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黄宗義定律”效应

  前些年,有的学者针对黄宗羲有关唐至宋明税制改革的议论,提出了一个“黄宗羲定律”。所谓“黄宗羲定律”,指的是历史上赋役改革,都是基于不损害统治者既得利益前提下,在征收方式上所作的某些调整,即“并税式”改革。因为它简化了旧税的繁杂名目,减少运作中的中间环节,所以开始时还是有作用的,但日子一久,各种加派杂税又会出来,于是又得再搞并税。如此反复,每次改革,都意味着税额加重和百姓负担的加大,黄宗羲哀叹说:“嗟乎!税额之积累至此,民之得有其生也亦无几矣。”[1]

  黄宗羲是明末清初人,他所总结的是明代以前的事。清朝自肇建之初,统治者便表示要接受明亡教训,其中就有不搞赋税加派一条。以后经康熙、雍正、乾隆诸皇帝,都有类似言论。那么,人们说到的“黄宗羲定律”在清代是否还起作用呢?且看事实。

  顺治元年(1644),当小皇帝福临在北京登极不久,七月,摄政王多尔衮就颁谕,痛陈明末三饷(指辽饷、剿饷、练饷,为应付明清战事、镇压农民起义和编练地方武装而收取的赋税)加派为弊政,并宣布自本年起,正赋之外一切加派尽行蠲免。司令人遗憾的是,如此嘉惠于百姓的承诺,还未来得及实施,很快就食言了。顺治三年四月诏称:正赋“自顺治四年正月初一日起,俱照前朝万历四十八年则例征收,天启、崇祯时加派,尽行蠲免。”这就是说,停征的只是三饷中的剿饷和练饷,可剿饷早于崇祯十三年(1640)明廷已下诏停征了[2]。可见,数额最大、也是危害百姓最烈的万历时加派的辽饷仍沿袭不变。随后户部遵旨修造《赋役全书》,辽饷被改称九厘银,正式归人正赋,成为其有机组成部分。据明万历间辽饷即九厘银应征总数5200062两,清顺治十八年(1661)全国田赋额除米麦豆等本色外,征银21576006两,除去九厘银为16375944两,九厘银约占田赋征银数的24%[3]。当然这只是大概的计算,但把数额如此巨大、原属临时性的摊派,归并成为正赋的一部分,怎能说不是加赋呢?

  如果说顺治年间把九厘银归人正赋,与清初正值大规模用兵、政府财政困难有关,那么后面两件事都发生在每年都有大量财政积余的雍乾时期。

  一是推行“摊丁人地”。这无疑是一项值得大书特书的重大赋役改革,因为它一举取消了千百年来一直相沿的人丁税。不过这里所说的取消,不是指把原征税额抹除了,而是将其归并到田赋中去,就是用增加田赋的方法加以解决,因为人丁常常会流动,田地却是固定的。这样国家并不少收一两银子,而税额却更有保障。总计当时全国的人丁税银3291229两、米豆38944石,同时的田赋银26362541两、粮4731400石,摊丁人地后,等于使田赋负担银增加11.1%,粮增加0.82%[4]。按照丁银本由力役而来的原则,将力役改征银子,便含有政府代为雇役的意思。“摊丁入地”后,凡是没有田地的百姓都应免除官府追呼之苦。有的记载确实也是这么说的,如“民不知役……百工执艺闻鼛鼓至者,皆计佣受值”;“虽或逃丁,以鬻贩邀厚利,而官莫得而役焉”[5]。但实际情况却大打折扣,譬如直隶(今河北省)地当京师冲途,官员兵弁来往众多,丁差最为繁杂,即使在摊税后,力役仍有按牛驴派者,有按村庄派者,有按牌甲户口计征,间亦有按地亩匀课者,一切与前毫无改变。更有甚者,有人竟建议仿摊丁之例,每地一亩,摊征差银一分,以收减差之效,殊不知那等于是在搞再摊派。其实直隶的事例具有相当普遍性,南方有的县,诸凡“修葺城垣、公署、刑狱,砖瓦灰石派民供亿,而上司过境,勒派民夫多至千数百名,枵腹守候,其苦异常”[6]。如果上述行为多少属于地方政府所为,那么乾隆二十一年(1756)的那道诏谕则完全代表朝廷的意见了。诏谕针对有人要求免除差徭,驳斥说:“我朝百年以来,薄海编氓,从无公旬徭役,所有守夜、开沟、栽树、修堰等事,乃民间自为保护、相友相助之谊,如江西、湖广等省沿江堤堰,民间自为修防甚多,何得谓之差徭。”[7]既然统治者把需要花费大工大料的修筑江湖防涝堤堰都否认为指派差徭,那么像修葺城垣、公署,接送官员之类,当然更可用民间乐派来加以搪塞了。及至清末,随着吏治更趋败坏和政府财政危机的加剧,这种差外加差、以加赋补差的事,已被视为理所当然、无顾忌可言了,  “摊丁人地”的成果已被盗食殆尽。

  二是实施耗羡归公。这实际上是与增加官员经济收入的养廉银制度密切相关,并由此牵涉到赋税规制。耗羡又叫耗银和耗粮,原因是各税户在向州县衙门纳赋时都用碎银,可上缴藩库必须熔铸成锭,这不免有所损耗;粮食也是一样,仓储、运输都有损失,这都要落在大家头上,故规定于正额外,再加征些许,叫做耗羡。耗羡的另一个作用是弥补地方官员和衙署开销亏空。清朝对各级官员实行的低俸制,加上顺康之际,朝廷为了应付庞大的军费开支,把地方衙门的公务开支都裁扣上缴了,所以从皇帝起就默许官员收取适量耗羡以充公私日用。不过由于它本属额外课取,加多加少并无定制,所以各地方既有每收正赋一两,另征耗银三四钱、四五钱至七八钱者,也有“十两之税,加十两之耗”,甚至有“数倍于正额”的。如此加耗,虽然喂饱了大小官吏,可百姓却遭了殃,而且也于朝廷进项无补。雍正二年(1724)七月朝廷颁谕,决定在全国推行耗羡归公和对地方官员实施养廉银制度,具体做法是:先根据各省情况把耗羡与正赋的比例确定下来,大致是10%—20%,少数也有稍高的,然后在耗羡总额中提出一定数额“恩赏”官员,叫做养廉银,其余暂存地方以填补亏空或兴办公共事业,如救灾、添置兵马器械之用。这样既补贴了官员俸饷的不足,又保证各级衙门的日常公私开销还能抑制私取滥派,立意是好的。为了防止耗羡的正赋化,雍正帝还专门作出批示:“若将耗羡银两俱比照正项钱粮具题报销,相沿日久,或有不肖官员指耗为正项,而耗羡之外又事苛求,必致贻累小民,此风断不可长。”[8]限额征耗,且取用有定规,相对于以往毕竟是一种约束。但就在雍正推行耗银归公的同时,便发现山东自巡抚至司道等官,于养廉银外“私受陋规如故,”而且“用一派十,官役分肥”[9]。其他各省也各有花样。有鉴于此,到雍正去世乾隆帝继位,朝廷便借口收取耗羡未定有章程,惭滋冒滥,正式要求地方于每岁归款后,造册咨送户部核销。这等于在管理上把耗羡银纳于正项赋课之中。由于耗羡随同正项钱粮送部核销,定例日密。地方衙门每有动支,无论多寡,必先报部,不准则不敢擅动,而且稍有不合规例,便会遭到驳斥,责令赔垫。于是“上司赔则取偿于属员,而馈送之路开;属员赔则取偿于百姓,而重戥征收因公科敛之端起。然则耗成正项,耗外加耗之弊虽峻防之,其流有所不能止也”[10]。至嘉庆、道光年间,此类“羡外加羡,耗外加耗”的情况已毫无掩饰、完全公开化了。根据手头可查的资料,光绪问全国地丁银29781693两,并征耗银3490577两,计33272270两[11],朝廷等于在不加赋的名义下又增加了约14%的库银,而小民则仍需承受征耗无度之苦。

  这样,我们看到,从顺治初年到乾隆年间,清代田赋额所经历的变化为:明万历初年田赋数加24%的九厘银,再加11.9%的丁银数,再加14%的耗羡银。在百余年里,百姓的田赋负担较之明代已增加了将近原额的一半,说明“黄宗羲定律”效应仍然在起作用。通过清代所显示的增税规律,我们还看到朝廷、地方官府和下层百姓(主要是农民)三方的关系.一方面朝廷需不时地通过规范税制来抑制地方官府的无度苛派,可一旦收权,便很难再把业经归人府库的税银返还于下,这就造成地方官府兴办公务的难度,何况官员们也愿意借再摊派上下其手,使额外摊派总无止息。在这三者的博弈中,最无奈的是小民百姓,因为他们完全处于受宰割的地位。虽然变革可能给他们带来一丝希望,但最终的结果却是只增不减的无底负担。只要三方博弈的格局不改变,那么“黄宗羲定律”效应也就不会消失。

注释:

[1] 《明夷待访录》,中华书局,1981年,26页。

[2]左懋第:《萝石山房文钞》卷一,崇祯《太仓州志》卷八。

[3]梁方仲:  《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379、380页。

[4]参见拙著《论“摊丁人地”》。载《清史论丛》第3辑,中华书局,1982年。

[5]嘉庆《宜章县志》卷八;邱蒙穗:《丁役议》,《皇朝经世文编》卷三○。

[6]光绪《容县志》卷二八。

[7] 《清高宗实录》卷五○六,页九。

[8] 《清世宗实录》卷四三,页二六。

[9] 《清世宗实录》卷七。页二七;田文镜:《总制宦化录》卷六,《严禁东省之私派横敛以苏民困事》。

[10]孙嘉淦:《办理耗羡疏》,《皇朝经世文编》卷二七。

[11] 《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419页。

原载《清史镜鉴:部级领导干部清史读本》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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