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驯鹿为生的沙米人——兼论游牧社会若干问题

  今日世界完全以游牧为主的民族已很少,生活在欧洲北极圈内部分沙米人现在仍靠牧养驯鹿过活。他们传统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组织是复原和研究人类历史上游牧社会的重要资料。

  1991—1992年承挪威国家人文科学基金会(NAVF)邀请,我除在几所大学任教外,还对北极地区的沙米人进行了考察。友人勃克曼、刘白沙夫妇驱车数千英里,带我们遍访沙米人聚居地。

一、概况

  沙米人(Sami或Saami)在过去人类学文献中称拉普人(Lapps)。前者为本族自称,意为“(我们)人民”;后者是瑞典人、芬兰人、俄罗斯人对他们的称谓,沙米人颇不乐闻。今天挪威、瑞典等国官方文件已统一称“沙米人”。

  沙米人现共有50,000—70,000人(九十年代初统计),分布在北纬60°—71°,东经10°—40°之间,散住于挪威的芬马克、特罗姆斯及诺兰三郡(约30,000—40,000人)[①]、瑞典的北博顿、西博顿及耶姆特兰等郡(约17,000人)、芬兰的“沙米领地”(约5,700人)、俄罗斯的科拉半岛中部(约2000人),是一个跨境挪、瑞、芬、俄四国的民族。

  沙米人语言属乌拉尔—阿尔泰(Ural-Altaic)语系中的芬兰—乌戈尔语(Finnish-Ugaria)语族,与匈牙利语及芬兰语接近。沙米语共有九种方言。挪、瑞、芬、俄四国合组的沙米人研究所(设在挪威的考吐克诺)正研究如何保护方言而又能形成一种规范化的沙米语问题。不少沙米人会说所在国主体民族的语言(沙米人知识分子还多会说英语),沙米语中充满相邻语言(挪威语、瑞典语、芬兰语、俄罗斯语)中的借词。

  沙米人原有简单的图画文字,用红色写在萨满鼓上,描绘神祗的形象和表述祈求的愿望(曼蔻,1950;阿尔巴克和贝格曼,1991)。十七世纪传教士曾以拉丁字母为基础为沙米人创造过文字,书写宗教经籍;本世纪二三十年代及二战以后,语言文字学家又两次创造沙米文;1980年,沙米人学者自己创造出一种新文字,普遍流行。目前已有大批用新沙米文写成的文学作品及记述沙米文化的著作问世,并出版了多种报刊,其中Sami Aigi(《沙米日报》),在挪威沙米人中发行甚广。

  沙米人从何时起分布到今芬兰—斯堪的那维亚地区?有些学者认为当地“古石器时代”[②]以后的文化遗存,包括阿尔塔(Alta)著名的崖雕(参见赫尔斯考克,1988),为沙米人先民所遗留(崖雕一些画面能以沙米人习俗解释之);但另一些学者主张,沙米人作为一个具有自我认同意识的族群不可能形成如此之早。现在多数人达成的共识是公元前后相当于铁器时代早期的Kjelmφy文化明显属于沙米人的祖先(沙米人研究所,1990,20—21页)。

  此后,沙米人才见于历史记载。塔西佗的《日尔曼人》(公元98年)一书及挪威北方首领奥塔(Ottar)《致英王报告书》(公元890年)提及Fenni人,据研究即包括沙米人的先民在内。“沙米”一词首先见于中世纪北欧英雄故事即所谓Saga之中。公元1200年,丹麦史学家曾记载沙米人擅长滑雪和射箭;同时开始使用“拉普”一词;此后沙米人在历史文献中便常以“拉普”出现。

  关于沙米人对自己历史看法,则反映在他们古老诗歌(yoik)[③]之中。他们把沙米人历史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沙米人先民发现了现今的土地,征服了更古老的土著居民。第二阶段:另一种与先来者有亲缘关系部落到来,居于统治地位并与融合。第三阶段,“王的时代”,过去“自然的法律就是人的法律”,现在则为“王带来的法律”所代替(沙米人研究所,1990,19页)。这一传说似乎反映历史上沙米人曾形成某种政治组织,有自己的统治者,但这并不表明沙米人曾建立自己的政权。

  从中世纪起,沙米人即臣服于所在地的国家政权,纳贡或纳税。沙米人的分布地区,经过1751年一系列条约,分属挪、瑞、芬、俄四国至今。

  沙米人原有自己的宗教信仰,有自己的巫师——萨满。他们崇拜日、月、雷、风;信奉神祗中有猎神、丰收之神、春天之神、看门女神以及像其他北方民族一样还有熊神。这种原始宗教是适应于沙米人生态环境的文化现象(菲耶尔斯特伦,1987)。公元1600年左右,基督教开始传入(挪威沙米人地区第一个教堂建于1603年),带来欧洲先进技术文化。但十八、十九世纪以后,传教士推行官方强迫同化政策,摧残传统文化。推行所谓“挪威化”,禁止萨满活动,连写有图画文字的萨满鼓也大加摧毁[④];禁止学校使用沙米语,只准用挪威语教学。

  所幸,挪威政府二战以后改变了对沙米人的政策。今天沙米人不仅大力发展经济,而且正努力振兴自己的文化,大力推行自己语言文字。原始宗教的信仰和仪式至今仍在民间有影响,巨石怪树受到崇拜。

  沙米人原靠狩猎、捕鱼、采集为生。他们在森林中猎取驯鹿和其他猎物,捕捉鸟类,在海湾捕捉鱼类和海兽,在内陆河湖中捞取淡水鱼,并且尽可能采集当地为数不多的野生植物以及拣取鸟蛋和贝类,因地制宜,在严酷的北极环境中维持自己的生活。因人口不多,需求有限,尚能保持生态平衡。

  收税者贪得无厌的需求,使沙米人不能不过度的狩猎,加上从十六世纪以后火枪的传入,遂造成野生动物锐减。正是从十六世纪起,沙米人便开始了驯鹿的豢养和放牧;更晚,沙米人又建立了养畜牛羊为主的农庄;当然,在条件有利地区,他们仍然从事狩猎和捕鱼。(参见奥德纳,1989年)。

  这样,为了适应北极地区生态环境,充分开发和利用当地贫乏而分散的资源,生活在不同地区的沙米人便有了不同的生计(Subsistence)。沙米人因分布地区和主要生计的差异被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沃伦、曼蔻,1962,19—90页)

  (1)山区沙米人:亦称驯鹿沙米人,分布于欧洲大陆森林地带之北缘,主要是挪威、瑞典的北部山区,完全或主要放牧驯鹿为生,随鹿定期迁徙。

  (2)海边沙米人:主要分布于挪威芬马克海湾地区,靠捕捉鱼类和海兽为生。为方便渔猎亦需迁徙,但在海湾地区建立了固定住宅。这部分沙米人亦称为半迁徙者,他们接受外族影响较多,很早即建立养牛羊的农庄。

  (3)林区沙米人:分布在芬兰、瑞典的森林地区,以套捉小动物和在内陆河湖中捕鱼为主要生活来源;也养有少量驯鹿,仅作为食物补充及运输工具。最近也建立了农庄。

  (4)东部沙米人(Skolt Sami):主要分布于俄罗斯的科拉半岛及周围地区。其经济生活兼有林区沙米人及海边沙米人的特点,从本世纪起也开始养少量驯鹿(每户不过10—20头)。其他地区信奉基督教(新教),他们信仰俄罗斯传来的东正教。

  还有分为六种类型的(尼卡尔,1977,1—44页),即林区沙米人中住在伊纳里湖的,称为伊纳里湖沙米人(这里捕鱼特别重要),山区沙米人中沿着塔纳河居住的,称为河流沙米人(这里有较多农庄)。

  本文这部分介绍的沙米人挪威有2100人,瑞典有2700人。

二、经济生活及居住模式

  (一)驯鹿的习性及放牧方法

  驯鹿分布于整个北极地区,在欧亚大陆者称为reindeer,在北美则从印第安语称为Caribou。两者实为同一种属[④],学名为Ransifer tarandus。其特点是驯鹿雌雄两性均有角,惟雌性的角较小,交配时鹿角达到最大限度。平均寿命为十五岁,三岁时达到性成熟,雌雄生育期为十年,一般是九月交配五月产仔。驯鹿原是狩猎对象。沙米人开始畜养驯鹿,见于公元890年挪威北方首领奥塔《致英王报告书》。据说当时养驯鹿是作é@①子(decoy)引诱野生驯鹿以利狩猎[⑤],说明当时仍以狩猎为主,驯鹿尚未大量收养。1555年瑞典学者Olaus Magum著作中,才开始提到沙米人以牧放驯鹿为主要生活来源。

  驯鹿是具有迁徙习性的合群动物,有山驯鹿和林驯鹿之分,前者较后者群体性更强,迁徙路线更远。山区沙米人放牧这种山驯鹿。

  山驯鹿远途迁徙,由许多因素决定。第一,它们以极地苔藓(Lichen)为主要食物,只有冬天覆盖在雪下的才柔软可食,夏天则坚硬难咽;这种植物生长甚慢,驯鹿如固守一处,专靠它也不能维持生命;故驯鹿冬后不得不转别处寻食。第二,山区夏天气候闷热,蚊蝇繁殖,驯鹿不堪其扰。有一种蝇会飞入驯鹿鼻中生卵,危害更大。这时驯鹿只好迁往海岸或更北的无树多风凉爽地区。第三,雌鹿喜欢选择在无树的石山或沼泽地生育,而且每年都前往固定地方,这也决定它们一年要迁徙一次。

  山区沙米人既依靠驯鹿为生,便得迁就驯鹿的上述习性,随之迁徙,以保护和照料鹿群。

  沙米人一年四季的活动日程,以挪威芬马克地区为例。

  春季(一般从四月开始)降临,驯鹿觅食渐感困难,才准备迁徙。男子从鹿群中找出拉橇的鹿(一般是阉割过的雄鹿),装好雪橇。雪橇有三种:(1)人坐之橇,橇上覆盖毛皮。(2)封闭之橇,装载全家重要物品及食物。(3)敞开之橇,后面无栏,装载帐蓬支柱及一般用物。一户约需20个雪橇才足敷用。迁徙时雌鹿在前(急于到达分娩地点),雄鹿在后,橇队更在其后,沿着熟悉的路线奔驰。夜间天冷,雪硬便于滑行,便夜晚赶路,白天休息。

  每天早晨到达露宿地点(多为历年迁徙时住过的),支上帐蓬,升起火塘,吃饭睡觉,男人轮流看守鹿群。傍晚整装启程。若干日后,到达营地。

  在春季营地,每户都有自己固定的草皮覆盖的小屋及仓房,储藏着去年秋季在此留下的鹿肉和日用品。这时的主要工作是照顾雌鹿产仔,赶开雄鹿为雌鹿创造安静的分娩环境。五月生下小鹿,牧人就地照顾。及至六月蚊蝇渐多,就再次迁徙。至小鹿长大,可以随畜群行动。这时雪已融化,不能再乘雪橇,改用鹿驮运载用物。帐蓬支架捆缚成束,架在鹿身两旁。每匹鹿只能驮40公斤左右,人多步行,仅老人小孩可以乘鹿,雪橇及冬季用物便留在春季营地。一切准备就绪,这支“旅行队”便又向夏季营地出发,仍是鹿群在前,驮鹿及人随后。

  六七两月是夏季,人们选择凉爽地区作为营地,搭起帐蓬,驯鹿任其自由觅食。这时要对小鹿加以标记,即在其两耳切出不同形状缺口。每个家庭的驯鹿有固定的耳标,互不雷同,事先用桦树皮或鹿皮做为式样,并要向政府登记。为了奖励子女在当年放牧中的辛劳,有些小鹿生下即归其所有,子女驯鹿耳标是在家庭驯鹿耳标之外再加若干缺口组成。过去取用鹿奶亦在这时进行,为防小鹿再吃奶,在嘴里放入木栓。这段时间工作不多,相对闲暇,人们乘此探亲访友。八月,夏季即将结束,鹿群经过两个月的自由活动,可能已与其他鹿群相混,必须集中起来,驱入自家的畜栏(长约数百码的围篱),其法是将颈下系铃的首鹿先行套捉放入,群鹿必尾随入内。

  秋季约当九月、十月。北极气候变化莫测,要及早动身前往秋季营地(即春季营地),迁徙路线与来时一样,却方向相反。沿途常遇到坏的天气,刮风或雨中夹雪,感到欣慰的是驯鹿比来时体重增加而且添了许多小鹿。

  秋季是屠宰季节,也是欢宴的日子,营地中充满了肉香。大量鹿肉被烟熏干制,存放在仓房中,留待来年消费。多余的鹿肉则出售给前来收购的商人。这时又是驯鹿交配季节。雄鹿太多不利繁殖鹿群,故要阉割或去角,一百头鹿只留下六七头雄鹿。

  十一月进入冬季。仓库留下足够的干肉,备好次年的干柴,取出雪橇,驮队改为橇队,走上归途。到达冬季营地,漫长的冬季开始了,一般是从十一月到次年三月,每天很少见到太阳或终日不见太阳。这时,鹿群任其在山中游荡觅食苔藓,男人们组织起来日夜看护,防止狼的侵犯或鹿群走失。他们乘滑雪板,利用犬(沙米人视为家庭成员之一)为助手,到处巡行。近年,人们改乘摩托车(或摩托船)放牧,移营时除牧人外其他家庭成员可先行乘坐汽车前往。

  (二)随鹿迁徙的居住模式

  山区沙米人每年必须随鹿迁徙,有固定路线和时间,是一种有规律的移动。他们有好几处住所,按照季节来往其间。这种定期迁徙的居住模式完全服从谋生的需要,是驯鹿经济的产物。 

  冬季营地居住时期最长,是山区沙米人的基地,算是他们的家。每个营地人户不多,每户一个帐蓬,各有自己支撑帐蓬的固定地点,好像是房屋地基,多位于取水及柴薪方便之处,人们停留期间在此支起帐蓬居住。

  帐蓬是由12—18根长12—15英尺的柱子支撑起来的圆锥形结构,外形与印第安人的“梯比”、中国鄂伦春族的“仙人柱”相似。帐蓬的内部空闲约15英尺,外用羊毛毯(从定居的沙米人处购得)覆盖,顶上留有出烟口,内部四周堆放成束的鹿皮或桦树皮防风。地面中心有一个石砌火塘,由火塘到入口处为通道,以圆木为界。地面先铺细树枝,再铺鹿皮。尽管外面寒风怒吼,帐蓬内却温暖如春。

  帐蓬内家庭成员有自己固定的床铺位置。丈夫和妻子位于内侧右方,烹饪用具便靠这边排放以便主妇操作。较大子女在内侧左方,与父母以火塘相隔;幼小儿童在入门处右方与父母相邻以便得到照顾。如有客人和雇工则在入门处左方。近年冬营地的帐蓬渐为井栏式木结构房屋代替,内部布局不变。

  在春秋营地住房外还各有仓房,均为固定小屋,房顶以桦树皮覆盖再铺草皮(turf),因为这时要贮放来年需用的食物及重要东西。

  在夏季营地仍使用帐蓬,是临时性的,不用厚重的羊毛毯,而用帆布。

  为便于鹿群在广阔的空间觅食,无论在哪一营地一般只包括几户互有亲属关系的家庭,很少有大量人口聚居。

  沙米人居住的流动性和分散性,是为适应当地严酷的自然环境,充分利用分散而有限的资源形成的。

  (三)驯鹿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山区沙米人在放牧空闲时期也偶尔捕鱼、套捉小动物和采集野生植物,但对整个经济生活不起重要作用。驯鹿才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唯一产品,一切生活必需品都取之于驯鹿。

  鹿肉是主要食物。近年山区沙米人也吃面包,是鹿肉交换来的。杀鹿时,鹿血放入鹿胃制成的袋中收集起来,供人和牧犬食用。嫩的鹿角也能吃。过去饮鹿乳,并用以制乳酪,由于套鹿取奶费时太多,1920年以后已不再进行。

  沙米人传统服装全取之于鹿。用大块鹿皮制上衣,腿部鹿皮制靴和裤子,带毛的鹿皮做外套和帽子。被褥用整张鹿皮。缝纫线是撕开的鹿筋。

  工具,器具多用鹿皮、鹿角、鹿骨制成。虽然当前已使用现代化生活用品,但仍以鹿作交换物。沙米人从中世纪起就与相邻民族有商业往来(汉森,1984),驯鹿是他们交换的重要商品。

  驯鹿还是他们重要的运输手段,迁徙全靠鹿拉橇、驮载和乘骑。

  驯鹿在经济生活中这样重要,沙米人视驯鹿为主要财富。聘礼、赔嫁、财产继承,均以驯鹿为计算单位。“没有驯鹿,就没有人类”,这一古老谚语在各地沙米人中流传。

三、家庭和社会

  (一)婚姻的缔结和婚后居住

  严禁近亲通婚,兄弟姐妹之间,兄弟姐妹的子女(我们所说的姑表、姨表、堂兄弟姐妹)亦不得婚配。这样被认为会造成“不好的血,养出精神错乱的后代”。在居住特别分散地区,配偶难觅,偶有表兄弟姐妹发生关系有了孩子,亦必须远走他方。(皮尔逊,1964,58页)。

  他们的亲属称谓属于“爱斯基摩式”,注意区分同辈亲属中亲疏之别,父母的兄弟姐妹各有不同称谓,应即与防止近亲结婚有关。

  选择配偶除考虑有无血缘关系这一重要原则外,主要考虑经济情况,即看对方拥有多少驯鹿,但贫富之间结婚仍大有人在。富裕家庭喜欢选一个贫苦无家男子为婿,以增加放牧人手;而一个漂亮的女子或一个能力很强会唱yoik的男子,不顾其他条件如何,极易找到配偶。

  和世界很多民族一样婚前年青男女有一段罗曼蒂克时期。婚前发生性关系者并不少见。在瑞典的沙米人雷尼奥俄马社区(位于挪瑞边境的卡雷苏安杜南端)可达15%(惠塔蔻,1955,46—47页)。这种关系视为不当,但非婚生子女不受歧视,以后随母亲进入新家庭或由母亲的亲属抚养成人。

  正常婚姻缔结过程是:男子选中对象征得父母同意,请兄长或其他亲属前往女方求婚,强调男子能力和男方驯鹿之众多,商定以多少驯鹿为聘礼,婚姻费用如何分担,新婚夫妇居住何方,结婚日期等等。结婚之日,至少要举行一次有双方直系亲属参加的宴会。现代沙米人已多信奉基督教,去本教区的教堂举行有关仪式。

  与前人对游牧社会必存在一夫多妻制的臆想相反,沙米人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而且已婚夫妇绝对忠实于对方。离婚和通奸极少发生。如在瑞典康卡马社区的档案中,找不到这方面的案例。丈夫长期离家,妇女有回转娘家居住的,但不会导致离婚。婚姻关系解除唯一原因就是死亡。

  新婚夫妇即建有自己的帐蓬,一个帐蓬最多只能住四个大人四个小孩或两个大人八个小孩。而且这对年青夫妇从年幼时即各自积累起自己的驯鹿,再加上作为聘礼或赔嫁的驯鹿也归他们所有,已有自己的经济基础。婚后居住实际上只是加入哪方的亲属集团,在哪方营地建立自己帐蓬的问题。

  婚后居住于男方还是女方,取决于:(1)哪方的自然资源足以支持新增加的人口;(2)哪方缺乏劳动人手;(3)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否亲生子女,是否积累较多的驯鹿等)。其他条件相同,多选择家庭较为富裕,家庭中受到重视的一方。

  但新的家庭加入哪方亲属集团并非一成不变。当上述条件改变或相处不和,则可转移。故人的一生根据方便和需要,可能先依附男方,又依附女方;甚至一年数易,可能夏天依附男方亲属,冬天又与女方亲属同住。

  总之,婚后居住模式,既非从夫方、亦非从妻方,在人类学上称为“两可居”(ambilocal residence),任凭当事人选择,无限制和规定[⑥]。

  (二) 家庭、世系和财产继承

  由于结婚以后即有独立的居处和经济,山区沙米人的家庭组织属于核心家庭类型。一对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有时再加上已成单身的父母和未成年弟妹,或者还有前来投靠的亲戚或雇工,住在同一帐蓬中,组成一户。

  家庭中男子从事放牧、屠宰、组织迁徙和运输、建造房屋和支撑拆卸帐蓬,女人负责挤奶、缝纫、炊爨、照料老人和小孩。孩子也担任一些辅助性工作,到了十六岁便能独立工作。对家庭负主要责任的是丈夫,他决定鹿群出卖或屠宰,掌握经济大权,但妻子仍可发表意见,丈夫在家庭中无绝对权威。丈夫死后,寡母决定大事,儿子对放牧事务也要征求母亲意见。

  家庭结合牢固,气氛融洽而温馨。沙米人子女对父母、后辈对老人百般照顾。最近,某些地方政府建造老人公寓,收容不必随鹿迁徙的老人,但子女多不忍心。父母对子女倍加爱护,很少责骂,体罚更不存在。青年人享有充分自由,父母很少施以限制(惠塔蔻1955,84页)以养成孩子独立精神及迅速作出决定的能力,这是生存于严酷的北极地区人类必不可少的素质。

  山区沙米人与婚后两可居住的习俗相适应实行双系继嗣原则,像其他双系继嗣的民族一样,山区沙米人无氏族组织存在(惠塔蔻,1955,15页),在核心家庭之上是几个有血亲或姻亲关系的核心家庭组成的双系亲属集团(Cognative Kin Groups)。

  由于无氏族的存在,山区沙米人有名无姓。从命名法也可反映双系继嗣。人名视其继承父亲还是母亲的世系,由己名再加上父名或者母名组成。如在阿尔塔陪我们参观的阿尔塔教育学院副教授Odd Mathis Haetta先生的女儿名Anja H.Haetta,Anja是她的名字,H.是其母名略写,并不连其父名。Haetta是他们一家所住的地名,这倒有点像我们的姓。

  山区沙米人财产继承也按双系原则进行。

  按至迟自17世纪牧养驯鹿以后,沙米人便有了私有财产。帐蓬、房屋、运输设备、工具及衣物,都属私人所有。而最重要的私有财产便是驯鹿。在习惯法中偷盗驯鹿是最大的罪过,严重者要逐出“西达”牧地始终是公有的,各个“西达”有自己放牧范围,所属各户在其中自由放牧,没有划定明确的疆界,现在牧地所有权归属国家。

  对驯鹿和其他财产子女均有继承权。父母一方死后,未亡人自己保留一部分其余分一部分给子女,或保持财产不变等自己死后再分。驯鹿采取在子女中平均分配的办法。子女自幼积累作为“私房钱”的驯鹿自然仍归其所有。已婚子女在结婚时已接受一部分作为赔嫁或聘礼的驯鹿,未婚子女要先取得同样一份,然后再平均分配,分归子女的驯鹿在已有家庭耳标上再加若干缺口即可。

  帐蓬、运输设备等财物,一般属于留在身边的幼子或幼女。沙米人实行核心家庭制,已婚子女早已独立,已经具备这些东西。在瑞典的康卡马社区(卡雷苏安杜的北端)也有年长子女分得这些财物的,因为父母死前与他们同住的缘故。

  贫穷人家子女有的去给富人家当雇工。男雇工从事看守鹿群及放牧活动;女雇工人数较少,与雇主家妇女一起从事家务劳动及挤奶等辅助性放牧活动。雇工早晨首先起来查看鹿群,劈木柴等沉重劳动也由他们担任。驯鹿关入围栏时雇工也有很多闲暇,“一星期工作可能只须五分钟即可完成”(塞兰德,1948,49页)。

  雇工住雇主家,待作家庭成员。免费供应膳食,每年供给一套包括毛皮外套在内的衣服、烟叶或鼻烟;另外每年付给工资(以五十年代初为例),平均约为七个英磅及五头母鹿(女工四头)及其当年所生的小鹿。分给的驯鹿先在鹿耳上烙以新主人姓名为首字母作为标记,然后再改耳标。

  雇工来去自由,一年结束后即可另寻雇主,每年约为三分之一的雇工是在新主人家工作。当他们积累起一定数量的鹿群,他们便成为独立的牧人。总之,雇工身分绝对自由,与西方社会工人无别。无论在历史上还是现在,沙米人中无奴隶或其他人身隶属关系。

  (三)社会组织——“西达”

  山区沙米人无氏族和部落组织,他们的社会基层单位是“西达”(Siida)。

  “西达”在沙米语中原有狩猎地带之意,一个“西达”原应是一个共同狩猎的游群(band)。到了以放牧驯鹿为生的时代,“西达”便成为合作放牧的组织(英戈尔德,1980,265—266页;惠塔蔻,1955,54—65页):

  (1)由几个核心家庭组成,从二到八户不等,一般拥有驯鹿1500—2000头。

  (2)核心家庭之间互有血亲或姻亲关系,也有个别无亲属关系的家庭,其中必以一个核心家庭或以一个双系亲属集团为中心。

  (3)各户保有自己对驯鹿及其他财产的所有权,驯鹿放一起,是放牧活动的分工合作。放牧每户各出一人轮流看守,驯鹿多的出两人。

  (4)可以自由离开原来的“西达”,但要新参加某一“西达”需得到该“西达”全体成员的同意。

  (5)每个“西达”有一个首领(Sidda-ised),由作为“西达”中核心家庭或近亲集团产生,不经选举,自然产生,一般是该家庭具有丰富经验得到全体成员信任和认可者。首领不一定都是老人,因为老人不直接参加放牧活动。首领到了一定年龄便把位置交给儿子、女婿或其他近亲,交接时仍要得到全体成员同意,否则人们可以离开“西达”。

  (6)首领责任是决定迁徙时间和路线、宿营和放牧地点,组织轮流看守驯鹿工作,全体同意时,接纳新的成员;调解和仲裁“西达”偶然发生的纠纷。首领无任何特权,他不能从其他成员处得到任何报酬或礼物,经济收入完全来自自己的驯鹿。

  “西达”是一个规模甚小自由组合和谐团结的组织。“西达”之间几乎不发生任何纠纷。1751年以后,有沙米人分布的四个国家之间通过一系列条约划分了疆界,但规定沙米人可以跨越疆界放牧、狩猎。在挪威,虽然几个“西达”可在国家划给同一个放牧区域随鹿迁徙,固定在自己熟悉的传统地域内移动,绝不侵入他人牧地。

余论

  以放牧驯鹿为生的沙米人传统的生活方式和社会情况,有助于复原和研究人类历史上的游牧社会。

  (1)游牧民族迁徙是为了迁就畜群觅食的需要,按照季节作有规律的移动。虽一年内换几个住地,但有一个是相对固定且时间较长的。有固定的路线和范围,除非遇到自然条件急剧变化及战争等突发事件,不作远离住地的大迁徙。对于文献中对古代游牧民族“随畜迁徙”“逐水草而居”等词,似亦应作同样理解。

  (2)虽然有些游牧民族实行父系,两者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如上所述,沙米人就非父系。婚后他们实行“两可居住”,从男居或从女居全根据方便和需要,世系和财产继承实行双系原则,男女地位大体平等,丈夫对妻子、父亲对子女并无强制的权力。据研究像西伯利亚的楚克奇人(Chuckchee)和科雅克人(Koryak)这样的游牧民族也是如此(皮尔森,1964,108页)。国内仍然流行的人类发明了畜牧业便进入父权制的说法,只不过是一个过时的片面观点。

  (3)沙米人以核心家庭为社会基本细胞,在家庭之上没有氏族,只有双系亲属集团。这种社会组织在狩猎——采集社会,一部分游牧社会,初期农业社会(如菲律宾、印尼婆罗洲等东南亚地区)普遍存在(参见穆达克,1981)在艰苦自然环境内生活的早期人类,只能根据方便和需要选择婚后居住地点和世系继嗣方式,如仍固定实行父系或母系,便会破坏人口与土地及其他资源的平衡(参见基辛,1986中译本,391—399页)。那种以为氏族是远古人类惟一可能的社会组织,并且分为母系氏族和父系氏族两个相继出现的阶段的说法,也是缺乏根据的。顺便提及,过去中国学术界惯于随便把一种考古学文化断定为母系社会或父系社会(如把仰韶文化武断为母系社会),这种做法已经受到愈来愈多人的扬弃或怀疑;只有那些不想或没有能力来了解当代人类学新的发展的人,才会继续坚持。

注释:

①按挪威政府法令,只有自认为沙米人,以沙米语为母语或其父母、祖父母至少有一个以沙米语为母语者,始得登记为沙米人,并有权选择“沙米议会”(1989年召开了第一次会议)。故挪威沙米人口数不包括很早丧失语言者在内。

②按挪威无旧石器时代。“古石器时代”(Old Stone Age),约从距今13000年开始,大约相当其他地区中石器时代。到了距今8000年左右,进入新石器时代。挪威亦无青铜文化的发现,公元前2000年左右直接进入铁器时代。

③沙米人的Yoik被称为是以声音和节奏表意记事的形式,“是一种记忆的艺术”。其内容多为对大自然、对驯鹿和其他动物的歌颂,世代相传。传世者约有1500首,已汇集出版。

④早在公元1500年左右,萨满鼓即开始出现。它是将树干凿空,上蒙鹿皮,以alder树红色的汁为颜料,在鼓面上写图画文字。萨满正是在鼓声中进入“迷幻状态”,鼓是他们举行宗教仪式的重要法器。由于传教士们的摧毁,多已不存。现保存于欧洲各大博物馆中共有71面。近年沙米人为了复兴传统文化,又开始制作。

⑤其法是以家养雌鹿引诱野生雄鹿来交配,或家养雄鹿头上绑以套索,引诱野生雄鹿来争斗时套捉。

⑥如瑞典的康卡马社区43对夫妻中,有29对是从夫居,10对是从妻居,1对未定,3对是在“西达”内部结婚,不存在居住何方问题。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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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刊《社会科学战线》1996年第5期,第225-233页,转载自中国社会科学网(2011-7-27)

(作者单位:云南民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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