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国家经济职能的治水的起源
——《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与水利事业的发展》第四章

  中国水利工程的起源问题,自古以来就是同大禹的历史虚构故事以及同古代中国井田制的非完全虚构故事联系在一起的。当笼罩这两件事的阴云可能从传奇与神秘主义的二十世纪的晦涩状态中出现之前,就必须把它扫除,以便得到一个对问题的细节多少清楚一点的看法,这样,在核对了少数现存的确凿证据之后,就会给我们建立起一个关于中国公共水利工程起源的一般观念。

一、禹和洪水的传说

  最近,由于中国学者在考证儒经方面的努力,已经获得了一些很有兴味并带有启发性的成果,然而,在这方面所作的工作又未免太多了,以致有可能陷入到毫无意义地去进行研究的危险。除非对历史情况中的一些控制因素有新的理解,或通过考古研究有一些新的确凿发现,否则,如果还朝着原来的方向去进一步研究这个问题,那将不会获得很有价值的成果。

  最近,在考证儒经中所获得的那些最佳结论,最多也只能把它们看成是一种有价值的假说而已,因为它们还未得到考古发掘的证实;同时,在没有新的证据情况下,一些新的创见,还有可能推翻这些结论。如果对这些结论姑且不作这般评价,那么,在禹的考证方面杰出的青年代表人物顾颉刚的结论,倒是值得最认真地加以考虑的。

  顾颉刚对古代中国历史文献的各种资料,作了大胆地分析与比较之后,便否认了关于禹与洪水问题的传统观点。这种传统观点把禹说成是在工程技术方面一个伟大的统治人物,说他驯服了在中国引起洪水泛滥的河流,把中国(北部)从一次特大洪水之中挽救出来,并建立了夏朝。【1】

  顾颉刚所提倡的理论认为,中国古代历史上关于这一问题的传统说法,是由不同时代的著作家不断累积的结果。他还认为,那些想象的历史人物与事件,在被人们公认时的先后顺序,恰好与他们的实际历史顺序相反。

  顾颉刚认为:“禹……于西周(公元前1122—770年)时就(在记载中)出现了,而尧和舜第一次出现却在较后的春秋时期(公元前722—481年)。这就是说,那些在公认的历史年表中较早出现的人物,在历史上实际出现的时间却较晚。事实上,禹之为人们所知,是在尧与舜之前;而尧与舜为人们所知又远远在伏牺与神农之前,可是在传统的历史年表中,这个顺序却完全颠倒了过来。”【2】

  对于禹的问题,顾颉刚的见解是,禹是在大约公元前十一世纪的殷、周期间,流传于长江流域民间神话中的一个神。而这个传说,看来先是集中在现在的浙江省被称为绍兴的会稽一带发生的。越人崇拜禹,把禹作为他们的祖先,并认为他的墓地就在会稽。这个传说由会稽传到安徽省的涂山,并认为禹曾在涂山召集过诸部落的首领开过会。后来,又由涂山传到楚(今湖北省),由楚传到中国的北部。这个传说之所以会传到中国的北方,主要是因为自周昭王(相传为公元前1026—1002年)以后,由于战争或其他原因,北方的势力与楚接触频繁了。这也许就是为什么只是到了周穆王(相传为公元前1001—947年)以后,禹的名字才在有确凿依据的中国北部历史的记载中提到的原因,这些记载就是《诗经》,以及可信的那部分《史记》。因而,禹的活动和影响范围,似乎是随着传说的被传开而扩大,尤其是在周朝后期,当它被传播到黄河流域中的中国文化发祥地的中心时,就为大家所公认了。

  顾颉刚认为,由于长江流域特殊的地理条件,即森林、野兽与沼泽的威胁,洪水灾害,特别是钱塘江(当时长江的一条支流)的洪水灾害,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对治水的急迫要求,就产生了关于禹和洪水的传说。

  孟子对这个传说的解释是:

  “当尧之时,天下犹未平。洪水横流,泛滥于天下,草木畅茂,禽兽繁殖,五谷不登,禽兽逼人,兽蹄鸟迹之道,交于中国。尧独忧之,举舜而敷治焉。舜使益掌火,益烈山泽而焚之,禽兽逃匿。禹疏九河,瀹济漯而注诸海,决汝汉排淮泗而注之江。然后中国可得而食也。”【3】。在另一地方,孟子又曾这样描述古代中国的情况:

  “当尧之时,水逆行,泛滥于中国,蛇龙居之,民、无所定。下者为巢,上者为营窟。书【4】曰:‘洚水警余。’洚水者,洪水也。使禹治之。禹掘地而注之海,驱蛇龙而放之菹。……”【5】

  顾颉刚怀疑孟子关于古代中国地理条件的解释,就是讲的当时楚(湖北)和越(浙江)的情况。孟子以为楚越之地与古代中国北部的条件是相似的,而上面描述的孟子时期的楚越情况是否确实,也还有值得怀疑的地方,特别是楚国的南部当时还未开发。另一方面,现代的地理知识告诉我们,位于黄土草原之内的那一部分古代中国的地域,既不会有茂密的森林和苍郁的植物,也不会有危险的沼泽之地;就是在中国北部的冲积平原上,也不会有象孟子大肆加以渲染的繁茂森林与植物。因而,根据顾颉刚的看法,禹与洪水的传说,很象是由长江流域传到中国北部去的。然而,这个关于禹传说起源的结论,并不意味着长江流域的开发比黄河流域还早,同时,中国文化的发源地是后者而不是前者这一事实也不能因此而改变。

  将来新发现的证据,可能证实也可能推翻顾颉刚所作结论的积极贡献,但不管怎样,他对这个传说的传统说法所给予的有力的批判,似乎已经成功地打破了这样一种神秘的理论:即认为中国水利事业的开端,要归功于一个英雄神灵的仁慈和他的自我牺牲的活动。通过宗教正统学者反复断言了若干世纪之后,这个神秘的理论已经获得了宗教教义上的权威,从而成了在这个问题上的任何科学研究的一个巨大的障碍。只有彻底打破这个传统理论,才有可能对治水活动起源方面的有用资料,进行客观的研究。

二、灌溉实践的最早记载与井田制

  中国灌溉实践的第一次确凿记载,出现在《诗经》中,其诗句为:“滮池北流,浸彼稻田。”【6】【7】这首诗据推测为周幽王(公元前781—771年)的皇后所作。有意义的是,在记载中所描述的第一项灌溉工程,是位于陕西省中部的黄土地区的中心。《战国策》(这是一部由大约生于基督诞生之前的头一个一千年之中的一些作者所写的著作)也提到过灌溉,它告诉我们这样一件事,大约在公元前五世纪的时候,东周想种水稻,可是位于黄河与洛河上游的敌国西周,控制了与这两条河流相连的灌溉渠道,拒绝放水,于是东周只得被迫改种麦子。【8】这些记载虽简略,但可信,而且清楚地说明了,在公元前八世纪和五世纪,在中国就有了灌溉的实践。比这更早,就没有可用的记载了。

  在一开始,灌溉必定是在很小的局部范围之内的一种实践活动,指出这一点是很重要的。《诗经》记载的只是一个池,而《战国策》中的灌溉渠道的规模也不可能是很大的。生于公元前六世纪的孔子,只提到过沟洫,但没有说在当时有大型的灌溉渠道。中国的学者,按照孔子的说法,通常是把古代中国的灌溉系统,说成是古代中国,特别是周朝时作为“井田系统”中主要组成部分的“沟洫系统”。如果对“井田系统”没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就不可能把握住传统的灌溉系统的真实性质。

  自从孟子第一次描述“井田制”以来,“井田制”就成了一个激烈论战的课题。为了得到关于这一制度本来面目的明确概念,有必要详细引录孟子的叙述。孟子在回答毕战所提的问题时,介绍了关于这一制度的大要。毕战是由滕公派出向孟子询问“井田制”问题的。孟子说:

  “子之君,将行仁政,选择而使子,子必勉之。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钧,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汙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

  夫滕壤地褊小,将为君子焉,将为野人焉。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

  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

  余夫二十五亩。

  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

  此其大略也。若夫润泽之,则在君与子矣。”【9】

  孟子(公元前372—289年)的上述大要,是在预示着封建土地所有制崩溃的第一个重要法令被记录于历史之后两个多世纪。才提出来的【10】。不过他在引用《诗经》中的诗句时,只是指出了与上下文有关的一些问题,而没有交待他的用意。这诗句是。“雨我公田,遂及我私。”【11】

三、对《孟子》的新解释

  那些传统的中国学者们,认为孟子在每一个细节问题上都是正确的,并明显地把他们对君主的忠诚表现在对上述传统学识的信奉上。当然,谨慎的学术研究,也不排斥将孟子的著作作为一条有价值的线索。

  鉴于中国北部特殊的地理条件,水井就自然地成了一个地区土地制度的主要特征;水井可以提供充分的地下水,这对某一地区的发展是极为有利的。而井田可以看作是一种以井为核心的庄园式的经营单位。郭沫若告诉我们,根据西周时期(公元前l050一781年)青铜器上的铭文,在大散关<今陕西省宝鸡县)附近有一个名叫“井”的封建国.【12】郭沫若并没有留意这里面的联系;但是这一井国非常可能就是因为实行了井田制而得名,而井田制的名称可能在后来就逐渐扩展成了对这一整个时期土地制度的通称。

  由井字的字形,可能使孟子连想到这样一种观念:古代庄园的单位实际上分成了9个方块。后来一些追随孟子的著作家,为了精心论证他的论点,加上了愈来愈多的细节,直至在《周礼》中编造了一个虚构的理想土地制度为止。经近代权威学者认定,《周礼》成书于西汉(公元前206—-公元25年)末年。同时,后来的作者们对这一制度的封建领主面貌,也越来越不注意,直到最后就把它全忘了【13】。由于9个方块的虚构形式显然是荒诞无稽的,同时,由于封建社会与这种具有田园诗式的共产主义土地所有制之间的明显矛盾,就引起了许多疑古论者全盘否认井田制的存在,并且公然斥责整个事情纯属捏造。【14】

  然而,如果把这些人为的规定看成是一些无关紧要的细节,而按照孟子所建议的复井田意图,并根据现代关于一般社会经济条件所提出的确证,去解释他的关于井田制的大要,就会发现,娃种井田制是有可能存在的,不仅在表面上讲得通,而且还清楚地概括和揭示了古代中国在生产上的基本社会经济单位,即最古老的村落公社所具有的本质特征,而这种村落公社,到了孟子的时代,已经明显地经历了一个分解与分化的过程。

  孟子建议复井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正经界”,以便“井地钧”,这样就保证了“谷禄平”。“禄”(或薪俸)指的是封建主的定期收入,即“公田”或井田中领主所占的那部分土地的全部产品。“公田”是由各家农奴共同耕种的,这些农叹也耕种他们自己酌那份“私田”作为维持生存的基础。如果劳动生产力仍然停滞不前,那么,井田单位的大小一般都是按农奴的生产能力确定的;而分给每户农奴的“私田”的大小,则大抵限于惯常的生活费用之所需。这样,被封建主所掌握的土地数量,就由他所控制的农奴户数来决定。当时的封建战争,也就是为了争夺农奴与土地;只要劳动生产力不发生任何重大的改变,社会制度也就大致维持着稳定状态。

  但是,在公元前的第一个一千年中间,中国北部开始使用了铁器,【15】约在同时,又开始使用牛耕,【16】以及日益增多地使用兽肥,【17】因而中国农奴的生产能力就必定会有显著的增长。在这一变化中,领主自然地会看到这是他们削减“私田”面积的极好机会,因而就可以更多地掠夺农奴的劳动以谋取私利。

  “暴君”及其“污吏”,企图获取由于改变公私田界而产生的这场巨大的农业生产革命所带来的果实,这就很难避免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不幸的农奴将会在土地分配问题上比其他方面蒙受更大的侵害,事态也会因此而恶化。孟子看到了这种极端的与不公平的剥削是使社会动荡不安的原因。这时,在农奴方面也必将产生一种趋势,即企图离开土地去从事由于当时手工业与商业的发展而出现的其他职业,以摆脱其增重了的负担。因此孟子建议恢复井田制,通过他设想的“正经界”来均分土地,减轻和均平农奴的负担,以此作为解决当时社会经济问题的一种办法。

  分配给农奴的所谓“私田”,决不是现代字义上所认为的私人财产。正象欧洲中古时期的奴隶一样,古代中国的农奴也仅仅是得到了那份土地的使用权,作为替领主服一定的劳役,亦即由在公田上的劳动代替了服兵役。而“公田”则很象英国中古史上的领地。无论是“私田”还是公田,实际上都是领主或者说“上等人”的财产,正如孟子所指出的,他们不仅从上级领主那里领有或占有作为封赠的土地,并享有世袭权,而且支配着被孟子称之为“野人”的农奴,而这些农奴的义务就是“养君子”。

  井田,象欧洲历史上的采邑一样,显然是封建特权阶级的一种最基层的管理单位,也是最基层的经济单位。农奴被束缚于土地之上,“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这样组成的在经济上自给自足的农业组织单位一一井田,就是一种村落公社,也就是构成封建社会基本结构的一些细胞。

  被封建领主直接或间接管辖的井田数,取决于领主在封建特权阶级中所处的地位。孟子在回答北宫錡所提出的关于周朝的封建爵禄等级制度的问题时,曾经列出了一个长长的单目,这个单目写明了这种等级及其相应的土地数量。不过他又指出,由于当时处于封建制度衰落时期的封建领主,认为这种记载有害于他们的利益因而要加以破坏,所以有关这种等级分封安排的细节就无从得知。【18】

  根据这个单目,“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天子之卿,受地视侯;大夫受地视伯;元士受地视子男。……耕者之所获,一夫百亩。……”【19】象在前文所引用的那样,如果“方里而井,井九百亩”,那么,根据上面的单目,天子则分得有一千块井田,大约八千家农奴在他管辖之下。当然,他还要通过他的大臣们来管理领土,并按照他们的等级,分封一定数目的井田单位给他们。此外,在天子直接管辖的、被称为“王畿”的领土上,还有各种大小不等与重要性不同的封国,这些封国名义上全都从属于天子的宗主权之下,但实际上则由它们自己的统治者,及其一系列等级不同的封建下属自行治理,这些下屆的领主同样是按其在封建等级中所处的地位来分得一定数量的井田单位。在这种精心建立起来的封建上层建筑的底层,就是它的经济基础一一井田单位。其中每一单位都是自给自足的,并蒙受着不断增长的封建剥削负担的农村公社。

  如果承认孟子的解释,确实说明了古代中国封建制度的概略情况,也就无需再相信周天于是一个占有整个中国领土的、单一国家的、至高无上的统治者这样一个传统的概念了。周王对分布在整个黄河流域的许多封国,曾经实行过一种松驰的宗主权,就最清楚地说明了孟子在这个问题上的看法是对的。

  在未能通过考古或其他途径得到新资料之前,最能说明古代中国土地制度问题的,看来是上面所引用孟子的那部分内容了;而我们在这里的阐述,似乎又是按照这一时期经济史的近代知识,对原文所作的最确切的解释。

四“沟洫”

  井田成了一种农村经济与行政的单位,并构成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基础。而根据大多数中国学者的传统观点,“洫”则是各井田单位之间,以及每个单位内再次分成的9个方块土地之间的边界。关于这一系统的最详细的解释,是在公历纪元开始时的《用礼》一书中的叙述,不过这种叙述,明显地是过于理想化了,而且在形式上也太逼真和规格化,以致反而成为不真实的了。即使有类似于《周礼》中所讲的那种“沟洫”系统,那也只能在中国的南部存在。在黄河流域中的古代中国领土上的井田单位的边界,与“沟洫”是不相同的。《周礼》中关于这一系统的说法,大都是由后来的学者基于片断的历史知识和在长江流域所观察到的情况想象而成的。然而,又用不着怀疑,在古代中国的孔子时期或更早一些的历史上,确实存在有井田与“沟洫”;否则,就不会有井田制的称呼,孔子在描写“沟洫”时也无任何根据了。但是,这些“沟洫”的规模必定是局限在某一地区范围之内,而要完成和维护这一事业,没有井田单位的农奴的共同努力,也是不可能的。

五、发展大型水利工程的社会前提条件

  在本章前部分【20】所引用的关于灌溉方面的古典文献中,还没有提到过大型的渠道和灌溉工程。这类工程显然地不会出现在古代封建时期,对于这一点是不难理解的。正如在上面对古代土地制度的研究中所指出的,古代社会的社会一经济组织的状况是:所有的农奴家庭都被束缚在井田单位上,除非废除这种制度,不然就谈不上有任何多余和自由的劳动力。在这种条件下,如果要动员大量的劳动力,势必就要扰乱农村的正常秩序,而领主立即就会感触到这一后果。

  到以后,特别是到汉朝以后,情况就大不相同了,那时简直有成千上万的流民流散于乡间,同时对私人所占有的土地,也只是程度不同地规定了最低数额的赋税负担,于是,就不担心因从事公共工程的动员不到农民的危险了。

  在这样一种情况——即把动员大量劳动力看成是一件比较容易的和不十分令人反感的事一一出现之前,集体性的劳动多半是一种局限于井田单位的地方性的事。在中国古典封建时期,较大的工程即使不能说绝对没有,然而又确实是难于出现的。此外,在这一时期还未采用铁器,效力很差的生产工具和低劣的工程技能,也会妨碍兴建任何大规模的渠道和陂塘工程。

  到了战国时期(公元前481—255年),出现了重大的技术車命和社会革命,终于使中国进入了其历史中的半封建或帝国时期。正如本章的前部分所讲的,【21】由于铁器时代的开始,牛耕的出现和在农耕中日益增多地使用兽肥,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农业劳动生产力的革命性的增长,就大大地破坏了古代土地制度,并逐渐产生了私人土地所有制。

  这一时期可以从公元前594年在鲁国【22】实行按亩【23】征收土地税的制度开始算起,当时,不管土地是属于公田还是“私田”,也不管在土地上实际从事劳动的人是谁,同样都要按这一制度行事。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和井田制度的瓦解,使得大量的农奴离开了土地。同时,由于公,“私”田之间差异的废除,以及因为中小地主(或者是中小贵族或者是豪商)不象以往直接由公田取得劳役地租,改而实行了按亩收税的办法,这样,就切断了封建贵族与生产上例行事务之间的联系,消除了他们在农业生产上,因为长规而大规模地实行强制劳动所造成的有害影响。因而,土地制度的革命,就为大规模地动员强制劳动力创造了条件,也有可能从事大型水利工程的建造了。

六、作为封建斗争武器的水利工程

  社会经济危机的暴风骤雨,加剧了封建国家之间的倾轧。有意思的是,各国的封建统治者,在与邻国的斗争中,为了扩大本身的势力,都很敏锐地利用水工设施作为一种重要的新式武器。

  汉朝著名的治水权威贾让曾说。“盖堤防之作,近起战园。壅紡百川,各以自利。齐与赵、魏,以河为竟。赵、魏濒山,齐地卑下,作堤去河二十五里。河水东抵齐堤,则西泛赵、魏。赵,魏亦为堤,去河二十五里。”【24】

  明朝学者郑晓(公元1499年—1566年),在其著作《古言》中,曾经这样叙述过这一时期的治水活动的情况:

  “至周之衰,井田渐废。侯国争水利者筑堤,以包沃饶之利。避水患者亦筑堤,以邻圍为壑。堤日多,水日束,日失其性而致怒,决溢之害不小。”【25】

  贾让与郑晓两人在这里所谈到的,就是关于在封建战争中,如何利用黄河上的水工设施作为战争武器的问题,关于在因侵占肥沃的河床土地作为耕地而发生斗争的问题,以及以邻为壑的问题。【26】

七、封建中国的人工水道

  然而,利用水利工程作为封建战争的武器、最具有意义的是人工水道的建设。当后期封建战争变得愈来愈频繁的时候,为了运送军队,特别是运送粮食,就需要疏浚河道与开挖运河。由于土地制度的革命,各封建诸侯对赋税的征集,以及商业的发展,就打破了地方封建社区的孤立状态,又由于更多的权力集中到了各封建国首领的手中,税谷或进贡谷物也需要运送到权力者所在之地。因为这些缘由,加上商业的需要,就促进了人工水道的建设。

  在公元前468年,吴王夫差为了有助于实现其北伐的大计,便开挖了邗沟,这条运河是连接淮河与长江的最早的一条运河。【27】司马迁(生于公元前145年)【28】所说的鸿沟(后来称为汴渠)的开凿,就是使黄河的水沿着东南方向引出,与宋、郑、陈、蔡等诸侯国连接起来,并沟通了流往楚国的【29】济,汝,淮、泗四水。在西边所开挖的运河,已经扩展到了汉江与云梦之野;在长江下游的吴,已经扩展到了三江【30】、五湖(即现太湖),在齐国,则沟通了山东省的淄水和济水。在蜀(四川省),太守李冰,则开凿了一条流经成都的运河,把这一地区的航运河道联成了一个整体。

  在列举了早期运河建设上所作的这些努力之后,司马迁又特别地加以说明:“此渠皆可行舟,有余则用溉浸,百姓饗其利。至于所过,往往引其水益用。溉田畴之渠,以万亿计,然莫足数也。“【31】

八、最早的大型灌溉工程

  安徽省寿县附近的芍陂,是一座以灌溉为目的的最早而又著称于世的大型土木工程。据推测,它是在周定王(公元前606-—586年)时,由楚国令尹孙叔敖兴建的。它灌溉着40,000顷土地,在若干世纪中,一直是这一地区最重要的灌溉工程,在汉唐以后,还经过多次的修理。【32】

  兴修第二个重要大型灌溉工程的荣誉要归于西门豹。西门豹是魏文侯(公元前d03—,-387年)时魏国的官吏。司马迁讲述过这样的故事:西门豹任魏国白省【33】【34】的长官之后,就破除了存在于民间的为河神娶妇的迷信,并惩罚了地方绅士与官僚,因为他们利用这一迷信,与老巫婆一起勒索老百姓的钱财,并借口为河神办理婚事,将特别选定的农民少女淹死于河中。在那时,似乎还普遍存在着这类关于河神婚事及在婚事中以人作祭祀牺牲品的迷信。一本叫《风俗通》的古书,就讲过在四川省的一件类似的事情,说太守李冰为了使农民获得灌溉之利,曾开凿过灌溉渠道,在渠道开挖过程中,李冰曾向这类坏事作过英勇的斗争。【35】他【36】在用智谋成功地破除了这种风俗之后,就动员农民开挖了12条渠道,从漳【37】引水入渠来灌溉农田。

  记载这一故事的司马迁,说到了农民对这个工程的反映:“田皆溉。当其时,民治渠少烦苦,不欲也。豹曰;‘民可以乐成,不可与虑始。今父老子弟虽患苦我,然百岁后期令父老子孙思我言。’”【38】

  对强制劳动(即强制的劳役)的不满情绪,应该说是人民控告西门豹的主要原因。看来,在当时,大型水利事业的建设还是一种新的创举,人民对于它到底能带来多大的利益,还是持怀疑态度的,因而,就更加难以忍受这种强制劳动给他们带来的苦难。

  再一个关于大型灌溉工程的可靠记载就是有关史起的工作的记叙。史起任职于魏襄王(公元前318—296年)时期,襄王是西门豹时期魏国统治者的曾孙。史起在魏王面前批评西门豹未利用河南省的漳河进行灌溉。他说,魏国的其他地方,每个农民都是受田100亩进行耕种,而在邺地却是受田200亩。他认为这是由于邺地土质不好引起的,因此,必须利用漳河水灌溉,借以增产致富。他被魏王任命为邺令后,就开挖了渠道,并治理了漳河,使河内(在河南省,黄河以北)收到了灌溉的效益并且富裕起来了。于是人民称赞他说:“邺有贤令兮为史公。决漳水兮灌邺旁,终古舄卤兮生稻粱。”【39】

  在早期水利事业发展的整个时期中,到郑国渠竣工时便进入了高潮。这一工程始建于公元前246年,就是这一年,确立了后来称为秦始皇的王位。这个时期正处在由封建的战争时期向统一的半封建帝国过渡的阶段。关于这一工程的细节,将在下一章说明,这里只是先提一下。

  随着泾水流域变成肥美与富饶的农田,郑国渠也就为秦国的强盛和使陕西中部成为中国的第一个基本经济区奠定了物质基础。对这一地区的控制,就为秦国征服其他的封建国家提供了有力的武器。【40】

  秦统一中国,在中国历史上开创了一个新纪元。以后,在二十个世纪中,公共治水工程的发展,在中国政治上统一与分裂的过程中,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且大大地促进了经济重心由黄河流域向长江流域的转移。

九、治水的公共职能

  前面所叙述的古代中国治水情况,揭示了这样一个重要事实:象这类火规模的事业,一开始就起到了国家的公共职能的作用。而大型的治水事业,几乎无例外地都属于公共工程。这一事实就使得人们理所当然地认为,这些工程是中国治水系统的不可缺少的部分。然而,除非清楚地讲明了这些工程对国家的利害关系及其所发挥的作用,不然,就永远不能充分领悟到治水发展在历史上的与社会一经济上的重要意义。卡尔·马克思(Karl Marx)在回答关于东方的问题时曾说:

  “节省用水和共同用水是基本的要求,这种要求,在西方,例如在弗兰德和意大利,曾使私人企业家结成自愿的联合;但是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员太大,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所以就迫切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来干预。因此亚洲的一切政府都不能不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41】

  马克思所说的意思是,当弗兰德和意大利在商业资本已经达到了一个高水准的基础上,为发展灌溉而产生自愿联合的时候,在东方,要取得同样的发展,就显得文化“太低”了。在中国,由于居统治地位的地主官僚的阻绕,商业资本的发展,多次被扼杀。于摇篮之中。这些地主官僚总是把每一项重要的有利可图的企业,及时地宣布为国家所有,同时,当感到处于萌芽状态的商业阶层有危及其利益的时候,就要把这些阶层纳入到他们的集团之中去。

  于是,在民间或者说在社会中的非官僚部分,就没有充分的资本了,同时,也就失去了进行任何大规模的自愿联合,包括大量资本支付的基础。所以,最大的能共同合作的单位就是村落,而且几乎任何一项为单独村落的能力所及的企业,也还需要有地方官吏的干预,还要由他给这种强制的劳动规定任务,由他管理这些地方工程,以及同在用水方面相对抗的村落制定用水的协议。【42】

十、官吏的治水任务

  清朝著名的治水权威之一康基田在他的记事中,曾经谈到地方官吏在治水任务方面的重要性。他说:“至疏内地之渠,使同沾溉,费重而难善其后,官既不能无累于民,使民自为之,非一人一家之事,易起争端,力常苦于不继。”【43】

  生于清朝初期的学者与官吏顾士琏的一篇文章,也涉及到地方官吏在灌溉与排水方面的任务。这篇文章谈到了作为一个好的宕吏,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治水任务。文章指出了一定地区的生产能力同地方官吏的努力有密切关系。其中说道:

  “守今为亲民之官,水旱皆切身疴痛。百里内外,河而地方官吏却存在有回避这种重大职责的倾向;宋代有名的官吏兼学者范仲淹(公元989一l052年)在同宰相论及“水利”的信简中谈到了这一问题。他指责地方官吏推卸其职责而更多地依赖了朝廷,他还特地讲到,“畎浍之事,职在郡县;不时开导,刺使县令之职也。”【44】然而,当工程的范围包括数县时,或者当费用人到使上级官吏有了参与其事的热情时,这些工程就得由地方高级长官乃至由专门设立的国家机构来监督。

  国家发布诏令,不是鼓动治水工程的加速进行,就是命令兴建特定的工程。例如,在封建徭役制度下,要开凿一条需要上万人劳动的运渠,通常都发布皇帝的诏令,并由皇帝任命的专职大员监督执行。特别是在明、清两代的治理黄河大堤的工程,都是由官僚阶层中特别指定的高级官吏主持的。

  在明朝,一个高级官吏在他的一份评论中,曾经反映出官吏们认为他们这个既繁重而又困难的任务之严重性。其中讲到:“筑堤如筑边,守堤如守边。”【45】马克思所讲的幅员广阔,自然也就是指这会加重任务的困难。原因应该是很明显的,因为这样重大而又艰巨的工程,远远超出了农民或个体商人的能力。除非利用集中的资源和国家的权威,不然是不能完成的。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曾经对人民大众之依赖于官僚的制度,作过如下的说明:“……在埃及、西亚、印度与中国的文化发展中,灌溉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而水的问题,又决定着官僚制度的存在,和依附阶级的强制服役。以及被统治阶级对君主的官僚制职能的依赖。【46】而韦伯未能说明这样一个重要问题,即官僚制度的职能取决于统治集团的政治目的,远过于一般所认为的对人民大众的义务感。

注释:

【1】顾与其他学者对这个问题的全部讨论情况,可以参看顾颉刚的《古史辨》,北平,1930年(应为1926年——译者),第l卷,特别是第59—142页,与第206—210页。

【2】A·w·赫梅尔(HummeI):《中国历史家自传》(The Autobiography of a Chinese Historian),莱顿(Leyden),1931年,第97—98页。

【3】J·莱格(Legg—):《孟子的著作》(The Work of Mencius),1895年,第2卷,第250—251页。或见《孟子·滕文公章句上》,载《诸子集成》,中华书局版,1954年,第1集,第219—221页。——译者

【4】“书”指《尚书》。——译者

【5】J·莱格,前引书,第279—280页。或见《孟子·滕文公章句下》,载《诸子集成》,中华书局版,1954年,第1集,第263—264页。——译者

【6】J·莱格(Legge):《中国的古典名著》(The Chinese Classics),第4卷,第2部分,第416页。这里的译文除了第一行的第6个字和第7个字以外②,都是用的莱格的原文。莱格博士在这里只用了一个“池”字,而将“滮”字看成了一个描述水流的形容词。现代中国的学者都认为“滮池”是位于陕西省翔县西部的一个小湖的名称,参看闵天寿《古代中国文选》(诗经)的序言及脚注,上海,商务印书馆,1928年,第26页。

【7】“译文”指“澽池北流,浸彼稻田”的荚译;“第6个字和第7个字”指该译文中的“Piao pool”。——译者

【8】咸励穌;《战国策注》,商务印书馆,学生版,上海,1932年,第3—4页。

【9】J·莱格(Legge):《孟子的著作》,第2卷,第243—245页。或见《孟子·滕文公章句上》,载《诸子集成》,中华书局版,1954年,第1集,第205—214页。——译者

【10】据《春秋》记载,在公元前594年,鲁国便开始按亩征收土地税。这就意味着封建土地制度的衰落,这种封建土地制,迫使农奴在领主的一块土地上劳动,而农产品则全部交给领主。也许是由于封建土地所有制的衰落与私人土地所有制的兴起,亩税就成为必要的了。

【11】J·莱格,前引书,第2卷,第242页,或见《孟子·滕文公章句上》,载《谱子集成》,中华书局版,1954年,第1集,第201—202页。——译者

【12】郭沫若:《中国古代史研究》,上海,1931年,笫300页。

【13】见廖仲恺对胡适的信,载《胡适文存》,上海,1921年,第l卷,第253页—263页。

【14】参看胡适对廖仲恺与胡汉民的书简关于这个问题的很有趣味的争论,载《胡适文存》,第l卷,第264—282页。书简中包括很多有趣味的带萌芽性的观念。但是他错误地认为孟子的陈述纯属他的想象和没有任何历史基础的产物。

【15】H.T.张(chang):《中国青铜与铁器时代发展的研究》(Studies in theDevelopment of Bronze and Iron Age in China),载《中国地理考察备忘录》。该论文由A.w.赫梅尔(Hummel)博士译成英文,其手抄稿藏于华盛顿国会图书馆。另可参阅c.w.毕晓昔(Bishop—《中国文明发展中的地理因素》(The Geographical Factor in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Civilization),载《地理评论》,第l2卷,纽约,1922年1月,第32页,及C,w。毕晓普(Bishop);《中国文明的兴起》(Rise of Civilization inChina),载《地理评论》,第22卷,第4期,1932年l0月,第630页-631页。

【16】徐中舒:《耒耜考》;载《中央研究院历史及语言学研究所集刊》,北平,1930年,第2卷,第1部份,第58页。

【17】万国鼎:《中国田制史》,南京,1933年,第37页。

【18】J.莱格(Legge),前引书,第2卷,第373—376页。

【19】见《孟子·万章章句下》,载《诸子集成》,中华书局版,1954年,第1集,第403—406页.一一译者

【20】参看本章節2节。

【21】参看本章第3节。

【22】此事载于《春秋》,参看本章第2节末脚注.

【23】是土地的丈量单位,约为l英亩的l/6。

【24】班固:《汉书》,第29卷,《沟洫志》,第13页。

【25】摘引自傅泽洪《行水金鉴》,1725年,第3卷,第5页。

【26】不管这些工程在兴建时出自何种目的,也不管由于它们带有竞争性而不是协同合力的性质,以及因这种性质所带来的危害,然而在客观效果上。由于在兴建过氍r卜取得了新.均经验,便改进了大型水利工程的建造技术、这种技术一旦与人民大众结合在一起,特別在对于清水显得如此重要的中国来说,其历史意义就是难以估量的了。

【27】参阅《左传.哀公》,第22页。

【28】原:丈为“生于公元145年”。一一译者

【29】这句巾的“流往楚国的”5个字应删去。这是由于本书作者对《史记》原文断句错误所致。一一译者

【30】据说,在江苏境内的长江下游河道曾分戍了3条岔流。

【31】司马迁:《史记》,第29卷,《河渠书》,第2—3页。据崔适说,《史记井中的全部鼍河渠书》,不是司马迁的著作,而是后来的学者从《汉书。沟洫志》中抄上去的,见崔适《史记探源》,(《史记探源》8卷,清朝崔适撰,有宣统2年(公元1910年)刻本12册。该书称:“此(河渠)书录《汉书?沟洫志》,而去其自郑囤渠以下。”一一译者)第2卷,第8章;1922年国立北京大学出版部版,第4卷,第18页。不过,对于本论文所引用的这一段史料,两种版本是极相闩灼就我们的目的来说,即使是抄的,实际上也无关紧要。

【32】康基田:《河渠纪闻》,1804午,第2卷,第8页.

【33】白省位于河北以南与河南以北的黄河北岸。

【34】此处“白省”的“白”是取用的音译,实际上应为.“邺县”,西门豹当时为该县县令。本书作者用“白省”不知根据何在。一一译者

【35】参阅《史记》,第29卷,《河渠书》第2页中所记载的关于这一事的说明。

【36】仍指西门豹。一一译者

【37】原文为黄河。一一译者

【38】司马迁:《史记》,第126卷,《滑稽列传》,第l2–—15页。

【39】班固,前引书,第29卷,《沟洫志》,第2页。

【40】参看第5章,第1节。

【41】中译本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l版,第2卷,第64页。——译者

【42】有意义的是,在元。明,清时期,在山西省,商业资本很发达.私人建造的。.水利工程也较多。

【43】康基田,前引书,第4卷,第12页。

【44】顾士琏:《水利五论》,第5页。《娄东杂著》之一部分。

【45】《苏州府志—》(1881年版),第9卷,第4页。

【46】《河南通志》,第14卷,第19页。

【47】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普通经济史》(General EconomicHistory),伦敦:乔治·艾伦和昂温有限公司,1927年,第3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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