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里制与基层社会结构

  【内容提要】秦汉时期,里的形态和功能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在秦和西汉初期,里是以土地国有制为基础的统一规划、设立于城邑之中、控制基层社会的基本单位,里民的生产、生活都要在国家设定的轨道中运行。随着土地私有化和经济结构的变动、人口的增加,里不断地向四野发散,乡村社会迅速发展,里的生产管理职能淡化,里民之间因身份等级分区居住的秩序因为爵位的衰变而改变,邻里之间“居处相察、出入相司”的彼此监督关系逐步地让位于互助关系,宗族血缘关系日益向基层政权的运转之中渗透,国家力量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处于弱化之中。这个过程,始于西汉,发展于东汉,是两汉社会结构变迁的标志。

  【关 键 词】里制设计;社会结构;权力控制

  【作者简介】臧知非,苏州大学历史系教授,历史学博士。

  里作为地方基层行政组织,其职能及其运作状况,与平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标志着国家权力对平民的控制程度,国家对平民的所有控制手段都要通过里来实现。把握里制的运行状况是了解古代国家权力如何统治基层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把握古代基层社会结构和社会矛盾的关键环节。秦汉是我国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大帝国时期,其里制及其运行状况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自然受到研究者的重视。遗憾的是,因为资料的缺乏以及认识的局限,以往的探索,固然成就斐然,但仍有许多深层次的问题没有解决。人们只是静态地描述里的一般形态,笼统地述说里的职能,远没有深入分析里制在国家政权结构中的功能及其所反映的国家力量对社会秩序的控制方式与一般精神,更没有看到这种作用在秦汉四百余年历史中的变迁;就以对里的一般形态及功能的静态描述来说,也是雾里看花,模糊不清,不仅有许多问题有待于补充,而且在认识上也还存在着误解。近年一系列简牍的面世,特别是张家山汉简的出版,使我们有可能比较详细地了解里制的内容与变迁,故为此文,以补充前贤时哲之不足,并就教于方家。

  在以往研究中人们把乡里合并论述,将乡吏和里吏看作是一个群体,或者直接地以“乡官”作为乡里官吏的统称。但是,若深入考察,秦汉时代的乡、里虽然同属于基层政权组织,但二者的性质有异:乡是国家权力机关,是县政府的派出机构,乡吏是食禄阶层,属于国家官吏系列;里是隶属于乡的控制平民的户口管理单位,里吏属于差役阶层;百姓按身份、依地缘,五户一组,分区居住,其生产、生活行为处于国家的密切监视之下,邻里之间相互监督,责任连坐。其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国家对居民的人身控制,故秦汉之里远非过去所认为的是什么编户齐民的自治单位。而这一切,都是以授田制度为基础的,又因为土地私有化的发展而处于变动之中。关于秦汉乡制的情况,笔者另文讨论。现就里制研究中的存在问题,论述如下。

一、里制的设计与里民的居住形态

  在西周金文中已有“里”的名称,但西周之里并非后来意义上的基层行政组织和居民编制单位,而是“国人”的居住区,其长吏“里君”由贵族担任,是国家政务的参与者。直到战国时代,领土国家形成以后,里才成为普遍的基层行政组织,各国都依据一定的数量标准把人口按里编制管理,各国每里户数各有不同,因时因地而异,文献记载的一里百家、五十家云云,都有其历史依据,或者是记录现行制度,或者是对现实的规划,其共同点都是把里作为基层户口编制单位和居民居住单位,而不是一个地域单位。

  秦统一之后,整齐制度,全国所有人口都被置于国家力量的严密控制之下,被严密有序地组织起来,登记于名籍之上,隶属于闾里之中,汉代亦如之。所谓“编户齐民”,就是指所有人口都登记于户籍之上、被编制在相应的里之内而言,住宅大小、四邻关系都有严格规定,通过里这个最基层的行政组织,国家力量直接控制着每家每户的生产和生活。就简牍所见,这起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里与里之间、户与户之间设城垣相隔,里民的生活被限制在固定的空间范围内。云梦秦律《法律答问》“越里中之与它里界者,垣为‘完(院)’不为?巷相直为‘院’;宇相直者不为‘完(院)’”[1](第231—232页)。“垣”即墙垣,里与里之间的墙称为垣;家与家之间的隔墙则称为院。作为里与里之间界限的垣若处于两巷相对的位置就是院,否则就不算作院。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襍律》关于里中墙垣的叙述比较详细,云:

  越邑里、官市院垣,若故坏决道出入,及盗启门户,皆赎黥。其垣坏高不盈五尺者,除。

  捕罪人及以县官事征召人,所征召、捕越邑里、官市院垣,追捕征者得随迹出入[2](第157页)。

  这里规定了私自翻越邑里、官市墙垣和偷开里门者的具体量刑标准:“皆赎黥”。当损坏的墙垣没有达到五尺高度,属于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只有在抓捕罪犯和为公家征调人员时,而罪犯和应征人员越墙逃亡,为了抓捕的需要,才可以跟踪罪犯或者逃亡者的踪迹越墙追捕。显然,这是秦律的延续。

  里与里之间有统一规划的道路供居民交通往来,沿道路设置沟渠,种植树木,并有一定的公共用地。《二年律令·田律》云:

  盗侵巷、術、谷巷、树巷及垦食之,罚金二两[2](第166页)。

  《说文》谓“巷,里中道也,从邑从共,皆在邑中所共也”。“術,邑中道也。”巷、術都是居邑中间的道路,邑大于里,一个邑包括若干个里。里内的公用道路称为“巷”,里与里之间的道路称为“術”。按《说文》:“泉出通川为谷”。从文意上看,律文所说的“谷巷”应是指因溪水而设的道路,“树巷”是林木间的道路。个人不得侵占里邑内的交通道路,也不能垦种溪流、林木间的荒地,违反者“罚金二两”。不过,这儿的溪水和树木是天然的还是人为的,则值得研究。青川秦牍记载的秦武王二年《更修为田律》有云“九月大除道及阪险,十月,为桥修波(陂)堤、利津梁、鲜草离。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辄为之。”[3](第51页) 《二年律令·田律》完全沿袭了秦律的文字而有所补充,律文云“九月大除道及阪险,十月,为桥修波(陂)堤、利津梁、鲜草离。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辄为之。乡部主邑中道,田主田道。道有陷败不可行者,罚其啬夫、吏主者黄金各二两。”[2](第166页) 所谓“邑中道”即邑内里与里之间的道路,乡啬夫负责整修邑内道路,田典负责整修田间道路。这邑内道路和田间道路都属于“大除道及阪险”的范围。众所周知,秦简田律在规定整修道路沟渠的同时还硬性规定了田间阡陌系统,而道路津梁和阡陌是同一个体系的不同组成部分,都是按照一定标准设立的,那么,上举律文的“谷巷”之“谷”和“树巷”之“树”也应是经过规划设立而不是自然的溪流和林木,尽管不排除这种规划有因地制宜地利用自然溪流和林木的成分在内。

  第二,每里设里门若干,定时开闭,有专人管理,统一时间出入。上举《户律》谓“居处相察,出入相司”之“出入”就是指统一出入里门而言。里门按数字和方位编排,居延汉简有反映,略举数条于下:

  “居延西道里不更许宗,年卅十五,长七尺二寸,自有舍,入里一门”(37·23)[4](第60页)。

  “终古燧卒,东郡临邑高平里召胜,字游翁,贳卖九稯曲布三匹,匹三百卅三,凡直千,觻得富里张公子所,舍在里中二门东入。任者,同里徐广君”(282·5)[4](第472页)。

  “惊里燧卒,东郡临邑吕里王广,卷上字次君,贳卖八稯布一匹,直二百九十,觻得安定里随方子惠所,舍在上中门第二里三门东入。任者阎少季、薛少卿”(287·13)[4](第485页)。

  “包自有舍入里五门东入舍,居延……能长君舍禄福广汉”(340·33)[4](第534页)。

  简文说明,里的名称或者单独命名,或者以数字为序;每里设门若干,简文中的一门、二门、三门、五门都是指一个里的里门序数。里并排设置,门沿路而开,有里监门监视里民出入。当外来人员需要入住时要登记备查,同时要有担保人。简文所记载的终古燧卒召胜虽然服役边郡,但原籍是东郡临邑高平里,现在和觻得富里张公子住在一起,是临时居住人口,于是由和张公子同里的徐广君担保,“任者”就是保人。王广和召胜同为燧卒,同是东郡人,王广比召胜多了一个保人。这儿虽然是边郡情况,但作为基层行政组织,其组织管理应该与内郡一致。

  因为一个里有几个门,为了统一开、关时间,里门的钥匙由里典、田典统一保管。《二年律令·户律》云:

  田、典更挟里门钥,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其献酒及乘置乘传、以节使、救水火、追盗贼,皆得行;不从律,罚金二两[2](第175页)。

  里门钥匙有田典、里典轮流掌管,每天按时开关。在“伏日”则全天关闭里门,禁止里民出入耕作,也禁止行人通行。如果在“伏日”有诏令为老人献酒、官府人员公务需要,以及使节出行,或者发生火灾、追捕盗贼,则开门放行。否则,违背规定,罚金二两(注: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将“田、典”连读,律文作“田典更挟里门钥,以时开”,与意不通。田典和里典相同,都是里吏,每里各一人,田典负责农业生产事宜。如果将律文的“田典”连读,是指负责农业生产的里吏,则和下文“更挟里门钥”之“更”相抵触:“更挟”是轮流保管的意思,一个人是谈不上“更挟”的。此外,从云梦秦简和张家山汉简看,里既有里典,也有田典,田典序位在里典之后。里典负责里的所有事务,治安是重中之重,掌管里门钥匙是监察里民出入的重要任务,不能不予过问。所以,应将“田典”分读,读做“田、典更挟里门钥”,这里的“田”是田典之省,“典”是里典之省。)。

  里是最基层的居民区,若干个里构成一个邑,一个邑就是一个城,城门也有专门人员看守,检查出入。无论是城门还是里门,晚上都有人值班,《二年律令·户律》规定:

  募民欲守县邑门者,令以时开闭门、及止畜产放出者,令民共(供)食之,月二户。

  □□□□令不更以下更宿门[2](第175页)。

  县邑大门募人看守,职责是按时开门关门,防止城内畜产逃出;守门人的日常生活由县邑内居民轮流供应,一家十五天。凡是不更以下的所有居民都要轮流在县邑大门值夜班。

  《管子·立政》对乡里组织有过如下的描述:

  分国以为五乡,乡为之师;分乡以为五州,州为之长;分州以为十里,里为之尉;分里以为十游,游为之宗。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皆有长焉。筑障塞匿,一道路,博出入;审闾閈,慎筦键,筦藏于里尉。置闾有司,以时开闭。闾有司观出入者,以复于里尉。凡出入不时,衣服不中,圈属群徒不顺于常者,闾有司见之,复无时。

  这段记载,学界耳熟能详,都以为这是战国时代稷下诸公对先王圣制的主观设计,最多在某种程度上反映战国时期基层政权建设的一般思想而已,因为无论是西周还是管仲时代的齐国,是否有如此整齐划一的乡——州——里——游的制度都令人怀疑。但从上举秦汉律令来看,《管子·立政》所说的里制及其对里民的人身控制是有一定的事实依据的,和张家山汉律的基本精神有一致之处,或者说,《管子·立政》所述被汉律所继承。班固在《汉书·食货志》中在追叙“先王制土处民富而教之之大略”时曾经叙述西周时的制度,云“五家为邻,五邻为里,……春令民毕出在野,冬则毕入于邑,……春将出民,里胥平旦座于右孰,邻长坐于左孰,必出然后归,昔亦如之。入者必持薪樵,轻重相分,班白不提契。”春耕开始,农夫早出晚归,早上统一下田,晚上一起回到里中,届时里吏(即“里胥”,这儿泛指里吏)和邻长分别坐在里门两旁,监视农夫出入,看农夫是否按时荷薪而归,是否能做到尊老爱幼,等等。现在看来,班固所说,在汉代仍有相当程度的保留,或者说战国儒生对先王制度的规划更多地被后世付诸实践,区别在于实践的多少而已。在《管子》和班固追叙的先王之制那里,注重的是邑里教化与长幼尊卑的和谐,在出土的秦律和汉律这里,注重的是以法律连坐的方式追捕盗贼和维持治安。

  第三,里民按照身份等级高低,依地缘五家为伍,分区居住,不得违背。众所周知,中国自进入文明时代起,就是个等级分明的社会,只是在不同时代,等级的标准不同。秦自商鞅变法起推行军功爵制,“明尊卑爵制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5](卷六十八) 是商鞅变法的总原则,从此以后,新的军功爵位成为秦人社会等级的唯一依据,不同爵位的人享有不同的政治经济待遇,这些为学界所熟知,无须多说。但是关于这些不同等级的人在居住方式上究竟有何不同,因为资料不明,人们也没有深究,至今还是个十分模糊的问题。从云梦秦简看,有军功爵位的人和普通农民一样,都要按照五家为伍的方式编制在一起,区别在于同伍者身份要相同。《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有云:“大夫寡,当伍人不当?不当”[1](第217页)。大夫是二十级爵位中的第五级,当大夫人数少,不足五家之数,不得和爵位低的人或者没有爵位的人合编为伍,说明在秦时,无论爵位高低,都是五家为伍的,区别在于大夫以上的伍人身份要相同。西汉则以五大夫为界,《二年律令·户律》规定:

  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

  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家室居民里中者,以亡论之[2](第175页)。

  五大夫是二十等爵位的第九级,属于高爵,五大夫以下属于低爵。五大夫以下和没有爵位的人一样都要按照五家为伍的制度编制起来,每户人家都以券书为凭证,以防止冒充。彼此之间,互相监督,互相检举,发现有偷盗、逃亡等行为和可疑现象,立即向里典和相关官吏报告。从逻辑上分析,五大夫以上的人群,是不“比地为伍”的,也就不存在“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的问题。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都是罪犯,其家庭不能和平民以及有爵位的人居住在一起,否则“以亡论之”,就是以逃亡论处。为什么以逃亡罪论处?就是因为这些罪犯家属有专门的居住区,和平民、有爵位的人分开居住,他们离开专门居住区、住到普通人的居住区,就等于逃亡。这至少说明,当时居民按照身份分为三个居住区:一是五大夫以上的高爵人群,二是五大夫下低爵人群和庶人,三是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等特殊人群。

  若就《二年律令》所示,居住区的划分不止上述三类。《户律》曾规定了社会各阶层的授田、宅的数量等级,其二十级的最高级别列侯是一百零五顷田和一百零五区住宅,最低级别公士是一顷半土地和一区半住宅。此外有授田资格的还有公卒、士伍、庶人、司寇、隐官五个阶层,其中公卒、士伍、庶人都是田一顷、宅一区,司寇和隐官则是田五十亩、宅半区。司寇是两岁刑,按照传统解释其所服劳役是在边境候望敌情,“司寇”也就是“伺寇”。隐官是刑满释放人员,因为受肉刑肢体伤残,异于常人而居住在常人看不到的地方役事于官府。根据律文,司寇不一定在边境伺敌,否则,人在边境服劳役,其所受之田如何耕种?合理的解释应该是司寇是有人身自由的刑徒,所以授予庶人一半的田宅;隐官因为肢体残疾、要在官府中从事手工业生产而不和常人住在一起而得名,也授予一半田宅。既然隐官之得名在于其居住地隐蔽,则另有居住区无疑;同理,司寇也应有其专门的居住区。

  为什么要按照身份划分不同的居住区?这除了传统的等级观念尊卑有别、不同地位者特权不同之外,还有着现实实践的必要。因为在授田制之下,住宅大小和身份成正比,有爵位的大于无爵位的,高爵大于低爵。《户律》对此有着详细规定:

  宅之大,方三十步。彻候受百五宅,关内候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五大夫二十五宅,公乘二十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鸟三宅,上造一宅半宅,公卒、士伍、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2](第176页)。

  现在可以明白五大夫以上不比地为伍在操作层面的原因了。方三十步为一宅,第十级爵即左庶长有宅七十四区,占地广大,若比地为伍,使之“居处相察,出入相司”在实践上是不可能的。若同伍之人爵位较低或者没有爵位,因为地位悬殊谈不上对这些高爵者的“相察”和“相司”;若同伍者爵位相当,则因住宅广大、彼此距离太远,也谈不上“相察”、“相司”。比较而言,五大夫以下的低爵和无爵者就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了。

  居民分区居住,本是春秋战国传统,不过,那是按照职业区分的。《国语·齐语》记管仲对齐桓公说:“昔圣王之处士也,使就闲燕;处工,就官府;处商,就市井;处农,就田野”。也就是人们所熟知的士农工商四民分居。不过,要指出的是,这儿的士农工商都是指城中居民,他们都住在城中,在春秋时代,是不存在后世的城乡分野的。所谓使士“就闲燕;处工,就官府;处商,就市井;处农,就田野”云云,都是为了便于士农工商四民各司其业的方便。士之“就闲燕”是指使士居住在清净优越的地方以讲求孝、敬、尊卑以维护宗族贵族统治秩序;工“就官府”是工商食官使然,在官府手工业作坊中生产,自然要“就官府”;商以贸易,故“就市井”;而农夫的任务是耕种,所以“就田野”,但这儿的“就田野”决不意味着农夫住在城外。《管子·大匡》云齐桓公在管仲的辅佐之下,分配住宅的原则是“凡仕者近宫,不仕与耕者近门,工贾近市”。这儿的“不仕与耕者近门”之“门”是指都城城门。为处理公务方便而“仕者近宫”;“工贾近市”则是交易需要;而农田在城外,农夫和那些没有作官的人为了出城耕作的方便而住在城门里侧。当然,这里所引《管子》的话并不是制度规定,也不是管仲时代的真实记录,而是战国学者们的附托之词,但用以说明春秋战国时期居民按职业分区而居是有其史料意义的。因为社会结构的变迁,秦汉不可能完全继续先秦的四民分居的传统,但是从户籍上看,商人有市籍,按照五家为伍的编制相互监督,起码有集中的居住区,还有一定程度的历史遗存。而上述按照爵位高低“比地为伍”的规定更丰富了我们对秦汉社会的认识。

  当然,没有爵位的人彼此之间也是有贫富差别的,秦汉都按照财产多少将民户分为不同等级,韩信就因为“贫无行,不得推择为吏”[5](卷九十二《淮阴侯列传》),至少说明在秦朝不“贫”是“为吏”的条件之一,“为吏”有一定的财产标准。西汉初期规定,“资算十以上得宦”,“有市籍”和“无资”者均“不得宦”,汉景帝后元二年降低选官的资产标准,令“资算四得宦,亡令廉士久失职,贪夫长利”[6](卷五《景帝纪》)。资算标准是每万钱征一百二十钱为一算,十算即家资十万。按汉初标准,十万是中产之家,学界据此推定汉代户等依据财产差异至少分为上中下三等,大体符合实际情况。经济上的户等不同,政治权利也不同,在居住形态上自然要有所体现,大体上是富户靠近城中心,贫者靠近城墙,如陈平少时家贫,“家乃负郭穷巷,以席为门”[5](卷五十六《陈丞相世家》)。“负郭”即紧靠城郭,透露出以财产划分居住区的信息。这和按照爵位户等分区为伍的精神是一致的。

  至此,我们对秦汉时代里的面积大小可获得一个明确的认识:里民的身份不同,住宅面积不同,文献记载的无论是百户一里,还是五十户一里,都说明里是一个户籍管理单位,而不是一个地域单位。既然里的户数相同,那么高爵之里和低爵之里、穷人之里和富人之里的面积自然有大小之别。以往把汉代之里看作是整齐划一、面积相同的豆腐块结构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二、里的分布和基层社会结构的变迁

  上述里制的设置及其功能,都是以秦和西汉前期的资料为依据的,说明的是秦和西汉前期状况。而秦汉历时四百余年,社会变迁巨大,里制——这个作为国家控制平民最基层的行政组织无论在功能还是在组织形式上都会发生相应的改变。探讨这一变迁的过程和原因,才是把握秦汉社会结构变迁的关键。当然,因为资料的缺略,研究这个变迁的过程和原因是十分困难的,这也是前贤时哲一直是静态地叙述而没有动态分析秦汉里制变迁的客观原因。但是,如果我们主观上意识到历史发展因时而异,时时用“变”的眼光看待历史存在,就以现有资料而论,起码我们可以在如下三个方面对秦汉里制的变迁获得新的认识:一是里民的身份问题,二是城市之里和乡村之里的关系问题,三是邻里关系问题。

  现在先谈第一点。上已指出,商鞅变法,严格什伍乡里制度,“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单从“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这句话,是看不出里民之间的身份区别的。然而,若结合“名尊卑爵制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5](卷六十八《商君列传》) 来分析,就不难明白,商鞅的“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是包含着按照身份高低尊卑的内容在内的,所谓同伍之民都是身份相同或者相近之民,尊卑不同是不能同伍的,在空间上也要分区居住,不能混淆。陈胜、吴广等人居住于“闾左”就是因为“闾左”之民和闾右之民身份不同。上举秦简和汉简律文关于按照身份高低、五家为伍、分区居住的规定正是其法律体现。但是,当历史的车轮进入西汉以后,这种按照身份高低、分别为伍、分区居住的制度就逻辑地处于瓦解之中。

  上已指出,秦朝和西汉前期是一个严格按照二十级军功爵划分尊卑的等级社会,里民的住宅规划也是按照爵位高低排列,不同等第的人是不能居住在一起的。但是,军功之家的爵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不仅仅爵位因功劳变动而有升降,也不仅仅是军功爵者因违法犯罪而被免爵,更主要的是因为爵位在继承转移过程中的变化所导致的身份改变。按照《二年律令》所表明的继承制度,爵位是降级不均等继承制,即在军功爵者有多个子男的情况下,按照嫡长子继承制原则,确定一人为“后子”即法定继承人降级继承其父亲爵位,其余诸子成年以后还在继承期期间即由官府授予爵位,所授予的爵位级别低于“后子”所应继承的爵级;“后子”的这些兄弟们在获得政府授予的爵位以后,就不能再对其父亲的爵位提出继承要求。这样经过数代传承,这些大大小小的军功地主的身份就发生了改变,自然地变为庶人。以第十八级爵大庶长而论,其“后子”的法定爵位是第八级公乘,公乘的“后子”为第六级官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不更“后子”为上造,上造之子全部为庶人;至于大庶长的“后子”的兄弟们傅籍以后,只能有两个人为第四级不更,其余兄弟一律为第二级上造,不更和上造之子则通通为公卒。也就是说,一个大庶长的爵位最多由“后子”传四代就递减为平民,大庶长“后子”之外的其他诸子只能传两代就自然失去爵位。

  然而,爵位和土地住宅相连,而土地住宅一经授予即归私有,是不再收回的。军功地主的子孙虽然因为继承制度的规定而丧失其祖、父的爵位,其祖、父的高门广宅则代代相传下来了,则汉初的爵位、住宅相一致的制度就无法维持,原来里内居民的等级有序的居住形态自然改变。这也是史籍所说的“里有公侯之富,邑有人君之尊”的成因之一。这些军功地主的后代们虽然没有其祖、父的政治特权,但仍然凭其经济势力威福乡里,形成大大小小的“豪民”。汉武帝设刺史监察地方,其“六条问事”中的第一条就是打击“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6](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上》颜师古注引《汉官典职仪》)。这些“强宗豪右”的形成恰恰是制度使然,是无法按照军功等级循名责实的。既然如此,所谓的“居处相察,出入相司”的规定只能停留在文字上,里吏对这些豪民生产、生活行为也就不存在依法监督的问题,就是他们应该交纳、承担的赋税和徭役也不敢按制度征缴调发,转而加在普通农民头上。《盐铁论·未通》载文学语云:“往者军阵数起,用度不足,以资征赋,常取给见民。田家又被其劳,故不齐出于南亩也。大抵逋流,皆在大家,吏正畏惮,不敢笃责,刻急细民,细民不堪,流亡远去。中家为之色出,后亡者为先亡者服事。录民数创于恶吏,去尤甚而就少愈多”。文学们所说的现象并不是汉武帝“军阵数起”时才有的,也并不因为汉武帝以后汉匈战争的停止而消失,这是社会结构变动的必然结果,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政治黑暗的加剧而日益严重,并最终导致统一王朝的覆亡。

  基于上述原因,国家通过里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就逻辑地处于弱化过程之中,原来按照身份等级分区居住、尊卑高低、界限分明的人际关系必然改变。最基本的体现就是那些已经降为平民身份却称雄地方的军功地主后代的住宅田产与其政治身份是不相符合的。不仅仅是这些凭借其祖、父的余荫横行乡里的豪民田宅逾制,就是那些庶民也有一部分因为经营有方,成为富甲一方的手工业主、商人而纵横天下。当然,更多的农民因为赋税徭役的压迫,不得不“卖田宅,鬻子孙以尝债”,其住宅、土地逐步地集中于地主豪强、官僚贵戚手中。那些失地农民要么离乡背井,成为流民;要么成为私家地主的依附民,或者沦为奴隶。原来等级有序的社会结构因为财富的变动而不断改变。为了保证税源和役源,尽管国家不断地采用种种措施安辑流民,释放奴婢,但是都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历史命运。虽然不断地将流民编入户籍,又不断地有新的流民产生,始终无法恢复原来的社会秩序。按照制度,那些重新入籍的贫民一般通过“假田”或者“赋田”的方式从官府得到小块土地,同时也重新登记户口、编入乡里。但是,因招徕流民而设之里都是贫民之里,沉重的徭役赋税负担,又迅速地使这些农民破产流亡,这些小农的田宅又为富人所有,农民不得不重复离乡背井的老路,流散四方。所以,官府无法将他们稳定地置于行政力量的控制之下,不能像以往那样将他们按照什伍组织编制起来,设里以治。其客观结果,是这些流民们在居住空间上就有了较大的自由度,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官府的控制,原来等级有序的乡里结构也就一直处于变化之中。

  再看城市之里和农村之里的关系问题。在以往的研究中,人们关注的是每里的户数多少、里吏的构成和职能,从未注意秦汉时代城市和乡村之里的区别问题,没有从城乡关系的角度考察里制与社会结构的变迁,似乎这是个不成为问题的问题:秦汉既然是农业社会,农民是社会成员的主体,作为基层行政组织的里当然设置于农村。只有日本学者宫崎市定从城市国家的立场出发,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汉代的里均设于城市,汉代不存在散居于城郭之外的自然村落,自然也就不存在乡村的里[7]。这在国内的学术界就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研究汉代乡村社会者理所当然地将里作为乡村基层组织,研究城市史者则强调里是城市居民的行政组织,而二者所依据的史料则相同(注:国内学界研究乡里者,大都不分城市和乡村之别,都是笼统言之。只有马新和周长山在研究汉代乡村和城市史时才对里制加以乡村和城市的区别,分别见:马新《两汉乡村社会史》,齐鲁书社,1997年。周长山《汉代城市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那么,里究竟是城市的专有组织,还是城市和乡村的通制?二者有没有区别?笔者以为,从制度设计的层面看,秦汉时代不存在乡村之里和城市之里的区别,但从里的空间分布看,里则有一个由城邑向乡村发散、由初期的城邑之里发展为乡村之里并以乡村之里为主的过程。这要从战国城乡关系说起。

  笔者曾经指出,战国以前的国家结构在外部形态上和欧洲、埃及的古代国家没有什么不同,都是城市国家,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城邦,领土国家是到战国时期才形成的。但战国时代的领土国家和后世相比有着时代特点,这就是社会成员仍然集中居住于城邑之中,农业人口是城市居民的主体,而不是像后世那样,农业人口分散于乡村,城市以非农业人口为主。苏秦曾谓齐宣王说“临淄之中七万户,臣窃度之,不下户三男子,三七二十一万,不待发于远县,而临淄之卒固已二十一万矣。临淄甚富而实,其民无不吹竽鼓瑟,弹琴击筑,斗鸡走狗,六搏踏鞠者。临淄之途,车轴击,人肩摩,连衽成帷,举袂成幕,挥汗成雨,家殷人足,志高气扬”[5](卷六十九《苏秦列传》)。今人多据此认为临淄是最著名的工商业都市,这当然有其道理,但是并不能据此认定临淄人口的主体是非农业人口。尽管限于史料,我们无法作出精确的统计,但是从逻辑上可以判定这七万户居民绝大多数是农民。因为按照战国通制,服兵役的主体是农民,商人另立户籍,一般情况下是不服兵役的,这是一个常识,苏秦不可能不知道,如果这七万户的主体是工商之家,是不存在所有男子都要当兵的问题的,苏秦的游说也就失去了说服力。结合上举《管子·大匡》“凡仕者近宫,不仕与耕者近门,工贾近市”来看,临淄七万户居民中的绝大多数是“近门”之“耕者”。当然这些城邑中的农民并不是一成不变地居住在某一个城邑,随着人口的增加,社会矛盾的发展,领土的扩大,或者国家有计划地移民以建立新的城邑,或者是居民自行迁徙、聚而成邑,因而不断地有新的居邑生成。这新的居邑不是如后人理解的乡村那样,在建筑形式上也是城邑,只是规模比较小。若干个新城邑就构成了一个县,战国时县制就是这样发展起来的。

  西汉初年,因为战争,诸多人口曾逃亡山林,所以刘邦称帝伊始就诏令天下,要求那些逃亡山林的人口各归本籍,重新登记户口,回到原来的乡里之中。诏令要求和实践结果总是有距离的,回到原籍的只能是逃亡人口的一部分,散居乡野的人口比重肯定大于以往。但是,从制度层面讲,城乡结构和战国没有什么本质差别,城市里的居民仍以农业人口为主。上举律文对里制内部道路、河流、公共用地的规定显然是针对农民的,那些比邻而居、相互监督、统一出入的里民仍然以农民为主。当国家集中安置农民时,依然是建城立邑,分里而治。晁错曾上书文帝,建议移民实边,令移民“家室田作,且以备之”。在“要害之处,通川之道,调立城邑,毋下千家,为中周虎落。先为室屋,具田器,乃募罪人及免徒复作令居之;不足,募以丁奴婢赎罪及输奴婢以拜爵者;不足,乃募民之欲往者。皆赐高爵,复其家,予冬夏衣,……如是,则邑里相救助,赴胡不避死”。文帝初步采纳了这一建议之后,晁错又上书说:“臣闻古之徙远方以实广虚也,相其阴阳之和,尝水泉之味,审其土地之宜,观其草木之饶,然后营邑立城,制里割宅,通田作之道,正阡陌之界,先为筑室,家有一堂二内,门户之闭,置器物焉,民至有所居,作有所用,此民所以轻去故乡而劝至新邑也”[6](卷四十九《爰盎晁错传》)。晁错的第二个奏疏是针对第一个而言的,是在汉文帝采纳了移民实边的建议之后为了进一步安置移民而上的建议,是对前一个奏疏的补充。前者仅仅提出了一个框架,后者则是前者的细化。前者提出了在“要害之处,通川之道,调立城邑”的基本规模,即一城千家。后者则以古制的名义对“调立城邑”作出详细的规划,重点是“制里割宅”,包括“通田作之道,正阡陌之界,先为筑室,家有一堂二内,门户之闭,置器物焉”,从而实现使民“轻去故乡而劝至新邑”的目的。综合晁错的两段奏文,我们可以看出晁错的“调立城邑”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城外建立军事防御设施,二是城内的“制里割宅”。参以上举居延汉简37·23、282·5、287·13、340·33诸简文所记录的里的设置情况,说明晁错所言是付诸实践的,在西北地区的里确实是设置于城邑之内的。值得注意的是,晁错的第二个奏疏是托名“古者”提出的,正说明其“制里割宅”与旧制度的延续性。衡以上举云梦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关于里制的一系列规定,我们可以判断晁错所述是内地之里在边地的翻版,区别在于内地城邑周围不存在西北地区的“中周虎落”等军事设施而已。

  那么,我们能否认定汉代的里只设置于城邑?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里因人而设,站在国家立场上,自然希望把全国人口都集中在城邑之中,分里而治之,以保证国家对人口的绝对控制。但在实际运转过程中,或者因为战争,或者因为经济关系的变动,或者因为人口的繁衍,人口总是不断地从城邑向四野扩散,不断地形成新的居民点,其大者成为新的城邑,其小者则成为自然居民点。这些大大小小的居民点或者环绕于原来的城邑附近,或者在山林川泽之间,或者是四野农田之上,其民户虽然隶名户籍,但官府并不一定将他们全部集中在城邑之内。如汉朝初立,刘邦令那些因战争离乱而“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之民“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响应这一号召的自然不少,但也不排除因为对新政权的疑虑而继续“聚保山泽”者。也有的因为经济原因而不“归其县”,他们就地登记入籍,就是新朝的合法人口,成为国家授田民,更便于利用当地的经济资源,各显神通,或经营矿冶、或畜牧、或种植经济作物等,推动了汉初的经济恢复和发展。所以,对于国家而言,是没有必要把这些居民全部集中在指定的城邑之内的,因地制宜,设里而治,既方便了农民的生产与生活,也省却了官府建城立邑的麻烦。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的绘于吕后末年的《驻军图》绘有50多个里的位置,各依山川林野的地形而立,里与里之间远非法律所规定的比邻而立、整齐有序;其户数也多寡不等,多者百余户,少者仅有12户[7],显然是根据自然居民点设立的。就两汉历史而言,里在空间上由城邑向四野的扩展,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加快,特别是在社会矛盾激化、政局混乱的时候,人民纷纷离开名都大邑,避乱四野。如西汉末年众多大姓避乱山林,大者上千家,小者近百家,聚而成邑者,俯拾即是。东汉建立之初,大城名都散亡,人口只有战乱之前的十分之二、三,就是因为有许多逃亡人口,没有回到原来的城邑之中。政局稳定以后,逃亡人口虽然陆续回到原来的城邑,但有相当部分没有回原籍而定居在逃亡地了,随着时间的推移,城邑内的居民又不断地向城外发散,新的居民点不断涌现。东汉时期,聚的迅速增加就是一个证明(注:聚在西汉数量很少,《汉书·地理志》记载了19个聚,其中有12个是王莽更改县名和侯国名而来,只有7个聚。《后汉书·郡国志》有55个聚,而这55个聚和西汉的聚无一重名,说明《郡国志》所记55个聚都是东汉新形成的。从《郡国志》的行文看,聚的行政地位和乡相当,是较大的城邑,规模远大于里,一个聚内包括若干里,才予以特别的标注。之所以特别记载这55个聚,除了因为这是人口较多的新的居民点之外,还是因为这些聚名大都是古国或者古邑或者在该地发生过重要的历史事件,有着特别的历史意义。如陈留郡外黄县的葵丘聚,曾是春秋时齐桓公和诸侯盟会的地方;东郡聊城的夷仪聚本是春秋时邢人迁移之处,巂下聚本是鲁僖公追击齐师之处;东平国的堂聚曾是祭祀蚩尤的地方;任城国的桃聚本是光武帝刘秀破庞蒙的地方,等等。这也从另一面说明东汉聚的实际数量远远不止这55个,还有众多的聚因为人口规模小、地名没有特别意义而不见记载。这说明聚作为自发形成的居民点,具有不稳定性,聚合无定,随时分散,又不断地生成,发展到一定规模以后,才被纳入国家行政体制之中,而成为地方基层行政组织的构成部分,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两汉时代城乡结构的变迁过程和存在形态。)。

  最后看邻里关系的变迁问题。上举秦律、汉律和居延汉简都说明,起码从秦到西汉中期,“居处相司,出入相察”是里民之间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按照一般观念,这是商鞅变法的“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5](卷六十八《商君列传》) 的延续。不过,什伍连坐,并不是商鞅的发明,而是六国的共同特点,《周礼·地官·司徒·族师》的职责之一是在“五家为比、十家为联”的基础上使之“刑罚庆赏、相及相共”;山东临沂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十三篇·田法》有“五人为伍、十人为连,贫富相……”诸语。连、联相通,“五人为伍、十人为连”显然是“五家为比、十家为联”的翻版,《周礼》的“刑罚庆赏、相及相共”自然适用于《守法守令十三篇·田法》之“五人为伍,十人为连”。这起码说明商鞅所推行的一套连坐制度来源于六国,只是商鞅更加偏重于“刑罚”的“相及相共”而已。商鞅将这一套制度移植于秦以后,进一步抛开了“庆赏”的“相及相共”,从而招致六国及后世学者的诟病。但是,尽管汉初君臣学者一直总结秦朝的灭亡教训,“过秦”成为思想界的主流,但在制度层面却是继承秦朝的,对平民的控制更是秦制的完整延续,无论是上举张家山汉律《户律》明确规定的“居处相察,出入相司”,还是其他律文和案例以及居延汉简的纪录所体现的司法精神,西汉前、中期的里民之间都是一种相互监督、相互检举、责任连坐的法律关系,国家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对里民的严密控制的。

  上已指出,以里为基本单位、以个人为对象、以什伍连坐、奖励告奸为手段的社会控制体系是战国时代的产物,其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国有制——国家授田制,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授之以田,课之以税,目的是保证国家对人力物力的绝对控制。西汉虽然继续实行授田制,继承了秦朝的社会控制系统,但是,历史的旋律已经改变了:休养生息、发展生产成为时代的主流,国家对农民的徭役剥削不仅减轻,而且开始由实物向货币形态转变,农民只要按时完成规定数量的实物和货币,也就获得了一定的自由。随着土地私有化的发展,农民迫于生计,离散城邑,迁居乡野,自然村落生成以后,邻里之间以身份高低、户籍相伍为基础的相互监督、彼此告发的关系逻辑地淡化。特别是汉家以孝治天下,起码从汉武帝开始,儒学思想逐步渗入政治运转的各个环节,统治阶级提倡以孝、仁为核心的道德自律,在三老、五更、孝悌、力田等乡官系统以及循吏的大力宣教之下,日渐成为维系邻里关系的价值准则。如汉武帝即位后的建元元年夏四月己巳,诏曰:“古之立教,乡里以齿,朝廷以爵,扶世导民,莫善于德。然则于乡里先耆艾,奉高年,古之道也。今天下孝子顺孙愿自竭尽以承其亲,外迫公事,内乏资财,是以孝心阙焉。朕甚哀之。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为复子若孙,令得身帅妻妾遂其供养之事”[6](卷六《武帝纪》)。这是专门优待高年、鼓励孝行的诏令,年龄九十以上者,不仅继续按照《受鬻法》享受国家发给的财物,而且从此以后免除其子孙的劳役义务,以便他们尽力行孝。汉昭帝元凤元年三月,“赐郡国所选有行义者涿郡韩福等五人帛,人五十匹,遣归。”并且下诏曰:“朕闵劳以官职之事,其务修孝弟以教乡里。令郡县常以正月赐羊酒。有不幸者赐衣被一袭,祠以中牢”[6](卷七《昭帝纪》)。这是通过对“行义者”的赏赐,在邻里之间树立榜样,并通过地方官员“其务修孝弟以教乡里”的举措,使邻里之间修孝行义。汉宣帝地节三年十一月诏曰:“朕既不逮,导民不明,反侧晨兴,念虑万方,不忘元元。唯恐羞先帝圣德,故并举贤良方正以亲万姓,历载臻兹,然而俗化阙焉。传曰:‘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其令郡国举孝弟、有行义闻于乡里者各一人”[6](卷八《宣帝纪》)。让各郡国举荐“孝弟、有行义”者,是为了在地方树立起行孝的典范,以孝行感化乡里,移风易俗,扭转因彼此告奸而形成的相互倾陷的恶习,同时使里民由原来的被动服从法令转为主动遵守和维护法令,做一个真正的顺民。两汉历朝帝王反复诏举孝悌力田、贤良方正,表彰孝行的目的就在这里。地方官僚自然以各种方式提倡儒学伦理,而扬名青史。如汉宣帝时,颍川郡因为“多豪强,难治,国家常为选良二千石。”赵广汉为太守时,“患其俗多朋党,故构会吏民,令相告讦,一切以为聪明,颍川由是以为俗,民多怨仇。”韩延寿继任颍川太守,“欲更改之,教以礼让,恐百姓不从,乃历召郡中长老为乡里所信向者数十人,设酒具食,亲与相对,接以礼意,人人问以谣俗,民所疾苦,为陈和睦亲爱销除怨咎之路。长老皆以为便,可施行,因与议定嫁娶丧祭仪品,略依古礼,不得过法。延寿于是令文学校官诸生皮弁执俎豆,为吏民行丧嫁娶礼。百姓遵用其教,卖偶车马下里伪物者,弃之市道”[6](卷七十六《韩延寿传》)。韩延寿发挥郡中长老的威信,利用长老的民间威望,推行礼乐教化,改变了原来彼此告奸、相互仇怨的风气,而建立相互礼让诚信的邻里关系。汉成帝时,薛宣为左冯翊,休假时,“贼曹掾张扶独不肯休,坐曹治事。”薛宣劝导说:“盖礼贵和,人道尚通。日至,吏以令休,所繇来久。曹虽有公职事,家亦望私恩意。掾宜从众,归对妻子,设酒肴,请邻里,壹笑相乐,斯亦可矣”[6](卷八十三《薛宣传》)。公而忘私,固然可贵,但是在休息的日子里,就应该休息,这不仅是法度使然,而且是和睦宗族、教化民众的需要。以礼行事,与家人团聚,与邻里之间把酒传盏,使邻里之间尊老爱幼、相互礼让,就治国效果而言,是在官衙所政所无法比拟的。

  正是在统治者的大力提倡和诱导之下,原来什伍之间“居处相察,出入相司”的核心由“告奸”逐步地让位于互助礼让的关系,《后汉书·百官志五》谓“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监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从行文看,里民之间相互监察的规定较西汉并无变化,但内容变了,既要举报违法乱纪行为,也要表彰好人好事,也就是要将“善事”“告监官”。这表彰善事的规定显然是东汉时的事情,在西汉初期的法律中并没有这方面的内容。加之以地缘的共同利益以及聚族而居的普遍化,原来被排斥于基层行政权力运转之外的宗族血缘关系逐步地左右地方行政,原来国家对平民赤裸裸的法律强制被蒙上了温情脉脉的宗族伦理的面纱。所谓的“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不过是制度的规定,宗族邻里之间的检举告官逐步地让位于互助、宽容和隐匿了。这是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体现也各种各样,本文难以展开,详论待另文为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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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宫崎市定.关于中国的聚落形态的变迁——对邑、国与乡、亭与村的考察[J].日本,大谷史学,1957.

  [7] 马王堆汉墓帛书整理小组.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驻军图整理简报[J].文物,1976,(1).

来源:《东岳论丛》2005年06期,转自中国社会科学网201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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