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中国私营银行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于产权变革视角的考察

  【内容提要】本文从产权变革的视角,分析中国私营银行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作者提出,人民政府创造性地运用公私合营方式,利用私营银行的双层产权结构,以产权主体介入企业的经营管理,逐步掌握其经营权,实现“法人产权”层面的变革,再通过全行业公私合营,赎买私股股权,实施“原始产权”层面的变革,最终将私营银行业转变为国有银行,完成了私营银行产权的根本变革。私营银行业的产权变革模式是中国共产党的创造,具有中国特色。这一产权变革模式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中显现出普遍意义。

  【关键词】私营银行;社会主义改造;产权变革

  1952年底,私营金融业率先完成了全行业社会主义改造,由私有制转变为公有制。在政府主导的这一根本性产权变革中,创造性地运用了公私合营方式,有步骤、有计划地接管了私营金融业的产权。从产权变革视角来看,中国私营金融改造模式就是:在单个企业公私合营阶段,公股力量以政府为靠山,逐渐取得所参股企业的经营权,实现企业“法人产权”层面的变革;在全行业公私合营阶段,政府推出定股定息政策,赎买私股产权,完成企业“原始产权”的变革。中国私营金融业的产权变革模式,为随后推行的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提供了可供参照的政策蓝本。

一、引言

  20世纪50年代,在私营经济社会主义改造大潮中,私营金融业第一个完成了全行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所有制的根本变革。对于中国私营金融业从清理、整顿到走向社会主义改造,学术界已有不少研究成果。如武力的《建国初期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一文,详细分析了中国私营金融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历程;张徐乐的《公私合营:制度变迁中的上海私营金融业》论文,认为公私合营是私营行庄唯一的生存选择和利益诉求,但公私合营也将私营金融业引向历史尽头,她的另一论文《上海新华信托储蓄银行公私合营探析——兼论公私合营银行的历史地位和作用》,则详细考察了新华银行公私合营经过,并分析了公私合营银行的作用;孔祥毅、陶宏伟的《一路坎坷一路歌——对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一文,也描述了中国私营金融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1]张徐乐的《上海私营金融业研究(1949~1952) 》、笔者的《中国金融业发展研究(1949~1957年) 》等学术著作,对上海私营金融业及全国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述。[2]另外,《当代中国丛书》之《当代中国的金融事业》,洪葭管、尚明、李飞、杜恂诚等学者主编的金融通史或专著,也都考察了中国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3]

  上述论著从各个侧面分析了中国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笔者认为,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所有制的根本性变革,或者说是产权的巨变,还可以从产权变革的角度深入分析其变革的路径与模式。故此,本文以产权为核心,从私营银行业产权结构特征、政府主导私营银行业分层变革产权等方面,剖析私营银行业产权变革模式的特征。

二、产权分层变革理论概述

  “产权”含义在产权经济学中比较宽泛。本文的“产权”是“财产所有权”的简称,换言之即广义上的“所有权”。产权是一定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即法律上确认的经济主体对自身所拥有的财产的权利。[4]

  马克思、恩格斯是产权理论的奠基者。在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中,“财产所有权”是一组权利的结合体,不仅包括所有权,还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索取权等权利。[5]“财产所有权”结构分成了两个层次,即第一层次的财产所有权和第二层次的由财产所有权衍生的占有、支配和使用等权利。产权的各项基本权能是相对独立的,可能归一个主体掌握,也可能分给不同的主体行使,因此各项权能的不同组合就会形成不同的产业组织。[6]从历史上看,原先产权各项权能集中于自然人主体,形成了个人业主制、合伙制企业。由于产权是产权主体围绕财产形成的责任、权能和利益关系,在责、权、利关系发生变化时,产权及其结构就会发生相应的变化。比如,衍生于所有权的占有权、使用权和一定的支配权分离出来,并结合在一起,从而成为独立于所有权的另一种产权,即经营权。经营权既可以与所有权一道归属所有者,也可以在企业组织创新中从所有者手中分离出来,转到其他经营者手里。[7]这时,经营权就是资产所有者授予和委托资产经营者对所经营管理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及依法处分的权利,实质是所有权的派生。因此,出资者拥有的产权称为“原始产权”,而企业作为非自然人的“法人主体”,行使的独立经营权称为“法人产权”或“委托产权”。这样,产权结构便形成了“原始产权”层面与“法人产权”层面相辅相成的双层组织形态。[8]企业发展史上,正是股份公司这一现代企业制度的兴起,使企业产权组织出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企业组织演化为原始产权与法人产权“二位一体”的产权结构。

  “法人产权”一经诞生便表现出强大的力量。尽管“法人产权”实质是企业的资产经营权,是企业“原始产权”的衍生物,但“法人产权”拥有很大的独立性,因为出资者不能再直接支配这部分财产,也不能直接从企业抽回已出资额,出资者虽可依法转让资产的价值形态,但并不影响企业法人产权的行使。[9]企业的生产经营大权实际控制在“法人产权”层面。

  如果企业组织形式是以自然人为产权主体的个人业主制或合伙制,因为所有权与经营权都属于所有者,产权转让相对较为简单,只要企业所有者出卖或转让所有权,企业便可完全易主。另外,产权主体通过有条件地让渡部分产权权能,也可以比较容易地转换企业产权的组织方式,比如,个人业主制企业可以通过合资或吸收股份,转变为合伙制或股份制企业,合伙制企业也可以通过赎买合伙人股份回归个人业主制企业,或通过吸收股份转变为股份制企业。

  对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股份制企业,产权变革则相对较为复杂。由于产权的各项基本权能可以相对独立存在并可分属于不同的主体,产权变革可以进行不同产权权能的独立交易,比如,企业“法人产权”易手,经营控制权发生转换,但企业的原始产权可以保持不变;或者,企业投资者出卖或转让股份,“原始产权”发生部分转变,但企业的“法人产权”仍可保持不变。同样,由于产权的各项基本权能是相对独立的,各项产权权能的交易可以同步进行,也可以分步实施。所以,当投资者“用脚投票”,买入或卖出某股份制企业的股份,企业原始产权主体在不断地变动,但不影响企业“法人产权”的行使。另一方面,企业经营层可能被接管或改组,“法人产权”易手,但股东的原始产权不受影响。总之,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力量解决了股份制企业产权交易、转让、变革等问题。

  但上述分析没有涉及在企业所有制性质发生根本变革时产权如何变革的问题。20世纪50年代初期,中国政府推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将私营企业转变为公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原始产权”与“法人产权”都发生了根本性变革。透过产权变革视角,可以发现,在当时私营企业产权规模极大、社会因素极其复杂的情况下,政府充分利用企业的双层产权结构特征,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了“法人产权”与“原始产权”的分层变革,从而实现了私营企业产权的根本性变革。1949到1952年,私营银行业进行的全行业社会主义改造,产权变革路径就是先实施“法人产权”层面的变革,再完成“原始产权”层面的变革,最终实现产权的根本变革。而在这一历史进程中,政府创新的“公私合营”方式成为私营产权变革的渠道或桥梁。

三、近代私营银钱业的产权形式与经营方式

  我国近代私营银行业是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夹缝中成长起来的。票号、钱庄是我国土生土长的金融机构,新式银行则是西方列强的舶来品。传统的钱庄与新式银行并存,故此,时人亦称之为私营银钱业或私营行庄。从1897年中国第一家私营银行建立,到1936年底,民族资本银行达到135家。抗日战争前,私营金融业拥有1728家机构。抗日战争中,全国行庄“增达2000多家”。1949年经过人民政府的整顿,私营行庄由1032家减为833家。[10]

  由于资本筹集方式不同,钱庄与私营银行采用了不同的产权组合形式。20世纪40年代初叶之前,绝大多数钱庄是合伙制企业,少部分钱庄是个人业主制企业。个人业主制与合伙制钱庄“股东们负无限责任”。[11]比如,宁波钱庄多为合伙企业,股东人数不多,一般分为十股,大小股东都有负无限责任。1937年以前汉口的钱庄在多为个人业主制,但也有独资钱庄暗中吸收了不公开的、俗称“夹蚤窝”的股东,1937年后则基本变为合资经营的合伙制或股份制企业。钱庄的资本规模不大,如浙江钱庄业中规模最大的宁波钱庄,资本少者只有二三万元,多者也不过四五万元,超过五万元的很少见。汉口钱庄的资本1908年时一般只有2000两,稍厚实的也仅5万两;1925年兴盛时平均每家不足3万两,合银元4万元;1946年到1947年,最多者有法币6亿元,约合银元35万元,而半数钱庄不足0.5亿元(合银元3万元左右)。[12]抗日战争胜利后,依照国民政府颁布的《银行法》、《公司法》,多数钱庄重新登记开业时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1949年,人民政府要求钱庄增资,资本金至少达人民币旧币6000万元以上,多数钱庄资本金额刚刚达到政府法令限额。[13]

  从西方传入的新式银行,则采用了完全不同的产权组织形式。“新式银行不是在钱庄或票号的基础上改组而成,而是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集资办起来的”。[14]股份制银行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募集,股东以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份制银行以其全部资本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国人办的第一家银行——中国通商银行采用的就是股份制。此后创办的交通银行、中国银行、新华银行、中国实业银行、中南银行等华资私营银行,几乎全部采用了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15]股份制银行积聚的资本远远大于钱庄,如,中国通商银行成立先收的一半商股资本即达250万两。1918年四明银行成立时,资本为150万两规银。大陆银行建立时,资本额为500万元。[16]

  私营钱庄与银行采用了不同的经营方式。以合伙制或个人业主制开办的钱庄,既是企业所有者,又是经营者,所有权与经营权二权合一。出资者为控制经营权,常由大股东自任经理或由心腹之人担任经理。比如,宁波钱庄由股东共同聘请经理来经营业务,股东对经理采取完全信任态度,一切业务经营、资金调度、人事安排都由经理全权决定。汉口钱庄的股东一般不参与钱庄管理,多雇用其亲属或心腹担任经理,或由大股东兼任经理,掌握经营大权。[17]20世纪40年代,绝大多数钱庄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转向股份制经营方式。

  股份制私营银行产权结构的特点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比如,1920年《大陆银行细则》确定大陆银行为“股份有限公司”,资本金为银元200万元,分2000股,每股1000元,每1股分为10零股,每零股为100元。股东组成股东会,从拥有10股以上的股东中选出董事,组成董事会,并公推首席董事1人和办事董事2人,主持银行一切事务。银行的2位监察人也从拥有10股以上的股东中选出。董事会职责为:业务计划之确定;年终营业决算之审核;分行之设立或撤销及设立地点之变更;总分行详细章程之议定;营业用地基、房屋之租借、建筑或买卖之决定;股东会之召集;其他重要事项之决议。银行设总经理1人,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职责为:执行董事会各项决议;主持行务,对董事会负完全责任;对外代表银行。[18]从另一家股份制私营银行金城银行章程来看,其经营管理模式也与大陆银行相同。[19]总体而言,近代私营银行业的产权组织形式基本上都是股份有限公司。[20]

  因此,采取股份有限公司产权组织形式的近代私营银行,产权结构表现为原始产权和法人产权二位一体。股东拥有原始产权,股东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是权力机构,有决定银行经营方针、利润分配方案、聘任总经理等重要职权。由总经理及部门经理组成的职业经理层代表银行拥有法人产权,掌握了银行的经营权,控制了银行的具体运作。在这种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产权组合中,私营银行大股东为维护自己原始产权权益,特别注重所选用的总经理必是可信之人,有的则由董事或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如金城银行总经理周作民曾是董事兼任总经理,聚兴诚银行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后总经理由董事长杨灿三兼任,新华银行总经理王志莘也是该行董事,等等。正因为大股东力图控制股份制银行,近代中国私营银行业的公司治理结构还表现出“两权融合”倾向,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实现彻底的分离,在总经理身上达到一定程度的统一。[21]

四、公私合营与私营银行“法人产权”逐渐转移

  人民政府在建立新的国有金融体系过程中,对众多的私营银行首先进行清理、整顿、规范,然后逐步推开社会主义改造。人民政府创造性地发挥了公私合营经营方式,接管了一家家私营银行的“法人产权”。

  (一)公私合营经营方式的形成

  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推进,人民政府接收了有敌伪公股投资的官商合办企业。为将这此企业转向国家资本主义,人民政府定其为公私合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最初,各地政府对公私合营企业的认定存在混乱。到1953年,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才指示“凡政府与私人资本合资,政府参加经营管理的企业”是“公私合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一要公私合资,二要有一定的政府代表参加经营管理。具体而言,“企业公股所占比例在10%以下,且国家未派专职干部参加经营管理者,可视同私营企业;反之,企业公股所占比例在10%以下,私股未参加经营管理者,在计划及统计工作中亦可视同国营(或地方国营)企业”;“某些企业公股虽超过10%,但其规模甚小,影响国计民生不大,且国家未派专职干部参加经营管理者,仍得视为私营企业。但某些重要企业公股虽不超过10%,政府已派专职干部参加经营管理者,亦可视为公私合营企业。凡公股已达10%以上,国家应该参加经营管理的重要企业,不论目前管理状况如何,亦得视为公私合营企业”。[22]

  显然,“公私合营企业”的主要特征是其经营方式,即政府派出干部参加管理并在一定程度上左右企业的经营。1954年国务院颁布《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时,进一步确定了“合营企业受公方领导”的原则。[23]公私合营企业是代表社会主义成份的公股与代表资本主义成份的私股在企业内部合作,公股居于领导地位。公股在企业中的领导地位和领导作用并不取决于国家投资的数量,而是取决于国家政权的性质和社会主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24]在个别企业公私合营阶段,社会主义成分由企业外部进入企业内部,生产资料由资本家所有变为公私共有。[25]

  由于公私合营企业基本上都是股份制企业,其治理结构是董监事会领导下的厂长或经理负责制,在单个企业公私合营阶段,政府推行的公私合营经营模式是:不以行政命令领导与管理企业,而是发挥董监事会中公股代表的力量来贯彻政府的政策意图,公股董监事与私股代表共同协商企业的经营计划及财务计划。[26]公股代表介入公私合营企业管理后,以政府力量为依托,逐渐控制了企业的经营权。政府逐渐意识到公私合营既是实现资本主义所有制改造的手段,也是资本主义经济通向社会主义改造之路的渠道。政府可以先以公私合营方式取得单个企业的经营权即法人产权,再通过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实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私有产权的赎买,最终完成资本主义工商业私有产权的根本变革。

  而最早探索这条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之路的,正是私营银行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二)官商合办银行经营权的转移

  政府首先将公营合营方式运用于接管的官商合办银行。官商合办银行是官商各认股份、共同经营管理的银行。民国时期,政府参股私营银行,主要是为了获得低息贷款和利润回报,而官商合办银行在与政府既合作又斗争的过程中力图保持经营权的独立,[27]政府对其经营管理干预有限。人民政府接管这些官商合办银行之后,通过公私合营方式,一步步将经营权收到自己手里。

  人民政府最早接管的官商合办银行是新华银行、中国实业银行、四明银行和中国通商银行,这些银行的官股比例分别占59%、49%、94.7%和96%。[28]接管公股产权后,人民政府宣布4家银行为公私合营银行,并逐步探索出以公私合营方式获取银行经营权的产权变革之路。

  从“原始产权”的权能看,4家公私合营银行与原先的官商合办银行似乎没有多少区别。公私合营银行的资本包括政府投资的官股与私人投资的商股,只不过官股已由敌伪股份转为人民政府的股份;官股与商股都享有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只不过根据出资比例双方拥有不同的份额。但从“法人产权”层面看,确定为公私合营银行后,这4 家银行的经营控制权已不同于原先的官商合办银行。官商合办时期,4 家银行经营权主要掌握在私股股东手中,官股对银行经营的干预有限。公私合营后,人民政府则逐步将经营权转到官股代表手中。

  第一步,人民政府接管4 家银行公股产权,向4家银行派出公股代表以监管公股产权,以享有“原始产权”。第二步,公股代表参与公私合营银行经营管理,在“法人产权”层面分享经营权。人民政府“改组了新华、中实、四明三行的董事会”,在中国通商银行“成立了行务委员会”,“并充实各行高级干部”,[29]公股代表参加董事会并担任重要职务,分享经营权,但影响力还比较有限。因为,公私合营银行仍“由各行董事会领导”,金融管理部门 “没有明确指示,也没有统一的领导”,[30]公股董事未控制其经营权。第三步,人民政府进一步改组4家银行董事会,以控股股东的地位掌握公私合营银行的“法人产权”,获得其经营权。1951年5月8日,在政府主导下,经公私合营新华银行、中国实业银行、四明银行、中国通商银行和建业银行五行董事会协商,在保持各行原有法定地位、兼顾公私股东利益前提下,组成五行联合董事会,为五行的最高领导与决策机构。5月27日,联合董事会在上海组建了联合总管理处,作为五行管理与经营的最高执行机构。联合董事会选举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胡景云副行长为董事长,聘请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行长陈穆为联合总管理处主任。公私合营银行五行联合董事会和总管理处的成立,使政府“派干部参与内部工作直接发挥组织领导作用”成为可能。[31]公股在5家公私合营银行中居控股地位,公股董事出任联合董事会董事长,公股董事出任联合总管理处主任,都是合理合法的。公私合营银行五行联合董事会与联合总管理处成立后,经营控制权转到政府手里,政府已基本拥有了5家银行的“法人产权”。

  (三)私营银行钱庄经营权的转移

  政府以公私合营方式将官商合办银行改组为公私合营银行,并成功地将其经营权集中到自己手中,这一经验为获取私营银钱业的经营权提供了政策思路。当时私营银行、钱庄分为两类,一是有公股的金城银行等11家全国性的银行,另一类是没有或仅有少量公股的地方性小银行和钱庄。对于有公股的11家私营银行,政府采用类似于4 家官商合办银行的改组方式,取得了其经营权。对于为数众多的小银行、钱庄,政府采用推动其联营、集中经营、公私合营,最后接收其经营权的方式,获得其经营权。

  金城银行、大陆银行、浙江兴业银行等11家私营银行资本中都有一定比例的敌伪股份,多者如国华银行约占19.92%,少的如中南银行约占0.6%。[32]1950年下半年,为了争取国家银行的支持,他们请求政府接管公股股份并委派公股董事参与管理。由于这些银行公股所占比例很小,政府接管公股并向其派驻董事后,并未立即将其改组为公私合营银行。公股董事分享其经营权的途径,主要是参与董事会的领导工作。1951年新华银行等五家公私合营银行组建联合董事会后,这11家银行要求仿效或参加公私合营银行总管理处。政府认为,仿效五家公私合营银行变革其经营权的时机已经成熟,立即将11家私营银行改组为公私合营银行。1951年9月和11月,浙江兴业银行、国华银行、和成银行、聚兴诚银行、浙江第一商业银行先后加入公私合营银行联合总管理处。1951年7月,人民银行总行增加上海银行公股份额后,将其改组为公私合营银行,并促成它与久安信托公司成立了联合管理委员会。1951年6月、7月间,金城银行、中南银行、大陆银行、盐业银行、联合银行“北五行”也走向联合经营,国家银行向其注资500万元,公私股份比例变为5:17。不久,北五行组建了联合董事会与联合总管理处,周作民担任董事长,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副行长谢寿天担任副董事长兼任总管理处主任,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派出干部担任北五行的各级领导。北五行“所有总分支机构一律由总管理处直接领导和管辖,实现业务、财务、人事的统筹、统配和统调”。[33]这样,在公私合营改组方式下,11家大私营银行的经营权最终由政府控制,政府获得了他们的“法人产权”。

  由于残存的地方性私营银行、钱庄“一般没有或者只有极少数的敌伪股份”,[34]政府在利用公私合营方式取得其经营权过程中,采取了先推动“私私联营”,再组织集中经营,最后走向公私合营的“三步走”方针。

  第一步,人民政府先引导私营行庄“私私联营”,并从外部施加影响。在私营行庄集中的上海,政府鼓励、赞助中小行庄组成了4家联营集团。而在4家联营集团筹组过程中,政府公权力已渗透进去。比如,金融管理部门将“领导行庄的原则贯彻到集团的组织章程”中,要求行庄加入联营组织之前“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改造”,支持政治上靠拢政府的人物主持联营集团。[35]

  第二步,组织私营行庄从分散走向集中,促使多数行庄交出其经营权,实现私营银行、钱庄经营权的集中,以利于政府控制行庄的经营权。私营行庄在组建联营集团时,政府向其注入或增加国家资本,以享有公股产权名义委派公股董事,参与其经营管理,将公权力伸入其管理核心。公私合营银行11行联合总管理处、北五行联合总管理处相继成立后,4家私营行庄联营集团要求政府“派公董、派干部”。[36]在政府主导下,4家联营集团合并为2家联营集团,并分别组建联营总管理处。1951年10月1日,上海市私营行庄第一联营总管理处和第二联营总管理处成立,第一联营集团拥有3.7%的公股,第二联营集团拥有3.2%的公股,政府委派卢钝根、毛啸岑为第一联营的公股董事,孙更舵、李维城为第二联营的公股董事,并指派干部参加两个总处的领导工作。第一联营集团的董事长是秦润卿,总管理处主任为沈日新,第二联营集团的董事长和总处主任由公股董事李维城担任。两家联合总管理处“悉依照公私合营银行蓝本,在业务、财务、人事上实行‘三统一’”。“各参加联营的单位的法定地位虽然依旧存在,但实质上已经成为一个分支机构”。[37]这两个私营银行业联合管理总处,除了没有公私合营银行名义外,其内部经营管理与合营银行已没有多少区别。政府顺利地控制了私营银行钱庄的经营权,基本取得中小私营银行钱庄的“法人产权”。

五、全行业公私合营与私营行庄“原始产权”的变革

  在公私合营旗帜下,政府促成了私营银钱业3家公私合营银行联合总管理处、2家私营银钱业联合总管理处成立,基本掌握了私营金融业的经营权。但是,公私合营银行毕竟不是国有银行,而是股份制企业,按照股份公司治理结构进行经营,“还不能达到国家银行完全的控制,故尚待进一步彻底改造”。[38]

  1951年“三反”、“五反”运动后,私营银钱业处境更加艰难,五个联营系统每月亏损达100万元以上,已濒临破产。[39]面对困境,私营金融业主议论纷纷,提出甩包袱、自由经营、搞大联营、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等8种意见,最终他们认识到只有接受全行业公私合营,才是唯一的出路。[40]

  在这种形势下,政府决定对私营银行业进行彻底改造,实现产权的彻底变革。195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区行行长会议制定了“彻底改造合营银行,坚决淘汰私营行庄”的方针,决定将已公私合营或联营的行庄打乱重组,变为一家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

  在私营金融业最为集中的上海,金融管理部门将公私合营银行联合总管理处、北五行总管理处、上海银行管理委员会等3家公私合营银行集团,以及私营金融业第一、第二联营总管理处,合并为一个总管理处,除新华银行、中国实业银行、浙江兴业银行、国华银行、和成银行、聚兴诚银行、浙江第一银行、金城银行、盐业银行、中南银行、上海银行等11家银行行名予以保留外,其余行庄名号一律取消。将众多的私营银行、钱庄重组为一家银行,对私营银行业而言就是毁灭性重生。

  实现私营金融业全行业公私合营,毕竟不同于1家或数家银行、钱庄的公私合营。私营金融业全行业公私合营,实质是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也就是要把私股原始产权转为公股产权,集中到政府手里,完成私营银行产权的彻底变革。私营金融机构合并为一家公私合营,私营行庄必将打乱重建,在政府已基本控制私营银行业经营权的情况下,上海市金融管理部门决定“先调整人事,再解决机构”。[41]在政府的一手操办下,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开始组建。拟建的公私合营银行为股份有限公司,公股股权占30%以上,[42]但代表产权的股权,在这个新的金融机构中并不具有决定意义。对于拥有股权的金融资本家或其代理人,政府根据其才能和社会影响,而不是根据其股权份额,在公私合营银行董事会或总管理处安排职位。根据自愿原则,政府又将4500余名私营行庄的职员及其家属调往大西北。[43]1952年12月1日,公私合营银行联合董事会成立,共有公股董事27人,私股董事76人,公股董事、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胡景云为董事长,公股董事、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行长陈穆为总管理处主任。[44]同时,政府派出120余名干部参加了公私合营银行总管理处及各地分行的领导工作。新的公私合营银行成立后,金融资本家交出了经营、财务、用人等三权,[45]政府接管了拥有300多机构,10000余人员,2亿元存款、5000万元放款,16000万元投资的行庄机构。[46]这标志着私营金融业的“法人产权”完全转到政府手中。

  在私营金融业全行业公私合营中,对于私股股东的原始产权,国家制定了赎买政策。经过清估财产、核定资本,当时私营金融业的实际资产约为5700万元。[47]金融资本家手中虽然还拥有私股原始产权,政府“对于私股地位权益充分予以保证”,[48]但这种原始产权已受到限制,因为股东只有所认购股份的名义所有权,只能根据政府的有关规定领取年息5厘的固定股息。[49]政府推行的定息政策,将私股股东的原始所有权赎买了。因为,实行定息以后,“资本家与生产资料的关系发生很大的变化,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只表现在他的定息上,他不能直接支配、运用和处理企业的财产”。[50]在定息政策下,“私人投资已不再起职能资本的作用,资本家也不再以资本主的权力,而是以国家任命的工作人员的职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待定息停止,企业就成为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了。”[51]国家对私人资本的赎买政策,将私股原始产权最终转移到国家手中,金融业的私人原始产权变革为公有产权,私营金融业的产权变革全部实现。

六、结语

  中国私营银行业社会主义改造所体现的产权变革模式特征是:人民政府创造性地运用公私合营方式,先以产权主体身份介入企业的生产经营,再充分利用企业产权的双层结构特征,有计划地接管企业经营权,实现“法人产权”层面的变革,最后通过全行业公私合营,赎买股东的投资,完成“原始产权”的层面的变革,最终将私营银行改造为国有银行。

  中国私营银行业进行的产权变革,是所有制性质与经营管理方式的巨大变革,在产权结构两个层面都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中国私营银行产权变革的影响与意义,也超出了私营银行业本身。私营银行业产权变革模式,在随后大规模进行的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得到借鉴与推广。人民政府对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基本采取了以公私合营为手段和组织桥梁,先掌管企业经营管理,变革法人产权,再赎买私人股权,变革原始产权,最后实现产权的根本变革。

  可以说,20世纪50年代初期,中国私营银行业的产权变革模式是中国共产党的创造,具有中国特色。

注释:

[1]武力:《建国初期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当代中国史研究》1996年第4期;吴景平、张徐乐:《上海解放初期的银外业公会》,《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张徐乐:《公私合营:制度变迁中的上海私营金融业》,《史学月刊》2007年第11期;张徐乐:《上海新华信托储蓄银行公私合营探析——兼论公私合营银行的历史地位和作用》,《中国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2期;张远军:《试述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我国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毛泽东思想研究》2003年第3期;孔祥毅、陶宏伟:《一路坎坷一路歌——对私营金融业的社会改造》,《中国金融》2008年第21期。

[2]张徐乐:《上海私营金融业研究(1949 -1952)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赵学军:《中国金融业发展研究(1949 -1957年) 》,福建人民出版社2008 年版。

[3]《当代中国的金融事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洪葭管主编:《中国金融史》,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尚明主编:《新中国金融50 年》,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年版;李飞等主编:《中国金融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年版;杜恂诚主编:《上海金融的制度、功能与变迁(1897-1997)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年版;洪葭管主编:《上海金融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 年版;洪葭管著:《20 世纪的上海金融》;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年版。

[4]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现代经济辞典》,第975页。

[5] 参见王振中《对产权理论若干问题的全新探讨》,《经济学动态》2005年第3期。吴易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52页。

[6]吴宣恭等:《产权理论比较》,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3页。

[7]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现代经济辞典》,第571页。参见吴宣恭等《产权理论比较》,第46、48页;见黄少安《产权经济学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4-69页。

[8]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现代经济辞典》,第975、976页。另见吴宣恭等:《产权理论比较》,第1-9页。

[9]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现代经济辞典》,第976页。

[10] 《当代中国的金融事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9、41页。人民银行总行党组:《关于私营金融业由国家统一管理情况的报告》,《私营金融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向毛主席、党中央的报告》,《1949-1952金融卷》,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下称《1949-1952金融卷》),中国物资出版社1996年,第982、986页。

[11]洪葭管:《中国金融通史》(第四卷),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年,第136页。

[12] 《浙江钱庄》,《汉口钱庄》,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金融历史研究室:《近代中国金融业管理》,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5页,第28页。

[13]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内部资料),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图书馆藏。

[14] 洪葭管:《中国金融通史》第4卷,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年版,第134页。

[15] 王丹莉:《银行现代化的先声——中国近代私营银行制度研究(1897 -1936)》,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版,第38页。

[16]资料来源于《20世纪中国金融史——全文检索数据库》,北京电子音像出版社2002年版。

[17] 《浙江钱庄》,《汉口钱庄》,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金融历史研究室:《近代中国金融业管理》,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29页。

[18] 《大陆银行细则》,天津市档案馆、天津财经大学编:《大陆银行档案史料选编》,天津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4-6页。

[19] 见《金城银行章程》、《金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天津市档案馆、天津财经大学编:《金城银行档案史料选编》,天津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1、64页。

[20]聚兴诚银行是一个特例。1915年成立到1937,它采用“股份两合公司”组织形式,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无限责任股东行使权力的事务委员会和代表有限责任股东的股东会,虽然表面上两个机构平等,但是真正掌握银行经营实权的是事务委员会,无限责任股东的永久执掌经营大权的特别权利。1937年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后,才采用了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体制。《聚兴诚银行》,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金融历史研究室:《近代中国金融业管理》,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37-238页。

[21]王丹莉:《银行现代化的先声——中国近代私营银行制度研究(1897 -1936)》,第43页。

[22]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公私合营企业定义的通知》,《金融法规汇编(1953)》,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54年版,第121页。

[23] 国务院:《公私合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1953 -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工业卷》,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年版,第484页。

[24]管大同:《我国和平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若干问题》,《经济研究》1956年第2期。

[25]齐思成:《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伟大胜利——加强对资产阶级分子的改造》,《经济研究》1960年第3期。

[26] 参见武力《论五十年代公私合营由经营方式转为改造方式的原因》,《教学与研究》1997年第7期。

[27] 一个典型例子就是中国通商银行。参见王丹莉《银行现代化的先声——中国近代私营银行制度研究(1897 -1936)》,第167页。

[28]华东区行:《对公私合营银行的管理和领导》,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1949 -1953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中国物资出版社,1996年,第966页。

[29]华东区行:《对公私合营银行的管理和领导》,《1949-1952金融卷》,第963页。

[30]华东区行:《对公私合营银行的管理和领导》,《1949-1952金融卷》,第963页。

[31] 《七年来上海国家银行对私营金融业的改造工作》,见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内部资料,第27页。

[32]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第29 -30页,第35页。

[33] 《七年来上海国家银行对私营金融业的改造工作》,见《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第31页。

[34] 《七年来上海国家银行对私营金融业的改造工作》,见《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第32页。

[35] 《七年来上海国家银行对私营金融业的改造工作》,《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第34页。

[36] 《七年来上海国家银行对私营金融业的改造工作》,见《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第35页。

[37] 《七年来上海国家银行对私营金融业的改造工作》,见《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第37页。

[38] 《七年来上海国家银行对私营金融业的改造工作》,见《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第38页。

[39] 《七年来上海国家银行对私营金融业的改造工作》,见《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第37页。

[40]武力:《建国初期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当代中国史研究》1996年第4期。

[41] 《七年来上海国家银行对私营金融业的改造工作》,见《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第40页。

[42]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津市金融管理领导等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下称《1953-1957金融卷》),中国物价出版社2000年版,第51页。

[43] 《七年来上海国家银行对私营金融业的改造工作》,见《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第42页。

[44]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公私合营银行总管理处档案,1953-永久-1。

[45]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津市金融管理领导等问题》,《1953-1957金融卷》,第51页。

[46] 《私营金融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向毛主席、党中央的报告》,《1949-1952金融卷》,第985页。

[47]根据1954年11月的一份资料,当时公私合营银行各行账面资本额为5700亿元(旧币,下同)。其资产包括房地产及生财器具,据1950年估价约为18000亿元,其中投资7000亿元,房地产9700亿元,其他资产1300亿元,此外尚有被美国冻结的外汇2300亿元。由于城市房地产、股票实际价格将比1950年价格要低,资产价格平均约值六折左右,即实际资产约值10000亿元左右,在10000亿元中除清偿解放前存款约2500亿元,呆账约1500亿元,以及其他亏损等,大体尚能维持原来行庄账面资本额5700亿元的水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津市金融管理领导等问题》,《1953-1957金融卷》,第52页。

[48]《陈穆在公私合营银行联合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大会上的报告》,《1949-1952金融卷》,第980页。

[49]《当代中国的金融事业》,第81页。

[50]管大同:《我国和平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若干问题》,《经济研究》1956年第2期。

[51]吴承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胜利》,《经济研究》1981年第7期。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10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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