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中后期的双轨盐法体制

  【内容摘要】本文以太仓库为切入点,从开中制与太仓库的收入、余盐与太仓库的收入两方面对明代盐法体制的演变进行梳理,并得出如下结论:嘉靖时期,在既要维持开中祖制、又要解决开中制无法有效满足边镇现实财政需求的情况下,正盐开中输边、余盐纳银解送户部太仓库的双轨盐法体制就此形成;其后直至崇祯,虽时有反复,但它一直是明代中后期盐法的主流体制。

  【关键词】明代;开中制;太仓库;正盐;余盐;双轨盐法体制

  20世纪以来,国内外有关明代盐法制度之演变的研究一直持续至今。[1]综览这些研究成果可以看出:第一,关于明代盐法与户部太仓库收入的财政关系,国内外学术界至今未有专门研究;第二,关于余盐与明代中后期盐法体制演变的关系,国内外学术界至今未有专门研究。然而,这两点对理清明代盐法体制的演变关系密切。因此,本文即以太仓库为切入点,从开中制与太仓库的收入、余盐与太仓库的收入两个方面探究明代盐法体制的演变过程,从而论证:明代中后期的盐法,实行的是“正盐开中输边、余盐纳银解部”的双轨并行体制。

一、开中制与太仓库的收入

  对于盐法开中制度,清代官修《明史》评价极高,认为“有明盐法,莫善于开中”。[2]洪武三年六月,为使“转输之费省而军储之用充”,山西行省奏准“令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者,给淮盐一引,引二百斤。商人鬻毕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3]对明代盐法和北边军饷有重要影响的纳粮开中的先例由此形成。《明史》针对这一事件而总结道:“召商输粮而与之盐,谓之开中。”[4]然而,稍后不久,交纳银、钱开中的情况和相关规定就已出现。[5]成化以后,由于盐法壅滞或国家财政需要等各种原因,开中制下的部分收入时常被折卖白银类解户部太仓库。不过,太仓库的这类收入时断时续,很不稳定。

  成化九年,明朝廷规定两浙盐运司不熟悉煎盐工艺的水乡灶户须“每引纳工本银三钱五分,解送运司给散灶丁,或年终类解本部转送太仓银库及各边支用。”[6]正德三年解往太仓库的水乡盐价银很有可能就是这项收入:“两浙都转运盐使司解到水乡盐价银一十二万六百三十两有奇,诏以十万两贮太仓以待边需,余进内承运库。”[7]这实质上是把盐法开中制中非正规、非主流的部分财政收入交归太仓库接收。

  成化十六年正月,因为“太仓见贮银不及三十万两,尽此未足以供边储一年之用”,且“每各边开中,客商以存积盐易于得利,多不中常股盐,以此常股蓄积颇多”,所以户部奏准“宜不为常例,于两淮存积盐内量卖一十万引,常股盐内掣出二十万引改作存积之数,每引定作价银一两三钱,本部差官会同巡盐御史召商报卖,其银解部转发太仓收贮,以备支用”。[8]成化末年,两浙仁和诸盐场缺少商人报中,盐课长期雍滞,竟“积滞有三、二十年者”。[9]因此,成化十九年,“又令两浙盐课浙西场分每正盐一引折银七钱、浙东场分每正盐一引折银五钱,解送太仓银库,候余盐支尽,仍纳本色。”[10]由此可以看出,将常股等盐召商卖银类解太仓库的做法是明政府面对开中制不能有效运行之客观现实而不得不采取的补救措施;不过,这一做法仅是权宜之举,其后的《明实录》中仍可频繁见到开中常股和存积盐的记载。

  弘治、正德年间,存积等盐折卖白银解纳太仓库的情况亦时有发生。弘治三年,“命鬻河东运司存积盐五十万四千引,贮银于太仓以备边饷”;[11]弘治六年三月,“命两浙运司开卖盐课二十一万六千二百余引,贮之太仓以备国用”;[12]正德十三年,为杜绝漕运官军“借债之弊”,户部议准“仍征准折盐价十万两,解送太仓,专供脚价之用”。[13]

  此外,正德年间,福建都转运盐使司各场“灶丁附海者十二,例纳盐;依山者十八,例纳银。及开中支与商人,亦盐二而银八”,正德三年,因其“地狭,报中者不多”,户部覆准“免其开中。自后每年附海所纳盐,亦易银起解……一体差官解部。”[14]到嘉靖二十九年,世宗命“福建依山盐旧停止者,仍许本运司开中,解银太仓。”[15]万历初年,“福建八府立盐运一司,每年额银入太仓仅二万二千二百两。盐商陈公养请开增引一次,遂添银至二万余两”,到万历六年,“户部题为定例,上曰:这盐引准开中一年。”[16]

  自余盐制在嘉靖时期充分发展起来之后,开中制下的收入折解入太仓库的做法日益稀少。万历后期以降,开中制对北边军镇的财政意义骤减。万历四十四年,“九边盐粮,因淮盐壅滞,引难售卖,缺额尤多”,比如宁夏“欠八年”,延绥“共欠七年”,固原“欠十一年”,总之,“以各镇额数扣其欠数,实共欠盐粮银二百三十余万。”[17]崇祯初年,开中制仍旧存在,如时任户部尚书的毕自严所说,“盐引开中犹昔也”,但“行之内地,商盐多壅,引价日稽,绝不能如昔年之朝中夕支,盐疏利倍”。[18]崇祯十一年,担任陕西巡抚数年的孙传庭[19]在其奏疏中亦声称开中制已徒有虚名,“臣尝考国家大利,自屯田之外,无如盐法……其支之边者,为各仓口盐粮,向系商人办纳,徒有其名。”[20]

二、双轨盐法体制的形成——正盐开中输边、余盐纳银解部(库)

  余盐最初是指灶户在“额办盐引”之外所生产的盐,常由各盐场量给谷米进行收购。[21]嘉靖以后,“余盐”生产规模被大幅提升,已基本丧失其原意,成为在运司卖银之后解纳太仓库并独立于开中正盐之外的盐。纳银入太仓库的余盐制是明政府在开中制逐渐失效、无法充分满足北边军饷供应,同时盐商又日益不接受开中纳粮制的情况下,迫于盐法体制中折银趋势的普及而不得不做出的调整与改革,是加强中央对盐法体制财政监管的重要举措。余盐制的发展是个长期的过程,其间伴有余盐制的反复取消与重新确立。嘉靖朝是余盐制的集中发展时期,在维护开中祖制和满足现实财政需求的双重目的下,正盐开中于边、余盐纳银解部入太仓库的双轨盐法体制形成并一直持续到崇祯时期。

  明前期的余盐发展至成化十一年时,户部奏准将“长芦、小直沽二批验所见贮收割余盐……变易时价解京,以备京储、边饷之用”,且“其后率以二年一解,著为令”。[22]弘治二年,因为“各场已无盐可征”,户部议准“应支商人买(两淮)灶丁余盐以补官引。”[23]大约在弘治、正德时期,“商人开报挨次称掣,供边之余,又有余盐银两解部”[24]的局面初步形成。不过,这一时期,余盐的财政用途很多,“易银解部”不过是其中一种而已。[25]正德九年,户部议准“今后但遇割没余盐,不拘多寡,听巡按御史随即督同运司官从公估价变卖,或就令本商照数纳价,听从其便。所卖银两,运司煎销成锭,照例年终类解本部,转送太仓银库收贮类边,永为遵守。”[26]

  嘉靖初年,正盐、余盐的界限进一步明确,正盐仍旧实行开中制,而余盐则独立于开中制之外,由盐运司将其直接折卖成白银类解户部。御史秦钺言:

  盖本商自纳,每引计银一两;各边开中,每引止银八钱。况正盐母也,余盐子也。正盐守支搬运,候久费多,故愿中者少。余盐勘合一到,即时支赏,故愿中者多。今若舍母求子,余盐无自而积矣。请……嗣后申明前例,令本商自纳余盐之价,慎勿开中……上是之,敕余盐存留纳价,输部济边。[27]

  同年十二月,秦钺再次奏准“禁开中余盐,以杜权幸”。[28]嘉靖四年,户部议准两淮运司余盐银“宜仍解贮太仓,以后每积银至十万两,即照例解报,年终类数送册,以便稽查”。[29]

  “自嘉靖七年为始”,余盐引额规模迅速扩大,“各边中正盐一引到于运司,令添中余盐二引……添中二引,听各商自行买补……支掣之后,赴司纳价,解送太仓库,候各边支用。”[30]据右都御史万镗的奏疏,嘉靖初年,“两淮正盐七十万引”,而其余盐竟有“一百四十万引”。[31]此时的余盐,无论如何都已不再是灶户正课之外所生产的多余之盐。明政府实际是在借“余盐”之名,行大力改革盐法之实。[32]至此,正盐与余盐初步变成两套系统。不过,直到嘉靖十三年,“余盐之银只在两淮运司,他处绝无解部”。[33]

  正如开中制下的纳粮开中与纳银开中反复更替一样,独立于开中制以外的余盐纳银解部制也不断遭到质疑和取消。然而,正如嘉靖时期户部尚书王杲等所说,该制“商、灶称便,间虽遇革,旋即复行”。[34]比如,嘉靖十三年,科臣蔡经、御史周相、户科都给事中管理怀等先后上疏奏请余盐“不必解赴太仓,俱令开边中纳”,对此,户部则指出“余盐应否开中、有无利便处,难遥度”。[35]嘉靖十四年五月,经过广泛讨论,户部议准正盐和余盐在国家盐法中的地位与作用,即正盐属于祖宗所立的盐法制度的正宗,这实质上等于确认开中制在国家体制中不可动摇的合法地位;而余盐则是鉴于时势所需,为了纠正当时盐法的弊病,以开中正额为依托而施行的变通之举。这次规定涉及两浙、两淮、山东、长芦各运司,因此是对明代盐法制度演变至嘉靖十四年之现状的一次全面、正式的认可和定位。就此,正盐开中于边、余盐纳银于运司并最终类解户部的双轨并行的盐法制度完全确立下来:

  先是,户科都给事中管怀理奏理盐法,言欲通盐课,须先处余盐……至是户部覆言:朝廷设立盐课,正引各有常规,余盐原无定数。遏私贩以通官盐乃祖宗立法之正,假额课以处余盐实今日救弊之宜。欲革余盐则商、灶俱困,而私贩必至于盛行;倍收余盐则旱涝难齐,而边引不免于壅滞;夹带余盐,律有明禁,增刷则于祖制有违;中盐自有引目……尽数开边,窃恐天时、人事不同,将来难继。臣请……正盐俱开边报中……余盐不必开边,仍旧纳银运司,解部转发各边……部覆,从之。[36]

  然而,嘉靖二十年十一月,世宗又认为“变乱盐法起于余盐,边饷不充,私盐盛行,正由如此”,因此命“亟罢余盐,惟遵祖宗成法行之”。[37]之后不久,户部尚书李如圭等就议准“自二十一年为始,开中引盐止令正盐掣挚,其额外余盐急行停罢”。[38]这次对于余盐纳银解部制度的废止,上有皇帝的坚决态度,下有以户部尚书为代表的官僚士大夫的支持,就其政体运作来讲,应当是意见比较统一的,然而这一盐法制度的变更却与当时的现实状况有很大矛盾。就在户部尚书奏准废止余盐的七个月后,即嘉靖二十一年八月,吏部尚书许瓒上疏指出:一方面,余盐制的废止使国家财政收入减少了七、八十万两白银;另一方面,“一百余万引之余盐又皆变而为私盐,私盐盛则官盐阻矣”,所以解决的办法只能是恢复余盐制度;对此,皇帝和户部只得赞同。[39]于是,一场大规模废止余盐、力图恢复明初盐法体制的努力迅速地以彻底失败而结束。这一事件的意义在于它通过活生生的实践证明,开中制在嘉靖中叶的具体状况下已无法有效满足现实财政需求。另一方面,士大夫对余盐制的不断反对也表明,余盐制在运行过程中的确产生许多问题,与原有的开中制形成了冲突。

  嘉靖二十二年二月,户部召集廷臣讨论边计,其中一项讨论结果就是再次承认开中和余盐并行的双轨制,并明确规定余盐银解贮太仓库:“开中额盐当禁卖窝、留难等弊,余盐银照旧解贮太仓,不得概发九镇,无事浪费……奏入……悉依拟。”[40]

  嘉靖四十年,总理盐法都御史鄢懋卿上疏强调:“若尽将余盐开边则边商困,余盐外再收浮盐则内商困”,因此奏准“今后盐引一正一余兼发,正盐赴边报中,余盐纳司解部,永为遵守”。[41]

  隆庆元年九月,对余盐的反对意见再次出现,但遭到户部否决:“吏科给事中郑大经……议盐法,谓今蓟盐滞而不行,辽盐行而不广,弊在余盐日广、正课不通,请酌议裁减……户部覆:余盐岁课例办,难以遽减……从之。”[42]隆庆二年,屯盐御史庞尚鹏在奉诏条陈盐法的奏疏中指出:“各边报中正【盐】,全倚余盐为利。正盐以本色开边,余盐以折色解部,此不易之法也。今议者或言,当议余盐开边并纳本色,不知费多利薄,则余盐亦不行。或又言革去余盐,则引目销易,不知私盐不行,则灶丁立毙,其弊终不可革……诏悉从之。”[43]

  到万历初年,太仓库盐法收入共为100.1664万两,[44]据下文表1可知,这笔收入主要来自余盐。崇祯年间,正盐开中于边、余盐纳银解部入太仓库的制度仍在持续,其间担任户部尚书的毕自严曾指出:“各运司私、余引盐俱令本处招商纳价解部。太仓岁入百余万之盐课,即此项余盐之银;而正盐引价仍旧输粟于边,至今未有异也。”[45]

三、明代中后期太仓库余盐岁额与开中制输边岁额的比较

  嘉靖十三年前后,“余盐银两虽称岁有百万或七八十万”,但由于余盐银“费用不可枚举,或未解已行奏讨,或解到随即转发”,所以该额“未尝尽解太仓”。[46]嘉靖三十二年以前,解往太仓库的“两淮余盐银,额征六十万两”;之后,“总理盐法都御史鄢懋卿复增至百万,限每半年解银五十万”,致使商人、灶户都难以承受;至嘉靖四十一年十一月,巡盐御史徐爌议准蠲除增添之额,“以后每年仍以六十万征解”。[47]直至嘉靖四十五年,太仓库岁入余盐银额仍为60万两:“癸酉,上谕户部尚书高燿盐银完至否……燿对,每岁余盐额银止六十万……部中所入其数止此。”[48]

  到万历六年,全国各盐运司及提举司“统计大小引目凡二百二十余万,解太仓银百万有奇,输各镇银三十万有奇,利亦大矣”,[49]这一数额相对于嘉靖朝而言,增幅较大。现据其记载细目列表如下:

表1:万历六年各盐运司及提举司岁解太仓库盐银及岁派各军镇盐引表[50] (单位:万两)

  岁解太仓库的盐银种类及数额 岁派各军镇的盐引数额及折合银价(及岁解军镇银额)
两淮盐运司 余盐银:60万两 甘肃镇常股盐8.89万引,存积盐3.81万引(每引价银0.45两,总计白银5.715万两)
延绥镇常股盐8.4498万引,存积盐3.6214万引;宁夏镇常股盐5.9486万引,存积盐2.5494万引;宣府镇常股盐10.471万引,存积盐3.4876万引;大同镇常股盐5.3499万引,存积盐2.2928万引;辽东镇常股盐4.3268万引,存积盐2.0633万引;固原镇常股盐1.9514万引,存积盐0.6272万引;山西神池等堡常股盐3.9746万引,存积盐2.7034万引(以上各镇总计57.8172万引,每引价银0.5两,总计28.9086万两)
以上总计银额:34.6236万两
两浙盐运司 余盐银:14万两(包括水乡、没官、票税、买补、折色等项增银) 甘肃镇15万引(每引价银0.3两,计4.5万两)
延绥镇10.5769万引,宁夏镇11.2014万引,固原镇2.7986万引,山西神池等堡4.8999万引(总计29.4768万引,每引价银0.35两,总计银10.31688万两)
以上总计银额:14.81688万两
长芦盐运司 余盐银:12万两 宣府7.5525万引,大同3.7376万引,苏州6.7906万引,总计18.0807万引,每引价银0.2两
以上总计银额:3.61614万两
山东盐运司 余盐银:5万两 辽东常股盐4.25万引、存积盐0.5万引,山西神池等堡常股盐4.361万引、存积盐0.5万引,总计9.611万引,每引价银0.15两
以上总计银额:1.44165万两
福建盐运司 银:2.22001万两 泉州军饷银0.2344万两
河东盐运司 票税银:0.43959万两 宣府镇银7.6778万两,大同代府禄粮银4.3113万两,山西布政司抵补民粮银7.4259万两
总计银额:19.415万两
陕西灵州盐课司 缺页 缺页
广东海北盐课二提举司 缺页 缺页
四川盐课提举司 缺页 缺页
云南黑白安宁五井,盐课四提举司 盐课银:3.554737万两(遇闰该银:3.852897万两)
小计[51] 解太仓银:97.2143万余两 折合白银:74.14767万两
总计 171.36197万两

  资料来源:《万历会计录》下册卷39《盐法》。

  万历四十四年,户部尚书李汝华对纳往太仓库及输往边镇的盐法岁入预算银额开列如下:“国家财富,所称盐法居半者,盖岁入止四百万,半属民赋,其半则取给于盐策。两淮岁解六十八万有奇,长芦十八万,山东八万,两浙十五万,福建二万,广东二万,云南三万八千,各有奇。除河东十二万及川、陕盐课,虽不解太仓,并其银数,实共该盐课银二百四十余万两。[52]又各边商所中盐粮银,淮、浙、芦东,共该银六十余万两。总盐课、盐粮二项,并旧额、新添计之,实有二百余万之数。”[53]简明起见,现据此列表如下:

表2:万历后期国家盐法额定岁入表(单位:万两)

  解往太仓库的盐课银额 解往边镇的盐课银额 边商所中盐粮银额
两淮 68万两   淮、浙、芦、东:60余万两(其中两淮所中正引40余万[54])
两浙 15万两  
山东 8万两  
长芦 18万两  
福建 2万两    
广东 2万两    
云南 3.8万两    
河东   12万两  
四川、陕西   11.2万[55]  
小计 116.8万两   60万两
总计 200余万两

  资料来源:李汝华:《附户部题行十议疏》,《明经世文编》第5203-5204页。

  万历初年,太仓库余盐等银预算岁入额为100万两左右,从表2可以看出,到万历四十四年,太仓库余盐等银的预算额又稍有增长,达到116.8万两。由于表1中个别数据的缺页,开中制提供给边镇的饷银预算额是否增长还有待考察。

  需要强调的是,上表中岁入银数只是制度规定的预算额定数。自万历中后期至天启、崇祯,太仓库岁入的逋欠情况日益严重,[56]其盐课实际收入自然也逐步缩减。万历三十一年,时任户部尚书赵世卿指出,矿税之使分割太仓库盐课收入及增立超单的行为导致盐法阻坏。[57]万历三十四年夏至万历三十五年春,太仓库盐课收入“两淮课额欠至一百余万,长芦欠至十八万余,山东欠至七万余。”[58]到万历四十七年,仅宣府一镇,“长芦、山东二运司经解太仓转发宣镇盐课欠银三十三万九千七百九十两八钱七分五厘。”[59]

  崇祯初年,全国各盐运司及提举司解纳户部的预算盐课银额再次提升,大约在220万两左右,“除旧额约一百二十万及先年加增辽饷不满三十万外”,又累增新税“计不下七十万”。[60]但因逋欠严重,崇祯十六年,户部“关税、盐课、仓助共完过六十八万九千四百两零,未完二百六十五万四千四百两零”, [61]即仅实际收到预算额的20.6%而已。

结论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

  第一,从明初到明末,盐法开中制一直存在,从未在国家制度层面被正式废除,这同有明一代强调遵守祖制的思想密切相关。不过,万历末年以降,开中制的实际财政意义迅速减弱,直至最后成为明代盐法体系中徒有其名的制度空壳。

  第二,从嘉靖到万历,各盐运司余盐银逐步成为太仓库的重要收入来源;其后直至崇祯,太仓库余盐银的岁入预算额一直呈由低到高的主流发展态势。随之,余盐制在明代中后期盐法体系中的地位逐步上升,成为国家整个盐法体系的核心部分。但是,从万历后期开始,虽然太仓库余盐等银的额定岁入仍在增长,但其实际收入则因逋欠等原因而逐步降低;至崇祯末期,太仓库余盐银的绝大部分都已无法征收上来。

  第三,嘉靖时期,在既要维持开中祖制、又要解决开中制无法有效满足边镇军饷需求的情况下,正盐开中于边、余盐纳银解送户部太仓库的双轨并行的盐法制度最终形成。通过这种方式,户部将盐法收入中的大部分直接集中于太仓库,从而加强了对盐法的监管和控制。其后直至崇祯,虽时有反复,但这种双轨并行的制度一直是明代中后期盐法体制的主流。

注释:

[1]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主要包括藤井宏:《明代盐商的一考察——边商、内商、水商的研究》,中山八郎:《开中法与占窝》,见刘淼编译:《徽州社会经济史研究译文集》,黄山书社1988年版,第234、280、281、301、337、338页;寺田隆信萫、张正明等译:《山西商人研究》,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7、79、80页,该书日文版出版于1972年;李龙华:《明代的开中法》,《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1972年第4卷第2期;徐泓:《明代中期食盐运销制度的变迁》,《国立台湾大学历史学系学报》1975年第2期;徐泓:《明代后期的盐政改革与商专卖制度的建立》,《国立台湾大学历史学系学报》1977年第4期;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266-268,270,277页;刘淼:《明代盐业经济研究》,汕头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刘淼:《明代召商运盐的基本形态》,《盐业史研究》1996年第4期;高春平:《论明中期边方纳粮制的解体——兼与刘淼先生商榷》,《学术研究》1996年第9期;张家国、殷耀德、李红卫:《试析明代盐法变迁之轨迹》,《法学评论》1997年第5期;张丽剑:《明代的开中制》,《盐业史研究》1998年第2期;林枫:《明代中后期的盐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2期;李三谋、李震:《明代前中期盐政管理之困扰》,《盐业史研究》2000年第1期;李三谋:《明朝后期的盐政变革》,《盐业史研究》2001年第4期;科大卫:《中国的资本主义萌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1期;金钟博:《明代盐法之演变与盐商之变化》,《史学集刊》2005年第1期;孙晋浩:《开中法与明代盐制的演变》,《盐业史研究》2006年第4期;赵毅:《明代盐业生产关系的变革》,见赵毅 著:《明清史抉微》,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7年;黄天庆:《关于明代开中制变迁的考察》,《文化学刊》2007年第6期;陈涛:《明代食盐专卖制度演进研究—历史的制度分析视角》(博士论文),辽宁大学,2007年;卜永坚:《盐引·公债·资本市场:以十五、十六世纪两淮盐政为中心》,《历史研究》2010年第4期。

[2]《明史》卷80《食货四·盐法》,第1935页。

[3]《明太祖实录》卷53,洪武三年六月辛巳,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版,第1053页。按以下各朝《明实录》版本相同,不再一一注明。

[4]《明史》卷80《食货四·盐法》,第1935页。

[5]比如洪武初年,“商人多以平阳价平,故以钱、银赴平阳中纳”,为此,户部于洪武七年奏准量减河东盐运司纳粮中盐的则例,同时规定相应各边仓“若折收银钱,皆如初定之数”,见《明太祖实录》卷95,洪武七年十二月辛丑,第1643页。

[6]徐溥、李东阳 等修:《明会典》卷36《户部二十一·盐法二》,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17册,第395页。按《续文献通考》也记录了这一规定,内容与上述说法大致相同,见嵇璜、曹仁虎等:《续文献通考》卷30《国用考》,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6册,第472-473页。此外, 有明一代,太仓库又被称作“太仓”、“太仓银库”等,关于其各种称谓的具体演变及内涵,请参阅苏新红:《明代“太仓库”称谓考》,《东北师大学报》,2011年1期。

[7]《明武宗实录》卷40,正德三年秋七月戊午,第946页。

[8]《明宪宗实录》卷199,成化十六年春正月庚戌,第3499、3500页。

[9]林诚:《诚通盐利给边用疏》,见朱廷立:《盐政志》卷7《疏议》,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本,第58册,第286页。

[10]《明会典》卷36《户部二十一·盐法二》,第397页。

[11]《明孝宗实录》卷43,弘治三年闰九月庚辰,第879页。

[12]《明孝宗实录》卷73,弘治六年三月癸酉,第1365页。

[13]《明武宗实录》卷168,正德十三年十一月癸亥,第3258页。

[14]《明武宗实录》卷40,正德三年秋七月丙午,第940页。

[15]《明世宗实录》卷366,嘉靖二十九年十月己卯,第6546页。

[16]《明神宗实录》卷72,万历六年二月庚寅,第1548页。

[17] 李汝华:《附户部题行十议疏》,见陈子龙等辑:《明经世文编》卷474《两淮盐政编一》,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5203页。

[18]《明实录·附录·崇祯长编》卷31,三年二月丙辰,第1723页。

[19] 孙传庭崇祯九年任陕西巡抚,见《明史》卷262《孙传庭》,第6785-6786页;崇祯十一年十二月“戊申,孙传庭为兵部侍郎督援军”,《明史》卷24《庄烈帝二》,第326页。

[20] 孙传庭:《白谷集》卷3《辞剿饷借充盐本疏》,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96册,第287-288页。

[21]《明英宗实录》卷32,正统二年七月庚寅,第625-626页;《明英宗实录》卷207,景泰二年八月己巳,第4440-4441页;《明英宗实录》卷271,景泰七年十月庚申,第5746页。

[22]《明宪宗实录》卷140,成化十一年夏四月己卯,第2609页。

[23]《明孝宗实录》,卷25,弘治二年四月乙未,第563-564页。

[24]《明武宗实录》卷189,正德十五年八月丙辰,第3585页。

[25] 其他用途如“挑浚漕河工食之费”,见《明孝宗实录》卷46,弘治三年十二月庚申,第923页;“备织造支给”,见《明孝宗实录》卷108,弘治九年正月己丑,第1977页;“折南京文武官俸”,《明武宗实录》卷75,正德六年五月己未,第1649页。篇幅所限,兹不赘举。

[26]《嘉靖事例·覆议御史舒汀盐法三事》,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本,第51册,第53页。

[27]《明世宗实录》卷24,嘉靖二年三月丙辰,第689-690页。

[28]《明世宗实录》卷34,嘉靖二年十二月壬戌,第867页。

[29]《明世宗实录》卷51,嘉靖四年五月丁卯,第1275页。

[30] 申时行等修:《明会典》(万历朝重修本)卷32《户部十九·盐法一》,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228页。

[31]《明世宗实录》卷144,嘉靖十一年十一月癸酉,第3357页。

[32] 嘉靖十三年,户科给事中管理怀等就指出:盐法“正课壅矣,而司计者因设余盐以佐之”,见《明世宗实录》卷162,嘉靖十三年四月乙巳,第3599页。此外,遵守祖制是明代重要的治国原则,直接针对祖制而进行改革往往被视为大逆不道之举,所以明代的改革往往比较迂回、隐蔽,具体请参阅苏新红:《明代“太仓库”称谓考》的结论部分,《东北师大学报》,2011年1期。

[33] 章潢编:《图书编》卷91《屯盐议》,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71册,第767页。

[34]《明世宗实录》卷294,嘉靖二十四年正月己酉,第5630页。

[35]《明世宗实录》卷162,嘉靖十三年四月乙巳,第3600页。

[36]《明世宗实录》卷175,嘉靖十四年五月甲子,第3791-3795页。

[37]《明世宗实录》卷255,嘉靖二十年十一月丁酉,第5125页。

[38]《明世宗实录》卷257,嘉靖二十一年正月戊子,第5149页。

[39]《明世宗实录》卷265,嘉靖二十一年八月辛巳,第5253-5254页。

[40]《明世宗实录》卷271,嘉靖二十二年二月壬辰,第5339页。

[41]《明世宗实录》卷502,嘉靖四十年十月甲子,第8300页;又见《明会典》(万历朝重修本)卷34《户部二十一·盐法三》,第239页。

[42]《明穆宗实录》卷12,隆庆元年九月辛未,第337页。

[43]《明穆宗实录》卷24,隆庆二年九月甲戌,第673-674。

[44] 刘斯洁等撰:《太仓考》卷9之2《岁入》,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本,第56册,第834页。

[45] 毕自严:《石隐园藏稿》卷6·疏2《覆议盐政疏》,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93册,第552页。按据下文可知,崇祯初年户部盐法岁入已达220万两,此处太仓岁入百万的说法,当指旧库而言。

[46] 章潢编:《图书编》卷91《屯盐议》,第767页。

[47]《明世宗实录》卷515,嘉靖四十一年十一月壬寅,第8464,8466-8467页。

[48]《明世宗实录》卷563,嘉靖四十五年十月癸酉,第9020页。

[49]张学颜 等撰:《万历会计录》下册卷39《盐法》,第1288页。

[50]张学颜 等撰:《万历会计录》下册卷39《盐法》,第1268-1288页。

[51]按此行总额系据表中各项数据合加而成,与前述《万历会计录》中所载数额有差距,尤其是输往各边镇的银额,本表计算结果74万余两与该书所称的30余万两差距悬殊,具体原因待考。

[52] 按此处当为140万两-笔者。

[53] 李汝华:《附户部题行十议疏》,见陈子龙等编:《明经世文编》卷474《两淮盐政编一》,第5203-5204页。

[54] 原文为:“两淮岁纳课六十八万,边中正引又四十万余”,见《明神宗实录》卷566,万历四十六年二月辛丑,第10655页。

[55] 按此表斜体数额系据引文中其他数据计算而来。尽管有个别数据无法统计,岁派边镇的盐引仍可折合74万余两白银,这与前述“输各镇银三十万有奇”的记载相差悬殊,具体原因待考。

[56] 详见苏新红:《明代太仓库研究》(博士论文)第三章第九节“逋欠、蠲免与太仓库的收入”,东北师范大学,2009年,第163-168页。

[57] 赵世卿:《司农奏议》卷3《经用匮乏有由疏》,续修四库全书本,第187页。

[58]《明神宗实录》卷439,万历三十五年十月庚申,第8307页。

[59]《明神宗实录》卷588,万历四十七年十一月己酉,第11269-11270页。

[60] 毕自严:《石隐园藏稿》卷2《度支山东司奏议序》,第409页。

[61] 倪元璐撰:《倪文贞奏疏》,卷11,《阁部最要事宜疏》,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97册,第314页。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历史学院 30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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