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挑战和对策

  

  我国文物工作者已经发现了水下文物点200余处,确认70余处沉船遗址,不仅年代跨度大、内涵丰富,分布的范围也极为广泛,为摸清中国水下文化遗产的分布规律和保存现状提供了丰富的第一手资料。

  中国有着近三百万平方公里的辽阔海域、一万八千多公里的海岸线和丰富的内陆水域,其中蕴涵着种类多样、数量巨大的水下文化遗产,不仅年代跨度大、内涵丰富,分布的范围也极为广泛。时间最早的有台湾海峡的台海陆桥的远古动物化石群,环渤海海域早期人类活动岳石文化的遗迹。以后,如位于两广的汉唐合浦、徐闻遗迹、东南沿海的海上丝绸之路、宋元时期对外文化交流、郑和下西洋直至近现代甲午海战、抗日战争等各个历史时期的水下文化遗存都有发现。我国的水下文化遗存还远不仅仅止于海疆,“渭水捞鼎”、“河伯祭妇”的传说由来已久,长江水下已不可得见的重庆朝天门码头的“丰年碑”、涪陵白鹤梁历代题刻、云阳龙脊石题刻被称为长江中的三大石刻碑群,不仅记录了长江历年的水文资料,而且具有很高的文学艺术价值,其他诸如被水库、湖泊淹没的古代遗址、各大水系间的航道也都有所发现。

  目前,我国文物工作者已经在全国10余个沿海省市近海海域、西沙群岛以及安徽、江西等内陆省份陆续开展了水下文物普查。同时,还有计划地对西沙群岛华光礁海域,福建平潭、漳州海域、浙江宁波舟山海域,山东青岛海域进行了重点调查,发现了水下文物点200余处,确认70余处沉船遗址,为摸清中国水下文化遗产的分布规律和保存现状提供了丰富的第一手资料。

  虽然如此,我们仍然要承认,作为一个以大陆农业文明而著称的中华民族,与那些以海洋文明而闻名的民族或国家相比,我们对于水下文化遗产的关注是比较晚的。严格说来,我们是自20世纪80年代才起步,而且直到今天才开始从单一的水下考古迈向全面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虽然我们在理念、实践等方面都取得了一系列的进步,甚至有个别项目如“南海I号”宋代沉船采用的整体打捞发掘方式及其饱水环境下整体保护的方法,至今为众多国外水下文化遗产专业人士所津津乐道,但总体来看,无论是保护理念、保护能力还是保护状况,我们都与国际先进水平有着很大的差距。

  2009年,“国家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成立,这是目前为止我国唯一一个以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为专职的工作机构。在《国家十二五水下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中,提出了实现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跨越式发展的要求。首先是国家应该把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放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优先发展的位置,从法制建设、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方面给予特殊关照。此外还应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强和改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培训工作。不仅从潜水、水下考古技术和出水文物修复的角度去训练,更为重要的是从文化遗产保护理念、法制的角度开展培训;不仅仅是对文物考古工作者的培训,还要开展对海军、海洋、海监、渔业、交通等领域的工作者进行文化遗产培训。

  第二,大力推进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建设。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在文物系统内部,通过国家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基地的建设,探索实行垂直管理的可行性,使全国的水下文化遗产机构、队伍和工作,能够日益密切联系、日益一体化,集中优势资源,做好重点项目,带动整体水平提升;在文物系统之外,有计划地把海军、海洋、海监、渔业、交通等力量纳入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力量范畴之内,弥补文物系统在人员、经验、能力、设备、装备方面的欠缺和不足,形成上下一致、全国一盘棋的格局和国家主导、地方支持、全面保护、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新体系。

  第三,加快技术和装备水平的提升。与适宜人类活动的陆地不同,许多水下工作的展开要完全依赖于科技手段的进步,依赖于技术与装备水平。除水下考古,目前我国的水下遗址、出水文物的科技勘探、保护条件等都比较薄弱,急需引入各种先进科技手段。

  第四,尽快融入国际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大家庭。当前,国际社会对水下文化遗产日益重视,从具体实践到思想理念都已飞速发展,对于水下文化遗产的研究也更为深入细化,其内涵和外延不断丰富和拓展,对象日益复杂多样,学科内容从单纯的水下考古,扩展到出水文物保护、巡查监护、执法管理、学术科研等多个领域,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展。特别是《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于2009年正式生效以来,要求我们必须积极寻求参与国际合作。众所周知,我国虽然赞成通过一个国际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但至今还没有加入国际公约。从专业的角度看,长期游离于公约之外,对我们终究是弊大于利。最现实的做法应该是努力推动国家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尽早成为公约科学与技术咨询机构,并通过NGO组织认证,以利于从专业和非政府的角度尽早介入国际水下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活动,为将来我国加入公约做好法律、专业方面的积累。

  元代王懋德言:“东吴转海输梗稻,一夕潮来集万船”,这是对我国海上航运业的真实写照,也是对今天还年轻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召唤。

(作者单位: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国家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第2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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