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复对中国社会形态的认识与他对宪政法理的译介——纪念严译《法意》发表一百周年

  严复大约从1900年以后开始翻译孟德斯鸠的《法意》(今通行译名为《论法的精神》),至1904—1909年间分七册陆续出版。所以大体说来,严复这部著作问世已经整整一百年了。

  早如蔡元培1923年底所著《五十年来中国之哲学》一文中就说:“(严复)所译的书,在今日看起来,或嫌稍旧;他的译笔,也或者不是普通人所易解”(蔡元培,1984:351—353)。既然如此,为什么今天仍然值得重提这部百年之前的旧作?在笔者看来,这主要是由于此书不仅在当时堪称巨著,而且它所包含的制度学和社会学内容之丰富,特别是严复叙述这些问题时的思考路径和辨析深度,更在中国社会学史和法律思想史上具有长久的启发意义。

一、严译《法意》的意义:第一次站在现代世界的高度审视中国的社会形态和制度法理

  我们知道,严复对于西方社会观察了解之犀利深入,不仅远过于那些仅仅热心船坚炮利的一般洋务派,而且也大大超过同时代众多著名的思想家,比如年长严复25岁的王韬在《纪英国政治》中比较了中英制度之后说:英国的“火器之精良、铁甲战舰之纵横无敌”、其“煤铁之充足”等等,都不过是英国的“富强之末,而非其富强之本也”;其富强之本,乃在于其政体的君民一体(“上下之通情,君民之分亲”)。但是王韬的这类叙述,主要停留在对西方制度之社会效果的叹赏和介绍的层面,至于导致这种效果的“上位性”制度路径和法理根基何在,他却懵懂不晓;尤其是他不仅完全看不到宪政社会的制度路径和法理与中国大相径庭之处究竟在哪里,甚至还将现代宪政社会的“政治之美”比附于中国上古时的社会形态。【1】

  相对于许多人了解西方政治法律制度的浅尝辄止而言,严复在介绍这些内容时的立意甚高,从他在1905年所著文言文的《政治讲义》一书(全书共八讲,约六万字)可知,严复对于西方制度史的了解、对其间纷纭繁杂各种头绪的辨析不仅达到了相当深入精审的程度,而且更提出了将“政治一宗”作为一门完整“科学”的标准:“欲求高远,必自卑迩”,也就是从制度学的一个个症结人手,做到“思理层析”和“名义了晰,截然不紊”(严复,1986:1243)。比如他曾对英、美、意、普鲁士、比利时、荷兰、西班牙等国家政体之异同作详细介绍,并举例说明宪政实现过程中,因种族、国家、历史等等差异而出现的极为错综复杂局面。【2】   

  在真切了解西方制度文化的基础之上,严复更主要致力的工作,乃是以宪政社会的社会形态、制度法理及其历史成因作为对比,从而使自己能够在中国文化史上第一次站在世界现代文明的高度,来说明中国社会和政治的特点及其根源,并且为中国走出中世纪规划出真正可行的道路。而这也就是他译注《法意》的主旨。

  概括起来,除了翻译介绍孟德斯鸠原典的内容之外,严译《法意》(主要是严复在译文中加入的三百余条案语)所包括的内容至少还有:首先,对宪政基本制度结构和法理作了十分简明概括的阐发,借用戴雪(A.V.Dicey)《英宪精义》(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的题目,可以说严复案语包括了“宪政精义”的基本内容;其次,介绍了使西方宪政制度得以建立的社会背景,以及西方社会组织形态的一系列基本特点;同时以此为鲜明的对比,严复着重说明了中国社会形态的结构及其运行方式,尤其是中国与宪政社会形态、宪政法理的根本悖逆究竟在哪里;最后,作为当时主张变法革新的代表性思想家之一,严复根据他对于中西社会形态的独到体察,阐明中国走出中世纪过程中不能回避的制度障碍,并说明了自己路径选择的理由。应该说,严译《法意》所以采用一种非常特殊的著作体例,乃是因为严复希望通过译作而表述的思想,其内容之深刻和丰富在中国历史上是空前的。

二、严译《法意》的视角:作为宪政骨架的制度法理与作为其肌体的社会建构

  严译《法意》对于西方制度的介绍,首先抓住的是宪政法律体系这整个社会建构的核心;而他对法律体系的认识,又是从外在形制而直人其法理要义。在有关“英伦宪法”一章的译文中,严复以案语自述这一认知讨程:

  嗟乎!刑狱者,中西至不可同之一事也。犹忆不佞初游欧时,尝入法庭,观其听狱,归邸数日,如有所失。尝语湘阴郭先生(即当时中国驻英公使郭嵩焘),谓英国与诸欧之所以富强,公理日伸,其端在此一事;先生深以为然,见谓卓识。(严复,1986:969)

  从民法入手,严复深入到宪政制度一系列基本的公法框架,将其要义概括出来,介绍给中国国民。这些要义包括:国家一切权力来源于国民授权(或君、民共立)的宪制;立法司法行政的三权分立制衡;议会至上;议会制税;政教分立;对于国民人身财产和社会政治领域诸多自由权利的保障,等等。并反复重申他早在1895年发表的《原强》中所做出的总结:西方制度文明虽然千头万绪,但是推究其本源,则不外宪政框架下的“以自由为体,以民主为用”(严复,1986:11)。

  再进一步,严复将宪政原则与中国两千年来皇权社会的法理体系作了详细对比,指出两者的巨大差别主要在于:第一,法的来源不同,西法由民众选举出的议会或由君民共同制定,而中法则根据皇帝的谕旨和诏令;第二,西法对君民都有约束力,而中法只约束臣民,“国君则超乎法之上,可以意用法、易法,而不为法所拘”;第三,西法遵行三权制衡,而中法是立法、司法、行政之源头皆由最高统治者一人包揽总摄,即“天子一身,兼宪法、国家、王者三大物”;第四,西法是公法与私法分开,而中法是公私律混同、民法和刑法不分;第五,法律的宗旨,在西法是“首明平等”而在中法是最重三纲。应该说,严复对于中西制度法理根本歧异之处的这些条分缕析,其深及肯綮的程度不仅当时远远无人能及,就是今天我们迫切需要了解中国进入法治社会的障碍所在时,仍然具有警策的力量(王毅,2002、2005)。

  再进一步,严译《法意》远不是单纯的法律学著作,而是在概述宪政法理的同时,充分注意到作为其基础的社会形态建构的重要意义。严复尤其认为,对于中国的命运来说,离开了最广泛社会层面的革故鼎新,仅仅致力在上层制度架构层面效法西方,是万难成功的。严复说明:因为“泰东”“泰西”制度法理的相悖是在社会形态全面差异的基础上产生的,所以不论中国内忧外患之痛对于制度变革的要求多么急切,但因为这种变革要涉及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风俗文化、国民心理等各个层面,所以它绝对不可能一蹴而就。早在1895年发表的论著《原强》中,严复就说只要举出一个最微末的例子,即可以清楚地看出变革中国社会必须涉及的层面之广、因此而来的进步之难:一位西方人在北京游历期间参观了著名的贡院,他笑着对导游说:“这就是中国选拔知识阶层的场所吗?如此秽浊不堪的地方拿来与西方国家的监狱相比都还不如,即使用来饲养我们的犬马怕都不够格。”严复说:这话当然是非常失礼刺耳,但是所说出的却是事实。这是因为:中国的权势者的确不会为选士而拨款修建合格的馆舍;退一步说,即使身居高位者出了这笔钱财,但下面具体承担工程的官员胥吏能够不从中大肆贪污吗?实际建造的工匠们,能够不偷工减料的又有几人呢?再退一步,即使幸而遇到官吏廉洁、工匠敬业,馆舍如期而建成,但是以后参加科举考试而入居贡院的士子们,又能有几人知道这些良好的设施是国家公产而加意爱护呢?他们之中,能有几人不在屋舍之中乱涂乱画以发泄个人的积郁呢?所以几年之后的结果必然是,新建馆舍很快变得污秽不堪,“又将不中以畜狗马”;严复最后更强调:这虽然是极小的一个例子,但是中国社会中的诸多事情却“可以类推焉”——他告诉世人:中国社会形态的无数现象,实际上都是其生命肌体深层结构的一个个具体表征而已。    出于这种认识,所以严复认定变革中国所要涉及的,是一个由表及里的过程:其治标之举是图变强军,进一步则必须使国民在政治能力、文化和道德等素质方面得到全面的提升(“民智、民力、民德三者加之意而已”)。而要实现这种全面变革,就要从最初步的民权实践做起,以广大国民懂得“自利”、“自由”、“自治”为始,逐渐使得几千年来只知道奉戴统治者为主人和父母的他们,变为具体掌握法治能力的现代国民,他原话是:“必其能恕、能用絮矩之道”(严复,1986:14)——“絮矩”就是法规的意思。严复在《原强修订稿》中,曾用通俗例子说明他的政治建设和社会建设原则:建构一个社会,就如同工匠砌墙一样,如果所用的每块砖都是坚实周正、火候到位、尺寸合格,那么砌墙的工作不仅可以迅速完成,而且“以捍风雨、卫室家,虽资之数百年可也”;但如果是用一堆残缺不全的砖来砌,结果只能是“虽遇至巧之工,亦仅能版以筑之,成一粪土之墙而已矣;廉隅坚洁,持久不败,必不能也”(严复,1986:18)!我们知道,J.S.密尔《代议制政府》中的一个重要定义是:“政治机器并不自行运转,正如它最初是由人制成的,同样还须由人,甚至由普通的人去操作。它需要的不是人们单纯的默从,而是人们积极的参加;并须使之适应现有人们的能力和特点”(密尔,1982:72)。而宪政国家这种政体建构与普遍公民社会建构的统一,无疑是严复最为看重的方向。

三、严复对于中国社会形态一系列特点的概括

  在严复看来,由“普通人”积极地决定着国家机器的性质、并且按照无数“普通人”的禀赋特点而结晶成为制度机器的运行规则,这在中国社会有着更为突出的表现,只不过它不是循着近现代宪政社会的良性价值和建设性的方向发展,却只能以窳败涣散的相反方向积弊日深。那么泰东、泰西的社会和国民为什么会有如此巨大的区别呢?

  针对这个关键,严复在《法意》案语中详细地剖析了导致这种情况产生的中国制度和社会形态的特点,他首先指出,中国社会沿着与宪政社会不同的方向长期发展而流波不返,形成了中西政制的极大不同:

  则中国立宪,固已四千余年,然而必不可与今日欧洲诸立宪国同日而语者。(严复,1986:939—940)

  民主之俗,尤非专制者所习知。况中国以政制言,则居于君主专制之间……盖中国之是非不可与欧关同日而语,明矣!(严复,1986:955)

  我们知道,与严复大致同时的王韬、陈炽、何启、胡礼垣等一批思想家,他们变法思想的立脚点,乃是认为西方君民共主的议会制度源出于中国唐虞三代的美好设计,所以中国当下的变革乃是向自我源头的复归(三石善吉,1997:151—171);与这样一些流行理论相反,严复始终以判别泰东与泰西之间的根本歧异作为自己思想体系的纲领。

  撮举其要,严复对于中国社会的概括抓住了以下几个关键:

  其一,中国自“秦制”以后,大一统已经是被视为天经地义的社会和文化制度基本格局。但实际上,这种定势最终却使国人画地为牢:

  天下之事,有行之数千年,人心所视为当然恒然,而实非其至者,如吾国一统之规是已……吾尝思之,盖自《公羊》说兴,而以谓春秋大一统;《中庸》同轨同文之盛,议礼考文之尊,于是乎有正统偏安割据之等差。而一王代兴,非四讫同前,则以为大憾。向使封建长存,并兼不起,各君其国,各子其民,如欧洲然,则国以小而治易周,民以分而事相胜,而其中公法自立,不必争战无已时也。且就令争战无已,弭兵不成,谛以言之,其得果犹胜于一君之腐败。呜呼,知欧洲分治之所以兴,则知中国一统之所以弱矣。(严复,1986:965)

  严复以欧洲诸多分治自立国家的相互并存、以“公法”作为彼此权界的准则,来对比中国的“同轨同文之盛”,由此得出“知欧洲分治之所以兴,则知中国一统之所以弱”的结论,可见中国始终未能走向法治社会,与其“一统之规”有着深刻的关联。严复在同期译著《社会通诠》的案语中还指出,正是中国社会形态与欧洲的不同,导致了两者制度方向上的完全悖逆,比如古典公民国家以来统治者必须经由被统治者选举(“推择”),就是中国“秦制”以后最为开明的圣贤也绝对想象不到的,因为中国制度环境中天经地义的,是皇权自上而下垄断一切官吏的任免权:

  地方自治之制,为中国从古之所无……秦汉以还,郡县之制日密,虽微末如簿尉,澹泊如学官,皆总之于吏部……此吾国之治,所以久辄腐败,乃至新朝更始,亦未见其内治之盛也。总之,中西政想,有绝不同者。夫谓治人之人,即治于人者之所推举,此即求之古圣之胸中、前贤之脑海,吾敢决其无此议也。往者罗马之盛,官吏出民推择者大半……顾亭林尝有以郡县封建之议,其说甚健,然亦较欧洲地方自治之制,则去之犹甚远也。(甄克思,1981;149)

  可见,从制度根基上说明“吾国之治所以久辄腐败”的机理,这是严复阐述所有重要问题时的自觉标准。

  其二,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特点是全能性的皇权自上而下垄断一切社会资源和社会空间,由此造成了与西方社会根本不同的发展方向。两者区别的关键是:西方君主的权力范围相当有限,因此这权限之外的社会伦理、工商经济、文化教育、宗教事务、营造建设等事业,都由民间或教会自主支配经营;而中国的皇权和代表皇权的各级官吏,都是身兼天、地、君、亲、师、兵、刑、经济、工程、教育、宗教、伦理等等一切国家和社会事物的统辖权。严译英国学者甄克思《社会通诠·国家之行政权分》一章的案语中更指出,中西之间这种完全不同的制度路径,正是中国在近代以来优胜劣败世界格局之下遭受悲剧命运的原因,只可惜国人看到西方的富强,往往只模拟其表面而不能有见于这深层的内因:

  读此则知东、西立国之相异,而国民资格,亦由是而大不同也。盖西国之王者,其事专于作君而已。而中国帝王,作君而外,兼以作师……故又日“元后作民父母”。夫彼专为君,故所重在兵刑,而礼乐、宗教、营造、树畜、工商乃至教育、文字之事,皆可放任其民,使自为之。中国帝王,下至守宰,皆以其身兼天、地、君、亲、师之众责,兵刑二者,不足以尽之也,于是乎有教民之政,而司徒之五品设矣;有鬼神郊稀之事,而秩宗之五祀修矣;有司空之营作,则道理梁杠,皆其事也;有虞衡之掌山泽,则草木禽兽,皆所成若者也。卒之,君上之责任无穷,而民之能事,无由发达。使后(王毅注:“后”意为帝王,严复偏爱使用这类先秦语辞)而仁,其视民也,犹儿子耳;使后而暴,其遇民也,犹奴虏矣。为儿子、奴虏异,而其于国也,无尺寸之治柄,无丝毫应有必不可夺之权利,则同。

  是中西政教之各立,盖自炎黄尧舜以来,其为道莫有同者。舟车大通,种族相见,优胜劣败之公例,无所逃于天地之间;乃目论肤袭之士,动不揣其本原,而徒欲仿行其末节,曰:“是西国之所以富强也”,庸有当乎?(甄克思,1981:133—134)

  严复还指出,因为中国法律体系的理路完全来源于社会形态的这种建构,所以其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不仅高度统合于皇权,而且以同样的统合方式向下贯达于无数地方官吏手中;这最是使全社会没有自由的空间、使百姓生命和财产时时处于统治威权“苛法”侵凌威胁之下的根本原因。所以严复对《法意》论述宪政社会基本原则的译文是:

  宪、政二权合而归之一君,或统之以一曹之长官者,其国群之自由失矣……又其国之刑权,不与宪、政二权分立,而与其一合者,则其国为无自由也!盖使刑权与宪权合,是断曲直者,即为议法令之人,如是则是非无定,而民之性命财产,举以危矣!又使刑权与政权合,是行法令者,即为审是非之人,如是则断狱者,可滥其淫威,而狱之锻炼周内者众矣。故曰:无自由也!(孟德斯鸠,1981:221—222)

  而严复更据此而判别中西歧路的根源:

  泰西文明之国,其治柄概分三权:曰刑法、曰议制,曰行政……泰东诸国,不独国主君上之权为无限也,乃至寻常一守宰,于其所治,实皆兼三权而领之。故官之与民,常无所论其曲直。(严复,1986:147)

  可见,在“泰东”制度结构中,统治者因“责任无穷”而具有无限的权力,而处于社会金字塔底层的亿万百姓则“无尺寸之治柄,无丝毫应有必不可夺之权利”,并由此铸成国民权利和民间社会始终不能成长(“民之能事,无由发达”)的强权环境。

  我们知道,立法、司法、行政在皇权统辖下联袂一体、并成为自上而下统治管束万民的工具,这是“秦制”以后中国法律体系和制度构架的基准,所以直到清代,“天下大权,唯一人操之,不可旁落”【3】之类专权原则仍作为大一统国家的第一要义而被反复强调,并且与大致同时而日益渗透到西方社会中的“法治”方向背道而驰,因为后者越来越强调:“立法、行政、和司法置于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选举的,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汉密尔顿等,1997:246)。严复从这里人手剖析中国社会形态的特点,当然是直指“虐政”的要害。

  严复还强调:国民是否具有广泛的社会权利和社会空间,这是“中西言治根本之大不同”。因为中、西政治权力的来源完全不同,宪政的法理在于政府一切权柄皆为国民所授予,所以行政运作的关键在于如何限制和监督国家权力(“惟恐其权之太盛,将终不利于民也”);而中国政治之特点在于“寸权尺柄,皆属官家”,其法理在于:一切行政行为都是权势者在行使由官府垄断的自己“固有”权力;直到最基层的衙门,其权力结构仍然是“县官以一体而兼三权,故法制有分部、分官而无分柄”;这种没有社会制衡的一体化政治结构的运行结果只能是“有法之专制”(严复,1986:245)!严复指出,因为中西的这种南辕北辙,所以那些认为圣朝政治和行政理念天经地义的中国权贵们,总是万难对“官权民授”的宪政法理有丝毫的理解,而他们的顽冥不化反过来又成了现代世界的笑柄。【4】

  因为能够站在现代社会结构及其法理的制高点上,所以严复一眼看破:中国社会生活的无数层面中所以有着与西方完全不同的形态和结果,其原因其实并不在于这一个又一个的具体分支之中。比如,西方商业公司的发展乃是建立在与中国迥异的制度机理之上,因此不仅中国商业发达极早但始终不可能产生现代商业形态,就是到了晚清洋务运动蜂拥而重商兴商,仍是空有热闹的外表而无法真正学到西方商业制度的核心内质。尽管当时政治和思想界深感此痛者不乏其人,比如康有为在1888年底的《上清帝第一书》中指出,中国在商业、工业、国防、教育等众多领域中群起效法西方,却得出化橘为枳的可悲结果:

  今天下非不稍变旧法也:洋差商局学堂之设,开矿公司之事,电线机器轮船铁舰之用,不睹其利,反以弊奸。夫泰西行者而富强,中国行之而奸蠹,何哉?上体太尊而下情不达故也。君上之尊宜矣,然督抚司道守令乃下至民,如门堂十重,重重隔绝,浮屠百级,级级难通。夫太尊在易蔽,易蔽则奸生,故办事不核实,以粉饰为工,疾苦不上闻,以摧抑为理。至于奸蠹丛生,则良法美意。反成巨害,不如不变之为愈矣。(康有为,1982:59)

  但是如此广泛社会现象的根源究竟在哪里,人们却长久地难以解释清楚;直到严复一语破的,原来其原因乃在于“吾民”从来都只有在统治者的发号施令之下才能举手投足,而这与欧美宪政国家的商业法理完全南辕北辙:

  欧美商业公司,其制度之美备,殆无异一民主。此自以生于立宪民主国,取则不远之故。专制君主之民,本无平等观念,故公司之制,中国亘古无之。迩者,吾国耸于外洋之富厚,推究所由,以谓在多商业,则亦相与为其形似,设商部,立商会,鼓舞其民,使知变计(王毅注:“变计”就是经济学)。一若向有大利在前,吾民皆梦然无所见,而必待为上之人为之发纵指示也者。(严复,1986:999)

  所以严复的结论是,中西在经济成就上巨大差别的产生有着比商业形态本身更为深刻的根源:“其所以然之故,必不在商之能事,明矣”(严复,1986:999)——对照15世纪以后,欧洲商人以前所未有的资本和政治影响促成众多大型贸易公司的产生和发展、并使现代世界贸易体系开始建立的史实,【5】我们更可以知道,为什么严复从中西制度法理相互歧路之处着手分析中国商业的特点和命运,有着超乎他人的见地。

  再比如,严复从中西城乡公共环境或整葺完备、或荒芜破败的强烈对比中,看到的是这些现象背后中西社会机理的巨大差别,并告诉世人只有从国民权利及其社会组织结构这个制度源头上建立起良性成长的根基,才能使社会伦理告别“人各顾私,不知公德为底物、爱国为何语”的病态:

  吾游欧美之间,无论一沟一塍、一廛一市,莫不极治缮葺完……反观吾国,虽通衢大邑、广殿高衙,莫不呈丛脞抛荒之实象。此真黄白二种,优劣显然可见者也!虽然,是二种者,非生而有此异也。盖吾国公家之事,在在任之以官。官之手足耳目,有限者也,考继之所不及,财力之所不供,彼于所官之土,固无爱也;而著籍之民,又限于法,虽欲完治其地而不能。若百千年之后,遂成心习,人各顾私,而街巷城市,以其莫顾恤也,遂无一治者……最病者,则通国之民,不知公德为底物、爱国为何语,遂使泰西诸邦,群呼支那为“苦力之国”。何则?终身勤动,其所恤者,舍一私而外无余物也。夫率苦力以与爱国者战,断断无胜理也。故不佞窃谓:居今而为中国谋自强,议员代表之制,虽不即行,而设地方自治之规,使与中央政府所命之官,和同为治,于以合亿兆之私为公,安朝廷而奠磐石,则固不容一日缓者也。(严复,1986:985)

  这类例子十分典型地反映出严复从制度结构的角度和层面来解析社会现象的理论方法。

  其三,如果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秦制”以来的上述社会构架和制度法理,则中国的学习西方、变法维新终将于事无补。严复以宪政国家的国民有权监督国家财政为例,说明只有此类国民真实权利的普遍运用,才体现着现代制度的本质:

  义务者,与权利相对待而有之词也。故民有可据之权利,而后应尽之义务生焉。无权利,而责民以义务者,非义务也,直奴分耳……立宪之民,有囊橐主权,而可以监督国家之财政者也,吾国挽(晚)近言政法者,往往见外国一二政利,遂嚣嚣然欲仿而行之,而不知其立法本源之大异。自庚(子)辛(丑)以还,国之所议行者,亦众矣,然决知其于国终无补者,职此故耳!(严复,1986:1006)

  类似的意思,严复曾反复申说。

  其四,由于上述的原因,所以现代社会形态和政治制度不可能从别人那里照搬过来,相反它必须是在自己的社会土壤和制度环境中逐渐生长扎根。严复在评论孟德斯鸠《法意》中描述罗马民主制制度效果的一段文字时不胜感叹:“此真惊心动魄之言也!”为什么孟德斯鸠提出的问题具有如此震撼的力量?严复的回答是,因为孟德斯鸠指出:即使是“至仁之国”,也不可能越俎代庖为别国建立起“仁制”,这是因为一个良性的制度,只能是“其民自为之”,而如果“其民而不自为,徒坐待他人之仁我”,则得到的只有相反的结果:

  其君则诚仁矣,而制犹未仁也。使暴者得而用之,向之所以为吾慈母者,乃今为之豺狼可也。呜呼!国之所以常处于安,民之所以常免于暴者,亦特制而已,非特恃其人之仁也。恃其欲为不仁而不可得也,权在我者也。(严复,1986:972)

  把内生性、被国民自主掌握其方向命运的制度成长视为“民之所以常免于暴”的惟一保障,这是严复向国人介绍宪政制度时的基本原则之一。

  因为出于这样的立场而展开对中国社会现象的分析,所以严复许多尖锐的论点长久地超出众人所能理解和接受的范围,比如他强调,制度的善恶是远比统治者心性的善恶更根本的力量,所以即使是那些最得恶名的暴君,也不过是承袭了制度弊害的末流而已,在社会形态和制度法理的深层决定力量面前,他们与草民同样是不能自拔者:

  夫一国之制,其公且善,不可以为一人之功;故其恶且虐也,亦不可以为一人之罪——虽有桀纣,彼亦承其制之末流,以行其暴,顾与其国上下同游于天演之中,所不克以自拔者,则一而已。(严复,1986:943)

  而直到侯外庐先生撰写的长文《严复思想批判》(刊于《新建设》1952年3月号)中,严复的这类看法仍然被指责为“社会如此还能有进步与倒退的分别吗?”

四、严复对于中国走出中世纪路径的构想及其历史价值

  综上所述,严复的思想与近代以来中国众多思想家的看法有很大的不同。他的立场始终是:必须在广泛的社会形态、深层的制度法理、久远的历史文化传承脉络这三者相互贯通的基础上,才能真正说明中国社会复杂的生命性状,说明泰东、泰西之制度何以截然不同;而这也就是严复反复强调“自然有机体之国家”(严复,1986:1291);“国者,有机之体也”(严复,1986:342)的深意所在。

  也是出于同样的原因,严复对于中国革新路径的设计也与其他思想家、革命家有着很大的分歧。最为人知的例子是1905年,53岁的严复以开平矿物局讼事赴伦敦,当时孙中山恰在英国,闻严复至遂上门拜访,谈话中严复说:“以中国民品之劣,民智之卑,即有改革,害之除于甲者将见于乙,泯于丙者将发之于丁。为今之计,惟急从教育上著手,庶几逐渐更新乎!”孙中山则表示异议说:“俟河之清,人寿几何!君为思想家,鄙人乃实行家也。”(严复,1986:1550)

  严复看到的是,中国社会形态因其深层千丝万缕相联的“有机”结构,所以任何停留在局部、表层和希望毕其功于一役的改革,都不可能有理想的结果,于是在戊戌变法之年他说:

  近日中西人士论中国弊政者,均沾沾以学校、官制、兵法为辞,其责中国者,何其肤廓之甚哉!中国之不可救者,不在大端,而在细事;不在显见,而在隐微……此病中于古初,发于今日,积之既久,疗之实难,无以名之,名之曰“离心力”而已。(严复,1986:467)

  因此他对改革路径的设计当然与排满革命者们大为不同,比如严复在辛亥革命之际甘冒舆论之大不韪而指出对于中国的贫弱腐败,汉人与满人同样具有责任:

  中国之至于贫弱腐败如今日者,此其过不尽在满清,而吾汉族亦不得为无罪;则其言一出口,必将蒙首恶之诛、公敌之指,而躬为革命之少年与为其机关之报馆方且取其人而轘裂之矣。然而仆亦爱国之一男子,有问于我,必将曰:中国汉人程度真不足,而中国之贫弱腐败,汉人与有罪焉。何则,事已至此,诚不敢爱死而更欺吾同胞也。(严复,1986:556)

  而早时他更曾断言:“民智不开,则守旧、维新,两无一可”(严复,1986:525);“民智不开,不变亡,即变亦亡”(严复,1986:539)!

  这样的视角,当然决定了严复希望通过君主立宪、发展基础教育、提升民智民力民德、以地方自治等方式逐步培养国民运用民权的能力等等一系列长期的渐进道路而使中国走出中世纪,并且也决定了他后来以“保守”的态度,批评中国近代以来疾风暴雨式的政治变革以及相应的政治理念,比如他在1916年的看法:

  至于任公(指梁启超),妙才下笔,不能自休。自《时务报》发生以来,前后所主任杂志,几十余种,而所持宗旨,则前后易观者甚众……顾而至于主暗杀、主破坏,其笔端又有魔力,足以动人。主暗杀,则人因之而僴然暗杀矣;主破坏,则人又群然争为破坏矣。敢为非常可喜之论,而不知其种祸无穷。往者唐伯虎诗云:“闲来写得青山卖,不使人间造业钱。”以仆观之,梁任公所得于杂志者,大抵皆造业钱耳……

  (梁启超)自窜身海外以来,常以摧剥征伐政府,为唯一之能事。《清议》、《新民》、《国风》,进而弥厉,至于其极,诋之为穷凶极恶,意若不共戴天,以一己之于新学,略有所知,遂若旧制,一无可恕……

  今夫中国立基四千余年,含育四五百兆,是故天下重器,不可妄动,动则积尸成山,流血为渠……英人摩理有言:“政治为物,常择于两过之间。”(见《文集》第五卷)法哲韦陀虎哥有言:“革命时代最险恶物,莫如直线。”(见所著书名《九十三年》者)任公理想中人,欲以无过律一切之政法,而一往不回,常行于最险直线者也。故其立言多可悔,迨悔而天下之灾已不可救矣!今夫投鼠忌器,常智犹能与之,彼有清多罪,至于末造之亲贵用事,其用人行政,尤背法理,谁不知之。然使任公为文痛詈之时,稍存忠厚,少敛笔锋,不至天下愤兴,流氓童騃,尽可奉辞与之为难,则留一姓之传,以内阁责任汉人,为立宪君主之政府,何尝不可做到。(严复,1986:631)

  可见严复与时局潮流日渐激进的扦格难通,乃出于很深的考虑:社会改革的设计不可能有网尽天下之利的喜剧方案(“非常可喜之论”);只能不断在痛苦和谨慎的摸索之中,两害相权取其轻(“择于两过之间”)。

  1945年陈寅恪在《读吴其昌撰梁启超传书后》一文中说:对于“高文博学近世所罕见”的梁启超,几十年以来的评论者总是诟病其“与中国五十年腐恶之政治不能绝缘”,将此视为他的不幸;但是在陈寅恪看来,这种批评实为肤廓之论,因为梁启超的“不能与近世政治绝缘者,实有不获已之故。此则中国之不幸,非独先生之不幸也”。

  陈寅恪还把对于梁启超的评价放在中国变革之异常艰难的大背景中,并且引出自己在这环境之下,对于如何选择制度方案的态度转变:“余少喜临川新法之新,而老同涑水迂叟之迂。盖验以人心之厚薄,民生之荣悴,则知五十年来,如车轮之逆转,似有合于所谓退化论之说者”(陈寅恪,1980:148)【6】——而如果说陈寅恪的悲慨确是有感而发,并且被以后的历史证明有其根据的话,那么我们也许可以联想到,其实早在陈氏之前几十年,严复这位对中西社会和文化同样有着过人了解(与陈氏相比,他对于中西制度结构及其法理的探究要深入得多)、同样是与近代以来的变法维新有着血肉关联的思想家,就曾反复告诫过世人,要警惕在“新法之新”催动下得出“如车轮之逆转,似有合于所谓退化论之说”那样的逆向结果。在很长时间里,举世流行的热望始终都是笃信一种“非常可喜”的制度方案如何能够使中国迅速富强,甚至“超英赶美”;所以相比之下,能够看到“如车轮之逆转”之悖论的严、陈等人不仅寥若晨星,而且更落得悲剧性的宿命和无奈。严复这位向中国介绍近代以来世界面目、尤其系统地向中国输入宪政法理的第一人,终其一生反而只能抱着那样“保守”的态度来评价世事的翻覆,这可能真像陈寅恪评价梁启超那样,是“实有不获已之故。此则中国之不幸,非独先生之不幸也”。

  所以本文认为:如何评价严复的立场以及作为其根据的政治社会学理念,肯定还会有长久的歧见。但是在经历了严复以后近百年社会进程的翻云覆雨之后,我们至少应该看到,严复的选择并不是一个“保守”的评语就可以盖棺论定的。应该说20世纪中国的变革实践,非但没有使严复执著的保守、沉潜和悲观在层出不穷的“直线”和“非常可喜”式社会改革方案面前黯然失色,相反在他这些立场后面对于中西社会性质的深思、对于社会形态与制度方向之间“有机”联系的重视等等,却还是显示出不可超越的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严复的悲剧中其实还有许多可以给今人以启发的东西。

注释:

【1】例如他在《纪英国政治》中所说:“观其国中,平日间政治实有(中国)三代之遗意焉:官吏则行荐举之法,必平日有声望品诣者,方得擢为民上。若非闾里称其素行,乡党钦其隆名,则不得举。而又必准舍寡从众之例,以示无私。如官吏擅行威福,行一不义,杀一无辜,则必为通国之所不许,非独不能保其爵禄而已也。故官之待民,从不敢严刑苛罚,暴敛横征。苞苴公行。令甲高悬,无敢或犯……由此观之,英之不独长于治兵,亦长于治民,其政治之美。骎骎乎可与中国上古比隆焉!”(王韬,1998:177—178)

【2】比如严复在《政治讲义》中说:“‘立宪’,西文曰Constitutional。顾通称立完矣,而君、臣、民治权轻重,随国不同。英国上院权最轻,而美之上院则至重,美之伯理玺,其权又比英王为大。夫美号民权,非俗所谓共和之制者欤?而英非向称独治者欤?乃独治之国王,其实权反不及共和之选主,此岂耳食者所能明了耶?然则立宪二字,又不可一概而论明矣。”(严复。1986:1258)

【3】康熙皇帝语,见《清实录·圣祖实录》卷二百五十九,康熙五十三年六月,第3454页;又比如乾隆皇帝总结的:“乾纲独断,乃本朝家法。自皇考以来,一切用人听言,大权从无旁假。即左右亲信大臣,亦未有能荣辱人,能生死人者”。见《清实录·高宗实录》卷三百二十三,乾隆十三年八月,第4882页。

【4】严复译[英]甄克思《社会通诠·国家之行政分第十三》案语:“于上所言,又以见中、西言治根本之大不同也!西人之言政也,以其柄为本属诸民,而政府所得操之者,民予之也……察其言外之意,若惟恐其权之太盛,将终不利于民也者,此西说也。中国之言政也,寸权尺柄,皆属官家,其行政也,乃行其所固有者……(中西)二者之悬殊,故学者据中说之成见,以观西书,辄莫明其意之所在。又每见中朝大官与西人辩执,往往自谓中理不刊之说,乃为闻者所捧腹轩渠,斥其愚谬”(甄克思,1981:139)。而我们知道,由“寸权尺柄,皆属官家”而形成的全能主义权力形态(totalitarianism)及其社会控制,是中国传统社会,尤其是宋明以后制度构架的基本特征。比如宋代吕惠卿《县法》一书非常具体地规定由县官领掌的“民事”包括:“法令、词讼、刑狱、簿历、造簿、给纳、灾伤、劝课、教化”等等,其内容几乎将一切社会空间笼盖无遗,详见《宋文鉴》卷第九十《县法序》(吕祖谦,1992:1278)。

【5】“15世纪的商业活动,很少像以前那样通过个体商人进行,而是通过大型贸易联合公司进行,例如像德意志的汗萨同盟和英格兰商人探险公司(特许公司)这样的联合股份公司。这样大联合体有着前所未有的资本和政治影响。”(汤普逊,1994:677)

【6】陈寅恪还深情地追述其祖父陈宝箴与“颂美西法”的郭嵩焘之间“极相倾服”、其父陈三立“亦从郭公论文论学”等经历。而郭嵩焘乃当时“士大夫目为汉奸国贼,群欲得杀之而甘心者”;在英国学习海军的严复恰是深得郭嵩焘识拔推重才脱颖而出:“引为忘年交,每值休沐之日,府君(指严复)辄至使署,与郭公论述中西学术政制之异同”(严复:1986:1547)。又,严复与维新运动重要人物陈三立亦深相投契,陈三立《读侯官严复氏所译英儒穆勒约翰<群己权界论>偶题》称严复译作有“日震聋与聩”,“扬为墩日光”之力;严复《寄散原》称戊戌政变后被慈禧黜禁的陈三立是“江湖无地栖饥凤,朝暮何年了众狙”,并写对他的思念是:“目断南云少尺书”(钱仲联,1993:910、954)——可见中国近代以后“新法之新”与“迂叟之迂”二者关系的杂糅缠绕。而所以如此,主要也是由于严复曾一再剖析的原因:中国社会的历史遗制异常复杂板结,可是在当时世界形势之下又处于不得不尽快变革的煎迫窘困之中。

参考文献:

蔡元培,1984,《蔡元培全集》第四卷,北京:中华书局。陈寅恪,1980,《寒柳堂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汉密尔顿等,1997,《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康有为,1982,《康有为政论集》上册,北京:中华书局。吕祖谦,1992,《宋文鉴》,北京:中华书局。

孟德斯鸠,1981,《法意》,严复译,北京:中华书局。

密尔,1982,《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北京:商务印书馆。钱仲联,1993,《近代诗钞》,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三石善吉,1997,《中国的千年王国》,李遇玫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王韬,1998,《☆园文录外编》,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

王毅,2002,《“王法”“官法”与宪政法理的根本分野》,《社会科学论坛》第7期。

——,2005,《为什么宪政对人权和财产权的保障是现代经济制度的基础——兼论罗马法以来公民社会法权形态与中国皇权社会“蚁民”法权形态的迥异》,《开放时代》第1期。

严复,1986,《严复集》,北京:中华书局。

詹姆斯·W.汤普逊,1994,《中世纪晚期欧洲经济社会史》,徐家玲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甄克思,1981,《社会通诠》,严复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原刊《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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