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山东博山和北京西部煤矿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
——《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第五章第三节

      

第三节 山东博山和北京西部煤矿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

一、清代的采煤技术和煤矿业概况

  我国煤炭资源丰富,而历代开采并不甚广。这是因为,在近代工业兴起前,煤炭主要用于炊爨,在柴薪比较充足的时候就毋需用煤。北宋时,据说”汴都数百万家,尽仰石炭,无一家燃薪者。【1】”以后煤矿的开发也多是伴随城市的发展而来,北京地区煤矿业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就主要是由京师这个大的燃料市场引起的。

  煤矿和金属矿不同,不尽在深山,平原和丘陵地带都有富矿,露头多,用地植物法探测较易,又不需冶制。但煤系埋藏地下,并形成多层,下面的煤屋较厚,故一般须深开竖井,再造水平横巷,井的好坏直决定作用。一般土法开采,仅及浅层,回收率低,产量有限,浪费资源。

  宋代的煤井技术颇有进步,据考鹤壁古煤矿遗址,当时竖井深达46米,横巷依煤层掘进,高一米余,下宽1.4米。【2】明代煤井,据《天工开物》记载,一般仅深五丈许,即不足20米。井下横巷,”随其左右阔取,其上枝板,以防压崩”,【3】是已有掌子面之制。至于支架,如前节所说,战国时铜矿已用扩匡,明用”枝板”,反觉粗糙。这是因为,煤的价值低,不宜多费工本,乃因陋就简。清代煤井比明代又有进步。但因沿用人力出煤和排困难,仍不能深掘。康熙时,有人记山东博山煤矿:“攻炭,必有井干焉,虽深百尺而不挠。已得炭,然后旁行”。就是说,深达30-40米,实际上有达100米的,详见后。又记横巷:“其燧,视其炭之行,高者倍人,薄者及身,又薄及肩,又薄及尻。凿者跂,运者驰;凿者坐,运者楼偻;凿者螬卧,运者鳖行。”【4】是矿巷有高倍人者,然极不规则,自难有完好防护,矿工仍是伛偻而行。光绪时,有人调查江西萍乡煤矿:”访问开煤老户云,萍矿有深至十五层者,每开二三层,或遇水废弃”;”每因开至二百余丈,至第三层煤,见水停挖”【5】。这里所说200余丈,显然是指斜井,不是竖井,因人须入井,深数百米者,在近代也罕见。【6】当时一些小窑和傍山煤矿常用斜井代替竖井,以便位运煤斤,所谓”土法之病,斜穿而不能深入”【7】,这种矿井就更浪费资源。

  井巷内照明用油灯,靠自然通风。至于挖煤工具,不外镐、锤、钎子;运煤用荆条筐,以绳拉行,至井口用辘轳吊出。

  清代前期的煤井,就记载所见,大约以山东淄博一带和四川江北县一例比较先进。山东“石炭,淄博滕潍四邑为多,井甚深,潍县以骡马掣强出炭,淄则以人转车,班分昼夜,刻无住停息”。“洞深黑如地狱,必以灯,井非二井相通,为档然(燃)”。【8】这里,井口提升已用滑轮和绞车,代替传统的辘轳,并使用畜力代替人力。同时,采用双井以通风。这都相当于近代煤井体制了。这是乾隆时的记载,实际上,博山煤矿在康熙时已是“凿井必两,行隧必双,令气交通”【9】了。乾隆末,四川云阳县的煤也已和绞车提升,并用它送人下井,“安盘车索子拴了木板,工人坐在板上吊放下去”【10】。四川江北县甲子洞煤窑,乾隆六年(1741)周世瑜创办,至其子周们魁经营时,井下造“溜滚路”,运煤用“竹撬滑拖”,每拖由几十公斤增至100多公斤,比传统的拉筐效率高多了。至周兴魁之子兴隆盛经营时,又改为“铁撬滑拖”。采煤也改用大锤、炮钻,这已是道光时的事了。该矿即后来的复兴降煤故矿公司【11】。可见清代土采煤技术也多少是有所改进的。

  其实,象井口用畜力机械提升的装置,在四川井盐中原甚普遍,开双井或多井利用井口气压差通风的原理,在金属矿中也早已应用了。煤的价值低,必煤层相当厚,产量相当多,“班分昼夜,刻无停息”,才敷较高技术设备的成本。山东煤藏丰富,销路亦广。峄县煤,“方乾嘉时,县当午道,商贾辐辏,炭窑时有增置。而漕运数千艘,连樯北上,载煤动数百万石,由是矿业大兴。”【12】这种条件,促使富商投资,深开井巷,采用较先进技术。四川甲子洞的煤,也是供川盐场之需,后又水运至重庆,有较大市场。其余地主,包括资源十分丰富的山西、奉天,则或因运输不便,或因市场较小,仍多属小窑经营,技术也比较落后。

  煤矿既需竖井,排水便成严重问题。煤窑备有水工,南方乃至有专营此业的”水承行”。但他们只是用柳斗淘水,顶多用普通水车,排水量有限,对深井更无能为力。明末,西方单双唧筒吸水柜已介绍到中国,云南铜矿所用竹制水龙即单唧筒的简单形式;到乾隆前期,英国煤矿已用牛孔门抽水机。这是我国煤矿,水龙也不见应用,大约因人力拉龙不适用于深井,耗工亦过巨。浅矿和半山区的矿,靠开凿泄水沟,使积水自行流出,但应用范围有限,所费亦不资。更有在坑道内筑堰当水者,权宜计,难以持久。

  这样,煤矿就经常有二大患,即“刨挖年久,窑洞坍塌”和“刨挖渐深,被水淹没”,绝大多数报废的煤窑是由此造成,其煤层并未采完。许多著名的大矿区都开采甚早,而成效不著,亦由于此。如开滦,明代即有开采,至清中叶仍是“无一井能采煤至底者”,而是“锄愈深,水愈涌,……遂致锄煤戽水均有有堪之苦,势必弃之”。【13】山东峄县,“自元代以来,有多年废充煤窑,水深且大”,至光绪初,仍是”旧井二十余处,因土人无法取水,闭歇多年”【14】。江西萍乡也是这样,已如前述。因此,清代煤矿中虽已出现资本主义萌芽,而限于生产力,发展极缓,待采用新法开采后,才有真正的资本主义企业出现。

  清代对于矿业,重视银、铜,渐及于铁,煤的开发较晚,大体是乾隆间的事。但煤在各种矿中管理最松弛,税课也最轻,故民间经营,发展较快。

  乾隆五年(1740),大学士赵国麟奏:“民非水火不能生活,百钱之米,即需数十钱之薪”;于时,“民间既艰于食,又艰于爨也。若煤,固天地自然之利,有不尽之藏,资生民无穷之用。……特以上无明示,地方有司恐聚众滋扰,相沿禁采,遂使万民坐失其利。臣窃见京师百万户,皆仰给于西山之煤,数百年于兹,未尝有匮乏之虞、聚众生事之处,何独不可行于各省乎?臣请敕下直省督抚,行令各地主官查勘,凡产煤之处,无关城池龙脉,及古昔帝王贤陵墓,并无碍堤岸通衢处所,悉听民间自行开采,以供炊爨,照例完税。”【15】

  此件所说,除北京地区处,原都禁采,并非事实。因行文各省查勘后,许多地方都回报已有“民间自行开采”,不过都是零星取用。大约民营煤矿的正式发展,是自“乾隆五年题准……弛其禁”【16】开始的。这时,广东省已乾隆九年(1744)奏准实行招商采矿办法,煤矿也招商承办。直隶和盛京,清室所在,煤矿须由地方具题,报工部议准后始能开采【17】。承德为清帝驻跸之所,商民采煤须报明藩司,给予牙帖,承充开采【18】。牙帖即税单,属财政性质。而在张家口、独石口,系边防重地,煤也多供军需,这里就要殷实商人取具保结,由工部发给部票,并由兵部发给出口照票,才能开采。【19】这种管理,似甚复杂,但限于特定地区,其余广大地方,包括主要煤产区,就都是听民开采了。和银、铜等金属矿比较起来,煤基本上是自由开采的。

  清廷对于煤不行“十分取二”的矿课,因为煤价值低,征课徒增麻烦。煤税原则上只收官山的税银,若矿开在民地上,该地已纳钱粮,就不再征税了。【20】利用官山开矿,一般须领帖,所谓”领帖输税”,这种税实际是地租性质。有例外者,如承德用牙帖(收牙税),张家口用票照(收口锐),盛京用印票(都属官山)。广东系招商承办,要商人认输饷银,每年一二十两至一二百两不等;而湖南、甘肃特准免税。【21】其余河北、山东、山西、四川等主要产煤区,大多是在民地上,各省零星小窑也多是在民地上,一般只缴田赋,所以,煤税实际上是较轻的。

  当然,税赋之外,地方官吏勒索自是不免。如在山东峄县,“间以其羡遗诸官吏,是为窑规,岁糜金无算”【22】。据说当时一个大窑“岁纳资自府至县约费万金,小者说数千金”。【23】嘉庆间,直隶阜平县金龙寺僧人在官山开设煤窑,”每岁交该县银十二两,以为养济院及渡船水手等公费。县署所需煤斤即向该窑采买,每驮八十斤发价大钱三十文”【24】,这价格不到半文一斤。

  此外,煤窑既多在民地,地主以占有土地权和缴纳田赋,通常要从采煤收益中分取一个颇大份额,有的还另有他项索取。地方恶霸、土棍,以及故上的封建把头势力,对煤窑挟制、要胁、勒索等情事,较之一般手工业更属过无不及。

  尽管如此,乾隆以来,随着城镇的发展和人口的剧增,民营煤矿业的发展还是相当迅速的,直隶的宛平、房山,山东的博山、峄县,河南的巩县,陕西的同官,山西的平定州(今阳泉),湖南的湘乡、安化、耒阳,都是比较有名的煤产区。

  各省煤矿,除乡民家闲自行挖采者外,仍以零星小窑为多。这种小窑,一般城8-10人劳动,有劳动者合伙者,也有雇工者。如乾隆时湖南”湘乡……现开六十孔,共山主二十一名,窑头六十名,锄挑夫等共四百三十三名,安化现开窑孔七处,山主七名,窑头七名,锄挑等夫七十七名,俱系各该县土住家民”。【25】即平均每窑7-10人。再以湖北蒲圻县李家山的一个小窑为例。该窑系乾隆十九年(1754)监生周乘六与江荣先合伙开办,共出银325.2两,雇工8人,所出煤斤佞为12堆,”八堆作客本,两堆作山租,一堆作工价,一堆作神福杂费”【26】。生产10个月结帐,矿工8人所分煤卖银56两,各得7两。这很象我们在前工所见银、铜矿分成之例。但雇工部分仅占8.3%,远比银、铜矿为少。地租部分占16.7%,相当于铜、银的矿课(14%、25%,我们曾把这种差别作级差地租讨论);不过,这里的李家山原为周乘六所有,他是出资人兼山主。雇主所得部分(连同神福杂费)占75%,是很高的。如江荣先出资81.2两,分得煤2堆,值112两,利润率达137.9%。当然,煤矿风险也不小,采不出好煤和和遭坍塌、浸而失败的,也属常见。

  这时也出现了不少较具规模的民营煤窑,尤其是在主要产煤区,如山西平定州,每窑用人一般是20-30人,最多的50人。【27】道光时,滦州矿区有个张刚,”开山采煤,佣作日以千计”。后业的人告他,官府率兵抄查,”检其籍,则工作逐日支领簿也。询其人数,果有千,皆客作也”【28】;证明他确实雇有上千人的工资劳动者。但有关业主和雇佣条件记载过简,还断定其经营性质。

  从现有资料看,大约在山东规模较大的煤矿是不少的。有记载说,济南“出炭之井,豪族驵侩数人庐其上,畚挶上下,率以百计”【29】。在峄县,“方乾嘉时,……矿业大偿。而县诸大族,若梁氏、崔氏、宋氏以炭故,皆直家,与王侯埒富。”【30】到道光时,绝大多数煤田为崔、宋、黄、梁、金、田、李、王等“八大家”所占。他们一般采取分股合伙方式经营,也有的地主独开一窑或数窑。窑上设有部管理人称老总,有监督井下劳动的班头,监督井下劳动的筐头,以及掌秤、管帐等人员。【31】前面还提到过,山东煤矿的生产技术也比较先进,峄县煤并经过运河北运,“动数百万石”。在这种情况下,产生资本主义萌芽是颇有可能的。但我们尚工到峄县煤矿生产关系的直接史料,下面只将博山煤矿的情况作些考察,然后再讨论本节的主题—北京西部的煤矿业。

二、山东博山煤矿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

  博山煤矿即今淄博煤田的南部。据淄博矿务局调查,这里煤藏有11个煤层,南北走向,但煤层薄,平均厚不过0.8米,断层多,含水也多。其开采始于唐,到宋代有了发展。自宋以来,这里就是瓷器和琉璃的著名产地,煤亦用于烧窑和冶铁,经发掘淄川磁村一带82个古井一般深20-40米,大约不少是宋代遗址【32】。明清以来,开采重转到博山,清代县治设在颜神镇,煤、瓷、玻璃、铝业兴盛,成为一个手工业城市。据康熙初记载:”煤则凿石为井,有至二三百尺深者,炼以为焦,而供诸冶之用”【33】,是采煤水平颇有提高。据考察洪山、黑山两个矿区220个鸦片战争以前的古井,深20米以内 40井,深20-40米者110井,深40-100米者70井。博山煤层倾斜较缓,深度不超过地表下40米。因此,上述古井深20米以内者可视为采取有露头之小窑,而40-100米者当时已属大井了。土法采煤,小窑城劳动力8-10人,每天出煤50-100筐,以每筐60斤计,即1.5-3吨。大井,据1914年日本人调查,需100人左右,平均日产煤40吨。当然,清产期的大井要比1914年时大井为小。不过,据德国人同冶八年(1878)调查,博山锅大碗村有二井,日产60和80吨。【34】

  小窑,当地有”份子井”之称,是由几家各出资金”份子”和劳动办组成,所得亦按份分配。这种井一般深10米左右,用8个劳动力,计把手3人,镢头3人,筐头2人,井口用辘轳提升。人但其掘进、采矿、拉运、提升都可轮流换作,并无固定分工,因亦劳逸平均。显然,这是一种劳动合伙性质,简单协作,没有雇佣劳动。

  但是,超越这个规模的煤窑,尤其是那些大井,就是雇工劳动了。前面提到乾隆五年(1740),清廷明令各省开放民营煤矿,这年山东巡抚朱定元疏请开采山东煤,户部议复度:

  “今议于产煤之处,每窑立一窑户,民地以地主为窑户,其官山官地,以领帖输税之人为窑户,照当税之例,领帖办税。凡有雇用人夫,必用本籍之人,取具地邻等各结,无许外方人等充冒,致生事端”【35】。

  这是对雇主和雇工双方的政策规定。现在我们来考察一下博山煤矿中双方的实际情况。

  先看雇主方面。下面乾隆时的一段记载。

  “博山地寡民贫,多凿井穿洞,以资其利,盖自昔然矣。抑又闻之里中,武断规取山场,纠众敛钱攻采,其主事者必曰井头;率徒下攻者曰洞头;收发钱财曰帐房;此三人者,权莫大焉。输钱出份者谓之攻主。……井、洞头则一文不费,公私十倍坐获。及日入见疑,从而察之,帐房又意为舛错,遂使攻主倾家入井,而山场业主办赋无从矣。于是作奸偷采,或攘臂明争,甚至放水淹人……事闻于官,与此三人若风马牛不相及也。”【36】

  从引文看,这里实际有五种人。一是“山场业主”,即地主,按规定应充当“窑户”,即窑主,但实际上不管矿事,只是办田赋而已。二是“攻主”,即出资人,他们“输钱出份”,应当不止一人,也是不管矿务的。操矿务大权的是另外三个代理人,即“井头”“洞头”“帐房”。井头是主事者,类似经理,但“规取山场,纠众敛钱”的也是他,看来是个发起人、募股人和实际经营者。这种情况我们在前云南铜矿中早已看到,他们善于用欺诈方法敛财开矿,应付官府,有点象西方那种开矿的冒险家,自己一文不费,可成百万富翁。其余,洞主是管理矿工的,有点象铜矿中的锅头;帐房是财务的。这段文字陈述井头等的专横跋扈,替地主、攻主鸣不平,却也反映了博山一些大井的资本组织已相当复杂。这种矿井中的劳动者,已是受雇于资本,而不是受封建土地权力支配了。

  上述是民地的矿,是不纳矿税的。在官山官地,则应以领帖输税之人为窑户,我们尚未找到文献记载,可能是博山一带官地不金。较晚同治德人李希霍芬(F.von Richthofen)的一段关于博山的记载说:

  “这个地方有煤矿在开采。采矿权是在北京由官家颁与少数私人。我的店东一家自一百年以来就有这种权的。原则是:‘先发制人’。我的店东说:在地的上面是有秩序和法律的,在地的下面并没有。每个人在他的坑里,能开出多远就开出多远。……只是他不许通过一个邻家的地段掘挖。”【37】

  由于所有开窑都须经官府核准,这段材料所说也未必是领官山之人。但可看出,实际上的采矿权并不受土地权的限制,而是在地下”能开出多远就开出多远”。

  再看雇工的情况。这方面文献很少。在近代,淄博煤矿是实行里外工制,里工即井上工,是由厂方发月工资;占人数三分之二的外工,即井下工,则实行包工制,由包工头雇用,采取计件工资。这个包工头也许就是上引材料中的洞头演化过来的,具有一定程度的封建性的,但是,淄博的包工制是光绪三十年(1904)德国人强占该矿时建立的,是向英国人强占的开平煤矿学来的。第一任包工头安奎就是从唐山找来。

  在此之前,上述李希霍芬曾记博山矿说:

  “块煤和焦煤的绝大部分是用来供应山的各支脉之间以及山与大海之间那些居民稠密的平原地带。……而在博山,普通一天的工价是二百文。运价是依每斤一百里五文计算。……下余的煤统归博山的工业烧用。”【38】

  据此,则在光绪初是日工钱200文了。但这时博山民是个相当发达的工业城市,文中并未指明其工价指矿工,亦未说明系何人雇用。矿工工价记载,有淄川一例:

  “在煤炭厂佣工之李斯孔,为康甫得说合亦雇入厂内工作,议明每日工价京钱二百五十文,康甫得预支京钱十千文”。【39】

  这里也未说明是谁雇用。不过,这个康甫得是由矿工李斯孔介绍入厂当矿工的,并未”取具地邻等各结”,说明乾隆初这条限制雇工的规条已经松弛了,或者根本就是官样文章了。而康甫得刚一入厂,就预支了1,000文,即40天的工钱,反映当进的雇工已基本上是经济关系,不是人身依附关系。清代前期,在煤矿的雇工中,有的也记明”未立有文契”,”无主仆名分”等。这个例子中虽未记明,不过,当时淄博煤矿雇工主要是附近的农民,多半家中还有小块土地。煤矿的生产也是季节性的,主要在阴历十月到次所四、五月,夏季大水停采。其雇工既按日计钱,多半是短工性质(一般以十个月以内者作为短工)。

  在博山煤矿的雇工中,无论是当时或近代的记载,还未见有如北京西部煤矿中那的关门锅伙制度,也未见有如四川煤矿中那样的亲身制度。假定矿工是受洞头雇用,洞头有类后来的包工头,那当然是带有一定程度的封建性,但他们的人身基本上是自由的。因此,在博山一些大井的经营中,可以说已经有了资本主义萌芽。

三、北京西部民营煤窑的发展

  北京西部宛平县、房山县一带的煤矿(以下简称京西煤矿),在我国并不算是大煤田,当时开采技术亦非选进,远不如山东。但它产无炔煤,适于民用,对京师有重要性,国而遗留的文献材料较多。五十年代邓拓同志收集有办窑契约多种,并撰有《从万历到乾隆—关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的一个论证》一文,引起学术界的注意和讨论。【40】我们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就新发掘的一些材料,再作进一步的探索。

  京西地区在元代即有官府征工开采的煤窑。明中叶以后,民营煤窑有了发展。万历三十一年(1603),由于明王朝苛索矿碚,凌虐窑商,商酿成窑民矿工到京城请愿事件,”填街塞巷,持揭呼冤”,明廷为之惊恐。当时据顺天府尹许弘纲奏称:京畿地区”查勘官窑仅一二座,其余尽属民窑。”【41】

  清代,京西煤矿有了进一步发展。这个地区的采煤业对清廷具有特殊的重要性。王朝庞大的一官僚机构和广大城市居民炊爨取暖都需要用煤。如一次会试,就规定场内可:”用煤十一万七千三百七十一斤”【42】。房山县县官邱锦,在乾隆十八年(1753)到任,二十年(1755)卸任,短短数年内,烧煤一项就向各窑户”共取煤一百二五万五千九百斤”【43】。北方驻军”率皆有用煤,以供炊爨。【44】城区居民增加,用煤是一个更大数量。居民炊爨都是用煤取暖是已用煤代替木炭,如有诗写道:”蠃得炉中通夜火,西山新到炕儿煤。”【45】官手工业,特别是铸币和军火制造,也需要大量用煤,乾隆四年(1739),因铸币用煤增加,宝泉、宝源二局”所用煤、罐盈千累万”【46】。民间手工业的用煤当然也是增加的。从一些细小行业的材料也可以看出来,如一首竹枝词说:”摇将煤碱作煤球,小户人家热炕头。妇子二冬勤力作,攒花通枣夜无休。”【47】这些都说明,清代北京的煤炭销售量在不断扩大。因为它是民生日用品,市场需求也比较稳定。这样,煤炭的开采和供应,就不只是一个一般的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关系社会安定的重大政治问题。所以,清统治者对京西地区的煤矿,认为是”京城炊爨所赖”,”于民间生计大有关系”,【48】特别予以重视。自顺治年间开始,就有采取了一系例措施,以利于民窑的发展。

  (1)减轻税负。顺治六年(1649),清政府清理宛平、房山两县煤窑,将纳税”分为四则,上则纳煤税千五百斤,中则千斤,下则五百斤,下下则二百五十斤”。到顺治十年(1653),经清廷工部题准,以”煤税累民,概予豁免”【49】。对此规定,京西地区的实际执行情况也是比较好的。如乾隆五年(1740),房山县官在一个报告中说,该县”产煤地方,……俱系有粮民地,现在悉听民间自行开采,以供炊爨,向不完纳税课。”【50】

  对于没收入官的煤窑,仍招商开采,其纳税规定,开始是抽成,后改为固定税额,以鼓励商人的经营积极性。如乾隆十三年(1887),经工部奏准:”顺天府宛平县如意窑,经刑部奏明入官,由部行文顺天府委官详查,招商开采。除人工窑柱费用外,按十二股计分,抽煤二分,交纳户部。”【51】到乾隆后期,就修改规定,”宛平、房山二县入官煤窑,无论出煤兴旺,能否彀还工本,每窑一座,每年纳课银六十两作为定额。”【52】

  (2)允许煤炭自由流通。顺治初年,清政府对官府用煤采办的规定,总的原则是,“递年应用之煤,照时价招商办用”【53】。对官手工业:“各处需用煤炸,令铺户办买,核给价值,”【54】对于宫廷、陵庙和各衙门等”各处应用煤炭,随时价低昂,由部给价备办”【55】。并且规定各用煤单位自行与商人联系购买,如规定“各衙门咨取年例熇炭、烧炭、煤斤并刑部、步军统领衙门、顺天府监犯煮饭煤炭,俱照各衙门咨取数目,按例核给价银,其自行买办”。【56】这些规定,当然有利于煤炭的完全商品化。嘉庆时有人记载,有一个叫黑子的“京师业煤者,……佣某家,地近东华门,内有国史馆会典诸馆。黑子日送煤,入出以为常。”【57】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许多衙门的用煤是由附近煤铺供应的。

  康熙间,曾一并禁革牙行。康熙四十一年(1702)并特别规定,“京城内外煤牙悉行禁革,其煤牙税额停止征收”【58】。但另据《清朝会典·食货》记载,乾隆二十八年(1763)曾酌定顺天府属牙行事例,以绸缎、桐油等行,“帖多货少”,而石炭、铜铝等行,“帖少货多”,经户部议定,“所遗县缺,即于帖少货多之行,准其认补”。这样,康熙禁革煤牙的一事,有两种可能:一个是实际上没有行通,后来又恢复了。一个是这里说的是顺天府属其他各州县情况,京城内煤牙不在此例。实际情况如何,尚沿等查考。

  (3)扶助窑商改善开采运输条件。这种事前事后曾有多次。康熙三十二年(1684),清廷下令“京城炊爨均赖西山之煤,将于公寺前山岭修平,于众甚属有益。著户工二部差官将所需钱粮确处具题。”【59】这是要修平一段山路,以利煤炭的运输。乾隆、嘉庆两朝,曾经三次发内府银以低利贷给商人,兴修门头沟各煤窑的泄水石沟,或贷给过街等处窑商以排泄窑内积水。乾隆二十七年(1762),门头沟各煤窑需于旧沟南修砌泄水石沟680余丈,需银36.800余两。清政府允由商民赵邦庆等领帑银兴修,“按照一分生息,立定限期,分作寺年完缴”。【60】乾隆四十七年(1782),因过街塔等处煤窑积水停采,借给帑银15,000两,“交窑户承领开采,分作三年完缴”。嘉庆(1801),又因门头沟旧有泄水石沟”倾汜淤塞,难以开采,借给帑银五万两,交窑户承领兴修,……其所领之项分作七年完缴”【61】。

  (4)查勘新矿,扩大采煤区。乾隆、嘉庆两朝,曾先后三次下令查勘新矿,招商开采,系在乾隆二十六年(1761)、四十六年(1781)和嘉庆六年(0801)。其所持理由大致相同,如嘉庆间是:“今煤窑刨挖愈深,工本脚价愈重,以致煤价渐贵。”【62】他们要工部、步军统领、顺天府等衙门和直隶总督“悉心察勘煤旺可采之处”,“准令附近村民开采”,或“招同采挖”。

  当然,清政府对民营煤窑也不是不加任何限制的,如开窑需要向官府申请,发给窑照,封闭,停采也要经过批准,并负责执行保甲、户口管理等规定。

  在封建社会中,资本主义萌芽的发生和发展,一般都是在生产力、特别是农业和产力比较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比较发达的地区。在这些地区之外出现,则必须有特殊的政治经济条件。北京是清代首都所在,人户繁多,有一个颇大的煤炭市场。清政府为京畿安定,多方鼓励招商开采煤炭。所给予的优惠条件,全国其他地区都是无法比拟的。基于同样原因,它对京城附近地区,如出现不旱灾害,就蠲免田粮,平粜粮食比其他地区更为关注,次数也特别多。有了这些条件。京西地区民营煤窑得到发展,并出现资本主义萌芽,这是不难理解的。

  京西的煤窑,也都是浅井,它们也常因浅层采绝或坍塌、积水而废弃。据乾隆二十七年(1762)的一项调查,这里原有旧窑约750处,已废闭者120处,停止未开者440处,现在开采者273处,情况如表5-6。其中停止未开的。原因是”业主无力,停止工作者;有因彼此构讼,互相废弃者;亦有现被水浸,尚堪淘挖者。”【63】就是说,只要解决上述问题,不审可以继续开采的。

表5-6 北京西部地区煤窑数

  旧有煤窑数 废闭煤窑数 停止未开煤窑数 在采煤窑数
近京西山
宛平县
房山县
合计
80
450
220
750
70

50
120

30
330
80
440
16
117
140
273

  资料来源: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1卷,1962年版,第322页,原据《清代抄档》。

  清代前期,京西地区有些村庄,全村居民都是以采煤为生。有人说,”由门头村登山,……至孟家胡同,民皆市石炭为生。”【64】又有人记载,京西北山之香峪村,”并迤北之杨家坨两处,居民百有余户,惟借采煤为生,其他一无营运。”【65】这些采煤的居民,有些可能是个体小生产者,有些可能是劳动者合伙,不一定都包括在上述煤窑计数字之内。招商开采的煤窑,则大都是合伙集资、雇工生产。

  这类雇工生产的煤窑,经营规模一般是多大呢?据邓拓同志在门头沟同一些老窑主调查,早先开一座”中等煤窑”,大约需银1,000两的投资。其支出是,购买一、二百人用的锤、锲、铙、钎以及绳套、筐子待工具,约需银50两;购买梢子、窑柱、杈木等最初三个月需银200两 ;支付40名挖煤工和200名拉煤工,再加以管账、作头、领班等人的工资和杂项开支,最初三个月约需银800两上下(困为三个月后一般可台出煤,资本可以周转)。投资1,000两,雇工约250人,就是当时的所谓”中等规模”。

  查清代前期门头沟民窑合伙契约中,列有具体投资数字的有两张,即乾隆四十四年(1779)徐友松等开做的德意窑和乾隆四十七年(1782)宋利宝等开做的胡炭窑。这两个窑的新旧工本加在一起,都是1,000两银子左右。【66】但从一些出卖煤窑股份的契约来看,许多煤窑都小于这个规模。如雍正二年(1724)王弘英出卖坑子窑窑分,其窑”按一百二十日,内有英窑三十日”【67】,”价钱五十吊整”。按引比例计算,该窑投资大体是200多两银子。乾隆三年(1738)曹弘来出卖杏树窑窑分,其窑按”百日为则,内有窑分二十五日,”“卖价清钱拾吊整”。这个窑的规模更小了。道光二十七年(1847)赵贵卖定宝窑股份,”其窑近贰千一百六十股,内有本身旧业六十四股”,”卖价清钱二十吊整。”按此比例计算,这个窑的新旧工本最多也不超过800两。就是考虑到卖主急需用钱,贱价出卖窑分的因素,其差距也不会是很大的。据康熙间的一个记载说,房山县的煤窑,”每窑大者一二百人,小者八九十人”【68】。解放初期,京西地区手工开采煤窑,”每户窑工人少则十几人,多则百十人”【69】。上述”中等规模”与这些情况对照,在当时生产工具简陋,生产技术低下的条件下,很可能是较大规模,而不是中等规模。

  据1949年5月调查统计,门头沟地区有手工煤窑411座,各窑窑工总数最高月份十二月达到14,700人,最低月份七月为2,300人。全年各月每日平均采煤窑工为6,040人。把这些数字,与我们在上面所述情况互相参照来估计,清代前期京区地区采煤业发展的鼎盛时期,包括小生产者在内的劳动者达到上万人,窑业雇蒌工数千人,完全是可能的。

四、京西煤窑的资本关系

  现在,根据顺治到道光年间门头沟地区的28张合伙煤窑契约,对其酱资本关系作一些分析。

  清代京西地区的手工煤窑,一般是向地主租地集资合伙经营的,投资人叫做出工本主,他们掌握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也是实际经营者,并占有大部分企业收益。由于有些煤窑是停闭了又重新开做,于是投资人又有新出工本主和旧出工本主之分,分别叫做”新业”和”旧业”。如果经营权经过两次转让,原有出工本主又分为”旧业”和”中业”。他们之间都是根据投资数额按比例分取企业收益。如乾隆二十四年,安国玺等三人”各出本钱复做上椹子海煤窑生理”,由于投资数量相等,故契约中规定”所得利息,三分均分;窑上用人,亦三家均用。”有的煤窑,旧业主不参与经营,只坐吃利息。如上述乾隆间徐友松开做德意窑时,虽有旧业三人,但在契约中规定,”所有窑上办事人等,听其新业主裁”,”自开工之后,或行或止,听其新业自便”,实际上成了徐友松独资经营。有些窑则是由新旧业主共同经营。如顺治十二年(1655)开的大兴窑,旧业主王某因”工本短少”,凭中”说合会通孙马二宅出本伙做。”各窑合伙人有多有少,据22张开窑契约统计,新旧业主合计在内,有15人、12人、11人的各一张,6人或7人的10张,3人或4人的9张。

  投资经营煤窑的是一些什么人呢?有一部分人是地主。据一些开窑契约中记载,有些地主既出租窑地,又有投资。这都在契约中写明:”地主窑业”开若干日;或”地主旧窑分”开若干日;或地主”开地主工本窑”若干日;或地主开”地分”若干日,开”新出工本窑”若干日,等等。清代前期的25张契约中,地主兼有新旧投资的有6张。乾隆间,房山县张基昌所开”窑座数多”,但”在县内纳粮”,【70】可见是地主,门头沟有名的窑主阎家和焦家,早先都是地主,从明代开始经营煤窑,延绵十余代。到后来,虽还保有部分土地,但窑业收入已成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投资者可能还有商人。清代刑部档案中,乾隆间有个案件记载,李鹏程、路大二人在宛平县清水涧伙开煤窑,他们都是山西榆次县人。【71】外地人来此开窑,为商人的可能性是很大的。但原件未说明身分,也只能作此猜测而已。

  值得注意的是,相当多的一部分出工本主是封建权势人物,以至地痞恶棍之流,如皇亲国戚、官吏、军佐、胥役、监生等。有如下一些事例。顺治间,萝卜窖窑的合伙人有”户部王老爷”;宝平山窑有”镶白旗牛录”。康熙间,坑子窑有”王府出本”;吉利窑”立伙做窑合同人”中有”索府”,或称”太太府”,据邓拓同志考证,是康熙皇后的母家;上椹子海窑有”镶蓝旗贝子王府夏得功,阿忍出本”。乾隆间,房山县开窑”窑头”有监生孙用柏、吏员王立元。【72】嘉庆间,宛平县窑主有”内务府正黄旗炮军阎本立”,又有”内务府闲散旗人、曾充宛平县差役缘事革斥更史复充之张玉安”【73】。康熙间,还有房山县”羊耳峪煤窑旗棍争讼无息时”【74】的记载。咸丰间,也有宛平县”差役朱镇”“霸开煤窑,并私开封禁窑座”【75】的记载。煤窑经营中引进这样一类人物,主要是为了利用他们应付官府、镇压窑工、控制市场、欺压邻窑,特别是实行奴隶制劳动的需要。如上述之阎本立和张玉安就是奴隶制劳动的主持者和庇护者。(详见下文)他们参与经营,就不仅使煤窑凭资本进行剥削,还凭封建权力进行剥削。

  煤窑的权益人,除了投资人之外,还有不投资的地主,即窑地所有者。他们一般不参与煤窑经营,土地也不作为投资入伙,只是凭土地所有权参分配企业收益。他们与投资人的关系是一种租约关系,而不是合伙关系。他们的收益属于地租性质。这种关系反映在煤窑契约中,只是写明”地主”开若干日,或写”开地分”若干日,有的甚至明确指出,”工本所用多寡,与地主无干”【76】。这种关系一直到民国间还是这样。如有人说:”矿业权由习惯言之,一曰山主,即原有地主未投资于矿业,仅有收租权利者也。二曰工本,即由山主许可,投资本与劳力而取得矿权任其开采与转移者也”。【77】

  京西地区的煤窑都是在出煤之后,投资人先收回工本,然后再在各权益人之间分配卖煤收益。地主所得份额,根据记载比较确切的17张开窑契约,其情况如表5—7。

表5-7 北京西部地区煤窑收益办法

订约年份 窑名 收益分配办法 地主所占比例
顺治十二年
康熙十四年
康熙二十九年
乾隆九年
乾隆二十四年
乾隆三十二年
乾隆四十七年
嘉庆元年
嘉庆元年
嘉庆四年
嘉庆五年
嘉庆十四年
道光元年
道光四年
道光九年
道光十四年
道光二十五年
大兴窑
XX窑
吉利窑
岔道窑 桃树窑
XX窑
安家坟窑
胡炭窑
上坑子窑
戏台窑
天德窑
开库窑
XX窑
宝库窑
双库窑
衍庆窑
坩子窑
宝盛窑
四十五日则,地主开五日
二百五十五日为则,地主开十五日
一百五十日为则,开地主窑十五日
二窑伙做,一百二十日为则,地主开二十日
一百四十日,地分三十日
一百三十五日为则,地主开二十日
二百四十日为则,地主开三十日
二百四十日为则,地主窑四十日
九百四十日,地主窑一百四十日
二百九十日为则,地主四十日
二百日为则,地分窑二十日
十二股为则,地主窑业二股
九百六十日为则,地主窑一百六十日
四百八十股为则,地主窑业四十股
二百四十股为则,地分窑业四十股
一百四十股为则,山厂地分开二十股
一百二十天为则,山主开地分十日/佃户开地分十日
1/9
1/17
1/10
1/6
1/5强
1/6弱
1/8
1/6
1/6弱
1/6弱
1/10
1/6
1/6
1/12
1/6
1/7
1/8

  资料来源:各窑开窑契约

  从此看,清初顺治、康熙间的件数太少,难于看出一般分配标准。乾隆后,京西地区煤矿有较大发展。从乾隆到道光间的14张契约看,地主从企业收益中分得的份额,大部分是六分之一左右,只有四张分别为七分之一、八分之一、十分之一或十二分之一。在这里,我们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就是凡属地主分配比例为六分之一的,其分配办法总是以一百二十为基数,成倍增加。这个数字可能与一年的开工日数有关,所以其分配比例也总是用“日”或“天”来计数。这样,六分之一的比例可能是当时的一般惯例。这个份额当然是不小的。

  地主除此之外,还另有一笔收入,就是各煤窑契约中所说的“衣煤土末俱归地主”。或“扫场看铺俱随地主”。【78】这也是一个不小数字。乾隆间,安家坟窑一年出卖衣字土末的收入达500吊钱。嘉庆间,门头沟地主张德贵将祖遗山场地段内六座窑的山主衣煤土末做为十七股半,卖与王、路三人十二股半,”言明价银五百两”。

  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指出,道光年间,有些煤窑中出现佃户开始凭田面权或土地使用权参与分配卖煤收益的现象。如道光十四年(1834),坩子窑的开窑契约中规定,地分开二十股,注明”地主十三股,地户七股”。道光二十五年,宝盛窑的契约中规定,”山主开地分十日,佃户开地分十日”。这一事实具有两重性质。一方面,佃户的这种权利是向地主争得来的。对地主来说,这是他们封建权利的分割和削弱;另一方面,这种权利又是由封建土地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对投资人来说,它仍然是一种封建性的勒索。

  京西地区煤窑的经营方式,特别是分配方式,到清代后期,就是从道光以后,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这些变化一直沿袭到解放初期。从咸丰到民国间门头沟地区的煤窑契约,我们看到了15张,其中有8张还大体是按清代前期的格式订立的。有7张是所谓”抽分窑”契约。这种契约都开宗明义写明是”立租窑合同”或”立抽分窑合同”。据有人解释,这种抽分窑是因租用地皮、矿权、生产工具等,而向所有权者出纳租金,惯叫”抽分”。这种租金是没有定额的,它是根据煤产量而提抽的。这就是地主和原投资人将煤窑租与他人经营的叫法。在当地,还把抽分窑租窑者叫做”私查,即由工本许可而开采,定有年限者也。”【79】现在,着重从这些合同中关于分配方面的规定,与清代前期加以比较,以分析其所发生的变化。

  (1)地主从卖煤收益中所占分配额逐渐减少。

  地主分取卖煤收入,是他的主要收益。其逐步减少的情况,从8张按清前期格式订立的契约看(表5一8):

表5-8 清后期京西煤窑收益分配方法

订约年份 窑名 收益分配方法 地主所占比例
咸丰七年
咸丰九年
咸丰十一年
同治十一年
同治十三年
光绪十五年
光绪二十二年
光绪二十六年
太平窑
义兴窑
义顺窑
天顺窑
复兴窑
天巧窑
下白草地窑
五福窑
五百二十股为则,地主窑业八十股
三百二十股为则,山主地分窑四十股
三百二十股为则,地分窑四十股
一百四十股为则,山主地分窑二十股
二百六十股为则,地分窑四十股
二百八十日为则,地分四十日
一千四百六十股为则,地分窑二百四十股
一百二十股为则,山主地分窑二十股
1/6弱
1/8
1/8
1/7
1/6弱
1/7
1/6弱
1/6

  资料来源:各窑开窑契约。

  地主所占比例,绝大部分已降至六分之一以下,与清代前期大部分是六分之一不同。到抽分窑地主所占比例更进一步下降。同治到光绪间,义兴、复生、义顺、重宝等窑6张抽分窑契约规定,地主和旧业抽分的比例是见十抽一,当地叫“按一九抽”。具体记载是“卖煤钱每吊抽一百文”,或“卖煤钱每百吊抽十吊”。民国十三年(1924)出租的天顺窑比例更低,其规定是“抽分六厘”,“卖拾吊抽六百文”。地主所得份额就下降到十分之一,甚至十六分之一左右了。民国后期又进一步下降。地主把地皮租给投资者,产煤后,由产煤中提取的抽分,已大约为2—2.5%。

  (2)部分煤窑取消了衣煤土末的名色,而以驮钱、道儿钱、烧煤、随山费用、包山费用等来代替。所谓道钱是运煤经过私人土地,由窑方出纳的租金。其经过本窑地主之地叫内道钱,经过他人之地叫外道钱,再有山煤,是山主、旧业、矿权人在抽分之外,另向窑方要求的无价燃煤。至于零钱,则是在营业上的一种陋规,无论窑上卖出煤去,买进物来(工具木柱等)都于其价格中抽扣2%的现款(俗名扣底子)。这笔钱月终由山主、旧业、职员等按级均分(俗名批零钱)。驮钱则是按买煤者之车驮数,每头每辆向买煤者加扣的一笔负提,其用途是供给地主学校警局等费用。如有余时,即并入零钱项下。有些明色如随山费用、包山费用等,尚得不到确切的解释。由于名目繁多,规定比例复杂,难于判定地主所和比衣煤土末的收入是减少还是增加。但从抽分窑总的规定看,地主改为收取烧煤之后,比衣煤土末的收入显然是减少的。7张抽分窑约中,有3张是规定”每日窑户山主背煤一背,重一百二十斤”,其余都是全年包干,最少的是民国间的天兴窑,”山煤块末八千斤,春秋交纳”;最多是光绪间的义兴窑,”每年有窑窑户山主烧煤二万四千斤”。但道儿钱、驮钱还存在。

  (3)出现”火煤杂项”、”花消零 钱”名目,但分配规定逐渐有利于实际经营者。如同治间,安家坟窑规定“火煤十成之内,六成入大账护本,四成归入杂项均分”。光绪间,天巧窑是”火煤杂项均归新业”;五福窑是“火煤杂项俱归作为十成,四成入大账,六成归俱归新业,花消零钱十股,山主得一股;下白草地窑是“火煤杂项新作为十成,四成入大账,六成归新业”。在抽分窑中,有的窑已经取消花消零钱和火煤杂项,有的还有花消零钱,但规定地主、窑户只共分取六分之一或五分之一。驮钱原来一般是地主得六成,在抽分窑中,则已降为二成或六分之一。

  此外,在抽分窑中,山主、旧业主为了搞清产煤数量,另于窑上设人看管抽分,由窑方供给食宿,叫做看抽分的。有的抽分窑还有押租钱。光绪间,复生窑是“押租钱六百吊”;义顺窑是“市平松江银三百两”。民国间的天兴窑是“大洋三十元”。押租钱按租窑年限逐年缴还。

  我们并反复批出,在探讨资本主义萌芽中,首先要考察它的投资是否是具有资本的性质。在上节讨论云南铜矿时,几乎不发生这个问题,因为铜厂的投资者主要是外省来的大商人和本外省闻风而来的厂客。他们的投资原来就是资本性质。京西的煤矿就不同了,其投资者多半是当地地主,或是封建权势人物。但是,从上述契约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这里,土地权力和资本权力已经分离开了,地主获取地租(以及衣煤土末等),出工本主获取利润。这种地租,仍然是实物分成租(尽管实际交付时可能折银),是一种封建剥削。但就其数量说,它已不能囊括劳动者的全部剩余劳动,而只是其中的一个较小部分,并且是逐步减少的一个部分了。【80】就是说,劳动者已经主要是受雇于资本,主要是受资本剥削。这就为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提供了前提。

五、京西煤窑的雇佣关系

  清代前期京西地区的煤窑,大都是雇工经营的。当时的窑工,许多是附近地区无地或少地的贫苦农民,有些则是外来的游散劳动力。由于煤窑开工要避开炎夏雨季,以防窑内瓦斯、积水之害,许多窑工是半工半农。但他们的生活主要来源是靠“走窑”,而不是靠农业。到解放初期还是这样。门头沟工人绝大多数来自农村,一至夏历端阳节,多半回家夏耕,俗名”下山”

  窑工的劳动分工是,有大作头,掌握全窑生产技术。班作头,带班挖煤。挖煤工又叫招煤,窑柱工又叫石长头,拉煤工又叫带筐,水工负责排水。他们之间按是否掌握技术,工资待遇是不同的。解放初期的情况是,作头大多数为走窑出身,依靠走窑经验,由带筐升招煤,招煤升石长头,石头升班头,班作头升大作头。此外还有一些杂工和看锅伙的人。

  由于采矿劳动具有一定特殊性,特别是由于生产技术低下,窑工的劳动是极为艰苦的,尤以拉煤、打水两项为甚。咸丰间,房山县尹曾在一首诗中写道:“我曾探窑窟,譬术穿蠢虫。计度动千百屈曲通幽风。曳筐臂下黑,灼炳灯头红。专利属垄断,苦哉采点佣。”【81】这位县太爷由于剥削阶级的本质所决定,尽管下了矿井,也是无法体验到窑工的艰苦的,但却也发出了“苦哉采煤佣”的慨叹。如以排水工为例,道光初年,宛平县一个煤窑,“窑内打水处-所分卢十八坝,每窑水工三名。每十二坝奋一人执持木板巡查,谓之巡水。如水工做活懒惰,窑内有积水,巡水人即用木板责打。”“凡进窑工作,皆用小瓦瓶贮泊,将绵绳自罐口燃火,扎缚头上照亮。如初做水工不善扎缚,油瓶动摇,即被泊火烫伤”。有个叫李二的水工,因有病不愿下窑,被包工头打了-顿,被迫下窑。“打水至一千八百斗后,因乏歇手,……身上作痛,不能打水”,央求巡水代替,巡水”允候再打六百斗后即行代替”【82】。

  清代前期,全国各地的煤窑中,奴隶制劳动还比较普遍地存在。京西地区的煤窑中,是否存在着自由雇佣劳动,对于判定它的资本主义萌芽性质至为重要。根据我们所见到的材料,京西地区既存在着奴隶劳动,也存在着自由雇佣劳动。

  首先介绍一下奴隶制劳动的情况。奴隶制劳动看来多存在于劳动特别艰苦的拉煤与打水两个工种中。这些劳动者都是由窑主或锅伙主谁骗来的,并遭受他们极为残酷的盘剥和凌虐。现举一具体事例。嘉庆间,宛平人齐二与阎本立伙开锅伙,代各煤窑包揽拉煤。齐二与其妹夫魏三在内管事,请傅成、梅一儿召工:

  “傅成、梅一儿在芦沟桥及琉璃河一带,将远方赴京佣趁之人,向其诓称西山有佣工处所,工价甚多,并不说明进窑拉煤,将其诱至锅伙内交与齐二收管。傅成等每诓一人,齐二给京钱五六千不等。齐二将诓来之人,闲置棘墙之内,以防逃走。每日押赴窑厂,勒令进窑拉煤。其拉煤应得工钱,以饭食昂价扣析。每拉煤一日,除扣饭钱外,并无余剩。齐二等将各窑所出工钱,俱借饭钱克扣分用。其自开锅伙多年以来,梅一儿傅成等陆续诓来之人,该犯不能全记姓名。齐二魏三因拉煤之人‘懒惰’,或捆缚殴打,或用火熏烧,其曾经受伤木死者,并无确数。至锅伙内有患病未死之人,该犯等往往抬弃野外,其志病者是否挣扎他往,或在野外冻馁身死,该犯等亦不过问。”【83】

  在这些实行奴隶制的煤窑和锅伙中,窑主和锅伙主可以随意将窑工殴打至死。上述齐二锅伙,自嘉庆二十-三年(1818)二月至二十四年(1819)十二月的两年内,就打死窑工小官儿、小义子、傅黑儿三人。嘉庆二十四年,上述阅本立自开煤窑,并另立锅伙,由其堂弟阎三秃子管理。该年十一月十二日,阎三秃子先后打死窑工辛二、赵会二人。又嘉庆间,宛平人张孝张玉安伙开煤窑,由朱四在该窑开设水工屋(住水工的锅伙),道光元年(1821)十二月,朱四等也打死水工李二一名。他们是怎样被打死的呢?以傅黑儿为例:

  “傅黑儿因工作辛苦难受,思念父母,跪地,哀求齐二放其回家,齐二不依,傅黑儿啼哭不休。齐二与齐肖将其两手背捆,齐二先用拳殴其脑后,并腿踢其腰眼近下,复取木棍殴其腿上、胳膊、左右肋。傅黑儿声言情愿一死,不愿拉煤受苦。齐二随取火把烧其头上脸上,傅黑儿在地乱滚。齐二按其两腿,齐青按其头颅,将火把一根插入其脊背捆绳之内燃烧。火把烧完,方各释手。傅黑儿头脸并脊背等处被烧起泡溃烂,越三日殒命。齐二仍令齐青陈淋抬赴山崖放置。”【84】

  因为发生了这些人命案件,道光二年(1822),当时的直隶总督那彦成派人对京西地区的锅伙情况作了一个调查,对锅伙中的所谓“关门锅伙”即“连夏锅伙”,作了如下叙述:

  “至关门连夏锅伙,则象就地搭盖矮屋数间,周围筑起高墙,遍插棘茨,只留小门,以通出入。如遇寻工负苦之人,诓入锅伙,逼勒进窑工作。出窑后即关闭棘墙之内,防其逃走。并在锅伙内开摆小菜烟酒店等项货摊,任意昂其价值,每遇工作人买用,即将应付工价克扣,新陈拖累,严寒盛暑不得脱身。是谓关门锅伙,又谓连夏锅伙,一经诓入,即同黑狱。”【85】

  这是一种赤裸裸的奴隶劳动制度。这种奴隶劳动,在其他地区的煤矿中也有反映。如济南煤窑,“凡佣工必书身券,戕身,矢勿问。然价值极丰,贫民竞赴焉”【86】。河南密县,“诓诱外邑贫民,送入窑内……设立人圈,严加防范,不许出入,情同囚禁”【87】。陕西同官县,“煤工每抓路人充之,可不给资”,甚至还发生过一个骇人昕闻的故事:有个道台出门私访,竟被陈家河煤窑主人抓去下井。窑主知道他是道台后,怕事泄,就将他囚在井内。“道台在井中暗指出血,每日书其职名于大煤块上,冀见者营救”。三年后,被同宫县知事发现,才“调营兵回而出之”。【88】

  另一方面,煤矿中自由身分的雇佣劳动者也是不少的。彭泽益同志曾从清代刑部档案中收集有乾隆嘉庆两朝煤矿业雇工的材料22条,其中具体写明“未立有文契川平等称呼”或“同坐共食,并无主仆名分”的有10条,涉及直隶、四川、甘肃、河南各省。在北京附近的怀来县煤窑,也有这类记载【89】。我们还可补充一些材料,将乾隆、嘉庆、道光三朝煤窑雇工的工资情况举例列如表5-9。从表中可见,他们有月工钱、日工钱,也有计件制、分成制。从这些工资形式看,恐怕大部分应属自由雇工了。(见下页表)

表5-9 乾隆、嘉庆、道光煤矿业工钱举例

工资 地区 工种 工钱数额
年工资制 四川犍为县
河南宜阳县
挖煤
做工
七千文
七千文
月工资制 四川犍为县
四川江北厅
四川荣县
荣县
四川彭水县
四川什邡县
四川乐山县
甘肃肃州
肃州
陕西分州
河南宝丰县
福建龙溪县
挖煤
帮工
挖煤
挖煤
挖煤
挖煤
挖煤
挖煤
挖煤
做工
帮工
做风炉
银五钱
银五钱
一千文
一千五百文
一千文
九百文
一千文
四百文
六百文
七百文
八百文
二千四百文
日工资制 直隶门头沟
直隶怀来县
直隶张家口
山西高平县
山西武安县
山西
山东淄川县
打水
工作
佣工
洗旧窑
挖煤
挖煤
短工
七十文
一百一十五文
八十文
银三分
一百九十文(头一日下窑第二日晚给工钱)
数五十文
二百五十文
计件制 四川富顺县
山西右玉县
挖煤
开窑一丈
每包十四文或十六文
二千文
分成制 湖北蒲圻县 挖煤 按煤产量分作十二堆,雇工八人共分一堆估工价

  资料来源:《清代抄档》,道光二十一年七月九日陕西巡抚富呢杨阿题本。乾隆二十七年十月十二日刑部尚书 赫德题本。嘉庆二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四川总督常明题本。乾隆二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刑部尚书鄂弥达题本。余均见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一卷1962年版399-402页。

  在京西煤矿中,我们摘列下面几条资料:

  那彦成在调查京西地区锅伙时,对其中的开门锅伙,有如下记述:

  “其开门不连夏锅伙,每年七月以后,按公平时价,雇人工作,或拉煤或淘水。一交次年五月,约计京城内外各煤厂煤铺已积存足五六七月之用,即行散工,以避盛暑煤毒。”【90】

  乾隆间,清廷刑部档案中有两个案件:

  〔直隶门头沟〕“窑主刘智陈三因毛世窑有丁水,采不得煤,给丁张乓合、曹士标五十吊钱,叫做锅伙,雇人打水。雇丁三十个人,每人每日给工价大钱七十文。曹士标扣下十个做煤水房钱,其余六十个钱都是按日给发,后雇工因病不能打水,每人每日结二十文大钱养病。”【91】

  〔宛平县清水涧〕村民安大在审讯时供称:他弟弟安二”向在李鹏程、路大伙开窑上拉煤。从前尿向李鹏程们支过一千二百工钱,因害了病没有替他们做工。本月(乾隆三十二年十一月)初四日晚主,兄,弟因没钱使用,又去预支工钱,李鹏程们没有给,小的几弟合他们吵了几句,就走回家来了。停了一会,李鹏程邀了李宗变路大到小的家来合兄弟理论,兄,弟不依,嚷骂起来,就先进屋里拿了一根锹柄赶打李宗变”。(李宗变象李鹏程族兄,亦在窑,且做工)【92】

  从上面的这几个资料看,京西地区有一些开门锅伙,是”按公平时价雇人工作”的。煤窑停工期间,窑工们”即行散工”。工价按日发到窑工手中,有病休养也发点钱养病。有的人还可预支工钱在家养病。这些窑工的情况与关门锅伙窑工的情况是截然不同的。那彦成在上述报告中还有一句话,他说要禁革关门锅伙,”庶赴窑工作人等待以自便”。这句话,既体现了清政府的政策要求,也是当时存在着自由雇佣关系的反映。如果没有这种客观存在,他是无法琢磨出这种词句来的。

  当时京西地区的煤窑中,既存在奴隶制劳动,又存在自由雇佣劳动,那么,何者占居优势地位呢?我们尚无确切资料可以说明,但是,可以从下述两个方面来进行推断。

  从窑工的实际情况看,在连夏锅伙中进行奴隶制劳动的窑工,主要是外乡人。据上述案件中记载,小宫儿是直隶人,即是说他不是顺天府所属的宛平、房山人。小义子是山西人,傅黑儿是涿州人,辛二是延庆人,赵会是承德入,李二是深州人。因为他们是在找寻工作的途中被骗来的,一进入锅伙就失去自由,其家属无法了解他们的去向,故迫害至死也无从追究。’但京西地区的窑工多数为本地人,很多还是半工半农。如一律实行奴隶劳动,禁闭于棘墙之内,不但是办不到的,也是无法持久的。

  从清政府的态度看,它反对关门锅伙,提倡开门锅伙。当时,清政府批准了那彦成关于处理锅伙问题的下述意见:“嗣后西出一带除开门不连夏锅伙系公平雇觅工作,仍准开设外,其关门连夏锅伙严行查禁,将所设棘墙全行拆毁。如仍违禁开设,……以凶恶棍徒论,分别首从究办。窑户知情纵令开设,即照藏匿罪人律治罪。致毙人命者按例严行究拟。”【93】并对上述案件的罪犯作了严厉处置。锅伙主“齐二斩立决,首级枭示西山门头沟地方”。窑主“阎本立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其帮助行凶的“阎三秃子、魏三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窑主张玉安“销除旗档,照例发往吉林当差”。

  清政府还根据当时关门锅伙的情况,于道光二年(1822)制定了如下刑律:

  “其有开设连夏锅伙,诓诱良氏,逼勒入窑,关禁不容脱身者,照凶恶徒棍例,分别首从科断。窑户知情纵容者,照知情藏匿罪人例治罪。”【94】

  这就是说,开设关门锅伙,实行奴隶劳动,已属非法。这并不是说,清封建统治者对窑工们有什么善心,他们也只是基于自己的利益,从保证京城煤炭供应出发来处理问题的。当然宫府律令经过地方官吏和封建黑暗势力上下其手,在执行中往往要打很大折扣,关门锅伙实际上无法断绝。但是,出现开门锅伙增多、关门锅伙逐渐减少的趋势则是可能的。这样,我们应当可以推断,在清代中期,特别是在道光之后,京西地区的煤窑中,奴隶制劳动只是作为自由雇佣劳动的一种补充而存在。

  我们知道,在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甚至在资本主义发生以后,资本主采用奴隶制劳动,在世界历史上也并不是罕见的。如1770年,英国殖民者在北美洲的十三个殖民地就有黑人奴隶46万多人。到1790年,英国仍有奴隶劳动人口69.7万人。主要使用在殖民地的采矿和种植园中【95】。这并不改变那些矿场和种植园的资本主义性质。1872年(同治十一年)后,京西矿区先后出现了几家中外合办的近代采煤企业,1931年前后,又继续出现了几家民族资本经营的近代煤矿。这里的关门锅伙的奴隶制劳动并没有妨碍该地区的煤矿向资本主义企业转化。并且,作为自由劳动的补充,它还以不同形式继续存在着。在其他地区,如1844年(光绪七年)湖南巡抚卞宝第所记来阳县煤矿被囚禁在水鼓中的“水承行”的雇工【96】,1921年《新青年》杂志所记述的湖南桂阳县煤矿的奴隶劳动情况【97】,与清代前期京西地区的关门锅伙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当时我国最大的煤矿开漆矿务公司,在井下矿工中,也一直使用着具有封建性的包工制度。这是由于我国的社会经济情况决定的。生产技术落后二广大的失业群众为使用奴隶劳动提供了条件,资本主义不发达,而封建势力始终强大。不仅是地主出身的投资者,即使象开漆公司那样地地道道的英国资本家,也可乞灵于封建势力来经营煤矿,以攫取更大的利润。但是,这并不能否定他们经营的资本主义性质。

  总的看来,我们认为,清代前期京西煤矿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仍然是可以肯定的,至少是在一些雇工较多和以开门锅伙为主的煤窑中,已具有工场手工业的性质和规模了。当然,这只是就其基本性质而言。由于地主还分取相当大的利益,地租还没有成为资本利润的余额;由于奴隶制劳动还部分地存在,并具有普遍的影响;并由于封建政府对矿工的管理十分严格,要行保甲、编户籍【98】,即使是在一些雇工较多和以开门锅伙为主的煤窑中,它的资本主义性质也是很不完整的。作为资本主义萌芽来说,也不象某些行业,例如冶铁业和井盐业那样典型。

注释:

【1】庄季裕,《鸡肋篇》卷中。

【2】杨文衡:《中国古代的矿物学和采矿技术》,载《中国古代科技成就》1978年版,第301页。

【3】宋应星:《天工开物》卷中,燔石。

【4】孙廷铨:《颜山杂记》卷四。

【5】恽积勋:《查勘萍乡煤矿条陈》《清朝续文献通考》卷四十五。

【6】不下人之盐井、油井、气井自当别论,清代四川气井有深达1千米者。

【7】张之洞:《劝学篇》下,矿学。

【8】王培荀:《乡园旧忆》卷三,引自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1卷,1962年版每332页。

【9】孙廷铨:《颜山杂记》卷四。

【10】《清代抄档》乾隆五十九年四月十日阿桂题本。

【11】周家鼐等:《复兴隆煤矿简史》,载《四川文史资料选缉》第15辑1964年7月。

【12】光绪《峄县志》卷七。

【13】唐廷枢:《开平矿务招商章程》附:论山川形势;论土人开采情形。

【14】李鸿章:《峄县开煤片》,《李文忠公奏稿》卷四十七。

【15】《清代抄档》,乾隆五年十一月初九日工部尚书哈达哈等题本。

【16】光绪 《大清会典事例》卷九五一,工部,薪炭。

【17】《清朝续文献通考》卷四十三,考七九六七。

【18】清《高宗实录》卷一四四,乾隆六年六月癸卯。

【19】因手续过繁,商民裹足,后改由地方官给票出口。见光绪《畿辅通志》卷一0七。

【20】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九五一,工部、薪炭。清《高宗实录》卷一一0,乾隆五年二月丁丑。

【21】清《高宗实录》卷一一0,乾隆五年二丁丑。

【22】光绪《峄县志》卷七。

【23】山东文学历史系等:《枣庄煤矿史》1959版第5页。

【24】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卷四八。

【25】《湖南省例成案》兵律卷八,乾隆二十六年七月。

【26】《清代抄档》,乾隆二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刑部尚书鄂弥达题本。

【27】阳泉矿务局等:《阳泉煤矿简史》1960年版,第5页。

【28】光绪《滦州志》卷十四。

【29】马国翰:《对锺方伯济南风土利弊问》,《皇朝经世文编补》卷二十八。

【30】光绪《峄县志》卷七。

【31】山东大学历史系等:《枣庄煤矿史》1959年版第3页。

【32】淄博矿务局:《淄博煤矿史》1978年未刊稿,第1章第1节。又博山唐代古井遗址中有称”三所井”者,云系分三段依次挖掘,共深达160米,但系当地传说,未见确证。

【33】康熙《颜神镇志》卷二。

【34】《淄博煤矿史》第1章第1节,并据(日)华北综合调查所:《博山群小炭矿调查报告》昭和十八年;(德)李霍芬:《旅华日记,1868-1872》

【35】《皇朝文献通考》卷三十一,征榷六。

【36】民国《续修博山县志》卷七,引乾隆县志。

【37】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2卷,1962年版第156页。

【38】同上书,第156-157页。

【39】清代抄档,嘉庆七年十一月二日管理刑部事务董诰等题本。见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2卷,1962年版第402页。

【40】邓拓同志论文和汤名檖,李龙潜、张维熊:《对邓拓同志“从万历到乾隆”一文的商榷和补充》,均收入《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讨论集》续编,1960个版。

【41】明《神宗实录》卷三八0。

【42】嘉庆《钦定工部则例》卷八十八。

【43】《清代抄档》,乾隆二十二年四月十八日直埭总督方观承题本。

【44】刘岳云:《续都门竹枝词》,作于嘉庆间,见北京出版社1962年版《清代北京竹枝词》。

【45】学秋氏:《续都门竹枝词》。作于嘉庆间,见北京出版社1962年版《清代北京竹枝词》。

【46】《皇朝文献通考》卷十六,钱币考四。

【47】学秋氏:《续都门竹枝词》。

【48】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九五一,工部,薪炭。

【49】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九五一,工部,薪炭。

【50】《清代抄档》,乾隆五年十一月初九日工部尚书哈达哈题本。

【5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九五一,工部,薪炭。

【52】乾隆五十八修《钦定工部则例》卷一一一。

【53】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九五一,工部,薪炭。

【54】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九00,工部,杂料。

【55】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九五一,工部,薪炭。

【56】乾隆《钦定工部则例》卷一九0。

【57】朱〓(王存):《煤黑子传》,光绪《顺天府志》卷一三0。

【58】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四七,户部,杂赋。

【59】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九五一,工部,薪炭。据明孙承泽:《春明梦余录》记载,于公寺应为今之碧云寺。

【60】《清代抄档》乾隆二十七年正月十一日史贻直题本。

【6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九五一,工部,薪炭。

【62】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九五一,工部,薪炭。

【63】《清代抄档》乾隆二十七年正月十一日史贻直题本。

【64】宋启明:《长安可游记》,见朱彝尊:《日下旧闻》卷二十四。

【65】《清代抄档》乾隆二十七年正月十一日史贻直题本。

【66】见汤名檖等文章分析。

【67】“日”是确定煤窑各权益人在卖煤收益中所占份额的单位,而不是确定各权益人在投资中所占股份的单位,但对于投资者却大体可以反映其投资的比例。采汤名檖等同志说。

【68】于成龙:《抚直杂稿》奏疏,缉获,康熙二十五年十月十八日题本。

【69】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系:《北京工业史料》1960年版,第105页。

【70】《清代抄档》乾隆二十二年四月十八日直隶总督方观承题本。

【71】《清代抄档》乾隆三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刘统勋题本。

【72】《清代抄档》乾隆二十二年四月十八日直隶总督方观承题本。

【73】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卷五十四,五十五。

【74】王毓琇:《罗侯实政碑》,民国《房山县志》卷七。

【75】清《文宗实录》卷二0六。

【76】顺治十年门头沟宝平窑做窑合同。

【77】民国《房山县志》卷五。

【78】“衣煤土末”、”扫场看铺”两词,因年代久远,无法弄清确切解释。据推想,”衣煤”可甬煤堆表面的一层煤,因日晒雨淋,经过氧化,发热量低;或因风刮落有砂土,均影响煤的质量。”土末”是煤堆靠近地面的一层煤,因杂有泥土,也影响质量,”扫场看铺”与”衣煤土末”含义相同。聊作此一说,供读者参考。

【79】民国《房山县志》卷五。

【80】马克思说:”1.地租只限于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2.土地所有者从生产过程和整个社会生活过程的指挥者和统治者降为单纯土地出租人,单纯用土地放高利贷的人,单纯收租人,这些事实却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独特的历史前提。《资本论》第3卷1975年版第998页〉。这是指农业。在矿业,由于设备投资较大,地租在收益中所占比重自然较低,但其绝对额(按货币计)不会少于农业,否则地主就会召锢耕种了。在京西矿区,地主已是单纯的收租者,但地租还是分成制,所攫取的收益还相当大,并根据当时社会情况,我们仍把官看成是封建性剥削。这种剥削,与官山的帖税相同,并与金属矿的矿课性质基本一致,数量也相当〈都是分成20%左右〉。事实上,京西地主所收地租中,一部分就是交给封建政府的赋。

【81】高骧云:《贻房山李少伯明府四首》,民国《房山县志》卷八。

【82】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卷五十四。

【83】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卷五十四

【84】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卷五十五。

【85】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卷五十五。

【86】马国翰:《对锺方伯济南风土利弊问》,《皇朝经世文编补》卷二十八。

【87】杨炳堃:《杨中议公自订年谱》卷二。

【88】民国《同宫县志》矿业志。

【89】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1卷,1962年版,第399-402页。

【90】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卷五十五。

【91】彭择益:《中国近代手工业虫资料》第1卷,1962年版,第399页。

【92】《清代抄档》,乾隆三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刘统勋题本。

【93】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卷五十五。

【94】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三五,刑部,刑律,捕亡。

【95】樊亢、宋则行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简史》1973年版,第106、108页。

【96】下宝第:《下制军奏议》巷五。

【97】《新青年》1921年第9期、第3期。

【98】清代矿例,“于采煤处照保甲法各设窑头”。乾隆七年〈1742〉并对京西煤区专作规定,”宛平县属西山门头沟地方开采煤窑,该县设立印簿,给发窑户,令将佣工人等姓名籍贯来去缘由,十日一报该县丞考查,并令西路同知就近稽查。如该窑户不将各项工人开报,照脱漏户口律治罪。若各项工人有犯窃犯赌或聚众逞凶,致成人命,该窑户知情不行报究,发觉之日,除本犯按律治罪外,该窑户照总甲容留棍徒例杖八十。”见先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九一五,工部,薪炭;卷三三五,刑律,捕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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