“放生池”,以此彰显自己的“好生之德”。此举至唐宋时代已蔚然成风,反映了佛教教义中的“戒杀”信条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顺时取物”观念的碰撞和交融[4]。总而言之,帝王们似乎乐于通过施恩于动物的种种手法来树立自己仁爱、恭俭的形象。

  近来笔者在翻检《宋大诏令集》(以下简称《诏令集》)时注意到:北宋前期(太祖、太宗、真宗时期)集中颁布了一批具有动物保护性质的诏令,以发布年代为序,列表简示如下:

  在近六十年的时间里,太祖、太宗、真宗三帝下达了十条涉及动物保护的诏令,其中第一条颁于太祖朝,第二、三条颁于太宗朝,后七条皆颁于真宗朝。其内容大致可划分为纵、禁两种:前者主要是下令释放皇室用于围猎的鹰犬,后者主要是限时禁猎、因事禁屠。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是为何在六十年间颁布了如此多的主题相近但内容迥异的诏令,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二是此类诏令为何如此地集中于真宗一朝?在综合考察这些诏令的文字内容与颁布背景之后,笔者认为此类诏令的立意不仅在于宣扬天子的品性操守,更是要在新君即位、田猎兴废以及泰山封禅等不同的政治事件中,通过颁布禁猎、放生之类的法令,因事制宜地宣扬帝系正统、回护君主决策乃至强调君权神授。于是笔者不揣浅陋,草成此文,讹误不足之处,还望方家指正[5]。

二、新君继位后的禁猎诏令

  中国传统文化十分注重人对自然生物的尊崇与爱护:“草木零落,然后人山林;昆虫未蛰,不以火田。不麛,不卵,不杀胎,不妖夭,不覆巢。”[6]随着“天人感应”理论的不断强化,“草木以时伐焉,禽兽以时杀焉”[7]的观念更是从礼仪规范演变成衡量天子心性品德的重要标准。特别是在王朝建立之初、百废待举之时,颁布彰显天子顺时取物、敬天恤民的“禁屠/捕”之令就具有更加重要的象征意义。

  1.太祖之《禁采捕诏》

  即便是在战火纷飞的五代,很多统治者也没有忽视这个议题。梁太祖朱温称帝后就曾于开平二年(908年)和三年[8]以及乾化二年(912年)的四月和五月[9]数次颁旨“禁断屠宰”,尽管史载开平三年颁旨是因为“寝殿栋折”[10]、乾化二年四月是因为“星辰违度”[11],但面对混乱的政局和未知的灾变,朱温试图通过“禁屠/捕”的手段上邀天眷、下定人心才是更为重要的原因。我们以乾化二年五月的诏令为例略加分析。诏令中云:“倘肆意于刲屠,岂推恩于长养,俾无殄暴,以助发生。宜令两京及诸州府,夏季内禁断屠宰及采捕……所在鳏寡孤独、废疾不济者,委长吏量加赈恤……应兵戈之地,有暴露骸骨,委所在长吏差人专功收瘗……凡有疫之处,委长吏检寻医方,于要路晓示。如有家无骨肉兼困穷不济者,即仰长吏差医给药救疗之。”[12]在这里,“禁断屠宰及采捕”与赈恤“鳏寡孤独”、收瘗“暴露骸骨”、救疗“困穷不济”等德政并列而书,极具代表性地凸显了这一措施在传统政治文化中所蕴涵的象征意义。又如,后唐庄宗曾于同光元年(923年)十二月下诏“禁屠牛马”[13];明宗曾于长兴三年(932年)五月“诏禁网罗、弹射、弋猎”[14];后汉隐帝也曾在乾祐元年(948年)七月因“鹳鹆食蝗”而“禁捕鸜鹆”[15]。帝王都没有忽略“禁屠/捕”所具有的宣传作用和可能产生的功效。更加特别的是后晋高祖石敬瑭。天福六年(941年)二月,他诏告“天下郡县,不得以天和节禁屠宰”[16],乍看之下似乎是“不得禁屠”,但实际上是将天子对牲畜的“眷顾”转移到了百姓身上,间接地利用同一手法宣扬了自己的恤民与恭俭,这比之于单纯的“禁屠”似乎更富于政治智慧。

  取代了后周的赵匡胤同样面临着宣扬自身正统与神圣的任务,一切可以服务于这一目的传统程序与做法相信都会受到重视,宣布“禁屠/捕”也就成为题中之义。建隆二年(961年)二月,宋太祖下诏:“令民二月至九月无得采捕虫鱼,弹射飞鸟,有司岁申明之。”[17]收录于《诏令集净中的太祖之《禁采捕诏》文字如下:

  王者稽古临民,顺时布政,属阳春在候,品汇咸亨。鸟兽虫鱼,俾各安于物性,買罘罗网,宜不出于国门,庶无胎卵之伤,用助阴阳之气。其禁民无得采捕虫鱼、弹射飞鸟,仍永为定式。每岁有司具申明之[18]。

  本诏开篇的“王者稽古临民,顺时布政”,直接表达了宋太祖的“法古”之心;阳春之际令鸟兽虫鱼“各安于物性”,不加“采捕”、“弹射”,也符合“孟春之月……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毋赓毋卵”[19]的要求;“永为定式”和“每岁有司具申明之”则体现了赵姓子孙将继续执行此法、君临天下的决心。这份诏令在字里行间都显露着宋太祖对新王朝的定位:既然自古以来泽及禽兽的“仁德圣政”本朝奉行不悖,那么本朝自然是尊奉、继承古之王道的正统王朝,必当蒙受眷顾、国祚久长。这种宣示,对于历经五代政权更替的民众特别是谙于传统政治文化的士大夫而言,自然是必不可少的。

  2.太宗之《二月至九月禁捕猎诏》

  太宗即位后于太平兴国三年(978年)四月颁布了《二月至九月禁捕猎诏分,其文字如下:

  方春阳和之时,鸟兽孳育,民或捕取以食,甚伤生理而逆时令。自宜禁民二月至九月无得捕猎,及持竿挟弹,探巢摘卵,州县吏严饬里胥,伺察擒捕,重宾其罪。仍令州县于要害处粉壁,揭诏书示之[20]。

  太宗的这一诏令不论是用语还是禁猎时段,基本上与太祖之诏相仿,且直接点明,“方春阳和之时”民众捕食鸟兽之不当有二:“伤生理”,“逆时令”。而“令州县于要害处粉壁,揭诏书示之”的规定,可以保证更有效地传达法令。与太祖之诏相比,此诏最主要的区别是违者“重宾其罪”[21],对于这一现象应当如何解释呢?

  《宋史·太宗本纪》中所谓“太祖之崩不逾年而改元,涪陵县公之贬死,武功王之自杀,宋后之不成丧”[22]的记载,说明太宗即位饱受诟病。为稳定局面,其在登基之初即采取了诸多措施,如通过任命潜邸亲随人员在军队中建立“忠诚派”力量[23];“以弟廷美为开封尹兼中书令,封齐王;先帝子德昭为永兴军节度使兼侍中,封武功郡王;德芳为山南西道节度使、兴元尹、同平章事……命太祖子及齐王廷美子并称皇子,女并称皇女”[24],稳定皇室内部。又于太平兴国元年(976年)十一月,“命权知高丽国事王伯为高丽国王”,并于之后半年间先后接受契丹、吴越、占城、大食等国“遣使来贺即位及正旦”[25],在周边国家中制造正统声势等等。但是,仅仅得到统治集团高层和周边各国的肯定,还不能令太宗高枕无忧,在巩固自身权位的过程中,任何环节的缺失都可能加重其篡弒的嫌疑。在笔者看来,太宗继位在某种程度上不啻是另一种形式的改朝换代,因此颁布晓谕天下、彰显新君“奉天承运”、“顺时爱物”的诏令就成了太宗自我标榜的必要手段之一。这与太祖当年下《禁采捕诏》时的动机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至于“重寅其罪”的规定,可以说是太宗借“好生”之名行“立威”之实,通过制定更加严格的禁猎法令来塑造自己“尊天法古”的形象,进而树立起正统帝王所必须的德望与威名。

三、皇帝田猎活动兴废之诏令

  “田猎有礼,故戎事闲”[26],“季秋之月……天子乃教于田猎,以习五戎”[27],帝王按照时令狩猎是国家注重军备、武德不懈的重要表现。特别是在战火频仍的五代时期,大规模的围猎恰好可以在合于礼制的名义下相对廉价而有效地保持军队的高昂斗志和作战能力。乾化元年(911年),朱温“诏诸王与河南尹、左右金吾、六统军等较猎于近苑”[28]。而李克用则在经略之初便通过大规模的围猎为兴兵扩张制造声势,大顺二年(891年)“八月……大蒐于晋阳,遂南巡泽、潞,略地怀、孟……九月,蒐于邢州。十月……拔临城”[29]。

  顺时田猎除了具有整训军备的含义外,更有昭示帝王尊天敬祖之心的意义。五代诸帝以“腊”出猎的事例屡见不鲜,人宋以后田猎在礼仪方面的意义与功用更加凸显。据《宋史·礼志》记载:“有司言:‘周木德,木生火,宜以火德王,色尚赤。’遂以戌日为腊……和岘奏曰:‘按蜡始于伊耆,后历三代及汉,其名虽改而其实一也。汉火行,用戌腊,腊者接也,新故相接,畋猎禽兽以享百神,报终成之功也。王者因之,上享宗庙,旁及五祀,展其孝心,尽物示恭也。”,[30]由此可知,赵宋天子在腊祭之日出猎并将所获猎物奉献宗庙,其基本动机即在于“王火德”、“报成功”、“展孝心”。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有着悠久传统、具有军事与礼制双重象征意义的重要活动,却从太宗朝开始不断消解,至仁宗朝彻底废除,其原因何在?

  1.太宗关于田猎的诏今

  宋太祖于“建隆二年,始校猎于近郊”[31]),且在其后多数年份中都会于九月到十二月间外出狩猎。太祖驾崩后,太宗继承的不仅是皇位,更有一统天下的豪情。特别是太平兴国四年(979年)首次北伐失利后,雪耻心切的太宗不仅抛开反对再次仓促用兵的中书,“独与枢密院计议”[32],更是通过亲自狩猎表达了御驾亲征的决心。雍熙二年(985年)十一月,借宗正寺“送兔十头充享太庙”之机,太宗下诏:“夫顺时蒐狩,礼有旧章,非乐畋游,将荐宗庙,久隳前制,阙孰甚焉。爰遵时令,暂狩近郊,既躬获禽,用以荐俎。其今月十一日畋猎,亲射所获田禽,并付所司,以备太庙四时荐享,著为令。”[33]据载,“太宗将北征,因阅武猎近郊……猎西郊,亲射走兔五。诏以古者蒐狩,以所获之禽荐享宗庙,而其礼久废,今可复之。遂为定式”[34]。点明是因“将北征”而“阅武猎近郊”。“非乐畋游,将荐宗庙”、“久隳前制,阙孰甚焉,则强调要恢复久废的祭礼,表达了太宗对求得祖宗护佑的挚诚。

  然而仅仅三年之后,端拱元年(988年)十月,太宗却颁布了与这一诏令相异的另一道诏书——《罢畋游放五坊鹰犬禁诸州不得献鹰犬诏》。诏书云:

  蒐狩之礼,先王所以顺时令而讲武事也,逮夫失道,遂成禽荒。故五子有洛油之歌,长卿陈上林之讽,明鉴不远,余风未惩.朕惟怀永图,思革前弊,庶协好生之德,用孚解网之仁。起自今后,除有司顺时行礼外,朕非时更不于近郊畋游,其五坊鹰犬并放之。仍令诸州更不得以鹰犬来献[35]。

  原本旨在“顺时令而讲武事”的“蒐狩之礼”,由于后世帝王的“失道”而堕成“禽荒”。“五子有洛油之歌”指的是太康长年狩猎不归,终为后羿所逐,其弟五人漂泊至洛河边,作《五子之歌》哀悼告诫。“长卿陈上林之讽”则是指司马相如眼见武帝乐于畋游,便作《上林赋》,在赞颂上林苑宏大壮观、汉家军队严整威猛之同时,讽谏武帝不要沉溺于狩猎而劳民伤财、荒废国政。田猎的存废、利弊长期以来一直受到贤明之士的关注,帝王本人更要在这一问题上做出表态和选择。如唐玄宗曾于开元三年(715年)十月颁《放围兵敕》[36],申明“讲师习武,夸功耀武,故王者狩必以时”,但“每巡狩郊畿,不出百里,且爱力而节用,非盘游而好乐”,最后念及天气寒冷撤去围场周边的卫戍士兵;唐穆宗亦下令“放五坊鹰隼及供猎狐兔”[37];唐懿宗也曾“纵神策、五坊、飞龙鹰鹞”[38]。北宋开宝八年(975年),太祖在一次狩猎中“马蹶坠地,因引佩刀刺马杀之。既而悔之,曰:‘吾为天下主,轻事畋猎,又何罪马哉!,自是遂不复猎”[39]。尽管这中间都有自我标榜的成分,但唐玄宗和宋太祖的决定更多地是出于爱惜民力、戒奢自律;而唐穆宗和唐懿宗则是在其“不豫”之际为之,盖有以此祈求积德延寿之意。

  史载,太宗于颁布此诏之日言于侍臣曰:“朕每念古人禽荒之戒,自今除有司顺时行礼之外,更不于近甸游猎。五坊鹰犬,悉解放之,庶表好生之意。”[40]从这一记载看,似乎是太宗担心自己沉溺于狩猎活动而懈怠政务,决心以史为鉴革除弊政,同时发扬“好生之德”,废除必要礼仪之外的狩猎,释放驯养的鹰犬,明令“诸州更不得以鹰犬来献”,颇有一种超然的意味。然而结合当时之政局,是诏的颁布似乎另有隐情。雍熙三年(986年)的北伐再度大败,引发朝野“罔能救于沦胥,乃自致于狼狈”[41]的抨击,太宗承受的压力之大可想而知。精于筹划的赵普适时上言“兵久则变生”,并为之搭好了一个“无为之功最大”[42]的台阶,此时已厌兵畏战的太宗由此转变政策,一方面复书赵普,以“念彼燕民陷于边夷,将救焚而拯溺,匪黩武以佳兵”[43]为自己开脱,另一方面实施收缩政策,鼓励文教,口不言兵,提倡“无为”。这种转向可说是太宗“对自己自继位以来欲有所为而不能为的一种反动”[44]。在如此氛围下,端拱元年的诏令也就成为相关“配套工程”的一部分应运而生了,“解网之仁”不过是“战不能胜”的遁辞而已。《宋史》谈及此处,仅以“帝雅不好弋猎”[45]一笔带过,似是出于“为尊者讳”的无奈。

  2.真宗、仁宗时期涉及田猎存废的诏令

  太宗之后,北宋皇帝的田猎活动并未停止,而是经历了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真宗“自景德四年以来,不复出猎”;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六月颁《纵鹰鹘诏》,“诏五坊鹰鹘,量留十数,以备诸王从时展礼,余悉纵之”[46];天禧元年(1017年)四月又颁《放鹰犬诏》,才将宫廷用于围猎的鹰犬全部释放。

  首先来看《纵鹰鹘诏》。诏中云:

  三驱之礼,足表于好生,四时之田,宁务于多杀.且鹰隼为用,羽猎所资,爰自先朝,已颁明诏。释兹猛鸷,靡事畋游,岂止开三面之罗,盖尽废五坊之职。仍以夙驾载燧,无失诸侯之旧章;以时给鲜,止备戚藩之讲事。鸟兽以之咸若,麛卵由是不伤,而有司奉行,未得周悉,搏击之类,学习尚存。朕躬荷庆辉,志崇清净,思申明于皇训,庶虔守于圣漠。其教骏所养鹰鹘,除量留十余,以备诸王从时展礼外,自余并去其羁绁,纵之山林,无得更有蓄养[47]。

  “三驱之礼”典出《周易·比卦》“王用三驱,失前禽”,后人多用来歌颂君主“圣德”。颜师古在<<汉书》中的解释是:“古射猎之等也。一为笾豆,二为宾客,三为充君之庖也。”[48]至于“三驱”的具体形式,现代学者有不同的认识,如李镜池认为,“王和侍卫队一同去打猎,侍卫队从左右后三面把野兽赶到中央让王射猎,留下前面一路给野兽逃跑”[49]。而在金景芳和吕绍纲合著的《周易全解》中,则解释成“古代田猎,划一范围,一面置旃以为门,三面刈草以为长围。猎者自门驱而人,禽兽面向猎者而从门跑掉的,就任其跑掉,不予射杀”[50]。不论是哪一种形式,“三驱之礼”体现了王者在狩猎中对动物的怜悯之心,与商汤的“网开三面”异曲同工。至于“四时之田”,强调的也是顺时行猎。此诏开篇即援引这样两个典故,就是要突出真宗法古先圣、顺时爱物的仁德。继续分析这份诏令的文字,还可以发现其中说明了颁布此诏的目的与隐情:

  其一,太宗“已颁明诏”,“尽废五坊之职”,但“有司奉行,未得周悉”;真宗要彰显自己继承先皇“释兹猛鸷,靡事畋游”的勤政之风,故而再做强调。其二,与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开始的各种神秘主义活动有关,诏书中“朕躬荷庆辉,志崇清净,思申明于皇训,庶虔守于圣谟”的表述也许可以说明:真宗不仅继承了太宗的“靡事畋游”,更继承了其父的“清静无为”。特别是随着真宗“崇道”热情的高涨,打造“志崇清净”的形象不仅是现实政治上的需要,更有宗教精神上的需要(关于这一点的具体表现和分析,下文将进一步提到)。其三,颁布此诏与当时的国防形势关系紧密。“澶渊之盟”签订以后,具有整饬武备含义的狩猎活动不仅不再必要,更有可能成为契丹诘责宋廷“寻衅生事”的借口,这无疑是真宗君臣需要极力避免的。因而颁布这一诏令对于契丹人而言,应该具有比较明显的“示和”意义。但总体而言,不论是真宗主观上的政治筹划,还是宋廷客观上的礼法规范,这一阶段彻底废除田猎、放逐鹰犬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仍旧有限度地做出了保留:“其教骏所养鹰鹘”,“量留十余,以备诸王从时展礼”。

  接下来再看《放鹰犬诏》:

  朕自膺瑞命,即绝畋游,蒐狩之郊,咸恣其耕垦,羽毛之族,尽罢于絷维。其或诏跸时巡,官司景从,置罘弋猎,禁止甚严,动植昆跛,毫芒靡犯,庶乎品汇,普恰至和。但以每岁殊邻,常用鸷禽充赆,执而将命,诚叶礼文,悯彼见羁,深违物性,释其笼槛,俾遂飞翔。其所养鹰鹘猎犬五十三头,宜令人内内侍省因投龙简使臣,赍放名山高僻之所[51]。

  到了天禧元年(1017年),真宗终于迈出了下一步,彻底释放了所余全部鹰犬。此诏开篇“蒐狩之郊,咸恣其耕垦”之言,并非空穴来风。史载,真宗确实将“禁围草地,许民耕牧”[52]。该诏令中也强调朝廷对于“買罘弋猎,禁止甚严”;对于“动植昆跛,毫芒靡犯”,甚至是仅存的“备诸王从时展礼”的53头鹰犬,也因“深违物性”而“释其笼槛”,命人内内侍省派员将之全部投放于“名山高僻之所”,任其奔走飞翔。应该说到了天禧元年(1017年),恪守太平而又崇奉道教的真宗,已经没有必要再豢养一群鹰犬在宫廷里,它们对于天子和帝国最后的价值,就在于“放生”所起到的宣传作用了。

  值得注意的是,宋仁宗即位后曾一度恢复畋猎,《宋史》对这轮狩猎有比较详细的记载:行狩期间不仅礼仪完备、军容盛大,皇帝本人亦“按辔中道,亲挟弓矢,屡获禽焉”。时任宰相的贾昌朝还举出了再度“顺时田猎”的“四美”:“取鲜杀而登庙俎,所以昭孝德也;即高原而阅军实,所以讲武事也;问耆老而秩饫,所以养老也;劳田夫而赐惠,所以劝农也。”除了“昭孝德”、“讲武事”,更增加了具有“恤民”意味的“养老”和“劝农”。狩猎结束后,“帝谓田猎以训武事,非专所获也,悉纵之。免围内民田一岁租,仍召父老劳问”。然而时间不长,刚刚恢复的田猎就“以谏者多,罢猎近甸。自是,终靖康不复讲”[53]。由此,北宋朝廷彻底废弃了天子狩猎的制度。笔者认为:恢复狩猎可能是由于此前宋军长期对西夏作战不力,仁宗有意借此整饬军备。但“澶渊之盟”签订以后,宋朝君臣迷信“赎买和平”,特别是庆历四年(1044年)宋廷再次以赎买的方式实现宋夏议和后,宋朝的国防压力进一步减缓,文官主导下的朝廷和舆论便不太可能继续支持尚武色彩浓厚的田猎行为,此举只得无疾而终。由此可见,发端于太宗、成熟于真宗的收缩政策和右文风气,至仁宗时已发展到了何等缺乏弹性的程度。

四、封禅前后的禁屠、禁捕诏令

  1.直接为封禅服务的诏令

  根据前文所列表格可知,真宗在位期间先后下达了7条具有动物保护性质的诏令,其中的2条上面已做了介绍。余下的5条诏令,有3条颁布于大中祥符元年至三年(1008—1010年),这就不得不令人联想到这一时期宋廷最为重要的政治事件——天书降临与泰山封禅。封禅对于皇帝和王朝的意义不言而喻,制定并执行详细而庄严的礼仪则是体现其重要性的最好方式。但在汉唐时代,封禅的帝王似乎并未刻意下达过面向全国的禁猎法令;汉武帝虽曾于封禅之后在泰山上“纵远方奇兽蜚禽及白雉诸物,颇以加礼”[54],但其用意可能主要还是在于营造祥和的氛围。那么,宋真宗又为何要如此大张旗鼓地晓谕天下禁猎呢?

  首先来看大中祥符元年八月颁布的《封禅禁屠宰诏》:

  朕爰以良月,有事介邱,答穹吴之眷怀,为苍黔而祈福。属在告虔之际,宜施育物之恩,冀洽好生,式崇昭报。应天下并禁屠宰一月,以十月一日为始[55]。

  此诏作为“有事介邱”的组成部分,在封禅前两个月晓谕天下,宣称为“告虔”而“施育物之恩”,从十月一日起“天下并禁屠宰一月”,安排周全。但在笔者看来,诏书中最有玄机的还是“答穹昊之眷怀,为苍黔而祈福”一句。秦始皇、汉武帝、唐玄宗等都是在统一全国、收服外邦的情况下,通过封禅报谢天地、昭告功绩。宋真宗以赎买的方式取得和平,怎么说也无法与前代封禅之君的功业相媲美,唯有另辟蹊径,通过“瑞异”实现封禅。

  实际上,早在景德四年(1007年)十月,朝廷就曾下诏:“自今祠祭牺牲,令有司择纯白养豢,在涤无得捶扑,并如故事。其中小祠加用一羊。常严饰坛壝。玉帛、豆笾之数,未及古礼者,议增之。置监祭使二员,以监察御史充,月给钱十千,免其出使。”[56]这很可能就是在为封禅的祭礼做准备,换句话说,也就是在为日后的“天书降临”做准备。为了不致太过突兀,无数祥芝异草、珍禽奇兽纷至沓来,共同预示着天子缔造的和平即将迎来繁荣。齐桓公未能封禅的一个重要原因不就是“凤凰麒麟不来,嘉谷不生”[57]么?现在祥瑞齐现,封禅表功也就在情理之中了。为了表达对上天降福赐和的感恩戴德,发布彰显好生爱物的禁屠法令便是顺理成章。不论是“天书降”还是封禅,其根本目的就在于突出“澶渊之盟”的正确,凸显皇帝“屈己议和”的英明。将“来之不易”的和平局面归功于“穹吴之眷怀”,或许还真能“引天命以自重”,达到“戎狄闻之,庶几不敢轻中国”[58]的目的。当然,这一切在表面上还是要以“为苍黔而祈福”为名义的。宣布封禅期间禁屠,也许是朝廷希望借此让百姓通过亲身参与,产生切实的神圣感,进而强化宣扬皇权神授的效果。

  次年十一月,宋廷又颁布了《令粘竿弹弓等不得携人宫观寺院诏》:

  朕承天育物,礼道临人,宗上圣之无为,期有生之咸若,况列真秘宇,大觉仁祠,式示钦崇,岂宜亵渎!自今应伤生鸷禽之类,粘竿弹弓等物,不得携人宫观寺院,及有屠宰,违者论如法。又令开封府条约民间,无使广有采捕[59]。

  该诏的特别之处在于其专门针对“宫观寺院”而发布。史载,大中祥符元年十一月,朝廷规定“以正月三日为天庆节”,庆天书降临。次年十月,又“诏天下置天庆观”[60],此后仅一个月便又下达了这样一份诏书,且“违者论如法”。这一针对教产的规定虽非直接干涉宗教内部结构或运行,但却是为皇家政策服务的,体现了世俗政权对宗教的一种利用方式。对比上面提到的亦颁于大中祥符二年的《纵鹰鹘诏》中的“志崇清净”,此诏中的“列真秘宇,大觉仁祠,式示钦崇,岂宜亵渎”,同样刻画了真宗的“礼道临人”。

  大中祥符三年二月,朝廷再颁《禁粘竿弹弓買网猎捕之物诏》:

  方春阳和,庶物茂遂,爰申邦禁,以顺天时,俾无伤夭之忧,以助发生之气,诸州粘竿弹弓買网猎捕之物,于春夏月悉禁断之。犯者委长吏严行决罚[61]。

  此诏的内容并无甚独特之处,颇有老生常谈之感,发布的时机倒是值得一议。史载,当月“丁谓请承天节禁屠宰刑罚,从之”[62]。“承天节”是真宗“圣诞”之日,宣布禁屠自然有“积德”之意。也许是为了进一步彰显竭诚,几天之后朝廷便又下达此诏,重申禁猎之法。此外,大中祥符三年祭祀汾阴后土开始之际,宋廷亦曾下诏,“汾阴路禁弋猎……如东封之制”⑤,此诏禁弋猎的范围仅限于当地,当是为了体现“西祀”规格低于“东封”,然诏旨的立场、动机与上述诸诏并无二致。

  上述施恩于动物的诏令,成为北宋朝廷容纳、利用宗教力量的一个连接点,这是非常有意思的现象。为顺利上演这一闹剧,真宗竟不惜贿赂宰相王旦以换取其三缄其口;而当孙奭、王曾、张齐贤等针对“东封”、“西祀”、营建玉清宫等劳民伤财之举交章规谏时,真宗也并未苛责惩罚。这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表明真宗其实是有所顾忌的,不愿在史书上落下一个因为“佞道”而“斥逐忠臣”的骂名。但随着神秘主义活动的泛滥,号称“英晤之主”的真宗愈发难以自拔,大肆兴作之下,使整个朝廷陷入“如病狂然”[63]的境地,也着实是可悲可叹。

  2.真宗后期的相关诏令

  此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沉寂,大中祥符九年(1016年)八月,宋廷又下达了一份《禁屠牛诏》:

  薮牧之畜,农耕所资,盗杀之禁素严,阜蕃之期是望,或罹宰割,深可悯伤。自今屠耕牛及盗杀牛、罪不至死者,并系狱以闻,当从重断[64]。

  在传统农业社会中,牛既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体现祭祀礼仪等级的重要标志。《礼记·王制》中有“天子社稷皆大牢,诸侯社稷皆少牢,大夫士宗庙之祭……诸侯无故不杀牛”[65]之语,而后世三令五申保护耕牛,更有发展生产、富国保民的现实考虑。后唐庄宗、明宗统治期间,曾于同光元年(923年)四月[66]、同光二年二月[67]、同光四年正月[68]、天成二年(927年)十月[69]、长兴元年(930年)二月[70]五次大赦天下,但“屠牛”与十恶五逆、杀人放火、合造毒药等罪皆不在赦免之列,由此可见其重视程度之高;而明宗朝向来被认为是五代经济有所恢复的阶段,这与此期大力保护耕牛应有直接的关系.时过境迁,真宗朝重新强调对“屠耕牛及盗杀牛”的罪行施以“重断”,导因于“中使郑志诚使洛回,言道见鬻牛者甚众,虑不逞辈因缘屠杀”[71]。暂时消弭了外患的北宋自然会将注意力重新转回国内,着力恢复生产。除了强调“农耕所资”之外,更有时代特点的或许是“或罹宰割,深可悯伤”一句,悲天悯物之情溢于言表。

  在真宗晚年的天禧三年(1019年)二月,颁布了《诏令集》中收录的最后一份具有动物保护色彩的诏令《禁采捕山鹧诏>>:

  山薮之广,羽族实繁,眷彼微禽,本乎善斗,致婴羁绁之患,以为玩好之资,悦目则多,违性斯甚。载念有生之类,务敦咸若之仁,属以阳春戒时,动植叶序,特申科禁,俾遂熙宁.自今诸色人,不得釆捕山鹧,所在长吏,常加禁察[72]。

  此诏延续了真宗一贯的“悲悯”风格:只因此“微禽”“善斗”便“致婴羁绁之患”,徒为“玩好之资”,“违性斯甚”,因“载念有生之类,务敦咸若之仁”,故“特申科禁”。笔者认为,这一诏令的颁布也有现实层面的考虑:飞鹰逗狗很可能造成城市的治安隐患,王安石所断少年为夺“斗鹑”而踢死其友的事件[73]即是著名案例,禁止斗禽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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