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鸣,这一年

争鸣,这一年

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终特刊

 

《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12月21日第395期
  2012年,“争鸣”版以学术为立足点,观照现实,重视中国本土经验的理论建构,力争展现哲学社会科学不同学说与观点的交锋,为学界搭建争鸣的论坛,为读者打开一扇明理之窗。本期对一年来马克思主义、哲学、历史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诸学科的学术热点进行梳理、总结,以方便读者概览本年度的学术发展趋势。新的一年,“争鸣”版将继续秉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之要义,为学术发展作贡献。

 

     2012争鸣大事件

 

    马克思主义

  陈曙光(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近几年来,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讨论方兴未艾。据不完全统计,学界已梳理出60多种不同表述,涉及90多个范畴。十八大报告提出“三个倡导”,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讨论进一步引向深入。笔者以为,凝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澄清五点认识。

  第一,是“中国自己”的,而非其他地方的。中国的核心价值观必须由中国人自己书写,坚守自己的文化责任,盲目地将西方价值观念置入中国,无视中国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最终将陷入西方预设的“美丽陷阱”。“西化论”奢望以西方的智慧来解决中国的问题,将决定中国前途和命运的神圣使命托付于西方,这是一种“文化软骨病”。

  第二,是“马克思主义性质”的,而非其他性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本质上说就是马克思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形态、当代形态和中国形态。凝练核心价值观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性质,对于资本主义乃至封建主义的核心价值观采取“拿来主义”的策略是不可取的。

  第三,是“社会主义阶段”的,而非其他阶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源头活水。为此,一方面,我们要看到社会主义阶段还很长,凝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有高远视野和前瞻性思维,核心价值观一旦确立就应该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不宜随意变动,这样才能适应中国未来发展的要求;但另一方面,凝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应超越发展阶段,提出只有未来社会才能确立的核心价值观。

  第四,是“核心”部分,而非边缘部分。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念很多,但不是所有的价值观念都可以上升为核心价值观。学术界目前已经涉及的90多个范畴绝大多数属于社会主义价值观,都不应该否定。但所谓核心价值观之“核心”,就要体现崇高性、先进性和主导性的特点。

  第五,是“观点”,而非“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包含关系、从属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之中,但又高居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顶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集中体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追求、价值目标和前景构想。凝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该以最简洁的概念表达最深刻的内容,以最抽象的概括表达最具体的诉求,以最朴实的话语表达最丰富的情感,以最朴素的表达承载最美好的理想。

  哲学

  周丹(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2012年,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呈现出三大亮点。

  第一,聚焦马克思主义文化观与当代中国文化建设。学者们围绕“唯物史观的文化理论”、“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文化批判理论”、“当代中国文化建设的思想路径”等主题展开学术研究。有学者认为,文化作为沟通传统与现代、西方与中国的重要介质,其自身具有本体论含义,发展和繁荣当代中国文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内在诉求,是中国软实力的真正提升。

  第二,聚焦“新马克思主义”的问题意识与马克思主义的时代化。学者们围绕“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30年”、“20世纪‘新马克思主义’的问题意识”、“马克思主义时代化的内在根据”等问题展开学术研讨。有学者认为,拓展和深化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难点在于树立“问题意识”,必须“深度挖掘”、“开阔视野”、“直面现实”三管齐下,进而以此推动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研究,彰显马克思主义时代性。

  第三,聚焦新中国成立以来西方哲学中国化。有学者认为,中国的西方哲学研究往往局限于单纯的翻译介绍,局限于“接着讲”和“对着讲”,我们要主动把西学研究和中国的文化、国情、现实结合起来,进入“自己讲”的自主创新层次,开创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研究新篇章。

  另外,“《资本论》哲学思想研究”在学界掀起热潮。有学者认为,《资本论》的哲学是“三大批判”相统一的,是马克思主义的“关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科学”,只有在世界观与历史观、理论与方法的统一中展现《资本论》的“两大发现”,才能真正揭示其时代特征和当代意义。

  历史学

  孙昊(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近年来,中国史学界一直在反思“碎片化”倾向。尤其在本年度,学者们意识到理论创新的紧迫性,对“碎片化”研究与微观研究、宏观研究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系统性讨论,提出了颇有启发性的见解。

  “碎片化”最初是由法国学者弗郎索瓦·多斯针对年鉴学派第三代学者抛弃前辈的总体史观、注重微观史研究的趋势进行批评时提出的概念,意指不承认一般规律,注重个体性的存在对整体历史的消解。多斯提出的问题,在中国史学界亦有普遍性。中国学术语境下的“碎片化”有其自身特点。

  首先,中国学术传统重视文献考据与经验知识的积累,势必导致一些研究片面重视新资料的发掘与考究;追究人物与事件来历、典故的笺注;在方法上则以堆砌资料为博,以叠床架屋的考据为精。盲目追求这样的学风,势必导致史学探索人类社会整体性关联与发展规律的迷失,成为资料学、考据学、典故学。其次,在一些研究领域的“碎片化”还体现在微观史、地方史中的孤立化、表面化,缺乏整体观照的研究。

  “碎片化”研究的流行有其时代背景。有学者认为,“碎片化”研究的盛行,或是新旧更替之际,史家超越既有、研究趋向多元化的体现,具有积极意义。但也有学者认识到这样的现象衬托着当前史学界宏观思维能力的枯竭和理论抽象思维能力的退化。

  历史学是以文献资料为中介,去探索历史上错综复杂的事实,从而揭示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学科,这仍是学界通识。多数学者认同对文献与事实的研究是历史研究的基础,但并不是全部,应当提倡具备理论关怀下的“碎片化”研究,为建构新的理论阐释体系服务。

  微观与总体会通之道是目前学界为“碎片化”研究开出的一剂药方。具体而言,就是在研究中要明确理论指向的问题意识,强调对具有独立意义边界、构成基本社会意义单元的中观性问题的关注。在处理、分析文献的方法论方面,注重运用多学科方法,对“碎片化”的史料进行关联性思考,为建构更高层级的认识奠定实证基础。只有做到中观层面的建构性研究,完成从经验到理论概括的完美跃升,才能为新世纪中国历史学宏观理论的创新提供直接支持。

  经济学

  朱富强(中山大学岭南学院)

  近年来,财税体制改革成为宏观制度改革的中心课题,“十二五”规划就强调,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合理调整个人所得税税基和税率结构,逐步建立健全财产税制度。如何实现财税体制的合理改革以实现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双重目标?很多学者都强调减税。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2013年中国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认为,我国年减税规模至少应达到6000亿元。那么,单方面的减税政策目前可行吗?

  住房问题是当前社会大众关注的重要议题。基于民生保障的理念和经济长期发展的考虑,中央政府将稳定房价视为首要目标,“绝不能让房价反弹”的宣示传递了明确信息。但地方政府却面临着保增长和保税入的现实任务,而地方税收中的一大部分就是作为“第二财政”的土地出让金,因而一些地方不断尝试放松房控政策。

  迄今为止,地方政府各种“政策微调”都很快招致大众不满,并受到中央政府及时阻止。但正是由于土地收入以及房产税收入的大幅下降,地方政府开始寻找其他收入来源,从而导致地方非税收入迅速增长,以致非税收入成为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的新支撑。

  有学者认为,可以通过中央向地方的财政转移或重新安排财税分权体制来弥补地方政府的财政缺口。中央政府果真有这种“雄厚”财力吗?事实上,社会权利的拓展和社会管理的转向,需要大量的财力来建设“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全面性社会保障体系。

  因此,财税体制改革不能是零星的,而是要作整体性的顶层设计。一是税源结构调整,一方面通过降低增值税率、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推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等对主要间接税实行结构性减税;另一方面通过开征资源税、环境税、房产税等实行结构性增税。二是个人所得税体系和征管模式的调整,一方面通过个税税基、税率以及累进税率层级的调整,发挥税收对调节收入分配和维持经济发展的双重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分类征管模式向分类综合征管模式的转变,堵住税收流失以及实现量能负担的税负原则。三是有效征税机制的建设和完善,主要包括统一税法体系的建设、征税执行机制的强化、公民纳税意识的培养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等。

  法学

  刘祥平(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

  2012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成绩显著的背景下,中国法学研究在一系列重大、基本问题上取得共识,同时,学术讨论、学术争鸣也十分活跃。

  法学界的争鸣主要集中在技术层面。在法学的二级学科内部,围绕立法模式、制度建构等技术问题的探讨不断深入,为国家法治建设提供了有价值的理论支持。在民法学界,有关民法典制定、人格权立法等问题的争论持续进行,不同观点在碰撞中日益明确、成熟。如关于人格权立法,民法学界大体上存在三种观点:一是主张人格权立法要规定在总则中;二是主张人格权应当单独立法;三是不主张进行人格权立法。刑法学界不同学术流派、不同学术观点之争依然热烈。在基础理论方面,有些学者对所谓风险刑法理论进行了批判,而这一理论在去年还被很多学者认同;在具体问题方面,不同刑法理论对热点案件则有不同看法,这可以看作是一定价值观和刑法学说在社会问题上的不同反映。

  2012年在立法领域最突出的成就是《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由于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原则的深入贯彻,社会公众对这两部法律显示出极大的参与热情,法学界也及时跟进。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制措施制度等,在法学界内外都引发了争鸣。这些争论起到了辨清法理、宣传法律的作用。

  法学研究方法的创新也成为今年的争论热点。几乎所有的法学学科都在寻求方法的更新。如在宪法学界,由于宪法学与其他学科交叉互动,出现了文本主义、解释主义、实证主义等研究方法,这些观点之间的争鸣与互动,为中国宪法学的进深发展提供了思想资源。

  就法学学科而言,尽管没有引发有针对性的争论,但规范分析方法、比较研究方法与实证研究方法长期以来的鼎立之势在2012年已经打破,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提倡并自觉应用实证研究方法,或者更加关注中国法治实践。

  法学界的学术争鸣不仅促进了各方学术观点的完善,也加强了不同学者、不同学术流派之间的交流和对话,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社会学

  习雅(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

  近年来,有关中国社会学研究方法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社会学学科发展问题,不断见诸学人间商榷之著作。而有关这一问题的争论,很大程度上推进了对相关问题的思考。

  首先,在社会学研究领域,素来在研究方法上有定量与定性研究之争。其背后是认识论的差异,两种研究取向被认为有被“割裂”之嫌。近年来,有学者在此论题下展开讨论,并与西方学界最前沿的思考相呼应。国内一些学者也认为,社会学在定量研究方法和定性研究方法方面,应提倡一种混合研究,这就是使用两种或多种分析策略,用定量方法处理定性数据或用定性技术分析定量数据;目前在国内已有一些研究尝试,并取得一定成效。但判定一个研究是否为混合方法研究并非易事,对此方法的探究是一项值得深入的课题。

  有学者强调“因果分析”在社会科学中的重要作用,试图超越以上争论,并对国内已有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分析的不足进行了剖析。

  其次,社会学还存在“经验研究”与“理论研究”之争。秉持“经验研究”者指出,对古典文本的解读对真正的研究(即“经验研究”)益处甚小;而秉持“理论研究”者回应,没有理论的经验研究不过是材料的拼凑,很难称为“学”。不过,两种取向的学人都使用“原创性”一词,将相互质疑推进一步。前者认为,重述别人的话不是原创;后者的回应针锋相对:使用统计软件“转动”数据更难说是原创。多数学者认为,二者的“分裂”状态,对于社会学学科发展极其不利。而如何弥合二者,首先需反思社会学已有研究状况,延续费孝通的“拓展社会学的研究界限”理念,在经验维度和理论维度共同用力下,达致融合两种研究取向的境界。

  在这方面,面临的主要困境是,社会学对当下社会的理解常存在“经验感”和“历史感”不足的缺陷。面对来自学科内外的质疑,很多学者开始秉持重回中国传统与经典的取向。这一思潮或可成为中国社会学发展的指引。

  再次,中学与西学在近年来的发展中依然面临着吴文藻提出的“社会学中国化”问题。已有学者指出,中国社会学“恢复”后的教育培养体制深受帕森斯之后美国社会学基本形态的影响,但这一形态在深入理解中国社会时面临一些困难。

  中学与西学之争,在社会学领域很大程度上对应着以上的“经验研究”与“理论研究”之争。中学传统在当代社会学研究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延续和拓展,多数研究还仅仅是对当代社会的调查、研究,很少涉及对中国古代社会和古典文献的探究;所用研究方法及理论往往直接对应着西学理论,“套用”理论现象还较为普遍。因此,中国社会学目前需要反思和面对“中学”问题,“中学”不仅表现为中国古典文献,还包括中国传统文化,从这一角度进入或许才可深度回应中学与西学之争的部分问题。

  中国社会学发展中,在研究方法论及认识论取向上如何设计这一学科?有学者认为,这涉及对中国社会的基本理解,以及由此而来的中国社会学以何种姿态呈现。比起方法论之争,在社会学本质上作为一门经验科学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自身与社会的关系问题,这或许是真正值得关注的主题。总之,不能以“碎片”方式为西方社会学做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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