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农奴制理论的再认识

  【内容提要】本文从农奴制生产方式不仅存在于封建社会、欧洲农奴制的起源、特点、解体和东欧的“二次农奴制”等五个方面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加以综合和分析。

  【关键词】马克思;恩格斯;农奴制;再版农奴制

  【作者简介】张世满,山西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

  农奴制问题既是政治经济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又是历史学需要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对农奴制的研究不仅关系到对社会经济形态理论的认识,而且直接影响到对中世纪封建社会乃至古代和近代社会历史的研究。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理论界对农奴和农奴制问题进行了一些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随着研究的深化,我们又发现了许多新问题,而某些已有结论亦有必要进行重新研究。本文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为主要依据,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农奴制理论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归纳和分析。

一、农奴制不仅仅存在于中世纪封建社会

  马克思、恩格斯共同写作于1845—1846年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第一部系统阐述唯物主义历史观的作品。它不仅阐述了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社会意识这一唯物史观的最基本原理,以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基本关系,而且初步提出了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理论。他们在分析社会分工及个人与生产资料、劳动产品的关系发展时指出:“第一种所有制形式是部落所有制。它是与生产的不发达的阶段相适应的”,“第二种所有制形式是古代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这种所有制是由几个部落通过契约或征服联合为一个城市而产生的”,“第三种形式是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古代的起点是城市及其狭小的领地,而中世纪的起点则是乡村”。【1】这里虽然使用的是“所有制形式”,而还没有用“社会经济形态”这一概念,但我们不认为二者有实质性区别,术语和表述上的差异起码在这里并不重要。如果再联系1847年12月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一文中的这段话:“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都是这样的生产关系的总和,而其中每一个生产关系的总和同时又标志着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特殊阶段”,【2】我们就更有理由认为,这里的“所有制形式”就是后来的“社会经济形态”的早期用语。

  在阐述封建所有制形式等问题时,马克思和恩格斯多次提到“农奴”,例如,“作为直接进行生产的阶级而与这种共同体对立的,已经不是古代世界的奴隶,而是小农奴”,“土地占有的等级结构以及与此有关的武装扈从制度使贵族掌握了支配农奴的权力”,“封建时代的所有制的主要形式,一方面是地产和束缚于地产上的农奴劳动,另一方面是拥有少量资本并支配着帮工劳动的自身劳动”。【3】这里虽然没有集中论述农奴制,但已明确地把农奴看成是与贵族地主相对立的生产阶级,并把农奴劳动看成体现封建所有制的主要形式之一。所以,我们认为这里所涉及的农奴制是封建所有制形式下的一种主要的剥削方式。

  马克思写于1858—1859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第一次正式使用了“社会经济形态”这一术语。我们从马克思的精辟论述中可以把社会经济形态的基本含义理解为:“一定历史时代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就是一定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经济基础,经济制度”,【4】也就是一定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在阐述社会形态更替过程时,马克思明确指出:“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5】这里马克思已用“社会经济形态”取代了《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所有制形式”。《序言》里似乎没有直接涉及农奴制,但在稍前(1857—1858年)写作的《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中多次论及农奴制。在谈到劳动者与生产条件分离时马克思指出:“在奴隶制关系和农奴制依附关系中,没有这种分离;而是社会的一部分被社会的另一部分简单地当作自身再生产的无机自然条件来对待”,“在农奴依附关系下,劳动者表现为土地财产本身的要素,完全和役畜一样是土地的附属品”,农奴制关系是“把劳动者束缚于土地和土地的主人而实际又以劳动者对生活资料的所有为前提的”。【6】马克思的这几段话都是从劳动者与土地、财产的关系上来看待农奴制的。因此,这里的农奴制也只能被看作一种具体的生产关系,而绝不能和包含一定历史时代各种生产关系的社会经济形态相提并论。

  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后期以唯物史观研究人类历史的最重要的著作之一。在这部经典著作中,恩格斯指出:社会分成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这种分裂“存在于整个文明期。奴隶制是古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继之而来的是中世纪的农奴制和近代的雇佣劳动制。这就是文明时代的三大时期所特有的三大奴役形式”。【7】此处,恩格斯虽然不是专门来谈社会形态问题,而是谈早在《反杜林论》中就指出的古代奴隶制国家、中世纪封建国家和近代资产阶级国家之中的主要剥削方式,但我们完全可以把这三大时期看成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过程中的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三个不同阶段。很明显,这里所说的农奴制只是中世纪封建形态下的一种主要奴役形式,或者说是封建社会中的一种主要剥削方式。

  上述内容表明,农奴制主要是和封建经济形态联系在一起的。但如果我们就此下结论说,农奴制仅仅存在于封建社会,那就曲解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本意,起码是对马克思和恩格斯农奴制理论的理解不全面、不准确。尽管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绝大多数场合,尤其是19世纪80年代之前,是把农奴制置于封建社会内加以谈论的,但他们从来没有说过农奴制只是封建经济形态所特有的。恩格斯1882年12月22日致马克思的信十分明确地表达了他们对农奴制历史的看法。信中说道:“我很高兴,关于农奴制的历史,照实业界人士的说法,我们‘达成协议’了。毫无疑问,农奴制和依附关系并不是某种特有的中世纪封建形式,在征服者迫使当地居民为其耕种土地的地方,我们到处,或者说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得到,——例如在特萨利亚很早就有了。这一事实甚至曾经使我和另一些人在中世纪农奴制问题上感到迷惑不解。”【8】可见,农奴制在中世纪封建社会之外亦存在着,不仅存在于古希腊的城邦特萨利亚,而且存在于斯巴达国家。因为恩格斯在稍后写成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就明确地把被斯巴达人征服的希洛人称为“处于农奴地位的赫罗泰”。【9】

  所以,我们在理解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农奴制与社会经济形态之间的关系时,既要承认这两个概念的层次差异,又要坚持农奴制是封建社会的主要剥削形式,但同时还要记住在中世纪封建经济之外,起码在古代希腊部分城邦中,也有过农奴制。

二、农奴制起源的多样性

  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形态理论告诉我们,人类历史演进的大致顺序是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这在一定意义上表明封建社会的主要剥削方式农奴制是继古代奴隶制的第二大奴役形式,但我们不能以此逻辑推出农奴制一定源于奴隶制的结论。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看,农奴制的起源是多方面的。

  (一)农奴制起源于农村公社。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9世纪6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深人研究了德国史学家毛勒的《马尔克制度》等一系列著作和俄国史学家科瓦列夫斯基的《公社土地占有制,它的瓦解原因、过程和结果》,进而大大深化了对农村公社的认识,形成了他们的农村公社理论。在农村公社与农奴制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的代表性意见反映在他在1881年给俄国进步人士查苏里奇的复信中。在马克思看来,农业公社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的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不言而喻,次生的形态包括建立在奴隶制上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社会”。【10】信中指出,农村公社是一种混合的所有制,一方面是以耕地为主的生产资料仍然归集体公有,一方面是以住房为主的生活资料已基本归个人私有。农村公社的这种二重性包含着两种截然不同的前途,或者集体所有制战胜私有制,或者相反,而农奴制和奴隶制并列构成私有制战胜集体所有制后的两种可能。公社解体之后究竟走向奴隶制还是农奴制,完全取决于当时所处的历史环境。显然,马克思肯定地认为农村公社是有可能演化为农奴制的。换句话说,农奴制可以起源于农村公社。

  至于农村公社是如何演变为农奴制的,马克思没有进一步作具体论述,恩格斯则在《马尔克》等文章中进行了详细说明。恩格斯指出,日耳曼人的马尔克(农村公社)在民族大迁徙以后不久就开始崩溃。以法兰克王国为例,由于“国王们,作为民族的代表,把属于全体人民的辽阔土地,尤其是森林,占为己有,并把它们当作礼物,慷慨地赠送给他们的廷臣、将军、主教和修道院长”,从而造就了农奴制赖以建立的大地产制,又因为“连绵不断的国内外战争,其通常结果是土地被没收,这就使大批农民倾家荡产,所以,早在墨洛温时代,就有很多自由人没有土地”。查理大帝以后,“农民的自由更加急速地趋于消亡。一方面,诺曼人的侵扰、国王们的永无穷期的战争和豪族巨室之间的争斗,逼迫自由农民一个跟着一个地去寻找保护主。另一方面,这些豪族和教堂的贪得无厌,也加速了这种过程。他们用欺诈、诺言、威胁、暴力,把愈来愈多的农民和农民土地,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不论在前一种场合或后一种场合,农民的土地总是变成了地主的土地,在最好的情况下,也要叫农民缴纳代役租、提供徭役,才归还给农民使用。可是,农民却从自由的土地占有者变成缴纳代役租、提供徭役的依附农民,甚至农奴”。【11】农村公社就是在暴力、征服及教俗地主的侵吞这样的历史环境中逐渐产生出农奴制的。

  (二)农奴制起源于徭役。固然,农奴制的一大特点就是农奴要向地主提供徭役劳动或者缴纳代役租,如果抽去了徭役和代役租,那也就不存在农奴制了。但说到起源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在多瑙河各公国,徭役劳动是同实物地租和其他农奴制义务结合在一起的,但徭役劳动是缴纳给统治阶级的最主要的贡赋。凡是存在这种情形的地方,徭役劳动很少是由农奴制产生的,相反,农奴制倒多半是由徭役劳动产生的”。那么,徭役劳动是怎样导致农奴制产生的呢?马克思接着论述道:“罗马尼亚各州的情形就是这样。那里原来的生产方式是建立在公社所有制的基础上的,但这种公社所有制不同于斯拉夫的形式,也完全不同于印度的形式。一部分土地是自由的私田,由公社成员各自耕种,另一部分土地是公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这种共同劳动的产品,一部分作为储备金用于防灾备荒和应付其他意外情况,一部分作为国家储备用于战争和宗教方面的开支以及其他的公用开支。久而久之,军队的和宗教的头面人物侵占了公社的财产,从而也侵占了花在公田上的劳动。自由农民在公田上的劳动变成了为公田掠夺者而进行的徭役劳动。于是,农奴制关系随着发展起来”。【12】虽说这种因侵占公田上的劳动而导致自由农民的农奴化的现象并不十分普遍,但它的确是多瑙河流域许多地区农奴制的一大来源。此外,沉重的兵役也是导致农奴制的重要因素。恩格斯在《法兰克时代》等文章中很好地说明了这一过程。在法兰克王国,村社自由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到查理大帝时代,这种兵役更加沉重,自由民不仅要负责自己的装备,而且还要在六个月之内维持自己在军中的生活,“为了逃避这种负担,大批的小自由人宁愿将他们剩余的田产,甚至他们自身及其后代,都转让给豪绅显贵,尤其是转让给教会”。“于是,普通的自由人日渐消灭了。他们日益跟土地分离,早已驱使他们中间的一部分人沦为新兴大地主的臣仆,由于害怕兵役造成直接的破产,另一部分人甚至被迫当了农奴”。【13】尽管法兰克自由农民的农奴化不能完全归因于兵役,但沉重的兵役是一个最直接的原因,我们把它视作农奴制的起源之一不是没有道理的。

  (三)农奴制起源于征服。农奴制的另一个重要前提是人身依附关系的形成,或者说主人对依附者人身的不完全占有。这种依附关系大致由两方面原因引起,一是社会内部阶级关系、财产关系的分化组合,二是外来征服。前引恩格斯给马克思的信中我们已经知道,农奴制和依附关系“在征服者迫使当地居民为其耕种土地的地方,我们到处,或者说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得到”。很显然,这种类型的农奴制是由征服而引起的,从语气上看,这类情况还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尽管恩格斯并没有更详尽地加以论述,但明确指出特萨利亚和斯巴达就是如此。我们以斯巴达为例来看征服是如何引起农奴制的。

  斯巴达人从公元前11世纪开始南下,侵入伯罗奔尼撒半岛,首先征服了拉哥尼亚,随后在公元前8世纪又征服了美塞尼亚。斯巴达人将绝大多数被征服者变为希洛人,不过并没有打乱希洛人原有的社会、家庭组织。斯巴达人把被征服的广大土地划分为均等的份地,分给各个家庭,份地完全由希洛人耕种,斯巴达人并不过问。约七家希洛人依附于斯巴达人的一块份地,此外,希洛人还要为斯巴达人提供其他徭役劳动。希洛人有自己的生活资料、生产工具和家庭,因而也有自己的经济。斯巴达人既不能买卖也不能随意杀害希洛人。对处于如此剥削制度下的希洛人,史学界的认识存在很大分歧。认为他们是奴隶者大有人在,主要依据之一是恩格斯在1877—1878年写成的《反杜林论》中曾说过:“在古代世界、特别是希腊世界的历史前提之下,进步到以阶级对立为基础的社会,是只能通过奴隶制的形式来完成的”,【14】所以,希洛制也只能是奴隶制。但恩格斯在1884年写成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明确肯定希洛人处于农奴地位,这表明恩格斯的认识过程在深化,对以前的观点进行了补充和发展。在恩格斯看来,斯巴达人征服所带来的希洛制属于农奴制。

  (四)农奴制起源于隶农制。马克思在许多场合都把农奴制和奴隶制相提并论,认为它们都是公社解体后产生的次生形态。他在对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的摘要中指出:“现代家庭在萌芽时,不仅包含着奴隶制,而且也包含着农奴制。”【15】在《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中他又说:“假如把人本身也作为土地的有机附属物而同土地一起加以夺取,那么,这也就是把它作为生产的条件之一而一并加以夺取,这样便产生了奴隶制和农奴制,而奴隶制和农奴制很快就败坏和改变一切共同体的原始形式。”【16】但是,马克思并没有因此而否定农奴制与奴隶制可能有承继关系。恩格斯曾明确指出,在罗马帝国后期,“以奴隶劳动为基础的大庄园经济,已不再有利可图;而在当时它却是大规模农业的唯一可能的形式。现在小规模经营又成为唯一有利的耕作形式了。田庄一个一个地分成了小块土地,分别租给缴纳一定款项的世袭佃农,或者租给[分成制农民]……但是这种小块土地主要地都是租给隶农,他们每年缴纳一定的款项,附着在土地上,并且可以跟那块土地一起出售;这种隶农虽不是奴隶,但也不被认为是自由人……他们是中世纪农奴的前辈”。【17】而且,在这支隶农大军中,逐渐加入了越来越多的授产奴隶及获释奴隶。这就表明,罗马奴隶制的危机使统治阶级不得不调整生产关系,采用早已存在的隶农制经营方式,而隶农制的盛行又使大批奴隶在实际上演变为隶农。既然隶农是中世纪农奴的先辈,那么隶农制也就自然是中世纪农奴制的先声。恩格斯后来又在《法学家的社会主义》一文中明确指出:土地租给隶农耕种是“一种孕育着中世纪生产方式的萌芽的生产方式”。【18】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隶农制是农奴制的一个来源。又由于这种隶农制盛行于奴隶制末期,而且又有不少隶农源于授产获释奴隶,我们也可以肯定日耳曼人征服后形成的中世纪农奴制与古代奴隶制有一定承继关系。正如恩格斯在《马尔克》中所说,中世纪初期的农奴制“包含着古代奴隶制的许多成分”。【19】

三、农奴的四大基本特征

  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史学界从生产关系、财产关系、法权关系、家庭和人身关系等多方面对农奴这一概念进行了许多论述,使我们对农奴的基本特征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这些论述大都是综合马克思等经典作家的言论加以概述的。这里我们要搞清楚的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给农奴下的定义是什么?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著中有许多处涉及农奴这一概念,他们大都是在两种情况下使用农奴一词。一是把农奴看作一个阶级,是各种依附农民的总称。比如:农奴是中世纪“直接进行生产的阶级”(《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世纪的“劳动者是土地占有者贵族的农奴”(《共产主义原理》),作为压迫和被压迫阶级的是“地主和农奴”(《共产党宣言》)。二是把农奴看成是农民阶级的一个特殊阶层,在这个阶级中,除了农奴还有其他依附农民、小佃农和自由小农。在这里,我们是把农奴当作一个特别的劳动者阶层来看其基本特点的。相对说来,马克思和恩格斯著作中论及农奴基本特征的地方不算多,主要见于恩格斯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共产主义原理》、《德国农民战争》和马克思的《雇佣劳动与资本》、《资本论》之中。综观这些论述,我们大致可以给农奴归纳出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一)占有土地而没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是农业社会中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各阶层在社会上的地位主要取决于它与土地的关系。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指出:“农奴拥有并使用生产工具和一块土地”,【20】“在中世纪,封建剥削的根源不是由于人民被剥夺而离开了土地,相反地,是由于他们占有土地而离不开它”。【21】这里所说的拥有和占有都是指土地的使用权,而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地主。农奴和土地的特殊关系还在于农奴被束缚在土地上。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就曾说过:“农奴是(束缚在土地上的)……地主不能使农奴离开土地,不能只出卖农奴而不出卖土地。”【22】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也指出:“农奴是土地的附属品,替土地所有者生产果实。”【23】这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农奴的“劳动本身被列人生产的客观条件”而存在,“劳动者表现为土地财产本身的要素”。【24】

  (二)负担徭役劳动并缴纳贡赋。由于农民使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地主,所以他要向主人承担相应的义务。马克思说过,农奴要“出卖自己的一部分劳动”,“土地所有者从他那里收取一定的贡赋”。【25】恩格斯也指出:农奴“要交出自己的一部分收入或者服一定的劳役”。【26】具体说来,“封建主或者是用劳役形式,或者是用实物形式,从他的农奴那里取得他所需要的一切。妇女纺织亚麻和羊毛,缝制衣服;男人耕田;儿童放牧主人的牲口,给主人采集林果、鸟窝和垫圈草;此外,全家还要缴纳谷物、蔬菜、蛋类、奶油、干酪、家禽、幼畜以及其他许多东西”。【27】耕田主要是指农奴要到地主自营的土地上劳作。至于劳役的具体时间,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是有差异的,不过,总的来说这一负担是比较重的。此外,农奴还得向教会缴纳什一税。正因为地主剥削农奴的主要方式是征收徭役劳动和实物,剥削量很清楚,所以马克思说:“每一个农奴都知道,他为主人服役而耗费的,是他本人的一定量的劳动力。”【28】

  (三)依附于主人,人身不自由。农奴在被束缚于土地的同时依附于土地的主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在中世纪欧洲,“我们看到的,不再是一个独立的人了,人都是互相依附的:农奴和领主,陪臣和诸侯,俗人和牧师”,这种“人生依附关系构成该社会的基础”。【29】农奴对主人的依附表现为“没有迁徙的自由”,没有嫁娶和财产继承的自由,必须“完全听从主人的支配”,领主可以随意欺凌侮辱农奴,农奴及其妻女“象处理财产一样”被主人“任意处理”,【30】但是不能任意处死农奴。显然,农奴的人身自由度很小。

(四)拥有生活资料,有自己的经济。尽管农奴不拥有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但农奴制的前提之一是“劳动者对生活资料的所有”,这也就是说农奴对自己的生活资料拥有所有权。生活资料即衣、食、住、行、用等方面的物质条件,是劳动力再生产必不可少的条件。具体说来,农奴拥有自己的住所、衣服、口粮、家用器皿甚至劳动工具,并拥有一块土地的使用权,所以他就有自己的经济。除了完成对主人劳役和实物纳贡外,还“差不多生产了自己所需要的一切”。这些产品主要用作生活资料。正因如此,农奴有一定的劳动积极性,部分农奴才可能通过缴纳代役租而成为事实上的自由佃农,或者“成为追求生产和积累货币的人”,甚至“可能在以后某个时期变成资本家”。【31】

  上面这几点是就农奴的一般特征而言,至于某时某地农奴的具体特点,可能会有所差异。譬如,恩格斯曾说,在德国农民战争前夕“主人可以任意把农奴打死,或者把农奴斩首”。【32】对此,我们只能视作特例而不是农奴的一般特征。

四、中世纪农奴制瓦解的三大因素

  中世纪农奴制的瓦解是一个历史过程。由于各地农奴制的具体特征和所处历史环境不同,这一过程在时间上和途径上也就不尽相同。从时间上看,“在英国,农奴制实际上在14世纪末期已经不存在了”,【33】而在俄国等地到19世纪还很盛行。从途径上看,农奴可以通过逃亡、赎买或斗争多种方式摆脱农奴制枷锁。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有关论述看,农奴制的解体主要有三方面的因素。

  首先是十字军东侵的冲击。从11世纪末开始的十字军东征,前后历时二百多年,欧洲许多国家的封建统治阶级都程度不同地卷入了这一侵略运动,它对欧洲社会造成了多方面的深刻影响,农奴制的松弛便是直接后果之一。恩格斯指出:“一般来说,大约在13世纪中叶,发生了一种有利于农民的决定性转变。十字军东侵为此作好了准备。许多出征的地主,干脆让他们的农民获得了自由。其他一些地主不在人世了,数以百计的贵族世家消灭了,他们的农民也往往得到了自由”。【34】从法律的角度看,农奴与主人之间的关系有一种契约作保证,这种契约成立的一个先决条件是主仆双方都健在。既然随军远征的领主多半死于战争中,那么农奴自然就脱离了对主人的从属关系。更有一些地主因为要出征而主动解放了自己的农奴。这样,经过十字军运动,领主阶层被削弱了,相当数量的农奴获得了自由,农奴制便慢慢衰落下去。当然,封建主之间的混战也同样会导致类似的结果。

  其次是商品经济的侵蚀。一般说来,农奴制是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联系在一起的。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指出:“在中世纪的社会里,特别是在最初的几个世纪,生产基本上是为了供自己消费。它主要只是满足生产者及其家属的需要。在那些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地方,例如在农村中,生产还满足封建主的需要。因此,在这里没有交换,产品也不具有商品的性质。”【35】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农奴制是自然经济条件下的产物,没有交换,没有市场,没有货币。封闭的经济关系是农奴制得以存在的基础。一旦商品经济发展起来,就必然要动摇农奴制的根基。正因如此,中世纪城市兴起后不久,农奴制就开始走下坡路,领主对农奴的控制因货币的侵蚀而趋于松动。恩格斯在《论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一文中说道:“凡是在货币关系排挤了人身关系和货币贡赋排挤了实物贡赋的地方,封建关系就让位于资产阶级关系。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农村中继续存在着古老朴拙的自然经济,但是已经有整个地区,例如在荷兰、比利时和下莱茵,农民都向主人缴纳货币,而不是徭役租和实物租了;在那里,主与奴都已经向地主和佃农迈出了踏实的第一步,因而封建主义的政治制度在农村中也丧失了它的社会基础。……旧的封建桎梏在货币的影响下也开始松弛了。”【36】这里所谓农村中的封建制度主要是指农奴制。农奴制存在的另一个前提是领主对农奴超经济的强制,强迫农奴在其领地上进行无偿的徭役劳动。农奴现在既然可以通过缴纳货币代役,这在事实上意味着过去那种超经济的强制被一种新型的经济关系取代,领主对农奴的强制因此而松弛,农奴开始挣脱过去的人身依附关系。这一点应该说是农奴制解体最主要的原因。一般说来,农奴制的解体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同步进行的。

  再次是农奴斗争的结果。从阶级斗争的角度来看,农奴不堪忍受领主的控制和压榨,为了获得自由,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展开斗争。恩格斯指出:“农奴可以通过以下各种道路获得解放:或者是逃到城里去做手工业者;或者是交钱给地主代替劳役和产品,从而成为自由的佃农;或者是把他们的封建主赶走,自己变成私有者。”【37】众所周知,中世纪初期基本上是农业社会,而后城市兴起并逐渐发展,这些城市有许多“是由获得自由的农奴重新建立起来的”,而且,“在整个中世纪里,农奴不断地逃入城市”。【38】可见,从农村逃往城里是农奴斗争并求得解放的重要途径,中世纪城市的发展过程也就是农奴不断获得自由的过程。赶走或杀死领主的武装斗争也是屡见不鲜的,“中世纪所有的大规模的起义都是从乡村中爆发的”,虽然这些起义因“农民的分散性以及由此而来的极端落后性”而效果不很显著,【39】但毕竟有些农奴在这样的斗争中获得了解放。除了逃亡和暴动,尚有一些农奴通过自己的苦心经营,慢慢积累了一些动产,凑够一定数量的货币,便向领主赎取了人身自由,他们或者变为自由佃农,或者进入城市。这些政治的、经济的斗争可以说是促成农奴制解体的直接原因,正是在农奴的抗争中农奴制的枷锁才慢慢松弛下来。

五、农奴制再版及其原因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农奴制理论中有一部分特殊的内容,即农奴制瓦解之后的复活或再版。“再版农奴制”的问题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后期著作和通信中提出来的。恩格斯于1882年完成了《马尔克》一文,在论述村社农民地位演变的历史时指出,在14和15世纪,德国南部的地主“越来越热衷于再度将自由农民变成依附农民,将依附农民变成农奴,把公有的马尔克土地变成地主的土地”,到16世纪20年代伟大的德国农民战争失败以后,“在日耳曼农民中间,农奴制度重新又取得了普遍的优势”。【40】随后,恩格斯把文章寄给马克思征求意见。在1882年12月15日和16日致马克思的两封信中,恩格斯进一步指出:“这里所提出的对中世纪的农民状况和15世纪中叶以来第二次农奴制的起源的看法,我认为一般说来是无可争辩的”,“从这个时候起农奴制重新复活了,再版了,我觉得这是毫无疑义的”。【41】

  对于恩格斯的这一观点,马克思肯定表明了他的态度。马克思的回信或意见尽管没有保存下来,但从恩格斯一周后给马克思的信中我们得知马克思基本上是赞同的,因为信的开头就说:“我很高兴,关于农奴制的历史,照实业界人士的说法,我们‘达成协议’了”。【42】

  恩格斯不仅提出了这一新观点,而且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证。这些论证除了反映在《马尔克》里,更多地集中在写于1885年的《关于普鲁士农民的历史》一文。在谈到德国农奴制第二次起源时恩格斯指出,在13世纪中叶以后,德国南部的农奴制慢慢地衰弱下去,“农奴的地位日益接近于普通依附农民的地位”,可是“到了14世纪和15世纪,城市迅速勃兴和富裕起来……城市贵族的豪华生活,使粗食粗衣、陈设简陋的土容克不能安眠。但是,从哪儿弄到这些好东西呢?拦路行劫越来越危险,越来越劳而无功。可是要去购买,就要有钱。钱却只有农民能够供给。于是,对农民开始了新的压迫,增加代役租和徭役”。【43】农民为了反抗这种压榨和掠夺,进行了伟大的农民战争。但战争的失败不仅没有阻止这一进程,反而使其大大加快。“在伟大的农民战争曾经剧烈进行的那些地方,农民径直被变成了农奴,担负着毫无限制的、完全由封建领主任意决定的徭役和赋役”。【44】这一使农民再度农奴化的浪潮很快涌人易北河以东地区。这里的经济虽然较落后,但农民所享有的自由和权利原本比较多,其生活状况也比南德农民稍好,可是从16世纪中叶开始,农民的处境日益恶化,领主“不仅违法地增加了徭役和代役租,而且还增加了各种新的赋役……这样一来,不到一百年的时间,易北河以东的自由农民,起初在事实上,很快又在法律上变成了农奴”。【45】

  再版后的农奴制,虽然其剥削方式与中世纪早期的农奴制基本相同,但领主的剥削目的却发生了变化。以前剥削来的农奴劳动的产品主要是供他们直接消费,而现在则主要用于出卖,换句话说,由以前的自然经济变成了现在的商品经济。按照历史的发展趋势,劳动者的地位应该是一个不断提高(虽然很缓慢)的过程。商品经济的发展曾使农奴制走向解体,可这时农民的地位为什么开始逆转了呢?恩格斯解释说,商品经济发展使领主迫切需要货币,“但是,能够从农民即自己的农奴身上榨取的并不是货币,而首先只是劳动或农产品,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下经营的农民经济,除了维持从事劳动的占有者的最低下的生活以外,只能提供最少量的剩余农产品”。怎么办呢?他们便开始仿效寺院的做法,经营起徭役制庄园,把早已归农民使用的土地以暴力方式重新收回,把农民变为农奴,“按照所需要的数量把他们从土地上驱逐出去,或者使他们作为无地农,即仅有茅屋和小菜园的短工,再定居在领主的土地上”,【46】然后强迫农奴提供繁重的徭役劳动,求得最大限度地生产领主所需要的产品。

  由此可见,农奴制之所以再版,其外部原因是城市工商业的发展,其内部原因是贵族地主的强大和农业生产的落后。惟其落后才使得领主找不到先进的经营方式去适应日益发展的外部商品经济,只好回头求助于农奴制最基本的剥削方式——徭役劳动。农民再度农奴化无疑是在领主的暴力强制下实现的,如果不是贵族地主势力强大,又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和支持,那也是很难办到的。正是外部和内部种种因素的相互作用,才发生了德国农奴制再版这一怪现象。既然再版农奴制是以一种落后的生产方式企图适应先进的商品经济,所以,其结果不仅严重阻碍了农业生产力的提高,而且,从长远看也不利于工商业的健康发展。这不能不说是造成德国更落后于英法等国的原因之一。

  在此,我们还有必要特别注意一下易北河以东地区的农奴制再版情况。相对说来,这一地区开发较晚。大约在12世纪中叶德国封建主开始侵入易北河以东,在征服和屠杀当地居民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规模的移民。大批农民(其中不少是农奴)从法兰克尼亚、萨克森、弗里西安等地被迁入新征服的土地,并从早些时候到来的征服者,也即现在的“创业者”(骑士和男爵)那里得到一份土地供其世代使用。作为回报,这些移民要对“创业者”负担一定的代役租和工役,但他们的人身是自由的。这也就是说,这些移民已经挣脱了农奴制的枷锁。恩格斯所讲的易北河以东地区的再版农奴制主要应该是指这部分农民后裔的再度农奴化,而不是指被赶到沼泽地带、贫瘠地区的土著居民的后代。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恩格斯关于再版农奴制的论述仅限于德国境内,并没有涉及其他东欧国家和地区。

  马克思、恩格斯对农奴制的论述比较分散,他们是在许多著作中的许多地方论及这一问题,几乎没有一处是全面系统的长篇大论,而且大都是在阐述人类社会剥削方式、阶级关系、劳动者地位变化及资产阶级起源等问题时涉及的。我们应该全面系统地弄清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农奴制理论,继承发扬他们总结出的那些历经实践检验的科学原理和具体成果,根据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在不同时期的不同史实,运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研究原理和方法,广泛借鉴近现代尤其是当代国际史坛出现的新成果和新发现的史料,对农奴制问题进行全面系统和具体细致的研究。只有这样,我们的研究水平才能不断提高。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5、27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487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7、28页。

【4】Γ.Α.巴加图利亚:《马克思的第一个伟大发现》,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71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3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88、463、504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72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131页。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9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50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62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5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560、562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197页。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36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90—491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69—170页。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52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64页。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60页。

【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387页。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471页。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478页。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63页。

【2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478页。

【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60页。

【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449页。

【28】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94页。

【29】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94页。

【3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97页。

【3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67页。

【3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397页。

【3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22页。

【3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64页。

【3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33页。

【3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450—451页。

【3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3页。

【3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7—58页。

【3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9页。

【4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64—365页。

【4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第122、124页。

【4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第131页。

【4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64页。

【4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279页。

【4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279页。

【4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279—280页。

原刊《史学理论研究》200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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