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制关系在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形成中的基础意义

  

  唯物主义历史观,是马克思一生最伟大的理论贡献,是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的理论基石。

  列宁称之为“是科学思想中的最大成果”,[1] “是唯一科学的历史观”,“是社会科学的同义词”。[2]他强调说,“不言而喻,没有这种观点,也就不会有社会科学。”[3]这个评价是十分正确和中肯的。而社会形态理论则是唯物主义历史观的一个核心思想。没有这个思想便不会有唯物主义历史观。正是对人类社会形态及其更替规律的发现,马克思才终于揭开了人类历史之谜,实现了人类历史观的伟大变革。

  但是,一个时期以来,理论界有些学者对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提出不少质疑,否定社会规律的客观性,认为人类历史中的规律只能是人的实践活动的规律,而实践通常总是在人的意志支配下进行的,“因此它纯粹是一种思辨的思维运动。”有的学者更为清楚地把社会历史规律说成是“认识的产物”,是“人的思想和意志所创造的”,“只是一种逻辑概念”。这些观点清楚地否定了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有些学者还反对用马克思五种社会形态理论分析研究人类历史,包括我国社会发展史。对于这样一些重大理论问题,我们必须研究清楚,并给予科学的阐明。

一、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逐步形成和完整表述

  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即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形成,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是一个随着马克思对世界历史和对资本主义社会不断探讨、研究而逐步深化和成熟的过程。这个理论决不是主观臆断,而是在批判地继承前人思想成果的基础上,研究了已有的和新发现的大量历史资料才逐渐形成的。它是人类历史观发展的自然的结果。只有真正了解其形成发展过程,才能正确和深刻地认识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科学性和它的重大意义。

  1.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初步形成

  马克思之所以能够超越前人,完成社会历史观的伟大变革,在于他把握住了两个关键性问题,并从理论上成功地解决了它。其一,他超越了关于“人”的抽象议论,而把自己研究的基点放在探讨“现实的人”和“人的世界”上,从而揭开了长期蒙在人和人类社会之上的神秘面纱。正如马克思所说:这种历史观的前提“是人,但不是处在某种虚幻的离群索居和固定不变状态中的人,而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这是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4]马克思正是通过研究人的物质生产活动和这种活动赖以进行的社会关系,才一步步地接近了唯物主义历史观。

  其二,马克思在前人取得的思想成果的基础上,深入地研究现实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形成了关于生产关系的重要思想。这是马克思超越前人的最具有理论价值和革命意义的思想。在马克思以前,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已经提出并阐明了生产力的概念,甚至对生产关系思想也有过某些零星的猜测,但是他们没有也不可能提出生产关系的科学概念。提出并阐明生产关系的思想是马克思的伟大功绩。马克思在他从事理论研究活动之初,就开始探讨人的物质利益、占有关系和异化劳动等问题,通过这一研究,他逐步认识到在物的关系的背后隐藏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他在同恩格斯的第一部合著《神圣家族》中就已经认识到:“对象作为为了人的存在,作为人的对象性存在,同时也就是人为了他人的定在,是他同他人的人的关系,是人同人的社会关系。”[5]所以,列宁说,马克思在1845年写成的《神圣家族》已经“接近”自己的“体系”,即社会生产关系的基本思想。[6]

  接着,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又对之作了全面的阐发。在这里,马克思深入研究了生产劳动和社会分工问题,以及人们生产活动得以进行的社会条件。首先,马克思尖锐地批判了思辨哲学完全忽视生产活动和历史的现实基础的观点,把“生产物质生活本身”看成是历史活动的首要前提,进而考察了物质生产活动赖以进行的社会条件,指出:“生命的生产,无论是通过劳动而生产自己的生命,还是通过生育而生产他人的生命,就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7]稍后,马克思更明确地说,“为了进行生产,人们相互之间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影响,才会有生产。”[8]就是说,只要进行生产活动,必然产生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否则,任何生产活动都不可能发生。其次,马克思通过对社会分工的研究,对社会关系的不同情况和性质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指出“分工的每一个阶段还决定个人在劳动资料、劳动工具和劳动产品方面的相互关系。”[9]这里不仅指明了人们的生产关系(这时更多的使用交往形式的概念)受着分工的制约,而且揭明了生产关系诸要素及其相互关系,以及个人因在生产活动中的地位和对产品的关系的不同而处于不同的生产关系中,实质上揭明了人们的不同的阶级关系。再次,马克思通过对各种交往形式和交往关系的深入分析,进一步认识到人们的精神交往不过是“人们物质关系的直接产物”,而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生产关系又是最基本的,它不仅是政治制度和国家的现实基础,而且也是一切实际的财产关系的真实基础。这样,马克思就从人们的各种关系中划分出了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最基本的关系。正如马克思在1846年l2月28曰致帕·瓦·安年科夫的信中所说的,“他们的物质关系形成他们的一切关系的基础。这种物质关系不过是他们的物质的和个体的活动所借以实现的必然形式罢了。”[10]最后,马克思把生产关系看成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而这种发展变化是由分工和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的。“分工的各个不同发展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11]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写成后一年,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一书中,以更为精确的语言表述了上述思想,他说:历史运动创造了社会关系,“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谋生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的社会。”[12]马克思反复强调,生产关系不是永恒的,它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和变化。上述可见,在这个时期,马克思全面地阐明了生产关系的基本思想,可以说,生产关系概念已经形成了。

  生产关系概念的形成,不仅对生产力诸要素结合的性质和方式有了更为科学的认识,而且有可能揭明生产过程本身的内在结构,揭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统一关系。据此,进而揭示了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发展动力和运动规律,解答了长期困扰人们的历史之谜。生产关系及其与生产力辩证统一的思想的形成,使马克思创立社会形态理论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

  所谓社会形态,通常理解为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统一,是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政治机构和观念上层建筑的有机统一而构成的社会有机体。社会形态是一个整体概念。它既有稳定的质的规定性,又是一个活的机体,而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在其中起着基础性作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推动着社会形态不断地从低级向高级发展变化。

  关于五种社会形态思想的形成和表述经历了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最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基于对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分析,研究了分工各个不同阶段的交往形式和所有制关系,把以往的“部落所有制”、“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现代所有制”或资产阶级所有制,作为人类社会演进的几个历史时期,并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特征进行了富有预见性的分析,初步形成了关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五种社会形态的思想。

  其后,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和《共产党宣言》等著作中,对他刚刚形成的社会形态思想作了进一步的更为准确的阐明。他在研究资产阶级社会的生产关系时,对社会形态思想明确地表述道:“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13]很显然,这里比《德意志意识形态》更清楚地阐明了社会形态的概念。接着他又对历史上的几种社会形态作了新的表述:“古典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都是这样的生产关系的总和,而其中每一个生产关系的总和同时又标志着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特殊阶段。”[14]这里不仅是思想内涵,而且概念的表述都前进了一步。《共产党宣言》基于唯物主义历史观,结合当时的革命形势,着重从阶级斗争的角度,对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的生产方式和阶级关系作了分析,突出地阐明了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历史必然性。在这里,实际上揭明了人类社会形态的历史演进,以及推进历史发展的社会力量。

  2.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深化和最初的表述

  不可否认的是,在19世纪40年代,由于史前史料的缺乏和对东方社会研究不多,所以马克思对社会形态演进的看法主要囿于西方社会,就是说,那时马克思并未将视线投向东方这块古老而神秘的土地。50年代后,一方面,与1848年革命失败后归于沉寂的欧洲不同,亚洲爆发了大规模的革命运动;另一方面,英国国内对于在印度的殖民统治以及其议会围绕东印度公司等问题都产生了不小的争论。这些客观现实引发了马克思对东方问题的关注,开始探讨亚细亚的生产方式。就研究成果看,他发表于《纽约每日论坛报》上的一些文章以及与恩格斯的通信可以算是这时期的集中体现。此时,马克思关注的重心乃是东方社会的现实状况及其在外来冲击下的历史命运问题,但同时他在研究中也涉及了东方社会具有的个性特征,如不存在土地私有、在村社制度中过着闭关自守的生活、国家专制等,即后来表述的“亚细亚生产方式”,[15]并认为东方“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16]由于马克思刚刚涉猎东方社会,加之史料的影响,他更多关注的是东方社会的个性特点,而没有认识到东西方社会的共性。进而提出的不同于西欧社会的“亚洲式的社会”,[17]也是将东方社会视为一种区别于“西欧式社会”的地域性社会。

  随着史料的丰富与研究的深入,马克思进一步发现这种生产方式并不为印度所独有,其在亚洲其他地方也是一种客观存在,并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下来。如“在爪哇东海岸的巴厘岛,印度人的这种组织还完整地和印度人的宗教一起保存了下来,它的痕迹和印度人的影响一样,在整个爪哇随处可见”。[18]在世界上其他地方,马克思也发现了与这种生产方式类似的制度。1853年,在探讨被称为“克兰”的苏格兰氏族时,他指出:“某一克兰,即氏族,所居住的地区就属于该氏族,正如俄国的农民公社所占用的土地不属于个别农民而属于整个公社一样。可见,所在地区是氏族的公有财产。在这种制度下,现代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是谈不上的。同样,克兰成员的社会地位同生活在我们现代社会条件下的个人的地位也是无法相比的。”“在任何情况下,土地都是氏族的财产,在氏族内部,尽管有血缘关系,但是人们之间也有地位上的差别,正像所有古代亚洲的氏族公社一样。”[19]在这里,已经暗含了亚细亚生产方式并非为亚洲所独有的意思。其后,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进一步分析了它的普遍意义,即其在美洲的墨西哥、秘鲁,欧洲的克尔特人、罗马利亚人、斯拉夫人、古希腊罗马以及日耳曼民族都先后存在过,并在部分地方还发现了它的痕迹。这些发现使得他有可能将其与人类社会历史进程联系起来进行思考,并获得新的认识。

  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一书第二篇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中,对“亚细亚生产方式”作了进一步探讨。在该文中,马克思比较和分析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前东西方社会存有的三种公社所有制形式:亚细亚所有制、古代所有制与日耳曼所有制,并从中发现了更为本质的东西。在他看来,这些所有制形式除具有共同点外,彼此之间还存有一些明显的差别。以最具决定意义的土地所有制与财产关系为例,在亚细亚所有制中,“人类素朴天真地把土地当做共同体的财产”,单个人的财产“本身直接就是公社财产”,其“并不是同公社分开的个人的财产,相反,个人只不过是公社财产的占有者”。在古代所有制中,“公社财产——作为国有财产——即公有地,在这里是和私有财产分开的”,即这里已经“存在着国有土地财产和私人土地财产相对立的形式”,并且“后者以前者为中介”;而在日耳曼所有制中,“个人土地财产既不表现为同公社土地财产相对立的形式,也不表现为以公社为中介,而是相反,公社只存在于这些个人土地所有者本身的相互关系中。公社财产本身只表现为各个个人的部落住地和所占有土地的公共附属物。”[20]正是在这些详细分析的基础上,马克思认识到,与后两种所有制相比,亚细亚所有制本身就是直接的公有制,因而也是三种所有制形式中最为原始的。由此,他明确指出:“仔细研究一下亚细亚的、尤其是印度的公有制形式,就会证明,从原始的公有制的不同形式中,怎样产生出它的解体的各种形式。例如,罗马和日耳曼的私有制的各种原型,就可以从印度的公有制的各种形式中推出来。”[21]这样,他实际上已经把这种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看作人类社会的最初阶段,置于“古典古代社会”之前,对人类社会演进阶段有了进一步的、尽管还是朦胧的认识。显然,远古社会仍然是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至此,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不仅思想内容更加丰富,而且“社会形态”这一重要概念也已提出。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中,主要是用所有制形式和由生产关系总和构成的特定历史阶段的“社会”表示社会形态的思想。马克思首次使用“社会形态”术语来表述人类社会的变更,是在1852年12月至1853年3月写成的《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马克思借用“形态”这个地质学术语来表示人类历史上处于特定阶段的社会总体。他在讲到旧的法国革命时的英雄们,都穿着罗马的服装,讲着罗马的语言,来实现当代的任务,即利用解除封建桎梏发展国内工业生产力,“在法国境外则到处根据需要清除各种封建的形式,为的是要给法国资产阶级社会在欧洲大陆上创造一个符合时代要求的适当环境。但是,新的社会形态一形成,远古的巨人连同复活的罗马古董……就都消失不见了。”[22]在这里,马克思论及的社会形态,虽然特指资产阶级社会,但“社会形态”作为一个唯物史观中一个特指处于人类历史上特定阶段社会总体的范畴而最终被确定下来了。

  正是基于上述思想进展,在1859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对唯物主义历史观作了经典性表述,最后指出:“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希腊罗马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23]至此,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得到最初的、但比较完整的表述。

  3.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走向成熟和完整表述

  19世纪60年代后,在创作巨著《资本论》时期,马克思不仅继续将“亚细亚所有制”看作人类社会的最初阶段,同时,他还通过对亚洲与欧洲古代社会史的研究,继续深化着对社会形态演进的认识。正如恩格斯指出的,这段时间里,他们不仅进一步研究了存在于印度以及受印度影响的爪哇地区的公社所有制情况,还研究了从印度到爱尔兰的一切印欧人民在低级发展阶段的所有制状况。通过这些研究,马克思越来越确信,“亚细亚所有制”具有世界意义,其完全可以被认作是人类社会的最早形态。这时,马克思特别重视历史学家毛勒对欧洲马尔克制度所作的考察和研究。马尔克村社制度的发现及对其所作的深入研究,使得马克思更加深信,欧洲各国的“土地私有制只是后来才产生的”,[24]它也是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建立在土地公有基础上的农村公社的存在是一切民族的普遍现象。马克思开始把马尔克制度称为欧洲各地的亚细亚所有制形式,指出“欧洲各地的亚细亚的或印度的所有制形式都是原始形式,这个观点在这里(虽然毛勒对此毫无所知)再次得到了证实”。[25]可见,在马克思看来,欧洲社会的马尔克制度与东方社会的“亚细亚所有制”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亚细亚所有制”这种形式也普遍存在于欧洲社会的早期,土地公有制是每个民族发展的必经阶段。这样,“亚细亚所有制”成为东西方社会共有的最早社会形态,五种社会形态理论进一步走向成熟。

  在马克思晚年,也就是在19世纪70年代下半期和80年代初,他阅读了大量俄文第一手资料,收集了包括摩尔根《古代社会》在内的大量关于人类史前社会与东方社会的史料,集中力量研究了史前社会和东方社会,摘录形成了有着丰富思想内容的“人类学笔记”、“历史学笔记”以及各种书信等一大批理论成果,最终揭开人类史前社会的秘密,阐明了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演进理论中所蕴涵的丰富的辩证思想。在研究中,马克思不仅认识到社会形态在具体演进过程中的跳跃性,提出东方落后国家有可能利用“世界历史”所提供的各种条件而跨越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的设想,还进一步深化了对“亚细亚所有制”的认识,即认为,“亚细亚所有制”并不是最原始的社会形式,而只是人类社会从“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阶段,在此之前,还存在一个既无私有制、又无阶级对抗与阶级压迫现象的氏族社会阶段,马克思进而将之表述为“原生的社会形态”。[26]史前社会研究的新成果,特别是对摩尔根《古代社会》的研究,使马克思逐渐认识到,在人类的幼年时代,由于生产力的极度低下,生产关系还包裹在血缘关系的胞胎之中,它还不是决定和支配其他社会关系的关键,人类自身生产起着更为决定性的作用,即自然形成的血亲关系胜过经济关系而构成了整个社会制度的基础。对于这两种生产及其辩证关系,马克思认为,越往前追溯,人类自身生产的作用越大,个人也就会越依附于血缘亲属关系;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物质生产以及基于物质生产之上的经济关系的作用才日益增大,并最终取代前者而在社会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但是,在原始时代,氏族是以血缘为基础的人类社会自然形成的原始形式。可见,这时马克思对人类史前时期已经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

  在马克思逝世后,恩格斯依据马克思的晚年研究成果和当时的史料发现,写出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在书中,他用“人类原始社会”这一概念来表述人类社会的最初形态,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原始时代”和“原生态社会形态”。可见,称人类社会的最初形态为原始社会,是符合马克思的原意的,这一概念后来成为学术界和理论界公认的用语。至此,马克思五种社会形态理论,即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及其发展更替规律的理论,不论是思想内容,还是用语,都达到了成熟的程度。

  从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形成和成熟的过程来看,这个理论是马克思考察了整个世界历史,研究了大量历史资料、包括人类史前史的资料,经过多年科学研究后而确立起来的。它不是马克思的主观臆断,而是经过长期刻苦研究而得出的科学结论;它不是人的思维规律,而是对社会历史发展客观规律的科学揭示;它不是仅仅适用于欧洲,而是普遍适用于世界历史的发展进程。

  五种社会形态区分的标准,我们认为,是依据生产方式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结合的不同而区别开来,其最基本的划分标准是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马克思之所以能够创立社会形态理论,关键是他通过对人类社会的横向剖析,从一切社会关系中划分出生产关系这个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最基本和最原始的关系,并将社会生产关系归结于生产力发展的高度,从而揭示出社会形态的性质及其矛盾运动的规律,并将社会历史进程理解为在生产力推动下,生产关系不断生成与被取代的自然历史过程。如前所述,生产关系思想是马克思唯物史观和社会形态理论形成的关键所在,也是区分不同社会形态的重要依据。马克思从最早表述社会形态的思想时使用的是“所有制形式”,一直到后来通过研究“亚细亚的所有制”、“东方式的所有制”和“西方式的所有制”概念,最终确立起关于社会形态的理论。可见,在马克思思想中,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居于至关重要的地位。从理论上讲,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和测量器,是生产得以进行的物质载体,它具有一种稳定性。它可以把不同性质的社会和社会形态区别开来,是不同社会和社会形态的质的规定性。

  社会形态理论的科学价值就在于,它基于经济的、客观的事实去分析、研究人类历史,从客观事实的分析中,而不是从观念中得出结论,从而把人们对社会历史的认识真正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正如马克思所说的,这样就“可能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社会历史——作者加)的变革”,也才可能基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运动,把人类社会发展“理解为一种自然史的过程”。

二、正确理解和把握马克思的五种社会形态理论

  由社会形态理论的形成过程可以看出,马克思的研究并不只局限于西欧社会,也涵盖包括东方社会在内的世界诸多民族和地区,它具有普遍意义。但是,并不是说各个国家和民族都必须按照五种社会形态的进程向前发展。历史发展既遵循一般规律,也会因不同国家、民族的特殊的历史条件而呈现跳跃式的发展。马克思正是基于不同民族和地区社会历史的深入对比研究,由具体到抽象,由个别到一般,形成了涵盖人类整体历史的社会形态理论。但这个理论的运用,像马克思主义的其他基本原理的运用一样,“随时随地都要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27]五种社会形态理论是科学,因此,要用马克思主义历史辩证方法去把握它。要正确理解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运用这个理论具体分析、研究社会历史的发展,应当处理好以下几种辩证统一关系。

  1、客观规律性与历史选择性的统一

  所谓客观规律性,是指人类社会在发展中始终受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的支配,它强调人类历史进程与社会形态的更替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而历史选择性则是指历史发展也是一个有目的的、能动的发展过程,作为社会主体的人能够在其中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作用。在马克思看来,客观规律性与历史选择性的统一乃是历史演进的首要特质。

  在对社会历史的研究中,马克思是从人的物质实践出发来探讨社会的矛盾运动以及经济因素在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在他看来,物质生产力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最终动因,人们创造历史,但他们只能在既定的历史条件下创造历史,“人们不能自由选择自己的生产力——这是他们的全部历史的基础,因为任何生产力都是一种既得的力量,是以往的活动的产物。可见,生产力是人们应用能力的结果,但是这种能力本身决定于人们所处的条件,决定于先前已经获得的生产力,决定于在他们以前已经存在、不是由他们创立而是由前一代人创立的社会形式。”[28]人们只有在前人创造的物质条件的基础上,只有遵循客观规律,才能发挥创造历史的作用。人们既然不能自由地选择生产力,也不能自由地选择前人所提供的社会形式,即不能自由地选择某一种社会形态。这就是说,人们的创造性和历史的选择性,不是任意的,不是没有条件的。当然,在探讨客观规律性的同时,马克思决没有忽视人在历史发展中的能动性,相反,他不只一次地强调人们创造历史的作用,认为历史的活动就是群众的事业。正如恩格斯所言,与自然史不同,“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29]历史规律并不是外在于人的活动的孤立物;作为历史主体的人,其活动并不是为了实现历史规律,而是为了其自身生产和发展的需要才进行活动的。因此,没有有目的的人的活动,便不可能有人类历史,从而使历史发展呈现出其合目的性的一面,即人们在遵循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还具有一定的历史选择性。“但是,不管这个差别对历史研究,尤其是对各个时代和各个事变的历史研究如何重要,它丝毫不能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历史进程是受内在的一般规律支配的。”[30]就是说,人的有目的的活动可以对社会历史发生重大影响,但它不可能改变历史规律。实际上,在探索中,马克思是既从目的性出发,探讨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又从规律性出发,认识历史发展的目的性,并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论证了社会形态演进乃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辩证统一。只有将这两者统一起来,才能正确地认识社会历史的发展。

  2、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在这里,普遍性是指同一种社会形态在不同国家和民族之间所体现出的共性;而特殊性则是指它们在具有共性的同时又会呈现出差异性,表现出其各自的特点。按照唯物辩证法的观点,普遍性与特殊性、共性与个性是辩证统一关系,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而特殊性总是与普遍性相联系而存在。在探索中,马克思正是通过对不同地区与民族社会历史的系统考察和研究,并对其进行了科学抽象,从而区分了人类社会历史先后存在的几种社会形态,形成了对各种社会形态的一般认识。他认为,就其中任何一种社会形态而言,它都存有一些普遍性的东西,有其固有的客观规定性。也正是这些规定性的存在,才使对它们的概括以及对历史发展规律的把握成为可能,而这些反映着特定社会形态本质的东西也便成为区别于其他社会形态的根本标志。

  当然,在人类历史中,社会形态总是具体的,抽象的社会形态是不存在的。因此,马克思在坚持普遍性的同时,并不认为社会形态的存在及其发展在不同地区和民族中会整齐划一而毫无差别,相反,任何社会形态都会由于多种因素的作用而在不同地区和民族中呈现出其各自特点,表现出自己的差异性。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曾明确指出:“相同的经济基础——按主要条件来说相同——可以由于无数不同的经验的情况,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各种从外部发生作用的历史影响等等,而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异和色彩差异,这些变异和差异只有通过对这些经验上已存在的情况进行分析才可以理解。”[31]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中区分了三种不同的公社所有制:“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古代的所有制形式”与“日尔曼的所有制形式”。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区分了西欧的“古代的劳动奴隶制”和“东方的家庭奴隶制”,并认为它们都是“充分发展的奴隶制”,所有这些都表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注重对事物的一般本质研究的同时,决不忽视对特殊事物的关注。相反,在马克思看来,对特殊事物的研究是科学研究的出发点,正如他在批判德国思辨哲学时所强调的,重要的“在于把握特有对象的特殊逻辑”。[32]

  鉴于社会形态在不同国家和民族呈现出的差异性,马克思还特别强调,各个国家和民族在不同社会形态中所具有的典型性也是不同的。在他看来,由于各种因素的作用和所处的历史条件的变化,并非一切民族的每一个社会形态都会在发展中表现得很典型,一些国家可能在其中某个社会形态发展得较为典型,而在其他阶段则不仅经历时间相对较短,而且其发展也不够典型,这种现象在历史发展中也是屡见不鲜的。这是社会形态在其发展中的一种差异性的表现。

  3、渐进性与跳跃性的统一

  所谓渐进性发展,是指社会形态在历史发展中总是按照其固有规律逐渐演进,它显示历史发展有着一种客观必然的趋势。而跳跃性则是指在特定条件下,一些国家和民族因各种历史条件和因素的作用,突破常规而呈现一种跳跃式发展,从而实现对历史进程中某种社会形态的跨越。与其他特质一样,渐进性与跳跃性也是统一的,共同体现着历史发展的应有特色。

  一般说来,历史发展的渐进性与客观规律性之间有着比较密切的联系,这既由于它是由历史发展“合规律性”决定的,同时又是它的重要体现。在历史进程中,一方面,物质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形态的更替都体现为一个不断“扬弃”的过程,后一种社会形态在发展中会吸收之前社会形态所积聚的成果;另一方面,“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33]这就决定了历史发展与社会形态的演进必然是一个渐进过程,即表现为社会形态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不断演进。

  但是,马克思论及的历史渐进性,并不是要求每一个国家和民族都按部就班地进行更替,那是不符合其历史辩证法的。相反,他认为,在历史发展的具体进程中,一些国家和民族可能会利用时代发展造就的有利条件,在社会规律的可能性空间内跨越特定社会形态的整体或局部,有时甚至是几个社会形态,从而使社会形态在具体发展中呈现出跳跃性。当然,与其他内在规定性一样,顺序性与跳跃性也不是矛盾的。因为社会形态的跳跃不是无限度的,不是无条件的,它还是在社会发展一般规律之内,其并没有违背历史发展的基本趋势。马克思在创立社会形态理论时,以德意志封建国家建立为例说明了这一历史现象。他强调指出,处于原始社会的日尔曼人,如果不依从罗马帝国已有的生产力和交往形式,就不可能建立起德意志封建国家。他说:“封建制度决不是现成地从德国搬去的。它起源于征服者在进行征服时军队的战时组织,而且这种组织只是在征服之后,由于在被征服国家内遇到的生产力的影响才发展为真正的封建制度的。”[34]所以,不能因为历史进程出现了跳跃性,便否定历史的渐进性发展,否定社会形态发展的一般规律。社会形态演进的跳跃性不是对渐进性与顺序性的否定,而是它的补充。正如列宁在论及这一点时所指出:“世界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不仅丝毫不排斥个别发展阶段在发展的形式或顺序上表现出特殊性,反而是以此为前提的。”[35]现在,我们更应该防止这样一种倾向:因某个国家和民族跨越了某一社会形态,便否定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普遍性和科学性。

  4、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统一

  与上述紧密联系的还有历史发展的统一性和多样性。就社会形态的演进来看,所谓统一性是指不同国家和民族在其社会形态演进过程中都会体现出一些共同性、重复性和常规性的特质。而多样性强调的则是不同国家和民族的具体社会形态演进过程的差别性,即社会形态在演进中所体现出的个别性、具体性与偶然性。

  众所周知,马克思从物质生产力出发形成了关于社会形态演进的一般进程的思想。他认为,在一般情况下,一个国家或民族在历史发展中会沿着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循序演进,并最终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体现出人类历史发展的基本趋势。这是因为,生产力在历史发展中始终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同样的生产力水平就会有大致相同的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以及矗立其上的上层建筑,即处于大致同一种社会形态。虽然这个过程在不同国家和民族并不一定是同步的,但这已经证实了马克思揭示的社会发展规律的普遍意义所在。正如列宁所言:“一分析物质的社会关系……,立刻就有可能看出重复性和常规性,把各国制度概括为社会形态这个基本概念。”[36]列宁在这里所说的重复性和常规性,实际上就是指不同国家和民族在社会形态演进的统一性。而马克思也正是抓住这种统一性、重复性和常规性,从而揭示出历史发展中社会形态演进的一般规律。

  不过,马克思同时也认为,由于社会形态总是具体的,因而不仅同一种社会形态在不同国家和民族会表现出一定的差异,社会形态在演进中的具体轨迹也不可能是完全相同的,甚至“极为相似的事变发生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中就引起了完全不同的结果”。[37]这除了是由于自然社会条件差异外,人的主观能动性和群众的首创精神在其中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由此,不同国家与民族在演进中也会呈现出一定的差别,从而表现出具体发展道路的多样性。马克思就曾研究过包括欧洲、亚洲、美洲以及非洲等地诸多民族的不同发展道路;而在晚年时期,他还结合时代发展出现的新情况,得出俄国社会发展中的“跨越”可能,进一步明示并验证了演进道路的多样性。在马克思看来,统一性与多样性也并不是矛盾的,多样性是统一性的具体表现形式,而统一性则是存在于多样性之中的。它们是辩证地结合在一起的。正是这种结合,表现出了人类历史发展的生动性和丰富多彩。

  总之,社会现象是错综复杂的,历史发展道路也不是笔直的,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只是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研究社会历史的最基本的观点和方法,只有从不同国家和民族的具体历史条件出发,用唯物辩证的方法进行研究,才能得出符合历史实际的结论。

  这就要求人们在理解和运用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时,决不能将其当作教义。对此,恩格斯曾告诫道:“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38]当然,方法总是同立场和观点结合在一起的。马克思也曾对将社会形态理论教条化、公式化的倾向作过尖锐的批评,他强调唯物史观并不是“超历史”的“一般历史哲学理论”,而“使用一般历史哲学理论这一把万能钥匙,那是永远达不到这种目的的,这种历史哲学理论的最大长处就在于它是超历史的”。[39]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这些论述,已经为后人指明了对待和运用社会形态理论的科学方法,在他们看来,社会形态理论是高度抽象概括的产物,是揭示人类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科学,但它同时也是具体的,不存在脱离具体历史条件的社会形态,因此正确地对待社会形态理论,必须要结合不同国家与民族的实际作具体的分析。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科学价值。

注释:

[1] 《列宁专题文集——论马克思主义》,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68页。

[2] 《列宁专题文集——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63页。

[3] 《列宁专题文集——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第161页。

[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25、519页。

[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268页。

[6] 《列宁全集》第5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3页。

[7]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32页。

[8]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724、521页。

[9]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32、724、521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页。

[1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21页。

[1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602页。

[1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724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724页。

[15] 在本文中,“亚细亚生产方式”与“亚细亚所有制”是作为同义语使用的;而对它的分析也参见了赵家祥、盐泽君夫等学者的理论观点。

[16]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第112页。

[17]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686页。

[18]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第118页。⑤⑥

[1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571、572页。(此段《马克思恩格斯文集》没有收录)

[20]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24、127、133页。

[2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5页注释(30)。

[2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471页。

[2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592页。

[2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第281页。

[2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第281—282页。

[26]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86页。

[27]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5页。

[28]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第43页。

[29]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02页。

[30]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第302页。

[3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894—895页。

[3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14页。

[3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592页。

[3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78页。

[35] 《列宁专题文集——论社会主义》,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57—358页。

[36] 《列宁专题文集——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第161页。

[37]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466页。

[38]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第691页。

[39]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467页。

靳辉明 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
洪光东 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教授

原载《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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