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元时期家庭类型的四个观察角度——《中国家庭史》第三卷第一章第一节

第一章 家庭的类型和传延方式

第一节 宋元时期家庭类型的四个观察角度

  古代的人们与今天的我们一样,一代一代地在自己的家庭中生产生活、繁衍生息,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家庭自发地形成和逐步发展完善起来了。先秦以来的伦理说教只是对家庭的正面引导,官方律令是对家庭的规范和维护,都是以承认这种自发形成的家庭的合理存在为前提的。家庭在其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但是外界轰轰烈烈的变革、战乱和改朝换代对家庭的影响是很小的,最多只是在当时有一些冲击和震荡,很快就会恢复以往的平静。家庭总是沿着自己的轨道,按照自身的规律相对独立地存在、发展和延续着,一代一代重复着自己的生产和生活。到了我们要考察的宋辽金元时期,家庭已经发展得相当成熟了。

  家庭形态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这里说的主要是家庭的类型。作为我国古代等级社会中的一个历史阶段,宋辽金元时期的社会结构比现在要复杂得多。这种复杂的社会等级结构反映到家庭类型的划分上,就不只是通常社会学上讲的以血缘关系为依据的划分方式,尽管这仍然是一种主要的划分方式;同时还有按职业划分、按等级划分和按民族划分的不同的标准。同一个家庭从不同的角度看,可以兼有三四种不同的认定家庭类型的因素,可以划归到三四种不同的家庭类型之中。

  一、按血缘关系划分的家庭类型

  把家庭类型的含义再具体一些,也就是家庭的结构和规模。血缘关系是组成家庭的重要因素,自然也是划分家庭类型的最主要的依据。按照社会学的习惯划分,由一对夫妇与未成年子女组成的两代人家庭为“核心家庭”;加上父母的三代人家庭为“扩大的核心家庭”;累世同居不分开的大家庭为“横向联合家庭”;单身、丧偶等不完整的家庭为“畸异家庭”。[1]具体到我国古代的实际生活中,为了传宗接代、门户延续的目的,把无儿无女甚至有女无儿的家庭也视作不正常的家庭,在观念上与“畸异家庭”一样看待;认为丧偶之后有儿子的单亲家庭仍然是正常的,因为这种单亲家庭可以保证家庭门户的传延,但是前者不行。

  宋辽金元时期与汉代以来的情况大致相同,都是以“扩大的核心家庭”即三代五口之家为通常的家庭结构和规模,主要是直系血缘关系的家庭类型。家庭的发展变化如同人的生理变化一样,有一个相对成熟的时段;作为一个历史的范畴,家庭至少在先秦时期就已经成型,后来延续重复多而变化长进少,到宋元时期并没有太大的变化,仍然是娶媳妇、生孩子、过日子;只能说是比以前更完善了,形成了杜正胜先生所说的“汉型家庭”与“唐型家庭”之间的一种家庭形态;[2]这种家庭比“汉型家庭”的规模大而且结构复杂,又比“唐型家庭”的规模小,结构也简单,我们可以称之为“宋型家庭”。[3]这种“宋型家庭”主要是在宋代形成的,是宋元时期直到近现代中国大部分地区主要的家庭类型。同时,累世同居的大家庭比唐代以前明显增多了。这是家庭类型发展演变过程中的两个重要现象,也可以说是宋元时期家庭类型的两个突出特点,后面专门考察,这里就不多说了。

  二、按职业划分的家庭类型

  宋辽金元时期特别是宋代,经常交叉使用“室”、“家”、“户”的概念,这三个概念都是指家庭。但是细分一下,室和家是我们所说的家庭(或者说“家”是三代人的家庭,“室”是其中的夫妻小家庭),户则有两个含义:在官方的户籍上是一个统计单位、一个税役征派的核算单位,有时候只包括家中的男丁而不包括老幼妇女;在民间的日常称谓习惯上,户往往是指按职业划分的家庭类型,如农户、坊郭户之类。

  宋代的职业划分与前后各代一样也是士农工商四大类,准确地说是以农工商三大类为主体,因为士也就是读书人从科举制度完善化的唐代开始就不再是一种职业(当然也有一些走不通仕途的读书人一直以耕读为业),已经成为一种政治等级,属于“候补”官员了。农户即农民,主体是自耕农和佃农,平民地主虽然富庶,因为没有官爵,靠经营土地为生,也应该算是农户。工即手工业者,包括工人和业主,也包括官府手工业中的工匠。商是经营商业的民户,包括小商贩和富商大贾。由于手工业者和商人在城镇居住,宋代又把他们与乡村民户相区别,称之为坊郭户。

  最有特色的是蒙古人统治时期,这四种职业的具体情况都有一些变化。士人本来在唐宋时期就读书走仕途去了,在元朝由于科举制度停废了几十年,一度出现了既不务农又不经营工商业,又没有仕进途径的“儒户”,只是存在的时间短,人数也不多,总共才11万人。[4]普通的农户在元代称为“民户”,一度面临着被迫放弃传统的农耕变为牧民的危险,因为有人向元太宗窝阔台建议,把黄河以北的农田全部变为牧场,种草养马,不再让种庄稼了。多亏一个叫耶律楚材的大臣讲了一通农耕生产对富国强兵的好处,并且拿出征收的粮绢给窝阔台看,告诉窝阔台这是农田上的产品,牧场上是生产不出来的,才挡住了这种动议。[5]手工业在辽金战乱时期一度衰落,到元朝初年又迅速恢复起来了,因为蒙古统治者特别青睐中原汉人的手工制品,攻打金宋的战争中随时注意俘获工匠,攻克一座城堡后常把守城抵抗的军民全部杀掉,唯独留下工匠,[6]这些活下来的工匠被带到大都(今北京)等大城市中,由官府集中编管起来做工。当然,被俘获编管的工匠只是手工匠人中的一小部分,据说这部分被称作“匠户”的人总共才五六十万;多数工匠在改朝换代过程中并没受到直接的冲击,而且在元朝重视手工业的氛围中像往常一样生产生活着。商人在金元两代都比较活跃,金朝女真人统治时期货币多样化,白银、纸币与铜钱一样流通,以及当时人写的“独轮车重汗如浆,蒲秸芒鞋亦贩商”;“川平佛塔层层见,浪稳商舟尾尾行”的诗句,[7]反映出金朝统治下北方地区商业贸易的景况。元代蒙古人也重视商业,所辖区域的西域胡人很善于经商,他们与原来宋金的商人融为一体,相得益彰,商业很发达,以至于在元代有了“市户”这个商人民户的专门称谓。

  这里说的都是专门以农工商中的一种职业为生的民户,而且都是在自由发展、自由选择中形成的职业户类。官方在登统户籍的时候,为了让不同职业的民户负担不同种类的义务,还依据这种自发形成的职业户类划分为不同的户籍种类。宋辽金都把农户与工商业者分开登记,比如宋代的五等版籍和丁产簿只是登记乡村民户的,城镇坊郭户单独登记。在这方面比较有特色的是元朝“诸色户计”的划分。

  元朝的诸色户计的划分目的,是为了让不同职业的民户为官府尽不同的义务,所谓“诸色”就是各种各样的职业,“户计”就是户口统计。从元太宗窝阔台开始区分,以后不断趋向细腻,有二三十种职业户类,其中包括一些非生产性的户类也被划了进去,[8]主要有民户、军户、站户、匠户、屯田户、打捕户、淘金户、灶户、矿户、炉冶户、运粮船户、儒户、医户、僧户、道户、阴阳人户、礼乐户等等。人数最多的七种户是:

  民户——包括农业民户和大部分工商民户,占全部户口的绝大多数,为官府承担普通的徭役如营建修路;

  军户——专门承担兵役的民户,大约100万户;

  站户——承担驿站徭役的民户,大约30万户;

  匠户——专门从事官府手工业的民户,主要是俘获的宋金工匠和他们的后代;

  灶户——专门为官府煮盐的民户;

  儒户——以读书为职业的民户,为官府做些文案方面的事情;

  僧、道户——专门在一些礼仪中为皇家“告天祝寿”。

  在元代这些不同职业的户类一旦编定就不能随意改变,连子孙也不能改变职业,必须世代相承,兄弟们分家后也必须全部继续从事原来父祖的职业。

  三、按政治等级划分的家庭类型

  政治等级虽然是从全社会的范围内划分的,最终还是要具体到家庭这个基本点上,比如我们说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是宋辽金元时期社会的两大主体阶级,还是要说清楚农民阶级包括自耕农、佃农,一说到自耕农、佃农,就又还原成实际生活中的个体家庭了。所谓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的“阶级”概念,是我们今天分析的时候加上去的,生活在那个时代的人们并没有这类概念,他们只是按照当时的习俗和事实,把人和家庭分成若干个阶层,这些阶层的划分标准有政治地位、贫富差别以及习俗观念的认定,其中主要的是依据政治地位的高低来划分的。按政治地位的高低来划分,就接近我们所说的政治等级划分了。

  与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最大的不同,是宋代以后的政治等级中没有了原来那些靠世袭特权来获取官位,只在几个大姓之间通婚的门阀世族,没有了按姓氏划分政治地位的方式,还原为古代社会通常存在的四个主要等级了。

  一是皇室家庭。所谓皇室,指皇帝和后妃、公主、宫女、内侍等组成的一种特殊家庭,有时候连同皇子们也包括在内,实际上是由皇族的直系亲属所组成的,但不包括皇帝的堂兄弟以下的支系和外戚。宋代皇帝皇后之外,还有妃、嫔、婕妤、才人、贵人等与皇帝皇后一同饮食起居,而且这些妃嫔只有级别的规定,没有数量的限制。北宋仁宗先后五次“出宫人”即放还级别比较低的妃嫔和宫女700人,宋徽宗退位后“出宫女六千人”。[9]加上后妃所生的子女,组成了当时最大的家庭。[10]辽金元时期北方游牧人开始向农耕社会过渡,皇室的生活也逐渐与中原政权趋同,如女真金朝建立之初皇帝和皇后的“屋宇车马、衣服饮食之类,与其下无异”;[11]到金熙宗的时候开始讲究政治等级与生活方式的一致性,开始奢侈了;到金朝末年宫中已经是“婢妾百数,皆衣金绮绣如宫人”,[12]与原来的中原王朝的皇室相同了。

  二是官(吏)户家庭。两宋时期从皇亲国戚、宰相大臣到地方官吏,凡是有大大小小官职的人,他们的家庭都可以算作官户。[13]而且不止这些,现任级别较高的官员“其亡殁者有荫同”,[14]连被恩荫做官的子孙的家庭也算是官户。细分起来,宋代还曾把历代做官和现任官的家庭称作形势户,只是把恩荫子弟的家庭称作官户。同时,还把级别低的官员和吏员的家庭称作吏户,包括从中央到各路府县衙门的胥吏,有时候还包括乡村基层政权的头目。[15]官户和吏户都有大小不等的官职和权利,级别高的还有一些政治特权。他们的家庭一般都比较大,一妻多妾家庭主要存在于这个阶层(包括一些吏户)之中。

  三是民户家庭。这是最庞大的等级,也是最主要的社会阶层,除了上层的皇室、官户和下层的奴婢家庭,所有的人都属于这个范围。农民中的自耕农、半自耕农和佃农,没有官爵的平民地主,即宋代的主户、客户,包括主户中的上户、中户和下户,游牧人中的牧民和普通牧主,手工业主和工人,大小商贩[16]……至于元朝的诸色户计,从政治等级上看全是平民,有的著作就直接把军户、医户和平民算作元朝社会的“中间阶层”,[17]如前所说的二三十种户类都属于这个等级。从官府的角度看,他们是纳税服役的主体;从家庭的角度看,他们都是最普通最平常的家庭,有关论著对一般家庭模式的概括,就是以这类民户家庭为参照的,我们所考察的也主要是这个等级的民户家庭。

  四是奴婢家庭。奴婢在秦汉以后的社会中已经是非主体等级,尤其宋代奴婢只用在家庭生活服侍方面,很少用在生产领域,少数用在手工业中的官府奴隶性质的工人,如唐代以来的部曲、杂户之类,在宋代也通过各种渠道不断向良人身份的雇工转化。[18]辽金元时期的奴婢比宋代多,除了原来的罪犯、债务奴婢和自卖为奴的穷人,更多的是战俘奴隶,元朝初年征战中俘获的工匠、驱口,都是半奴隶身份。这些奴婢都有自己的家室,有的是同一个贵族大户的男奴与女婢婚配,养育下一代奴婢,继续隶属于原来那个大户人家;尽管历代都有一些买卖甚至杀死奴婢的记载,至少在宋代这是违法的。宋辽金元时期的奴婢大都是半奴隶身份,因为他们有家室,有一些生产生活资料,并不是一无所有;就是元代被掠夺到官府作坊去的匠人,也称作匠户,是以“户”来统计的,表明他们有自己的家庭。附带说一下,这种“奴婢家庭”指的是全家都是奴婢的家庭,与第五章提到的有个别人成为奴仆或女婢的穷人家庭不是一回事。

  元代还有一种“十等户”的说法,据说是按社会地位高低划分的十个级别的民户,也类似于政治等级的划分。郑所南《心史》卷下《大义述略》记载说“鞑法: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医六工七猎八民九儒十丐”;谢枋得《谢叠山集》则说是“人有十等,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医六工七倡八盗九儒十丐”……但是这种“十等户”的划分不见于正式律令,正史典志也没记载,估计只是民间的流行说法,反映的是元朝时候人们对职业级别的一种评价观念,与家庭类型划分的关系不大。

  四、按民族划分的家庭类型

  古代各民族之间存在着由文化差异而产生的隔阂乃至歧视,中原汉族政权在制度上对周边各民族政权有特殊的政策规定,但是并不歧视他们;周边少数民族入主中原以后则常用行政手段抬高本民族的地位,压制原来这一地区的汉人民户。

  宋代把西北地区的羌人分为生熟户,生户是指居住在离宋朝边境比较远的深山僻野,而且经常与宋朝发生冲突的少数民族部落;熟户指距离宋境比较近,交往比较多而且比较友好的部落。[19]生、熟是宋代对周边少数民族的习惯用语,不只是在西北,在东北地区也是把离得远的叫生女真,靠南与宋接壤的叫熟女真。但这不是划分家庭的种类,到辽金元时期就直接依据民族来划分家庭的类型了。

  辽朝把战争中俘获的汉人和女真人编为“投下军州”,其家庭称为“投下户”,隶属于某个契丹贵族,同时又向官府纳税,所以又称“二税户”。金朝则抬高女真民户的地位,把女真原来的氏族部落组织猛安谋克规范化,由女真贵族来统领女真人,以300户为一个谋克,3000户为一个猛安。进驻中原以后又把猛安谋克南迁,把在战争中占据的土地给了女真人,并且把汉人民户作为女真民户的附属,还按民族划分了四个等级:先女真、次渤海、次契丹、次汉人,[20]把汉人排在契丹人后面,实际上是按照征服这些民族的时间先后排列的。

  元代也是这样。元朝建立之初就划定了一个严格而明确的民族等级,把辖区内的民户按民族划为四等:第一等是蒙古人;第二等是色目人,即西北各少数民族以及来中国的中亚人;第三等是汉人,包括原来金朝境内的北方汉人,以及女真人和契丹人;第四等是南人,指原来南宋辖区内的汉人和南方各少数民族。这四等人户在法律身份、赋役负担以及科举考试等方面都有具体的区别,蒙古人地位最高,汉人地位低,而且这种身份地位是世袭的。

  以上考察的按血缘关系、职业、政治等级和民族划分民户家庭类型的习惯,在宋辽金元各朝各有侧重,最基本的都是按血缘关系划分家庭的类型,其余三种划分方式时有时无,并且只能算是间接的家庭类型划分,因为这三种划分方式的本意只是区分不同职业、等级和民族。划分家庭民户类型的方法还不止这几种,比如元代,在按民族划分四等人户的同时,还有一种把汉人民户分为若干类的“户类”制度,有最初归附著籍的元(原)管户、原来著籍的交参户、漏籍被清查出来的漏籍户、贫穷而且人口少的协济户,并且根据各个户类的不同的税役负担有进一步细分,其中元管户又分为丝银全科系官户、全科系官五户丝户、减半科户、止纳系官丝户、止纳系官五户丝户……[21]离我们考察的内容比较远,在此就不细说了。

注释:

[1]宋元时期不能结婚、结不起婚的畸异家庭到底有多少,已经难以统计。北朝隋唐均田令专门规定有残疾、笃疾和鳏寡孤独家庭授田的条文;李中清先生考察发现清代有五分之一的男人不能结婚(张国刚主编:《家庭史研究的新视野》,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3页)。其间的宋元时期估计也不在少数。

[2]杜正胜:《传统家庭结构的典型》,载《大陆杂志》第65卷第2、3期,1982年。

[3]参见邢铁:《试论“宋型家庭”》,载《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

[4]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第八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770页。

[5]《元史》卷一四六《耶律楚材传》。

[6]如《元史》卷一六三《张雄飞传》、卷一一九《木华黎传》和刘因《静修先生文集》卷二一《武遂杨翁遗事》记载,蒙古军攻许州的时候“国兵屠许,唯工匠得免”;攻克锦州的时候“除工匠优伶外悉屠之”;攻克保州的时候也是“屠城,唯匠者免”。

[7]元好问:《中州集》卷一,蔡珪《燕山道中》、朱自牧《清河道中暮归》。

[8]白寿彝在其主编的《中国通史》第八卷中认为,民户之外的诸色户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承担国家特种徭役的户,一类是在精神文化方面为统治者服务的户。

[9]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238页。

[10]《靖康稗史笔证·青宫译语》。

[11]《大金国志》卷十《熙宗孝成皇帝》二。

[12]《归潜志》卷七。

[13]官户在唐代指半奴隶身份的官府工匠,宋代则成了品官之家的称谓了。具体考述参见邢铁:《户等制度史纲》,云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9页。另据游彪教授考察,北宋官户占全体人户的2%,南宋占3%。见《关于宋代的免役法——立足于“特殊户籍”的考察》,载《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2期。

[14]《庆元条法事类》卷四八《支移折变》。

[15]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第二编第二、三章。

[16]按职业分类的时候,民户专指农户;按政治等级分的时候则包括工商业者的家庭。

[17]《剑桥中国辽西夏金元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40页。

[18]参见邢铁:《户等制度史纲》,第58~59页。

[19]李埏:《北宋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的生熟户》,载《思想战线》1992年第2期。

[20]《三朝北盟会编》靖康中帙卷七三。

[21]李剑农:《宋元明经济史稿》,三联书店1956年版,第269~2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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