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办制度的演变
——《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二卷第五章第二节

  第二章第四节详述了甲午战争前买办制度的产生和形成。在1895年甲午战争到1920年段期间,一方面随着在华外商企业的发展,买办人数和买办的势力有了较大增长;另方面,买办制度本身开始发生了一些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形式。本节将分别考察这些情况。本节应叙述至1920年,但有些情况不能割裂,又本书以后不准备再设买办专节,故有些较晚的材料也一并提及。

  一 买办势力的增长

  按照海关统计,19世纪70、80年代,外资在华企业一直保持三、四百家水平,90年代开始大量增加。外商企业中最大部分是贸易商。从1895年到1920年,我国进出口贸易额增加约4倍,而同期在华外商企业家数增加了11倍,其情况如表5—14。

表5—14 进出口额和在华外商企业的增长(1875—1925年)

  进出口贸易额 在华外商企业
  百分关两 指    数 家    数 指    数
1875

1880

1885

1890

1895

1900

1905

1910

1915

1920

1925

136.7

157.2

153.2

214.2

314.9

370.1

675.0

843.8

873.3

1,303.9

1,724.2

43.4

49.9

48.7

68.0

100.0

117.5

217.4

268.0

277.3

414.1

547.5

343

385

396

522

603

1,006

1,693

3,239

4,735

7,375

7,743

56.9

63.8

65.7

86.6

100.0

166.8

280.8

537.1

785.2

1,223.1

1,284.1

  资料来源:海关报告。

  外商企业数的增长远大于贸易额的增长,主要原因有二。其一是随着贸易方式的变化,小型贸易洋行增多。最早来华的贸易洋行大都是银货交易、自购自销,乃至自备海船,需要大量投资,故为少数资本雄厚的大洋行所垄断。19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苏伊士运河开通,贸易路线缩短,并因电讯和银行信用的发展,周转加快,小型贸易商兴起。进入20世纪以后,银行押汇已成通行贸易方式,而代理制盛行。这种代理洋行或代理国外厂商购销,收取回佣,或向华商收取定金,代办进口,都毋需大量垫支资本,于是小洋行以至皮包公司蜂起。其二是甲午战争以后,日本洋行骤增。甲午战争前,在华外商以英商为主,次为德、法商,日商不过30家左右。1897年,日商已有44家,1900年增至212家,1905年增至729家,1910年增至1,601家,1920年竟达4,278家,占当时外商总数的58%。故甲午战争后外商企业数量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日本帝国主义在华势力的扩张。日本外贸商更是以小型为多。

  外商企业增多,买办人数随之增加。1920年,外商企业增至7,375家(1919年统计为8,015),若每家先后任用正副买办及各种专业买办平均按5人计,则曾任买办的总数将近4万人,即为甲午战争前买办人数的4倍。

  买办的收入也相应增大。在第二章第四节,我们曾估计1894年以前买办的收入为5亿两。本时期:(1)买办的薪金收入,按1895—1920年外商家数统计,共累计营业时间为75,631年,如仍按每家实际雇用买办2人,每人平均年薪1,000两计,则26年间薪金收入共为1.51亿两。(2)贸易佣金、出口货加价和其他贸易收入,据海关统计,1895—1920年进出口贸易总额为186亿关两(这时鸦片进口已不居重要地位,可不另计),买办佣金平均按1.5%计,为2.79亿关两。同时期出口总值为80亿关两,出口货加价平均按2.5%计,为2亿关两。其他贸易收入(银色鉴定、银色折扣、银秤差额、利息差额)仍设与佣金数相等,即2.79亿关两。三者合计7.58亿关两,折合为8.44亿两。(3)外资工矿、银行、保险、航运等事业,这期间都有发展;工矿业发展尤多,平均户数约达200家,银行、保险、航运约100家。这些行业的买办,除薪津外,其他收入粗估亦不下1亿两。以上三项合计,1895—1920年间,买办总收入估计在10亿两以上,即比1894年以前买办的总收入约增加一倍。曾任买办的人数的增加倍数,远大于买办总收入增加的倍数,说明小买办人数增多了,这和本期小洋行蜂起、贸易趋于分散的趋势相符。不过,原来的大买办以及我们前章所述的买办世家,这时还大部分存在。同时又涌现出一批拥资百万甚至数百万巨富的“第二代”、“第三代”大买办。他们比前期的大买办更有活力,并比较倾向于新式工商企业的投资。正是这些大买办的兴起及其投资活动,说明了买办经济势力的增长。

  在上海,从19世纪末起历任鲁麟洋行、华俄道胜银行、荷兰银行买办的虞洽卿,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及稍后一段时间,逐渐积累资本,仅在航运业中的投资就有450万元。他拥有宁绍、三北等轮船公司,控制四明银行,开设惠通银号及其他企业,成为宁波金融集团首领之一。从1911年任开滦煤矿买办的刘鸿生,利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南北航运困难所造成的高额地区差价,租船包运包销煤炭,十年多时间就积资180万两,先后创设煤球、火柴、毛纺、搪瓷、水泥、煤矿等企业。1931年企业投资总额达745万元,成为中国有数的大企业家。从1910年起,历任德商谦信洋行、德孚洋行买办、号称“颜料大王”的周宗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颜料价格飞涨中获巨利,控制着遍布全国的谦和颜料号,投资于水、电、银行等企业,购置大量房地产,据称积资达400万美元(约合法币1,000万元)。此外,美兴银行买办傅筱庵,日清轮船公司买办王一亭,也都成为拥有巨额财富的商界闻人。而较早的大买办如怡和洋行的祝大椿、东方汇理银行的朱志尧、和平洋行的朱葆三等,此时已是投资众多工矿企业的著名实业家了。

  在天津、继19世纪末的“四大买办”之后,新成长的一批买办,如德商禅臣洋行严蕉铭,法商永兴洋行叶星海,井陉煤矿买办高星桥等,都是拥资数百万的巨富。德商讯和、捷成洋行军火买办雍剑秋,1910年后任职七八年间,单从军火生意上就赚了五六百万元。汉口新兴买办,如俄商阜昌洋行、华俄道胜银行的刘子敬,法商永兴洋行、东方汇理银行的刘歆生,佳友银行的周星棠,怡和洋行的黄浩之,和记洋行的杨坤山等,都是名噪一时的巨富。刘子敬1905年开始任买办,在蛋厂、纱厂、油厂、钱庄方面有广泛投资,并有大量房地产,据说每月房租收入即有3万元,全盛时估计财产约有800万元, 日本《现代支那人名鉴》称他为“汉口首屈一指的资本家”。

  广州及省港之间的大买办,继早期汇丰银行罗寿嵩等人之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又兴起了香港怡和洋行的何东、何福,广州汇丰银行的陈廉伯,香港太古洋行莫干生等一批新的有实力的买办。莫干生祖孙三代世袭太古洋行总买办(莫仕扬、莫藻泉、莫干生),莫干生乘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食糖价格暴涨的机会,大量囤积倒卖太古糖,二三年间便赚得港币五六百万元,他于1931年去职,积资估计约1,000万港元。

  何东从19世纪末起,历任港怡和洋行、火烛保险公司、广州谏当保险行买办,并为汇丰银行大股东和顾问。进入20世纪,怡和买办职位让给他的兄弟何福,自己另行经营企业,在贸易、海运、保险、土地、公用事业中居重要地位,担任18家大公司的董事、经理,事业延伸到长江流域和东北。何曾入英籍,被授予勋爵,外刊称他为“香港第一富豪”。

  这批新买办的豪华奢侈生活享受,较之早期有过无不及。例如,雍剑秋在天津营建了富丽堂皇、完全欧化的西湖饭店、西湖别墅,还在北戴河购置了大片土地,修建三处别墅,以及果园、苗圃和一条宽大的柏油马路,取名“剑秋路”。陈廉伯在广州大兴土木,广辟园林,建英国式大厦于西关,又在香港专为舞女紫罗兰筑有四层楼洋房,内外家具以至窗帘等,尽皆淡雅紫罗兰色,后来则作为专门招待广东省主席之用。香港太古洋行的莫干生,用食糖生意的暴利,以港币100万元购地10万平方英尺,建成香港最豪华的、英国皇宫式宅第。伦敦太古总行经理布朗参观后引起怀疑,派员查帐,最后导致莫的去职。莫在其他生活方面也是骄奢淫逸,例如妻妾即有9人,华洋人都为之侧目。拥资百万以上、天津泰昌洋行买办李全泰,一次做生日时摆八八上等酒席(64样菜)20桌,由中秋一直吃到月底,一次寿宴就用去8,000余元(当时面粉价仅2元一袋)。

  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买办的社会地位也有一些变化。本来,在鸦片战争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买办一直是“耻言身份”,为人所不齿。“向者中国士大夫视洋行买办,不过为洋商之奴隶,唯知奔走奉命,攘同胞之利益,以考敬其主人,……鄙夷弗屑道”。光绪年间,上海出版的一家报纸,在论述上海生意场上人物流品时,把买办、通事和娼妓、流氓归为一类,认为是社会败类,最卑鄙无耻之徒。1906年,章太炎在《民报》发表《革命之道德》一文中,按社会职业分道德人品高下,也把外国洋行的“雇译”归入末位(第16位),贬斥为“白人之外嬖”。

  但是,后来的社会舆论,逐渐有了变化。其原因是:一些大买办与洋务派官僚勾结,负责洋务企业或担任一定官职,为社会上提供了另一个政治上的进身途径和阶梯;封建军阀官僚借外债、买军火,屡次屈尊求助于买办,无形中也抬高了他们的身价;买办借洋商势力享有某些特权,他们的优厚收入,他们掌握金融信贷和航运条件等等,又都会影响社会观瞻,使“中流以下之华人又多视买办为十分肥美之缺”,以致有些人竞以做买办为志,做买办为荣。实际上,当时想当买办的,已不限于“中流以下之华人”,一些大学生、国外留学生以致下台的外交官员,也相继加入买办队伍。例如,前文第一章第四节提到的英美烟公司的沈昆山、王莪荪、王述勤等几个买办人物,或在英国留学,或任驻外公使,或为督抚后裔,都属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士。据上海对部分买办的调查材料,具有大学生、留学生学历的,至少有二、三十人。不过买办身价的行情上涨,仅仅是一种暂时现象,而且是只存在于一部分人的心目之中。后来历经“五四”、“五卅”等反帝爱国斗争,人们的认识又有了新的反复和变化,买办受到社会的批判、谴责,就又一败涂地了。

  随着买办势力的扩大,买办的组织了也有了发展。早在19世纪60年代以后,买办就建立了一些地区或行业性组织,如上海的买办人公会、联谊会,长江航运买办公会等。进入20世纪,汉口由美最时洋行买办王柏年、瑞记洋行兼住友银行买办欧阳惠昌、立兴洋行兼东方汇理银行买办刘歆生等人发起,组织了以买办为主的华商总会,它是仿照洋商的夜总会,形式上是买办们聚乐联谊的组织,但他们的许多社会活动以及投资计划等,都是在这里共同商定。天津清末民初的“行商分所”,也是这种类型的组织。所谓“行”是指外国洋行、银行的买办,所谓“商”是指著名的盐商、粮商、典当、绸缎商等大商人。规定个人财产必须超过100万元才有资格参加,所以这是个典型的大资产阶级的组织。参加成员共50多人,据已查知的20多人看,职业买办占半数以上。正金银行的魏信臣、麦加利银行的徐庵、新泰兴洋行的宁星普、平和洋行的刘聘卿、杜克臣以及前文提到的一些天津大买办,几乎都是这个组织的成员。他们每天下午6时到这吃喝玩乐,同时商量一些有关调度资金、控制金融、操纵市场等问题。在一段时期,天津的市场、金融,几乎经常由行商分所议论和操纵。

  值得注意的是在清末民初各地商会活动中买办的作用。商会、商团是当时民族资产阶级的一项重要活动,我们在第四章第四节中已作介绍,而买办却是这一活动中的重要人物。19世纪,徐润、唐廷枢等人都曾当选为上海茶叶公所、丝业公所、洋药局的董事。1904年,上海成立商务总会后,徐润、朱葆三等先后担任了协理,1911年该会21个议董中有7个是买办。1912年,上海总商会成立后,买办王一亭、朱葆三、虞洽卿、傅筱庵等分别担任过正副会长,长期把持这个组织。汉口总商会一直由买办组成的华商总会控制,大买办周星棠长期担任该会会长。天津商务局是在1902年由汇丰银行买办吴懋鼎发起组织并被袁世凯委任为总办。以后天津商会也是长期受买办组织行商分所的操纵。广州陈廉伯从1916年起担任总商会会长和商团总团长职位,一直到商团事变失败才去职。在当时一些兴办实业和维新、立宪以至辛亥革命等问题上,买办与民族资产阶级的立场大体上还是一致的。但在买办和大商人操纵下的商会,往往代表大资产阶级的利益,而与中小工商业者对立。北洋军阀时期,大买办依靠帝国主义势力,又常会采取反革命立场。1924年,陈廉伯组织的商团事变,即属明证。

  买办在这个时期,同军阀、官僚的勾结也有所发展。军阀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包括借外债、买军火等等,都需要合适的中间人,而买办正好能适应这种需要。德商洋行的军火办严蕉铭、雍剑秋等,都是袁世凯称帝前的座上客。雍剑秋不但给袁代购军火,还进行政治交易,代德商洋行向袁赠送军火(由德国政府付款),因此而被袁授予勋章。段祺瑞政府财政部长曹汝霖向日本借款,即通过天津的横滨正金银行买办魏信臣奔走拉线。北京汇丰银行买办郑君翔,更成为北洋政府历届财政部长拉拢对象。

  军阀官僚为了筹措军饷,还必须依靠地方财政实力的支持,因而对各地大商、买办,格外垂青。段祺瑞、靳云鹏同虞洽卿的关系很密切,段祺瑞还曾委虞为松沪市政会办,以换取对他卖国政策的支持。傅筱庵先是结交袁世凯等北洋军阀,担任过北洋政府国务院高等顾问、财政部驻沪特派员等职务。后来又勾结五省联军司令孙传芳,资助军饷,他本人则依靠孙的支持,攫取了上海市总商会会长的职位。

  从以上情况不难看出,这个时期买办的人数、财力和社会势力都有所增长,不过总的说来,他们的活动主要还是经济领域。有人提出在这个时期“买办官僚化”,尚值得商榷。商人为了开展业务、追求利润而结交权贵,自古皆然。从19世纪末叶起,除有些买办纳资捐官、享有某些虚衔者外,真正转入仕途、担任实职官吏,并不多见。其中成为显要、具有政治野心、足以影响国内政局的,更可说是绝无仅有。至于习见的为某一军阀官僚服务,如上述代买军火、借外债、筹措军饷等,同时取得他们政治势力的保护,便于进行各种牟利之举,似尚难称之为“官僚化”。

  二 买办制度的演变

  五口通商时期,在口岸城市兴起的买办制度,曾经在扩展华洋贸易中起过重要作用,给外国商人带来巨大利益。但随着贸易形势的变化,原来的买办制度日益不能适应外商企业的需要,外商与买办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甲午战争后,帝国主义在中国瓜分势力范围,要求进一步扩大中国市场,向内地发展。旧的买办制度,由买办个人承担外商企业的全部商品购销业务,他们的活动范围有限,已不能适应这种要求。在旧的买办制度下,外国商人不了解货物向内地分销的情况,一切听凭于买办。“如果在中国代表美国利益的某一洋行的买办说某种货物不能行销,那么最好是把这种货物予以更换而不加辩论。”有些洋行的新种类布匹,因被买办一语否定,结果是“兰开厦寄来的许多样品从来没有越出洋行的大门。”外国商人如果超越买办而同内地华商开展直接贸易,则又会受到买办的阻挠。1869年,天津英领事的报告中即提到,发展直接贸易,“除了自然的与政治的阻力之外,买办是仅次于二者的最大的阻力”。八、九十年代,已有内地华商与口岸洋行建立包销关系,不过大都是通过买办中介,或是买办设立的行号。到20世纪初,帝国主义列强已控制了各地军阀,政治势力深入内地,许多外商也与内地华商有了一些交往,就更要求改变原来的贸易习惯,破除买办这一阻力了。

  第二,买办利用外商企业的资金和信用,投机中饱,营私舞弊,外商感到难以控制。

  早期华洋贸易中,买办利用中国市场和金融的陋习获取差价、银色等额外收益,我们在分析买办的收入中已予论述。清末民初,时局动荡,种种舞弊端也愈演愈烈。1900年前后,汉口立兴洋行、东方汇理银行买办刘歆生(人祥)在内地压价收购芝麻,高价卖给洋行,据云获利达50万两。汉口美最时洋行买办王柏年,在北洋军阀混战中,利用交通阻隔,把在农村每担5元收购的芝麻以10元高价卖给洋行,一笔交易即获利10万元。 而最令外商恼火的一项营私舞弊,是买办利用保管外商现金、票证的便利,私自盗用,甚至一些著名的大买办都难避免。

  唐廷枢在担任怡和洋行买办期间,“经常以怡和的库款周转他的生意”,1871年曾私自挪用怡和未到期的庄票8万两,用于他自己的行号。朱志尧在担任东方汇理银行买办期间,“东方汇理的库银常常被他临时调拨到自己的事业上去”。到处张罗借款“凑足应付”。每到年关或洋大班来查银库时,“就会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天津号称四大买办之一的王铭槐,保管华俄胜银行银库,经常盗用整箱库银,俟每星期六洋人查库时临时借银装箱。事被一个凯觎买办职位的翻译向洋人告发,王的信用动摇,亏空达一百数十万两,1904年被解除买办职务,幸赖宁波帮买办支持,代还了欠款。北洋军阀时期,北京金融界风云一时的人物、汇丰银行买办郑君翔,因投机公债,亏欠丰库银120万元,被解除职务。天津大洋行买办杨起麟,因盗用洋行几万两存银被控于法院,判处徒刑,变产赔偿。大来洋行乃于1916年决定取消买办这一职位。

  第三,随着外商利润率的下降,外商与买办分割经济利益的矛盾日益突出。

  19世纪60年代以前,少数“商业大王”垄断对华贸易,年营业额动辄千万。而当时鸦片走私及掠夺性的殖民地贸易,厚利更是不可胜计。70年代以后,小型洋行兴起,争利者既多,利润率亦随之下降。80年代王韬在一篇题为《西人渐忌华商》的文章中就指出:“前日之为洋商者,拥厚资,居奇货,志高气豪,非重利巨款不足以入其目,动其心”;“今则争利者日多,趋利者日众,……锥刀之末,无不群焉赴之” 以致小洋行折兑之事,层见叠出。洋商的昔赢今绌,对比买办的日兴月盛,就不可避免地联系到买办制度的得失。

  早期外商借助于买办,付给高额佣金,成为扩大贸易的主要手段。这种制度被外国人喻为“洋行赚到一元时,买办也同样赚到一元”。但当外商站稳脚跟而又利润减少时,过高的佣金就会觉得是一种“沉重负担”,是一种“弊害”。某些买办在短期内成为巨富,更引起外国商人的嫉忌。1869—1871年,英领事商务报告说:“英国商人在营业上失利时,买办却发财致富,几年之间买办的资本增或者增加四倍,最后实际成为这个洋行的真正经营者”。 1888年《北华捷报》举两个买办在五六年间分别获利10万、15万两为例说:“买办是靠牺牲他的外国老板而发大财的”。

  为了限制买办的收入,有些地区或企业减少了买办的佣金。如天津在1896年以后,进口货佣金由2%降为1%。有的企业在买办合同上载明,对于利润微薄的商品,经双方合议,佣金可以“随时酌定”。的在合同上写明,行东付给买办佣金是以“如果出售的利润允许我这样办”为前提。香港太古洋行买办佣金,19世纪70年代开业时为5%,进入20世纪即借口营业额增长,先是减为2%,1930年再骤减为千分之二点五,1931年更进一步废除买办制。外商与买办经济利益的矛盾不只在佣金上,也表现在其他方面。80年代中期,上海沙逊洋行即以买办收入过丰,将买办陈荫棠的薪津由每月120两“先减为50两,后竟又议不给”。

  旧的买办制度日益引起外商的不满,同时也逐渐有了代替它的条件。原来买办的职能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借他们开展业务,建立同中国商人的贸易关系;二是对经手交易、银钱往来、客户信用负保证责任,必要时由买办负责赔偿;三是鉴定银色票据,保管现金货物,办理报关纳税以及企业内部日常事务。随着商业和信用的事业的发展,这些问题已逐渐可以用其他方式解决了。

  首先是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华商日益兴盛,各种专业商人和内地分销、代理商也相继设立,使得不通过买办的华洋直接贸易成为可能。英美烟公司在20世纪初来华,不过10年即建立起全国推销网,它在各地区的65家代理商人中,除9家年代不明者外,有25家是在1905年以前建立的,有30家是在1906—1911年建立的。同时,外商企业经过几十年的在华经营,熟悉中国商情者日多,有的外商还有计划地培训熟悉华语和商情的人员。在这方面,日本洋行尤具优越性。日本东亚同文会编著的《中国经济全书》中即说:“若夫语言既通,而又能明晓其事势,则虽系初到之外人,不用买办亦可”。至于银色、票据的鉴定,外人尚难掌握,但可雇用有经理之华人任会计、出纳,专责其事。买办之保证责任,亦可用同样方法或用保险代替,晚期的一个北平花旗银行建议取消买办制的档案材料中,就透露了这种打算。

  这样,在20世纪初,就有了改革买办制度的种种试验。至于最初变革买办制度的是谁,前人论著说法不一。日本土屋计左右编著的《中国经济研究》中,认为“废止买办,首先开其端者为邦商(按即日商)三井物产会社”,英美烟公司则自诩“在中国是第一家直接与中国经销商建立业务关系的商行(代替旧的买办制度)”。汪熙:《关于买办与买办制度》的专论中,则说美孚油公司的经销制:“一般都公认为这是买办经销商制度在中国的开始”。这几家外商确实是废止或变革买办制的先行企业。但是,考诸史籍,废除买办制的嚆矢并非其中任何一家,而是香港的德商洋行。

  1896—1897年,布莱克本商会(The Blackburn Chamber of Commerce)访华代表团的报告中曾经提到:“最近在香港开设的几家德国洋行,一面严防因顾主的期诈而遭损失,一面自行经营而不要这些成问题的买办先生的帮助。这似乎意味着这些洋行已经估计到雇用买办会使一个外国商人不得不处于无能为力的情况下从事贸易。”

  继德商之后,日本三井物产会社于1899年裁撤买办。据说此系出于该会社专务理事益田男爵之意见,裁撤前先选日籍优秀人员为中国商事修业生,学习中国语言、风俗及一切商事习惯。此后又有日商效法,到1907年,横滨正金银行、吉田洋行的在华机构均裁撤买办。至于英美烟公司和美孚油公司之实行经销制,也都是在20世纪初之事,下文再详述。故有论者称,废止买办是由“德国商人倡导,日本商人率先实行”。而英国商人来华最早,实力最厚,但在改革买办制度上则表现保守、观望。直到1925年,英国驻华商务官员麦克莱爵士对曼彻斯特商人的一次谈话中说:“在中国整个贸易的性质已发生了变化。我们有些大行号已不能简单地满足于把它的进口货通过买办来销售,他们实际上正在自己把货物直接运到中国内地”。这已比德、日、美商变革买办制晚20多年了。以致有人说,英国人是“顽固地执着古老的买办制度”。

  还应当指出,这一时期买办制度的变革,具有多种形式(下面我们将研究这些形式),而不是简单地废除买办;即使宣布废除的,也不是完全不用买办,乃至有的在废除后又有反复,整个变革过程,具有试验性质。

  三井物产会社于1899年宣布取消买办,但到1907年仍是“除货币出纳与鉴另票据之外,皆不另置买办”;并且,它在台湾收购砂糖、与内地制糖业者交易中,仍然雇用买办。另据曾任上海三井洋行丝楼买办的朱书绅回忆资料:三井进口棉布部分没有买办,而是以投标方式买卖。但在进口糖和出口丝、废花等部门都有买办。1912—1924年丝楼买办朱彦卿、金仰荪,1925年朱、金二人相继去世后,即由朱书绅继任。 这说明,三井所谓取消买办,如果不是一开始就未彻底取消,就是后来又有反复。

  横滨正金银行上海分行取消买办后,对华商的汇票业务大受影响。初改给华人行员以手续费,以鼓励招徕,仍不满所欲,1924年乃在汇票买卖上恢复采用买办。英美烟公司实行行销制后,买办亦未完全废止,其上海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即有乌挺生等负责各项业务的买办十几人。美孚油公司实行经销制时,最初是在各地设分支机构,派洋员监督各代销店,“1918年以后,也改变了这种办法,在中国职员中培养了一批买办,逐渐接替一些支店和办事处的洋员”。

  在中国买办制的研究中,国外学者有人提出“凋落期”的概念。有人认为1900年起,中国对外贸易形势发生变化,把持华洋贸易中介的买办地位随即开始逐步下降。另有人认为,1913年以后,中国新式银行大量兴起,有可能取代对华商的信用保证,到1920年前后开始流行废除买办的风气,因把买办制度的凋落期定为1913—1920年。

  这两种买办“凋落期”的概念,似属都不恰当。如我们在前一目所述,甲午战争后迄1920年,乃是买办势力增长的时期。买办人数的增加远大于进出口贸易额的增加,这期间买办的总收入也远远大于甲午战争前的总收入,尤其是拥资百万的大买办迭起,为数不下数十人,非甲午战前可比。买办的社会地位亦有增进,特别是在立宪运动和各地商会、商团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从整个买办阶层来说,决非“凋落”。买办制度,确是有所变革,但在本期内尚属局部的、试验性的。从下文并可得知,其中有些改革只是形式上的,或有名无实,不足以影响买办势力的增长。事实上,最有实力的一些大洋行,一直是保持着原来的买办制度,直到企业结束。

  不过,买办制度也和历史上其他经济现象一样,有它产生、发展和衰亡的过程。买办势力的衰落,大体是1920年以后。这不只是由于买办制度的变革,或者说主要不在于买办制度的变革,而在于买办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它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势力的相对降低。这个过程大体自1919年五四运动起,历经五卅运动和1924—1927年的大革命运动。这期间,一方面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觉悟提高,爱国运动高涨,买办受到群众批判和谴责,他们的社会势力急剧下降。另一方面是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和本国银行业有了发展,大资本集团兴起,而对外贸易额相对稳定,华商外贸业开始直接做海外经营,买办阶层的经济地位相对地减弱,在社会中已不像过去那样令人瞩目了。事实上,这时候洋行之改革买办制度,特别是像改称“华经理”之类,也多半是由于买办声名狼藉引起的。买办本身也受到启迪,如上海三菱银行买办胡筠鸾就是在1925年五卅惨案后辞去了买办;沈燮臣在1923年就任美最时洋行、捷成洋行买办时就提出条件:“必须以华经理名义就职”;1928年,虞洽卿在任上海荷兰银行买办25周年纪念会上也迳改称“任华经理二十五周年”。大买办投资工商为转入实业家行列者日多,买办阶层本身也日趋分化。

  三  变革买办制度的几种形式

  在变革买办制度的过程中,出现了种种做法,大体可归纳为四种形式,即高级职责制、经销制、代购制、合伙制。

  1、高级职员制

  即取消买办名义,雇用中国人为外商企业的高级职员。有的以中国人为副经理(亦称华经理)或华帐房主任,有的雇中国人为总稽核、会计主任、业务科长、大写等。

  把买办改为华经理的,以英商为多。这种情况多属买办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活动能力,任职多年,双方关系比较融洽。

  这类经理,有的是名符其实,取消保证金、佣金等买办制内容,改为单纯雇聘性质的薪金制高级职员,但比较少见。相当多的是改头换面,比之买办制并无多少实质变更。如在1920年前后,历任上海茂生洋行(American Trading Co.)、美最时洋行、捷成洋行买办的沈燮臣,改任经理之后,仍然是“担保5万两,进出口取佣0.5—1%,遇有倒帐,华经理赔偿25%”。国外研究中国买办的著作中,强调英商怡和、汇丰、太古、新老沙逊等改买办制为经理制,其实也多属这类性质,只是对外变换了一个好听的名义。

  雇用华人充任外商中、高级职员的,以日商为多。三井物产会社废除买办时,“雇用华人任该公司与华商之折冲及调查信用并经理货币出纳之事”,横滨正金银行废除买办后,雇用中国人为出纳科副科长。第一次世界大战到1926年大革命前后,日商三井会社的何耿星、东棉洋行的董饮堂、阿郭市、洋行的徐才源、伊藤洋行的徐义方、江南洋行的胡学俭、上海纱厂的顾辅坛等,都是被外商雇用的跑街或高级职员。他们除工资之外,另按推销额付给佣金,一般棉纱约1%,棉布约1.5%左右,实际也是买办性质,只是风险责任有所不同。

  买办制改为华帐房主会制的新创的一种形式。1916年,天津美商大来洋行取消买办后,仍保留一个不同于过去买办间的华帐房,华帐房主任由原来买办意职员孙捷三升任。这种华帐房没有包干贴费,一切开支由洋帐房拨款,实报实销;人员多少,由洋帐房决定,他们与洋行的关系是单纯雇佣性质;除经理洋行业务外,不能再搞自营业务。这个华帐房实际等于是大来洋行的一个木材业务科。华帐房主任是薪金制,但洋商为了鼓励华籍职员积极经营,另按营业额给千之之五的佣金作为奖励,集体分配。据说改用这种办法之后,效果不错,以后新设的美商洋行,不少仿照办理。

  把买办改为高级职员,意味着原来的买办与外商之间兼有雇用与商业代理人的双重关系,改为单纯的雇佣关系。在这种制度下,高级职员、华帐房不得再从事独立商业经营,他们是一切活动都必须听从外商指挥,外商的佣金费用也大为节省。但是它也带来另外一方面的作用。计件工资性质的佣金制取消后,华籍职员的经营积极性也随之降低,商品流通时间延长。经营信贷的外国银行,业务下降,门庭冷落。因之,有些外商企业在取消买办制而使业务受到影响时,或则部分地恢复买办,佣金制;或则在固定薪金之外,再辅之以低率佣金。而更多地是如前所说,改称华经理作为适应潮流的一种名义上的变更,实际仍是买办制。

  2、经销制

  也叫地区包销制,就是把市场划分为大小若干地区,每一地区物色一个总代理商家,包销公司的产品。然后再与下一级的经销商、批发商、零售商等,建立销售关系,组成网状销售系统。在华外商实行经销制是在20世纪初开始的。中国商家根据包销数量交付一[定的保证金,并按销售数额取得一定比例的佣金,不发生商品所有权的转移,所以它还是代理中间商性质。

  实行经销制的外商企业,已不是作为进出口中介或代理的商行,而主要是在19世纪末或20世纪初进入中国的国际性托拉斯组织的分支机构。它的特点是产销结合,商品种类比较简单划一。如经营煤油的美孚亚细亚、德士古三大公司,经营纸烟的英美烟公司,经营肥皂的利华兄弟托拉斯的中国肥皂公司(Lever Brothers,China,Ltd.)等。这些公司都先后在中国物色了一批中国商人,建立起地区推销网,在很大程度上垄断了中国市场。下面以美孚油公司和英美烟公司为例,分别考察一下它们在华建立推销网的情况。

  美孚石油公司是美国石油业的垄断组织,也是国际上最大的石油托拉斯之一,属洛克菲勒财团。1870年由约·戴·洛克菲勒(John Davison Rockeffeller)创办。最初它的油输入中国,还是委托外商洋行经手转售给华商。1894年美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1906年开始与华商建立经销关系,实行直接推销制。旋建总公司于上海(亦称总管理处),并逐步在上海、南京、天津、青岛、汉口、广州设立6个区分公司,在苏州、杭州、九江、长沙等中等城市设立20来个公司,形成一套几乎遍布全国的直属推销机构,其组织系统略如图5—15。

  美孚油公司在各分支公司以下,即为各级代销华商,包括地区总代销商,县城、大集镇代销商,总计全国约500多个。县、镇代销商再与基层零售商订约,建立业务推销关系。通过这种网状销售组织,遂使美孚油深入全国城乡各地。1914年,美孚油公司协理皮米斯称:“赖公司代理经营之力,虽穷乡僻野向不知煤油为何物者,今亦无不需用吾人之产品”,“自1906年起,吾人与大小华商及公司所派在华之经售者所为之交易,已达美金100万元。

图5—15 美孚油公司在华组织系统

资料来源:《美孚油公司调查材料》,陈真等:《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1961年版第327页。

  美孚在内地的代销商,县、镇、基层多选择酱园、洋纱号、米行、杂货店等充任。因为这些行店比较有本钱,拥有栈房场地,多为地主阶级开设,有田地契作保,而且在当地可取得封建势力的保护。高一级的地区总代销商,更多是挑选那些与帝国主义、军阀、官僚等有关系的富商。孔祥熙的祥记公司即包销山西全省美孚煤油(另有材料说他“包销美孚火油为华北经理”)

  总、分销店订约时,按美孚规定的金额押保,于签订合同时存入美孚公司,公司给予6—8%的周息。公司在代销店所在地区运储可供几个月乃至一年的销售量,代销店每半月或一月向分支公司报销一次。所售货款在半个月内汇达公司的可得1%的奖金。代销佣金总代销店为2—2.5%,分销店3—3.5%,公司另按销售量发给开支津贴和漏耗津贴,以及实报实销的电服、电话、汇费、文具等费用,年终按销售实绩付给奖金。遇有水灾、火灾,代销店不负赔偿之责。代销店的义务是:不得经营其他洋行同类商品;做好煤油的储存保管;经营销售量不低于美孚油在其经营区域内市场上的历年平均百分比。

  英美烟公司是由美国烟草公司(American Tobacco Co.)和英国资本的帝国烟草公司(Imperial Tobacco Co.)于1902年合并组成。原来英美资本在华的纸烟生产和销售机构美国纸烟公司(American Cigarette Co.1905年后改称大英烟公司)、公发英行(Rex & Co.)、老晋隆洋行(Mustard & Co.)等,即统归英美烟公司管理或控制,在中国纸烟市场上具有了垄断地位。它的纸烟开始委托老晋隆洋行、公发英行代理推销,1905年授权新成立的老晋隆洋行为上海及附近地区的独家经销商。后来它又在全国建立起一整套直属推销系统和华商经销体系,老晋隆洋行才改营其他进出口业务。

  英美烟公司的销售,是按业务区域建立销售管理系统,业务区域的划分,大体与行政区域一致。全国分为5个部(约略相当于现在的大区),部下设区公司(相当于省一级),区下设段办事处(相当于专区一级),段下再设分段(相当于县一级),组成一个全国销售网。部、区、段数字,屡有变动。 1923年的销售组织系统,略如图5—16。

  与英美烟公司直属销售机构并存的,还有一个华商经销系统。这类经销商,在上海称大同行(大批发商)、小同行(二批发),在内陆城镇称大经理(也叫大经销商,受公司的段管辖),小经理(也叫小经销商,从大经销商进货,向零售商和摊贩转批供应)。其中大同行、大经理同英美烟公司签约经销,受其控制;小同行、小经理独立经营,不受公司直接控制,却是英美烟深入基层的重要环节。据1923年的一项列名统计资料,全国共各类代理商64家,在近百个地区设肆经营,(这项统计可能有遗漏,据以后另外的统计,数字远较此为大)。

  为了保证英美烟的货源供应,控制价格,英美烟公司还在全国范围建立有一套仓库系统,其中包括设在通商口岸的公司仓库;设在非条约商埠重要交通城镇的公司仓库,设在一般城镇的仓库。后者多由大经理兼营代管,习惯上称作“15甲级”(英美烟公司契约编号)仓库,兼管的大经理,有的资料即称作“15甲级经销人”。大经理代管的仓库,按规定交付保证金,并收取栈租。

  1918年以后,英美烟公司与上海大同行郑伯昭合组永泰和公司(详后),实行独家包牌经销制取得成功,这时它愈益觉得“与其自己承担营业上的风险从事销售,不如付出若干佣金委托华商代销,效率要高得多”。因之它又在一些省已建立了督销制。“督销”实际上是相当于英美烟公司的部、区业务区域的华人独家经销商。有的是以公司名义,如山西、河北两省的销售机构三和烟公司,四川的南跃公司;有的是以个人名义,如北方区督销王者香(长期担任北平市纸烟公会主席)。据统计,全国先后建立督销共12个,其中以公司名义组成的7个,以个人名义出面的5个。

  督销一般不直接经营业务,而是从所辖地区的总销售额中取得1%的佣金。它的任务是:推荐辖区的大小经理;负责开展本地区销售业务;大小经理所需货物的品种、数量,由督销向公司提出申请;发生呆帐损失由督销负责赔偿。各督销名义上是独立经营,实际上由公司派去顾问协助,进行监督,成为督销的太上皇。

  各地的大经理和上海的大同行,都同英美烟公司直接订约,负责销售。公司对这类大批发商一般是给予5%左右的优厚佣金(大经理再以2%左右分给小经理),同时他们承担义务,执行公司有关销售牌号、价格、进销地区范围的规定,最重要的是不准经营英美烟公司以外其他厂商出产的香烟。

  随着各级经销华商的建立和健全,英美烟的推销更多的由华商出面,公司相应收缩直接经营的销售业务。原来段办事处一级机构不再直接经营业务,转为主要搜集业务情报和对会敌牌等工作,其负责人也大部分改委华人担任,外籍洋员退居幕后控制。

  在经销制度下,一批批华商力量被调动起来,其中有原来老晋隆洋行买办,如上海的徐叔眉、蔡福龄;有英美烟公司的职员,如冀东地区的李文仲;有几十年历史的旧商号,如天津的玉盛和;还有在英美烟公司扶植下由烟栈商新组成的公司,如由崔尊三、龚和轩组成的三和烟公司等。

  借助经销制,英美烟公司的销售额增长极快。1902年公司成立时销售额为12,682箱(5万支装),1910年已增至105,548箱,1920年为340419箱,1924年达634,624箱高峰。这时,英美烟在全国卷烟销售额中约占三分之二,居于垄断地位;而且深入内地边陲,“北至俄边,西至藏界”。1925—1928年受“五卅”抵货运动及大革命影响,英美烟的销售额下降到50余万箱,惟1929年印行恢复,1930年达877,905箱。

图5—16 英美烟公司在华销售系统

资料来源: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1957年版第220页。

  销量的增长,使英美烟公司获得了高额利润。1902—1920年实际利润估算累计为11,494万元,同期实际资本额增长为7,209元,比1902年资本额21万元增长342倍。与此同时,经销商也获得了一笔可观的佣金收入。据典型资料,内地一个大经理每年收入约数千元,上海的大同行约万元,一个督销每年收入更高达10万元。

  从以上美孚油公司与英美烟公司实行的经销制度中可以看出,经销制实际是原来兼有雇佣与代理商两重性质的买办制度,向代理商一级的发展。有些经销店的负责人、股东等,本身就是由洋行买办转化而来,他们正好是同买办变成洋行职员的发展方向背道而弛。经销商向外商企业预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现金或不动产),其报酬形式,除某些基层外,基本是按销售数量付给一定比例的佣金,是一种单纯的商业代理关系。外商企业赋予它以地区垄断和品种垄断(如纸烟、颜料、煤油的“包牌”代销)的特权,独家经销,因之它与外商有更为密切的经济联系和依赖性。在这种制度下,外商企业培植和利用的不再是少数买办个人,而是自上而下的一整套商业组织。其中居于重要地位的是那些高层经销商,专业批发,积极开拓市场,实际上等于是外商经营机构的扩大和延伸。

  3、代购制

  或称直接代购制,即不一定经过买办,而由外商企业与经营出口商品贸易的、具有一定垄断性的少数中国商家直接交易,预先定购,在资金融通方面给以支持,按收购数额付给佣金或其他形式的报酬。

  20世纪初新兴的桐油、猪鬃等出口贸易业,不少是采用替外国料行直接代购的形式。例如汉口1920年代开设的义瑞行,替美商施美洋行(Smith Co.Werner G.)代购桐油,双方合约规定,施美洋行供给购油所需资金,并负担提炼、储运等一切费用;义瑞行按收购量收取佣金,汉口买油1%,内地买油3%;义瑞行收购的桐油保证不卖给其他外商,施美洋行也不再向其他中国商家买桐油。这种办法,很有点象替进口洋行独家经销的“独家代销制”。施美洋行在华各地无分支机构,也不设买办,与瑞行订约系由汉口英籍传教士陶维持的撮合,以后即聘陶为驻汉代表,监督经营。

  义瑞行为了取得外商信任,积极开展业务,先后在川、鄂、湘十几个桐油产区和集散地设庄,建立起一个庞大的收购组织。它以亦中亦洋两套名义进行活动,在税收、运输等方面利用帝国主义特权庇护,终于击败国内外对手,基本垄断了桐油输美贸易,营业额占到输美桐油总值的40—50%。

  20世纪初,在蛋品、食用油类等出口商品贸易行业,开始出现少数华商垄断市场趋势,它也为洋行实行代购制提供了方便条件。如重要土产集散地汉口,即有所谓“八大油行”、“八大蛋行”等大商户,“八大蛋行”还共同组成了同和公司。经营蛋品出口的汉口最大三家洋行,即美最时、安利英、礼和洋的进货,几乎全部由它包下来。同和公司掌握当地蛋品市场业务量的三分之一,每天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议定价格,作为交货结算标准,当时称作“同和牌价”。洋行因出口蛋品有利,把过去零星收购改为整批进货,预先定购。

  传统的生丝出口,这时期由于厂丝出口比重迅增,贸易方式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原来洋行以出口土丝为主,土丝的流转环节十分复杂,洋行的丝楼买办具有重要作用,收入亦极丰厚。丝厂集中在城市生产(这时无锡成为新兴的厂丝生产地),比较容易掌握货源,上海有的洋行并向丝厂提供贷款。这时期上海洋行的收购厂丝,一般是由大班与中介丝厂生意的丝号通事直接洽谈。有些日、美、洋行迳行取消了买办,英商等保留买办的,也多不参与生丝的买卖业务,只做行内帐目、银钱和管理丝栈、摇丝间等工作。如怡和洋行买办李星槎即只管事务工作,瑞士商联纳洋行买办徐尧臣主管检查丝的质量,这种不参与收购业务的买办,“一般只赚薪水,没有佣金收入。”

  以上几种代购制内容不尽相同,但都有别于原来买办的代购出口物资,因为他们已是独立经营,与洋行不存在雇佣关系。另一方面,他们也不同于一般从事出口商品贸易的行栈商人,因为他们与洋行的关系比较固定,常享受资金支援和某些特权庇护,在所营商品的出口上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这些方面他们与上述经销制有近似之处,不过是购销两个不同侧面的表现。

  4、合伙制

  即由外商企业和中国商人共同投资,组成合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尤其是中日合资企业,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颇有发展,我们在上述分析外国在华投资的资本来源中已加论述。那种合资企业大半是外商假借合资之名以取得采矿执照,或者是单纯利用华商资金,实际是由外国人经营管理,华股无权过问。这里所说的合伙制,不同于前述合资企业,是专指在进出口贸易上由买办投资,作为补充买办制或代替买办制的一种形式。下面举数例来说明这种形式。

  雍剑秋擅长英、德文,原为德商礼和洋行、捷成洋地的军火买办。1918年,中国对德宣战,德国洋行停业,而雍剑秋已积有几百万元存款。战后德商德义洋行谋复业,但无资本,找到有过业务关系的雍剑波,他允诺投资20万两银子,重大生意还可用他银行存款作保,条件是年终利润,分红一半。他从这家洋行每年分红约10万元,一直分了十几年。他在德义洋行不担任职务,但重大事项均须取决于他。

  刘鸿生1911年担任开滦矿务局买办。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开滦煤矿运输船只被英政府征用,由刘租用中国船只将煤运至上海出售,获得巨利。这个时期,他在南通、江阴、苏州、镇江、南京、芜湖等地,独资或与人合伙开设了许多煤号和码头、煤栈,作为开滦煤的分销储运机构;并且同上海大煤号义泰兴合作,大力开展推销业务,使开滦在上海销量由1909年的14万吨,增至1924年的97万吨。1924年,开滦矿务局更同刘鸿生成立合资公司,定名为开滦售品处,双方各出资20万元(实际上刘名下股份是与义泰兴煤号各出一半),由刘全面负责。这个售品处,负责上海、宁波及长江下游直到九江的广大地工内开滦煤的销售业务(不包括外商用户)。合约规定,利润由双方平分。这个合资公司一直延续了15年之久。刘鸿生这时虽仍保留买办的名义,实际已是独立经销开滦煤并经营自己的许多实业了。

  郑伯昭,广东人,原为上海永泰栈的合伙人、经理,他1902年起即经销英美烟公司的纸烟,很快成为畅销货。1917年底与英美烟公司签订合同,独家经销大英牌纸烟(合同原文附后)。1919年自设永泰和烟行。1921年改为中英合资的永泰和烟草公司,股本100万元,英美烟公司占51%,郑伯昭等占49%。公司董事6人,华洋各半。郑任董事长兼经理,英美烟公司派柏思德任副董事长。永泰和公司是个独立组织,但商品、资金信贷、会计帐目都由英美烟公司直接控制,它自己甚至没有独立会计部。

  永泰和经销大英烟,每箱给予4元的服务费(以后品种增加,改按销售额给予比例佣金),是以不得经营其他公司产品为条件,同时必须执行公司规定的销售价格。永泰和可在全国组织自己的销售系统,英美烟公司在资金信贷方面给予支持,同时给各级经销商以不同比例的折扣,照1919年双方的协议,英美烟公司给予区经销商折扣为1%,大经销商和小经销为4.5%,另给郑伯昭本人2%,(折扣比例以后又有变动和减少)。以上这一套办法就是英美烟公司所说的“外国公司将其一部分基本业务委托中国企业经营的头一个重大试验”。

  这个试验取得了成功。20年代英美烟公司每的推销纸烟数十万箱,约三分之一左右是通过永泰和推销的。永泰和建立全国范围的推销网,各大城市有40个推销据点,其中大的设段经理,小的设驻员,再联系下一级的经销商。例如,永泰和只在浙江就设立有湖州、杭州、宁波、温州、嘉兴、屯溪、兰奚谷7个分公司,以下再有各县镇将近40个经销商。郑伯昭姓郑,但英国烟公司洋和总称他为“密斯特永泰”,说明他们看重的不是郑本人,而是永泰和的一套推销机构。郑伯昭也因此成为巨富,并成为上海房地产大亨。

  英美烟公司有自己的推销网,为什么又要扶持和利用永泰和这一套销售组织呢?其原因,一是节约费用。英美烟公司上层推销机构中,雇用一般外籍人员,通常月薪要五六百乃至上千元,而且有些还要免费供应住宅、家具等;永泰和一般职工月薪只二三十元,而且毫无福利可言。再是,英美烟公司选择经销商,规定要几万元资金,专营铺面,赊销要2家铺保等,结果选定的多是各地土豪劣绅等开设的商店,这些商店对推销纸烟的积极性并不很高。永泰和则是充分利用中国旧式商业的一套作法,不强调本身条件,凭信用给方便,赊销也只要一家铺保,主要看销货实绩,结果选中的都是些有销烟经验和能力的商人。而且永泰和还采用各种刺激办法,如“超额累进佣金制”,稳定经销关系不轻易变动等,鼓励那些经销商积极卖力。上海、江浙地区,英美烟公司的上海部与永泰和同一辖售同级级烟比较,几次结果总是永泰和遥遥领先,所以后来英美烟公司干脆把上海部撤掉,这一地区各种牌号纸烟统一交给永泰和独家经营。

  以上是进入20世纪后,变革买办制度的几种主要形式。还有少数买办,离任后利用原来与洋行的关系,再次变为市场上的掮客、经纪人(较原来买办取佣为低),但已不起重要作用。

  :1917年英美烟公司与郑伯昭签订的经销合同

  1917年11月23日纽约英美烟公司董事唐默思致郑伯昭函:

  自1917年1月1日起,以15年为期,本公司继续委任台端为中国“大英牌”香烟的独家经销。其条件:台端在上述期间,除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外,不得出售任何其他公司的产品。在上述期间内,如情况需要,经本公司决定,得随时取消本合约。取消时,本公司按照合约失效前的12个月内你在中国销售的“大英雄”香为箱数,每箱付给你4元的金额。该款与你已获的利润无关。

  在上述条件下,你同意在任何时候,一经本公司书面通知,即组织一个以永泰和公司为名的公司,并将你在中国的业务(包括推销“大英牌”香烟的合约在内)转让予该公司。本公司得承受该公司股本额的51%,你将承受该公司股本额的49%。股本应以现金付清。该公司将与你订一合同,规定你在经理该公司的业务时,该公司应从它的纯利中,在向股东分配利之前,按每月所销“大英牌”香烟箱数付给你每箱不超过4元的服务费。

  本合约中所用“元”字系指目前上海当地的货币,所用“箱”字系指5万支装箱。

  以上合约于1917年11月23日接受。

  郑伯昭签字

  (住纽约范德比尔特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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