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乡村地权交易中的农户行为分析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长江流域经济研究所 430077

  内容提要:新中国成立初期一系列强制性制度变迁,使得各阶层农民的心态经历了前所未有的改造,并由此影响了农民的经济行为。笔者梳理了土地改革—集体化高潮前政府的土地制度变迁,并阐述这些正式制度安排对地权交易中农户心态和经济行为的影响。

  关键词:新中国成立初期 土地流转 农户行为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地权交易,发生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相互交织的制度环境中,这两种制度约束动态地决定和改变着个体小农的行为空间。地权交易中呈现出强烈的政府干预——正式的制度安排,最终决定了乡村土地制度变迁的方向和地权交易的方式。当然,非正式制度和规则在乡村社会构成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①]。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一系列土地制度安排进行了多方面的或理论或实证的研究,但鲜有学者把正式制度作为影响农民地权交易行为的因素进行系统实证的研究。也有部分学者对土改中和土改结束后各阶层的心态进行实证分析,如李金铮以1937—1949年的华北乡村为中心,探讨了土地改革中的各阶层农民表现出来的被剥削感、阶级意识、阶级复仇、侵夺中农利益以及不敢生产、惧怕冒尖的心态[②]。莫宏伟分析了土改时期和土改后农村各阶层思想动态,他指出农村贫困阶层的绝对平均主义理念和渴望,相对富裕阶层的不满、忧虑与恐惧构筑了中国落后生产力前进的重大心理障碍[③]。上述有关该时段的农民心态研究也鲜有涉及农民地权交易行为。结合当前农地流转的大趋势,探讨土改结束后农民在农地流转过程中的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鉴于此,本文拟以湘、鄂、赣、苏、浙、皖、粤等省的档案资料为基础,分析土地改革——集体化高潮前政府的一系列强制性制度变迁,并阐述这些正式制度安排对地权交易中农户心态和经济行为的影响[④],以期为现今的土地流转和农户行为问题研究提供借鉴和启迪。

  一、土地制度变迁是农民地权交易行为选择的决定因素

  土改结束后到集体化高潮前,土地产权属于农民个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在不同的经济实体之间的转让和流动以及围绕土地经营而发生的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是符合当时生产力发展的自然良性调整。在地权个人私有存在的短短几年的时间内,中国共产党对土地买卖、租佃和雇佣关系的政策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权到保护农民土地产权私有以及倡导土地买卖、租佃和雇佣自由,从对老区互助合作组织和党员买地、出租和雇工经营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到逐渐批判土地买卖、租佃自由,最后通过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资料入组入社的合作化运动,从根本上杜绝了土地自由流转和雇工经营存在的可能性,地权市场也随之消失。

  (一)新区土地改革对土地产权制度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土地改革,是近代以来中国农村社会最大、最彻底的政治和经济变革。土改中强大的政府政权渗入和政治性的群众参与以及无偿没收、无偿分配土地的办法,尤其是划分阶级以及对不同阶级实行不同政策的做法,对当时和以后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从经济上来看,土地改革通过强大的政府力量,采用经济上无偿没收地主、富农土地和财产分给农民、政治上剥夺地主公民权的办法,迅速实现了高度平均的“耕者有其田”,极大程度满足了普通民众的土地需求。在土地资源高度稀缺和经济供给缺乏刚性的条件下,使大部分农民获得了生存权和发展权,从而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一系列强制性土地制度变迁和群众性政治经济运动,却使得农民以土地为主的私人产权被掺进了国家意志和政治因素:土改后的农民土地私有,是建立在靠政府来否定部分人(地主和部分富农)私有基础之上的。换句话说,土改以后的土地私有制注入了国家的政治理念;土改结束后,尽管很快颁发了土地证,但在1950年代始终没有颁布保障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宪法和民法。也就是说,国家始终没有将农民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土地作为治国的基本法律。受上述国家政策和舆论宣传的影响,农民对自己所拥有的土地产权不管在意识形态上还是在法理上都具有很大的动摇性。这就导致普通农民尤其是富裕农户在土地买卖和租佃中心存芥蒂。

  在新中国成立后新区的土地改革中,首先在富农政策上,未能正确贯彻执行《土地改革法》,很多地方都利用保存富农经济与充分满足贫雇农土地要求的政策之间的矛盾动了富农雇工耕种、甚至自耕的土地,有的地方不仅征收了富农的小量出租土地,甚至连富农的耕畜、农具等其他生产资料也被征收;其次是土改中一再出现侵犯富裕中农多余土地的绝对平均主义的做法,其直接后果是许多地方的富裕中农因怕“露富”、“冒尖”、“再来一次土改”,怕提前“实行社会主义”而不敢出租土地或雇工经营。普通农民也误认为“出租”、“雇工”、“买地”等行为属于封建剥削的内容。这些都对土改后的土地买卖、租佃和雇佣关系的正常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二)农业集体化运动对地权交易的影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短短几年时间内,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从土地改革到集体化高潮的频繁变动:土地改革使封建地主土地所有权转变为农民土地所有权;初级农业合作化使农民土地所有权、农民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农民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高级农业合作化则使得农民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进一步转变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三次强制性制度变迁主要体现在土地产权制度上——农民土地产权由私有变为集体所有。

  土地改革后,农村建立起了以农民占有小块土地为特征的农民个体经济,它的基本运行格局是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运用个体所有的小块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进行生产。这种个体经济形式的存在一方面使得一部分无劳力或丧失劳动力的老弱孤寡户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单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另一方面,土改后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个体农户拥有的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资料更加分散,使得各家各户难以各自配套。因此,有着历史传统的“插犋”、“换工”等生产互助形式在党和国家的大力提倡下,开始逐步在全国展开。

  互助组是建立在农民个体经济基础上的互助合作经济组织,它仍然坚持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归互助组成员私有并实行家庭分散经营。初级农业合作社阶段,农村的土地产权制度仍然是在承认土地私有和财产个体所有制的前提下,以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入股,由合作社统一使用,农户家庭的分散经营变为合作社的统一经营,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经营使用权的分离。初级农业合作社虽然没有生产资料所有权,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入社后,实行统一管理,入社的土地不能出租和买卖,土地以外的生产资料,只能在合作社不用的时候,社员才可以自用或租给别人用。上述两种互助合作形式某种程度上解决了某些个体农户在土地和劳动力资源配置上的困难,进而削弱了互助组成员之间的土地租佃和雇佣需求。同时,由于各地的互助组和初级社大都根据经济水平的高低而进行插犋换工,没有车马或无劳动力、缺乏劳动力的贫弱孤寡户多数被排除在互助合作之外。因此,对于解决农村劳动力少、弱,甚至基本没有劳动力的鳏寡孤独老弱户和不善经营者的生活生产困难、保障其最基本的生活安全保障方面往往有些差强人意。因此,一直到集体化高潮前,广大农村仍然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土地租佃和雇佣需求。

  高级社阶段,土地的产权制度发生重大变化,农民的土地个体所有转为集体所有,土地由集体统一经营使用,入社的土地不能出租和买卖。集所有权与经营权于一身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取代了农民个体土地私有制和农民家庭土地经营的主体地位,进而彻底取消了基于地权私有基础上的土地买卖、租佃关系和雇佣关系存在的合法土壤。

  二、农业税收政策是影响农民地权交易行为的重要因素

  新中国成立初期,农业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之一,也是国家控制市场、保障供给的重要物质基础。由于各地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差异和发展的不平衡,尽管政府多次改善农业税制和征收办法,力争实现农民公平负担,但农业税制的制定和征收办法仍存在着不健全的缺失,进而影响到以从事土地经营为主业的农民经济行为的选择。

  首先,按人口平均农业收益累进征收、田多要提高农业税的农业税政策使农民认为买田没有利益。

  其次,由于对自耕地、佃耕地的收入征税没有详细的区别对待,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征税的混乱和佃耕农户的负担过重。湖北部分地区的农村干部规定租佃双方按三七分租后各自负担公粮,这引起双方对租额、负担问题上的思想顾虑。对业主而言,某些缺乏劳动力的老弱孤寡出租户收的租额不够缴纳公粮,甚至有的租额收入不够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因此对租额和负担问题不满意。佃户对土改后交租并且纳负担也非常不习惯(惯例是只交租不纳负担),他们反映“国民党的时候佃户只出租不完粮,现在既出租又完粮,负担重”。如当阳关陵乡1952年征收的公粮占常年产量的20%左右,佃户交租30%以后,只剩下产量的50%,除去人工和各种生产成本费用,净收益很少,佃户经常感到不划算。这导致农民因怕参加累进负担而不愿多种田,甚至经常有“退租退佃”的现象。梅福乡1952年冬有孤寡户的167亩田租不出去,结果造成田地“没有起板”而抛荒[⑤]。

  三、地方政府是影响农民地权交易行为的主导力量

  一方面,由于各地特殊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方政府不得不从当地的现实情况出发,在不同地区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客观上促进了农村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作为中央在地方的代言人,不得不贯彻和遵循上级政策的宣传和实施,而且由于各级政府对中央政府各项政策的宣传以及政策实施中的偏差,更大程度上限制了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自由合理流动。

  首先,从对待农民土地买卖关系的态度来看。土改结束后,地方政府对各地出现的土地买卖现象采取压制的措施。乡村干部尽管都知道土改后农民对自己的土地有出典、出卖、赠送、出租等权利,但多数认为:“土改后田是可以卖的,不过总要有一个正当的理论”[⑥]。另有部分乡村干部因对中央政府的相关政策认识模糊,甚至反对出卖土地。如辽南驼龙寨村干部要求“一律不准买卖[⑦]。他们认为将土地尤其是土改中分得的土地出卖是不正当的。如江苏省胡巷乡宅基村副村长杨阿泉说:“土改分给你的土地,好卖格(意即不好卖),分后你去卖,那(又)是破坏”。有的地方干部认为:“刚刚土改,政府又没有章程,那个会想到卖田,差不多的我伲也不许他卖”[⑧]。

  在地方政府舆论的导向下,各阶层农民对土地买卖讳莫如深:“田是毛主席的,今天卖田对不起毛主席”,“毛主席帮我伲创家当,再卖掉简直是拜家精”。在私有财产制度终要废除的政策宣传下,极少人买田。富农与富裕中农一般不买进也不卖出。不买进的原因主要是怕露富,怕田买多了要被评为地主。不卖地是因为知道产权已经确定,要搞好生产不必有任何顾虑;一般贫雇农、中农还没有意识到分得的土地是自己的,认为没有正当理论卖田是不光荣的,有困难也不敢卖田[⑨]。

  上述地方政府的态度以及农民的思想顾虑,使得土改后某些地区的土地买卖关系几乎处于停滞状态。江苏省胡巷乡雪南村贫农陆松桥,因年老多病生活无着落,拟将约半分宅基地出卖,有两户争相购买。先后到乡政府请示三次。第一次乡干部不准卖,第二次去了解真实情况,第三次虽然答应让他卖,但却由地方干部出面调解,由两户买家先借出2.5石给陆松桥医病,卖地一事不了了之。韩家村中农陆阿早因家中主要劳动力常年生病,欠债几十担米,时常向人表示:生活这样困难,要卖田卖不掉[⑩]。湖北咸宁县周严乡有1户贫农要卖田,价钱已谈好,乡干部对他说“卖了田以后再没有分的”,结果没有卖成[11]。

  其次,在对待租佃关系方面,由于某些地方政府对当时中央政府租佃自由的政策认识不足,对当地的土地租佃关系多采取不鼓励不支持的态度。如常熟县兆丰乡干部看到农民杨桂卿欲将田出租,即威胁说政府要收回此田。这导致该乡缺乏劳动力的农民不敢出租,甚至手工业者或小商贩也不得不放弃副业生产,转而从事农业耕种。这些情况不单单是兆丰乡有,其他地区也普遍存在。如徐庄乡勇仁村解放前有90%的农户从事竹器生意,土改后绝大部分都分到土地,但由于不敢出租,只好自己勉强耕种。因不擅长种田,难以维持生活。故他们反映:“我伲做竹器的还是靠做竹器,种田不是我伲的行当。”有的出租户还不得不将出租田收回,如江阴县夏港乡35户出租户将出租的土地抽回[12]。

  四、各阶层农户在地权交易中的心态和行为分析

  诺斯认为,人们之所以有不同的选择,是因为有不同的制度框架,“制度框架约束着人们的选择集”。可见农户的经济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行为选择,它既是对社会、经济和自然资源环境相适应的结果,也是根据环境调整自己行为方式的表现。土地改革后,获得土地所有权的农民发展个体经济、“发家致富”的积极性被极大的调动起来。多数贫雇农上升为新中农、部分贫雇农和中农甚至上升为富裕中农。大部分富农和地主都放弃了原先的“超经济剥削”,积极从事农业劳动。同时,上述新中国成立初期一系列狂风暴雨式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使得各阶层农民的心态经历了前所未有的改造,并由此影响了农民在生产要素流转中的经济行为。下面来详细考察农村各主要阶层的经济状况和在地权交易中的经济行为。

  (一)贫雇农

  土改结束后,贫雇农阶层都分得了一份土地,生产情绪提高了,生产资料和产量逐年增加,生活不断改善,他们对于发展农业生产有着很高的积极性。由于“阶级成分”好,该阶层农民敢于买入土地和雇工、出租经营。如江苏溧水县乌山乡雇农端礼万因“无亏空,加之劳力强,吃口轻”,买进土地0.9亩,贫农周怀金“平时肯节俭,有余粮,买进土地2亩”。江宁县麒麟乡部分贫雇农因底子好、无宿债、劳力强、负担轻、农业产量高和从事副业生产等,经济水平上升为中农,继而买田置产,如新上升的3户中农买进土地共5.8亩[13]。

  同时,由于他们各自经济地位和生活水平的差异,表现出不同的经济行为:一部分困难不大尤其是劳动力较多的农户,生产劲头很大,积极要求加入互助合作组织,争取早日赶上中农发家致富。广东中山县榄边乡多数贫农因占有足够的生产工具和劳动力较强,有条件佃耕较多的土地,对其上升作用很大。22户贫农上升户中,佃耕土地的20多户。接近中农水平的贫农多数希望多佃耕一些田地,“特别对别人佃耕沙田多,收入多,则很羡慕”[14];一部分困难较多的贫雇农,尤其是孤寡老弱和少数懒汉情绪消沉、生产积极性不高,误认为社会主义就是平均主义,依赖社会救济。江宁县麒麟乡谢明德好吃懒做,卖田1.4亩,认为“共产党饿不死人,生产不用积极,将来大家反正都一样。”部分反映:“反正好仍然好,坏还是坏,不知那一天才能到社会主义,希望早一天共产吃大锅饭”;部分经济未上升的农民,埋头生产而不问政治,对参加互助合作运动不够积极。宜兴县前红乡邵寿洪参加互助组怕吃亏,退组单干,干部动员几次,仍不肯参加。武进县胜东乡第一村的胜西自然村贫雇农买田的大都精打细算,只顾个人发家,怕互助了妨碍自己的利益。

  (二)中农

  各省在调查中,将中农阶层又划分为一般中农和富裕中农。一般中农大部分是贫雇农新上升户,生活刚能自给,剩余很少或完全没有。富裕中农多数由原贫雇农和中农上升的,无论在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占有上都比较强,劳动力足、副业收入所占比重高是该阶层的一个重要特点。中农阶层尤其是中农中的富裕中农占有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比重均高于其户数和人口所占比重,户均、人均占有生产资料也高于其他阶层。如湖北省典型调查乡中农户均占有劳动力、耕地、耕畜和农具分别为各阶层总平均水平的108.08%、107.64%、114.29%和115.9%,而富裕中农户均占有劳动力、耕地、耕畜和农具分别各阶层总平均水平的117.68%、126.51%、136.73和143.08%。安徽省典型调查乡中农人均占有耕地、耕畜和农具分别为各阶层总平均水平的113.79%、125.58%和127.47%,而富裕中农人均占有耕地、耕畜和农具分别各阶层总平均水平的133.65%、172.09%和165.93%。新中农参加互助合作组织的比重比贫雇农和一般中农都高,这主要是因为他们多数是参加互助合作运动才上升的。新中农尽管是从贫雇农上升而来的,但毕竟经济地位已经上升到中农水平,他们的思想倾向和行为自然会与贫雇农有所不同。

  中农阶层中部分存在着埋头生产、个人发家、买田置产、雇工放债、单干致富、重视副业和轻视农业等思想。如热河省典型调查村中农上升户认为:“参加换工组,不如单干雇工发财快。”[15]江苏宜兴县前红乡中农认为参加互助组和雇工同样出工资,“还是雇短工称心”。江宁县麒麟乡中农姚生有不愿做干部,反映说“土地分到了,地主斗垮了,再也弄不到什么名堂,老是开会,影响生产”。

  多数富裕中农思想上存在顾虑,怕共产、怕露富、怕冒尖、怕升为富农地主,怕算剥削,因而生产消极安于现状,不敢雇工和出租土地。太仓县新建乡少数中农有“种种吃吃”“反正不想发财”的消极情绪,如龚士刚反映说“发财有啥用,地主格样多田都分掉了,只要够吃够穿就行了”[16]。部分中农出租户认为出租土地得益太少,却担上一个剥削的名义,抽田又不好意思,不如干脆卖掉。如句容县丁庄村出租6.9亩田的中农方思建说“我出租了几亩田,除交粮外收不到多少,还担上剥削的名义,抽回来又不好意思(因是一向出租的),不如干脆卖掉它”[17]。部分中农甚至将出租的田地献出来,他们认为“勿要出租被人家讲剥削,献出来日子太太平平”[18]。

  也有部分由贫雇农上升而来的新中农因“阶级成分好”,大量买入、出租土地和雇工耕种。安徽肥西县竹西乡1954年买田的27户中,新老中农占22户,占买田户的80%。如富裕中农张庆和已有田34亩,为了扩大土地经营“和富农赛跑”,1954年买田5.3亩[19]。句容县延福乡中农范金友家有6口人(其中2人在外当干部和工人),分得田地24.3亩,由于土地多产量高(比当地平均产量高2成),土改后经济上升,雇佣牧童1人,月季工182田,雇工收入占总收入的20%左右,“渐近于富农”[20]。部分劳动力强的富裕中农常感土地不够耕种,很想买田置地。他们认为“如果有人卖,我就敢买,以前卖地才会当地主,现在我是劳动得来的,买地也是为了发展生产呀!”。如广东曲江县共和乡富裕中农欧丁福认为“田地多的人雇了工可以赶上季节”,“我看报纸别的地方土地有买卖,这里有人卖地的话,我也要买,政府的政策规定劳动致富”。中山县榄边乡新上升富裕中农多数认为“以前没有田,佃耕租种,现在自己有了土地,而且佃耕交租也没有这么重”,因此对政府很拥护。如林计洪1953年比1952年佃耕土地多2倍,而他现在还想买条大水牛发展农业,再多耕田。1953年林岳桥佃耕4.55亩,1954年又多佃耕几亩,他说“我主要靠发展农业生产”[21]。

  (三)富农

  经过土改,富农阶层在经济上和政治上都受到严重削弱,土改后又采取了上述限制富农经济发展的政策,富农经济不仅没有发展起来,而是逐年削弱。到1955年合作化高潮以前,富农经济呈逐年下降趋势。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1954年富农户数和人数在农村中所占的比重由土改时的3.6%和5%分别下降到2.1%和2.7%,土地和耕畜等生产资料的比重也有土改结束时的5.5%和6%下降到3.9%和4%。

  部分富农积极拥护中共政策,积极发展生产。如吴县横泾乡富农金仁智积极参加生产,以前雇佣长工,土改后只雇短工,他认为“政府对富农的政策是对的,只有这样,富农才肯积极生产”[22]。

  有些地区发展生产十大政策的宣传贯彻尚不够深入,部分富农因怕戴剥削帽子、怕提高成分,而不敢买入和出租土地以及雇工经营。广东揭阳县南河乡富农因在土改中被清算,没有放债、雇工等行为,劳动生产不积极,故收入减少,目前只能维持中农生活水平[23]。江苏吴县徐庄乡新民村一般富农都想退出租田,主要是怕收不到租[24]。青浦县盈中乡富农最担心的是“迟早要共产,土地要归公”,因此减少雇工。如富农浦煜文认为“现在不剥削,将来也许要好一些”,因此带病劳动,不多雇工。句容县延福乡全乡17户富农,土改后雇工减少,“多数雇佣牧童”。部分富农消极悲观,得过且过。江宁县麒麟乡三村2户富农因“怕二次土改,不敢雇工,生产消极,产量比土改前降低11%”。溧水县乌山乡有3户富农出租7.57亩田,“全部不收租”,有的富农自耕田种不了,也不敢雇工,导致“产量一直平常”。太仓县新建乡富农龚圣祥本人有病不能参加农业劳动,有土地41.29亩,由于土地多劳力少,大部分靠雇人耕种。但村内90%以上的农民都以参加互助合作组织,忙时雇工较难,“所以耕作不够及时”。该乡有4户富农出租土地34.9亩,只要求租地户代交公粮,他们认为“我不收租米总不能说我剥削吧!”。

  有的富农因为怕中共“二次土改”、怕评地主、怕公粮负担,干脆主动将田献出来。如无锡县双泾乡许多富农要求献田,孟家桥乡富农丁根祥有18亩田,要送坏田给农会,并说:“送去2亩坏田,以后好田就不会给人家分去了。”[25]奉贤县明福乡富农献田420多亩,连海乡富农献田800多亩[26]。部分富农利用小恩小惠拉拢贫农和中农,如安徽省嘉山县明北乡富农李少基赠送给贫农孙锡宝2亩田,使其退出互助组[27]。

  江宁县麒麟乡朱村富农蔡兴林,代表了土改后一般富农阶层的经济行为。土改后,蔡兴林一直对政策有所怀疑,怕二次土改被划成地主,顾虑很大。蔡兴林有耕牛及全套生产工具,生产条件很好,但由于怀疑政策,生产消极,不肯多投资,1952年平均每亩肥料投资仅占生产投资总值的21.1%,低于各阶层平均水平。导致产量逐年下降,1952年水稻单位面积产量为293斤,比1951年降低6.99%。比1950年降低29%。1952年把良田3.1亩出租给蔡兴德互助组,不收租米,只要求代交公粮。当年年底又将耕牛低价出卖给干部朱家栋互助组,该牛实值120元,实际只卖80元,且赊欠不取息。

  (四)地主

  土改后,地主的绝大部分土地、财产被没收和重新分配,这个阶层成为被管制和改造的对象。多数地主能够面对现实、服从管制,有劳动力的开始参加劳动。到合作化高潮前,地主阶层多数下降为中农和贫农的经济水平,前者主要是土改后能接受劳动改造,有一定的生产资料,能积极生产。后者主要因为生产消极,不愿参加农业劳动。地主在土改发证时即被告之,在没有劳动改造好前,分得的土地没有出卖、出典、赠送等自由,因此对土地买卖根本不作考虑。如苏南区农村工作委员会指出,地主不得自由买卖土地,不得将分得的土地赠送他人。如其因从事其他职业,不需要土地者,可将土地交由农民协会另行分配[28]。少部分地主因丧失劳动力、从事其他职业、或被判刑劳改等,致使家中没有劳动力,不得不出租土地或雇工耕种。如湖南省长沙县草塘乡2户地主因老弱孤寡缺乏劳力,将田出租和包给别人耕种[29]。土改后不允许地主雇工,导致雇主锐减。有的地主为了要逃避成分,也相继解雇。

  结语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改革彻底废除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打破了非经营性土地占有的垄断,为土改后土地等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同时,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土改政策导致人均占有、使用土地分散的情况和各农户土地碎小且分布分散的局面,这既不利于农户集中经营又造成农户劳动力资源的浪费。因此,土改结束后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是对土地改革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做法的一种自然纠偏,某种程度上是一种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良性调整。土改结束后—集体化高潮前,尽管各级政府政策上允许各种土地买卖、租佃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合法存在,但却在具体的施政过程中加以各种规制。尤其是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后,结合对互助合作运动的大力倡导,对农民的买卖、租佃土地等经济行为作为“两极分化”标志和“资本主义自发趋势”进行批判。

  各级政府的政策取向和偏好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的心态,并由此影响了农民在生产要素流转中的经济行为:贫雇农阶层由于“阶级成分”好,敢于买地和雇工、出租经营;新富裕起来的农户尤其是富裕中农,渴望富裕,但又惧怕冒尖,因此对于买地、出租土地和雇工经营心存顾虑;富农阶层怯于露富的心态更为强烈,不敢通过雇工和出租经营来扩大再生产;地主阶层多数下降为中农和贫农的经济水平,极少部分因丧失劳动力、从事其他职业等致使家中没有劳动力,不得不出租和雇工经营。

  当前,实行农村土地流转,对于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具有重大意义,而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和行为选择是农村土地流转顺利进行的基础。因此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如何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确保农民利益,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和新中国成立初期相比,在当前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宏观背景下,农户在农地流转过程中的整体行为选择具有多样化的特点。梳理历史,笔者认为,土地是否流转和不论采用哪种流转形式,都应该尊重农民的选择和意愿,不能靠行政手段强行流转;同时,各级政府要结合中央政策和地方实际,在土地流转中进一步处理好与市场的关系,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范,强化自身的公共服务职能,实现对农地流转的有效监督,为农地流转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制度支撑。

注释:

[①]在中国传统乡村社会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村民形成比较固定的风俗习惯,这些习俗和惯例因其固有的稳定性和路径依赖特征,独特地影响着乡村地权交易方式和内容。如传统风俗习俗、宗族观念等非正式规则对地租、地价和工价的影响。因篇幅问题,笔者将另撰文分析。

[②] 李金铮:《土地改革中的农民心态:以1937—1949年的华北乡村为中心》,《近代史研究》2006年第4期。

[③]莫宏伟:《新区土地改革时期农村各阶层思想动态述析》,《广西社会科学》2005年1期;莫宏伟:《苏南土地改革后农村各阶层思想动态述析(1950—1952)》,《党史研究与教学》2006年第2期;莫宏伟:《新区土地改革时期农村各阶层思想动态述析》,《广西社会科学》2005年1期。

[④] 本文的农户经济行为主要指土改结束后—集体化高潮前,个体小农在土地买卖、租佃和雇佣关系等方面的行为表现。

[⑤] 汉阳县委调研组:《汉阳县第九区梅福乡农村经济基本情况》(1953年),湖北省档案馆,SZ18-1-45。

[⑥] 中共苏南区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土改后农村土地买卖问题的调查研究》(1951年11月2日),江苏省档案馆,3006-永-146。

[⑦] 《辽南4个村阶级关系变化的调查》,中共中央东北局农村工作部编:《1950—1952年东北农村调查汇集》,东北人民出版社1954年,第114页。

[⑧] 苏南区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吴县陆墓区徐庄乡、胡巷乡土地买卖与租佃关系调查》(1951年9月23日),江苏省档案馆,3006-永-149。

[⑨] 苏南区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土地改革后土地买卖办法》,江苏省档案馆,3006-永-146。

[⑩] 苏南区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吴县陆墓区徐庄乡、胡巷乡土地买卖与租佃关系调查》(1951年9月23日),江苏省档案馆,3006-永-149。

[11] 咸宁县委调研组:《咸宁县第一区周严乡农村经济调查》(1953年),湖北省档案馆,SZ18-1-45。

[12]中共苏州地委、农委:《关于土地改革后农村土地租佃关系的情况及意见》(1951年10月5日)。苏南区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吴县陆墓区徐庄乡、胡巷乡土地买卖与租佃关系调查》(1951年9月23日),3006-永-149;苏南区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五队调研组:《江阴县夏港乡关于土地改革前后农村阶级经济情况变化的调查总结》(1951年10月18日),江苏省档案馆,3006-短-333。

[13] 中共江苏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编:《江苏省农村经济情况调查资料》(1953年2月20日),江苏省档案馆,3006-短-364。  

[14] 中共中央华南分局农村工作部:《广东省农村经济调查》,编者1954年刊,第II91、II-107页。

[15] 《热河省典型村经济情况调查》,《1950-1952年东北农村调查汇集》,第139页。

[16] 中共江苏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编:《江苏省农村经济情况调查资料》,江苏省档案馆,3006-短-364。

[17] 苏南区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句容县三区春城乡丁庄村调查工作总结》(1951年10月25日),江苏省档案馆,3006-短-363。

[18] 中共苏南区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松江县长溇乡吴家桥村土改后经济情况》,江苏省档案馆,3006-短-353。

[19] 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部办公室:《安徽省农村典型调查》,编者1956年刊,第134页。

[20] 中共江苏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编:《江苏省农村经济情况调查资料》,江苏省档案馆,3006-短-364。

[21] 中共中央华南分局农村工作部:《广东省农村经济调查》,编者1954年刊,第II-215页,第II-95页。

[22] 中共吴县县委:《吴县各阶层生产思想动态》,江苏省档案馆,3070-短-93。

[23] 中共中央华南分局农村工作部:《广东省农村经济调查》,编者1954年刊,第II-150页。

[24] 苏南区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吴县陆墓区徐庄乡、胡巷乡土地买卖与租佃关系调查》(1951年9月23日),江苏省档案馆,3006-永-149。

[25] 中共江苏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编:《江苏省农村经济情况调查资料》,江苏省档案馆,3006-短-364。

[26] 中共苏南区党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土地改革检查队工作会议》(1950年12月),江苏省档案馆,3006-短-271。

[27] 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部:《安徽省农村典型调查》,1956年,第66页。

[28] 中共苏南区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土地改革后土地买卖办法》,江苏省档案馆,3006-永-146。

[29] 《湖南省农村调查》,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办公室编印:《八个省土地改革结束后至1954年的农村典型调查》(1958年2月),山西省档案馆,2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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