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中期关于漕粮加赋的三次政策辩论

  【内容提要】清代嘉、道两朝江南有漕省份传统漕运体制的危机达于极点,漕粮应否在原额基点上加赋引起朝廷内部争议,“不加赋”的祖制虽一再受到挑战,却未被突破。咸丰以降,大故迭起,中国面临数千年未遇之变局,有漕省份相继更改漕务章程,原来恪守的“不加赋”祖制被打开缺口,鉴于完全依赖河运的漕运旧制支离破碎且已难照旧复原,胡林翼、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等地方督抚推行“穷变通久”之策,重建漕运新制,而部分言官祭出祖制法宝已黯然失去昔日法力。数十年间,世间百态和人们的观感竟发生如此大的改变,令人感慨太平军兴前后社会变迁之巨。

  【关 键 词】清中期 “不加赋” 漕粮加赋 “八折收漕” 漕务改章

  【作者简介】晏爱红,厦门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讲师。

  “不加赋”作为清朝皇帝遵行的祖训,是从清初定鼎燕京、取代明朝统治开始逐渐形成的。康雍乾三朝皇帝对“不加赋”祖训可谓凛然恪守,地方大吏与在朝大臣也不敢轻言加赋。嘉、道以来,随着社会经济变动的加剧,漕粮应否在原额基点上加赋最先引起统治集团内部的争议。不过,嘉、道两朝50年间谨循法则、敬守成宪的保守氛围极其浓厚,“不加赋”祖制虽一再受到挑战却并未被突破。咸丰以降,大故迭起,中国面临数千年未遇之变局,有漕省份相继更改钱(即钱粮,指地丁)漕章程,二百年来恪守的“不加赋”祖制被打开缺口,虽有个别言官仍在大声疾呼恪遵祖制,但并不能改变有漕各省加赋的大势。这中间因漕粮加赋引发三次政策辩论,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传统体制正处于深刻变革之中,大势所趋,即使最神圣的“不加赋”祖制也不能照旧维持下去。

  一、嘉庆与漕运总督蒋兆奎关于加赋的辩论

  嘉庆四年(1799)七月,亲政伊始的嘉庆即针对日渐严重的漕运积弊,通谕有漕各省督抚严禁州县浮收、旗丁勒索及沿漕各衙门需索陋规,并明示彻底肃清漕政的决心:“倘此次通谕之后,仍敢复蹈前辙,一经发觉,朕惟有执法从事,决不姑贷!”①漕运总督蒋兆奎却认为,即使彻底清漕,运粮旗丁仍入不敷出,原因是承平百年,“生齿日繁,诸物昂贵”,即以过闸而论,帮船雇觅短纤人夫,从前每里一二文钱,今则五六七文钱不等;加以本船头舵水手人工,本丁、副丁盘费,沿途盐菜柴煤,又有舱船工料修理,蓬桅铺仓席竹锚缆器具,所费实多,应得之项委不敷用。随于当年八月奏请设法另行津贴旗丁,建议明定章程,“于州县浮收漕米内划出一斗,津帖旗丁运费”。②

  州县帮贴旗丁的津贴,就其性质而言,是私相授受的相沿陋规,无涉国家正赋;若经督抚奏请、皇帝降旨允准,则是背离祖制、有损朝廷形象的额外加派。因此,嘉庆明发谕旨申饬蒋兆奎:“此新增一斗之粮著为定额,与加赋何异?其事断不可行!”③十月,再降明旨斥责两江总督费淳加增津贴银米的建议与蒋兆奎名虽异而实则同,“是非加赋而何”?④

  但蒋兆奎仍以旗丁运费入不敷出,再三再四上折申辩,同时,坚辞漕运总督,请皇上另简贤员更替。⑤嘉庆遂再降明旨,严斥蒋“其意总在加赋、借帑,坚持己见,执拗不回”,而且竟敢“忿激求去,效明季挂冠之状”⑥。不过,有些话在明发谕旨中还不便明说,皇帝就以朱批形式与蒋兆奎继续论辩。蒋折称:“譬如医病,然病势颇重而药力甚微”,指的是漕运弊端积重难返,皇上“调剂”旗丁,不过“每载米一石,议给米二升”以及多带南北土宜,免其上税之类,力度太小。嘉庆在此句旁批谕:“加赋之病大,旗丁疲乏之病小,朕先医其大者。”⑦这句随手朱批可能更真实地透露出嘉庆处理此事时内心深处的思考:“不加赋”是培养大清国脉、稳定社会的根本方针,不容丝毫动摇,比较而言,旗丁生计困乏之类不过小病而已。

  嘉庆四年十二月初九日蒋兆奎被解职,⑧屈指算来,他的出任漕运总督还不满十个月。蒋兆奎在漕言漕,为运粮旗丁的利益舍官抗争,这对一个有良知的大臣并不难做到;难能可贵的是,他对旗丁生计艰难根源的探讨实际上已经触及清中叶以来以人口膨胀、物价持续上涨为主要特征的严重社会问题与僵化的传统财政经制之间深层次的矛盾:“旗丁所得之项,皆定自数十年百余年之前,现在生齿日繁,诸物昂贵数倍于前,以数十年百余年前之价买现在之物,断不敷用,此大势皆然也。”⑨嘉庆却不愿也不敢正视这一“大势”,他在谕旨中反诘蒋兆奎:“若谓时值物价较昂,则又不独旗丁为然,如各官俸廉、兵丁粮饷概因物贵议加,有是理乎?”⑩可见,嘉庆并非全然不了解物价持续增长对社会、经济、财政乃至吏治的全面冲击,但他考虑的是如何守成,如何维持固有体制,他没有决心也没有魄力对祖制有所变通。蒋兆奎与嘉庆分歧的焦点正在于此,前者主张因时变通,后者坚持谨守成宪。本来,蒋兆奎的变通不过是对漕运体制的局部修补而已,但嘉庆从一开始就粗暴地断定此举无异“加赋”,并很快关上了深入讨论下去的大门。随着蒋兆奎的解职,朝廷错失了一次因应时变、调整大政方针的可贵时机。

  二、嘉道之际关于“八折收漕”的政策辩论

  折扣征漕,是清代州县浮收一种手段。所谓“八折收漕”,即粮户交纳漕粮一石,只准作八斗,如是,每石漕粮要多交二斗五升。州县折扣收漕,有干律例,但屡禁不止。康熙中期已有州县“收米一石止作七八斗”(11)的记载,输漕大省江苏更甚,“有司收漕粮,以脚费为名,率一斗准作六、七升”。(12)不过,六七折收漕也好,七八折收漕也好,毕竟都是州县官吏串通一气、见不得天日的浮收陋规,长期以来并未有地方大吏公然提出折扣收漕的奏请;有之,自阿林保、蒋攸铦“八折收漕”始。

  嘉庆十四年(1809)九月初三日,两江总督阿林保、江苏巡抚蒋攸铦履任之始即联衔奏请更定漕务章程,而赫然列在第一款的就是:“应请于将届开漕之先,由藩司、粮道督同该管知府察看秋收光景,酌定斛面若干,总不得过八折之数”。(13)他们为什么敢于提出在漕粮岁额基数上加赋25%的“八折收漕”呢?原来阿林保事先已将“概收八折,拟即出示晓谕”面奏过,嘉庆当时并未表示异议。(14)不料,嘉庆始允而终悔,十月二十三日命军机大臣传谕两江总督阿林保和新任江苏巡抚章煦(蒋攸铦已改调浙江巡抚)收回成命,廷寄的口吻十分严厉:“将来该省民人有将该督折收告示揭粘呈控者,朕当执法惩治,断不因该督等陈奏在先少从宽贷也。”(15)

  无论如何,经过此次阿林保、蒋攸铦奏请激起的一番波折,终嘉庆之世,“八折收漕”之类的呼声至少在封疆大吏中销声匿迹了。

  嘉庆二十五年(1820)七月,嘉庆皇帝在避暑山庄猝然去世,道光即位不久即命有漕省份各督抚及漕运总督等“通盘筹画”如何裁革沿漕陋规、查禁旗丁“帮费”及限制州县浮收。(16)两江总督孙玉庭、漕运总督成龄于当年十一月联衔具折复奏,主张州县津贴旗丁的帮费不能遽裁,但须有所限制;沿途陋规不能尽革,但应酌减一半;州县浮收不能尽去,但必须订立章程加以限制。具体的措施是“仿照阿霖保、蒋攸铦两臣原议,酌立限制之数办理”,旗丁帮费如苏松粮道属下,分别限制在每石漕粮津贴旗丁银二钱至五钱这一幅度;漕运沿途上下衙门一切旧有陋规酌量裁减一半;而最主要的是希望皇帝降旨允准“八折收漕”,既限制州县私下恣意浮收勒折,又使州县有余资帮贴旗丁运费。孙玉庭等认为,切实落实这三项环环相扣的措施,将来徐图清理漕弊或许还有希望。(17)

  十二月初六日道光降旨均照所请行,上谕允准“州县收漕,照每石余米二斗五升,无分绅民,概定八折收纳”。(18)皇帝降旨批准漕粮加赋25%,这在清朝近180年历史上尚属首次。

  孙玉庭等系密奏,道光上谕也是廷寄上谕,但浙江首先闻风跟进,旋即奉旨照准。(19)当年三月和四月,江西、湖北“八折收漕”的奏请也先后得到道光降旨允准。(20)湖南则以为“八折收漕”犹不敷州县各项开销之需,正在酝酿奏请皇上特准其“七折收漕”。有漕省份漕粮加赋25%看来似成定局,但就在这关键时刻,形势开始出现了逆转。

  第一个对两江总督孙玉庭等“八折收漕”方案提出质疑的是户部侍郎姚文田。道光元年(1821)五月十五日他以“敬陈东南漕务情形”为由具折上奏。姚文田认为,江浙等省正在推行的“八折收漕”等措施也未必限制得住州县变本加厉的浮收和旗丁不断增加的勒索,更严重的是,民间如果坚执“八折收漕”以抗拒官府滥征,恰恰会助长小民犯上之风,“其于纲纪法度所关实为匪浅”(21)。

  继姚文田之后,御史王家相于六月十五日具折奏陈“八折收漕有十不可者十事”,这件约四千五六百字的长折指名道姓抨击孙玉庭等方案,且不从政策有无实效立论,而是首先引述嘉庆四年“仁宗睿皇帝”(嘉庆)斥责蒋兆奎“谬执己见,意在加赋”及嘉庆十四年收回“八折收漕”成命两通“圣谕”,然后从坚守祖制立论,指出“爱民为本朝家法,而加赋非所以爱民”,一旦允准孙玉庭之奏,势必“害在闾阎,利归丁弁,州县得卸浮收之罪,皇上独受加赋之名。”(22)

  三天后,侍郎汤金钊又针对“八折收漕”奏陈“漕务弊端非定以八折所能有济”。这件奏折强调“八折收漕”既毫无实济,又“徒为圣朝开加赋之端”:“康熙年间奉‘永不加赋’明诏,是诚培养国脉、我大清亿万载无穷之至计也,钦遵勿替,至今百十余年”。(23)道光仍命发交孙玉庭等大吏阅看并筹以善策,谕旨中有“恐八折收漕虽有限制之名,仍无限制之实,使朝廷空被加征之名,于事毫无实济”之句,(24)表明道光开始认真掂量允准“八折收漕”的严重性。

  六月十九日湖广总督陈若霖等以“江苏所定八折之数,该省(指湖南)尚不敷办运,请以七折征收”,道光没再允准,理由很简单:“若如所议,恐不免又有浮言。”(25)谕旨中说“又有浮言”,表明至少在道光元年春夏间孙玉庭奏折内容以及有关江南“八折收漕”浮言已广为传布,这对道光的决策带来巨大舆论压力。翌日,人事调动谕旨宣布:“命漕运总督成龄来京。以安徽巡抚李鸿宾为漕运总督。”(26)成龄与江浙督抚联衔奏请,力主“八折收漕”,而江南有漕六省中唯一没有跟进的只有安徽省。李鸿宾与成龄的进退,预示漕政将有重大变动。

  不过道光还是没有最后下定决心。六月二十三日他特召来为皇子时的师傅汪廷珍“垂询漕运事宜”,如何回答不得而知,但两天后汪廷珍又将嘉庆亲政之初清漕谕旨缮录进呈,同时具折奏陈:“伏愿我皇上谨守成宪,摒绝莠言,倘中外臣工复有拾蒋兆奎之故智妄希尝试者,仰祈乾断,一概摒弃不准,或已有成命,不妨收回。仍即布告天下以永不加赋之意,如有借端多收颗粒者,立即严惩不贷”,他特别提醒皇上警惕有人“妄思变乱旧制,以致害及闾阎,怨归皇上”。(27)

  先已动摇不定的道光,经昔日师傅的指点,终于决策收回“八折收漕”成命,于接阅汪廷珍奏折的当天(六月二十五日),即明发谕旨,申明漕粮岁有定额,何容更定科则,轻改旧章?谕中特意表白:“朕清厘漕务,其意本为恤民,天庾并无升斗之益,谅天下臣民所共悉,不可使上被加赋之名,而下无利民之实也。”(28)算是委婉地承认此前谕准孙玉庭等“八折收漕”的失误。

  嘉道之际,围绕“八折收漕”在东南大吏与朝廷之间引发的两次争议,反映出面临严重危机的漕运体制的已不能照旧维持下去了。清初因袭明代漕运旧制而略加损益,至嘉道之际已近两百年之久,其积弊既深且重者,旗丁勒索州县津贴、沿漕衙门勒索旗丁陋规之外,莫过于漕粮浮收勒折,虽经嘉庆以来三令五申,厉行禁止,但伴随着每一次清漕的是州县浮收勒折的节节攀升。嘉庆中期以后,“州县浮收有加五六之多”(每石加五斗、六斗),(29)道光年间,“浮收者或至二三石以上,勒折者或至七八两之多”。(30)江南闹漕之案迭起,挺身京控者大半为漕,加以吏治腐败、司法黑暗,东南富庶之区民情汹汹以待天下之变。对此,上层统治集团可谓了然于胸,(31)蒋攸铦、孙玉庭等东南大吏提出“八折收漕”的方案未必是根治漕运痼疾的灵丹妙药,但其合理之处在于,与其听任州县恣意浮收,不如正视“人工倍繁,物价昂贵”(32),运粮旗丁用度实属不敷的现实,明定章程,州县收漕以八折为限,即把州县浮收陋规合法化为加赋25%。由此引发的争议在对立双方还未展开认真的政策辩论时,就迅速上升到是否恪遵祖训家法的高度,而不是从漕务积弊的实际出发来判断是非,决定弃取。其结果只能是,官书中空留着嘉、道两位皇帝“不加赋”虚名,而粮户独受浮收变本加厉的实祸。

  嘉、道50年的历史证明,统治集团已不能通过内部政策调整挽回江河日下的颓势,批判的武器显得苍白无力,只好诉诸太平天国的武器批判。

  三、咸同之际江西改章引发的政策辩论

  咸丰初年,太平军自广西北上,迅速席卷东南有漕省份,加以此前运道已因大水梗阻,至此河运漕粮陷于瘫痪。经户部议准,令漕粮折银解京,湖南、湖北、江西、安徽等省咸丰三年(1853)应征漕粮,各州县仍照旧征收,但计正米、耗米,1石折银1两3钱,解交部库。(33)在旧有的漕运体制业已支离破碎的背景下,湖南率先推出更改钱(钱粮,即地丁)漕旧章的方案,其他有漕省份亦相继改章。尽管各省章程各异,但都在痛减州县浮收同时,程度不同地直接增加漕粮赋额。

  湖南并无全省统一章程,而是通过有漕州县各自以官督绅办的形式完成的,咸丰五年(1855)秋,湘潭绅士周焕南第一个呈请“漕米折色照部议章程,每石纳银一两三钱,加纳银一两三钱帮军需,又加银四钱,帮县作费用”,巡抚骆秉章立即“准其照自定章程完纳”。随着湘潭章程的制定,该县本应按照部章每石漕粮额征的1.3两银自此提高至额征3两,实际加赋130%。长沙、善化、宁乡、益阳、衡阳、衡山等县钱漕较重者,皆呈请比照湘潭章程办理,也均获批准,加赋幅度与湘潭仿佛。(34)咸丰八年(1858),湖南改章两年半之后,骆秉章始向咸丰奏陈该省钱漕改章原委。咸丰批谕:“汝久任封疆,所陈皆历练有据之论”,(35)肯定了湖南改章。踵接其后,湖北巡抚胡林翼于咸丰七年(1857)开始漕务改章,“除部价一两三钱及州县余资若干外,其提存司道二库者,每石不满八钱”。(36)即使不计“州县余资”,湖北改章后粮户每石纳银约2两1钱,比部价1两3钱实际加派60%以上。咸丰对胡林翼的做法深为嘉许,在他奏陈改章折子上批谕:“汝能不顾情面,祛百年之积弊,甚为可嘉!”(37)随后两江总督曾国藩、江西巡抚沈葆桢主持的江西丁漕改章与湖南、湖北的各州县因俗立制不同,明确提出全省有漕州县不分等差,每石漕粮一律折收银1两9钱,比部定每石1两3钱增加约46%。(38)安徽改章经曾国藩核定,提存司道二库“以八钱上下为率”,“合之部价一两三钱,总不得满二两二钱”(39),加赋约69%。

  江西漕粮加赋幅度较之湖南、湖北、安徽尚属最低,且当时加赋打出筹集军饷旗号,亦无人加以深责。至同治九年(1870)十月,署刑部侍郎胡家玉开始发难,疏请敕下江西巡抚停止新章,恪遵旧例。(40)十二年(1873)四月,时任左都御史胡家玉再次奏请将江西省额外加征地丁银两永远裁革。(41)当年九月胡家玉针对江西巡抚刘坤一奏辩,(42)第三次上折,抓住其“漕折每石征银一两九钱,较一两三钱之部章,浮收已六钱”这一要害,指出其“显背列朝之圣训”,又援引道光初围绕“八折收漕”争论时汤金钊以“康熙中有永不加赋之诏,此大清亿万年培养国脉之至计”相争谏。针对刘坤一辩称“(江西)自定新章后,十余年来,民间裁减浮收不下千余万”,反唇相讥其“名为十年减千余万之浮收,实则每年加百数十万之赋额”,允准江西改章,必“致皇上受加赋之名,朝廷敛病民之怨,天下后世其谓之何!”(43)不难看出,胡家玉的理据、逻辑、用词以至口气,与道光初王家相、汪廷珍谏止“八折收漕”如出一辙。

  与嘉道之际孙玉庭等大吏一经言官等奏劾“加赋”立即缄口不同,刘坤一毫不示弱,反指胡家玉“徒有减赋之虚名,转贻浮勒之实患,于吏治民生大有关碍”,(44)又奏参胡家玉所谓江西加征钱粮,语多失实,并谓“胡家玉及其弟侄有田六七百亩,自咸丰初年至今二十余年银米丝毫未完”,又致书江西巡抚,干预原籍诸事,意存恫喝。(45)与嘉道之际“八折收漕”政策辩论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尽管言官接二连三排击江西改章加赋,户部却始终支持刘坤一,朝旨亦始终偏袒刘坤一。(46)从同治十二年争议再起到光绪四年(1878)奉旨江西丁漕章程“不宜徒事纷更,转滋流弊”,(47)围绕江西改章的政策辩论才最后收场。就在这几年间,胡家玉先因他事降二级调用,(48)随后以“致书本籍地方官”,“加恩”降五级调用,黯然淡出官场;刘坤一则一路升迁,由江西巡抚受命署理两江总督,旋擢两广总督,俨然朝廷东南保障。(49)

  光绪初身列“翰林四谏”的黄体芳对咸同之际鄂赣江浙等省钱漕更定章程给予高度评价:“伏查前湖北巡抚胡林翼奏定折漕,裁汰浮费,为粮道、州县明定赢余,从此漕弊一清,官民两利,文宗显皇帝(咸丰)手诏批答,谓其‘祛百年之积弊,甚属可嘉’;曾国藩督两江、沈葆桢抚江西时,核定钱漕,将通省陋规裁定,名曰‘公费’,州县用公牍分解,至今江西吏治肃清,上下称便;左宗棠督闽浙时,亦将闽省陋规裁定立案,近来安徽亦将各衙门陋规裁定,解司转发,通省匀分,名曰‘津贴’;阎敬铭抚山东时,力裁摊捐,宽留坐支,州县亏空遂少——此诸臣皆近日所称公忠体国、通达治体者也。”(50)同为变更漕法、加增漕赋,且对比之下,咸同之际胡林翼湖北改章加赋60%、曾国藩、沈葆桢江西改章加赋46%,较之嘉道之际蒋攸铦、孙玉庭奏请“八折收漕”加赋25%不啻倍蓰,为什么道光以前孙玉庭等被扣上了“变乱旧制”(51)这样吓人的大帽子,咸同之际加赋倡导实行者却备受皇帝嘉许和主流舆论美誉?

  首先是庙堂之上舆论风向的改变。清中期以后,在人口膨胀、物价持续上涨的冲击下,不独漕运,举凡盐法、铜政、钱法、河工、海运、仓储、营制等等通行百数十年的传统体制弊端丛集,有的已经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嘉庆、道光不是不明白要有所变通,也不是完全没有尝试过变通,但变通只能在“恪守旧章,去其太甚”(52)红线内,“勤修欲废之章程”,(53)正如道光训诫臣下时打的一个比喻:“譬如人家一所大房子,年深月久,不是东边倒塌,即是西边剥落,住房人随时粘补修理,自然一律整齐,若听任破坏,必至要动大工。”(54)这年深月久、东倒西歪的“大房子”不正是当时清朝的真实写照吗?“随时粘补修理”不正是对变通最生动的诠释吗?另一方面,这两位以“守成”自居的君主,对触动祖制的变革则深怀戒惧,嘉庆说“以祖宗之心为心,以祖宗之政为政,率由典常”,“成法不变不坏,屡更屡敝”,(55)“惟有谨守前人成法”,“断不可轻议更张,所谓利不百不变法也”。(56)在这样浓厚的保守氛围下,蒋攸铦、孙玉庭等地方大吏企图从正面挑战“不加赋”祖制以解决漕务积弊又怎能不以夭折告终?咸同以降,最高统治者态度为之一变,即位不久的咸丰一再申谕督抚大吏:“力筹济时之策,权宜变通,其势不得不然”,(57)同治初最高统治者求变之心更加主动急切,谕旨称:“地方疮痍未起,一切章程,有必应变通者,疆臣果能剀切敷陈,朝廷未尝不特予俞允。”(58)这一时期,“如何酌量变通办理”、“如何酌量妥筹变通办理”、“亟应变通办理”、“亟宜变通筹划”之类词句在谕旨中触目皆是,与此前嘉道两朝被动、无奈、得过且过的“随时粘补修理”形成了鲜明对照。在变通受到朝廷鼓励与赞扬的大背景下,百年坚守的“不加赋”祖制在国家漕粮征收上被冲破也就不难理解了。

  其次,朝廷与地方权力格局发生显著变化。咸丰以降,危局变局之下,督抚大吏权力急剧膨胀,上述被黄体芳誉为“公忠体国、通达治体”的督抚胡林翼、曾国藩、沈葆桢、左宗棠、阎敬铭之外,还应包括骆秉章、李鸿章、马新贻、刘坤一等,他们多因太平军兴而崛起,且掌握天下一隅的军政财政大权,对民间疾苦和体制政策弊端的症结之所在往往有深切了解,在推进变通的艰难进程中,彼此桴鼓相应,互通声气,形成朝廷不敢小视的地方督抚势力。以致漕粮加赋与否,东南大吏权重增加,皇帝的意旨和大部的权力统统向督抚倾斜,言官们祭出的“不加赋”祖制法宝已黯然失去昔日法力,个别言官试图再做较量,只能招致被统治集团边缘化的结果。

  最后一点,也可能最关键的一点是,太平天国对旧的统治秩序的武器批判。正像道光所预言“若听任破坏,必至要动大工”的那样,咸丰初年果然“动大工”了,但不是房子的主人——清朝统治者自己,而是太平天国。太平军一路势如破竹,席卷了湘、鄂、赣、皖、江、浙漕弊最重的江南有漕六省,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民心的向背。同治二年(1863)两江总督曾国藩、江苏巡抚李鸿章奏请裁减苏、松、太三府漕粮额赋,一个重要的考虑就是与气势如虹的太平军争夺民心:“一闻减赋之令,(百姓)必当感激涕零,望风增气。他日军麾所指,弩矢之躯必更奋,箪壶之雅必更诚,又未始非固结招徕之一法。”(59)他们把握住了清朝在江南统治动摇的重要原因在于漕粮浮收太重,而有漕各省通过剔除中饱、痛减浮收为核心内容的改章,改变了嘉道以来口惠而实不至的“不加赋”的虚伪宣传,使粮户得到了真正的实惠。这段历史的见证人、光绪《湘潭县志》的纂修者王闿运慨叹:“明增九厘而愁叹,今益三两而颂声”,(60)其实道理很简单,湘潭改章前,州县浮收漕粮每石至六七两,改章后,每石减至3两,虽然在原额基础上加赋130%,但粮户得到了减负一半以上的好处,湖南巡抚骆秉章奏称“农民则欢欣鼓舞”,(61)当不全是虚捏。明季加派而亡,是因为它激发农民揭竿而起;咸同之际江南漕务改章“加赋”,是在农民革命打击下统治阶级曲线让步。历史的诡谲、世象的变幻恰在这里得到淋漓尽致的表现。总之,正是经过太平天国战火的一番洗荡,在完全依赖河运的漕运旧制支离破碎且不能照旧复原的废墟上,所谓“公忠体国、通达治体”的骆秉章、胡林翼、沈葆桢、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之辈才好大显身手,推行“穷变通久”之策,重建漕运新制。斗转星移,时移势易,数十年间,世间百态和人们的观感竟发生如此之大的改变,真不能不感慨太平军兴前后社会巨大的变迁。

  注释:

  ①《清仁宗实录》卷49,嘉庆四年七月丙子,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第1册,第605页。以下引证《清实录》不另注版本。

  ②漕运总督蒋兆奎“奏请令办漕各省划出津贴米粮拨补旗丁事”,嘉庆四年八月十五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03-1743-011。

  ③《清仁宗实录》卷50,嘉庆四年八月甲寅,第1册,第642页。

  ④《清仁宗实录》卷53,嘉庆四年十月庚戌,第1册,第688页。

  ⑤漕运总督蒋兆奎“奏请简员接办漕运事”,嘉庆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录副奏折03-1743-025;“奏为复奏旗丁拮据情形事”,嘉庆四年十二月初一日,录副奏折03-1743-028;“奏为漕运不能胜任请另简贤员更换事”,嘉庆四年十二月初一日,录副奏折03-1478-050;“奏为遵旨查明漕运经费不敷事”,嘉庆四年十二月初四日,03-1743-031;“奏为缕析续奏运费不敷及求退事”,嘉庆四年十二月初六日,03-1743-032。

  ⑥《清仁宗实录》卷56,嘉庆四年十二月壬辰,第1册,第727页。

  ⑦漕运总督蒋兆奎“续奏运费不敷及求退事”,嘉庆四年十二月初六日,录副奏折03-1743-032。

  ⑧《清仁宗实录》卷56,嘉庆四年十二月壬辰,第1册,第728页。

  ⑨漕运总督蒋兆奎“奏为复奏旗丁拮据情形事”,嘉庆四年十二月初一日,录副奏折02-1743-028。

  ⑩《清仁宗实录》卷56,嘉庆四年十二月壬辰,第1册,第727页。

  (11)漕运总督徐旭龄疏,康熙二十四年八月,《漕运全书》(乾隆)卷13《征纳兑运•历年成案》,见载龄等:《清代漕运全书》第8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0年版,第312页。

  (12)赵翼:《簷曝杂记•尹文端公肃清江南漕政》,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31页。

  (13)两江总督阿林保江苏巡抚蒋攸铦“奏为密陈漕务实在情形酌议办理章程事”,嘉庆十四年九月初三日,录副奏折03-1752-007。

  (14)《清仁宗实录》卷219,嘉庆十四年十月庚戌,第3册,第957页。

  (15)《清仁宗实录》卷219,嘉庆十四年十月庚戌,第3册,第957页。

  (16)《清宣宗实录》卷5,嘉庆二十五年九月癸未,第1册,第140页。

  (17)两江总督孙玉庭、漕运总督成龄“奏为遵旨会以查办漕务情形事”,嘉庆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录副奏折03-1765-078。

  (18)《清宣宗实录》卷10,嘉庆二十五年十二月戊子,第1册,第202页。

  (19)《清宣宗实录》卷12,道光元年正月庚午,第1册,第235-236页。

  (20)参见《清宣宗实录》卷15,道光元年三月戊辰,第1册,第283页;卷17,道光元年四月丙申,第1册,第310页。

  (21)户部左侍郎姚文田“奏陈东南漕务情形事”,道光元年五月十四日,录副奏折03-3102-071。

  (22)巡视南城江西道监察御史王家相“奏陈八折收漕有十不可者十事”,道光元年六月十五日,录副奏折03-3103-006。

  (23)吏部左侍郎汤金钊奏陈“漕务弊端非定以八折所能有济事”,道光元年六月十八日,录副奏折03-3103-008。

  (24)《清宣宗实录》卷20,道光元年六月丙申,第1册,第361页。

  (25)《清宣宗实录》卷20,道光元年六月丁酉,第1册,第362页。

  (26)《清宣宗实录》卷20,道光元年六月戊戌,第1册,第363页。

  (27)汪廷珍“为恭录仁宗睿皇帝谕旨并陈漕务积弊事”,道光元年六月二十五日,录副奏折03-3103-012。

  (28)《清宣宗实录》卷20,道光元年六月癸卯,第1册,第369页。

  (29)两江总督阿林保江苏巡抚蒋攸铦“奏为密陈漕务实在情形酌议办理章程事”,嘉庆十四年九月初三日,录副奏折03-1752-007。

  (30)“江省新漕仍难改征本色折”,同治二年八月二十日,《沈文肃公(葆桢)政书》卷2,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6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67年版,第354页。

  (31)嘉庆中江苏巡抚蒋攸铦奏称:“江苏讼案大半在漕”(“奏为密陈漕务实在情形酌议办理章程事”,嘉庆十四年九月初三日,录副奏折03-1752-007),道光中鸿胪寺卿金应麟密奏:“苏省人人忧惧,以为递年拮据,必致误漕”(“奏为漕运兑费旧章不能再守请饬交督抚会同悉心妥议事”,道光十九年,录副奏片03-3131-094),道光帝也承认“以三石之米价完一石之漕粮,畸零小户为累不堪,民情汹汹”,“几至酿成巨案”(《清宣宗实录》卷146,道光八年十一月己酉,第3册,第246页)。

  (32)两江总督阿林保江苏巡抚蒋攸铦“奏为密陈漕务实在情形酌议办理章程事”,嘉庆十四年九月初三日,录副奏折03-1752-007。

  (33)《大清会典事例》(光绪)卷201《户部•漕运•漕粮改折》,中华书局1991年影印本,第3册,第309页;《漕运全书》(光绪)卷8《变通折征》,《清代漕运全书》第1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0年版,第449页。

  (34)《骆公年谱》,“(咸丰)五年,乙卯”条,《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5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67年,第78-79页。

  (35)《清文宗实录》卷253,咸丰八年五月庚辰,第4册,第926页。

  (36)“批安徽马藩司新贻等会详漕粮暂征折色并酌定折价数目由”,同治三年九月八日,《曾国藩全集•批牍》,岳麓书社1994年版,第323页。

  (37)参见湖北巡抚胡林翼“奏为密陈湖北漕务积弊并拟清理等事”,咸丰七年十月十四日,录副奏折03-4370-074;《清文宗实录》卷238,咸丰七年十月戊辰,第4册,第693页。

  (38)江西巡抚刘坤一“奏报丁漕改章实际情形事”,同治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录副奏折03-4870-061。

  (39)“批安徽马藩司新贻等会详漕粮暂征折色并酌定折价数目由”,同治三年九月八日,《曾国藩全集•批牍》,第323页。

  (40)左都御史胡家玉“奏请将江西省额外加征地丁银两永远裁革事”,同治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录副奏折03-4860-044。

  (41)左都御史胡家玉“奏请将江西省额外加征地丁银两永远裁革事”,同治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录副奏折03-4860-044。

  (42)江西巡抚刘坤一“奏报丁漕改章实际情形事”,同治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录副奏折03-4870-061。

  (43)胡家玉:《沥陈江西省违例加征诸弊疏》,见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36,《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84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72年版,第3731、3738页;江西巡抚刘秉璋“奏为遵旨查江西丁漕系遵部议定数征收并非洒派节寿陋规事”,光绪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录副奏折03-6300-031。

  (44)江西巡抚刘坤一“奏报丁漕改章实际情形事”,同治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录副奏折03-4870-061。

  (45)《清穆宗实录》卷358,同治十二年十月甲午,第7册,第739页。

  (46)同治十三年御史张观准参奏江西改章“仍属任意浮收,与部章不符”(《清穆宗实录》卷363,同治十三年二月戊戌,第7册,第811页;卷365,同治十三年四月戊子,第7册,第831-832页);光绪三年御史欧阳云纠弹刘坤一任江西巡抚后加征钱漕“显干国宪”(“河南道监察御史欧阳云奏请革除江西钱漕洒派节礼陋规事”,光绪四年正月十二日,录副奏折03-6300-003;江西巡抚刘秉璋奏辩“江西丁漕系遵部议定数征收并非洒派节寿陋规”(江西巡抚刘秉璋“奏为遵旨查江西丁漕系遵部议定数征收并非洒派节寿陋规事”,光绪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录副奏折03-6300-031;《清德宗实录》卷65,光绪四年正月壬戌,第2册,第7-8页)。

  (47)《清德宗实录》卷70,光绪四年三月乙亥,第2册,第91页。

  (48)《清穆宗实录》卷360,同治十二年十二月戊子,第7册,第774页。

  (49)参见《清穆宗实录》卷362,同治十三年正月庚戌,第7册,第796页;《清史稿》卷413,“刘坤一传”,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2047-12048页。

  (50)詹事府左春坊左庶子黄体芳“奏为外省陋规有妨吏治请分别裁定以清治源事”,光绪四年七月初三日,录副奏折03-5091-027。

  (51)汪廷珍“奏为恭录仁宗睿皇帝谕旨并陈漕务积弊事”,道光元年六月二十五日,录副奏折03-3103-012。

  (52)《清宣宗实录》卷338,道光二十年八月癸亥,第6册,第120页。

  (53)《守成论》,《清仁宗御制文•养正书屋全集定本》第1册《御制文二集》卷9,故宫珍本文献丛刊第580册,海南出版社2000年版,第191页。

  (54)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丁未四十八岁”条,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89页。

  (55)《守成论》,《清仁宗御制文•养正书屋全集定本》第1册《御制文二集》卷9,海南出版社2000年版,第190页。

  (56)《清仁宗实录》卷240,嘉庆十六年三月己未,第4册,第240页。

  (57)《清文宗实录》卷97,咸丰三年三月己丑,第2册,第392页。

  (58)《清穆宗实录》卷120,同治三年十一月癸卯,第3册,第654页。

  (59)“裁减苏松太粮赋浮额折”,同治二年五月十一日,《李鸿章全集•奏议(一)》,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1册,第298页。

  (60)《湘潭县志》(光绪)卷6《赋役十四》,《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南省府县志辑》,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巴蜀书社据光绪十五年刻本影印,第544页。

  (61)湖南巡抚骆秉章“奏为沥陈湖南筹饷情形折”,咸丰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录副奏折03-4451-041。

来源:《史林》2010年5期,转自中华文史网201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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