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水利建设中的天地人——以乾隆初年崔纪推行井灌为中心

  【内容提要】本文主要利用新发掘的档案史料,以乾隆初年并不局限于地方性知识的崔纪推行井灌为例,按照事件发生的次序与关联性来探讨区域水利建设中的天、地、人因素及其关系,在结合长期稳定或变化缓慢因素的同时,加强即时性的人与自然互动关系研究,揭示区域水利活动的内在脉络、国家与地域社会之间的有机联系。

  【关键词】灌溉;崔纪;乾隆;人与自然

  水利是人类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的兴利除弊活动,更直接、更突出地反映了人与自然的互动。传统的中国水利史研究,多是从工程史、农田水利史、水利的时空分布等角度展开,结合环境进行研究近年来虽有提倡与进展,长期稳定或变化缓慢的环境因素受到重视,但如何切实地结合当时的诸如兴作时机、天气、气候等,与当地的水源赋存、土壤、地势、地质等加以探讨尚待加强,需要即时性地将自然环境要素融入到水利活动之中。水利活动又具有明显的社会属性,当时的赋税体系、人力财力、社会舆论、人事关系等也深深地介入其中,以往对这些因素的综合分析仍显不足。上述这几个方面,大致可以用人们常说的天、地、人三个方面来概括,[1]研究则是要揭示历史上以水利为纽带的天、地、人因素及其有机联系。这种有机联系不是一般的逻辑推论与泛泛地举例说明,也不是以事后或当代的自然、社会状况大跨度地逆推历史上的水资源环境与社会氛围,条件具备时一种可行的方式可能是,以严格的时间序列从原始材料中爬梳出当时活生生的具体关联,揭示区域水利活动的内在脉络。

  关于明清时期的凿井灌溉,学界主要关注水井开凿及其时空分布、井灌的技术、规模与意义,附带论及有关人士(如徐光启、王心敬等)的井灌思想。[2]论及清代井灌,人们每每提到山西人崔纪。乾隆二年(1737)崔纪巡抚陕西,积极建言献策,在关中等地强力推行凿井灌溉,旋以办理不善等原因,次年即被调离,并成为乾隆初年朝廷警示官员的反面例证。然而此后人们却认为乾隆前期是有清一代井灌的高潮时期,也是陕西井灌的大发展时期,而且崔纪及其后继者陈弘谋常常被作为发展井灌的典型代表。[3]崔纪在陕推行凿井灌溉对乾隆一朝的井灌政策及其实施产生了显著影响,进一步促成发展井灌以民间力量为主体、因地制宜、比较重视实效这一政策转型(此前雍正、乾隆二帝一再主张不惜国帑发展水利,参下文)。如此看来,崔纪在辖区推行井灌已不局限于地方性知识与事件,而且关涉清朝的大政方针及朝廷与地方之间的关系。

  崔纪推行井灌学界虽每每提及,但内容与史料均显疏略。就史料而言,大致只是取自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引录当年崔纪的奏折两件及事后陕西巡抚陈弘谋的追述,[4]然而查奏折原始档案,其中所录崔纪乾隆二年“六月初八日”奏折(含允准朱批)实为“六月初六日”之误,十一月二十八日奏折则将告诫训斥的朱批舍弃未录。[5]地方志、官修史书并无该事件的详备记录,而保存至今的清代档案为此研究提供了比较充分的史料条件。

一、崔纪上任与井灌

  崔纪,初名珺,字南有,山西蒲州永济人,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进士。[6]经过近二十年京城历练之后,乾隆初年得到迅速提拔重用。

  乾隆元年(1736)三月,升任国子监祭酒不久的崔纪提督顺天学政。[7]六月,任詹事府詹事,兼翰林院侍读学士。[8]十一月,出任仓场侍郎。[9]乾隆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内阁奉上谕,任命崔纪署理陕西巡抚。四月初七日崔纪接到吏部来文,次日即上奏将于初九日立即由兰州赶往西安履职。乾隆阅折后指示其“勉力吏治民风,与大学士查郎阿(时任川陕总督)和衷共济,仍听其训诲”。[10]四月十九日崔纪从西安府兴平县上奏,对于朝廷“不次超擢”感恩戴德。乾隆勉励崔纪不负厚望,“勉力做一封疆表率”。[11]乾隆的重用与期望对于缺乏地方工作经验的崔纪来讲是“感激悚惕”,既心存感激,又有压力。[12]

  乾隆二年(1737)四月初六“立夏”,包括陕西在内的北方五省出现旱情,“今夏雨泽愆期”,曾引起朝廷的关注与如何发展井灌的讨论(参下文)。[13]四月初九从兰州出发赶往西安的崔纪对沿途旱情必有亲身感受。后来他与查郎阿联名具奏,陕西“乃自四月初旬而后,雨泽未能沾足”,一直到五月初才降大雨,但为时已晚,夏粮欠收已成定局,“将收之麦豆已无补于收成”。[14]崔纪除了途中考察陕西吏治之外(参下文),且需面对民生钱粮等迫切问题。到任后即着手处理“水利仓粮、学校风俗、凿井灌田、栽种树木”等事宜。[15]

  关于在陕西推行凿井灌溉,五月十九日,崔纪将草拟奏稿交与查郎阿,商请由后者联名上奏。查郎阿阅后认为奏稿不够详明,行文亦需斟酌,婉言拒绝,并提出几点理由:一是对于各州县旧井、新井还需详细调查规划。二是经费筹措、归还的可行性需要考量。三是自然环境方面,不仅各府县“地势”等不同,而且“倘逢天旱,河流尚且微细”,地下水能否对灌溉起到切实作用值得考虑。[16]天、地、人多方面因素都包括在内。顺便指出,查郎阿虽然拒绝由自己署名上奏此事,但其意见崔纪考虑后能否上奏、如何上奏,查郎阿并未说明。

  崔纪主动与查郎阿商议此事,至少形式上做到了乾隆所训诲的“与大学士查郎阿和衷共济”。然而乾隆所希望的“勉力做一封疆表率”的具体措施与表现,崔纪在乾隆面前尚未兑现,而“不次超擢”的知遇天恩、该年夏初的干旱促使崔纪更加关心此事。

  五月二十一日,崔纪与查郎阿联名奏报夏收丰欠情况,指出由于四月干旱,收成并不理想,西安、同州、凤翔、汉中各府平均估算,主粮小麦收成只有六七成,豌豆、油菜更是大幅减产,其中西安府收成是:“小麦六分四厘,莞豆三分一厘,菜子二分七厘。”[17]实际的收成比这里的估算还要糟糕(参下文)。[18]作为主管吏治民生、钱粮刑名的巡抚,崔纪应该对此拿出具体措施。

  六月初六日,崔纪奏缴署理陕西巡抚以来的朱批奏折,对于乾隆的一再提拔任用感恩戴德,也为乾隆的勉励所激励。[19]同天,崔纪单独上奏在陕西推行凿井灌溉的具体措施与建议。

  首先,崔纪提出陕西发展井灌的必要性。称关中八百里秦川,灌溉不够发达,多是靠天吃饭,“农民力作,率皆待泽于天。一遇旱荒,即束手无策。”而气候干旱,旱灾频繁,“即十年中旱歉亦必有一二遭逢,其气候往往如此”。所以除了维护、勘查与扩展已有地表水灌溉之外,需要重点发展“凿井灌田”。

  其次,自然条件方面凿井具有可行性,交待了地势、地下水赋存及其差异。除延安、榆林府与邠州、鄜州、绥德州“地土高厚,不能凿井”外,其余西安、同州、凤翔、汉中府与商州、乾州、兴安州“可以凿井之地甚多”。其中“渭河以南九州县地势低下,或一二丈、或三四丈即可得水;渭河以北二十余州县,地势高仰,亦不过四五丈、或六七丈,即可得水。”

  再次,此前秦晋二省井灌已有成效,如今加以扩展。“臣籍居蒲州,习见凿井灌田之利”,康熙末年大旱时,山西的永济、临晋、虞乡、猗氏、安邑等县与陕西的富平、蒲城二县,正因为井灌而免于饥馑荒歉,所以现在谋求“推广通行”。

  最后,崔纪提出具体措施与规划,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是汲水之法及井灌效益。小井用辘轳、人力汲引,每井可以灌田四五亩;大井用水车、牲口挽拽,每井可以灌田二十余亩。强调当地“地势高亢,土性干燥”,灌与不灌,区别明显,每亩产量相差一倍甚至数倍。还特别说明干旱年份井灌情形,“至遇旱歉年分,虽井水亦必减少,然小井仍可灌三四亩,大井仍可灌十余亩。”

  二是修井费用及经费筹措。每眼小井各项费用从一二两至三四两不等,若井壁砌砖亦不超过七八两;每眼大井需银八九两至十余两。每一水车需银二十余两。“有力之家”可以自己开凿,对于无力贫民,崔纪奏请“将地丁耗羡银两借给无力贫民,以资凿井之费,分作三年令其陆续清还。”

  三是可凿井州县或区域的初步报告。据报:西安府的咸宁、长安、临潼、渭南、盩厔、鄠县、高陵、泾阳、三原、醴泉、咸阳、富平、兴平可以凿井田地三千一百余顷。同州府的大荔、华州、华阴、蒲城、朝邑、潼关可以凿井田地六百五十五顷。乾州的武功县一百一十余村落可以凿井。汉中府可以凿井田地占到十分之二。凤翔、兴安府以及商州尚未汇报。

  四是对于推行力度与总体效益的展望。崔纪认为,“小井家家可办”,而大井则根据田亩地段长宽,“有力之家可以独开一眼”,或数家共开一井,“如此庶陕西通省统计河泉井水约可有一半水田”,取得稳产、丰产的成效,

  崔纪还说明,此事经与查郎阿“公同商酌”并得其“指示教谕”,从崔纪此正式奏折内容来看,此前查郎阿对折稿的疑问,如某地可开井若干?干旱时井水能否有助灌溉?该奏折已有明显对应之处,应是部分吸收了查郎阿的意见。不过,崔纪此番单独上奏,这与此前请求查郎阿署名联合上奏是不同的,[20]而当时查郎阿对此正式上奏并不知悉(参下文)。

  旱地、水田的赋则有明显区别,后者单位面积征收的田赋更多。发展井灌将旱地变为可浇之田,按理要相应增加田赋征收。对此崔纪奏请予以减免:“凿井灌田,民力况瘁,与河泉自然之水利不同,开凿之后,仰请圣恩,免其以水田升科”。六月十九日朱批:“此系极应行之美举!但须徐徐化导,又必实力奉行,方与民生有益。朕自然不照水田升科也。”[21]

  崔纪此举果然赢得乾隆赞赏,七月十七日上谕,督促各地总督、巡抚留心水旱事宜,兴修水利,特别提到“署西安巡抚崔纪,亦有劝民凿井灌田之奏,尚能留心民食,知本计之所当先。”[22]约三个月后,即十月十二日,崔纪由署理而实授陕西巡抚。[23]

  崔纪面对干旱欠收,根据当地的自然、社会经济状状况提出发展井灌的思路与规划应该说具有合理成份。但欲达到“小井家家可办”则不免过于理想。每小井可灌田四五亩、旱歉年份仍可灌三四亩之说,与关中井灌实际亦存在差距,地方志记载:“(咸阳县)惟沿河掘井稍稍济旱,然桔槔之用力甚劳,而利亦甚细”。[24]后来醴泉县的井灌,“井深约五六丈,充其量每井一口能溉田二亩”。[25]不过,崔纪所上奏、规划的只是部分地区推行井灌,这与后来批评者指其普遍推行是存在区别的。

二、朝廷井灌新政及德沛告发崔纪

  就在崔纪推行自己的井灌宏伟计划的时候,一场关于井灌政策的讨论在京城积极展开。

  乾隆二年闰九月十八日,监察御史周琰奏称,该年夏天“雨泽愆期”,至芒种(五月初九)以后才有丰沛降水。虽然水旱“出自天时”,但规划应对则“存乎人力”,建议在北方五省发展井灌,“仰请勅下五省该督抚,行令各属员率同地保逐一勘明,相水泉之宜,酌高下之势,随方安井,据井计工,详查确估,核实具题,俟明春解冻,动用正项钱粮及时疏凿。”即以行政手段,动用财政,根据各地水资源状况,凿井灌溉。乾隆要求大臣就此讨论。[26]

  十天后,吏部左侍郎程元章上奏,根据自己亲身经历,认为各地“风土不齐”、“习尚不一”,就周琰发展井灌提出不同意见,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点,井灌能力小、虚费国帑且财力不支。认为周琰的井灌只可施之菜园,水量有限,不能向其它农田推广。北方中小州县大致有田数十万亩、十余万亩,每年正项钱粮不过三四万两、一二万两,还有数千两者,以二亩半开一井计算,十万亩则需四万井。一眼井的费用包括砖砌在内“非十余两不可”,民力不给则需动用财政,但一州县岂有三四十万两作为开井费用?有也不能全部留作凿井。所以“发帑开井,民未收其利而国力为之大绌矣。”

  第二点,百姓归还凿井贷款不切实际。以一家有田百亩计算,其中的一半即五十亩可以开井的话,可开井二十眼。大致平均计算,北方交纳正项钱粮每亩不过一钱,一百亩交纳不过十两,而凿井二十眼需要借贷帑项达二百两之多,“不但国帑无可支之项,而既支之后如何归还乎?……是民未受井之利,而先受井之累”。

  第三点,即使按规划凿井成功,而人力又不济。称北方土厚水深,井深至二三丈至四五丈,水车不能汲引,必须用辘轳汲水,每一辘轳必须三四人轮流挽拽。一井需四人,十井则需四十人,井愈多则需人愈多,农家哪里有这么多的人力汲水呢?“即使井可凿之而成,而水不能汲之而润”。

  程元章最后建议,不妨先在一些地点试验,“不必逐户发帑”,若有成效,然后再据以推行,应该将自然环境与社会因素等全盘考虑,长远规划:“可否将臣所奏一并勅发五省督抚熟筹详度,审其地势,察其泉源,体诸民情,酌诸物力,从长计议,妥协而后行之,庶国用不至大绌,而于民生实有裨益。”当日乾隆朱批:“原议之王大臣一并议奏。”[27]

  程元章以每县至少四万井、每户一半田地发展井灌即开井二十眼来推算经费人力投入有夸大其词之嫌,不过提出根据地势、地下水赋存、民情风俗、人力物力来规划,试点成功后再加以推广,不必强求统一,诸此均属务实稳妥之举,后来朝廷的意见也与此相似。

  周琰、程元章上述不同意见,经朝廷讨论后,十月二十日,总理事务和硕庄亲王允禄等提出最终决断是:“开井灌田自应因地制宜,若令力为举行,不特工费浩繁,且致劳民滋扰,应将周琰所奏凿井灌田之处应毋庸议。”即不能以行政命令强制推行,否决了周琰所主张的由督抚勘查、动用财政凿井灌溉。两天后乾隆朱批:“依议”。[28]此举标志着清朝井灌政策的重要变化,与此前雍正、乾隆所一再主张的动用国帑普遍发展水利包括井灌显然不同。

  雍正、乾隆时期,财政充足,[29]朝廷不惜国帑发展水利。雍正四年(1726)川陕总督岳钟琪奏修西安凤翔二府水利,朱批:“甚好。天下承平,钱粮充裕,此正今日我君臣应行事宜也。”[30]次年岳钟琪奏修渠道“约估银七千两 ”,资金投入数额不小。而雍正认为所需经费并不多,“所需无几,应用正项,候部文到遵行。”[31]乾隆二年六月,甘肃巡抚德沛奏报动支公帑开挖水窖,朱批:“有利百姓之事,虽动公项何妨?”[32]七月“训督抚留心水旱事宜”上谕:“如工程重大应动用帑项者,即行奏闻,妥协办理。” [33]闰九月,崔纪请帑修葺陕西渠堰,朱批不但“不惜”“帑项”,而且督促积极申报、尽快实施:“若修,部议必稍迟时日,汝应即便举行。其应用何项,咨部请示可也。”[34]但如上文所述,该年十月朝廷的凿井灌溉政策发生了显著变化,正式否决了行政命令式、动用财政大规模推行井灌这一主张与思路。崔纪稍前获准的推行井灌措施应该说与此朝廷新政是有抵触的。

  崔纪在陕西推行井灌的具体情况,不久即由原任甘肃巡抚、新任湖广总督德沛上奏给了乾隆皇帝。乾隆二年闰九月二十五日,德沛由兰州赴任,根据中途所见所闻特别是经过关中时崔纪推行井灌情形,于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奏,对于崔纪的批评揭发可概括为三点:

  一是急于求成,不讲实效。德沛由陇州至潼关,看到所开井口周长仅合抱有余,深者不过二三丈,浅者一丈有余。“秦中地势既高,积土遂厚”,地下水位相对偏低,崔纪所开之井横竖尺寸均不足,若是遇到干旱年份,禾苗未见焦枯之前,井水已经干涸了,这样的井有什么用呢?“缘其欲速奏成,遂尔不计利害”。

  二是严行勒催,怨声载道。“以十亩之地,抑勒凿井三眼”,挖出土块堆积田中,麦田受损。要求在“四十日内”开凿完成,胥役下乡督促,百姓慌忙应付凿井,无法从事其他劳作,民间颇有怨言。

  三是资金不足,百姓赔累。经查询,土井需银数两,砖砌则需银数十两。但“今砖井一口,止发价七两;土井一口,止发价三两”,百姓赔钱亏累;况且陕西本年遭到水旱地区,百姓正处于艰难时期,安抚帮助唯恐不及,怎么还能承受如此骚扰赔累呢?

  德沛请求朝廷命令陕西当局仔细调查规划,务求实效,从容办理。“倘有淤滞之土、高阜之区断不能开挖者,亦即听从民便,不必反地利,逆民情,强之使凿”,即因地制宜、顺应民情,不能勒逼开凿。乾隆对于德沛这种不分畋域、“不避嫌疑”的态度大为赞赏,称其具有“封疆大臣之度”,并答应所奏事情将会“办理”。[35]

  德沛反映的主要是执行中所出现的问题,包括天时——遇到水旱灾害、百姓生活窘迫;地利——关中等地土厚水深、有些地方因地质与地下水位问题不宜凿井;最主要还是人的问题,包括推行中的技术、方式、资金、力度、民情等。那么崔纪认为自己推行井灌如何呢?

  就在德沛上奏一天之后,崔纪就推行凿井专折奏报,涉及措施、成效等方面。

  关于采取的相关措施计有:在可以开井州县,张贴告示,宣传引导,贫民可以借贷耗羡银两、社仓粮食予以资助。除了州县官员亲自劝导之外,乡、村分别推选一人“总理其事”、二人“帮理”。根据地质土壤、地下水位等情况处理开凿、甃井、汲水诸事宜,根据农户贫富状况决定借给资金多寡,奖勤罚懒,“相土脉之坚松,察水泉之深浅,备甃井之所需,简汲井之所宜,稽其贫富以别借资,考其勤惰以示奖励。”

  关于百姓的态度与凿井成效:基层百姓“踊跃从事”、“鼓舞兴作”。根据西安、同州、凤翔、汉中四府及乾州、邠州二州禀报:“共新开井六万八千九百八十余口,约可灌田二十万亩。大约陕省可以开井之地已开十之七八,其余未开者,臣于来岁春融再行劝导兴工,以收成效。”在借贷资助方面,“民间自备工本开凿者十有八九,其借银谷开凿者十有一二,统计借银二千四百余两、谷四千五百余石。”

  乾隆对此奏报不以为然,对崔纪的态度与此前大相径庭:“知道了。此等事,若因一时高兴冒昧行之,则不过徒启以开销之涂(途),而究无益于民。若要之以久,而行之以实,则实有益之举也。在汝行之,日后难逃洞鉴。”[36]此朱批即为前述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引录奏折时所舍弃的内容,崔纪于十二月二十三日,正式收悉这一朱批。[37]

  崔纪自己也承认,官方的区区借贷即凿成六万余眼水井。当年陕西水旱灾害,在此资助下民间果真出现“鼓舞”“踊跃”纵不能说绝无可能,但应该为数甚少。崔纪要求官吏下乡劝导,在地方奖勤罚惰,凿井六万有余,地方上不会出现督促勒逼显然也是不可能的。

  如果说以上崔纪与乾隆之间的上奏、朱批还带有一定隐秘性质的话,那么,十二月十五日,乾隆公开训斥崔纪办理凿井之事“未善”,“欲求速效,草率从事”,上谕所列证据与此前德沛所告发内容如出一辙,“可速传谕崔纪,令其悉心体察,详加筹画,务收凿井之益而去闾阎之扰。倘有地势不能开挖者,亦即听从民便,毋拂舆情。”[38]特别告诫不能不顾自然环境与百姓反映等而强令民间凿井。崔纪于十二月二十六日,接准部咨这一上谕。[39]

  乾隆三年(1738)二月初四日,崔纪奏缴朱批奏折,并对上年十二月十五日上谕有所回应,“敬谨遵行”,已经命令各地“细体民情,妥协办理,以收成功。”而乾隆对崔纪更是不屑与反感,朱批:“汝如此识见,便欲囗此事,可谓不自量力之极,其中不妥协处不胜批谕,朕又添一西顾之忧矣。” [40]由此前的寄与厚望、给予训诫,到如今崔纪已经成为乾隆的心里负担了,而查郎阿的参奏进一步强化了乾隆的这种感受。

三、查郎阿参奏及崔纪调离

  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指出崔纪凿井“督催过严,奉行之人不免粉饰塞责,忌之者上章弹劾……”,[41]学界亦认为“崔纪操之过急,下属官吏不免邀功虚报”是其推行井灌失利的原因,[42]然而其它的复杂因素包括这里的“忌之者”是谁至今并不清晰。笔者以为,此人即为时任川陕总督查郎阿。乾隆三年二月二十日,查郎阿以七千余字的罕见篇幅上奏,向乾隆详细汇报崔纪奏请、实施凿井灌溉情形,并告发其放任私贩粮食出(省)境——特别是贩往自己的家乡山西蒲州。实际此前查、崔二人即心存芥蒂。

  关于禁止陕西粮食出境。乾隆二年陕西因旱灾夏粮欠收,秋粮因干旱与雹灾亦丰收无望,粮价攀升,但还有不少粮食被贩运他省(该年北方五省均出现干旱)。鉴于此,查郎阿下令“布政司严行查禁”,禁止贩粮出境并得到乾隆认可。[43]民生钱粮,更是巡抚份内之事,但巡抚崔纪并未就此主动、及时地出台措施,倒是总督查郎阿在陕西采取行动,且奏报时并未提及崔纪。看来两人的配合并不默契。一个多月后,崔纪奏报陕西官场风气不正,避实务虚,并将此归咎于主管军政的总督查郎阿。

  十月二十日,崔纪上奏陕西吏治情形,称自己赴任途次所见,“地方各官率皆致饰于外,以奔走趋奉为习”,有才干、办实事者不到十之一二。到任后,即“密令藩臬道府密折开报”所辖州县官员情形,但上报大多含混笼统,并无务实举措。又令州县官就当地民生风俗等两月内详细上报,但到自己上奏时为止,上报者才一半有余,其中“怠忽之员遮饰支吾亦复不少”。究其原因,崔纪认为,“总缘陕省自军兴以来,地方官皆以输军需供给差使为才能。今虽大兵已撤,而尚踵旧风,其势猝难变易。”[44]这种批评与调查,特别是认为陕西官员长期以来只求在供应军需方面有所表现、劣习难改,实际是指主管军政的总督难辞其咎。查郎阿从雍正七年(1729)以来出任总督、长期主管陕西等省军务事宜。[45]

  就在崔纪上奏次日即二十一日,查郎阿向乾隆密奏,批驳崔纪主张将潼关、延安额征粮食改征折色。十一月十八日奉到朱批:“崔纪之见甚属卑小,卿当斥责之……即将朕此谕示崔纪亦可。”[46]查郎阿知悉,乾隆对于崔纪的处事能力并不满意,公开批评亦无妨。

  乾隆三年二月二十日,查郎阿密折上奏,详述陕西凿井灌田,附带提及遏粜外贩,其核心实际是弹劾崔纪。[47]

  查郎阿奏称:私贩陕粮出境以山西人居多,崔纪家乡蒲州人亦不少,“抚臣因臣饬禁,大不快心”。一系列陕西查扣贩粮案件,崔纪处置不力,有所包庇。甚至有人告发崔纪家人“崔三太爷,即抚臣之叔”违禁贩粮,布政使将此事原原本本禀报后,崔纪置若罔闻,反而“积忿益深”。崔纪与查郎阿以及其他官员之间的矛盾逐渐扩大了。

  关于陕西凿井灌田。如前所述,崔纪乾隆二年六月初六日单独奏请凿井灌溉,尽管折尾提及曾与查郎阿商酌并得其指示,但这与此前商请由查郎阿署名联合上奏是不同的。查郎阿申辩,五月份对崔纪所拟折稿提出意见后,崔纪并无任何回应,后来崔纪单独“缮折奏请,更不关会臣知”,根本谈不上得到自己“指示”。查郎阿认为崔纪是混淆视听、对皇帝不敬, “……捕风捉影、凭空结撰,遽以上渎天听也。”

  查郎阿反映,崔纪所说所奏与地方实际大相径庭。下发檄文、谕帖等要求“从容查勘”、“毋滋扰累”,借贷耗羡与仓谷“穷民无艰窘之虞”。但实际是“因抚臣之催迫甚严,地方官之奉行甚急”。地方官员畏惧崔纪,“勉强从事者则十有八九”,又不敢将真实情况直接上报,只好到布政司诉苦,布政使帅念祖只是说“这是抚台新政,你们且随意报开、支应起来……”等到后来崔纪见到地方官,“则惟严行呵叱,必欲照数开挖”。于是各州县“不顾民力之艰难,不察民心之拂顺,逼令速开,甚至接田分派,枷责差役,锁拿乡保,勒限告竣。”

  对于“倘有地势不能开挖者,亦即听从民便,毋拂舆情”上谕,崔纪声称“敬谨遵行”。[48]实并未执行,而且变本加厉,掩饰自己的过失,“迺复差员四出,勒令深挖修砌,以遂其非;又令填平废井,以掩其过。”耽误农事,损伤麦苗,搞得人心惶惶,并有欺君之罪,“况事经奏闻,更无有为臣子者而忍欺君父之理”。

  查郎阿奏称,经自己查访,陕西百姓不愿、不便开井存在七条理由:

  (一)“势有所不能”:各地情况不同,不能等量齐观,不能以山西永济等县例子在陕西关中等地一例通行。各地的地势、水源、“形势”、“气候”是有区别的,况欲一例通行,即无井之旱田亦必责令开井,平原高阜往往挖至二三十丈尚未得泉。

  (二)“水有所不足”:地下水赋存及井灌能力不足,特别是对于高燥之地、干旱之时。低洼地方,掘井灌溉尚可;“若夫平原高阜,水微土燥,挖井愈深则汲水愈难,汲水愈难则灌田愈少”,井灌能力有限。遇到干旱,土壤干燥,需水更多,而此时井水愈少,甚至枯竭。

  (三)“性有所不宜”:相对于河水,井水水温偏低、含盐量大(矿化度高),对庄稼有害。河水 “味甘而性暖”,井水“其性多寒”。陕西可开井地区“俱经开挖”,其余各处“往往土深而碱重。土深则无水,无水则枉施开挖之功。碱重则味苦,味苦则反有伤禾之患。”

  (四)“力有所不给”:农户凿井、汲水的劳力不足。百亩之家的自家劳力不过两三人,以每眼小井灌田三四亩、两人轮替汲水计算,百亩之田井灌则需三十井、六十人,本家的劳力远远不足,雇用劳力不但工价多、而且没有那么多的人可雇,有井亦形同虚设。

  (五)“性有所不宜”:大力推行井灌与当地百姓的饮食习惯、作物布局与种植制度并不适宜。关中百姓喜欢面食,主要指望夏粮小麦、大麦,若冬雪充足、春雨及时,则可丰收。秋粮糜子、谷子、高粱等播种比例很低,主要供熬粥之用,丰欠对百姓的影响不大。“今欲收井灌之利,必先易其播种之宜……舍其所好之春麦,而尽种其不好之秋禾,亦非民所乐闻。”

  (六)“费有所不赀”:凿井经费远远不足,百姓竭尽全力、四处借贷,窘迫不堪。原本贫民可以借贷银米作为开井费用,但各地追求开井多、借贷少,担心出借容易、归还难。根据已开各类水井“八万三千有奇”计算,总共需银“三十万”两,但官府借贷折合白银不过“五六千”两,民间需要垫付“二十九万有奇”。

  (七)“心有所不甘”:民怨很大。基层“总理、协赞”讨好州县,州县讨好上司,开井多得到奖赏,开井少则被训斥,加之不时派官员、胥役检查督促,“以致吏役追呼,乡地催逼,闾阎惊扰,鸡犬不宁”。甚至胥役收受贿赂,偏袒有钱有势之家,勒逼无钱无力百姓。

  笔者以为,查郎阿的陕西“但能二麦丰收,即可终年饱足”恐怕只是一种理想状态;而麦田依靠天然降水即可,“麦田原无藉于井水也”,“陕省凡有可以开井者,俱经开挖”等也反映了其守旧与错误思想。查郎阿所反映的问题还有不实或夸大之处。例如强调崔纪“勒令十亩之地,开井三眼,百亩勒开三十眼”,即一户百亩之家开井三十眼;但据后来陕西巡抚塞楞额奏称,崔纪当年劝民开井,“行令五口之家开井一眼,十口之家,开井二眼。”[49]即一户开井一、二眼,这与查郎阿所说的三十眼,不啻天壤之别!查郎阿在计算费用时,水井数字使用比崔纪奏报多出一万余眼的“八万三千有奇”(后来继任巡抚张楷复查时也说,崔纪开井六万多眼而非八万。参下文),官府出借钱粮作为开井费用方面却一如崔纪所报告的数据,即“抚臣札开借给银二千四百余两,借给谷四千五百余石。”这势必夸大了民间垫付资金数额(“二十九万有奇”),尽管笔者也认为官府的借贷数额是远远不够民间凿井需求的。不过,查郎阿指出崔纪缺乏实践经验,未能因地、因时而有所变通,不顾民间的态度与反应,强令推行,“强民以所难行而又绳民又不敢不行”……诸此均点中要害。

  查郎阿最后奏请“特降谕旨,亟停开挖,则民力得纾,而春耕有济矣。”乾隆朱批:“知道了。有旨谕部。”随后就对崔纪采取了行动——调离陕西。乾隆三年三月初三上谕,基本是以上述查郎阿上奏内容为根据训斥崔纪,认为崔纪不便留任陕西,将其与湖北巡抚张楷互调,要求张楷妥善处理井灌事宜。[50]

  关于崔纪凿井及他人反对,陈弘谋指出:“崔前院曾通行开井……只因当时各属奉行未善,或操之太急;不论地土高下,或勉强开凿;有明知开亦无益而粉饰相欺者。后因一二处之不可开,遂尔动色相戒,咸谓陕省开井无益,殊非持平之论”。[51]实属中肯评论。

四、天地人因素及崔纪凿井的成效与影响

  上文试将天地人因素即时性地融入到崔纪推行凿井灌溉之中,兹作归纳与补充,并考察崔纪凿井的具体成效与影响。

  乾隆二年天时变化对此活动具有明显影响,先旱后涝使得前期灌溉需求增加、后期则形势发生逆转。如前所述,乾隆二年初夏崔纪赴任,关中等地持续干旱,在乾隆支持水利建设的氛围下,欲有一番作为与表现的崔纪动用耗羡银与社仓粮来发展凿井灌溉。六七月间又旱,夏粮欠收之后秋粮生产又受影响,百姓收入减少甚至口粮出现问题,大大降低其对生产包括凿井的投入。百姓还贷能力降低,又加剧了官员对还贷的忧虑,出借钱粮进一步压缩,凿井经费缺口增大。即便如此,发展井灌与干旱形势是一致的。但是七八月之后,关中等地由旱转涝,咸宁、长安、蓝田、高陵、临潼、富平、耀州、蒲城、渭南、三原、咸阳、鄠县等地秋雨成灾、田庐被淹,朝邑黄河泛滥,商州等又遭雹灾,以至部分地区需要蠲免田赋、借给口粮以维持生计。[52]在遭水灾等情况下,强令百姓垫付经费凿井灌溉,凿井之土压埋麦苗,民怨更大,当地百姓“皆云今年始遭亢旱,继遭连阴,兼之米价腾贵,日食维艰,又逼令我们开井,我们穷民如何有此力量?每井多则需费四五两,少亦不下二三两,先许借给银粮,如今勒令自备,穷民如何自备得起?且现在麦根甚好,来年可望有收,如今每井反占去麦地一分半分不等,即开成多井,如何有许多人缴水……”[53]

  地势、水质、土壤、地下水赋存等因素亦与崔纪推行井灌密切相关。除前述之外,稍后人们对崔纪井灌的评论也指出区域自然环境差异,强调因地制宜。乾隆五年(1740)川陕总督鄂弥达奏称,崔纪的家乡与陕西在水资源环境方面是有区别的,“蒲地介于汾、黄两水之交,凿井至五七丈即有水泉喷涌,即清且甘,车戽不竭。陕地水深土厚,西安食水各井,深至五六七丈水仍短少,味兼苦涩,遇旱仍干,一井之费,几于数亩之资,而穷日之汲难润一畦之燥。此因地制宜所关匪细也。”[54]乾隆八年(1743),陕西巡抚塞楞额奏称,有些地方不宜开井,而崔纪强令推行,“无如陕省地土深厚,竟有挖至十余丈不能及泉者,以致小民胼手胝足,颇以为苦。”[55]

  上述提及的人力财力、社会舆论、人事关系等之外,崔纪个人的经历、性格、处事作风等亦是其中重要因素。崔纪也承认,自己并无地方工作经验,规划措施均存在问题:“少叨清职”、“未经外任”、“自凭胸臆”、“识见不能周详,措施每多舛错。”[56]后来与崔纪共事的湖广总督班第、两淮盐政三保亦称:崔纪“性情浅狭,遇事有偏僻处”;[57]“固执己见”、“刚执自用”。[58]乾隆曾批评崔纪:“伊所到之处,偏执任性,事多徇私,与总督皆不和衷。”[59]凿井也是需要专业技术、具有一定风险的高投入工作,崔纪家乡山西永济流传俗语,“许人不许(即嫁人不嫁)打井的,吃的阳间饭,做的阴间活。”一些地方还有“宁盖三间房,不打一眼井”之说。[60]崔纪近乎全民动员、强令凿井运动是存在问题的。

  崔纪凿井的具体成效,乾隆三年张楷奏复,西安、凤翔、汉中、同州、兴安、邠州、乾州、商州,“原报开井六万六千六百二十二眼,内有夹杂砂石难开及土性虚松坍卸并挖至数丈无水者,计未成之井三万三千六百七十九眼,其已成见水者三万二千九百四十三眼。其开凿工本多系里民自备,惟三原等六州县借领公用未完银一千五百二十九两三钱六分,沔县借领平粜米价钱一百一十五千文,醴泉等一十四州县借领社仓麦谷未完八千二十八石九斗三升零”。当年所凿之井只有接近一半取得成功,所借钱粮相当有限。张楷吸取崔纪急于求成、追求数量、强令凿井、人力不给等教训,而是“徐徐化导,劝民审地形、人力自行开凿”。[61]这与前文提到上年清朝井灌新政是一致的,朝廷与各省不再以行政命令式、动用大量财政推行井灌,而是因地制宜,根据情况劝导百姓自行开凿。后来陕西巡抚陈弘谋发展水利,特别警告地方官员“有能开渠造车凿井者,地方官以时分别奖励,但不可以督责,反滋纷扰。”[62]

  崔纪当年部分凿成之井,此后仍在发挥灌溉效益。张楷上述奏折中提及,“现在旧井颇多,闾阎受井灌之利”。后来陈弘谋证实,干旱时有、无井灌,收成大相径庭,“崔院任内所开之井,年来已受其利。”[63]以经世致用著称的魏源对崔纪、陈弘谋推行井灌、发展蚕桑也大加赞赏。[64]张澍亦毫不吝惜自己的赞美之词,认为“国朝抚秦者,以崔纪、陈宏谟(谋)为最贤”。[65]张之洞则称:“乾隆间崔纪、陈宏谋巡抚陕西时,饬属开井甚多,民赖其利”。[66]

  崔纪在陕凿井灌溉客观上对其它地区起到了示范、警示作用。乾隆九年(1744)顺天府府尹蒋炳奏请在天津等地推行井灌,即以当年崔纪在陕凿井为例:“祭酒崔纪在陕抚任内曾令民凿井,……其已成者至今民受其益。……山陕土厚水深之地,行之尚属有效,况天津河间诸处俱近水之乡,掘井得泉尤为易事。”[67]乾隆当时还再次想到了崔纪,要求直隶总督高斌考虑是否请崔纪“董率办理”。高斌推行井灌时注意根据水资源环境,因地制宜,劝导开凿,“有土厚泉深非十数丈不能及泉者、有土疏易于塌陷者、有土下泛出流沙淤塞者、有碱地斥卤难得水不堪浇灌者,均毋许强行开挖滋扰外,其余可开之处,俱令因地制宜,善为劝谕办理。”并称乐意接受崔纪指导。[68]

  地方督抚好大喜功,不切实际,乾隆初年御史沈世枫上奏以崔纪凿井为例提出批评,请求及时防范。[69]此后乾隆一朝水利等施政方面趋于务实,考虑地方的具体情况。张楷出任陕西巡抚时乾隆特别叮嘱:“更宜因地制宜,体贴民情,必期实有益于百姓方佳。”[70]川陕总督鄂弥达仅根据地方上报即奏请发展灌溉,乾隆严厉批评:“此等事情,并未亲身踏看,徒据一二委员之言,遂欲兴此大役,如何使得?”[71]乾隆要求官员对于水利必须实地考察,考虑规划周全,方可兴修。[72]而后来陕西巡抚陈弘谋发展井灌成功,也是以深入实际、循循善诱、吸取此前教训为前提。[73]

*本研究得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清代以来黄土高原的水资源环境与社会变迁”(10BZS044)资助。

注释:

[1] 中国传统“天人关系”包括其中的“三才”理论,参李根蟠:《“天人合一”与“三才”理论:——为什么要讨论中国经济史上的“天人关系”》,《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3期。

[2] 参胡英泽:《水井与北方乡村社会》,《近代史研究》2006年第1期;张芳:《徐光启的水利思想》,《古今农业》2004年第4期。

[3] 陈树平:《明清时期的井灌》,《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3年第4期;张芳:《中国古代的井灌》,《中国农史》1989年第3期;耿占军:《清代陕西农田水利事业的发展》,《唐都学刊》1992年第4期;桑亚戈:《从〈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看清代中叶陕西省河渠水利的时空特征》,《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1年第2期。

[4] 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卷61,《水利五·井利附》,1934年刊本,第9页a-13页a。

[5]乾隆二年六月初六日、乾隆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署理陕西巡抚崔纪奏折,朱批奏折04-01-04-0007-002、04-01-01-0021-040(本文所引档案均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以下不再注明)。《清实录》未注明上奏日期,仅将两折归入乾隆二年各月之内,分别见《清实录•高宗实录》卷45、卷57,乾隆二年六月(是月)、乾隆二年十一月(是月),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9册第789页a-790页b、第937页a-b。

[6]《清史稿》卷309《崔纪传》,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0595页。据光绪《永济县志》卷12,《陵墓•国朝》(光绪十二年本,第83页a)崔纪墓地在潘侯村(该村现属运城市临猗县角怀乡)。

[7]《清实录·高宗实录》卷15,乾隆元年三月丙辰,第9册第414页a-b。

[8]《清实录·高宗实录》卷21,乾隆元年六月己丑,第9册第510页b。

[9] 王先谦:《东华续录》乾隆朝卷1,乾隆元年十一月乙巳,光绪末年上海活字版,第56页b。

[10] 乾隆二年四月初八日署理陕西巡抚崔纪奏折,朱批奏折04-01-12-0007-037。

[11] 乾隆二年四月十九日署理陕西巡抚崔纪奏折,朱批奏折04-01-12-0007-033。

[12] 乾隆二年六月初六日署理陕西巡抚崔纪奏折,朱批奏折04-01-12-0007-072。

[13] 乾隆二年闰九月十八日掌河南道事贵州道监察御史周琰奏折,朱批奏折04-01-22-0003-016。

[14] 乾隆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川陕总督查郎阿、署理陕西巡抚崔纪奏折,,录副奏折03-9542-003。

[15] 乾隆二年十月二十一日署理陕西巡抚崔纪奏折,朱批奏折04-01-12-0009-008。

[16] 乾隆三年二月二十日川陕总督查郎阿奏折,朱批奏折04-01-11-0001-010。

[17] 乾隆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川陕总督查郎阿、署理陕西巡抚崔纪奏折,录副奏折03-9542-003。

[18] 乾隆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川陕总督查郎阿奏折,朱批奏折04-01-25-0001-047。

[19] 乾隆二年六月初六日署理陕西巡抚崔纪奏折,朱批奏折04-01-12-0007-072。

[20] 以上见乾隆二年六月初六日署理陕西巡抚崔纪奏折,朱批奏折04-01-04-0007-002。

[21] 乾隆二年六月(六月十九日奉朱批)署理陕西巡抚崔纪奏折,录副奏折03-9617-003。

[22]《清实录·高宗实录》卷47,乾隆二年七月癸卯,第9册第806页b-807页a。

[23] 王先谦:《东华续录》乾隆朝卷2,乾隆二年十月丙申,第20页b。

[24] 乾隆《西安府志》卷6,《大川志附水利》引县志,乾隆四十四年刊本,第3页b。

[25] 民国《续修醴泉县志稿》卷1,《地理志一•水利》,1935年刊本,第13页a。

[26] 乾隆二年闰九月十八日掌河南道事贵州道监察御史周琰奏折,朱批奏折04-01-22-0003-016。

[27] 以上见乾隆二年闰九月二十八日吏部左侍郎程元章奏折,录副奏折03-0811-016。

[28] 乾隆二年十月(十月二十二日朱批)总理事务王大臣奏折,录副奏折03-1163-027。

[29] 参史志宏:《清工户部银库收支和库存统计》,福建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04—105页。

[30] 雍正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四川陕西总督岳钟琪奏折,朱批奏折04-01-30-0337-001。

[31] 雍正五年正月二十九日陕西总督岳钟琪奏折,朱批奏折04-01-30-0337-002。

[32] 乾隆二年六月十三日甘肃巡抚德沛奏折,朱批奏折04-01-01-0019-024。

[33] 《清实录·高宗实录》卷47,乾隆二年七月癸卯,第9册第806页b-807页a。

[34] 乾隆二年闰九月十二日署理陕西巡抚崔纪奏折,朱批奏折04-01-04-0019-036。

[35] 乾隆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湖广总督德沛奏折,朱批奏折04-01-01-0021-039。

[36] 乾隆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陕西巡抚崔纪奏折,朱批奏折04-01-01-0021-040。

[37] 乾隆三年二月初四日陕西巡抚崔纪奏折,朱批奏折04-01-05-0006-024。

[38] 《清实录·高宗实录》卷58,乾隆二年十二月戊戌,第9册第949页下。

[39] 乾隆三年二月初四日陕西巡抚崔纪奏折,朱批奏折04-01-05-0006-024。

[40] 乾隆三年二月初四日陕西巡抚崔纪奏折,朱批奏折04-01-05-0006-024。

[41] 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卷61《水利·井利附》,第13页a。

[42] 见前揭陈树平、张芳文。

[43] 乾隆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川陕总督查郎阿奏折,朱批奏折04-01-25-0001-047。

[44] 乾隆二年十月二十一日署理陕西巡抚崔纪奏折,朱批奏折04-01-12-0009-008。

[45] 查郎阿从雍正七年署理川陕总督,以后实授且辖区有所变化,但陕西一直在其具体管辖之内。《清实录·世宗实录》卷80,雍正七年四月甲午,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8册第54页a-b。《清史稿》卷297《查郎阿传》,第10388页。

[46] 乾隆三年正月十八日川陕总督查郎阿奏折,朱批奏折04-01-35-1106-003。

[47] 该部分以下未注明出处者,均见乾隆三年二月二十日川陕总督查郎阿奏折,朱批奏折04-01-11-0001-010。

[48] 乾隆三年二月初四日陕西巡抚崔纪奏折,朱批奏折04-01-05-0006-024。

[49] 乾隆八年四月二十二日陕西巡抚塞楞额奏折,朱批奏折04-01-22-0015-053。

[50] 乾隆三年三月初三日乾隆上谕,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吕小鲜编选:《乾隆初西安巡抚崔纪强民凿井史料》,《历史档案》1996年第4期。

[51] 陈弘谋:《培远堂文檄》卷26,《陕西巡抚再任·通查井泉檄》乾隆十三年元月,广西省乡贤遗著编印委员会1943年版,第10页b。

[52] 乾隆二年九月初三日乾隆上谕,原档号0648(2)-77;《清实录·高宗实录》卷65,乾隆三年三月辛巳,第10册第61页a –b;乾隆三年二月二十四日陕西巡抚崔纪奏折,朱批奏折04-01-35-1106-028。

[53] 乾隆三年二月二十日川陕总督查郎阿奏折,朱批奏折04-01-11-0001-010。

[54] 乾隆五年三月初七日(三月十五日奉朱批)川陕总督鄂弥达奏折,录副奏折03-9701-044。

[55] 乾隆八年四月二十二日(闰四月初六奉朱批)陕西巡抚塞楞额奏折,录副奏折03-9725-043。

[56] 乾隆三年三月二十九日湖北巡抚崔纪奏折,朱批奏折04-01-12-0010-079。

[57] 《清实录·高宗实录》卷102,乾隆四年十月己卯,第10册第539页b。

[58] 《清实录·高宗实录》卷115,乾隆五年四月,是月,第10册第696页a;《清实录·高宗实录》卷117,乾隆五年五月,是月,第10册第715页b。

[59] 王先谦:《东华续录》乾隆朝卷3,乾隆五年闰六月丁未,第27页b。

[60] 胡英泽:《从水井碑刻看近代山西乡村社会》,山西大学2003届硕士学位论文,第7、6页。

[61] 乾隆三年十月十三日陕西巡抚张楷奏折,朱批奏折04-01-05-0005-021。

[62] 陈弘谋:《培远堂文檄》卷19,《陕西巡抚任·巡历乡村兴除事宜檄》乾隆十年正月,第8页b。

[63] 陈弘谋:《培远堂文檄》卷26,《陕西巡抚再任·通查井泉檄》乾隆十三年元月,第10页b。

[64] 魏源:《古微堂诗集》卷9,《秦中杂感十三首》,同治九年刊本,第3页a。·

[65] 张澍:《养素堂诗集》卷24,《卜居集》,道光二本刊本,第6页b。

[66] 张之洞:《张文襄公奏议》卷1,《奏议一·畿辅旱灾请速筹荒政折》光绪五年,1928年刊本,第28页a。

[67] 乾隆九年二月十八日顺天府府尹蒋炳奏折,录副奏折03-9731-001。

[68] 乾隆九年二月二十七日直隶总督高斌奏折,朱批奏折04-01-22-0018-003。

[69] 王先谦:《东华续录》乾隆朝卷3,乾隆五年七月庚寅,第30页a。

[70] 《清实录·高宗实录》卷63,乾隆三年二月,是月,第10册第64页a。

[71] 乾隆五年三月初七日(三月十五日奉朱批)川陕总督鄂弥达奏折,录副奏折03-9701-044。

[72] 乾隆十一年四月初九日直隶总督那苏图奏折,朱批:“卿亲身查察甚当,一切妥协为之。”朱批奏折04-01-01-0134-042。

[73] 要求地方“必须将新井旧井多寡如何?井泉深浅若何?通查明白,方可相机劝导,分别筹办。”陈弘谋:《培远堂文檄》卷26,《陕西巡抚再任·通查井泉檄》乾隆十三年元月,第10页b。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历史系 36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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