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起变法前后楚国封君领地构成的变化

  【内容摘要】吴起变法前后,楚国封君领地的内部建构发生诸多变化。战国前期封君的领地大小与县相当,其内部包括一个或数个城邑,城内划分为诸“里”,城邑之外,环有乡野,乡野可以根据不同标准划分为诸“邑”,邑的规模和大小也有不同;战国后期,封邑规模受到压缩,常被割裂为两个或数个地区,以设立新的封邑或县邑,这一措施削弱了地方实力,促进了楚国中央权力的加强,为秦汉以后实施以郡县制为主体的地方行  政制度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楚国;封君;领地;平夜君;吴起变法

  【作者简介】郑威,武汉大学历史学院讲师。(武汉  430072)

  【基金项目】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出土文献与楚国政治地理研究”(llYJC770093)的部分成果。

  春秋战国之际,楚国开始出现封君,战国时期封君人数不断增加,封君制的兴起逐渐成为楚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楚国历史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传统观点多认为,封君制是“春秋时期分封卿大夫的继续”。[1]随着郡县制在各国渐次施行,逐渐代替原有的卿大夫采邑制,各国为对少数功臣、贵戚或宠臣进行封赏,纷纷实行封君制,其最明显的特征是授予受封的卿大夫以“君”或“侯”等名号。

  作为楚国地方行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封君制与郡县制在战国时期曾长期并存。但由于材料限制,以往学术界对郡县制关注较多,而对封君制的研究很不充分。近些年,随着战国出土文献的不断整理和公布,这方面的研究有了进一步深入的可能。[2]本文拟结合传世和出土文献,细致分析战国时期楚国封君领地的构成,以期在战国基层地方行政制度的研究方面有所推进。不当之处,尚祈方家不吝赐正。

一、传世文献所见封君之领地

  传世文献中有关楚国封君的详细描述不多,仅能从对鲁阳文君和阳城君的少量记载中窥得封君领地的大致结构。鲁阳文君公孙宽为楚平王之孙、司马子期之子,受封于楚惠王时期,又常被尊称为鲁阳文子。“文”是他的谥号,与新蔡葛陵楚简(下文简称新蔡简)所见的平夜文君谥“文”的情况类似。[3]关于他的受封,《国语·楚语下》有详细记载:

  惠王以梁与鲁阳文子,文子辞曰:“梁险而在北境,惧子孙之有贰者也……惧子孙之以梁之险,而乏臣之祀也。”王曰:“子仁人,不忘子孙,施及楚国,敢不从子。”与之鲁阳。[4]

  惠王本欲以梁封之,鲁阳君请求改封于鲁阳,表面上是惧怕子孙有逼上之二心,实则因梁在边地,担心子孙失邑。《墨子》记载鲁阳文君与墨子的对话,见于《耕柱》和《鲁问》两篇。《鲁问》篇云:

  子墨子……谓阳文君曰:  “今使鲁四境之内,大都攻其小都,大家伐其小家,杀其人民,取其牛马狗豕布帛米粟货财,则何若?”鲁阳文君曰:“鲁四境之内,皆寡人之臣也。今大都攻其小都,大家伐其小家,夺之货财,则寡人,必将厚罚之。”[5]

  从这段文字可以解读出的信息包括:其一,鲁阳文君说在封地“四境之内,皆寡人之臣”,若有攻伐,“则寡人必将厚罚之”,体现了他在封地内的绝对权威,行政、司法等权力都由他来掌控;其二,四境之内的“大都”、“小都”指代大小城邑,可知封君的封地面积较为广大,包含独自的城邑体系,在城邑之外则应有大片的乡野地区。除鲁阳君外,从《吕氏春秋·离俗览》之《上德》篇有关阳城君的记载也可以看出类似情形:

  墨者钜子孟胜,善荆之阳城君。阳城君令守于国,毁璜以为符,约曰:“符合听之。”荆王薨,群臣攻吴起,兵于丧所,阳城君与焉,荆罪之。阳城君走,荆收其国。孟胜曰:“受人之国,与之有符。今不见符,而力不能禁,不能死,不可。”……孟胜死,弟子死之者百八十。[6]

  讲的是楚国阳城君与墨家的孟胜毁璜为符,孟胜为阳城君守国、死国的故事。孟胜与阳城君交好,阳城君令他守国,他应当参与管理阳城君封地内的一些事宜。虽然不清楚阳城君是否给予他某些官职,不过可以肯定他的权限是来自阳城君的,由此反映出封君在封地内职权很大,可以任免不少官员。其中所说的“国”指的就是阳城君的封地。封地称“国”,表明在封地内有独立的武装。虽然其仍受控于楚国中央,中央有分封和收回封地的权力,但独立性依然很强。

  封地的相对独立及其内部的城邑、乡野结构与春秋时期楚国的县有一定相似性。杨宽曾指出,春秋许多楚县是灭亡小国而置,还有一些是利用小国的旧都改建,少数由别都改设。[7]灭国后所置之县仍保留有小诸侯国的诸多特征,包括国家的城邑体系。以楚国灭申、吕二国而置之县为例,《左传》成公七年载:

  楚围宋之役,师还。子重请取于申、吕以为赏田,王许之。申公巫臣日:“不可。此申、吕所以邑也,是以为赋,以御北方。若取之,是无申、吕也。晋、郑必至于汉。”王乃止。

  杜预注“子重请取于申、吕以为赏田”曰:“分申、吕之田以自赏。”又注“若取之,是无申、吕也”曰:“言申、吕赖此田成邑耳。不得此田,则无以出兵赋而二邑坏也。”[8]

  这段话追述的是楚庄王时期,令尹子重在围宋之役胜利后,请赐赏田的故事,根据杜预的注解,“取于申、吕以为赏田”说的是分割出申、吕二县的一部分作为子重的赏田,申公巫臣阻止的理由是子重请赐的田地是申、吕二县军赋的重要来源,若此田被分赐出去,则二县会因失去重要的经济来源而无以自立。

  申、吕为楚灭国后所置的楚县,应当仍然保存了作为一国时期的城邑体系,日本学者增渊龙夫分析说:“在申、吕二国本邑之外,必然有鄙邑,包括众多的子邑和属邑,它们是本邑的附从……楚在灭申置县后,县公当在申县中心的本邑,即申邑,并管领着从属于申邑的周边诸鄙邑。”[9]

  春秋时期楚国的县大夫称县尹,一般又尊称为县公。《左传》宣公十一年记载,庄王曾责让申叔时说:“诸侯、县公皆庆寡人,女独不庆寡人,何故?”诸侯指的是附从于楚的小国国君,说明县大夫和诸侯国君的地位大致相当,从侧面也反映出灭国所置之县在很大程度上仍维持原有规模和结构。

  楚国封君的封地很多本为楚县,如惠王时期受封的析君,其封地原为析县,《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记有析公,即析县的县大夫。鲁阳、阳城也曾设县。[10]以县封君,受封者不仅继承县邑原有的城邑体系,在封地内还拥有绝对的权力,堪与小国国君、县大夫相比拟。鲁阳君、阳城君的情况也印证了这一点。

  关于封君领地内城邑体系和乡野地区的详细情况,传世文献中没有更多记载,只能由近年新出土的简牍文献略窥一二。

二、出土文献所见封君之领地

  包山简记载了一些下辖于封君的地理单位名称,包括州、邑、里等三种。常见格式有:“某君(之)(某)州”、“某君之某邑”、“某君(侯)之某里”。新蔡简文中则常见有邑、里等两种地理单位。

  (一)州

  根据包山简文,一些封君领有“州”,常称为“某君(之)(某)州”,州内官员有州加公、州里公,负责管理州内事务,然其性质与职掌仍不明确。[11]主要内容如表1所示。

  罗运环谈到,“冠以私名、官名的州是一种食禄单位”。封君除封邑外,有些还食州,即食有一州民户的地税。[12]陈伟根据受期简的日期间隔进一步指出,“楚国的州大概皆位于首都一带”,“作为封君享有封邑,那些封君之州则应是有关封君出任官职的俸邑”。另外,“‘耆州’、‘新州’的称述,使人想到这种俸邑一般一人一处,但有的可多至二处”。[13]朴俸柱明确了食州和食邑(田)性质的不同:“‘食州’一般指赏赐‘州’的收税权(没有承认领有权、世袭权),即‘赐税’,也称‘税州’、 ‘食税州’,当然这与赏赐领有、世袭田邑内土地、人民的食邑、食田(即‘赐邑’)有区别。”[14]这些观点都是可取的。综合而言,楚国一些在中央任职的封君,除封邑外,常常还在楚都附近兼领州一至二处,食其税收,一般不世袭。从包山简文看,封君之州未见下辖有更低一级的地理单位,其面积和规模当不大。

  封君之州是独立于封邑之外的俸邑,其性质与封邑不同。首先,封君基本上都有封邑,但一般只有在中央任职的封君才有俸邑;其次,封君在俸邑内仅食其税收而不治民,亦不世袭,这点与封邑完全不同;第三,目前可见的出土文献中,仅包山简有封君食州的记载,反映的是战国晚期的一般状况,而在新蔡简等其他简牍材料中未见相关记载,因此战国中前期封君是否食州,目前还不得而知。虽然俸邑的设置不一定有普遍性,且与封邑性质有别,但在出土文献中基本上都以“某君之州(或邑、里)”的形式出现,为方便讨论,我们暂将二者并列,都纳入封君领地的范畴。

  (二)邑与里

  封君封地的面积估计比食税州要大,其下见有更小的地理单位“邑”和“里”。包山简文中可见的邑名有:詹阝阳君之“萰隀邑”(简86),羕陵君之“陈泉邑”(简86),鄍君之“泉邑”(简143)。可见的里名有“阴侯之东窮阝之里”(简132)。新蔡简文中也有“邑”、“里”的出现。与“邑”相关的有:“大邑以牛,中邑以豢,少(小)”(简甲三:275),[15]其下残断部分应该是“(少)邑以……”说明在祭牲之时,“邑”依次有大、中、小三种,所用祭牲种类有别。另还记有“……刏于新邑龙兑阝☆”(甲三:315),[16]“新邑”、“龙兑阝”可以理解为两个并列的地名,也可以认为“龙兑阝”为新设之邑,比对简文内容,是两个地名的可能性较大。新蔡简文所记里名较多,一般写作“某(之)里”。估计“某(之)里”均位于平夜君封地内,故没有必要写出其上属的地名或人名。陈伟对包山简中的里、邑性质有详细的分析,认为里、邑大致处于同一层级,彼此不相隶属,“并且可以共存于那些层级较高的单位之中”,“邑为乡野之中的地域组织……里很可能是城邑中的地域组织”,“楚都以外的里,可能是各地大小中心城市内的基层组织,邑则分布于这些城市的四周”。[17]贾连敏分析道:“邑的概念较为宽泛。尽管多数邑和里一样都是基层单位,但有些邑层次可能高于里。给人的感觉是,当时很多基层的邑,类似于现在农村的集镇,而里则相当于一般的村。里有田,邑所辖区域也应有田,且田的范围可能比里中之田要大。”[18]邴尚白仍赞同陈先生的观点,认为新蔡简中里、邑的性质,很可能也是如此。[19]我们也较为倾向于赞同陈伟的看法。其一,简文中谈到邑时,常常与“田”相关,如包山简153—154所说的啻苴之田共由六邑组成,陈伟已经指出这个特点,说明邑当位于乡野地区,贾连敏也认为邑所辖区域应有田。其二,简文谈及“里”时,未见有与“田”相关的记载,也难以看出其层级低于邑,贾连敏的观点尚缺乏出土文献支持,难以采信。其三,《周礼》等传世文献中对邑、里也有记载,杜正胜曾对此有过系统的梳理与考究:“从春秋以前的生态、资料、耕作、锡赏制度,以及《周礼》、《司马法》、《管子》等典籍看来,封建城邦时代郊野聚落多名作‘邑’,城内的社区则称为‘里’。”[20]传世文献所反映的邑、里之别,可与战国楚简所见相互验证,邑在乡野,里在城邑之说是更为可信的。与包山简文不同,新蔡简文中虽然里名较多,但未见前缀有地名的“某邑”的称法。前引简文说大邑、中邑、小邑用牲不同,分别为牛、豢(豕之一种)等,而从祭祷文书看,记有很多地名,各处用牲基本上有牛、豕两类,豕又分不同规格和等级。这反映出祭牲的地点不少可能是邑名,又可以由用牲的规格来推测邑的规模和大小。

  除根据用牲规格外,还可根据某地祭祀场所的多寡和用牲数量来推测该地的规模。杨华曾谈到楚地一般一里有一社,一社用一牲。[21]不过简文记载的格式有异,不少地方仅记载用牲的数量,而未记社或其他祭祀场所的数目。贾连敏根据记录格式的不同将祭祷文书简分为三类十二种,宋华强则有十二类的分法。[22]贾连敏所总结的第一类前五种和第六种的第一小类基本包括了祭祷文书简中除“里”之外的各类地名,以下略作概述。

  第一种:某人之述,刏于某地(几社)几<豕古>,祷几冢。

  第二种:某地(Ⅰ)几社,几(豢、<豕昔>、冢)。刏于某地(Ⅱ)几<豕古>,祷几冢。

  第三种:某地(Ⅰ)一(冢、<豕昔>、豢)。刏于某地(Ⅱ)几<豕古>,祷几冢。

  第四种:某地(Ⅰ)几社几(冢、<豕昔>)。或某地(Ⅰ)一(冢、<豕昔>)

  第五种:某地(Ⅰ)一稷一牛;几社……[23]

  第六种包括以上各种的变例,“这些变例有的是记录时的随意变化,与内容无关紧要”。其中第一小类除了“简尾有‘砫’、‘新’、‘未内’等内容”之外,其他内容、格式与前几种类似。[24]

  第一种,贾连敏将“述”读为“遂”,地域名,某人之遂指的是某些官员或贵族的采邑。大西克也认为“述”是楚国官员的俸邑,位于与楚都较远的地方。[25]宋华强读“述”为“率”,指“闾率”,“某人之述”可理解为“某人所居之间之率”。[26]比较前三种格式不难发现,第二、三种都包含了“某地Ⅰ……刏于某地Ⅱ……”的格式,其中前后地名不同,而第一种基本格式为“某人之述,刏于某地……”,由此来看,“某人之述”可与“某地Ⅰ”相参照,指代地域范围的可能性更大。“某人”,有的单列人名,有的人名前冠有职官名,如司马(甲三:316)、司城(甲三:349)、乔尹(甲三:310)、甸尹(甲三:400)、閒阳大{宀邑}(甲三:348)等。其中,“大{宀邑}”又见于包山楚简,为县级行政单位“{宀邑}”内的官员之一。[27]“閒阳大{宀邑}”当是县级地名“閒阳”的地方官员之一,并非平夜君的属官。据此可推知,“某人之述”中的“某人”应不是平夜君封地内的官员,其刏牲的地点估计不在平夜君封地范围内(我们认为第二、三种中,刏牲的地点某地Ⅱ在某地Ⅰ内的可能性比较大,第一种或相类似,详见下文),可将这类地名排除出平夜君成封地内的地名之列。

  第二种,简文前半段,明确记载了某地有几社及用牲数量,贾连敏指出,“用牲数量与‘社’的数量一致……一处社用一个祭品,某地有几社就用几个祭牲”。[28]这个规律是可信的,某地工的规模和大小应与其后的用牲数量与“社”的数量成正比。简文后半段,是在某地刏牲与祷牲的记录,杨华说:“后半段<既刂>牲时又专门标明地点,它与前半段的用牲,似乎不是指同一回事。但也不排除前后两个地点有范围上的隶属关系。”[29]笔者认为某地Ⅱ隶属于某地工的可能性很大。前半段记载某地Ⅰ的社数及用牲数,后半段则表明在某地Ⅰ的范围内,在哪些地方(某地Ⅱ)另外又举行所刏牲与祷牲的仪式。刏牲与祷牲仪式估计不能在社内举行,因此需要单独列出。举行钊牲与祷牲仪式的地名中,不少后缀有“丘”、“父(阜)”、[30]“虚”、“寺”,贾连敏说这些地点“因其特别的地理环境而成为古人祭祷用牲的常在场所”。[31]其说可从。记载祭祀规格高下的简文有两条:1.“大邑以牛,中邑以豢,少(小)”(甲三:275),其下残断部分应该是“(少)邑以……”2.“以牛,丘以”(零:383)。第一条以邑的规模来区分祭牲种类,有学者认为第二条之“丘”为基层居民组织名,[32]我们估计应是祭牲的场所,根据场所的不同区分用牲种类,或用牛,或用其他牺牲。

  第三种,贾连敏认为简首的地名后省略了社数,大概因为这种简开头地名的社为一处,

  此不再注明。[33]笔者注意到,第二种中有些简文注明了一社、一牲的情况,如“一社,一<豕昔>。刏于……”(甲三:308),“一社,一豢。刏于……”(甲三:363),在仅有一社的情况下未加省略,因此还不能肯定第三种格式中,简首地名后是否省略了“一社”。不过这些地方(某地工)均用一牲,其规模和大小估计和第二种中用一牲、有一社地方(某地Ⅰ)大致相当,可归入同一层级。第四种,内容与第二、三种前半部分相当,可以依据用牲数量来判断地方(某地Ⅰ)规模和大小。

  第五种,除社之外,简文记载的祭祷对象还有“稷”,贾连敏在细致分析后谈到:“简文所记某地有一稷,但社不只一处。这似乎说明,在里类最基层的地域内只有社,级别较高的地域内才有稷。”[34]此说应是,可依此认为设有“稷”的地方(某地Ⅰ)规模相对更大。

  第六种第一小类,可根据简文的具体内容判断哪些地名可归人“某地Ⅰ”一类。

  上文提到,某地Ⅱ隶属于某地I的可能性很大。即使二者没有隶属关系,相互之间也联系紧密,应该相去不远,在一个区域内。我们可以把后五种格式中的这些区域(相去不远的某地Ⅰ和某地Ⅱ共在的区域)列出,以“某地Ⅰ”来代表它们,不合后五种格式的暂不进行讨论。这些区域基本上没有指明上属地理单位,很有可能都在平夜君封地内。前文曾引述陈伟的观点,包山简文中的基层地理单位里、邑大致处于同一层级,性质不同,且没有相互隶属的迹象。新蔡简祭祷文书中提到了大量的里名,却未指出邑名,我们怀疑“某地Ⅰ”所代表的各个区域中不少应是平夜君辖域内的邑。可以根据“某地Ⅰ”用牲数,结合社稷的多寡,对这些区域(包含邑名)分级排列。由于竹简残损严重,保留下来的内容、地名有很大的随意性,可能未包含封地内所有的邑名,不过这些地名未经人为选择,可以作为分析封地内不同规模之区域(包含邑)多寡的依据。

  另外,简文中记载了不少“某里”,这些“里”未指明上属,估计应在平夜君封地之内。按前引杨华提到的一里一社,一社用一牲的原则,可将其视为上列A级规模相当的区域。简文所见里名包括(里名部分简文全部残断者暂不列入):缰子之里(甲二:27)、榗里(甲三:74)、驭里(甲三:77)、中春竽我之里(甲三:179)、攸里(甲三:352)、□之里(乙三:23)、里(乙三:23)、<禾者>室之里(乙三:54)、梠里(乙四:88)、大榗里(零:11)、中杨里(零:30)、杨里(零:72)、夜之里(零:91)、堵里(零:116)、里(零:403)、 <豕古>里(零:455)、榗里(零:529)、里(零:539)。共18个。氢前引陈伟之说,“里”为城邑中的地域组织。其中榗里、大榗里以及中杨里、杨里,名称相近,可能相互毗邻。里名基本分两种格式:“某里”与“某某之里”,二者有何区别还不明确。疑“某某之里”的“某某”为地名。也见于包山简文,如“阴侯之东<窮阝>之里”(简132),“夜基之里”(简168)。平夜君封地内可能不止一座城邑,这些“里”或许分布在不同城邑内。

  以上按社(或牲)为标准对平夜君封地内的各地进行了分级。若以A级地域为最基本单位,记为“A”,按社(或牲)的倍增,可以列出约等式:8≈2A,C≈3A,D≈4A。E级层级最高,有一稷五社、一稷三社等情况,暂记为E≈5A。根据上面的统计,A级区域共有32个,加上视同为A级的18个“里”,共50个。B级区域共10个,约当20个A。C级区域2个,约当6个A。D级区域1个,约当4个A。E级区域3个,约当15个A。这样,五级相加,共包括50+20+6+4+15=95个A级地域。设平夜君封地的总规模为100%0,则“里”约占18.9%,A级区域约占33.7%,B级约占21.1%,C级约占6.3%,D级约占4.2%,E级约占15.8%。如图1所示。

  不难看出,平夜君封地内的基层地理单位数量众多,以一社或二社规模为主,也有一些规模较大,有三、四个社或设有稷。封地所拥有的“里”的数量不少,说明城邑的规模不会太小,而除“里”之外的其他地方,位于乡野的可能性很大,由其数量之多,可知平夜君封地的面积和规模都比较大。

  若“里”之外的其他地方都处于乡野地区,则城邑与乡野的规模比例为18.9:81.1,约为1:4。规模之比不是所占面积之比,而与当时划分各级区域的依据有关。传世文献中对“里”一般依据所拥有户数(“家”的数量)进行划分,如《管子》卷57《度地》说“百家为里”,《周礼·地官·遂人》说“五家为邻,五邻为里”等。估计楚国的划分也与户数相关。依此,这个比例也反映了城邑与乡野所拥有的户口数之比。若城邑、乡野内每户的平均人口数相当的话,还能看出当时平夜君封地内的城乡人口的大致比例。

三、吴起变法前后楚国封君领地之比较

  上文谈到的鲁阳文君受封于楚惠王时期;阳城君活跃于楚悼王时期,因悼王去世后,参与攻击吴起而失去封地;新蔡葛陵楚墓的墓主平夜君成,其活动年代也主要在悼王时期。[35]平夜君成封地的规模大致反映了战国前期封君封域的一般情形。

  除新蔡简之外,平夜君的记载还见于曾侯乙简(简67、160、161、191)和包山简(简181),说明平夜君家族从惠王后期至怀王前期长期存续。除平夜君外,战国时期还有平夜县,《古玺汇编》第0102号为一方战国玺印,[36]裘锡圭、李家浩将印文释作:“坪夜大夫□<金尔>”,并谈道:“见于印文的‘坪夜大夫’也无疑就是坪夜之地的大夫。”[37]“坪夜”可读为“平夜”,此应为楚平夜县大夫之玺印,说明楚曾在平夜设县。平夜县和平夜君封邑应在一处。  它们之间的关系有两种可能:其一,在怀王后期或之后的某个时期,因某种原因平夜君封邑被收回,平夜改设为县;其二,在平夜君子良受封之后的某个时期,楚国中央政府分平夜一部分设县,与平夜君封邑并存。这种封邑与县邑同时期、同地域存在的情况在战国后期十分普遍,包山简文对此有不少反映。[38]如“羕陵君”(简86)和“羕陵公”(简177),前者指封君,后者指县大夫,说明在羕陵地区封邑和县同时存在。

  关于封邑、县同名共地的现象,陈伟指出:“县与封邑的同名共地,如果不是封邑取同名之县的一部分而成立,就应是县分同名封邑之地而设置。”[39]颜世铉也指出:“封邑和县同名共地,但两者并没有相互隶属的关系。”[40]这些看法都是可信的。

  战国前期封地的规模一般比较大,战国后期在原有地区出现有同名的楚县,分割了封地的一部分,势必造成封地面积的压缩。平夜县若是分平夜君封地而设,设县之后,平夜君封地必然缩减。

  《包山楚简》同时还反映出,怀王时期封地的面积普遍不大,从关于啻苴之田的记载中可以看出这一点:

  简153:[啻]苴之田,南与录阝君距疆,东与{艹陵}君距疆,北与鄝阳距疆,西与鄱君距疆。其邑:笑一邑,妥阝一邑,并一邑,古阝一邑,余为一邑,隻阝一邑,凡之六邑。

  简154:……啻苴之田,南与录阝君执疆,东与{艹陵}君执疆,北与鄝阳执疆,西与鄱君执疆。

  简文记载了啻苴之田南、东、西三面分别与录阝君、{艹陵}君、鄱君三个封君各自的封地相邻,下辖六邑。与平夜君成封地的规模相比,可以说是少之又少。而在这六邑的三面,分别与三个封君领地相邻,也反映出封地的面积也不大。陈伟对此作过详细的研究:

  简153、154为两件相关间简书。简文在记述啻苴之田的四至时,每一面都只同一个地方(录君、{艹陵}君、鄝阳及番君)接壤。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形,大概是因为啻苴之田与四邻之地均呈方块状;其大小即使不完全等同,出入也不致过于悬殊。如然,录君、{艹陵}君和番君的封地,与涵盖六邑的啻苴之田应比较接近……总之,就简书所见,封邑的规模大体都比较小。这可能代表着战国后期楚国封邑的一般情形……因此也许可以设想,经过吴起变法和随后一段时间的演变,楚国的封邑制度已有重大改变。战国早期的封邑,可能近似于西周时的封国;而到战国晚期,则与西汉的侯国和景帝以后的诸侯王国较为接近。[41]

  这一分析是非常精辟和可信的。怀王时期出现的封邑规模狭小化,以及分割封地设立县邑的种种政策,应与吴起变法之后的相关措施分不开。

  悼王晚年启用卫人吴起进行变法,内容之一是改革楚国的封君制。《韩非子·和氏》载:

  昔者吴起教楚悼王以楚国之俗曰:“大臣太重,封君太众,若此则上倡主而下虐民,此贫国弱兵之道也。不如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悼王行之期年而薨矣。[42]

  从这段史料可知:(一)至悼王时期,封君众多;(二)悼王时期,封君和大臣“上倡主而下虐民”,权力过大。从鲁阳君和阳城君的例证来看,封君在封地内拥有治民权、司法权等权力,缺少中央的监管,的确容易出现“下虐民”的情况,这一说法应该属实。吴起的变法力图改变这一状况;(三)针对以上情况,吴起建议“使封君之子三世而收爵禄”,指的是在封地三传之后收归中央直辖。

  吴起变法推行一年后悼王去世,吴起被楚国贵族射杀。涉及封君的这些政策在悼王晚期和悼王之后是否得到了实施呢?包山简反映的是楚怀王前期的情形,上距悼王、吴起之死已有约60年。[43]简文中记载的怀王时期的封君有二十余人,数量众多,不少封君与惠王时期的曾侯乙简所见封君名称相同,当属于同一家族,如平夜君,分别见于曾侯乙简、新蔡简和包山简,说明其祀未绝,吴起削减封君数量,废除封君世袭制的政策并未得到实施。唯有封邑的面积不断缩小,使得封君无力与中央对抗,难以出现“上倡主”的现象,吴起变法在这方面收到了部分成效。

  除吴起变法的影响之外,战国后期楚国爵制盛行,因军功或其他原因获得赏爵的人数众多。《战国策·楚策一》记载怀王十七年(前312)秦楚战于汉中,楚国“通侯、执珪死者七十余人”。这些人中不少受封为君,如《战国策·楚策四》“庄辛谓楚襄王日”章载:“襄王……于是乃以执珪而授之,为阳陵君,与淮北之地也。”顷襄王封庄辛为阳陵君,授爵执珪,说明授予封邑和爵位是同时进行的。这种情形在战国后期必不少,封君数量因此也会大幅增多,数量的不断增加必然在客观上导致可封之地越来越少,封邑面积因而趋于狭小。

  包山简记有“平夜君之州”(简181),应是怀王时期平夜君的俸邑,该平夜君当是新蔡简所见平夜君成的子孙辈。新蔡简文记述了平夜君成多次往来于郢都与封地之间,怀疑他应在郢都任职,尚不清楚是否在郢都附近有食俸之州。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平夜君成为代表,将战国前期楚国封君的领地构成表示如图2(见第35页)。至战国后期,封地规模大幅缩减,可能仅保有一个中心城邑,加之周围的少量乡野之“邑”,面积大约与啻苴之田相当。

  战国晚期,白起拔郢之后,楚都东迁寿春,国家形势危急,这一时期出现有两个封君领地过大的情况。其一为阳陵君庄辛,领有淮北之地,上文已有引述。其二为春申君黄歇,初受有淮北12县,后改封江东吴国故地,《史记·春申君列传》云:“考烈王元年,以黄歇为相,封为春申君,赐淮北地十二县。后十五岁……因并献淮北十二县,请封于江东,考烈王许之。春申君因城故吴墟,以自为都邑。”[44]这种情况的出现与二人当时的特殊地位有关,前者受封于顷襄王东迁后的国政危难之时,后者在考烈王时期权倾楚国,非他人所能比拟,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在战国晚期楚国封邑规模有扩大的趋势。

四、结语

  郡县制与封建(封邦建国)制是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两种主要形态,封君制是封建制度演进到春秋战国时期表现出的新形式。在战国时期楚国的地方行政体系中,二者长期并存。战国前期,楚国封君的封地面积较为广大,在规模上大致类于楚国的大县或附庸小国。其内部包括一个或数个城邑,城内划分为诸“里”,城邑之外,环有乡野,乡野可以根据不同标准划分为诸“邑”,邑的规模和大小也有不同。以平夜君成为例,其封地大致反映了战国中期以前,在即将受到吴起变法冲击前夕的封君封域的一般情形。封君在封地内的权力也比较大,应当拥有一套行政机构,协助他们治理封邑。

  战国中期以后,受到吴起变法相关措施及赏爵制盛行等因素的影响,封邑数量增多,规模受到压缩。新设立的封邑规模明显减小,而原有的封邑,也常常被割裂为两个或数个地区,以设立新的封邑或县邑,这一措施削弱了地方实力,促进了中央权力的加强,成为战国后期楚国地方政治体制的主要特点,地理区划单位愈趋繁杂则是这一特点的外在表现。

  附识:本文承蒙外审专家提出宝贵修改意见,深表谢忱。

注释:

[1]刘泽华、刘景泉:《战国时期的食邑与封君述考》,《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2年第3期。

[2]目前学术界对楚国封君的研究成果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对封君名称及封邑地望的考证,其二是对封君制度的考察。在封君制研究方面,何浩的《战国时期楚封君初探》(《历史研究》1984年第5期)首次对此作了全面分析,作者后来又在《论楚国封君制的发展与演变》(《江汉论坛》1991年第5期)一文中进行了补充和总结;日本学者安倍道子的《春秋後期の楚の“公”について——戰国封君出现へ向けての—試論》(《東洋吏研究》第45卷第2号,1986年,第1—25页)一文,对春秋晚期楚国出现的冠以地名的“公”的性质作了分析,并对楚国封君制的起源提出一些思考。出土文献材料公布后,简文中所反映的封君制的研究也成为学术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陈伟的《包山楚简初探》第3章第5节“封邑”,从封君名号、属官、地位、封邑规模与统辖等多个方面、角度作了富有成果的探讨(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01—107页);藤田勝久的《包山楚简よりみた戰国楚の縣と封邑》分析了封邑的规模以及大致的分布特点,并提出在当时的楚国同一地名下有时兼有县与封邑两个系统(《中国出土资料研究》第3号,1999年,第16—34页,收入所著《中国古代国家と郡県社会》第1编第5章,東京:汲古書院,2005年,第203—230页);工藤元男的《“卜筮祭祷简”所见战国楚的王权与世族、封君》通过对包山简中的“卜筮祭祷简”的分析,认为战国中期楚的世族、封君“就个体而言,已不能对王权构成威胁”(楚文化研究会编:《楚文化研究论集》第6集,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393—405页)。总的来说,对封君的权限、封邑的内部结构,以及封邑、县邑之间的相互关系等封君制度方面的内容尚缺乏全面的分析和论述。

[3]简文图版见河南省文物考古所《新蔡葛陵楚墓》图版95—196,释文见该书附录一《新蔡葛陵楚墓竹简释文》(郑州:大象出版社,2003年,第186—231页)。在不影响讨论的情况下,本文所引简文采用简体通行字体书写。

[4]徐元诰撰,王树民、沈长云点校:《国语集解·楚语下》,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527—528页。

[5]孙诒让撰,孙启治点校:《墨子间诂》卷13《鲁问》,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468页。

[6]吕不韦著,陈奇猷校释:《吕氏春秋新校释》卷19《离俗览·上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266页。

[7]杨宽:《春秋时代楚国县制的性质问题》,《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4期,收入《杨宽古史论文选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61—83页。

[8] 《左传》成公七年,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688—689页。

[9]增渊奄夫:《中国古代の社会と国家(新版)》,東京:岩波書店,1996年,第446页。

[10] 《淮南子·览冥训》、曾侯乙墓出土竹简之第162与195号简(下文简称曾侯乙简,简文图版见湖北省博物馆编:《曾侯乙墓》图版169—230,本文所引释文参考该书附录一《曾侯乙墓竹简释文与考释》,北京:文物出版社,1989年,第487—531页)、包山二号墓出土竹简之第2与4号简(下文简称包山简,简文图版见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图版部分,北京:文物出版社,1991年。本文所引释文主要参考陈伟等:《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十四种]》,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1137页)都记有“鲁阳公”,即鲁阳县公。包山简第120与121号简记有阳城公,即阳城县公。均可证鲁阳、阳城曾设县。

[11]关于州内加公、里公的性质,已见不少讨论,论者基本认同二者均为州内官员,但关于其具体职掌尚有不同看法。陈伟认为州里公为州内司掌治安的官吏。(《包山楚简初探》,第91页)刘信芳认为“加公”当读为“家公”,封君州内的加公为封君之私官,里公职掌与《周礼》之“里宰”相当。(刘信芳:《包山楚简解诂》,台北:艺文印书馆,2003年,第36—37页)

[12]罗运环:《论包山简中的楚国州制》,《江汉考古》1991年第3期。

[13]陈伟:《包山楚简初探》,第90、92页。

[14]朴俸柱:《战国楚的地方统治体制——关于“‘县邑’支配体制”的试论之一部分》,李学勤、谢桂华主编:《简帛研究二○○二、二○○三》,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3—23页。

[15]按,下文所引新蔡简文字,均在引文后括号内直接标出所属简号,省略“简”字。

[16] (刏)”,贾连敏释文隶作“<既刂>”(贾连敏:《新蔡葛陵楚墓出土竹简释文》,河南省文物考古所:《新蔡葛陵楚墓》,第186—231页),刘钊指出“<既刂>”字是“刏”字的异体,也作“刉”,为一种祭法(刘钊:《释新蔡葛陵楚简中的“<既刂>”字》,简帛研究网,http://www.jianbo.or9/admin3/HTML/Iiuzhao01.htm,2003年12月28日)。杨华指出,<既刂>“是一种杀牲取血的血祭仪式”(杨华:《新蔡祭祷简中的两个问题》,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2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357—370页)。

[17]陈伟:《包山楚简初探》,第85页。

[18]贾连敏:《新蔡葛陵楚简中的祭祷文书》,《华夏考古》2004年第3期。

[19]邴尚白:《葛陵楚简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台湾大学中国文学研究所,2007年,第233—234页。

[20]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0年,第102页。

[21]杨华:《战国秦汉时期的里社与私社》,《新出简帛与礼制研究》,台北:台湾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35~158页。

[22]贾连敏:《新蔡葛陵楚简中的祭祷文书》,《华夏考古》2004年第3期;宋华强:《新蔡葛陵楚简初探》,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88—92页。

[23]此处所列之“第一种”至“第五种”的内容,均直接引述自贾连敏《新蔡葛陵楚简中的祭祷文书》一文。但为行文方便,原文之“<既刂>”字皆改写作“刏”,“豢”、“稷”等字均用通行字体书写。因部分记录格式中,前后有不同的两个地名,为方便比较,统一将第一个地名记作“某地Ⅰ”,将刏牲地记为“某地Ⅱ”,在引文中加“(Ⅰ)”、“(Ⅱ)”来标示。

[24]贾连敏:《新蔡葛陵楚简中的祭祷文书》,《华夏考古》2004年第3期。

[25]大西克也:《试论新蔡楚简的“述(遂)”字》,中周古文字研究会编:《古文字研究》第26辑,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270—274页。

[26]宋华强:《新蔡葛陵楚简初探》,第324—333页。

[27]学界多倾向于认为“{宀邑}”即是县或县一级政区名。陈伟谈到将“{宀邑}”“这级政区看作战国时的楚县,应该说问题不大”(参见氏著:《包山楚简初探》,第100页);朴俸柱认为“‘县’和‘{宀邑}’似是同级统治组织,但因为两者的来源、内部结构、在楚国地方统治中的作用等相异,所以似按各自的性质、情况区别使用。”(参见朴俸柱:《战国楚的地方统治体制——关于“‘县邑’支配体制”的试论之一部分》)赵平安将该字释为“宛”,读为“县”。(参见赵平安:《战国文字中的“宛”及其相关问题研究(附补记)》,收入氏著:《新出简帛与古文字古文献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143—154页)我们倾向于认同“{宀邑}”、“县”同级,性质基本一致的观点,将其归人县一级政区,仍写作“{宀邑}”。

[28]贾连敏:《新蔡葛陵楚简中的祭祷文书》,《华夏考古》2004年第3期。

[29]杨华:《新蔡祭祷简中的两个问题》,第358页。

[30]贾连敏说“父”似可读为“阜”,可从。参见《新蔡葛陵楚简中的祭祷文书》,《华夏考古》2004年第3期。

[31]贾连敏:《新蔡葛陵楚简中的祭祷文书》,《华夏考古》2004年第3期。

[32]参见宋华强:《新蔡葛陵楚简初探》,第333—334页。

[33]贾连敏:《新蔡葛陵楚简中的祭祷文书》,《华夏考古》2004年第3期。

[34]贾连敏:《新蔡葛陵楚简中的祭祷文书》,《华夏考古》2004年第3期。

[35]关于包山简所记资料的绝对年代,学术界多有讨论,一般认为大约在公元前322—前316年,即楚怀王前期。参见王红星:《包山简牍所反映的楚国历法问题》及刘彬徽:《从包山楚简纪时材料论及楚国纪年与楚历》,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墓》上册“附录”,北京:文物出版社,1991年,第521—547页;陈伟:《包山楚简初探》,第9—20页

[36]故宫博物院编、罗福颐主编:《古玺汇编·官玺九》,北京:文物出版社,1981年,第17页。

[37]裘锡圭、李家浩:《谈曾侯乙墓钟磬铭文中的几个字》,湖北博物馆等编:《曾侯乙编钟研究》,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515—528页。

[38]参见颜世铉:《包山楚简地名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台湾大学中国文学研究所,1997年,第243页。

[39]陈伟:《包山楚简初探》,第106页。

[40]颜世铉:《包山楚简地名研究》,第244页。

[41]陈伟:《包山楚简初探》,第105—107页。

[42]王先慎撰:《韩非子集解》卷4《和氏第十三》,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96—97页。

[43]关于包山简所记资料的绝对年代,学术界多有讨论,一般认为大约在公元前322—前316年,即楚怀王前期。参见王红星:《包山简牍所反映的楚国历法问题》及刘彬徽:《从包山楚简纪时材料论及楚国纪年与楚历》,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墓》上册“附录”,北京:文物出版社,1991年,第521—547页;陈伟:《包山楚简初探》,第9—20页。

[44] 《史记》卷78《春申君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394页。

来源:《历史研究》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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