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代商业管理机构探微

  【作者简介】王德明,辽宁大学历史学院副院长,教授,历史学博士。(辽宁沈阳110036)

  【摘要】金朝统治的百余年间,中国北方地区商品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商业管理机构逐渐完善。这一时期,金朝政府为加强对商业活动的控制,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立了完整的机构以管理境内贸易及其在边境地区进行的榷场贸易;此外,政府还建立了严密的禁榷机构以维护国家对特定商品的垄断经营权。在国家不断强化商业管理机构的同时,作为民间商业自律组织的行会也在不断发展。这些官方与民间商业管理机构的建立,对促进金朝商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金代/商业/管理机构/行会

  金朝统治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商业也逐步兴盛起来,市场上出售的商品日益丰富,商业税收所得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不断增加,商业的发展已成为金代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推动力量。在这个历史进程中,从物物贸易阶段中跋涉出来的女真统治者逐步认识到了商业管理的重要性,自太祖开始,女真人逐渐把商业管理纳入国家管理体系之中,到“熙宗、海陵之世,风气日开,兼务远略,君臣讲求财用之制,切切然以是为先务”(《金史》卷46,《食货志·一》。本文所引《金史》为中华书局1975年7月第1版,1995年8月第5次印刷。以下所引《金史》版本、印次相同,不再一一注明)。由此,建立了一整套独具特色的商业管理制度。

一、中央及地方商业管理机构的设置

  金代商业的发展催生了国家商业管理机构,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商业管理网络,从《金史》反映的情况看,金代中央政府对全国商业的管理是通过六部之一的户部来实现的。户部作为金代一个综合性管理部门,设尚书一员,侍郎二员,郎中三员,员外郎三员,在这四个职务系列中,郎中以下有管理商业之责,《金史·百官志一》云:

  郎中而下,皆以一员掌户籍、物力、婚姻、继嗣、田宅、财业、盐铁、酒曲、香茶、矾锡、丹粉、坑冶、榷场、市易等事。一员掌度支、国用、俸禄、恩赐、钱帛、宝货、贡赋、租税、府库、仓廪、积贮、权衡、度量、法式、给授职田、拘收官物、并照磨计账等事。

  这则史料说明金代户部对商业的管理主要侧重于三个方面,其一是对盐、酒、茶等国家专卖物资的管理,由于这些物资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因而不能不引起中央政府的关注。其二是对榷场的管理。榷场之设,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而且还是南北双方互相了解、互相沟通的一个重要渠道,因而自然会列入中央机构的管理范围。其三是对权衡、度量的管理,实际上就是对计量单位的管理,由于它涉及交易的公平与准确,因而.必须由国家法律加以规范。秦汉以来,计量单位都是由国家制定并颁布的,金代也不例外,1978年10月,北京出土了金大定十五年铸造的铜砝码【1】。1993年3月,河南内黄县发现一枚金代铜权,高10.5厘米,腹围17厘米,底径4厘米,重850克,正面刻有“大定”字样,背面刻有“十二年”和“官”字【2】,这些都是国家对商业流通领域进行干预和管理的重要证据。

  与中央政府的商业管理机构相衔接,地方政府也设立相应部门管理商务,中都尤其成为商业管理重镇。海陵迁都后,中都不仅成为金代的政治中心,而且也逐渐发展成为重要的商业城市,据有关文献记载,中都城四围达75里,有城门12处(详见《金史》卷24,《地理上》。该文记中都城门为十三处,《金虏图经·京邑》、《大金国志·燕京制度》及《析津志辑佚·城池街市》记为十二处,比之《金史》所记缺少“光泰门”,此处以《析津志辑佚》为准。又,上述诸史所记各门之名也略有不同)。在这个庞大的城市中聚集了众多人口,《金史,地理志》载大兴府有225592户,以每户平均6.43人计算(这一数据,从乔幼梅、宋德金先生之说。详见《中国经济通史·辽夏金经济卷》第359页,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中国历史·金史》第100页,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则大兴府总人口已达145万余人,如此众多的人口必将推动商业的发展。因此,金朝政府格外重视对中都地区的商业管理,设都转运司于此地(《金史·百官志三》“都转运司”条载,“惟中都路置都转运司,余置转运司”,实际上,并非如此。《金史》卷75《沈璋传》载,沈璋曾任东京路都转运使,《左渊传》载,左渊曾历中京路、河北东路、中都路都转运使,《金史》卷77《刘麟传》载,刘麟曾授北京路都转运使,历中京、燕京路都转运使,由此可知中都路以外,至少东京路、北京路、河北东路三地都曾设有都转运司机构),“掌税赋钱谷、仓库出纳、权衡度量之制”,韩铎、赵隇、张大节、张亨等都曾出任过中都路都转运使(见《金史》卷78;《韩铎传》,《金史》卷81,《赵腻传》;《金史》卷97,《张大节传》、《张亨传》)。此外,又特置市令司,设“令一员,正八品。丞一员,正九品。”其职责是“掌平物价,察度量权衡之违式,百货之估直”(《金史》卷57,《百官志三》。《金史·百官志三》“市令司”条载,市令司“唯中都置”,实际上,《金史》卷97《张大节传》载,天德三年进士张大节曾任“东京市令”,可知除中都外,东京也曾设立市令司。1964年秋,内蒙古文物工作队在巴林左旗征集到的五件银铤中,其2号银铤鉴刻“平阳银陈五”“市令司”字样,详见李逸友:《巴林左旗出土金代银铤浅释》,载《中国钱币》1986年第1期。“平阳银陈五”戳记说明该铤出自平阳,金时平阳属河东南路,“市令司”戳记说明金朝在该路设有市令司机构。以上两条材料说明,金朝时市令司机构并非中都所独有),为督促市令司官员尽职尽责,金朝政府还专门建立了市令司考课制度,泰和四年(1204年)制定的“四善十七最”考核之法,明确规定“物价得实,奸滥不行,为市司之最,谓市令也”(《金史》卷55,《百官志·一》)。

  中都路之外,金代又于南京路、北京路、西京路、东京路、河东南路、河东北路等地设转运司,以加强各地商业管理(详见《大金国志》卷38,《转运司十三处》。中华书局1986年7月版,崔文印校正本)。转运司之外,各商业城镇也普遍设置了负责商业管理的机构,截至章宗明昌元年(1190年)正月,各地有“诸路使司院务千六百一十六处”,明昌五年(1194年)又“置添设院务于二十三处”(《金史》卷49,《食货志·四》)。据《金史·地理志》的记载,金朝“京府州凡百七十九,县加于旧五十一,城寨堡闗百二十二,镇四百八十八”,在这个有限的地域内,设基层商业管理机构一千六百余处,其商网之绵密,商业管理之细致,由此可见一斑。

二、榷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的行使

  榷场之设本为互通有无,宋辽金时期的榷场贸易,以金宋最为典型,其交易地点之多,交易数量之大为辽宋榷场、金夏榷场所不及,因此,我们以金宋榷场为例,剖析政府对榷场贸易的管理问题。

  《金史·食货志》记载了金代榷场贸易的一些基本情况,遗憾的是。其记载过于简略,诸如金朝政府管理榷场贸易的方式、榷场贸易的税率等情况或语焉不详,或全无记述,为了弥补这个缺憾,前辈学者加藤繁、陈新权等先生大都借助宋方史料加以研究(参见加藤繁:《宋代和金国的贸易》,《中国经济史考证》卷2,第693页,华世出版社1981年版。陈新权:《宋金榷场贸易考略》,《中华文史论丛》,1982年第l辑),取得了显著成就,这里,我们在前辈成果的基础上,结合金宋双方的记载,对金代的榷场管理机构情况进行比较细致的梳理,以便勾勒出金代榷场管理的大致轮廓。

  1.榷场管理机构的设置。

  金宋榷场作为南北贸易的重要渠道,必然要接受政府的管理,关于榷场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宋方的记载是比较清晰的,《宋会要辑稿·食货》云:

  旧制,总领兼提领官,知军兼措置官,通判兼提点官。榷场置主管官二员,押发官二员;主管官系朝廷差注,押发官从措置官辟差(《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八之三九。中华书局1957年11月版)。

  由以上可知,宋方的榷场官员设置大致分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榷场提领官、措置官、提点官,这一层次的官员一般由地方官员兼任,是政务官。第二层次为主管官、押发官,是事务官,掌管榷场具体事务。宋方的榷场管理官员设置,虽于乾道元年(1165年)以后略有更改,但大体格局未变。

  金方的榷场管理机构,有学者认为大概仿宋之制【3】,但是,毕竟南北殊俗,金方的榷场管理机构设置在一些地方还是与宋方有所不同。笔者不避浅陋,钩沉史料,试作辨析如下:

  (1)酒税榷场使、副。《金史·百官志三》“中都都曲使司”条注云:“榷场兼酒使司附”,“都监”条注云:“其它税醋使司、及榷场与酒税相兼者,视课多寡设官吏,皆同此。诸酒税使三万贯以上者正八品,诸酒(税)榷场使从七品,五万贯以上副使正八品”,综合这些内容可以看出,在一些地区酒务、榷场管理机构是合而为一的,其长官为酒税榷场使、副,该职务的品级与税课数量有关。

  (2)榷场使、副。《金史》卷96(路伯达传》载,路伯达曾“由泗州榷场使补尚书省掾,除兴平军节度副使,人为大理司直”,《金史》卷8“大定二十二年九月戊寅”条载,“寿州刺史讹里也、同知查刺、军事判官孙绍先、榷场副使韩仲英等以受商赂纵禁物出界,皆处死”,由这两条史料我们可以知道,金代设有榷场使、榷场副使,他们应该是榷场管理机构的主要领导者。

  (3)榷场同管勾。该职务出现在《金史·百官志四》“百官俸给”条,属从九品,应是榷场使副的属官。

  (4)场官。《金史·食货志五》云:“榷场,与敌国互市之所也。皆设场官,严厉禁,广屋宇以通二国之货,岁之所获亦大有助于经用焉”,其“章宗明昌二年七月”条又云:尚书省以泗州榷场自前关防不严,遂奏定从大定五年制,“官为增修舍屋,倍设阑禁,委场官及提控所拘榷,以提刑司举察”(《金史》卷50,《食货志五》)。

  上述两则史料中提到的“场官”是金代管理榷场官员的专称还是泛指,是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金史·百官志》有“诸埽物料场官”一职,其职责是“掌受给本场物料”(《金史》卷56,《百官志二》),由此看来,“场官”是管理某种具体事务的官员,而前面史料中提到的“场官”可以认为是管理榷场官员的专称,只不过品级太低甚或属于胥吏之流,因而《金史》未予详载。

  从明昌二年七月规定“以提刑司举察”榷场的情况来看,提刑司负有对榷场的监察之责。提刑司设于大定二十九年(1189年),承安四年(1199年)改为按察司,它实际上是中央在地方设立的监察机构,其职责范围非常宽泛,其中重要一项就是纠察“私盐酒曲并应禁之事”(《金史》卷57,《百官志三》)。榷场交易,既有互通有无,增加国用之功能,又有防止奸滥、打击走私之职责。因此,金朝政府以提刑司举察榷场表明榷场日常管理及交易活动已纳入国家监察机构的监督范围。

  上面分析的四个职务,属于事务官,他们是榷场的具体管理者,至于榷场政务官的设置隋况,由于史料阙如的限制,我们暂时还无法勾勒出详细轮廓。

  2.榷场管理机构的职能

  金代榷场贸易是如何进行的,贸易过程中金方榷场管理机构发挥了哪些作用,《大金国志》卷17“榷场”条有明确记载,其文云:

  “凡榷场之法,商人货百千以下者,十人为保,留其货之半在场,以其半赴南边榷场博易。竢得南货回,复易其半以往。大商悉拘之,以埃南贾之来”。

  《大金国志》的这段记载明显抄自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卷20之“榷场”条,只是对个别文字略作改动而已(《大金国志》所记史事的真伪受到不少吏家的质疑,对此,刘浦江先生曾有专文论述,详见《文献》1990年第3期),所以,与其相信《大金国志》抄袭之作,莫不如管窥南宋方面的记载以见金朝榷场管理之一斑。绍兴十二年(1142年,金皇统二年)八月七日,知盱眙军措置榷场沈该提出了榷场贸易的具体管理方法并得到了宋朝方面的批准,其法大致为:

  遏有南客到场,令主管官斟量行货,将小客每十人互相委保,抄上姓名,据逐人所有物货,留一半在场,先给一半前去,止许过淮到泗州榷场博易,候博买到北货回来,赴本场寄留,却给放留一半,再押过博易了。……所有大客并依旧拘留在场,准备北客到来博易。其北客渡淮,依已降指挥,令渡口官司抄上姓名,押赴本场,博易物货,庶几北岸亦肯放过北客,日后博易增羡(《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八之三五。中华书局1957年11月版)。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也有类似的记载:

  榷场之法,商人赀百千以下者,个人为保,留其货之半在场,以其半赴泗州榷场博易,俟得北物,复易其半以往。大商悉拘之,以俟北贾之来。两边商人,各处一廊,以货呈主管官,牙人往来评议,毋得相见(《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45,绍兴十二年五月乙巳条。中华书局1956年7月版)。

  由以上两则史料我们可以看出宋方榷场管理机关的职能大约有四:其一,由主管官对货物进行斟量勘验,委托牙人往来评议。其二,按交易价值将商人分为大商、小商两种,一百贯以下为小商,一百贯以上为大商,以便对商人进行分类管理。其三,责令南宋商人互保,其目的是防止发生奸滥不法之事。其四,对金朝客商进行登记,并监视其交易行为。由于榷场贸易是双向的,因此,估计金方榷场机构的管理职能及行使职权的方式与宋方相似。

三、禁榷机构及其设置

  禁榷作为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工商业管理制度,是指由国家对某种特定工商业或特定商品进行垄断经营,严禁私人染指的管理政策。金代的禁榷商品,据《金史·食货志》载,共有十种,“曰酒、曲、茶、醋、香、矾、丹、锡、铁,而盐为称首”(《金史》卷49,《食货志四》)。中央政府指派户部负责管理这些禁榷商品,由一名郎中以下官员掌“盐铁、酒曲、香茶、矾锡、丹粉、坑冶”之事,户部以下,设榷货务,长官为“使,从六品,副使,从七品”,职能为“掌发卖给随路香茶盐钞引”(《金史》卷56,《百官志二》)。除这些中央管理机构以外,金朝还根据禁榷商品种类的不同,设置了专门管理机构。

  1.盐务管理机构。金代的盐务管理,首要办法是把全国划分为七个盐使司,即:山东、宝坻、沧、解、辽东、西京、北京七司(关于金代盐使司的变动情况,郭正忠先生论述甚详,参见郭正忠:《金代的盐使司与分司体制》,《中国史研究》1996年第4期)。各司的官员设置,以山东盐使司为例,有“使一员,正五品”,“副使二员,正六品”,“判官三员,正七品”,“管勾二十二员,正九品”,此外,又设“同管勾五员,都监八员,监、同各七员,知法一员”(《金史》卷57,《百官志三》)。

  为便于管理,金朝在七盐使司之下,又设置了一些分司和一些较小的盐司。分司方面,目前能够确定的是解盐司设有安邑分司,章宗泰和三年(1203年)二月“以解盐司使治本州,以副治安邑”(《金史》卷49,《食货志四》),安邑(今山西运城东北安邑镇)属河东南路解州管辖,是解盐的重要产地之一,因此,政府派解盐副使专门管理安邑盐务。那么,安邑盐司与解盐司究竟是什么关系?1978年4月,陕西临潼出土的一批金代银铤为我们提供了答案【4】,这批银铤中由于自明昌元年至泰和七年的10笏银铤上大都有解盐使司或分识使司錾文,并有盐司官员的结衔署名,因此可以判断这批银铤系解盐税收,而这批银铤上錾刻的“解盐使司”,“分治使司”,“分治司”的款识,证明安邑盐司与解盐司是从属关系,前者为后者的派出机构,属于分司。较小的盐司方面,文献也有一些记载,元好问记张万公曾于大定四年(1164年)“调辽阳府辰渌盐司判官”(《金文最》卷46,《平章政事寿国张文贞公神道碑》。光绪十七年江苏书局刻本,以下引用该书,版本相同),证明大定年间曾有“辰渌盐司”,又云康德璋曾于明昌五年(1194年)“積迁乐安盐使司管勾”(元好问:《辅国上将军京兆府推官康公神道碑铭》。《金文最》卷52),证明明昌年间曾有“乐安盐使司”。王垧记曹溥曾被改授益都府盐使【5】,证明曾有“益都府盐使司”。

  除政府在特定地区设立专门盐务管理机构以外,金朝还在一些盐场直接设官管理。世宗大定十三年(1173年)三月“大盐泺设盐税官”,宣宗贞祐二年(1214年)十月,宣宗下诏于阳武、延津、原武、荥泽、河阴诸县置场,“设判官、管勾各一员,隶户部”(《金史》卷49,《食货志四》)。此后,兴定二年(1218年),政府又采纳延安行六部员外郎卢进的建言,于绥德之嗣武城、义合、克戎寨“设盐场管勾一员”(《金史》卷49,《食货志四》)以加强盐务管理。

  2.酒务管理机构。酒是中国传统饮品,也是中国传统的禁榷商品。为推行榷酒制度,金朝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征榷机构,它的组成情况是:

  “中都都曲使司。(酒使司、院务、税醋使司,榷场兼酒使司附)

  使,从六品。副使,正七品。掌监知人户醖造曲蘖,办课以佐国用。余酒使监酝办课同此。

  都监二员,正八品,掌签署文簿、检视造。(司吏四人,公使十人)

  凡京都及真定皆为都曲酒使司,设官吏同此。它处置酒使司,课及十万贯以上者设使、副、小都监各一员,五万贯以上者设使、副各一员,以上皆设司吏三人。二万贯以上者设使及都监各一员,司吏二人。不及二万贯者为院务,设都监、同监各一员,不及千贯之院务止设都监一员。其他税醋使司、及榷场与酒税相兼者,视课多寡设官吏,皆同此。诸酒税使三万贯以上者正八品,诸酒榷场使从七品,五万贯以上副使正八品(《金史》卷57,《百官志三》)。

  该条史料说明,金代根据酒税征收数额来设置酒务管理机构并确定榷酒人员的品级,而且,酒税征收数额还是确定酒务管理机构人数的重要依据。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税源较少的地区设置独立的税收机构会增加政府的支出,而放弃这些税收又会减少政府的收入,为解决这个两难问题,政府采取了比较灵活的办法,就是将酒税、商税及盐税征收机构合而为一,在已经发现的金代官印中,“瑞州商酒务记”、“张苍镇商酒盐场”(《金代官印集》第49页,第51页。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的印文就说明了这一点。

  3.醋务管理机构。为便于榷醋,金朝设有一些专门的管理机构,如《金史·食货四》提到“税醋使司”,《金史》卷75《卢彦伦传》提到卢彦伦之子卢亨嗣曾调同监平凉府醋务,《金史》卷111《强伸传》提到强伸曾监邰阳醋。但金代醋务机构的详细情况,则因史料太少而一时难以窥其全貌。

  4.榷香机构。香料是日常生活中的一种奢侈品,金代的香料,产于本土的极少,绝大多数香料来自金宋间榷场贸易。为了加强对香料的管理,金政府实行榷香制度。榷香的管理机构,户部设勾当官,“专提控支纳、管勾勘覆、经历交钞及香、茶、盐引、照磨文账等事”(《金史》卷55,《百官志一》),又设榷货务,“掌发卖给随路香茶盐钞引”(《金史》卷56。《百官志二》),在法制建设方面,大定十六年(1167年)十二月,“定榷场香、茶罪赏法”(《金史》卷7,《世宗纪·中》)。

  金代的茶、矾、丹、锡、铁等也都列入政府禁榷范围,但由于史料阙如而无法详论,待发现更多史料后再予探讨。

四、民间商业组织——行会的出现

  中国行会制度起源于何时,目前尚无定论,但宋金时期行会组织已经存在是不争的事实,宋代行会的发展进入了相当发达的时期,此事有诸史为证,毋庸细论。金代行会组织虽然没有更多详细的资料可资研究,但仍可从有限的历史记录中寻到蛛丝马迹。乾道六年(1170年,金大定十年),楼钥随宋试吏部尚书汪大猷、宁国军承宣使曾觌出使金国,朝贺正旦,按照惯例,金朝应派专人迎接宋使,谓之“接伴使”,宋使和金朝的接伴使之间常常互赠礼物,但出使远行,这些礼物显然不便随身携带,因此,金朝接伴使往往将所得财物就地出卖,出卖的具体办法是“物有定价,责付行人,尽取现钱,分附众车以北,岁岁如此”(楼钥:《北行日录》,知不足斋丛书本)。由此我们可以知道,金朝接伴使是将财物就地出卖,收取现金后再北上,而帮助他们出卖货物或收买货物的,就是“行人”。又,淳熙四年(1176年,金大定十七年),周煇随宋试户部尚书张子正、明州观察使赵士褒出使金国,他在记载这次出使过程的《北辕录》一书中,也介绍了接伴使处理所得财物的办法:“接伴所得私觌,尽货于此(指河南开封),行户倍偿都穷”【6】。显然,这两则史料的“行人”也好,“行户”也好,都是指当时某种行会组织的成员,它充分说明当时金国境内一些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已经出现了行会组织。

  近年来考古发掘的相关材料也证明了金朝地区行会组织的存在。1964年秋,内蒙古文物工作队在巴林左旗征集到银铤5件,其中,2号铤錾刻有“行人郑公甫广修祥五十两五钱”字样,3号铤錾刻“行人刘禄”字样,4号铤錾刻“行人丁顺”字样【7】。

  1974年12月,陕西临潼县相桥出土金代银铤31件,内含錾刻明确金代纪年的银铤16件,这16件银铤均有“行人”錾文【8】。

  1980年10月,铁道兵某部在科尔沁右翼中旗施工时发现银铤三笏(同时出土金代正隆元宝),其中,1号铤錾刻“行人王公全”款识,2号银铤錾刻“口口口行人田茂实肆拾玖两伍钱”戳记【9】。

  以上银铤、银锭上錾刻的款识清晰地说明了这些银铤、银锭的铸造者是某个固定的白银铸造同业组织——“行”的成员,而他们自己,则自称“行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迄今发现的金代银铤上,大多数都錾刻有“行人”戳记,这一方面说明金代的白银铸造业比较发达;另一方面说明该行业的行会组织在各地普遍存在。

  严格地说,白银制品上的“行人”款识说明的是金代的一些手工业领域(如白银铸造业)已经出现了行会组织,那么,在商业流通领域行业组织是否普遍存在呢?答案是肯定的。首要的依据就是上文提到的楼钥、周煇分别在《北行日录》、《北辕录》中提供给我们的史料。其次是我们的推断。金代的国土,部分来自辽,另一部分则来自宋,来自宋的部分,如东京(今河南开封,贞元元年更号南京),在北宋时期作为宋朝国都曾经繁华无比,时人以细腻形象的笔触为我们描绘了当时的景象:“雕车竞驻于天街,宝马争驰于御路。金翠耀目,罗绮飘香。新声巧笑于柳陌花衢,按管弦于茶坊酒肆”(《东京梦华录》,《孟元老自序》。本文所引《东京梦华录》为中华书局1962年5月校点本。以下引用该书,版本相同);在繁华的街市上有成千上万种商品在销售,“凡饮食、时新花果、鱼虾鳖蟹、鹑兔脯腊、金玉珍玩衣着,无非天下之奇”(《东京梦华录》卷1,“大内”条);而且,商品交易量也非常大,“每一交易。动即千万。骇人闻见”(《东京梦华录》卷2,“东角楼街巷”条)。雄伟壮丽的城市,琳琅满目的商品、“动即千万”的交易带动商业空前繁荣,也促进了行会的发展和完善,《东京梦华录》就记载东京有“果子行”、“姜行”、“纱行”、“牛行”、“马行”等(见《东京梦华录》卷2)。可见东京的商人是以贩卖物品分类组成了不同的行会。虽然经过靖康年间的战火洗劫,东京的繁华一落千丈,但是,东京作为当时最重要的商业城市,它长期以来形成的包括行会在内的商业组织不会被彻底消失。入金以后,贞元元年(1153年),海陵王改汴京为南京,作为金代五京之一,在金朝的政治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正隆三年(1158年)十一月,完颜亮侵宋前夕,派遣左丞相张浩、参知政事敬嗣晖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营建南京宫室,并将政府的重要经济部门一榷货务、印造钞引库迁往南京。声势浩大的营建活动和重要经济部门的迁入必将带动南京商业的复兴,而行会组织也会在商业振兴的过程中得到恢复和发展。由此推测,我们认为除东京以外,其他由宋入金的重要城市,包括原女真故地的一些规模较大的工商业城市也会有行会组织存在。

  关于行会在商业发展及商业管理中的作用,由于金代史料阙如,我们还不能做出准确的评价,但是,考虑到金宋对峙期间宋代习俗文化包括商业习俗文化对金朝的影响,考虑到金代的商业管理制度“大概多宋旧人之所建明”(《金史》卷46,《食货志·一》),因此,我们可以参照宋代行会的情况来考虑金代行会组织在金朝商业管理中的作用,综合来看,这类商业组织的作用一是维护行业稳定,避免同业间无序竞争;二是排斥、抵制外来竞争者,保证行业利益为行会成员独享;三是为政府服务,以行业自律等方式集体接受政府对民间商业的管理和约束。

  综上所述,金朝统治时期政府设立了一系列机构以加强对商业活动的管理,与此同时,民间行会也在原有基础上得到了恢复和发展。需要说明的是,这些组织并不完全是政府攫取财富的简单工具,它还发挥了促进商业经济发展,推动金朝统治地区经济进步的重要作用,只有看到这一点,我们才能对金代商业管理机构的地位和作用有一个客观的认识。

参考文献:

  【1】鲁琪.北京市发现金代钢则[J].文物,19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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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宋辽金元史》2008年第一期,

(原载《辽宁大学学报》:哲社版(沈阳),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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