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给查苏利奇《复信草稿》中的农业公社问题

  【提要】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是研究马克思晚年思想的重要文献。在《复信草稿》中,马克思对俄国的“农村公社”、农业生产的集体形式作了综合性的概述,并且在探讨人类历史上公社发展阶段的同时,提出了“农业公社”的概念。但半个多世纪以来,学术界经常把“农业公社”与“农村公社”两个概念等同起来,认为马克思所说的“农业公社”的特点就是“农村公社”的特点。这不仅不符合经典作家的原意,而且也影响到人们对公社发展阶段的认识。本文认为,《复信草稿》中的“农村公社”与“农业公社”是不能简单等同的两个概念,“农业公社”的提法是马克思的一种新的理论尝试,但其本身并不成熟,马克思最后放弃了“农业公社”的提法。

  【关键词】  农业公社农村公社查苏利奇

  马克思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及《复信草稿》写于l881年2月底至3月初,原文是法文,1924年被翻译成俄文第一次发表于前苏联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文库》。l955年张广达、何许根据俄译本翻译和校订了《复信》和《复信草稿》,第一次以中文发表于《史学译丛》第3期【1】,1963年12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9卷出版,收入了从俄文转译而来的《复信》和三个草稿【2】。

  《复信草稿》中译本的出版引起了学界的广泛重视,半个多世纪以来,许多学者都依据《复信草稿》研究历史上的公社问题,但几乎所有的学者都把马克思在《复信草稿》中提到的“农业公社”、“农村公社”等同起来,认为马克思概括的“农业公社”的三大特征就是“农村公社”的特征。这不得不说是中国学者在研究公社问题上对马恩著作的极大误会!马克思在《复信草稿》中并没有把“农业公社”与当时意义更为宽泛的“农村公社”等同起来,“农业公社”概念是马克思在吸收科瓦列夫斯基研究成果基础上的一种理论尝试,“农业公社”的理论其实并不成熟。

  1881年2月16日查苏利奇写信给马克思,请他谈谈对俄国历史发展的前景,特别是对俄国农村公社命运的看法,她说:“……最近我们经常可以听到这样的见解,认为农村公社是一种古老的形式,历史、科学社会主义,——总之,一切不容争辩的东西,——使它注定要灭亡。……假如你能说明,你对我国农村公社可能的命运以及世界各国由于历史的必然性都应经过资本主义生产各阶段的理论的看法,给予我们的帮助会是多么大。”【3】

  查苏利奇就“农村公社”的问题向马克思提问,但在马克思拟的四个《复信草稿》中,除了“二稿”和“四稿”只有“农村公社”的提法外,“初稿”和“三稿”都分别出现了“农村公社”、“农业公社”的两种提法。马克思所说的“农村公社”、“农业公社”究竟能不能等同起来呢?

  《复信草稿》的“初稿”原文由五个部分组成。在其第二个部分里,为了回答俄国农村公社是否必然解体的问题,马克思以古代日耳曼公社等为例,“从纯理论观点”【4】提出并分析了“农业公社”构造上的特点。通观“初稿”全篇,马克思并没有毫无规律地使用“农业公社”、“农村公社”的两种提法,除了在这个第二部分提出并集中使用了“农业公社”的概念之外,其他四个部分都采用的是“农村公社”的提法。

  不仅如此,从“初稿”第二部分的写作细节来看,马克思在提出“农业公社”这个概念时,明显有一个深入思考的过程。【5】他在第二部分谈到了日耳曼历史上存在过的两种公社:一种是塔西佗时代的公社;另一种则是“日耳曼部落占领意大利、西班牙、高卢等地”之后出现的“新公社”。紧接着,在下面一段话的第一句话里,马克思很可能是为了把塔西佗时代的公社区别于之后的“新公社”,他曾在“我们关于公社的生活”【6】这句话“公社”一词的前面先后分别使用了“日耳曼”、“农村”、“古代”三个定语,但最后都一一删去【7】。而后在比较了恺撒时代与塔西佗时代公社土地制度的不同之后,他才在“由此可见,日耳曼人的农村公社是从较古的类型的公社中产生出来的”【8】这句话“农村公社”的地方第一次使用了“农业公社”的表述,但也把它删去,改成了“农村公社”。经过这样的反复酝酿,“农业公社”才正式出现于下一段中。

  这个写作过程可以说明,马克思提出“农业公社”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在以下的论述中,“农业公社”显然是马克思“从纯理论观点”对俄国公社、日耳曼公社等的一般抽象与概括,他其实是想在“农村公社”的基础上分离出一个“农业公社”的概念来。因此,没有上下文或者如“俄国”、“日耳曼人”等定语修饰限定的“农村公社”,当然就不能与马克思所说的“农业公社”等同起来了。

  “农业公社”与“农村公社”有别,也可以在“三稿”中找到证据。“三稿”由两部分组成,分别相当于“初稿”的前两个方面。其第二部分在具体叙述上虽然有所调整,但在内容上与“初稿”的第二部分基本相当。“三稿”只在一个地方使用了“农村公社”的提法,马克思说【9】:“同样在亚洲,在阿富汗人及其他人中间也有‘农村公社’。但是,这些地方的公社都是最近类型的公社,也可以说,是古代社会形态的最近形式。”【10】这个所谓“最近类型的公社”,其实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农业公社”,因为在“二稿”、“三稿”中,马克思曾分别说道:“古代社会形态也是这样,表现为一系列不同的、标志着依次更迭的时代的类型。俄国农村公社属于这一链条中最近的类型。”【11】“俄国的公社就是通常称做农业公社的一种类型”【12】。依照这两句话推断,阿富汗人及其他人中问的“农村公社”和俄国的公社一样当然也就是古代社会形态“最近的类型”的“农业公社”了。请注意,在上述这段话的前后,马克思使用的都是“农业公社”的提法,如果马克思认为“农村公社”=“农业公社”的话,就完全可以把这段话说成是“同样在亚洲,在阿富汗人及其他人中间也有‘农业公社”’就可以了,又何必要说“同样在亚洲,在阿富汗人及其他人中间也有‘农村公社”’,然后又再加上“但是”,指出是“最近类型的公社”(即“农业公社”)呢?

  马克思《复信草稿》中的“农村公社”法文原文作“commune rurale”,“农业公社”作“commune agricole”,从词义来说,“rurale”与“agricole”也是不能完全等同的,“rurale”解释为“乡村的,农村的”,“agricole”解为“农业的”,“rural”的意义应更为宽泛。俄国的“米尔”、日耳曼人的“马尔克”、印度及阿富汗人的公社等,各自的特点虽有很多不同,但只要是远离城市,处在乡村或农村的“公社”,应当都可以称为“commune rurale”。

  马克思在《复信草稿》中专门谈了“农业公社”不同于较古类型公社的某些特征,主要包括【13】:一、“‘农业公社’是最早的没有血缘关系的自由人的社会组织”;二、“在农业公社中,房屋及其附属物——园地,是农民私有的”;三、“耕地是不准让渡的公共财产,定期在农业公社社员之间进行重分”。

  然而考察马克思所熟悉的同时代研究公社问题的著名学者如马·科瓦列夫斯基、亨利·梅恩等著述中的“农村公社”的含义,它们却不一定都符合上述条件。

  俄国学者科瓦列夫斯基在1879年出版了《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书中虽然力图从地域的、毗邻的关系来理解“农村公社”,但科瓦列夫斯基仍重视“农村公社”中氏族血缘关系的影响,科氏说:

  农村公社来自民族公社,而作为氏族公社基础的则是人们关系中的宗法性质;人们的这种关系,与其说是以事实为依据,不如说是以同源观念为依据的,即公社全体成员认为他们全都来源于一个共同的祖先。许多世纪以来,在氏族公社演变为农村公社之后,这种性质仍然保存着;这就决定了在公社占有者中间,分歧和冲突的场合还不多见,并从共居家庭成员间的牢固血缘关系中找到了可靠的支柱。

  ……由于公社团体来源于氏族团体,因而也形成了一个确定的原则:即公社的土地不得转让给公社以外的人,而且也不得转让给公社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庭。【14】

  除此之外,科瓦列夫斯基所说的“农村公社”,有时也包括还没有定期重分土地而按实际占有情况决定份地大小的公社:

  然而,这时在印度多数地区,占主导地位的公社形式显然已经是农村公社了。并且,在农村公社里决定个人份地大小的已经不是继承法原则,而是按照实际占有情况而定,换句话说,即按照实际耕种情况而定。【15】

  这种“农村公社”当然不是马克思所定义的“农业公社”。科瓦列夫斯基是马克思的学术密友,马克思曾仔细研读了科氏的这本著作,并且做了详细的笔记,他不可能没有注意到这一点。

  不仅如此,恩格斯所理解的“农村公社”的概念也常常带有氏族血缘的性质,不能完全与马克思所说的“农业公社”等同起来。如在1881年至l882年所作的《法兰克时代》中,恩格斯在谈论日耳曼人的农村公社(马尔克【16】)时说【17】:

  区的居民又将他们的耕地马尔克和林地马尔克让给各个农村公社(这些农村公社同样是由近亲组成的)【着重号为笔者所加】,同时也把剩余的土地留给区支配。

  在马克思逝世后所作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恩格斯也曾多次把马尔克或“农村公社”与氏族血缘关系联系起来,例如:

  因此,我在塔西佗的著作中只读到他说得很简洁的话:他们每年更换(或重新分配)耕地一次,同时还留下充分的公有土地。这是和德意志人当时的氏族制度完全相适应的一种耕作和土地占有阶段【着重号为笔者所加】。【18】

  由此而日益发达的货币经济,就像腐蚀性的酸类一样,渗入了农村公社的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的生活方式。氏族制度【着重号为笔者所加】同货币经济绝对不能相容……【19】

  在威尔士被英国人征服以前数世纪,即至迟于ll世纪所制定的古代威尔士的法律,还表明有整个村落共同耕作的事情,虽然这只是一种普遍流行的早期习俗的稀有残余;每个家庭有供自己耕作的五英亩土地;此外,另有一块土地共同耕种,收获物实行分配。从它跟爱尔兰和苏格兰类似这一点来看,毫无疑问这种农村公社乃是一种氏族或氏族分支……【20】

  此外,马克思在《复信草稿》中还认为“农业公社”继续发展,若其中的私有制因素战胜集体因素,就会产生“新公社”,中世纪的日耳曼公社就是“新公社”,它的“耕地是农民的私有财产,而森林、牧场、荒地等等仍然是公共财产”。【21】然而,这种马克思所谓的“新公社”在当时也可被认为是“农村公社”,恩格斯说过这样的话:

  ……这种家长制家庭公社也是实行个体耕作以及起初是定期的而后来是永远的分配耕地和草地的农村公社或马尔克【着重号为笔者所加】从中发展起来的过渡阶段。【22】

  定期的分配耕地和草地的农村公社或马尔克有可能包括马克思所说的“农业公社”,但永远的分配耕地和草地的农村公社或马尔克则不是“农业公社”而是“新公社”的特征了。

  可见,在当时学界,“农村公社”比起马克思所定义的“农业公社”,其意义要宽泛得多,它甚至还可以是血缘性质或不重分土地的,马克思当然也了解这一点,所以,他才要专门区别“农村公社”而从中分离出一个“农业公社”的概念来。

  马克思在《复信草稿》中试图提出“农业公社”的概念,明显受到了科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的启发。该书由科瓦列夫斯基本人于1879年夏天送给马克思【23】,马克思仔细研读了此书,并且作了详尽的摘要。

  仔细阅读马克思摘要中“按历史上发生的顺序看印度现代公社土地所有制的各种形式”一节,可以发现,其中有关印度公社发展顺序的叙述与马克思在《复信草稿》中的“农业公社”思想关系密切。特别是马克思整理和部分改写的【24】有关印度公社发展顺序的总结,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马克思写作《复信草稿》前在公社发展序列问题上的新思考,兹摘录如下:

  总之,过程如下:(1)最初是实行土地共同所有制和集体耕种的氏族公社;(2)氏族公社依照氏族分支的数目而分为或多或少的家庭公社即南方斯拉夫式的家庭公社。土地所有权的不可分割性和土地的共同耕作制在这里最终消失了;(3)由继承权即由亲属等级的远近来确定份地因而份地不均等的制度。战争、殖民等等情况人为地改变了氏族的构成,从而也改变了份地的大小。原先的不均等日益加剧;(4)这种不均等的基础已不再是距同一氏族首领的亲属等级的远近,而是由耕种本身表现出来的事实上的占有。这就遭到了反对,因而产生了:(5)公社土地或长或短定期的重分制度,如此等等。起初,重分同等地包括宅院(及其毗连地段){Wohnungsboden(mitZubeh6r)}、耕地和草地。继续发展的过程首先导致将宅旁土地【包括毗连住所附近的田地等等】划为私有财产,随后又将耕地和草地划为私有财产。从古代的公共所有制中作为beauxrestes保存下来的,一方面是公社土地【指与已变成私有财产的土地相对立的】【或者原先只是附属地{Apperti—nenz}的土地】,另一方面则是共同的家庭财产;但是这种家庭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也越来越简化为现代意义上的私人的(单个的)家庭了(第86、87页)。【25】

  结合之前的有关具体叙述,可以认为,上述总结中的(3)(4)(5)其实反映了氏族公社解体之后公社土地重分制度的不同发展阶段。

  其中,(3)(4)包括第一、二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按亲属等级分配土地的阶段,即为“使亲属等级和份地大小更相适应”,“公社常常重新分配耕地和草地”。【26】

  第二阶段是实际占有阶段,即由于“氏族成员人数的增加,确定距始祖的亲属等级便越来越困难了”,而且“由于和邻近氏族进行战争而使氏族的组成情况遭到了破坏”的“暴力的变革一再发生”,“公社土地中的个体份地事实上已不再与距始祖的亲属等级相符合了——至少就整个来说{in ihrem Gesamtzussammenhang}如此;这些份地的或大或小,现在就由某个家庭事实上所耕种的地段的相对大小来决定了”。【27】

  (5)包括三、四两个阶段:第三阶段是重分土地阶段,即“要求重新分配的人们坚持地段(份地)大小均等,既反对按亲属等级决定的份地制度,又反对按实际占有情况批准的制度”,“因此,每隔一定时间,往往是每隔一年,把公社土地平均分配”。【28】

  第四个阶段则是份地的逐渐私有化,即“最后,印度农村公社在其解体的过程中,也达到了盛行于中世纪的日耳曼、英国和法国并且现在仍盛行于瑞士全境的那个发展阶段,就是说,耕地,往往还有草地,归公社各个成员私人所有,只有所谓Appertinenzien(угодья{附属地})仍归公社成员共同所有……”。【29】

  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公社中的血缘关系逐渐趋向淡化,直至被破坏。对照《复信草稿》的有关内容,不难看出,其中的第三个阶段,其实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农业公社”;而第四个阶段则相当于日耳曼人的“新公社”。

  在《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中,科氏认为“农村公社”来源于“氏族公社”的解体【30】,而上述的四个阶段其实就是“农村公社”发生、发展、解体的各个阶段。所不同的是,第一阶段仍保留有浓厚的血缘遗存,第二阶段是由血缘性向地域性公社的过渡,而第三、四阶段则完全是地域性的了。正是由于“农村公社”具有这样广泛的含义,马克思后来才会尝试提出一个“农业公社”的概念来。

  马克思在“初稿”、“三稿”中提出了“农业公社”的概念,但“农业公社”的提法以及相关的理论探讨在“四稿”和正式的“复信”中却只字不提。这是什么原因呢?我们认为,马克思敏锐地感觉到有关“农业公社”理论的证据还很不充分,所以最终放弃了这个提法。

  在《复信草稿》中马克思认为俄国公社的土地重分制度自然起源于土地共有的古代类型公社,在这种马克思称为“农业公社”的俄国公社里,“耕地是不准让渡的公共财产,定期在农业公社社员之间进行重分”,只有到了从“农业公社”发展而来的“新公社”里,农民才把土地转化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可以自由买卖。

  然而在l9世纪中期的俄国学界,有关当时土地重分的俄国公社是否自然起源于土地共有的较古类型公社的问题是有很大争议的,其中代表性的就有契切林和别利亚耶夫的论战。

  契切林认为,俄国l9世纪的公社与中世纪的公社毫无共同之处,中世纪公社没有土地公有制,没有土地重分,没有迁徙权的限制,而l9世纪的公社则是政府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并强迫他们纳税服役的公社,它不是自然发展而来,而是以后由政府重新建立起来的;与此相对,别利亚耶夫认为当时公社的土地占有和土地重分原则起源于很早的古代,远在留里克到来之前就已经实行了。【31】

  关于契切林和别利亚耶夫的争论,马克思早有所闻。在1873年3月22日致尼古拉·弗兰策维奇·丹尼尔逊的信中,马克思希望丹尼尔逊能给他介绍“关于契切林对俄国公社土地占有制的历史发展的看法以及他在这个问题上和别利亚耶夫的论战的情况”【32】,在同信中,马克思还批判了契切林把当时俄国公社看作“纯粹作为国家的措施而实行,并作为农奴制的伴随现象而发生”的看法。

  丹尼尔逊在接到马克思的请求后,写了一封长信回答马克思的问题,但他在信中支持契切林的观点,认为近代的俄国公社产生于政府的财政需要,带有农奴制、赋税性的特点,他说:

  根据上述一切,我认为契切林在跟别利亚耶夫的争论中是正确的。我们所知道的农奴制度下的公社,它的存在有赖于国库措施。……起先,公社的成员由于共同的利益而联结在一起。后来,当公社本身显得软弱无力,濒临崩溃的时候,只是由于对政府的国库有利,公社才被用强制力量维持下来。【33】

  丹尼尔逊并且给马克思介绍了研究俄国公社历史演变的重要文献。在后来马克思所作的有关俄国公社发展历史的笔记中,他也曾注意到并且摘录了在基辅罗斯时期以及莫斯科时期农民可以世代继承房屋和园地,可以世袭并自由处置土地的相关材料。【34】

  马克思在写《复信草稿》“四稿”时,也许正是因为考虑到了当时有关俄国公社论争的复杂性,所以最终才放弃了“农业公社”的提法。后来有关俄国公社的研究表明,俄国土地重分型的公社不但不是自然发生的,而且在时间上要晚于可以自由买卖、抵押土地的农村公社。

  13—16世纪俄国存在大量的称之为“黑乡”(чёрная волосмь)的农村公社,黑乡实行土地公社所有制,农民拥有土地私人占有权和使用权。黑乡农民尤其是欧俄北方的黑乡农民土地权非常广泛,能够自由买卖、抵押和继承土地。黑乡的森林、草场、水源、牧场、鱼塘等则为公共地,集体占有。而土地重分型的公社产生于l6世纪的俄国中部地带,到18世纪土地重分型的公社取得了统治地位。产生土地重分的原因主要和封建赋税、人口数量的增加以及三圃耕种制有关。【35】

  不仅如此,马克思曾在《复信草稿》中把古代的日耳曼公社与俄国的农村公社相类比,认为它们都是实行土地定期重分的“农业公社”,但在马克思逝世以后,科瓦列夫斯基证明:

  ……塔西佗著作中谈到更换耕地的那个地方,实际上就应当从农学意义上去理解:公社每年耕种另一个地带,而将上年的耕地休耕,或令其全然抛荒。由于人口稀少,荒地总是很多的,因之,任何争夺地产的纠纷,就没有必要了。只是经过数世纪之后,当家庭成员的人数过多,以致在当时的生产条件下共同经营已经成为不可能的时候,这种家庭公社才解体;以前公有的耕地和草地,就按人所共知的方式,在此后正在形成的单个农户之间实行分配,这种分配起初是暂时的,后来便成为永久的,至于森林、牧场和水域依然是公共的。【36】

  可见,马克思在《复信草稿》中提出的“农业公社”理论并不成熟,他所依据的主要材料都是有问题的。马克思本人应该已经敏锐地察觉到了这一点,所以最终决定放弃“农业公社”的提法。

  综上所述,马克思给查苏利奇《复信草稿》中的“农业公社”与“农村公社”是不可简单等同的两个概念,“农业公社”概念的形成受到了科瓦列夫斯基著作的影响,但马克思因为有关理论探讨的不成熟性,最终放弃了“农业公社”的提法。

  半个多世纪以来,许多学者都用“农村公社”的理论来研究古代社会的结构特点与土地制度,然而在他们的著作中,“农村公社”经常被与“农业公社”的概念混同起来,这样就误导了人们对公社发展阶段的认识。

  • 作者沈斌,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邮编:710064
  • 责任编辑:吴  英
  • 责任校对:刘  军

注释:

【1】 《史学译丛》第3期,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l—25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l9卷,人民出版社,l965年,第268—269、430—452页。笔者按,马克思在给查苏利奇的回信过程中共拟了四个草稿,2001年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第25卷收入了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85年历史考证版第1部分,第25卷翻译的四篇草稿与正式复信,内容更为翔实可靠,本文引文除非注出均据此版。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57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60页。

【5】日本学者日南田静真根据法文手稿很早就注意到并且论述了“初稿”中“农村公社”与“农业公社”用法的区别,本段内容参考了日南田氏的研究;但必须指出的是,本文不同意日南田氏对这两个概念特别是“农村公社”具体含义的理解,日南田氏认为:在马克思那里,“农村公社”是用以指存在于日耳曼尼亚或俄国的具体公社,而“农业公社”则是一个明确的概念,用以指在全世界到处存在的古代社会形态的最近形式。(参见Shizuma HINADA,On the Meaning in Our Time of the Drafts of Marx’s Letter to Vera Zasulich(1881)With Textual Criticism,(日本)北海道大学《スヲプ研究》20,1975年,第75—76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59页。

【7】关于这些马克思在手稿中删除的字词,可参看《マルクス·エンゲルス全集》第l9卷,(日本)大月書店,1968年,第389页,下同。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60页。

【9】除了这个地方之外,在马克思删除的句子中也出现了一次,见《マルクス·エンゲルス全集》第l9卷,第407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l9卷,第477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l9卷,第472—73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l9卷,第476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77页。

【14】马·科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李毅夫、金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l993年版,第10页。

【15】马·科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李毅夫、金地译,第70—71页。

【16】马尔克就是农村公社,恩格斯《法兰克时代》中的一句话可以说明这一点:“这样,民族就溶化在小的农村公社的联盟之中,而在这些农村公社之间没有,或者几乎没有任何经济上的联系,因为每个马尔克都是自足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l9卷,第540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l9卷.第539页。

【18】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l46页。

【19】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114页。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l9卷,第135页。

【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59、476_477页。

【22】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60页。

【23】马克思:《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45页注l。

【24】马克思:《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第549页,注释37。

【25】马克思:《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第36–37页。

【26】马克思:《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第29页。

【27】马克思:《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第30—3l页。

【28】马克思:《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第32页。

【29】马克思:《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第35页。

【30】马.科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第2、10页。

【31】参见曹维安:《俄国史新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l93页。

【32】马克思致尼古拉-弗兰策维奇·丹尼尔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577页。

【33】《马克思恩格斯与俄国政治活动家通信集》,人民出版社l987年版,第207页。丹尼尔逊虽然认为契切林是正确的,但却认为:“从纯经济方面来看,古代罗斯的那种公社几乎同现在的公社没有区别;同样是把土地分成小块,同样每隔一定时间对土地重新进行划分。”(见同书第208—209页)这一点与契切林的看法有所不同。

【34】参见佐藤正人:《〈ザスリチのねひは手紙へのさっふめ回答〉およびそれの〈下書き〉考』,(日本)北海道大学『经济学研究』22(4).1973年1月.第237—238页。

【35】参见曹维安:《俄国农村公社的土地重分制度》,《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l987年第3期;罗爱林:《俄国封建晚期农村公社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9—6o页。

【36】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147页。

文章来源:史学理论研究201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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