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隋唐五代]分家析产若干类型分析——《中国家庭史》第二卷第四章第三节

第四章 家庭财产的析分

第三节 关于分家析产若干类型分析

  究竟在现实生活中,一个家庭是如何发生分家的?其具体情况可能千差万别,敦煌文书中有一些分书或者遗书的样本,也可以叫做书仪,是供人选用的一种范文。既然是一种范文,说明它涵盖了比较多的现实情况,比较具有代表性。敦煌和吐鲁番文书中还有一些实际的分家契约类文书,弥补了作为样本书仪的不足。现保存的隋唐五代时期的家庭财产分割文书及其分书样本主要有以下数件:

  《高昌延寿四年(627)参军汜显祐遗言文书》[1]

  斯0343号《析产遗嘱(样式)》

  斯5647号《遗书(样式)》二件、《分书(样式)》一件

  斯6537号《遗书(样式)》、《分书(样式)》、《慈父遗书一道(样式)》各一件

  斯4374号《分书(样式)》一件

  斯2174号《天复九年(909)董加盈兄弟三人分家契》

  斯2199号《唐咸通六年(865)尼灵惠唯书》

  斯4577号《癸酉年(973)十月五日杨将头遗物分配凭据》

  斯6417号《孔员信分三子遗物凭据》

  伯2685号《年代未详沙州善护、遂恩兄弟分家契》[2]

  伯3410号《年代未详(840)沙州僧崇恩处分遗物凭据》

  伯3774号《丑年(821)十二月沙州僧龙藏牒》

  伯3744号《年代未详(840)沙州僧张月光兄弟分书》

  除此之外,敦煌吐鲁番文书中涉及到分家时的财产纠葛或债务纷争的文书更多,它们也透露了家庭财产关系中的重要信息。主要如:

  伯3774号《丑年(821)十二月沙州僧龙藏牒》:

  斯6417号《年代不详(十世纪前期)孔员信三子为遗产纠纷上司徒状》

  伯3257号《后晋开运二年(945)十二月河西归义军左马步押牙王文通牒及有关文书》

  伯4992号《年代未详(十世纪后期)马军汜再晟状》

  伯3501号《后周显德五年(958)押衙安元进等牒》

  斯4498号《宋雍熙二年(985)六月慈惠乡百姓张再通牒(稿)》仁井田陞曾经对“遗言状”内容及形式有所论述。[3]总体说来,大体包括分家订立契约的日期、当事人、事由和财产分配原则、内容以及遵行契约的要求(惩罚措施)等。如果我们研究一下主要的文书样本和契约的内容,就会发现隋唐五代的家产析分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是父亲生前立遗嘱模式;二是长辈死后兄弟分家模式;三是长兄死后多年叔叔与侄子的分家模式。下面将结合有关分书样本对各种分家模式进行具体分析。

  一、直系家庭遗嘱分家模式

  唐朝法律禁止父母在兄弟分家,为了防止引起纷争,父母死前立遗嘱是常见的一种分家模式。敦煌文书斯0343号就是这样一个《析产遗嘱(样式)》范本[4]:

  吾今桑榆已逼,钟漏将穷,病疾缠身,暮年不差,日日承忘痊损,月月渐复更加。想吾四体不安,吾则似当不免,吾与汝儿子孙侄家眷等,宿缘之会,今为骨肉之深,未得安排,遂有死奔之道。虽则辜负男女,逝命天不肯容,所是城外庄田、城内屋舍家活产业等,畜牧什物,恐后或有不亭(停)争论、偏并,或有无智满说异端,遂令亲眷相憎,骨肉相毁,便是吾不了事。今吾惺悟之时,所有家产、田庄、畜牧、什物等,已上并以分配,当自脚下。

  右件分配,并以周讫。已后更不许论偏说剩。如若违吾语者,吾作死鬼,掣汝门镗,来共汝语,一毁地下,白骨万劫,是其怨家;二不取吾之语,生生莫见佛面。谨立遗书,限吾嘱矣。

  这件文书的基本结构分三层:一是作遗嘱分家的原由,乃因老父(遗嘱主人)年老,担心来日无多,为防止死后骨肉纷争,乃作此分家遗嘱。二是家庭财产分配内容,因为是样文,所以,这里没有具体一一列出,需要使用这份样文的人家自己按照实际情况填补。三是对于所有当事人遵守遗嘱规定的要求。此件样文作者受佛教影响很深,因此对违约者的惩处带有因果报应的色彩。

  官方政策规定,父母在世,儿子们不得分家,但是民间实际则要按照自己的生活逻辑来做。一般平民之家自然不免有实际分家而表面不分家,也有胆大或者天高皇帝远而径直在父母在时就分开过日子的。法律对此也是网开一面:“若祖父母、父母处分,令子孙别籍及以子孙妄继人后者,得徒二年,子孙不坐。但云‘别籍’,不云‘令其异财’,令异财者明其无罪。”[5]于是表面上同一个户籍,实际上家计分开,就是一件并不触犯法律的事情。

  那些有身份的人家或者为人处事谨慎的人家,就要等到父母去世才分开过日子,这样难免会引发家庭内部的财产纠纷。为此,在父母去世前就预先分家成为许多家庭特别是士大夫之家采取的一种方式。唐初刘弘基“遗令给诸子奴婢各十五人,良田五顷”就属于此类。开元初年,姚崇遗令“先分其田园,令诸子侄各守其分”,并且训诫子孙说:“比见诸达官身亡以后,子孙既失覆荫,多至贫寒,斗尺之间,参商是竞。岂唯自玷,仍更辱先,无论曲直,俱受嗤毁。庄田水碾,既众有之,递相推倚,或致荒废。陆贾、石苞,皆古之贤达也,所以预为定分,将以绝其后争,吾静思之,深所叹服。”[6]姚崇所担心的兄弟纷争并非无的放矢。睿宗时曾官至宰辅的李日知,“事母至孝”,“卒后少子伊衡,以妾为妻,费散田宅,仍列讼诸兄”。[7]与诸兄打官司很可能就是家庭财产之事。普通农家,因分家引发的家产纠纷也是司空见惯:“买庄田,修舍屋,卖尽人家好林木……才亡三日早安排,送向荒郊看古道。送回来,男女闹,为分财物不停怀(懊)恼。”[8]假如父祖生前已经立下遗嘱,分割财产,就可以避免为分财物“男女闹”的局面出现。

  唐朝法律对于亡者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持尊重的态度。[9]实际事例如《唐咸通六年(865)尼灵惠唯书》[10]:

  成通六年十月廿三日,尼灵惠忽染疾病,日日渐加,恐身无常,遂告诸亲,一一分析。不是昏沉之语,并是醒苏之言。灵惠只有家生婢子一名威娘,留与侄女潘娘,更无房资。灵惠迁变之日,一仰潘娘葬送营办,已后更不许诸亲吝护。恐后无凭,并对诸亲,遂作唯书,押署为验。

弟金刚
索家小娘子
外甥尼灵皈
外甥十二娘
外甥索计计
侄男康毛
侄男福晟
侄男胜贤
索郎水官
左都督成真(下残)

  尼灵惠大约未婚就出家,没有自己的儿女,从遗书看她的亲人有弟弟、外甥、侄子等多人,但她并没有按照常理将遗产留给弟弟、侄子或外甥等近亲,而是将奴婢威娘作为财产给了侄女潘娘,并且找了许多亲戚和证人来公证这份遗嘱。

注释:

[1]本件为吐鲁番文书,见《吐鲁番出土文书》[贰](图录本),第204~205页;以下其余文书录文均见唐耕耦、陆宏基主编的《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

[2]据斯11332号文书,则此契约签订于为戊申年(828)四月六日。两者当为同一契约的两份。

[3]《唐宋法律文书研究》第二编第十四章第三节。

[4]唐耕耦、陆宏基主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第159页。

[5]《唐律疏议》卷十二《户婚律》“子孙别籍异财”。

[6]《旧唐书》卷九十六《姚崇传》,第3026~3027页;又见《全唐文》卷二百六《遗令诫子孙》。

[7]《旧唐书》卷一百八十八《李日知传》,第4926~4927页。

[8]《敦煌变文集》卷五《无常经讲经文》,人民文学出版社1957年版。

[9]《宋刑统》卷十二《户婚律》“户绝资产”条引唐开元二十五年(737)《丧葬令》处分户绝者的丧事时规定其财产继承人的顺序依次是:“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第198页)可见“遗嘱”对于财产继承具有很大的法律效力。参见[日]仁井田陞:《唐宋法律文书研究》,第622页。

[10]唐耕耦、陆宏基主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第1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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