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乡里赋税制度和赋税征收

  【内容提要】赋税收入是维持秦汉帝国运行的经济支柱,乡里赋税来源于国家最小基层行政单元里,征收的财物包括口赋、献费、户赋、田租、刍藁。口赋是按人口数量征收的人头税,分成人和儿童两类征收,口赋可以在一年内分批次上缴。献费每人每年上缴六十三钱。户赋每户每年上缴16钱。田租征收以里为单位,一次统一上缴乡部。刍藁不包括在田租之内,刍藁包括户刍、田刍、田藁三项内容,户刍每户每年上缴一石;田刍、田藁由县统一核算所需量,余刍藁数以顷刍律折钱上缴。赋税制度的落实主要靠基层的乡官里吏去完成。

  【关键词】秦汉;赋税;口赋;献费;户赋;田租;刍藁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采纳丞相李斯的建议,在全国推行郡县制,以成“安宁之术”,从此揭开了中央高度集权的政治管理模式,形成中央-郡-县-乡-里层层统辖行政体系。本文所谈的乡里社会即指基层乡、里两级政权构成的乡村社会,秦汉时期的里是构成庞大帝国的末梢基层行政单元,是广大民众生产生活的聚居地;秦汉时期的乡,是县之下的基层政权,乡下辖里。秦汉实施中央集权垂直分层管理,行政力量直达什伍组织每一家一户。

  秦汉帝国的赋税收入包括口赋、户赋、献费、田税、刍藁,市税,盐、铁、金、银、丹砂等矿产税,鱼税、牧税等。赋税收入由两大部门掌管,《后汉书》载:“大司农,卿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掌诸钱谷金帛诸货币。郡国四时上月旦见钱谷帛,其逋未毕,各具别之。”[①]《后汉书》又载:“少府,卿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掌中服御之物,衣服宝货珍膳之属。’注《汉官》曰:‘少者小也,小故称少府。王者以租税为公用,山泽陂池之税以供王之私用。古皆作小府。’《汉官仪》曰:‘田租、刍藁以给经用,凶年,山泽鱼盐市税少府以给私用也。’”[②]国家财政收入归大司农和少府,“山泽鱼盐市税”即市税,盐、铁、金、银、丹砂等矿产税,鱼税、牧税等,归少府;余下的归大司农。前者收入比后者少得多(少府收入记录可能有误?),据《新论》所言:“汉宣以来,百姓赋敛一岁为四十余万万,吏俸用其半,余二十万万藏于都内为禁钱。少府所领园地作务之八十三万,以给宫室供养诸赏赐。”[③]本文拟讨论由大司农掌管的赋税问题,由于这一大部分收入主要来自乡里社会占人口大多数的编户齐民和中小地主,故称之为乡里赋税。

  乡里赋税的物质财富表现形式为口赋、户赋、献费、田租、刍藁,其中口赋分两类,刍藁分三类。乡里赋税维持着帝国的内外职能正常运转,官僚队伍的给养,车马甲兵,郊社宗庙,庶事之费……因此秦汉帝国对财力、物力的征收征派极为重视,前辈学者吕思勉先生、朱绍侯先生、林剑鸣先生、韩连琪先生、林甘泉先生、黄今言先生、安作璋先生、臧知非教授、于振波教授等已做出了创新性论述,但由于史料缺少,难以翔实考证,此外某些观点尚有分歧。近年来大量简牍权威史料不断问世,为我们进一步弄清秦汉乡里赋税制度和赋税征收提供了可能。

  乡里赋税征收意义重大,而具体落实赋税征收任务是靠一线工作人员乡官里吏来完成的。乡里赋税征收由哪些乡官负责?《汉书·百官公卿表》载:“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乡有三老、有秩、啬夫……啬夫职听讼,收赋税……乡、亭亦如之,皆秦制也。”[④]征收赋税是乡啬夫的重要职责之一,乡官职责沿袭秦朝制度。《后汉书·百官志》说:“乡置有秩、三老、游徼。本注曰:‘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乡人;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税。’注曰:《汉官》曰:‘乡五千户,则置有秩。’《风俗通》曰:‘啬者,省也。夫,赋也。言消息百姓,均其役赋。’”[⑤]征收赋税是乡有秩、乡啬夫、乡佐的主要职责之一。

  秦汉时期的里吏主要有里典(或称里正、里魁)、什长、伍长。一里之长称为里典(或称里正、里魁),《汉书》载:“又置正、五长,相率以孝弟,不得舍奸人。闾里阡陌有非常,吏辄闻知,奸人莫敢入界。本注师古曰:正若今之乡正、里正也。五长,同伍之中置一人为长也。”[⑥]里正的主要职责是掌里内教化、治安、农事等。里正和乡官之间的行政关系,主要是协助乡官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后汉书》所记里吏的职责和《汉书》相近:“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⑦]里魁、什长、伍长等里吏协助乡官全面负责乡里社会大小事务,征收赋税必然是他们的重要职责之一。

  近年考古史料又见到了传世文献所未记载的乡官里吏,如乡官有乡司空、田啬夫、田典、仓啬夫等;里吏有里有司、牛长等。与赋税制度和赋税征收有关的乡官里吏文中另有所述,此不赘述。

一、秦汉口赋、献费、户赋制度及其征收

  (一)秦汉的口赋和献费制度

  口赋是按人数多少征收的人头税,分成人和儿童两类征收。《汉书·高帝记》载:“秋七月,立黥布为淮南王,八月,初为算赋。如淳曰:‘《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⑧]《汉书·惠帝纪》说:“六年冬十月辛丑,齐王肥薨。令民得卖爵。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本注引应劭曰:‘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算。’”[⑨]可见,从刘邦汉高祖起,成丁每人每年向国家上交120钱,这项收入是专供军需的。纵观两汉史籍,成人每年上缴一算以助军资未有变化,这一制度从惠帝六年确立。

  儿童上交的人头税是多少?《汉书·昭帝记》载:“毋收四年、五年口赋。三年以前逋更赋未入者,皆勿收。本注如淳曰:‘《汉仪注》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⑩]由此可知,武帝以前7岁至14岁的儿童向国家上交20钱供养皇帝,武帝时又加3钱供以军用。《论衡》说:“年二十三儒(傅),十五赋,七岁头钱二十三,何缘?注《汉旧仪》云:‘算民年七岁以至十四岁,出口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养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贡禹传》曰:‘古民无赋算,口钱起武帝征伐四夷,重赋于民,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困,至于生子辄杀,甚可悲痛。宜令民七岁去齿乃出口钱,年二十乃算。天子下其议,令民产子七岁乃出口钱,自此始。’段注曰:‘民不傜者,谓七岁至十四岁。赀钱二十三,口钱二十,并武帝所加三钱也。’”[11]至于武帝何时加了三钱,不可而知,大约始于武帝发动大规模战争后,经济上出现困难时另加。但这一制度清楚:武帝以前7岁至14岁的儿童每年向国家上交口赋20钱,武帝以后每年出23钱,形成定制。

  献费来历可能与周初大分封有关。周朝诸侯王职贡周天子时礼仪性的“进献”财物“帛”、“责”、“人”,据杨宽先生说:“‘帛’即布帛,具有货币性质,‘责’即仓库中的委际,‘人’是送进赋役的人,具有奴隶性质。”[12]所谓“进献”到秦汉时演变成一种皇室的献费,史书虽无秦帝国献费相关记述,西汉初年也不可能毫无根据地另加一条数字如此之大征收如此之广的献费。

  献费也是以人口为准每年由郡国负责征收,向中央上缴的一笔费用。献费秦朝无有文字记载,但从十二年汉高祖下发的诏令中可以推知,《汉书·高帝记》载:“(十二年)二月,诏曰:‘欲省赋甚,今献未有程,吏或多赋以为献,而诸侯王尤多,民疾之。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各以其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13]汉高祖十二年以前,献费已经在诸侯国和各郡征收,由于没有明文规定,具体征收数字不得而知,数量不小(至少比63钱要多),因此引起民众怨愤。为了减轻民众经济负担,规范征收统一标准尺度,高帝十二年专下诏书使其制度化,“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遂成定制。

  (二)秦汉的户赋制度

  传世文献没有见到此项记载,汉简有明文规定。张家山汉简《田律》说:“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14]可知吕后时期每户每年在五月份上交16钱,汉初施行黄老无为治国之术,尚有户赋,此制可能来自于秦,文献中也未见有免除户赋的记述,每户每年出16钱为户赋当为秦汉定制。

  (三)秦汉口赋、献费和户赋的征收

  从文献上看,算赋和口赋有时可以通称为口赋。口赋是如何征收呢?是编户齐民一家一户单独送交乡部,还是以一里为单位收齐后有里负责统一上缴乡部?还是乡部派人到各里征收?这项工作主要有哪些乡官里吏负责?传世文献对这些问题基本上没有记录,有幸的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木牍、竹简有赋钱征收记录,年代据考证为文景时期。为了叙述方便,先把木牍文字编号转抄如下:

  1、市阳里二月百一十二算算卅五钱三千百廿正偃付西乡偃=佐缠吏奉卪受正□=二百卅八

  2、市阳里二月百一十二算算十钱千一百廿正偃付西乡佐赐=口钱卪

  3、市阳里二月百一十二算算八钱八百九十六正偃付西乡偃佐缠传送卪

  4、市阳三月百九算算九钱九百八十一正偃付西乡偃佐赐

  5、市阳三月百九算算廿六钱二千八百卅四正偃付西乡偃佐赐

  6、市阳三月百九算算八钱八百七十二正偃付西乡偃佐赐

  7、市阳四月百九算算廿六钱二千八百卅四正偃付西乡偃佐赐

  8、市阳四月百九算算八钱八百七十二正偃付西乡偃佐赐

  (以上为正面)

  9、市阳四月百九算算九钱九百八十一正偃付西乡偃佐赐

  10、市阳四月百九算算九钱九百八十一正偃付西乡偃佐赐=四月五千六百八十八

  11、市阳五月百九算算九钱九百八十一正偃付西乡偃佐□

  12、市阳五月百九算算廿六钱二千八百卅四正偃付西乡偃佐□

  13、市阳五月百九算算八钱八百七十二正偃付西乡偃佐□五=月四千六百八十七

  14、市阳六月百廿算算卅六钱四千三百廿付□得奴

  15、郑里二月七十二算算卅五钱二千五百廿正偃付西乡偃佐缠=传送卪

  16、郑里二月七十二算算八钱五百七十六正偃付西乡偃佐缠=传送卪

  17、郑里二月七十二算算十钱七百廿正偃付西乡佐赐口钱卪

  (以上为背面)[15]

  以此篇牍文为例,我们先看口赋的征收方式。这枚木牍牍文的内容是从二月到六月市阳里、郑里算钱的征收记录。“正偃”指市阳里的里正,他的名字叫偃。《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者把“‘田典’疑为‘里典’之误”是错误理解。《睡虎地秦墓竹简》说:“有(又)里课之,最者,赐田典日旬;殿,治(笞)卅。”整理者注释说:“里,秦乡村基层政权单位。田典,疑为里典之误。秦里设里正,见《韩非子·外储说右下》,简文作里典,当避秦王正而改。”[16]《张家山汉简·户律》释文:“数在所正、典弗告,与同罪。”整理者注:“正、典,指里正、田典。”[17]如果按照秦简整理注释去理解这条户律律文,里正和里典两种吏员都是里正显然文意不通。《张家山汉简·户律》说得更清楚,“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田典更挟里门籥,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18]田典的职责之一是负责里内安全,按时开锁里大门。里典和田典是两种职务不同的里吏。

  里典(或里正、里魁)在秦汉基层社会地位很高,职位重要,不可能负责相对较为次要的里大门安全工作,湘西里耶秦简有明确记载:“卅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启陵乡夫敢言之:成里典、启陵邮人缺,除士五(伍)成里匄、成,【成】为典,匄为邮人,谒令、尉以从事。敢言之。(以上正面,彩版二十一之中)”[19]据启陵乡乡啬夫所说,启陵乡成里里典缺职,乡啬夫提名成里平民成充任此职,把具体情况向县令、县尉汇报以待回复。县政府给了答复:“正月戊寅朔丁酉,迁陵丞昌郄之启陵:廿七户已有一典,今有(又)除成为典,何律令?应尉已除成,匄为启陵邮人,其以律令。气手。正月戊戌日中守府快行。”[20]启陵乡的上级政府领导迁陵县丞责问启陵乡啬夫提名成任职里典依据的是何律令,并以政府紧急公事回复乡啬夫。

  由此可知,里典的提名权在乡级政权一把手,提名结果必须上报县令、县尉知晓,任命权在县级政权。里典任命与否处理迅速,由县二把手县丞主办,以紧要公事派人回复乡级政权负责人。秦朝对里典的任职有专门的立法条文,可见秦中央政府对里典任用的重视程度,汉承秦制,且汉朝更重视基层政权管理,里正的地位不会比秦低。

  “西乡偃”指西乡的有秩或啬夫,“佐缠”、“佐赐”、“佐口”是指这次负责西乡口赋征收的三个乡佐。有秩(或啬夫)是一乡之长,负责一乡事务,征收赋税是其主要职责。乡佐是乡部有秩(或啬夫)的主要助手。传世文献没有注明一乡乡佐的人数,看来好像一乡至少有一个到几个乡佐。尹湾木牍《东海郡吏员集薄》回答了这个问题,兹摘录几条牍文如下:

  即丘吏员六十七人……乡啬夫八人……乡佐四人亭长卅二人凡六十八人;

  利成吏员六十七人……乡有秩一人……乡啬夫三人……乡佐五人亭长卅二人凡六十五人;

  开阳吏员五十二人……乡有秩一人……乡啬夫三人……乡佐二人亭长十九人凡五十二人。[21]

  即丘县小乡八个,乡佐四人;利成县大小乡四个,乡佐五人;开阳县大小乡四个,乡佐二人。从中可以看出一点问题,乡佐的人数设置和乡的数目并没有对应关系,可能以县的大小和人口多少来设置乡佐人数。他们由县级政府任命共同负责一县各乡的财物征收等项工作,而不是一个乡设置一个乡佐或者几个乡佐。

  从以上简牍内容也可知,算钱的征收上交方式以里为单位,由里正先统一收集,然后上交乡部,交给乡官时必须要求有秩(或啬夫)和乡佐共同签名验证,然后记录存档。

  再看征收次数。市阳里里正从二月到六月,月月上交征收的算钱。可以推想,由于一算一百二十钱数额较大,民众难以负担,一次难以收齐,大约是把算钱分摊到每月之中,分多次上交完成。文献记载“八月算民”,多数学者认为是在这一个月之内完成全年算钱的征收。但从以上例证可知,一家一户一次至少要上交几百钱,在实际征收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困难,从而允许按月分批完成。这一项工作的加减乘除主要靠里正、乡佐、有秩或啬夫共同完成。算钱征收后的使用,一部分由乡部解送上级,一部分为乡官的俸禄,一部分用于基层开支,并不是全部上缴国家财政。请看下面这枚木牍所记文字内容:

  1、当利正月定算百一十五,

  2、正月算卌二给转费卪,

  3、正月算十四吏奉卪,

  4、正月算十三吏奉卪,

  5、正月算□传送部,

  6、正月算□□□卪,

  7、当利二月定算百,

  8、二月算十四吏奉卪,

  9、二月算十三吏奉卪,

  (以上为正面第1栏)

  10、二月算□□□缮兵卪,

  11、三月算十四吏奉卪,

  12、三月算十三吏奉卪,

  13、三月算六传送。

  (以上为正面第2栏)[22]

  看材料1内容可知:“当利”是一名乡官,应是某乡佐的名字,“正月定算百一十五”意思是正月支取了115算,去向分别做好了记录,分别用于支付乡官吏俸、上交国家和乡部开支,是材料2~6的算钱总和。材料7的大意是:乡佐当利二月支取了100算。材料8~13的内容是这100算的去向。有学者认为,“定算百一十五”是预算确定向每名成丁收取算钱115钱,从牍文完整意思来理解,这种解释不准确。况且,成人上交算钱按国家统一制度征收(上文已有,特殊情况另有诏令),乡官没有预算收取多少的权利。另外,从牍文的意思也可知,乡部有一定的财政支配权。

  献费和户赋的征收方式未见文献记载,考古亦未发现此类文字记录。以理而论,当与征收口赋相同。

二、秦汉田租制度和田租征收

  (一)秦的田租制度

  田租,即按土地田亩数量向土地所有者(包括卿爵以下地主和自耕农)征收的土地税。秦国田租的征收源于秦简公,《史记》载:“(秦简公七年)堑洛城、重泉,初租禾。”[23]秦统一全国以后仍征收田租,但史无明文,征收标准难以考证。《汉书》载:“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位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24]朱绍侯先生指出“都是夸张之辞,不足为据。”[25]《通典》记:“秦则不然,舍地而税人,故地数未盈,其税必备,是以贫者避赋役而逃逸,富者务兼并而自若”。[26]似乎是说,秦国以前按土地亩数征收,统一全国后按产量定额征收。总之,关于秦的田租制度我们至今不是很清楚。

  (二)两汉的田租制度

  汉代田租征收比例清楚。汉初田租的征收比例是十五税一,《汉书》说:“汉兴,接秦之弊……上于是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27]汉景帝时一度减为三十税一。《汉书》又说:“后十三岁,孝景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也。”[28]东汉光武帝曾施行过什一之税,后又恢复三十税一。《后汉书》云:“(建武六年十二月)诏曰:‘顷者师旅未解,用度不足,故行什一之税。今军士屯田,粮储差积。其令郡国收见田租三十税一,如旧制。’本注曰:景帝二年,令人田租三十而税一,今依景帝,故云‘旧制’。”[29]通观两汉时期,特殊情况除外,田租税制比例基本上为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而从孝景二年之后绝大部分时期都是三十税一。

  (三)秦汉田租的征收

  由于具体征收方法无见于史书记载,从有限的考古材料来分析,我们只能对田租的征收方式做大致不误的合理推测。田租的征收是上交谷物还是上交货币代替田租呢?《散见简牍合辑》中有市阳里上交田租数量的登记简文:

  1、市阳租五十三石三斗六升半,

  2、其六石一升当稻物,

  3、其一斗大半当麦,

  4、其七升半当□,

  5、其一石一斗二升当秏,

  6、其四石五斗二升当黄白术,凡□十一石八斗三升,

  7、定卌□石五斗三升半,监(?)印(?)。[30]

  “市阳租”为市阳里民户应上交的田租,其总数应为“五十三石三斗六升半”,从材料2~6,五笔帐之和为11石8斗3升,第7条数字“卌□石五斗三升半”为第1条数目减去“十一石八斗三升”之差,“当”意思可能为“以……代替”。由此推断:国家统一规定田租上交某一种谷物,这一种谷物也可以用其他不同谷物品种来代替,两者之间价格以当时的市场价为标准,按换算比例上交。翻来覆去的换算,给乡官里吏的工作带来了很多麻烦,这从客观上要求他们必须掌握一定的数学知识。810号竹简正是不同种谷物的上交记录:“白稻米六升,麦七升,黍七斗四升……粢白粟二……稻米二斗四升大半升当……青(精)米四……”[31]从这一实例无法完全说清秦汉时期田租的征收操作过程,从实际出发作一推测:征收方式基本如此,不会离此合理推断太远。

  (四)秦汉的田租税额

  田租的税制明确,但按此比例征收,数额如何确定?史无明文,争论颇大。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为浮动税制,这一说主张税额因时而异。比如林甘泉先生认为:“不论田税比例是十五税一还是三十税一,具体数额按每年收获征收”。[32]其二为定额税制,有亩三升、亩一斗、亩一斗半等分歧,一亩征收三升较为流行。安作璋和韩连琪先生主张此说。安作璋先生说:“我们可以断定西汉田赋的征收是有一个固定标准的,这个标准是既不论年岁的丰歉,又不计土地的肥瘠或每亩每年的实际产量多少,而是根据每亩历年的通常平均产量,即所谓‘较数岁之中以为常’,由政府按照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通扯为统一的赋额来征收的。具体说来,汉征收田租仍是按亩计算,“若按十五税一,则每亩约出六升,若三十税一则每亩约三升。”[33]朱绍侯先生考证后进一步指出:“纵观这段文字的精神(朱先生引用《后汉书》和《盐铁论》中的文字),完全符合安作璋先生所讲的‘数岁之中以为常’的租税征收办法。”[34]定额税制便于乡官里吏实际操作和管理,此说更切合社会实际。

  定额税制分为几个等级征收,张家山汉简《田律》载:“入顷刍藁,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藁皆二石。”[35]上交顷刍藁分为两个等级。田税定额至少要分为几个等级,水浇地和旱地,平原和山区亩产量差别很大,可能根据产量的差异,在全国范围内划分为几个大区,分区实行定额税制,但在同一区域内可能按统一拉平征收。

三、秦汉刍藁制度和刍藁征收

  (一)秦汉的刍藁制度

  刍藁在秦汉时期是一种重要的战略物资,牛马是交通、运输必不可少的畜力,通信和军需系统饲养大量马匹,所需刍藁的数量自然很大。刍藁常和田租并提,足见其重要性。“入顷刍藁,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藁二石。刍自黄稣及苈束以上皆受之。入刍藁,相输度,可也。”整理者注曰:‘刍是饲草,藁指禾秆。’”[36]刍是精饲料;藁为禾秆,不如刍,刍、藁两种饲料营养价值不同。张家山汉简也有征收刍藁的记载,《田律》:“入顷刍藁,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藁皆二石。”[37]汉初休养生息,轻徭薄赋,但刍藁征收数量同秦。《汉书》贡禹说百姓“已奉谷租,有出藁税。乡部私求,不可胜供。本注曰:藁,禾杆也。”[38]后汉刍藁常与田租并免,或令半入,或以实除。《后汉书》卷一《光武帝记》建武二十二年、中元元年,卷三《肃宗孝章帝记第三》元和二年,卷四《孝和殇帝记四》永元四年、九年、十三年、十四年、十六年,卷五《孝安帝记第五》永初四年、延光三年,卷六《孝顺孝冲孝质帝记第六》永建六年,均谈到刍藁的征收。秦汉时期上缴顷刍藁“顷入刍三石,藁二石”。顷刍藁按实际田亩数征收,田多多征,田少少征,当为定制。

  吕思勉先生曾经指出:“藁税,亦曰刍藁,后汉常与田租并免,盖农田普出之税。”[39]林剑鸣先生对秦朝征收刍藁早已做出过论述,林先生说:“秦代征收田租主要是收实物,一曰谷粟,一曰刍藁。当然大量的应是前者,但后者的数目也不少。因为秦代官府豢养马匹牲畜的数量相当多。这一点从秦简的资料中可以得到证实”。[40]近年发现的简牍史料也告诉我们汉承秦,刍藁征收一如秦制。

  张家山汉简《田律》又说:“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41]意思是说:民爵以下凡立户,要以户为单位在十月份上交刍藁1石,这与田地多少没有关系。下文论述的“户刍”即为此意。吕后时期征收户蒭,文景时期也征收户蒭。汉承秦制,此制很可能来于秦。文景之后未见材料取消户刍的征收,可以这样推想:草料须臾不能离开,至少要保持最基本的需要量,故“户出刍一石”征收当为秦汉的定制。

  (二)秦汉刍藁的征收

  有学者认为刍藁为田租的附加税。臧知非先生论证后认为:“田租和刍藁并列,说明刍藁和田租一样都是田租的组成部分。”[42]这两种观点似乎都不太准确。上文“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藁二石,”只提到按授田之数征收刍藁,它和田租有什么关系,不得而知。江陵张家山汉简的出土,清楚地给我们显示了二者的关系。“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藁。”[43]田租和刍藁确实是两码事,百姓既得上交田租,又得按田亩数上交刍藁。《田律》说得更清楚:“入顷刍藁,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藁皆二石。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金四两。收入刍藁,县各度一岁用刍藁,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藁。刍一石当十五钱,藁一石当五钱。”[44]这一段话对如何征收刍藁给出了比较完整的答案,由此我们知道什么时候交实物,什么时候以钱来折交。由此,我们可以对以前相关的争论给出正确地解释。刍藁的征收方式反映了《田律》所载的内容,《田律》和以下史料可以相互验证:

  1、平里户刍廿七石,

  2、田刍四石三斗七升,

  3、凡卅一石三斗七升,

  4、八斗为钱,

  5、六石当藁,

  6、定廿四石六斗九升当□,

  7、田藁二石二斗四升半,

  8、刍为藁十二石,

  (以上为第1栏)

  9、凡十四石二斗八升半,

  (以上为第2栏)

  10、高上户刍十三石,

  11、田刍一石六斗六升,

  12、凡十四石六斗六升,

  13、二斗为钱,

  14、一石当藁,

  15、定十三石四斗六升给当□,

  16、田藁八斗三升,

  17、刍为藁二石,

  18、凡二石八斗三升。

  (以上为第3栏)[45]

  张家山汉简未出土以前,以上简文很难被人准确理解,现在容易解释清楚。牍文大意是:平里和高上是同一个乡所辖的两个里,平里辖27户,高上里辖13户。记录了户民上交户刍、田刍、田藁的准确数字。户刍是以户为单位上交的刍,田刍和田藁是按田亩数而不是以户为单位上交的刍和藁。下面我们进一步讨论简文的意思,以便弄懂刍藁征收的具体操作过程。

  先看材料1~9的内容。材料1~3是说平里应交刍卅1石3斗7升,材料4中“八斗为钱”指用钱代交刍,材料5中“六石当藁”意为以藁折算代替交刍6石,材料6说明最后实际上交的刍为24石6斗9升,材料7~9是说平里应交的藁为14石2斗8升半。那么材料7和8数字之和略小于“十四石二斗八升半”,可能由于所交的藁含有杂质,或质量高低不等,质量差的被扣除了少量杂质。“刍为藁十二石”指以刍折算上交藁12石。“十二石”这一数字正好由材料5折算而来,并且,由此可知刍和藁上交实物的折算比例是1比2。材料14和17也正好反映了这一比例关系的正确性。但这里有一个疑问,《田律》“刍一石当十五钱,藁一石当五钱”,明确给出了两者的价值比例是1比3,这就要结合实际去考虑问题了,把藁从里送往乡部仓库有劳动付出,这1石刍折算为2石藁上交实物所余出来的5钱很可能是做为劳务补偿付出的。因为没有任何人愿意白白地把1石刍折算为藁多出来的2石重量从里送往乡部仓库,材料10~18蕴含的道理也与此相同。于振波先生认为:“江陵简中平里田刍为4.37石……估计此时田刍藁的征收标准可能有所变化,而平里部分释文可能有问题。”[46]于先生的观点似乎值得进一步商榷。

  由此,我们粗略演示出刍藁的征收过程:以县为单位,预算一县所需刍藁的总量和刍、藁分别所需之量,然后将此数额分摊到各乡。乡官里吏具体负责刍藁征收,乡佐通盘考虑全乡人口、土地,把每一个里应交的刍藁和用钱代交刍藁的准确数额下发到各里。里正负责计算征收一家一户应交的刍藁和折算刍藁钱的数额,限时交齐。验收合格的刍藁由里吏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户为单位送交乡部仓库。征收的折算刍藁钱当和算钱的收交方式一样,里正直接上交乡部财政,有秩(或啬夫)和乡佐共同签名存档。

四、补论

  乡里赋税制度,作为秦汉帝国重要的经济制度一旦被固定下来以后,它的适用对象是编户齐民和中小地主,但对于少数特殊人群则另有政策规定。比如乡官群体三老、孝、弟、力田,《汉书·高帝纪》载:“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率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徭戍。以十月赐酒肉。注师古曰:‘复者,除其赋役也。’”[47]乡三老在免除赋役之列,除免赋税还免徭役,徭役付出的经济代价比赋税重的多(待另文叙说)。《汉书·惠帝纪》载:“春正月,举民孝弟力田者复其身。师古曰:‘弟者,言能以顺道事其兄也。’”[48]孝、弟、力田这三类乡官亦享受免除赋税徭役的优待。孝、弟、力田是职责不同的乡官,《后汉书·显宗孝明帝纪》载:“三老、孝悌、力田人三级;注:三老、孝悌、力田,三者皆乡官之名。”[49]不过孝悌是两种而非一种乡官,由《尹湾汉墓简牍》载:“县三老八人,乡三老百七十人,孝弟力田各百廿人,凡五百六十八人。”[50]可知孝、弟是两类编制不同的乡官。乡里女性代表“贞妇”从平帝元始元年起也享受此优待,《汉书·元帝纪》记载:“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三百。复贞女,乡一人。”[51]

  少数特殊行政区域亦享受皇帝的恩赐,如《汉书·高帝纪》云:“上还,过沛,留,置酒沛宫,悉召故人父老子弟佐酒……沛父兄皆顿首曰:‘沛幸得复,丰未得,唯陛下哀矜。’上曰:‘丰者,吾所生长,极不忘耳。吾特为其以雍齿故反我为魏。’沛父兄固请之,乃并复丰,比沛。”[52]沛和丰两个县世代免除赋税徭役。《后汉书·光武帝纪》亦载:“六年春正月丙辰,改舂陵乡为章陵县。世世复徭役,比丰、沛,无有所豫。”[53]

  帝国局部地区遇到自然灾害时,在不同程度上享有赋税减收或免除权。比如,《汉书·成帝纪》诏曰:“……被灾害什四以上,民赀不满三万,勿出租赋。逋贷未入,皆勿收。”[54]又如,《后汉书·光武帝纪》亦载:“九月戊辰,地震裂,制诏曰:‘日者地震……其令南阳勿输今年田租刍藁。’”[55]遇到大涝大旱、地震台风、冰雹暴雪时,史书多有赋税减免记载,其他特例不一一列举。

  赋税或减或免作为特殊情况下发诏令,在一定意义上是对乡里赋税制度的补充,是乡里赋税制度的组成部分,故做一简要补论。

注释:

[①] 范晔:《后汉书》志第26《百官三》,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3590页。

[②] 范晔:《后汉书》志第26《百官三》,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3592页。

[③] 桓谭(撰),朱谦之(校辑):《新辑本桓谭新论》卷11《离事篇》,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49页。

[④] 班固:《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第七上》,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742页。

[⑤] 范晔:《后汉书》志第28《百官五》,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3624页。

[⑥] 班固:《汉书》卷76《赵尹韩张两王传第四十六》,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211页。

[⑦] 范晔:《后汉书》志第28《百官五》,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3625页。

[⑧] 班固:《汉书》卷1《高帝纪第一上》,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46页。

[⑨] 班固:《汉书》卷2《惠帝纪第二》,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91页。

[⑩] 班固:《汉书》卷7《昭帝纪第七》,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29—230页。

[11] 黄晖:《论衡校释》,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568—569页。

[12] 杨宽:《西周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56页。

[13] 班固:《汉书》卷1《高帝纪第一下》,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70页。

[14] 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二四七号墓):《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68页。

[15] 李均明、何双全:《散见简牍合辑》,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68页。

[16]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31页。

[17] 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二四七号墓):《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77—178页。

[18] 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二四七号墓):《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75页。

[19] 湖南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发掘报告》,岳楼书社出版社,2007年版,第184页。

[20] 湖南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发掘报告》,岳楼书社出版社,2007年版,第184页。

[21] 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80页。

[22] 李均明、何双全:《散见简牍合辑》,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68—69页。

[23] 司马迁:《史记》卷15《六国年表第三》,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708页。

[24] 班固:《汉书》卷24上《食货志第四上》,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37页。

[25] 朱绍侯:《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中州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46页。

[26] 杜佑:《通典》,上海图书集成局遵武英殿聚珍版校印,光绪二十七年,第77页。

[27] 班固:《汉书》卷24上《食货志第四上》,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27页。

[28] 班固:《汉书》卷24上《食货志第四上》,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35页。

[29] 范晔:《后汉书》卷1下《光武帝纪第一下》,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50页。

[30] 李均明、何双全:《散见简牍合辑》,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70页。

[31] 李均明、何双全:《散见简牍合辑》,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70页。

[32] 林甘泉、童超:《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57页。

[33] 安作璋:《汉史初探》,学习生活出版社,1955年版,第129页。

[34] 朱绍侯:《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中州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47页。

[35] 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二四七号墓):《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65页。

[36]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8页。

[37] 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二四七号墓):《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65页。

[38] 班固:《汉书》卷七十二《王贡两龚鲍传第四十二》,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075页。

[39] 吕思勉:《秦汉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597页。

[40] 林剑鸣:《秦汉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4页。

[41] 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二四七号墓):《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68页。

[42] 臧知非:《西汉授田制度与田税征收方式新论》,《江海学刊》,2003年第3期,第149页。

[43] 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二四七号墓):《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76页。

[44] 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二四七号墓):《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65页。

[45] 李均明、何双全:《散见简牍合辑》,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69—70页。

[46] 于振波:《从简牍看汉代的户赋与刍藁税》,《先秦、秦汉史》2005年第4期,第79页。

[47] 班固:《汉书》卷1《高帝纪第一上》,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3-34页。

[48] 班固:《汉书》卷2《惠帝纪》,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90页。

[49] 范晔:《后汉书》卷2《显宗孝明帝纪第二》,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96、97页。

[50] 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77页。

[51] 班固:《汉书》卷12《平帝纪第十二》,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51页。

[52] 班固:《汉书》卷1《高帝纪第一下》,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74-75页。

[53] 范晔:《后汉书》卷1《光武帝纪第一下》,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47页。

[54] 班固:《汉书》卷10《成帝纪第十》,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18页。

[55] 范晔:《后汉书》卷1《光武帝纪第一下》,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74页。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47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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