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先秦史研究的理论模式转换

  改革开放以来,先秦史领域的研究硕果累累,涌现出大量具有创新性和突破性的优秀成果。本文仅探讨涉及先秦史研究理论模式转换的一个问题,我将之归纳为从“社会形态模式”到“国家形态模式”的转换。正是由于这一转换,先秦史研究才得以突破原有理论框架的局限,了解了我们以前一无所知的“早期国家”这1久已为国际学术界所熟悉的概念,了解了早期国家与成熟国家的区别,了解了中国古代社会和国家组织所具有的“家国同构”、血缘纽带始终强劲的突出特点,并能够由此更进一步从新的角度、运用新的理论和方法去思考、探索人类的发展历程与社会形态问题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涉及国家、阶级等一系列基本概念的重大理论问题。

  所谓社会形态模式,也即我们过去十分熟悉并以之解释中国和世界历史的“五种社会形态”理论模式(因此,本文所说的“社会形态”是特指而非泛指,仅用于指称“五种社会形态理论”)。长期以来,中国大陆从事先秦史研究的史学工作者一直执着地运用这一理论模式,来说明先秦时期带有总体性和根本性的,涉及社会性质层面的发展与变化。尽管在运用过程中也存在着种种歧见和争执——例如自原始社会至夏、商、西周、春秋、战国,究竟是反映了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再到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还是仅仅反映了以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的发展变化以及虽然都主张先秦时期经历了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再到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但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的变化究竟发生于何时一持有这些不同观点的学者之间,都发生过旗帜鲜明的激烈争论。但是,无论持何种观点的学者均认同“五种社会形态”理论模式对于解读先秦时期历史的适用性和有效性,这一点则毫无疑义。

  所谓国家形态模式,是指将过去我们一般性指认的“国家”,根据其发展水平和结构特点,进一步划分为“早期国家”和“成熟国家”两个阶段。“成熟国家”容易理解,就是我们过去所说的那种打破了“以个人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古代社会制度”,而变为“以地区划分和财产差别为基础”的“国家”。

  那么,什么是“早期国家”?所谓早期国家,是随着近几十年来国际学术界对于人类早期政治组织形式研究的逐渐深入,被普遍地使用于历史学、人类学和考古学等学科的一个概念。而在我国史学界,这一概念则如一些学者所说,尚属一个“比较新的提法”。不过,由于一批具有新的史学思想和观念的学者的大力提倡运用,其概念和内涵已日益为广大的史学工作者所熟悉和接受。从近年来国内对这一概念的使用情况来看,我国史学工作者主要是从如下意义来认识这一概念的,即将早期国家看做是虽已具有国家的若干形态,但尚未发展到纯以地域组织为基础,亦即恩格斯所说的“不依亲属集团而依共同居住地区、为了公共目的来划分人民”那样的发展阶段的、具有早期国家形态特征的初始国家。在这种早期国家里,由于生产力水平等条件的限制,地域组织还没有建立或仅仅处于初始阶段,人们仍然生括在血缘组织之中,其生活与生产劳动的基本单位是家长制大家族。家长制大家族之上是宗族。这种宗族或比宗族更大的血缘组织,在我国古代的文献中被称为“邦”或“方”。这样的血缘组织是直接从氏族部落发展而来的,所以每一个邦又称“某某氏”(夏代多称氏,如夏后氏、有扈氏;商代多称方,如鬼方、羌方。称氏为单纯突出血缘因素-一虽然当时已有领土意识,称方则兼及表示地缘因素。这体现随着社会发展,地缘因素逐渐加强的趋势)。现代的研究者则称其为“邦国”或“方国”。由于这种以血缘组织为基础的邦国在管理、公共权力、财产分配及占有乃至意识形态等方面均已具有鲜明的国家性质,但在以血缘组织而非地缘组织为基础来划分居民这~点上又明显仍然遗存着氏族社会的特征,所以人们称之为“早期国家”,以既区别于氏族部落,又区别于成熟形态的国家。

  我国的史学工作者对于中国历史上的早期国家问题,经历了一个较长时期的、曲折的认识过程。

  郭沫若先生在20世纪20年代末发表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中,曾将商代定为“氏族社会的末期”,这显然是根据当时考古学及甲骨学研究的成果得出的结论。从我们今天的认识去看,它的毛病在于仅仅强调了商代社会的血缘组织特征,却忽视了其在阶级分化、公共权力、意识形态等方面所体现的国家特征。

  到了20世纪50年代以后,由于当时政治因素的影响,史学界对于夏商社会的认识又偏向到另一极端,即只强调其作为阶级压迫工具的国家特征一面,而很少分析其仍然依据血缘组织划分人民的另一面。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实际上史学工作者于内心深处,对于此种认识恐怕是不无疑虑的。只要翻检一下五六十年代的通史类著作便不难发现:当时的历史学家们在具体的研究实践中,实际上已经隐约感觉到了理论阐述与中国具体历史实际之间存在的矛盾。

  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在改革开放和思想解放的新形势下,随着考古学成果的不断丰富,史前史、夏商史及甲骨学研究随之深入。对于中国夏商社会和国家起源问题的探讨,已成为史学界所关注的一个理论热点。史学工作者得以从新的高度,实事求是地重新认识夏商社会性质及中国国家起源问题。于是,—方面,用“部族国家”、“方国联盟”等新的认识观念去解释夏商国家的论著越来越多地出现;另一方面,国际学术界近几十年来在民族学和文化人类学等学科方面的优秀成果日益被关心理论的史学工作者注意,并逐渐将之介绍到国内,“早期国家”的概念由此开始被史学界认识。

  这一概念被引入并使用于我国的史学研究,无疑是有重要意义的。因为,姑不论其在史学认识论和方法论上所具有的示范作用和影响,即使作为一个单纯阐释国家形态的理论用语,相对于“部族国家”、“方国”、“邦国”之类具体的表述而言,“早期国家”显然具有广泛与规范得多的理论上的概括意义,可以泛指一切已进入国家阶段又尚不具备成熟国家特征的人类早期政治组织形态。正如李学勤先生所说,由于“国家的兴起是一个相当长久的过程。国家的萌芽状态以及其早期面貌,必然和后世人们习惯理解的国家有很大的,甚至是带有根本性的差异”。所以,“为了凸显这种差异,对萌芽状态的国家、早期阶段的国家,赋予特殊的名称,借示区别”,显然是“必要的”。

  用从早期国家向成熟国家的演进过程来取代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发展进步,这一理论模式的转换对于指导我国的先秦史研究,具有极其深远的重大意义。实际上,自改革开放之初,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至中期,当“史学危机”严重困扰着中国史学界的时候,不少史学工作者经过认真的、审时度势的反省和思考,最终选择了沉下心去埋头从事具体研究和实证研究的做法。而正是在这个“沉下去”潜心研究的阶段,史学工作者对于用“五种社会形态”理论模式阐释中国先秦时代产生了越来越深重的怀疑。因为具体研究越深入,旧有理论模式的缺陷便越明显。一方面,中国古代社会和国家组织所具有的“家国同构”、血缘纽带始终强劲的突出特点,在“五种社会形态”理论模式中很难得到令人信服的充分解释;另—方面,三代时期中国社会虽然普遍存在奴隶但却并不存在以奴隶生产为主的社会生产方式,这一观点已日益成为史学工作者的共识。

  正是在这样一个惶惑和迷惘的时期,早期国家理论被引入并逐渐为广大史学工作者所了解和接受,从而使中国先秦史研究的理论探索得以冲破旧樊笼的束缚,进入新的广阔天地。按照中国史学界目前较为~致的认识,所谓中国的早期国家时代,一般指夏、商、西周这三代。而东周即春秋战国时期则是由早期国家到成熟国家的过渡时代。

  就具体的专题研究来说,关于中国早期国家,目前史学界已经完成了一些相当有分量的出色成果。这些成果虽然最终落实于对中国早期国家阶段的分析,但其最重要的意义却不仅仅在于此,而是同时还在于:它们借鉴和运用了国际学术界近几十年来在与历史学有关的相邻学科,特别是文化人类学方面的大量研究成果,对于中国早期国家阶段之前的社会政治组织提出了新的阐释,并由此去探讨解决有关中国国家的起源及发展道路特性问题。为此,这些研究着重从理论和具体问题上说明中国的前国家形态的状况,详细阐述了一个近年来才开始被我国学术界了解认识的人类早期政治组织模式——酋邦。这种人类早期政治组织模式之被重视,是国际学术研究近几十年来取得的出色成果之_。酋邦概念最早由美籍华人学者张光直先生引入中国大陆,其后我国一些学者在20世纪80年代直至近年,都曾对酋邦进行过介绍和研究。如童恩正《文化人类学》就对中国历史上的酋邦进行过分析。谢维扬的《中国早期国家》、易建平的《部落联盟与酋邦》、陈淳的《文明与早期国家探源》等,是论述酋邦较为系统全面的几部专著(这些专著的观点并不一致且争论很大,本文主要采用谢维扬的观点)。

  什么是酋邦?酋邦是现代人类学关于人类社会和文化分类的一个概念,同时它实际上也含有关于人类早期政治组织演进的阶段性的内涵。从历史学的角度看,简捷地说,所谓酋邦,是指一种处于原始社会后期的、非部落联盟形式的部落联合体。而我国学术界过去所熟悉的部落联合体,只有部落联盟这唯一的形式。这主要是由于长期以来深受摩尔根学说的影响。一方面,就整体而言,摩尔根所做的研究无疑是十分出色的,其学说的许多重要内容后来被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所吸收。但是另一方面,摩尔根学说毕竟是一百多年以前的成果。对于今天的研究者而言,摩尔根学说在很多方面已经表现出重要的缺陷,部落联盟问题就是其中明显的一个。摩尔根在考察人类史前时期超出部落范围的政治关系形式时,只注意到了部落联盟。这导致他在《古代社会》一书中,几乎用部落联盟模式解释了他涉及的所有具有超部落关系的个案。

  近几十年来文化人类学的研究表明:由部落联盟发展到国家,具有普遍性的途径很可能并不是由部落联盟,而是由另一种既非部落联盟,又属于“比典型部落社会更高的一个社会发展阶段”的部落联合体——酋邦。

  那么,同样作为部落联合体,部落联盟和酋邦的区别究竟在哪里呢?

  先看部落联盟。首先,就产生的过程而言,部落联盟在发生上具有这样三个特点:第一,部落联盟的产生完全是和平的和自愿的,联盟形成的具体方式是举行一次会议而非其他(例如通过征服);第二,联盟的产生起因于有关部落间的长期互相保护的关系;第三,参加联盟的部落都是有亲属关系的部落,相互间有共同的血缘渊源。

  其次,从人类政治权力形成的角度看,部落联盟在权力机制上具有如下特点:第一,部落联盟没有最高首脑,其最高权力是一种集体的、而非属于任何个人的权力。例如,整个易洛魁部落联盟的最高权力便是掌握在由50名部落首领组成的“首领全权大会”手中。第二,部落联盟会议的议事原则是全体一致通过。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形式的个人专有的权力都是不可想象的。第三,参加联盟的各部落保持各自的独立,相互间地位平等。

  综上所述可知,在部落联盟的发生和结构上的特征中贯彻了两条最基本的原则:部落间的平等和个人性质的权力的微弱。

  再看另一种形式的部落联合体——酋邦。酋邦虽然处于与部落联盟相对应的发展阶段,但无论是从产生过程还是从政治权力的角度看,二者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首先,与各部落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和自愿联合的部落联盟不同,酋邦产生的途径主要是通过征服。正因为如此,组成这种部落联合体的部落之间就不—定具有血缘渊源。在一个酋邦之内,往往包括许多血缘渊源不同的部落成员。

  其次,由于征服在酋邦自身的形成中是一个起重要作用的因素,而征服的结果往往导致部落间的臣属关系,所以各部落间的地位自然是不平等的。

  再次,正是由于酋邦是通过征服形成的,所以,与部落联盟相比,酋邦是具有明确的个人性质的政治权力色彩的社会。在现代文化人类学与民族学的有些个案中,酋长的权力甚至已发展到“接近绝对的程度”,对于一般的部落成员乃至下属首领们都具有生杀予夺之权。这与部落联盟模式对于个人权力的高度制约显然是大相径庭的。而其原因也不难明白:由于部落间的征服主要是靠武力亦即军事征服,而军事行为的特点和要求即在于军事首领必须具有相当大的个人权威;所以,当军事行为成为一种社会常态行为的时候,军事首领的个人权力便必然会得到加强。酋邦既然是通过征服形成并以武力为基础维持的,那么无论在征服部落内部还是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个人的权利无疑都会被突出出来,从而逐渐形成一种集中形式的权力机制(与这种集中形式的权力机制相伴生的,是社会分层亦即阶级分化现象的日益明显)。

  由此可知,与部落联盟模式形成鲜明对照的是:部落间的不平等与个人权力的强大,是酋邦模式的两条最基本特征。

  酋邦模式的研究,对于如何认识中国早期国家及其前国家形态以及如何解释中国历史发展道路的特性,具有理论上的重大意义。按照这种理论认识,一些关于中国早期国家的最新研究,依据大量的文献和考古资料,分析了中国历史上从炎黄直至尧舜禹时代,提出了中国的前国家时期(至少在其中后期)属于酋邦模式的论断,认为无论是炎黄部落联合体还是尧舜禹部落联合体,都是一种由多种血缘来源的部落构成的、不平等的部落联合体,在联合体内经常发生各部落争夺最高统治权的斗争,并由此引发战争;这些部落联合体中已存在具有明显个人性质的政治权力,出现了拥有决断权并作为唯一权力点而存在的最高首领。中国其后的早期国家时代以及再后的成熟国家时代之所以始终具有王权强大的特征,显然是从这一政治组织形态发展而来的。中国历史后来所表现的许多政治特征,其最初的源头都可以上溯到这种前国家时期的政治组织模式中去寻找。

  认为中国社会是由酋邦进入早期国家的观点,虽然获得很多史学工作者的赞同,但也有一些学者提出了不同意见。从目前的研究状况看,中国前国家时期的政治组织形态究竟是酋邦还是部落联盟?这是一个仍然需要深入探讨,并有待于将来更多的考古发现为之提供更加充实的证据才可能最终解决的问题。此外,在以酋邦模式解释中国前国家时期的观点中,还存有其他一些值得商榷之处,也需要进一步研究。例如:部落联盟这种政治组织形态发展到后期,其内部是否也可能出现类似于酋邦那种带有个人性质的政治权力?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在民族学与民族史的研究中找到不同的答案,其中有些答案的结论似乎是倾向于肯定的。再进而探讨:即使在部落联盟的后期并未出现带有个人性质的政治权力,那么,这是否就可以证明在进入国家之后必然能够导致建立三权分立式的国家机构?恐怕也未必一定如此。从整个人类的历史来看,如罗马和希腊那样在国家发展的早期阶段即具有较为完备的民主政治形态的事例毕竟是少数。这也许说明它的出现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促成的(例如特定的地理环境的因素和由此而导致的经济形态特点等等),部落联盟模式可能仅仅是诸种因素之。

  此外,酋邦理论虽以塞维斯的“游团——部落——酋邦——国家”的演进模式最为著名,但其缺陷和不足也日渐清晰。对于究竟什么是酋邦、酋邦的最基本特征是什么?各国学者们提出了各式各样的不同解读,酋邦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也日益被认识。例如有学者便并不赞同酋邦是“具有明确的个人性质的政治权力色彩的社会,所以当它们向国家转化后,在政治上便继承了化人统治这份遗产,并从中发展出人类最早的集权主义的政治形式”的观点,认为酋邦中的大酋长其实并不具有过分突出的个人权力。

  尽管目前的酋邦研究存在各种歧见,但笔者认为,证之大量的文献和考古资料,以酋邦模式去解释前国家形态以及由前国家形态向国家的转化,可以很好地说明一些以往被我们所忽视的问题,也极大地丰富和充实了先秦史研究由“社会形态”向“国家形态”理论模式转换的实际内容。

  •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
  • 文章来源:摘自《史学月刊》2011年第8期,新华文摘2012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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