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演变
——《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第二章第一节

第二章 明代后期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

第一节 明代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演变

  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开始于工业,只是到后来才使农业从属于自己。”【1】封建社会内部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一般也是这样。但是,从产生资本主义萌芽的物质基础即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来说,则农业居于重要地位。因为只有农业生产品除供劳动者消费之外有一定的剩余,手工业才能从农业中分离出来;这种剩余的大小,决定手工业发展的程度,并直接影响商品流通的量和市场。并且,封建的上层建筑和人身依附关系的演变,也主要是以农业状况为依归的。因此,本章即关于明代这一章中,我们首先讨论农业方面的问题,然后考察手工业。

  据我们考察,明代后期,在某些地方某些手工业中已有资本主义萌芽出现;而在农业中,还只是有了资本主义的迹象,萌芽过程尚未能确切证实。这也许是由于农业方面史料不足所致。但是,我们仍然花费了相当的篇幅来讨论明代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土地占有状况的变化、租佃关系和地租的演变、农业雇佣劳动的性质等问题。因为,这些都是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历史条件,并且,弄清它,才能在下章讨论清代农业时作比较研究。借此,我们也提供一些我国农业的基本情况和我们的基本观点。

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明初承战乱之后,采取了移民、垦荒、屯田以及兴修水利、鼓励桑棉等政策。洪武一朝,开垦荒田约1.8亿亩,并对垦民调免赋役,供牛种。又“州郡人民,先因兵燹遗下田土,他人垦成熟者,听为己业”。【2】军屯达0.9亿亩,西北并有商屯。在长期农民战争中,旧的贵族、豪强地主势力受到严重打击,阶级矛盾暂时有所和缓,自耕农大量增加,加上明王朝的这些政策措施,农业生产恢复颇快。从王朝征收的本色税粮看,洪武十八年(1385)麦米豆共20,889,617石,二十三年(1390)为31,607,600石,二十六年(1393)为32,789,800石,【3】八年间增加三分之一。史称“计是时宇内富庶,赋入盈羡,米粟自输京师数百万石外,府县仓禀蓄积甚丰”【4】。永乐时,福建、陕西一些地区的仓储,足支当地俸响十年、二十年、三十年或四十年,四川长寿县的仓储,足支当地俸购百年。【5】

  但是,这种情况只能反映明初农业生产的恢复,还不能说明生产力是否有增进。考察生产力水平,需要避开战乱等影响,选定恰当的时期,进行比较。我们以宋盛世即仁宗、神宗朝(十一世纪)作为明以前农业生产力发展的最高水平,而以嘉靖、万历朝(十六世纪)作为明代经济发展最盛时期,与之比较。考察的标准有三:(一)农产品总产量。它的增加可反映整个封建国家经济实力的增长。(二)单位面积平均产量,即亩产量,它可代表各个时期土地利用的经济效果。(三)每个劳动力的平均年产量,即劳动生产率。它表现农业生产的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

  (一)农产品总产量

  宋、明都无农产品产量统计,我们只有象前人研究者那样,利用人口数量来间接估算。研究表明,在粮食基本上是供人消费的情况下。一个民族的平均每人粮食占有量(包括种子、饲料、酿造等)是比较稳定的。不过,我们主要是观察宋到明的变化,绝对量并不重要。

  宋、明人口记载摘记如表2—1。

表2-1 宋明人口和耕地面积

年代 户数 人口数 田地(顷)
宋元丰六年 1083
绍熙四年1193
金明昌六年1195
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
明洪武二十六年1393
永乐十年1412
弘治十五年1502
嘉靖二十一年1542
万历六年1578
17,211,713
12,302,873
7,223,400
10,684,435
10,652,870
10,992,436
10,409,788
9,599,258
10,621,436
24,696,300
27,845,085
48,490,400
56,774,561
60,545,812
65,377,633
50,908,672
63,401,252
60,692,856
4,616,556

3,874,746
8,507,623

4,228,058
4,289,284
7,013,976

  资料来源: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1980年版第8—9页、168页,186页。弘治十五年田地数据《续文献通考》,在《大明会典》中第一字为6,恐系4之误。

  表见北宋户多人少(平均每户仅1.45人),显然不合理,且无辽的记录。南宋绍熙与金明昌的记载合计为7,633万口,其中宋的统计可能偏低,又这时兵燹已较繁。以此估计神宗盛世人口(包括辽)当在8,000万左右。蒙古族南下后,长期战火,人口下降,至元二十七年(1290)记载只5,883万余口【6】。其后虽有恢复,亦不会超过8000万水平。

  明统一后,十分注意整理户籍。洪武时派国子监生与地方官员会查,表列二十六年(1393)有1,065万户,6,054万口,比较可信。永乐朝人口续有增长。永乐十年(1412)的记载,1,099万户,6,537万口,这时流民不多,此数亦属可信。两相比较,年增长率为0.4%,这和明清两代的人口长期趋势正好相符。永乐以后的户口统计,屡有下降,显然是豪强荫蔽、冒合日盛以及流民逃亡所致。嘉靖、万历记载都较洪武为少,自不合理,官册既不可用,我们不如按明初增长率推算,这样,嘉靖人口应超过1亿,万历朝至少就1.2亿,参照半个世纪战乱后清初的人口统计(第三章表3-1),以1.2亿代表明盛世人口最高数字,大体是合理的。

  这样,明代人口由宋盛世的8,000万增为1.2亿,即增50%。这期间,粮食产量亦必增50%。若按每人平均占有粮食584斤计【7】,即由宋盛世的464亿斤增为嘉、万时的696亿斤。明代的经济作物,主要是棉花较宋代大为推广,但下面将提到,它所占农产品的比重甚小,并大半是代替麻的生产。所以总的看来,由宋到明,经过五个世纪,农产品的产量只增50%,反映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是相当缓慢的。

  粮食产量的增长,部分是由于耕地面积的扩大。如果完全是由于耕地面积的扩大,则农业的发展就仅是量的增加而已。依上表,宋神宗时耕地面积为4.616亿亩。这个记载有可能偏低【8】,并缺辽的数字(辽、金均无田地记录)。包括辽在内,我们估计宋神宗时全国耕地当不下于5.6亿亩。明代的田亩统计似较户口统计为佳,除上表洪武二十六年(1393)及弘治一段显系失实外,历朝呈递增之势,到万历六年(1578)为7.014亿亩,这是民田的数字。我们估计这时官田有皇庄376万亩,藩王田2,000万亩,军屯田5,906万亩【9】。官民田合计共7.842亿亩。这比宋盛世的5.6亿亩增加约40%。这就是说,明代比宋代增加的粮食产量中必乎有80%是由于耕地面积的扩大而来的,其余20%才是由于农业生产力的真正提高。

  (二)单位面积产量

  单位面积产量,亦无统计;零星记载,多属江南事例,其产量较高,不足以概全国。不过,高产区的亩产量,代表一个时代土地利用的最高水平,亦有重要作用。宋代江南水稻的亩产量是相当高的,事例如表2-2。

表2-2 宋代江南水田亩产量举例

时间 地区 每亩产量(石) 资料来源
仁宗朝
高宗朝
孝宗朝
理宗朝
南 宋
孝宗朝
南 宋
南 宋
南 宋
苏州
嵊县
绍兴
秀州
新安
休宁
鄂州
浙江
浙江
米2-3
米2.7
米2
米2
米2-3
上田,米2
米1.5
上田,谷3
下田,谷2
上田,谷5-6
《范文正公全集》奏议上,答手诏条陈十事
租1.5石折合,《越中金石记》
《朱晦庵文集》卷十六,奏救荒事宜状
租1石折合,《两浙金石记》
方回《续古今考》
以下见天野元之助:《中国农业史研究》1979年版,第256页

  宋代江南水田产量总在米2石以上,合谷4石以上,比唐代颇有增进。但北方就不行了。范仲淹说:“窃以中田一亩,取粟不过一斛【10】”,即原粮谷子不过一石。金代黄河流域“上田可收一石二斗,中田一石,下田八斗【11】,大约指麦,也是原粮。这样看来,仅及江南四分之一。我国北方农业衰落,是唐以后的一个大问题。其间战争破坏,辽金统治腐败,熟练劳动力南迁,都是原因。而更重要的恐怕是中唐以来,黄河中上游垦伐过度,生态破坏,以及十一世纪以来我国气候转寒这两个因素。宋代粮田,大约南方占60%,北方占40%,这样,平均亩产量大约2石左右,约合300多斤。【12】

  明代情况,我们也将江南水田高区的一些事例表如表2-3。

表2-3 明代江财南水田产量举例

时间 地区 每亩产量举例 资料来源
洪熙
正德
嘉靖
天启
明末
明末
明末
明末
明末
昆山
上海
南通
海盐
苏松
海澄
海盐
吴兴
江浙
米2
米1.5-3+
谷1-3
米2.5
米1+-3-
3.5-4
米1.5+-2.5+
米3.025
谷3-4
最高 谷8
租米1石折合顾炎武《日知录》引周千《上海续县志》卷三十
光绪《通州直隶州志》卷一引陈尧《农书》
光绪《海盐县志》卷八,引《海盐县图经》
顾炎武:《苏松二府田赋之重》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约指谷
《陈确集》上册
《沈氏农书》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

  从上表看,其最高产量比宋代有所增加,但又有降低者,总的看并不比宋代高。但有两个因素要考虑,其一,据吴承洛计算,宋石合0.6641市石,明石合1.0737市石【13】,明石比宋石大61%(明代亩积亦比宋代稍大),所以即使亩产量相同,已比宋代增加一半。其二,宋代苏州、浙西已行稻麦(豆)两熟制,到明后期,江南两熟作业应有推广,岭南并见三熟。【14】清初张履祥说:嘉兴桐乡,“田极熟,米每亩三石,春花一石有半,然间有之;大约共三石为常耳。”【15】春花1.5石大约指原粮,合米不会增加一半,按农家习惯说法约合秋粮十之二、三。表2—3所举都是指秋粮。其中高产达三石以上者可能是单季;【16】若种春花,秋粮改种中稻(八九月熟),较之一季早稻(七月熟)产量略减,所以表中又见低产之例。总之,由于推广复种,江南水田产量会比宋代增加,但增加幅度有限。

  复种地区,仅限江南一带,不会超过全国耕地面积10%【17】。不过,明代与宋代不同,稻米在民食中的比重增加了。宋应星说:“今天下育民人者,稻居什七”【18】,若加上春花,南方供粮比重将大于70%。北地情况无甚改变,亩产平均仍在原粮1石左右。但因稻的重要性增大,自可比宋代供应较多的人口消费。【19】

  (三)农业生产技术的改进

  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总是要伴随着生产技术的改进。若单纯由于密集劳动l每亩地投人更多的劳动力,则每亩产量可以增加,而劳动生产率却未必增长,并有可能下降。因此,我们先略注明代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包括生产工具、农田水利、农艺学、作物品种等几个方面,然后再考察劳动生产率的变化。

  前章提到,在宋代,由于耕犁制造的多用途化和可锻铸铁之应用于农具,我国牛耕技术达于较高水平。由宋至明,在农业生产工具方面基本上没有什么改革,这可从明末徐光启的《农政全书》来看,它所列农具七十余种,大都是照录元代王桢的《农书》。惟明中叶以后,有人力犁的记载,如成化间,陕西有“木牛”;弘治间,四川有“木牛”。嘉靖间,湖北有人耕器具。【20】这些都是铁木制耕田器具,不同于宋以来常用的铁凿、铁搭(也是人力垦具),故列入犁类。其出现,大都是由于耕牛缺乏,以人力代之,不得谓之改进,且须数人同时操作,人均效率自然降低。【21】惟王徵的《奇器图说·新制诸仪日说》中有代耕架,是在田的两边设木制人字形架,上安辘轳,横贯以长索,索中央有铁环系犁,两人在田边转动辘轳,带动犁前进,运行幅度约三丈。据说。“虽连扶犁者三人,而用力者则一人。且一人一手之力,足抵两牛”。这种代耕架是否推行,颇可怀疑;其后清代文献也有述及【22】,直到有电动机后,这种以绳索拉犁的设想仍有试验,终未见成效。

  明后期的“苏钢”,是我国冶炼技术的一个发展,本章第五节中将论及。它是由灌钢的淋铁技术发展而来的。《天工开物》说:“锄鎛之属,强铁锻成,熔化生铁淋口,入水淬徤,即成钢劲。每锹锄重一斤者,淋生铁三钱为率”【23】。这种在可锻铸铁(即俗称熟铁)上用生铁淋口之法,能使刃口表面具有高碳组织,增强锋利性,而比之传统的夹钢打刃成本低得多,可谓明后期的一个创造。不过,淋铁还不是钢,使用范围限于锹、锄之类。若稻田常用的铁搭或铁扒等垦具,仍需夹钢打刃,不能用淋法;而最重要的犁铧,系生铁铸成,亦不能用淋法。

  在灌溉工具上,明代仍以龙骨车、筒车为主,用人踏或牛转。广东的翻车,亦系宋代遗制,苏子瞻诗:“水上有车车自翻”,以灌高田。《惟农政全书》记河南及真定诸府用“龙骨水斗”提井水灌田,这大约是由南方水田的龙骨车与筒车合并而成,并配以辘轳,用畜力转动,以灌北方旱田,可算是明代的改进。不过,费用恐怕相当大,未必能推广。又“虹吸”、“鹤饮”,称“新制诸器”【24】。虹吸今亦常见,使用受地形限制。鹤饮系利用杠杆和水重力运水,须用人力商水注人,功效恐不大。《农政全书》还介绍有西方灌溉工具,有龙尾(螺旋运水机)、玉衡(双筒吸水机)、恒升(单筒吸水机),但实际并未推广。因螺旋运水机受斜度限制,在近湖河处不如我国脚踏水车量大,而单双卿筒吸水机颇费工本,在人力充沛的条件下并不合算。

  水轮作为动力,用于手工业,也用于农产品加工,即水砻、水磨等。我国原用卧轮,宋代起,立轮流行,配合问、槽,较卧轮为便,功率亦较大。王桢《农书》中有水转连磨,一立轮转动六个磨,以至九个磨(用于碾茶),功率可见。宋代还有船磨,陆游诗;“湍流见硙船”。沿河为农家脱谷。奇怪的是,到了明代,这种高功率的水轮几乎不见了;史料记载,除手工业外,甚少水力动力的利用。从生产技术上看,简直是个退步。或谓水轮设备费巨,唐以前系大庄园主所用,宋代兼由官府制备,明清遂衰。对农民来说,水轮的功能,原来都可由人力、畜力代替的,明既有人力犁,恐怕也更多以人力代替水力了。这也是历史发展的一个曲折。【25】

  明代有风力水车,前代或有,但少记载。洪武间,浙江人童冀作《水车行》,而所述为湖南零陵:“零陵水车风作轮,缘江夜响盘空云。轮盘团团径三丈,水声却在风轮上。……一车之力食十家,十家不惮勤修车”【26】。是风轮已相当大,用以转动长江中的筒车;车为十家共用,惟未悉其所有制。方以智:《物理小识》:“用风帆六幅,车水灌田者,淮、扬、海堧皆为之”【27】。这是江、浙沿海所用,所谓“风帆六幅”,还不是旋叶式风车,功效较差。《天工开物·乃粒》锣述“扬郡以风帆数扇,俟风转车”,亦是此式,其车当指龙骨;又说。”此车为救潦,……盖去水非取水也,不适济旱”。大约因功率不大,只能排涝,若提灌斜度较大,力有未足。当然,亦有用以灌田者;【28】但总的说,风车在我国并未推广。

  明初对于农田水利,甚为注意。据称,至洪武二十八年(1395),共开塘堰40,987处,河4,162处,陂渠堤岸5,048处【29】。我国水利设施,宋以前多是大工程,具有创造性,元代规模亦巨。明代则主要是修复元以来的破坏,以及中小型水渠堤堰等。又《农政全书》提到在天津引沽河水治碱地,此闽浙通行之法,用于北方而已。

  然而,在农艺学上,明代则有进步。除稻麦复种的发展外,史料有砒石拌种、骨灰蘸秧根等新法,而较出名的当是“区田”法,亦行于江南。所谓区田法,即“粪种挹水浇稼”。每亩地挖一圆井沤粪肥。又将一亩地横向划50行,纵向划53行(每行占地1.5尺),这就划成2,550个小方块,即区。播种时,每隔一区种一区,共可种662区。“每区深一尺,用粪一升,与区土相和,布谷均覆,以手按实,令种相着,苗出看稀稠存留,锄不厌烦”【30】。这是一种集约的耕作法。划行分区实际上未必那么准确,但可以合理密植,集中肥效,通风、采光都较好。区田法推广到什么程度,则未见记载。或者说,主要是用于山陵倾坡地,划区以防肥水流失,那么,则实行有限了。

  利用堤塘,也是一种集约耕作法,可称为堤塘耕作法。原来江南农业的开发,常患卑湿,难攻沼泽。堤塘耕作法则加以利用。“堤之功,莫利于下乡之田(按指低湿地)。……明农者因势利导,大者堤,小者塘,界以埂,分为膛,久之皆成沃壤。今吴江人往往如此法,力耕以致富厚。余目所经见,二十里内有起白手致万金者两家”。【31】

  堤塘耕作法进一步发展,就是一种多种经营的大农业作法了。明代地主张小山,有地千亩,“辟田治圃,豢鱼牧系,树桑沤麻”,“侍儿悉教以女工,织文刺绣”。【32】苏州人谈参,买大片洼荒地,围以高塍,塍内种田,“岁入视平壤三倍”。最洼处凿鱼池数百,池上架梁搭猪舍,以“鱼食豕下易肥也”;又于塍上种果树,污泽种菰属,做畦种菜,各以千计;“视田之入复三倍”【33】。后来珠江三角洲的“桑基鱼塘”就是这种作法。

  上述区田、堤塘等耕作方法,可在不同程度上增进经济效果。但其推广,是有限度的。在一家不过十数亩地的小农业生产中,不论是生产技术或农艺学的改进,都受到限制。

  在我国封建农业的历史中,新品种的引进常起重要作用。宋代即因引进早熟稻,使植稻业发生革命性变化。明代已有玉米和番薯引进,但种植面积还很小,作用还不显著。烟草的推广,也主要是清代的事。在明代,最有成绩的是植棉的推广。或谓木棉引进甚早,但宋元之际才流传于闽广、关陕一带。到明代迅速发展,已“遍布于天下,地无南北皆宜之,人无贫富皆赖之,其利视丝枲盖百倍焉。”【34】

  不过,对于明代植棉的作用,还须作些考虑。上述引语,未免夸张。实际明代产棉区仍是集中在南北几省,下节关于商品运销中,再详述。并且,我国棉的种植面积并不甚大,二十世纪初,据北洋政府农商统计,还只占全部耕地面积的5%,这时已有棉出口。在明代,当比重更小。还应考虑的是,明代植棉的推广主要是代替原来麻的生产,而原来的麻已经是重要的经济作物了。我国民众衣著原用麻布。在中唐以前,是以北方的大麻为主,但宋代以来,就逐渐以南方的苎麻为主了。苎麻是多年生植物,每年可刈收三次,一亩苎麻织成布,比一亩大麻多产一倍。故宋元以来,人民衣著已能较好地解决,麻的重要性日增。到明后期,棉布逐渐取代麻布,这对人民衣著来说是个重大改进,因为棉布的性能远胜于麻布。但单从农业方面来说,植棉的经济价值并不比植麻大【35】。明代棉纺技术尚不普及,北方产棉要运往松江府一带纺织,而棉的商品价值远不如茶、甘蔗等作物,棉田收入也比不上桑田。产棉区农民的生活(除从事纺织的松江府外)并不见有显著改善。

  (四)农业劳动生产率

  农业劳动生产率,是指每个农业劳动力的平均年产量。也就是一个农业劳动力能供应多少人以食品,能养活多少人的问题。因此,它应当是反映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最好的指标。但是,由于资料限制,这个指标也最难估定。陈振汉同志曾研究过明末清初的农业劳动生产率。他的根据是,当时一个壮年农夫常年劳动所能耕种的水田,最多不过10亩左右,10亩较好的水田年产米约20石,因此,他的常年劳动生产率即为米20石。这是在江南地区。在北方旱田,一个劳动力可耕七、八十亩,但亩产量只有江南的十分之一、二,他的劳动生产率也只有江南的一半。【36】

  宋代情况,北方旱田,据欧阳修说:“今大率一户之田及百顷者,养客数十家”【37】;则一户可耕数十亩以至百亩以上,与明代相差不多。惟宋代南方水田,据某些笔记记载,一夫所耕可达三、四十亩,甚至百亩,【38】似比明代为多。不过,这些计算,都是根据个别记一般说,宋代人口较少,尤其在南方,平均每夫耕作面积是比明代大些,但就产量即劳动生产率看,恐怕宋明相差无几。也就是说,明代江南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主要是劳动集约化,因而平均每个劳动力的产量,并不见得增加。

  无论南方北方,农家的经营都不限于米麦,还有豆粟等杂粮,瓜莱等副食,桑麻以及畜牧、养殖、林木等副业。其中具有普遍重要性的是桑麻,历代实行均田制时每户都授桑田(不产桑处授麻田),所占比重当粮田的三分之一左右。明代,麻已逐步为棉代替,这里只说桑。原来中唐以前,桑蚕产区以黄河流域为主,桑田是与杂粮间种,多植高大鲁桑,每亩不过2—3株。故虽占三分之一的耕地面积,在农家经济中并没有这么大比重。宋以后,桑蚕中心移到南方,植桑园林化,以矮株荆桑为主,并通过剪枝定型技术,培育成地蚕,每亩达40—50株,植桑农艺发生革命性变化。因此,除春蚕外,宋代已育夏蚕(二蚕),但系供绵用。到明代,江南桑田已较普遍地专业化了,并且桑叶商品化,有了市场价格;由于有桑叶贩运,不虞缺乏,夏蚕也用于治丝。这样,对江浙一带的农家经济,就占据了重要地位。

  湖州桑田,在隆庆、万历之际,每亩可采桑叶1,600斤,可卖银4两,多者采2,000斤,可卖银5两。【39】5两银合米5—6石,而亩产米不过2石,最多3石。就是说,桑田(旱田)的产值超过稻田(水田)一倍以上。

  吴量恺同志根据《沈氏农书》作者吴兴沈氏经营的情况作了一个分析。这里,一个壮劳动力可种水田8亩和桑地4亩,共产米24.2石,值银24.2两;产桑360个(每个20斤)值银36两。合计12亩水陆田,产值共60.2两,统折成米可达60石【40】。这个劳动生产率,就比前面的计算(10亩水田,20石米)高得多了。其高,是因为这例水田的亩产量较高,达米3.025石;而更重要的是因为那4亩桑地产值极高(其亩产量也较高【41】)。这个例子是比较特殊的,沈氏本人是地主兼农学家,不能代表一般农户。不过可以说,在经济作物发展的情况下,平均农业劳动生产率会有所增进。然而,我国经济作物的发展主要还是在清以后,直到民国建立,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还不到全部耕地面积的9.5%。在明代,这个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因素,作用还是很小的。

二、土地占有状况的变化

  经过元末农民战争,旧的豪强地主被打倒,到明初,土地占有状况有较大改变,土地买卖日趋自由,这对于租佃关系和农村雇佣关系有重要影响。这里,我们把考察重点放在自耕农与佃农比重的消长上。因为,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自耕农的两极分化是产生资本主义的温床,而佃农的数量和其在生产中的地位,是租佃关系演变的物质前提。可惜的是,在我国史料中,从无自耕农与佃农数量的统计,甚至零星的记载也没有。我们只能用间接方法进行推算。

  明弘治十五年(1502),全国田地数为4.228亿亩,其中官田0.598亿亩,民田3.630亿亩,官田占14.1%,民田占85.9%【42】。历朝田亩统计原不可靠,但就官、民田比率来说,大致不差。这时明已建国百数十年,可代表明前期情况。

  官田中没有自耕农。民田中则有自耕者,有地主出佃者,但多少无资料可查。惟明初承战乱之后,耕地大量荒废,明廷“许民垦辟为己业”,并移调地之民就垦,“以所种田为己业”,以及按户发给垦民田地若干。【43】因此,所有垦种荒田的农户都可视为自耕农。洪武一朝,垦荒事中有田亩记载者共12起,共垦荒地1.806亿亩。【44】这数占洪武二十四年(1391)民田总数3.875亿亩的46.6%,占上引弘治十五年民田总数的49.7%。在非垦荒区的土地上,当然还有一定比重的自耕农,无从查考。单就此,我们可以有把握地说,在明前期,全部民田中至少有一半是自耕农耕种的。不过,若把官田计入(它也是一种地主土地所有制),则地主阶级占有的土地仍会超过农民所有。

  在本书中还将看到,在清代前期,自耕农也占有一半左右的耕地。过去我们常忽视这一点。始终和封建经济共存的自耕农这种个体所有制经济,虽然居于封建经济的从属地位,却是封建王朝中央集权统治的最有利的经济形式。所谓“有土斯有殖,有殖则有赋;有土斯有民,有民则有役”【45】。新建王朝总是力求把农民固定在小块土地上。唐以前的限田、均田制,宋以后的重视户籍,都是这个目的。明初诏令,回乡地主“止许尽力耕种到顷亩以为己业”,人多地少之乡“许于附近田内官为验力拨付耕种为业”【46】。同时,下大力实行黄册制度。明人洪懋德说,在这种制度下,“有版籍之丁,则系以口分、世业之田,田有定而丁有登降,田虽易主而了不能改其籍”,这样,“民知无田而丁自若,则益保守其世业之田,……而籍外之人虽豪有力,不能横入其里面鱼肉之。”【47】这段话可谓深得黄册制度的要旨,它是要保护自耕农这种经济形式,使丁不离地,赋役两得。【48】

  但是,这种政策只能行之于一定时期。随着土地兼并和土地买卖盛行,黄册制度破坏,自耕农和佃农的比重也发生变化。

  明代的这种变化,是由官田,首先是皇庄的扩大开始的。照正德时兵部给事中夏言所说,明初各宫并无庄田,天顺八年(1464)才在顺义县设庄一处,成化、弘治渐有增立,而自正德二年至九年(1507—1514)增设21处,共计占地376万亩。【49】最初的皇庄是抄没田以及草荡,以后就是强占民田了。这种皇庄,基本上是出租给佃农耕种的。

  皇庄之外,又有藩王庄田。明初原只一、二远藩有之,成化以后才大量赐田。查《明实录》,自洪熙元年(1425)到万历四十二年(1614)记有赐诸王田地并记有赐地亩数者共36起,计1,296万余亩。其仅记赐田“若干”者则无法计入。明代亲王就藩的有五十人,而上举各起仅二十余人,不足半数。估计到明后期,诸藩王的庄田大约不下2,000万亩。【50】此外,还有赐勋臣、贵戚、宠臣、宦官等的田,其数无考。藩王庄田也是来自民田,变成庄田后,招佃承种。官田中最大的项目是军屯田。军屯田原由各卫所的军了耕种。但宣德以后,屯政逐渐败坏,有的屯田交给“军余”(非正式军了)耕种收粮(等于收租),有的屯军把自己的分地转租给别人耕作,有的屯军逃亡,官府卫所将电田招民承佃。更严重的是,“卫所官旗、势豪军民侵占盗卖(屯田),十去其五六”【51】。洪武二十六年(1393)以前军屯田达9,033万余亩【52】,到嘉靖四十一年(1562)“见额屯田”只有6,443万余亩了【53】;其差额可视为侵占盗卖。现存的屯田,已是佃农耕种了。官府势豪侵占盗卖的部分,大体也是出佃的。

  以上三项共约1.171亿亩,都可视为佃农耕作的土地。下面再说民田。

  在考察民田之前,先讨论一下土地买卖,我国虽很早出现土地买卖,但到宋代,才破除种种限制。明代又有进一步发展,“田宅无分界,人人得以自买自卖”【54】。黄册制度弛废后,朝廷对农民只好“任他自贫自富,自有自无,惟知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而已”,因此,“田连仟陌由他,无置锥之地亦由他”【55】。于是,土地买卖频仍,田地来去无常,家业兴亡不定,尤以江南为甚。明代土地买卖之盛,当然还远不如清代,但已是区别于宋、元的一个社会现象。这对明代的土地占有,产生什么作用呢?封建土地所有制是一种封建垄断制度。一旦“土地所有者可以象每个商品所有者处理自己的商品一样去处理土地”,这种制度也就要瓦解了。在西欧一些国家,就是这样。但是,正如马克思在论这个问题时所说,土地自由私有“这种权力的利用,完全取决于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条件”【56】。到明代,我国封建社会早已由领主制经济(它确已瓦解)过渡到地主制经济,并且已由依附农制度(它还残存着)向租佃关系过渡了。在这种经济条件下,土地自由买卖,在一般意义上当然也还有瓦解旧制度的作用,而在现实意义上则主要是起着扩大和巩固地主制经济的作用。地主制经济的出现,表明我国封建经济趋于成熟,而土地买卖自由化,则表明土地私有制的成熟。它对我国封建经济的发展起了调节作用,在这个阶段,则是便利地权集中、促使新地主产生的有力杠杆。

  土地买卖是地主制经济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不过,长期以来,贵族豪门主要靠封建强制力量取得土地,而只以土地买卖作为补充。到明代,情况有所改变。明代占优势的是缙绅地主,包括大官僚、乡官(退休官僚)和有功名的士绅,他们主要是明中叶以后兴起的。某些大官僚和宦官也有赐田,但为数有限。乡官人数甚多,他们兼并土地仍多是靠巧取豪夺,海瑞出巡松江,百姓告乡官夺产者几万人【57】。但他们也价买良田,尽管“非尽出己资也”【58】。那些人数更多的生员(据说全国不下50万人【59】),恐怕就多半是要买田了,价买田的面积一般不会是很大的。同时,明代庶民地主也已有相当力量了,尤其在明后期。庶民地主不尽来自商人,从下文关于租佃关系、雇佣关系的演变看,在明后期,自耕农的分化以至佃农上升为地主的,为数当亦不少。这些庶民地主的土地基本上是购买得来的。

  上地买卖所形成的地产占有,是什么样的地产呢?应当说,主要是中小地产。一方面,明代商品经济虽然有所发展,但私人积累的规模还是不大的(第二节中将专门研究这个问题)。另一方面,自由买卖使土地有了价格,乃至有一定行市,在群众中有了价值观念,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巧取豪夺。再就土地的出卖者来看,除盗卖的官产外,主要是陷于困难的自耕农和破产的中小地主,即使是没落的大户,也不会一次卖光,而是零星出卖,以救眉急。我们曾收集到一套安徽休西琅赤(王字旁加赤)胡玄应家的地契抄件,这些地契载明,从隆庆元年到崇祯十年(1567—1637),七十年间胡家共买进土地110笔,其中绝大多数是几分地以至几厘地,一亩以上的只有9笔,最大的一笔不过11.9亩,这110笔合计,才只44.875亩(纳税亩),平均每次交易0.4亩。可见土地买卖以零星交易为多。

  明代除藩王亲贵外,自然也有大地主。如南直隶“豪家田至七万顷,粮至二万”【60】;浙江奉化全县钱粮二万两,乡官戴澳一家独占一半【61】。但这只能说是个别的。总的看来,明代土地集中的情况,既不象过去门阀制度下身份地主那样,也不如财力已更雄厚的清代江南地主,明末钱士升上疏说:“就江南论之,富家数亩以对,百计者什六七;千计者什三四;万计者千百中一二耳。”【62】这就是说,几百亩的中等地主为数较多,上千亩的大地主就少了,而上万亩的特大地主只是个别的。会稽,“富人往往累千至百十〔亩〕”【63】。江苏松江,“崇祯中,……缙绅富室最多不过数千亩,无贱价之田,亦无盈万之户”【64】。又,“泉南富家田不过五顷,至十顷极矣。”【65】这些地方最大的地主是几百亩,甚至千亩就到头了。

  还可举一个北方的材料。万历时人沈榜在《宛署杂记》中有农户人丁数的一个调查(当是指近畿的宛平、大兴),我们将它归纳如下表:

表2-4 明后期农户分级举例

上户 丁数 中户 丁数 下户 丁数
上上 14
上中 17
上下 20
中上 46
中中 60
中下 268
下上 964
下中 2,841
下下 9,198

  这里统计的是人丁数,我们可借用来代表户数,因按照赋役制度的规定,上户和中户都是“父子三丁以上”【66】。上户是“田粮十石以上”或“衣食丰裕”“仆马出人”之家,这肯定是地主。因为明例一般田亩亩税三升五合,重租田每亩税八升五合,田粮十石以上就是有地300亩(或重租田120亩)以上的人家了。中户是“田粮五石左右”、“躬耕衣食”者。田粮五石就是有地140亩(或重租田60亩),看来也应划作地主,但可能包括些自耕农。(至于“躬耕”乃文人用语,非必指劳动者。)下户不列田粮标准,而是“力耕衣食不缺”、“勤于生理”者,当是自耕农和佃农。如把上户、中户都作为地主,共为425丁(户),占总数的3%。地主总数425中,有地300亩以下的占88%。其中固有隐报,但可见大地主是很少的。

  现在回到自耕农和佃农比重问题。明后期,土地的兼并必然使大量的自耕农转化为佃农,一部分则成为流民。流民问题,在嘉靖后日益严重起来。从明代官册的田亩统计看,尽管大量隐漏,嘉靖以后仍是增长的。前已提到,我们估计万历时官民田共有7.842亿亩,这比弘治时增加了80%以上,说明又有新田开辟。但这时,垦田已不象开国初期那样,“许民辟为己业”了。即使在湖广、四川等新垦区,乃至在福建、安徽山区箐民、棚民垦区中,都各有地主、山主。这时可用得上一句法国谚语:“没有一块土地没有主人”。所以,大量的移民和流民到了他乡后,主要是变成了佃农,很少是自耕农了。

  本文开始说,在明前期,民田中至少有一半是自耕农耕种的。到明后期,情况不同了。我们无法作精确估算,但如果说,全部耕地中佃农耕作的占70%左右,也许差不太远。【67】

三、租佃关系的演变

  到明代,租佃关系已是我国社会中主要的封建生产关系。但是,它是有个范围的。整个农业生产中,除自耕农的个体所有制经济占有三分之一左右的比重外,在地主经济中,也不都是租佃关系,而有相当大部分仍是依附农制度。明代蓄奴之风很盛,奴仆仍大量用于农业生产。“课僮奴以耕”“率僮仆力田”的话到处都有(部分自耕农也有奴仆),而大的经营地主差不多都是使用奴仆劳动的。如常熟钱海山家有“粮田四万亩”“僮奴数千人”【68】;长洲吴宽家“开拓产业,佣奴千指”【69】;太仓王世贞伯母家“大小数千指”;太仓沈氏家“大小可数百千指”【70】;湖北钟祥李钦家“家僮数千人”【71】;麻城“刘、梅、田、李强宗右姓,家僮不下三四千人”【72】。麻城直到清初还未发展租佃关系,“耕种鲜佃民,大户多用价买仆,从事耕种。长子孙则曰世仆。”【73】再有安徽南部的庄仆制,是明代盛行起来的,近人多有研究。庄仆可由主人箠楚、私杀、凌辱、婚配和随田买卖。他们虽也被称为佃仆,但据考证,他们的产生大都不是以租佃关系为前提的【74】,仍是旧时依附农。又明代仍有“投靠”之风,江南尤甚,“多者亦至千人”【75】,大多也是依附农。我们讨论租佃关系,必须看到这种情况,尤其是在大土地经营中,并不一定是以租佃为主。

  前章说过,我国的租佃关系在宋代有一个变化,尽管变化很小,但它是朝着佃农人身的解放这个方向进行的。但在元代,曾有个逆转。到了明代,租佃关系又开始新的演变。其演变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佃农的人身地位方面,继续宋代开辟的方向有所发展。另一方面是地租形态的变化,这可说是一种新的变化,有重要意义。不过在明代,它还仅仅是个开端,还没有产生实际的作用。

  (一)佃农人身地位的变化

  宋以前,田主和佃客的关系是主仆关系,这是一种良贱关系,佃客属“贱民”身份。宋律:佃客犯主人,加等论罪;田主殴死佃客,减刑二等。元代佃农的地位进一步下降了。元律:“诸地主殴死佃客者,杖一百七,征烧埋银五十两。”【76】到明洪武定刑律时,就不载主佃条例了。仅在“乡饮酒”的仪礼中规定佃户向田主行“以幼事长之礼”。有一则洪武五年(1372)五月的诏旨说:“佃户见田主不论齿序,并行以少事长之礼;若在亲属,不拘主佃止行亲属礼”【77】。这大约与朱元漳出身佃农有关。

  长幼之序也是一种封建等级制度,但佃农总算摆脱了贱民的身份,不能不是个进步。不过,它实行到什么程度还很难说。明承元后,佃农的实际地位恐怕不会很快就改变的。例如有人论明律说,“愚以为既有田主之名,则佃户佃客之名亦因而俱起,是又在主仆名目之外者”。【78】其意似是说,从道理上讲不应把租佃视作主仆关系,而实际上还有这么作的。

  佃农地位的变化主要还是在明后期,表现在佃农承佃、退佃、迁徙比较有了自由。原来宋代佃户是不准自行退佃搬迁的,天圣时有诏令放宽,但搬迁须在秋收之后;有些地方,直到南宋,对逃佃仍可自陈收捕。明初推行黄册制度,户编里甲,“凡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并以籍为定”【79】,对迁徙、转业严加限制。正德以后,黄册混乱,情况就不同了。成化时有人说,河南开封、怀庆等府,“盖因连岁灾伤,人民离散,外来军民,畏惧粮差,不肯尽数承佃,以致田地抛荒”。【80】这里所说“人民离散”“不肯尽数承佃”,反映了退佃、承佃的自由。嘉靖以后的一条鞭法,徭役征银,力差改为以银代役,徭役银亦由地亩承担【81】,对户籍的管理就更加放松。在这种情况下,无地的佃农比有地的自耕农会有更大的流动性。《沈氏农书》中说,田主之家“要宽恤佃户,不敢退佃”,说明到明末,江南一些地方退佃已成地主一个头痛的问题,需要设法羁康了。明后期流民日众,“客佃”(即外地来的侗农)大量增加,这也反映农民承佃、退佃、迁徙的自由。

  然而,佃农有无人身自由,不仅是个封建法制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有个清代总督的奏章说:“盖北方佃户,居住业主之庄屋,其牛、犁、谷种间亦资养于业主,故一经退佃,不特无田可耕,亦并无屋可住。故佃户畏惧业主,而业主得奴视而役使之。南方佃户自居己屋,自备牛、种,不过借业主之块土而耕之,交租之外,两不相问,即或退佃,尽可别图。故其视业主也轻,而业主亦不能甚加凌虐。”【82】这是清代人的说法,但可看出,佃农有了独立的生产,才能有真正的人身自由,这点下文还将详论。

  此外,尽管王朝法律不作规定,统治者为防民变,仍会有各种限制。如万历间吕坤作山西巡抚,即令地主对佃户“挨查管束”【83】。此外,地主还利用家族、乡党以及习惯势力约束农民。以后我们将看到,直到清盛世,江南一些地方仍有以佃为仆、霸留户、役使佃户子女的习俗,而豪强对佃户私刑拷打、霸占财产、典卖佃户妻女之事,也从未断绝。对佃农人身的自由,不能估计过高。

  (二)地租形态的变化

  明代租佃关系的变化,有一个突出的事例,即顾炎武在《天下郡国利病书》中所述明末福建漳州的“一田三主”:“漳民受田者,往惮输赋税;而潜割本户米配租若干石以贱售之,其买者亦利以贱得之。当大造年,辄收米人户,一切粮差皆其出办。于是得田者坐食租税,于粮差概无所与,曰小税主。其得租者,但有租无田,曰大税主。(民间卖田契券,大率计田若干亩,岁带某户大租谷若干石而已。)民间仿效成习,久之租与税遂分为二。而佃户又以粪土银私授受其间,而一田三主之名起焉”【84】。

  在当时,这种现象还很少,漳州人也说:“一田三主之弊,尤海内所罕有”,因而是把它当作一个田地买卖的特例来记述,并把它的产生归因于田主“惮输赋税”。到清代,这种事在南方逐渐普遍了,近人经过研究,知道它包含一个复杂的地租形态的演变过程,即定额租制、押租制以及永佃制的产生过程。

  我国封建地租原以分成制为主,即地主收取收获物的若干成。而定额租制则是规定年交米(或麦豆等)若干石或斗。这并未改变封建地租的实质,并且仍是实物地租,其剥削量一般还比分成制加重一些。但由于租额既定,地主不多干预佃农的生产活动,佃农有安排全年生产、合理利用全家劳动力的自由,显然是租佃关系的一个进步。押租制,即农民须向地主交纳一定货币作押(多半高于一年的地租额),才能承佃。这一方面,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但另一方面,也使佃农获得一定的保障,因地主不退还押金就不能撤换佃户。沿习成例,这种制度又被称为“买田承种”,即佃户纳银买得承佃权,俗称“田面”或“田皮”,而原地主保留所有权,称“田底”或“田骨”。这就已带有永佃制的含义了。在永佃制下,土地的耕作权和土地所有权分离。佃户取得田面权,即属己有,田主卖田亦无权变更,地主权力受到限制。同时,佃农亦可将自己的田面权出卖或出租给第三者,收取“皮租”或“小租”,而原田主收“骨租”或“大租”,这就是所谓一田三主了。这是清代的情况。

  再看上引明代漳州事例:原田主将田“贱售”给佃户,代价是佃户代田主纳赋税并交租“若干石”,这个田主就变成“坐食租税”的“小税主”。而负责纳赋应差的烟户变成了“大税主”。这个佃户又把田卖给第三者去耕种,收取若干“粪土银”;于是,“一田三主之名起焉”。所讲过程,与清代情况大体相似。

  但是,据近年来学者对清代较多资料的研究,定额租制、押租制、永佃制都各有其不同起源,各有其产生的多种条件;押租不必由于定额,交押租也不一定能永佃。因此,不能由漳州一例,推论明代地租形态的演变过程。究竟明代有没有定额租制、押租制、永佃制,有没有产生这些制度的条件,还需分别考察。

  先看定额租制。顾炎武的《日知录》记苏州、松江事有每亩租额少者七、八斗,多者一石以上之说。【85】张履祥的《农耕末议》中列有一种租田契约的格式(指在嘉兴):“种本宅某字圩田几亩几分几厘,额该租米几石几斗几升几合,内收糯米十分之一”【86】。这都是定额租。不过,两人著作都是清初成书,还不能十分肯定其所说时代。庞尚鹏的《家训》中有“置田租簿,先期开写某佃人承耕某土名田若干,该早晚租谷若干”【87】;也是定额租,书约成于万历。下文将提到太仓、常熟收折租的例子,其折租原是定额租折成,系崇祯前事,惟所说是棉田。

  前面提到,我们收集到一套休西胡玄应家买进田亩地契的抄件,共有110笔,其中记有原田租额的有56笔。这56笔的原租都是定额租,其中大部分是粮田,记载时间自万历十七年(1589)至崇祯十年(1637),列入表2—5。这是个有力的证明。可看出,明后期,至少在休西地区,定额租已相当普遍了。

表2-5 休西胡玄家买进亩表

时间 土地性质 土地数量 租额 税额 土地价格
万历17年5月24日

万历32年4月25日

万历32年4月25日

万历32年4月25日

万历32年4月25日

万历32年4月25日

万历34年6月6日

万历34年7月10日

万历34年7月24日

万历39年8月21日

万历39年8月21日

万历39年8月21日

万历40年8月28日

万历40年9月6日

万历40年9月6日

万历40年11月18日

万历40年11月18日

万历40年11月18日

万历43年12月12日

万历43年12月25日

万历44年10月11日

万历44年10月11日

万历44年10月11日

万历44年11月26日

万历45年2月2日

万历45年2月2日

万历45年2月2日

万历45年10月5日

万历46年2月22日

万历46年2月22日

万历46年2月22日

万历48年4月11日

天启元年4月10日

天启元年4月10日

天启元年4月10日

天启元年11月11日

天启2年9月4日

天启2年9月4日

天启2年10月11日

天启2年10月11日

天启2年10月11日

天启2年12月21日

天启2年11月3日

天启2年11月3日

天启3年1月19日

天启3年2月15日

天启3年2月15日

天启3年2月15日

天启3年2月15日

天启3年4月15日

天启3年4月15日

天启3年10月15日

天启3年11月19日

崇祯10元年5月6日

崇祯10年9月

崇祯10年9月

芋头田

24.5步

103步

32步

61步

81步

50步4分

120步2毫8忽

161步3分7厘

80步6分8厘5毫

干糯5砠

15砠

7砠

6砠

1砠

5.5砠

30斤

20斤

银3分9厘

4砠

9砠

3砠

19砠16斤10两

4砠

4砠

36砠

4砠

4砠

8.5斤

0.5砠

1砠12斤半

3斤砠

1砠12斤半

1砠

5.5斤

1砠

1斗4升

银5分

1砠3斤

1砠4斤

10斤

1砠

7砠

3砠

1砠9斤

10砠

银2钱

1砠半

6.5砠

1砠6斤

10砠

13砠

8砠

8砠

3砠13斤

9砠

1砠19斤

7砠半

8砠

16砠

15斤

10半

6砠

3砠

6砠

3.5砠

6分1厘9毫

1亩9分9里1毫

6分

5分1厘9毫

1分5厘5毫

8分2厘8毫

1分1厘4毫

3分9厘4毫

4分4厘1毫

9分7厘3毫

2分6厘

3亩1分5厘6毫

3分4厘2毫5丝

5分4厘7毫

}6分7厘

6厘

5厘

1分8厘

2厘

2分

1分3厘

4厘

1分

2分2厘

1分9厘

2分

2分

6厘

1分1厘

6分

1亩1分2厘7毫

4分4厘

2分2厘

6分8厘4毫

2分1厘

1亩6分5厘

1亩5分

1亩1分1厘8毫

1亩1分4厘

4分4厘

1亩1分4厘

3分

8分2厘

1亩2分1厘

5厘

1亩6分2厘5毫

8分4厘9毫

4分2厘4毫5丝

6分

3分5厘

3.2两

20两

20两

5钱

}160两

30.77两

}8.2钱

5.9钱

}11两

1两

}2.4两

42两

42两

42两

100两

2.5两

2.5两

46两

46两

46两

25.6两

32两

32两

8.3两

130两

130两

130两

130两

40两

100两

60两

20两

9.8两

9.8两

  说明:租额单位砠,每砠合22斤至25斤不等。

  定额租使农民在生产上有了较大的独立性。定额租的出现,也要以农民的独立耕作能力为前提。理论上讲,一个完全的佃农是自有住屋,自备农具、耕畜、种籽、肥料,租地主土地生产。但这种完全的佃农是不多的。早期,那些自己什么也没有,所谓“住主屋,耕主田,葬主山”的农民,实际是依附农,而非佃农。佃农一般有自己的宅地,但如农具、耕畜、种籽、肥料均由地主提供,则在分成制中,地租常要占到收获的八成左右。如佃户自备农具、耕畜,地主供种、肥,则地租一般占六成或七成。在江南,比较普遍地是佃户兼备种、肥,或种、肥由主佃各出一半,或地主仅供排灌工具,其地租占五成或六成。佃户具备生产资料的能力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逐步提高的。此外,还需商品经济有一定的发展,农民人身有一定的自由。在明后现江南的一些地方已有了这种条件。因此,这些地方出现定额租制,虽记载不多,应当是无可怀疑的。

  再看押租制。吴晗同志在《朱元漳传》中说元末押租制已普遍流行,但未提证据。据江太新同志研究,明万历间,福建兴化府“有田根银,抵通租”,这当是押租了。据他查阅史料,明代的押租,也仅此一例。【88】不过,我们可补充上前引漳州例中的粪土银。原文称:“佃户出力耕田,如雇佣取值,岂得称其田主?缘得田之家,见目前小利,得受粪土银若干,名曰佃头银。”佃头银,清代又称押佃钱,即押租。

  押租制的出现,和农民的抗租运动有密切关系。地主鉴于农民运动高涨,出佃时预征押租以为保证;同时,抗租斗争动摇了地主对佃户的超经济强制,地主不得不采用经济手段来代替。明代自正统以后,农民斗争即日趋活跃,尤以福建地区延续为久。在福建,正统十三年(1448)邓茂七领导的起义,是由反抗“馈田主”(即地租以外的勒索)引起的。其后,天顺间的李宗正起事,成化间的刘昂,温留生起事,都有抗租内容。嘉靖以后,“平斛”【89】斗争尤多。福建地区首先见到押租的例子,或与此有关。

  然而,押租的流行,还必须有经济上的条件。它需要某些农民有较高的经济能力,能够预先支出至少一年的地租作押,这在一般佃户并非容易。若定额租制流行,农民间竞争会加剧,有力户可有一些积累;但这是通过市场,受价值规律作用实现的。押租亦是交货币,故与市场关系密切。明行一条鞭法后,田赋已全部交货币,而地租仍是实物。这就有利于地主经济,地主出售租谷获得商业利益,而农民进入市场反受限制。所以押租制又和地租的货币化有关。

  我们顺便讨论一下货币地租。在西欧,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转化,对于农业资本主义关系的产生起了重要作用。这种货币地租,仍然是封建地租,但它解除了主佃之间的人身关系,转化为由契约规定的纯粹的货币关系,并使农民进入市场。这就为富裕农民的产生开辟了道路,也为租地农场主的出现创造了机会。我国较早地过渡到地主制经济,却迟延了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的转化。到明代,地主制经济在土地自由买卖和自我调节中达于成熟,货币地租的出现就更推迟了。

  明后期,仅在某些地区的经济作物中出现折租,即实物地租折交货币。如江苏太仓州有的棉田,按原定米租(定额租)折银交纳,原米租一石折银不逾一两。【90】常熟有的棉田,按原定“三麦七豆”(定额租,三斗麦七斗豆)折银交纳。【91】这些都是棉田,但根据地主需要原交粮租(有的收三成棉),棉农收获后,要卖棉买粮来交租,后改为交银,不过少一道手续而已。又前引张履祥《赁耕末议》中提出的租佃契约格式有:“某字圩地几亩几分几厘,额该租桑银几两几分几厘,内收绵十分之一”。这已是货币地租了,但属桑田(格式中粮田仍收实物),且时代未详。上列休西胡家买田表中,也有三处原是收货币地租,这三处都是鱼塘。

  总之,明代货币地租还只在江南某些商品性生产中初见,不过反映这些生产中的货币流通而已。【92】至于押租,得到证明的也只有福建一二例。在明代,虽有押租,也还未形成一种制度,对租佃关系来说,还不会有多少影响。

  最后,永佃制。有人说,永佃制始于宋代,实际并无确证。【93】永佃权即佃农享有耕作权,地主不能干涉剥夺,在此基础上的租佃制度即永佃制。元、明文献中,都无有关永佃制的明确记载。据清代资料,佃户交纳押租,有定十几年以至二、三十年承佃期者,这还不是完全意义的永佃制。永佃权的取得,除垦种官荒形成的世代守耕外,多是通过田地买卖或买耕,明定于契约的;而更多的是小土地所有者在典卖土地时,只出让土地所有权而保留耕作权所致。这种永佃制,主要是在江南几省,又是和这些地方田少、人口多,地主择佃、增租夺佃,农民为争取土地耕作而进行各种斗争,息息相关的。

  就明代史例而论,上引漳州收粪土银之事,属于押租性质。至于是否永佃,因未详有无契约规定,尚难肯定。因为永佃权可以出卖,押租也可转让,说“一田三主”,不一定就是永佃。清代也有“田主受佃民粪土银,而狡黠佃民遂据为业”,以至“私相受授,田主不得问焉”【94】之事。大约在永佃形成制度或习俗的地方,这也就成为事实上的永佃了。“粪土银”的名称,原意是补偿地主或二地主在改良土地上的投资,作为承佃的条件。

  又有人认为明末福建海澄县已有永佃制,因记载中有该地佃农“通租负税,莫可谁何”,田地“业经转移,佃仍虎踞”,以至有“久佃成业”之谣等。【95】其实,这是在农民斗争中常有的事情。“久佃成业”之谣,反映农民要求耕作权的殷切,也反映永佃权还没有在契约上固定下来,还没有制度化。

  总的看来,永佃制在明代还是只露端倪。租佃关系中,土地耕作权和土地所有权分离这一重要变化,在明代还没有正式出现,至少还没有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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