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茶叶“交引” 和“茶引”

  【内容提要】宋代的“交引”和“茶引”是不同茶叶制度下的产物,却常常被人们误认为同一事物。茶叶“交引”主要盛行于北宋前期,政府直接控制茶叶的生产与批发,“交引”作为取货凭证的“交钞”转变成有利可图的有价证券。北宋末期,政府对经济活动的控制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从直接参与茶叶生产与批发的“实物禁榷制”,改为通过专卖税方式间接控制市场的“茶叶专卖税制”。“茶引”由“长引”,也就是发给商人的贩运凭证,变成收取茶叶专卖税的凭证。本文试图从宋代茶叶制度入手,对茶叶“交引”和“茶引”的来源、含义以及性质变化作一考察,从历史的视角更好地理解中国社会的经济制度。

  【关键词】宋代;茶叶;交引;茶引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社会学系(200444)

  在宋代茶叶经济活动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茶叶“交引”和“茶引”这样两个名词。因为二者的名称非常相近,且都是商人交纳一定的钱物之后取得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券”,都可称为“茶券子”,它们往往被误认为是同一事物。尽管“交引”和“茶引”在实质上并不相同,但有时候也会混为同一名词。例如,在北宋前期的榷茶制度下,宋人往往因为茶叶“交引”这个名词过于烦琐,将其简称为“茶引”。正是由于我们无法单从字面上给予这两个名词以明确的区别,所以,在今天的许多文章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将茶叶“交引”和“茶引”混同的情况。

  茶叶“交引”与“茶引”却是性质不同的两种事物,分别盛行于不同的茶叶制度之下。在一定的语言环境中,如果我们将其混同理解,或者在行文中将其混同使用,会出现研究偏差和误会。通过对茶叶“交引”和“茶引”这两种“券”的制度背景,以及对政府参与经济活动的作用的介绍,本文从茶叶制度及变迁的角度,对这两种“券”加以区分,以便从历史的视角更好地理解中国社会的经济制度。

一、茶叶禁榷制与“交引”的出现

  北宋初期,沿袭五代时的榷茶制,对茶叶贸易实行政府垄断。由于茶叶利润的丰厚,政府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扮演最大批发商的角色。榷茶制在最初设立的时候,北宋政府尚没有统一江南地区,所以并不能控制所有产茶区生产的茶叶。北宋政府在当时的京师(今河南开封市)、建安(建州治所在,今福建建瓯市南)、襄州(治今湖北襄樊市襄阳城)、复州(治今湖北天门市)等地设立榷货务,将收购的南方茶叶运送到这些榷货务,等待商人的批发。通过垄断茶叶在北方地区的批发,北宋政府一方面可以获得巨大的茶叶利润,另一方面也可以禁止南方商人在北方的茶叶买卖,防止北方财富的流失。

  随着北宋王朝相继消灭楚、闽、吴越、南唐的割据政权,统一了全国,政府完全掌握了南方的茶叶产地,榷茶制被延续下来。政府禁止茶农与茶商私自交易,茶农生产的茶叶必须全部卖给政府,政府再通过设立在沿江交通要道上的十三个“榷货务”,将茶叶批发给大茶商,再由大茶商转手批发给小茶商,或由大茶商零售给消费者。统一后的北宋王朝对茶叶生产、批发和贸易控制力更强了,但榷货务地点、茶商购买茶叶的形式也相应发生了一些调整:

  初,京师、建安、襄、复州皆置务,后建安、襄、复州务废,京城务虽存,但会给交钞往还,而不积茶货。[1]

  一般来说,榷货务与商人之间的交易是一手交金帛钱物,一手交茶货。如今,南方的一些榷货务被废止了,由于运输的烦难,京师榷货务也不再积存茶货。商人于京师榷货务交纳一定的钱物之后,政府给予一张领货的凭证,叫作“交钞”,商人凭交钞到沿江榷货务领取茶货。“交钞”就是“交引”的前身,但其含义与茶叶“交引”又不尽相同,“交钞”只是领取茶货的凭证,所领取的茶货与实际所交纳的钱物价值相当,可以用这样的公式来表示:

  交钞价值=茶货价值=茶叶收购价+运费+杂费+榷茶利润

  所以,以交钞领取茶货完全是一种等价交易形式,交钞也只起到取货凭证的作用,不存在由交钞本身获得额外利益的可能,但茶叶“交引”的性质却不尽相同。宋太宗雍熙年间,由于战争中急需粮饷,北宋政府发行了茶叶“交引”:

  雍熙后用兵,切于馈饷,多令商人入刍粮塞下,酌地之远近而为其直,取市价而厚增之,授以要券,谓之交引,至京师给以缗钱,又移文江、淮、荆湖给以茶及颗、末盐。端拱二年,置折中仓,听商人输粟京师,优其直,给茶盐于江、淮。[2]

  所谓茶叶交引,就是商人将粮草、金钱输送到北方边界地区,后来,也可以输送到京师,称之为入中制度。作为回报,政府给予大于商人输送粮草、钱物实际价值的钱、盐或茶货等。其中,政府给予大于这些粮草、金钱价值的茶货领取凭证,就是茶叶交引。

  因此,茶叶交引与交钞尽管都是领取茶货的凭证,但是,交钞本身不存在获得其价值之外利益的可能,而茶叶交引则可以用低于茶货本身价值的钱物获得茶叶,可以赚取额外的茶叶利益。北宋政府用茶叶交引换取商人的财物,以解财政上的燃眉之急,而商人则能获得高额的利益回报。这时候,茶叶交引的价格与茶货的实际价值之间就存在着一个差额,茶叶交引也就不单单是一种领取茶货的凭证,而变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有价证券。茶叶交引的价值可以用以下公式来表示:

  茶叶交引价值=茶货价值+投资利息=(茶叶收购价+运费+杂费+榷茶利润)+投资利息

  茶叶交引的发行,无疑对解决国家的财政困难起到积极作用,并使北方人民沉重的赋役负担得到部分解除,商人也因此在榷茶制下取得更多的利益。尽管如此,交引却破坏了政府长期的榷茶利益。商人从茶叶交引中获得的投资利息越高,政府在榷茶制度下所获得的榷茶利润就越少,也有可能完全丧失榷茶的利润,甚至做起亏本的买卖。更何况,急于获得商人钱财的北宋政府,完全不考虑茶叶实际价值和产量情况的滥发交引,过于抬高入中粮草的价格,又过于贬低茶叶的价格,使商人以低廉方式获得高额茶货,最终导致了交引贬值的恶果,破坏了茶叶交引对入中粮草的吸引力:

  乾兴以来,西北兵费不足,募商人入中刍粟,如雍熙法给券,以茶偿之,后又益以东南缗钱、香药、犀齿,谓之三说;而塞下急于兵食,欲广储不爱虚估,入中者以虚钱得实利,人竞趋焉。及其法既弊,则虚估日益高,茶日益贱,入实钱金帛日益寡。[3]

  另一方面,茶叶交引在市场流通的过程中,往往被大投机商和大茶商所控制,使得政府苦心经营的茶叶利益丧失殆尽,从而陷入持续的财政危机之中:

  而入中者非尽行商,多其土人,既不知茶利厚薄,且急于售钱。得券则转鬻于茶商或京师交引铺,获利无几;茶商及交引铺或以券取茶,或收蓄贸易以射厚利。由是虚估之利皆入豪商巨贾,券之滞积,虽二三年茶不足以偿。[4]

  大茶商和投机于茶叶交引的富商大贾以低廉的价格买取那些不懂茶利厚薄、急于得钱的入中者的交引,直接经营茶叶贸易,或者又把它高价倒卖给茶商,以谋取暴利。当时,许多富商大贾在京师都开着交引铺,专门从事交引的倒买倒卖,他们是交引制度最大的受益者。在茶叶交引滥发和投机者的投机这样两种因素的作用下,茶叶交引的信用遭到破坏,出现严重的贬值。最终,不但国家丧失了巨额的茶利收入,入中者也得不到他们应有的回报,茶叶交引制度到了无法维持的地步。

  入中者以利薄不趋,边备日蹙,茶法大坏。初,景德中,丁谓为三司使,尝计其得失,以谓边籴才及五十万,而东南三百六十余万茶利尽归商贾。当时以为至论。[5]

  在茶叶交引贬值严重的时期,每一百贯钱的交引,在市场上只能卖得四十贯,交引的价格贬值达一半以上。[6]面对这种情况,北宋政府除了出钱收购并销毁贬值的茶叶交引以外,不得不实行见钱法,也就是一切以实钱交易,以除虚估之弊。然而,“行之期年,豪商大贾不能为轻重,而论者谓边籴偿以见钱,恐京师府藏不足以继,争言其不便”。[7]见钱法严重威胁到富商大贾和权贵们的利益,在这些大商人和权贵的争相游说下,北宋政府的见钱法又重新被入中茶法所代替,自然,茶叶交引之弊也不可避免的再次出现。北宋榷茶制度实际上就是在入中法和见钱法之间不断变换、交引制度的时兴时废中度过。

  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北宋的茶叶交引是榷茶制度下的产物,最初来源于茶叶交钞,然其性质又与之不同。榷茶制下的交钞只是商人交纳钱物获取与之价值相当的茶货的一种取货凭证,交钞本身不存在获取额外利益的可能,而茶叶交引则是北宋政府为了解决财政的困难,获取富商大贾的钱物支持,给予他们含有高额回报的茶叶领取凭证。作为有利可图的有价证券,茶叶交引制与起源于茶马贸易中、又兴盛于南宋时期的、作为卖茶许可证的“茶引制”又有很大区别。

二、茶叶专卖税制与“茶引”的出现

  “茶引”一词,早在北宋前期实物榷茶法盛行的时候就出现过,在《长编》卷54第1177页、卷86第1971页、卷92第2129页、卷165第3976页,我们都可以看到“茶引”这一名称。不过,此时的“茶引”只是茶叶“交引”的简称而已,与以后我们常常看到的“茶引”含义完全不同。

  “茶引”一词的大量出现是在北宋末期到南宋,只有清楚地了解这一特定历史时期政府对榷茶制度的改革,我们才能清楚“茶引”的真正意义。仁宗嘉祐年间实行通商法以后,国家的茶叶政策发生很大的改变,基本由直接参与茶叶经济活动,改为通过收取专卖税方式间接控制市场。随着茶法改革,商人缴纳一定的专卖税便可以直接上山与茶农交易,作为“取货凭证”的茶叶“交引”自然也就退出了历史舞台,与此同时,“长引”、“短引”、“小引”等与茶叶有关的“引”开始出现,被统称为“茶引”。

  “茶引”的最初性质是茶叶的贩运凭证,相当于“卖茶许可证”。早在北宋神宗时期,卖茶许可证被用于产茶区贩茶到边疆地区的茶马贸易中。神宗时,由于“西人颇以善马至边,所嗜唯茶,乏茶与市”。[8]北宋政府决定以茶易马,遂对四川地区的茶叶实行禁榷。商人必须将茶叶卖给政府指定的地区,以长引为证。

  客人兴贩雅州名山、洋州、兴元府大竹等处茶入秦凤等路货卖者,并令出产州县出给长引,指定只得于熙秦州、通远军及永宁寨茶场中卖入官。仍先具客人姓名、茶色、数目、起离月日,关报逐处,上簿侯客人到彼,画时收买,如计程大段过期不到,即令行遣根逐。若客人私卖茶与诸色人,及将合入秦凤等路货卖茶虚作永兴军等路,回避关报逐处者,并依熙宁编赦禁榷腊茶法断罪、支赏。[9]

  这时的“茶引”是茶商在卖茶过程中所经过的路线和卖茶地的证明,上面写明茶商姓名、茶色、数目、起离月日,以便国家能对茶叶贸易进行有效的控制。显然,茶叶“交引”与“茶引”从北宋时期就不是一回事儿:茶叶“交引”是北宋前期榷茶制下,茶商交钱后到政府榷货务拿茶叶的“取货凭证”;“茶引”是边疆茶马贸易时期,茶商交钱后可以到指定地区卖茶的“贩运凭证”。有些想通过输送粮草获得额外茶叶、又将茶叶运送到边疆贩卖获得厚利的商人,需要同时拿到两个不同的“券”。例如,在蔡京茶法的最初,商人于榷货务交纳钱物之后,即可在榷货务领取到“钞”,也就是取货凭证的茶叶“交引”或称“茶钞”,凭茶叶交引便可以“取便算请于场”以领取茶货。在商人领取到茶货之后,茶场还必须“别给长引”,以便能够获得到指定地方销售的许可证。

  北宋末期,蔡京政府停止实行仁宗以来的通商法,垄断茶叶来源,禁止茶商与茶农私自交易,再次对茶叶实行禁榷。后来又对禁榷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改革后的禁榷制与之前最大区别在于以下两点:

  1.北宋榷茶法禁止南方产茶区茶叶进行任何贸易,茶农生产的茶叶除自用外,必须全部卖给国家,产茶区及其周边地区的居民如果想购买食茶,也必须要到官府设立的“食茶务”去购买。而蔡京茶法则规定,“产茶州军许其民赴场输息,量限斤数,给短引,于旁近郡县便鬻”。[10]只要交纳一定的“息”,也就是国家应得的那部分榷茶利润,茶农可以将自己的产品在本路内货卖。

  2.北宋榷茶法中,茶商向在京榷货物交纳一定的钱物,即可得到领取茶货的凭证,这就是茶叶“交引”。而在茶商凭“交引”领取到茶货之后,他就可以贩往任何的地方,但是,经过沿途税卡的时候,需要依次交税。为了使长途贩运的茶商“在道路无苛留”,蔡京茶法则规定,“商人于榷货务入纳金银、缗钱或并边粮草,即本务给钞,取便算请于场,别给长引,从所指州军鬻之。商税自场给长引,沿道登时批发,至所指地,然后计税尽输”。[11]茶商输纳一定的钱物之后,得到榷货务给的“钞”,也就是茶叶“交引”,他在茶场领取到茶货后,还需要换取一张“长引”,上面写明茶货数量、所走的路线和经过的税卡,以及所到达的目的地。凭着这张“长引”,商人在经过税卡的时候,只需做一些登记,而无须交纳任何茶税,所有的茶税都在目的地一并交纳。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使商人不再因为受到税卡的勒索而滞留茶货,耽误货卖。

  从上述规定来看,蔡京政府最初的榷茶制包含了两种不同的榷茶方式:一种可以称为“实物榷茶法”,是指政府直接参与茶叶经济活动,通过垄断茶货的来源,将茶叶实物批发给商人,用“寓税于价”的办法获取榷茶利益,这也就是北宋初期的榷茶法;另一种可以称为“榷税榷茶法”,即是指国家不再直接垄断茶叶的货源,而是将榷茶利益分配成专卖税的形式向商人征收。商人在进行茶叶贸易的的时候,必须向国家交纳专卖税。对于长途贩运的茶货,蔡京政府采取的是“寓税于价”的方式,而对于产茶区的茶农的小额货卖,则采取征收专卖税的办法。

  在这样两种榷茶法下,“茶引”也就有了不同的性质,对于茶叶的“长引”来说,它与我们前面提到过的神宗朝四川地区产茶州县出具的“长引”基本相同,主要起到对茶商在卖茶过程中所经过的路线和卖茶地证明的作用,基本属于一种贩运凭证;而对于南方产茶区内部小额的茶叶贸易,“短引”的发行就不仅仅是对茶农销售茶叶地域的限制,它还代表茶农取得茶叶专卖权所花费的费用,也就等于向国家交纳的茶叶专卖税。然而,无论哪种性质的“茶引”,在蔡京茶法中都显得格外重要,因为它们是收取商税或专卖税的依据。

  之后的短短数年间,蔡京政府对茶法又进行了三次重大的改变,完全废除了北宋前期的“实物榷茶制”,无论茶叶的长途贸易还是短途贸易,一律实行“茶叶专卖税制”。国家根据商人贩卖茶叶数额的大小、距离的长短输纳一定的专卖税。这样,不论是“长引”还是“短引”,都只有一个性质,那就是商人向政府购买茶叶专卖权的标志,可以用下面的公式来表示:

  茶引价值=榷茶收入=专卖税

  北宋末到南宋时“茶引”性质,发生了从“贩运凭证”到“专卖税”的转变。“茶引”钞面的内容,代表了茶商为获取茶叶专卖权而付出的金钱,以及在茶叶销售中所赚取的利润。所以,“茶引”也就具有了价值符号的作用,它可以转让、馈赠、买卖,甚至可以代替货币。《夷坚志》中描写了宣和末,一位官吏在赌博时以“茶券子”作为赌注的故事。[12]宣和末的“茶券子”,无疑是指“茶引”而非茶叶“交引”。明代凌濛初《二刻拍案惊奇》中,《沈将仕三千买笑钱,王朝议一夜迷魂阵》讲的就是这一故事,凌濛初对宋代的“茶券子”,也就是“茶引”还有详细的解释:所谓“茶券子”,即是“茶引”,“宋时禁茶榷税,但是茶商纳了官银,方关‘茶引’,认‘引’不认人,有此‘茶引’,可以到处贩卖。”[13]这种对茶引的描述有点模糊,实际上,并非有了“茶引”就可以到处贩卖,一定的“茶引”只能在规定的区域内贩卖。“茶引”的货币功能,在元代的茶引制度中被沿用。元剧中,有一则关于冯魁以三千张茶券买娶苏小卿的故事,[14]也可以让我们看到“茶引”的货币功能。

  作为茶叶专卖税的“茶引制”,是我国古代茶叶制度上的一个重大的变化,茶引制一直被后来的社会所延续,对元明清的茶叶制度都有很大的影响。“茶引”的价值来自茶叶生产的数量和贸易的繁荣,一旦茶叶生产消费大幅度降低、茶叶贸易衰退,作为专卖税的茶引也就失去了价值。但在茶叶专卖税制度下,国家已经不直接参与茶叶贸易、只是通过发行茶引就能获取垄断利益,在一味追求专卖利益的驱动下,茶引往往会远离实际的茶叶生产、消费与贸易,成为政府随时向人民销售和发行的敛财工具。到了元代,茶叶专卖税不仅对茶商征收、还强加给茶农、以及产茶区和消费区的消费者。在茶叶经济衰败的情况下,茶引发行变成真正意义上的无名之敛。

注释:

[1] 《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货下五,茶法一。

[2] 《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货下五,茶法一。

[3] 《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货下五,茶法一。

[4] 《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货下五,茶法一。

[5] 《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货下五,茶法一。

[6]  见《宋会要》食货三六之一七。

[7] 《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货下五,茶法一。

[8] 《宋史》卷一百八十四,食货下六,茶法二。

[9] 《宋会要》食货三○之一二。

[10] 《宋史》卷一百八十四,食货下六,茶法二。

[11] 《宋史》卷一百八十四,食货下六,茶法二。

[12] 洪迈《夷坚志》卷八,《王朝议》,中华书局1981年版。

[13] 凌濛初《二刻拍案惊奇》卷八,《沈将仕三千买笑钱,王朝议一夜迷魂阵》,中国戏剧出版社1997年版。

[14] 王季思《全元戏曲》第二卷,《苏小卿月夜贩茶船》(残折),人民文学出版社199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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