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五代]家庭生计——《中国家庭史》第二卷第五章第三节

第五章 家庭生计

第三节 家庭生计

  现代社会我们常有中产阶级的提法,这是包括收入和职业身份、教育水平混合在一起的一个社会分层概念。古代社会的层级与现代不同,在某种程度上,政治社会身份与经济地位相分离的现象比较突出,就是说最贵者有时不一定最富,最富者也未必最贵。唐朝初年《氏族志》和《姓氏录》的编修,就是官方试图用政治手段强行确定各个家族的社会等级。但是,这并不是说,社会上没有从经济上进行分层的意识。例如,《明皇杂录》“补遗”云天宝年间公主向唐玄宗进食,“一盘费中人十家之产”。[1]白居易《秦中吟》第十首《卖花》云:“一丛深色花,十户中人赋。”所谓中人的家产是指在家庭经济水平上处于中等水平,所谓“中人赋”,虽然偏重于赋税方面,但也可以理解为其家境的殷实程度处于中等水平。

  一、中等农家的产业与收入

  上引《明皇杂录》所谓中人之家产是安史之乱前的情况。当时农村中人的家产是多少?颇缺乏具体的数字指标。我们不妨再根据当时的零星记载对农家土地的占有情况进行一个大致的推算。

  唐代前期实行均田制度。均田制并不是在剥夺私人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由国家按照丁口多寡对民户实际占有的土地进行予夺。“田令”的文字规定只是说明,一个18岁到60岁之间的男子,只要没有身体缺陷,就有权利获得一百亩土地。至于这个土地是如何获得的,则有很大不同,它可能足私有十地的账面调整,也可能是对私人开垦荒地的数额限制,当然也可能是国家把少数绝户或无主土地拨付给无地者。所以,均田的意义其实是反映了国家政权在不触动土地私有制度的基础上,企图对民间土地占有作一种限制和调节。它可以作为我们了解唐代普通农民家庭土地占有的一个参考。

  同样是限制和调节,也有宽乡和狭乡的区别。宽乡就是土地充足、人口稀少的地方,狭乡是土地较少而人口较多的地方。宽乡每个青壮年男子可以受田l00亩,狭乡就只能有60亩。当然这只是纸面的规定,具体到各地来说又要因地制宜。比如,吐鲁番资料显示高昌地区,人均实际占田只有9亩多,有学者根据资料考察,发现这个地方的官府制定了一个自己的授田标准,大约是丁男、中男10亩,老男、寡妇4亩,小男、丁女5亩。而属于宽乡地区的敦煌平均每户占地44.9亩,根据敦煌文书中显示的信息,大约丁男、中男授田标准是20亩,小男、老男是10亩,而勋官等则是30~35亩。[2]当然这只是官府确定是否欠田、是否有权申请授田的地方标准。并不意味着那些超过这个标准的当地官民人户要把现有的私人占田归还官府。我们在出土文书中发现的那些退田记录绝大部分是死亡、户绝或者逃走的人家退回的土地。

  唐代一个农民家庭究竟占有多少土地?迄今有各种不同的计算方法。均田制是一种算法。有学者认为均田制情况下,桑田(永业田)其实就是农家真正拥有的熟地,一丁20亩,在一般由两个男丁组成的小农家庭里,其土地财产当在40亩左右。[3]还有从实际均田文书来进行统计估算的方法。例如张泽咸先生依据武周大足元年(701)到大历四年(769)的户口进行了一个统计,在全部50家农户中90亩以上的7户,50亩以下的22户,其余的为50亩以上,有21户。每户平均有地大约40亩。[4]这个统计与宁可先生的统计基本相符。宁先生分析“每个农户的垦田数”使用了两个途径。一个是从有关史料中来分析。根据律令制的有关规定,50亩地应该是狭乡的上限,宽乡的下限。而在狭乡的基本授田情况是每个农户垦田20~30亩。两相平均得出的平均数是每户40亩。另外一个统计方法是从全国土地和人口的平均数中去推求。杜佑计算出全国垦田数为620万顷,天宝末年的实际户口为1400多万户,则是每户平均有垦田44亩,与第一种算法的40亩相差无几。②这样几种计算方法相互之间都有暗合之处。

  还有一些零星资料反映唐代内地农家的土地占有情况。唐太宗贞观年间,发现首都附近的偏僻的农村地区,有受田只有20~30亩的。唐玄宗开元时期宣宗宣州刺史裴耀卿提出对于那些外地来到浮户,“丁别量给五十亩以上为私田,任其自营种。”[5]看来20~30亩在北方算土地少的,50亩在南方为一个劳动力可以耕作的土地数量。不过,这种分给逃户的土地必然是生荒之地,不是熟田。唐代仍然有易田和三易田的耕作制度。因此完全凭土地数量来分析农民的家庭经济有不准确的地方。在“高山绝壑,耒耜亦满”的盛唐时代,农民中的富裕阶层应该是比较多的。一般自耕农家五口之家占有40~50亩土地当属比较普遍的情况。

  这种估计在唐朝后期一些资料中也可以得到印证。如杨际平根据敦煌文书中壬申年(912或972)敦煌乡官布籍所记载的土地情况对唐代后期的农家土地占有情况统计出如下表格:

表5-6 唐代后期农家土地占有情况表

  在这个统计表中,每家占地20—130亩可以看作是自耕农或半自耕农,占地l30~300亩可以看作比较富裕的人家,占地300亩以上可以看作是地主之家。至于占地20亩以下可以看作是贫困人家。总体说来,平均每户占有土地65亩,据此,我们推测,唐代后期乃至五代宋初,农村自耕农或者半自耕农还是占多数。[6]换句话说,构成唐朝帝国大厦的不是我们想象的衣衫褴楼的贫苦农户,而是相对比较富裕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否则唐朝的富庶与繁华是不可想象的。

  由此看来,一个家庭有40~60亩土地应该就是中人家产的基本数字。下面,我们要进一步对农民家庭的收入做一些推测。

  这首先就涉及唐代的粮食亩产量问题。对此迄今已经有了各种不同的估计。大体说来,开荒之地,亩产粟米不足一石。但是,一般情况下,“一亩之田,以强并弱,水旱之不时,虽不能尽地力者,岁不下粟一石”。[7]因此,有人估计亩产粟一石二斗为华北旱作农业的普遍情形。[8]

  南方水稻产量有所不同。有学者认为早稻、中稻和晚稻三大品类在唐代已经形成,它们从3、4月(早稻),5月(中稻)和6月(晚稻)分别移栽到成熟,各大约需要80天、90天和100多天。长江流域冬小麦的头年9、10月问播种,来年4、5月成熟,正好可以作为与中、晚稻复种的品种。当然,这个时期的稻麦复种并不广泛。[9]范仲淹说:“中顷中稔之利,每亩得米二石至三石。”[10]也就是说,亩产2—3石米可以看成是宋代中叶南方稻作在中等土地中等年成的收成。唐代后期江南良田有“亩收一钟”的记录。[11]一钟为六石四亩,按照稻米折谷物一般70%计算,是为折米4石以上。这大约是南方上等稻田上等年成的罕见收成,只能算特例。

  笔者倾向于认为唐代旱作土地上,正常年成每亩产粟大约一石左右,好的情况(上等土地和风调雨顺的情况下),可以达到亩产一石半到二石的高产。江南水稻亩产量一般约为三石获得比较多学者的认同。尽管唐代在何种程度上推广了稻麦复种制,学界有分歧意见,但持否定意见者也在一定程度上肯定有两年三熟的制度。就《齐民要术》、《四时纂要》所记述的精细耕作水平来说,在稻麦复种或者两年三熟制的情况下,粮食收成可以达到4石以上应该是完全可能的。[12]这些亩产量的差异当反映了南北地域、精耕细作和粗放经营以及种植品种等等不同差别。

  总而言之,由于自耕农之家,土地相对较少,可以做到精耕细作,因此产量相对比较高,即一般产粟地区平均亩产可达1.5石;产稻及稻麦复种的南方3~4石也应该不算高估。这样,即使南方只有10~20卣水田的农户,也有可能与北方40~60亩土地的农户一样获得60~80石左右的粮食。

注释:

[1] 又见《资治通鉴》卷一百十六“天宝九载”,第6898页。

[2]参见宁可主编:《中国经济通史·隋唐五代卷》,经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第223—224页(宋家钰执笔)。但是,有学者认为吐鲁番的这个授田是官田授受,不属于一般均田制范围。见杨际平:《北朝隋唐均田制新探》,第356—365页。

[3]邢铁:《均田制与租庸调关系的辨析》,载《云南民族学院学报》l991年第2期。

[4]张泽成:《唐代阶级结构研究》,第244页。

[5]宁可主编:《中国经济通史·隋唐五代卷》,第26—31页。③《唐会要》卷八十五《逃户》,第l853页。

[6] 《中国经济通史》第四卷,第221页。按备户土地总数有拆分的迹象。但是,总体而言不会影响统计结论。

[7]李翱:《平赋书》,载《全唐文》卷六百三十八,第6439页。

[8]参见吴存浩:《中国农业史》,警官教育出版社l996年版,第666~667页。

[9] 《太平广记》卷四百七十六《陆颙》:“麦自秋始种,至来年夏季方始成实。”参见张泽成:《试论汉唐间的水稻生产》,载中华书局《文史》第十辑。

[10] 《范文正公全集》,《答手诏条陈十事》。

[11] 《文献通考》卷六《田赋六》。

[12]参见胡戟:《唐代粮食亩产量》,载《西北大学学报》1980年第3期;收入《胡戟文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9~372页。李伯重;《唐代江南地区粮食亩产量与农户耕田数》,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l982年第2期;杨际平:《唐代尺步、亩制、亩产小议》,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2期;宁可主编:《中国经济通史·隋唐五代经济卷》,第32~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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