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秦代促进农业发展的法律制度

  摘要:农业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只有解决好农业问题,才能保证秦帝国的社会稳定。同时,农业税赋收入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农业问题关系秦帝国的发展全局,所以秦人非常重视在农业生产,秦立法奖励农耕,采取各种积极的措施发展农业生产。

  关键词:云梦秦简 农业发展 法律制度 法律保障

  

  商鞅认为富国强兵之道乃“农”“战”二字。“国之所以兴也,农战也。”。秦国自商鞅变法以来,非常重视农业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全面而精细、保障农业发展的经济法律制度。这些制度促进了秦国生产力的发展,为其统一全国奠定了物质基础。

  各级官吏在促进重视农业发展中的作用

  秦律规定了各级地方官吏的自然灾害统计和上报义务。各级地方官吏监督负责其辖区内的农业生产古而有之,《秦律十八种·田律》规定:“雨为澍,及秀粟,辄以书言澍稼、秀粟及垦田易无稼者顷数。稼已生后而雨,亦辄言雨少多,所利顷数。旱及暴风雨、水潦、螽烛、群它物伤稼者,亦辄言其顷数。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以邮行之,尽八月□□之。”即各级地方官吏负责监督其辖区内的农业生产,凡下了及时的雨以及谷物抽穗,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报告受益和抽穗的田亩数和已开垦而未耕种的田亩数。禾稼生长后下了雨,应立即报告雨量多少和受益顷数。如遇水、旱、风、虫等自然灾害,也要及时报告受灾的田亩数。法律规定各级官吏要注重其主管管辖地区的农业生产,要对所管辖地区的自然灾害负行政管理责任和采取适当、及时的防范措施。对于违反自然灾害统计和上报义务的官吏如何处罚,《秦律十八种·金布律》有明确规定:“县、都官坐效、计以负赏(偿)者,已论,啬夫以其直(值)钱分负其官长及冗吏,而人与参辨券,以效少内,少内以收责之。其入赢者,亦官与辨券,入之。其责(债)毋敢喻(逾)岁,喻(逾)岁而弗入及不如令者,皆以律论之。”县、都官在核验或统计中有错而应罚款的,经判处后,有关的官府管理人员即将其应缴纳的钱数在官长和群吏之间分摊,过期不缴或不按法缴纳的,也要依法论处。

  秦律规定地方官吏应监督维持本辖区的农业生产秩序。秦统治者认为要发展农业生产,必须防范和惩治那些破坏和阻碍农业发展的不利因素,而地方各级官吏对此有责任管理解决。《秦律十八种·语书》载:“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古者,民各有乡俗,其所利及好恶不同,或不便于民,害于邦。是以圣王作为法度,以矫端民心,去其邪避(僻),除其恶俗。”之前,由于法律不够完备,百姓中多诡诈取巧,干扰法令的。这种干扰对农业生产十分有害。因此,各级官吏应对这种不执行君上的大法,助长邪恶淫侈的人进行检举处罪,而不应该包庇邪恶,否则就是不忠、不称职、不明智。

  秦律规定将农业发展作为官吏政绩考核的重要方面。中央对地方官吏进行政绩考核古已有之,《秦律十八种·仓律》规定:“稻后禾熟,计稻后年。已获上数,别粲、(糯)之襄(酿),岁异积之,勿增积,以给客,到十月牒书数,上内史。”即稻如在谷子之后成熟,应把稻计算在下一年的帐上,收获后上报产量时,应将籼稻和糯稻区别开来,要把用以酿酒的籼稻和糯稻区别开来,每年单独贮积,不要增积,用来供给宾客。到十月用牍写明数量,上报内史。上述精细化考核措施,是地方各级官吏的行为准则,赏罚十分严格,使地方各级官吏有发展农业的内在促进力,以提高自身政绩。

  重视农业生产基础条件的维持和改善

  注重农田水利建设。农田水利是农业命脉,通过兴修为农田服务的水利设施,包括灌溉、排水、除涝等,改变了不利于农业生产发展的自然条件。如蜀守李冰主持完成的都江堰水利工程,唐代杜甫曾赞云:“君不见秦时蜀太守,刻石立作五犀牛,自古虽有厌胜法,天生江水向东流,蜀人矜夸一千载,泛滥不近张仪楼。”而对大自然的开发利用没有节制,则必然导致严重的后果。《周易》曰:“节,亨,刚柔分而刚得中,苦节不可,天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即开发自然环境应和谐开发。《礼记·月令》载:“季春之月:时雨将降,下水上腾,循行国邑,周视原野,修利堤防,道达沟渎,开通道路,毋有障塞。又孟秋之月: 命百官始收敛;完堤防,谨壅塞,以备水潦。修宫室,坏墙垣,补城郭。”

  秦律也非常注重农田水利开发方面的法律规制,以期对自然资源合理开发。《秦律十八种·田律》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壅堤,就是筑堤堵塞水道。二月是枯水季节,又是农田开耕的季节,所以要保障水道畅通,不允许堵塞,以便于灌溉。四川省青川县郝家坪50号秦墓出木牍亦规定:“以秋八月,修封捋(埒),正彊(疆)畔,及癹千(阡)百(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及阪险。十月,为桥,修波(陂)堤,利津[汤+水](梁),鲜草离。非除道之时,而陷败不可行,相为之□□。①”从这里可以看出,每年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定期组织人员整饬水利工程,完缮陂堤、道路,以避免汛期到来时决堤,使道路交通乃至人员安全受到威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也有相似规定:“九月大除道及阪险。十月为桥,修陂堤,利津梁。虽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辄为之。”②

  对种子的储存、种子使用等做出法律规定。规范品种储存和种子使用行为,提高种子质量水平,对促进农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秦律为了提高国家控制的土地粮食产量,以维持既定的耕战政策,秦律对对种子的储存、种子使用等做出法律规定。如《秦律十八种·仓律》规定:“县遗麦以为种用者,殽禾以臧(藏)之。”即各县留作种子的麦子,应和谷子一样收藏。秦律关于谷物的收藏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秦律十八种·效》:“入禾,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籍之曰:‘废禾若干石,仓啬夫某、佐某、史某、禀人某。’是县入之,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封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禀者各一户,以气(饩)人。其出禾,有(又)书其出者,如入禾然。”关于谷物入仓、出仓,都要按照一定的程式,并要进行登录,由仓啬夫、佐、史、禀人共同署名。《仓律》中规定了种籽储藏方法:“县遗麦以为种用者, 禾以臧(藏)之。”即各县所留作为种籽的小麦,应和谷子一样收藏。

  对农畜的规范使用和管理。秦代牛耕已普及于农业生产领域,农畜是促进秦人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劳动生产力的重要手段,是当时重要的生产工具。因此,秦统治者对农畜的饲养十分重视。《秦律十八种·厩苑律》规定:“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肤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啬夫壶酉(酒)束脯,为旱〈皂〉者除一更,赐牛长日三旬;殿者,谇田啬夫,罚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絜,治(笞)主者寸十。有(又)里课之,最者,赐田典日旬殿,治(笞)卅。厩苑律。”即秦律非常重视农畜的饲养和繁殖,把它作为考核官吏的一项指标,在每年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评比耕牛,满一年,在正月举行大考核。这种注重保护农业生产资料的立法精神被历朝法律所继承,如张家山汉简《田律》:“诸马牛到所,皆毋敢穿宑,穿宑及及置它机害人、马牛者,虽未有杀伤也,耐为隶臣妾。杀伤马牛,与盗同法。杀人,弃市。伤人,完为城旦舂。”③由此可见,伤害马牛被视为一种严重的犯罪。

  注重保证发展农业所必需的劳动力

  为促使农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需提供发展农业所必需的农业劳动者。秦长期实行战时经济政策,如何平衡保证兵员的补充与保证农业生产所必需的劳动力之间的矛盾,这也是秦立法者所要解决的问题。为了保证有足够的农业生产劳动力,秦律规定了如下措施:

  不得同时从一户抽调两个劳动力去服役。秦的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系战时经济政策,其目的性十分明确。其法律规定鲜明体现出其战争特征。《秦律十八种·杂抄》:“同居毋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赀二甲。”即同一家庭中的适龄男子不能同时征发兵役。县啬夫、尉及士吏征发戍役时,如果违反这一规定,要罚二甲。因自商鞅变法以来,小农家庭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如同一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全部抽调兵役,则他们难以应付自己的家庭生产。因此,秦律做了上述法律规定,协调了战争时期兵员补充与农业发展之间的矛盾。保证每个家庭农业生产有充足的劳动力,使秦以雄厚的经济实力富国强兵,终于实现了大一统。

  根据情势需要,本着有利生产的原则,对罪囚暂时释放。《秦律十八种·司空律》规定:“居赀赎责者归田农,种时、治苗时各二旬”即对因欠债而以劳动抵消债务的,要给予他们播种和管理庄稼幼苗的时间各20天,以防耽误农业生产。秦律所规定的赀和赎两种刑罚均属于罪行较轻的刑事责任。秦律允许上述两种人农忙时回家,体现出惩罚与感化相结合的刑事司法政策。同时,也达到了提供维持农业生产所必需的劳动力的基本目的。这种为解决劳动力匮乏而采取的因时因地的刑罚执行措施为后世所效仿。如汉时,“虞延除细阳令,每年岁时腊辄遣囚各归家,囚并感其恩,应期而还。”《旧唐书·唐临传》载,高祖武德年间,唐临出任万泉县丞,县有轻囚数十人,会当春暮时雨,唐临召集囚犯令归家耕种,并约定到期回归系所,“囚等皆感恩贷,至时毕集诣狱”。 (作者单位:内蒙古科技大学人文学院)

  

  注释:

  ①于豪亮:“释秦青川木牍”,《于豪亮学术文存》,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

②③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

原载爱思想网

中国社会科学网2011-11-28  

责任编辑:楚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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