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灌溉在傣族历史上的作用——《西双版纳傣族传统灌溉与环境研究》第五章

  傣族是世界上最早种植水稻的民族之一,东亚水稻栽培大约出现于公元前7000年到4000年的中国长江以南及东南亚地区,这里的居民中有包括今傣族在内的古代百越族系[1]。西双版纳是水稻的发源地及种植水稻最早的地区之一,他们在刀耕火种的基础上,实现了种植早稻向栽培水稻的发展,是水利灌溉起着关键性作用;犁耕农业,兴建堤坝,为母系制向父系制过渡奠定了物质基础;水利灌溉为主的公共事务,是家族公社变为农村公社的决定性条件;水利灌溉是早期国家形成的经济及政治条件;经营水利是傣族土司政权求得稳定的一项重要社会事业,因而水利灌溉在历史上曾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不断促进社会生产力向前发展;版纳傣族传统灌溉又是研究东方水利灌溉与管理的活化石,很有学术价值,本文仅就傣族传统水利灌溉在历史上的作用及其社会意义作粗浅的剖析,以求教于专家学者。

第一节 水利灌溉事业对于从刀耕火种过渡到水田栽培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西双版纳由于特殊的气候及地理条件,特别是古代生产力水平低下,使用木、石、蚌制农具,没有深耕、除草和施肥习惯,对水的依赖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西双版纳位于北纬21°10′至22°40′,东经99°55′分至101°50′之间,属于亚热带气候类型。由于受印度洋及太平洋热带季风的影响,气候湿热,常夏无冬,终年无霜,干湿两季分明,年平均温度在18—22℃之间,年平均日照为2086—2145小时,年降雨量在1 200mm—1900mm之间,雨量集中于每年5月至10月的雨季,其余6个月为旱季,降雨量仅占全年雨量的10—15%。西双版纳的河流水位低,灌溉困难,澜沧江干流由西北向东南纵贯州境中部流经境内长达187.5公里,没有半亩水田受益,许多坝子都是干坝子。日照长、温度高、蒸发量大,全年缺水时间较长。旱季需要灌溉,雨季需要排洪。一年中只有7、8两月雨水集中,需要防洪外,5、6、9、10四个月均需要人工水利灌溉。4月中旬泼水节后即修沟挡坝引水;5、6月放水犁田撒秧,此时虽已进入雨季,往往只有几阵暴雨;6月常出现20余天春旱,需要人工引水抗旱保苗;7月栽秧,8月除草;9、10月水稻灌浆抽穗时往往又出现伏旱,也需要人工引水;11月收获需晴。由播种到收获约140天,需水时间100多天,没有水利灌溉,水稻栽培就无法进行。傣族有句谚语说:“先有水沟后有田,先有百姓后有官”,这是千真万确的[2]。

第二节 犁耕农业,兴建堤坝,为母系制向父系制过渡奠定了物质基础

  根据民间传说,傣族历史发展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莫米召”(没有土司)“莫米瓦”(没有佛寺)“莫米干倘”(没有负担)的“当捕腊萨哈”,释意为橄榄时代;二是“米召”(有土司)“米瓦”(有佛寺)“莫米干倘”(没有负担)的滇鲁腊萨哈,释意为谷米时代;三是“米召”(有土司)“米瓦”(有佛寺)“米干倘”(有负担)的“珠腊萨哈”,释意为阶级时代,就是现在所处的时代,现用的傣历就叫“珠腊萨哈”,今年1998年即傣历1360年。这三个时代体现着由母系氏族公社过渡到父系氏族公社,再由父系氏族公社(又称父系大家族)过渡到农村公社的进程。“勐西双版纳”的译意是“一万二千稻田国”,在此名称出现之前称为“西双版模浩”,译意为一万二干土锅,可能是使用陶器的许多母系氏族。傣族创世神话说,傣族始祖“布桑改”“雅桑改”即桑改爷爷奶奶用“泥巴捏人”而创造了人类,肯定是受到制陶的启迪而产生的一种幻想,可以看出当时的傣族先民不仅学会了制造陶器,而且制陶业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景洪戛栋片有“咪雅坝玛赖”即“妇女花狗国”的传说,其南部境外古代有“八百媳妇”国,当时是许多母系氏族组成的部落。在氏族社会时期,一个家族一半在氏族之内,一半在氏族之外,丈夫和妻子属于不同的氏族。氏族纽带解体之后,各种各样的家庭形式才发展起来。在以农业为主的部落中,随着刀耕火种农业向锄耕农业过渡,引水灌溉跟着发展起来;而利用牲畜为耕作牵引的犁耕农业,需要结合大规模水利灌溉和兴建堤坝等公共工程,从而使男子在农业中居于统治地位。这就为母系制向父系制过渡奠定了物质基础。傣族水稻栽培大约产生于锄耕农业向犁耕农业发展的时期。西双版纳传说第一个开发景洪的傣族首领名“帕雅阿拉峨”,据说是1000头黄牛群的牛王之子(傣语称“峨”为黄牛),当是以牛为图腾。“帕雅阿拉峨”时代反映种植水稻的犁耕农业已经开始。传说“帕雅阿拉峨”传了几十代,到帕雅真统一西双版纳,傣族才有文字记载的历史。按此推算,西双版纳种植水稻至少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了。母系制向父系制转化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向对偶婚的发展,由于男子在生产中的作用,对偶双方的关系日益巩固,由从妻居转变为从夫居,由母系转变为父系。耕地仍然是部落的财产,最初交给氏族使用,后来由氏族交给大家庭使用,最后交给个人使用,父系家族公社就是这样形成的。今天西双版纳傣族仍然残存着较浓厚的对偶婚遗俗。青年男女双方相爱后,由男方父母委托舅父到女家提亲,商订结婚的条件,主要是从妻居的时间,要有双方父母、姨父姨母及媒人在场。从妻居的时间一般为三年,之后,丈夫把妻接回自己家住三年,又要和妻子返回岳父家住三年,直到另立门户或继承一方的财产为止。从妻居时间内,赘婿颇受虐待,赘婿有辛勤劳动的义务,包括家务劳动,如砍柴、挑水、割牛马草、搭晒台、围篱笆、砍木料盖房子;种旱地、水稻、菜园等;地方性劳动如修沟挡坝、修水库、挖公路、抬电线杆、修路搭桥等公务,凡需每户出一男劳力者,则皆由赘婿承担,责无旁贷。若在从妻居这三年中离婚,其劳动所得的一粒粮、一分钱均不能带走,连所生子女也归女方。所以从妻居这一段婚姻是不稳定的,结婚离婚比较频繁。从夫居或另立门户后,夫妻关系才稳定,离婚较少,对劳动成果,夫妻、子女也始有继承权。从妻居到从夫居的过渡,生动地反映了母权制即母系氏族向父权制即父系氏族过渡的史影[3]。

第三节 以水利灌溉事业为主的公共事务的实行,是家族公社转变为农村公社的决定性条件

  据说傣族也曾经历过一个寨子就是一个家族的时代,为了抵抗猛兽的侵害,需挖护寨壕;为了抗旱保苗,需修沟挡坝;为了防家畜吃庄稼,需围篱笆。这些都不是一个家族所能实现的,于是几个家族组成一个村寨。到1956年民主改革前,西双版纳在封建领主大土地所有制下,农村还有土司头人直属土地,即“纳龙召”(宣慰、土司田,指征派农民无偿代耕或征收实物代役租的领主私庄)、“纳波朗”(波朗田,指召片领及召勐的家臣俸禄田)、“纳道昏”(农村当权头人田),占全州水田总面积的13%;农村公社占有的“寨公田”(称“纳曼当来”,意为寨上大家的田,又称“纳坦姆”,意为门户负担田)占58%;家族田“纳哈滚”占20%;私田“纳辛”占9%。后三种是农民份地,其中寨公田是每个村社(一个村社为属于同一个等级的村寨)“集体所有,私人占有”的土地。封建领主的劳役、贡赋,包括修沟挡坝所出的劳力、钱、物均是按户平摊的,因此,凡属同一个村的农户,都有权分得大体相等的一份水田,只有户主死亡,丧失劳动力即丧失负担能力,或迁离本寨,才将份田收回。由于与外寨通婚,子女结婚生子另立门户等原因,每年均有迁出户、迁入户、新立户,所以每年春耕前均需调整一次。寨公田的占有,除当权头人多占有一份职田“头人田”外,农民之间的土地占有是基本平衡的。但每年春耕前的调整,是照顾原耕基础上的调整,调出的只能是离村离沟远,土壤肥力差,不涝就旱的三等田,随着时间的推移,又从占有平衡至不平衡,新、老户之间的土地占有从质到量的悬殊,而负担又是绝对的按户平摊,从而矛盾激化,需打乱平分一次,这样又从不平衡趋于平衡,这种周期约30—40年出现一次。寨公田只有使用权,不能买卖和转让,这种田在农村耕地中占绝对优势。

  家族田是家族公社的土地,它只能是同一家族内部互相传递继承,不能并入寨公田统一分配。每个家族都有一个族长“诰哈滚”。主持祭祀祖先,掌握家族田、家族鱼塘、竹棚、黑心树林(即薪炭林)的分配及调解族内纠纷等;每个家族都有一个共同的祖先,称为“底瓦拉哈滚”,其灵位安放在族长家旁的一个微型“干栏”式草屋内,由族长主持祭祀。家族成员如迁离本村,必须将土地交还族长,不得买卖或转让,凡不是本家族的外族人在本家族共有的荒地内开出的水田,使用三年后必须向本家族交纳地租,五年后收归家族田。由此可见,西双版纳的家族公社已经由土地共有和共同耕作的家族公社发展到实行土地定期重新分配,进行个体耕作的家族公社了。西双版纳有两个勐的家族田最多,也最集中,其中勐混有家族田11 480亩,占该勐水稻田总面积的46%;勐龙有家族田11 176亩,占该勐水稻田总面积37%。以勐混的曼蚌老寨为例,该寨1954年为104户,共有水田2 530亩,除去祭鬼田106亩外,全部都是家族田,为6个家族分别占有,各个家族的家族田都很集中连片,以族长的名字代表家族的名称,它们是:帕雅亨:19户,占有水田744亩;鲊巴旺:15户,占有水田160亩;康朗吉:27户,占有水田540亩;岩朗:25户,占有水田620亩;布罕:14户,占有水田200亩;板陶:4户,占有水田100亩。

  勐混家族田的继承主要限于父系家族,有所谓“做人家的女婿不分田,做人家的媳妇不分谷”的说法。在勐混,凡是一个家族内部的单个家庭,在本家族地界内开出的水田。使用九代之后,可以自由处理,九代以内也可不在家族内分配,甚至可以转让和买卖,但不许卖给外族,更不许卖到外寨。在勐龙,单个家庭在本家族地界内开出的水田,三代之后必须并入家族田。在家族田继承上,女儿可以向父方分得少量土地。例如,一家有弟兄三人,妹一人,父死分田时,长子得三分之二,其余三人得三分之一,而妹妹仅得剩下的九分之一;如两兄死去,则全部水田归三弟继承;两兄的儿子可以使用部分土地,但没有土地所有权和继承权;而三弟死后,又必须以继承两兄弟的三分之二交还长兄的长子,从而形成极其复杂的继承关系。

  民主改革前,西双版纳封建领主社会是建立在农村公社基础上的。农村公社是构成傣族社会的基本细胞。在西双版纳,大多数村社已经没有家族田了,像勐混曼蚌寨那样,全部土地是家族田的村寨是为数不多的。较多的是一个村社内同时存在寨公田和家族田。通过这类村社可以看出家族公社过渡到农村公社的规律,而以水利灌溉为主的公共事务的实施,则是家族公社转变为农村公社的决定性条件。

  村社内部的公共事务称为“维曼甘空”或“甘曼”,主要有协作开水沟,建水坝,挖鱼塘,围村寨边沿的竹篱笆(防止牛马吃庄稼),修村内外道路等。在这些公共事务中,以水利灌溉为最重要,每个村社均有“板闷”(水利员)一人,专门负责管理本寨水沟和分水。此外,婚姻丧葬、运料建房、维修或兴建寺塔、井塔、桥房、赕佛、斋僧和村社成员之间的互助,也属于“甘曼”的范围。上述公共事务不是单家独户所能进行的,在包括几个家族的一个村社之内,凡是开出来的沟渠,往往要通过各个家族的家族田,势必突破家族田的界线,引起村社集体和各个家族之间的利益矛盾。例如勐龙曼允、曼养勒等10个寨子均有家族田,同时并存的是为数更多的寨公田,寨公田位于公共沟渠灌溉范围和公共竹篱笆之内,在它们之外则是家族田,由各个家族单独占有和使用,不纳入定期分配的寨公田行列。由于村社控制了主要沟渠的领导维修和分水大权,随着时间的进行,家族田需要从公共沟渠里引水灌溉,导致家族田逐渐并入寨公田。1954年春耕时,曼养勒寨的部分农民提出要用绳子丈量平分公共沟渠附近的一片家族田,耕种家族田的农民不同意,部分农民引傣族古谚为证说:“先有水沟后有田。水沟是大家开出来的,水沟坏了也由大家来维修,‘板闷’水利员的工资也是按户平摊出的,把家族田并归寨公田统一分配是理所应当的。”所以到1956年民主改革前还遗留的20%的家族田,多是在坝子边缘及山箐里的雷响田了。从而由家族共有的家族田转变为村社共有的寨公田,由血缘联系过渡到地域联系,西双版纳的农村公社制度就是这样形成的[4]。

第四节 水利灌溉是早期国家形成的经济及政治条件

  随着水利灌溉事业为中心的公共事务的扩大,兴修更大的水渠需要几个以至几十个村社的协作,这种协作称为“甘勐”,即全勐的公共事务,它把许多村社的“甘曼”结合成为一个灌区,称为“陇”、“挡”、“哈麻”以至“勐”等大大小小的联合组织,大的人工灌溉工程,造成大规模人力集中,促使许多小共同体结合成为一个总合的统一体,于是出现了国家的雏形一“勐”(方国)、“召勐”(国王)。傣族有句谚语说:“建勐要有千条沟”。这个“勐”即是方国的名称。一个勐作为一个大灌溉区是由许多大、中、小水渠组成的。从西双版纳的水利灌溉事业受到最高领主召片领及召勐的重视和干预程度,以及自下而上发展起来和自上而下层层控制的垂直管理系统来看,与其说种植水稻的水利灌溉是国家形成的经济条件,不如说是国家形成的组织和政治条件。当然我们不能说,人工灌溉公共工程是形成一切早期国家的重要因素,但最早的国家,的确产生在古代东方灌溉地区。凡是在这类地区,治水成为政府的重要职能。在古代中国的华夏集团中,有一个部落酋长叫共工,由于“振滔洪水”(《淮南子·本经训》)而导致灭亡;另一个部落酋长夏禹。由于“尽力平沟洫”(《论语·泰伯》)“而有天下”(论语·宪问》)。周人把中国这块大地称为“禹迹”。决不是偶然的。在西双版纳社会历史发展的长河里,人们把水利看得比土地还重要,傣族谚语说:“南召领召”,意思是“水和土都是召(王)的”。他们把水放在“土”之前,比中国古代“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诗经·小雅·北山》)表达得更为确切,而人工灌溉事业的兴建和管理,需要组织力量,协调利益和集中权力,随着阶级产生而形成了早期的国家[5]。

  在古代希腊、罗马的城邦公社(一个城邦国家就是一个公社),国家政权是在土地私有制产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商业和海外贸易在国家形成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那里也没有凌驾于一切小共同体之上的最高统一体。而在东方,例如从古代中国夏代出现国家政权开始,经过商代到西周1000多年中,还没有出现土地私有制。《礼记·曲礼》说:“问庶人之富,数畜以对”。这说明牲畜可以私有,而土地不能私有,所以《礼记·王制》说,当时是“田里不鬻”的。这在西双版纳也是一样,以从事人工灌溉的集体劳动形成的公共事务,不仅促使家族公社过渡到土地“集体所有,私人占有”的农村公社,并且迫使许多小公社为水利事业联合进行大规模的劳动协作,因而在没有出现耕地私有的情况下,由于集中权力的需要而产生了古代早期国家。这就是土地从“集体所有”变成“一人所有”,而又保持“集体所有”形式的由来[6]。

  据说,西双版纳未统一前,是30余个大小不等独立的勐(国),大勐有二三百个村寨,二三万人口,如勐遮、勐龙、景洪、勐罕;小的只有3—5个村寨,二三百人口,如勐远、勐醒、勐宽、勐翁等;一般为100寨上下,一万人左右。勐不分大小,每勐均有一个召勐。召勐既是该勐“甘勐”即全勐的公共事务(包括修沟挡坝、修桥补路、祭祀勐神等)的最高组织者和领导者,也是该勐抵御外勐侵略的最高统帅,因此,也就是该勐的最高土地所有者和统治者。30余个勐是各自为政,谁也不从属谁。据傣文《泐史》记载:至傣历542年(公元1180年),勐景洪出了个首领名帕雅真征服各勐,统一了西双版纳,自命为“召片领”。

  这30余勐,若按人多地广,勐遮、勐龙胜景洪,傣谚有:“十万旱地是勐啦(今思茅坝),十万水田是勐遮”之说,为何不是勐遮、勐龙统一全西双版纳,而被景洪统一呢?除其他原因外,与景洪的灌溉事业比其他勐强是分不开的,在以水稻为主要农作物的西双版纳傣族地区,利用人工灌溉成为农业的基础,成为旱涝保收的关键,傣谚说:“人民的力量在于粮食,王者的力量在于民心”,即民以食为天,得人心者得天下[7]。

第五节 以灌溉工程为主的“甘曼”“甘勐”公共事务,巩固了农村公社制

  傣族的“甘曼”“甘勐”即以灌溉工程有关的村社或地方的公共事务,是以户为单位或以夫妻对数为单位平均出劳力、出钱物承担的,因而巩固了水田、旱地以村社“集体所有,私人占有”,按户或按夫妻对数平均分配份田份地的农村公社制。现以曼飞龙寨两户农民的水田占有说明勐龙按夫妻对数平均分配份田的情况[8]:

  波岩里,男,1933年生,13岁出家当和尚,16岁还俗后即学抬负担,如帮寨内抬木料、盖房子,逢年过节舂火药、做火花、做高升等。21岁结婚,入赘女方,9年后分出来另立门户,生父、岳父两方财产均未继承。入赘这9年岳父鲊捧玛系寨上当权头人,有“纳贺”(iN田,也叫负担田)1挑谷种,“纳项”(开荒的田,即私田)1挑谷种,“纳昆”(头人薪俸田)1箩谷种。由于他的入赘,新增加一对夫妇,新分给“纳贺”份田一份,一挑谷种,合计谷种三挑半,折合14亩。在入赘这9年中,村社每年均有新立户或新婚夫妇,因没有多余份田可分,只好在寨内各老户抽补调整,被抽田两次,每次抽去一庹,相当于1.5平方米。当女婿9年,至30岁时分出立户,将结婚时分得的那1挑种的份田带出来,不够种,又在田边地角开荒一箩种,共1挑半谷种,合计6亩,一直种到现在。

  波香戛,男,1932年生,12岁当和尚,17岁还俗,20岁结婚,上门从妻居两年。此时岳父已去世,与姐夫波吉囡丙同户,有“纳贺”份田1挑种,“纳项”开荒田1挑半种,寨上只有机动份田两份,刚够两户新立户,所以结婚第一年未分到新婚夫妇的份田,又要其与其他夫妇一样平均出劳役贡赋,寨上拿出公共积谷18挑(折合450公斤)补给他。第二年分到份田1挑种,加上姐夫原有的2挑半,全户共有3挑半种,折合14亩。上门入赘满两年,即22岁时,带着妻子回家,其父波南姆底雅已病故,其父的份田一挑种被寨上抽走,只留下“纳刹考”即斋僧田1箩种及自己开荒的私田两挑种,加上带回结婚时分到的份田1挑种,因已顶替其父亲成了一个负担户,斋僧田又被村社抽走,分给那些孤寡户,该户实际占有水田3挑种,折合l2亩。

  现又举戛洒乡曼醒寨波涛景真一户水田占有说明勐海、景洪按户平均分配份田的情况:

  波涛景真,男,1920年生,乳名岩香,因原籍勐海景真,故名,他说:父亲健在时,种有份田(又称寨公田、负担田)一份。有l2堆产量约6亩,16岁时父亲病故,份田被抽走一半,留一半作斋僧田,还要我抬一半门户负担。21岁结婚,头人说:“你已有负担能力,必须接受一份田,抬一个门户。”25岁时,妻子在生第三个孩子时,因难产而母子双亡,前两个孩子是幼年丧母,我是壮年丧妻,寨子头人却找上门来说:“你已失去抬一个门户的能力,这份田另有主了”。就这样被抽走了份田,只好帮工度日,抚养两个孩子。有一天,头人派我出夫,我说:“种田出负担”。我种的份田已抽走,为何还来派我出?头人说:“你虽不种田,但还要买水吃,买路走,买地基建房住,你活在召片领的土地上,不出负担怎么行?就因你不种份田,才要你抬三分之一的负担呢!”由于我凭理说了几句,就以“抗夫”、“造反”之罪名,被撵出寨子。为了生活,只好从勐海景真迁到景洪曼醒投靠弟弟。开始在寨内帮工,后来与一个有三个孩子的寡妇结婚。当年春耕前,一年一度的调整份田时,头人说:“你已结婚立户,必须耕种一份份田(负担田、寨公田),抬一个门户(负担户)。”我哀求道:“我才结婚,一无耕牛,二无生产垫本,让我帮工两三年,积累点生产垫本才接份田,再抬一个门户吧”!头人说:“不种份田,不抬门户的只有召勐(土司)和波朗(官家大臣),若不想接种份田,请你搬出寨子。”为了求得居住权,只好接了份田,负担一个门户。因是外来,又是新立户,从几户老户中调整出来拼凑的这份田,是全寨面积最大,产量最低,最分散的,春耕下种15挑,秋后才收150挑,除交官租30挑,牛租40挑,还借贷30挑,卖粮出门户等杂派30挑,一年辛苦,到头来才剩20挑稻谷,一家7口,还不够3个月口粮。若夫妻两人帮工,一年还可得100挑,不交官租、牛租,也不抬门户负担。真是种田差债,第二年要求将份田送还寨上,头人说:“只有独夫和寡妇才能退负担田,若想退田就离婚”。为了活下去,只好与刚结婚一年的妻子分居,搬去与弟弟同住。就在这一年,弟弟被诬陷为小偷而抓走,后来越狱逃往国外,我才将妻子接过来,继承了弟弟这份负担田,承担了这个门户[9]”。

  从波涛景真三次失去份田,又三次得到份田说明:第一,农村公社原来的平均分配份地,平均分配“甘曼”“甘勐”等公共事务,已蜕变为平均分配对召片领,召勐及各级头人提供的官租、劳役、贡赋等各项负担;第二,封建领主篡夺了农村公社土地所有权,原农村公社“集体所有,私人占有”只剩下躯壳,已蜕变为土地王有,种田必须出负担;第三,对有负担能力的农户,不是你想不想种田的问题,而是必须强制你接受一份份田,承担一个门户。若丧失了负担能力,就丧失了份田,丧失了种田的权利;第四,以人工水利灌溉工程为主的“甘曼”“甘勐”公共事务,巩固了农村公社制;农村公社的平均分配份地来平均分配封建负担,反过来巩固了封建领主制,所以说西双版纳傣族封建领主社会是建立在农村公社基础之上的。

第六节 经营水利是土司政权求得稳定的一项重要事业

  召片领一世帕雅真,自傣历542年庚子(公元1180年)统一西双版纳,传至最末一世召片领名召勐罕勒(汉名刀世勋)傣历1318年丙申(公元1956年)计28世任[10],近800年。一个家族,世袭相传统治一个地区达800年之久。在中国历史上是罕见的,这里除了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自然资源;封建领主大土地所有制下的农村公社“集体所有,私人占有”,“平分负担,平分田地”的份地制等多种原因外,与土司政权将治水及灌溉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能,非常重视水利事业分不开的(后设专章论述《傣族传统水利管理制度》,此处从略)。有水就有鱼米,人民安居乐业,地方自然太平,历史上农民的起义,往往与灾荒、饥饿联系在一起[11]。

注释:

[1]马曜:《傣族水稻栽培和水利灌溉在家族公社向农村公社过渡和国家起源中的作用》,载《贵州民族研究》1989年7月第3期。

[2]高立士:《西双版纳傣族传统水利灌溉及其社会意义初探》,载《云南民族学院学报》1994年第3期。

[3]马曜:《傣族水稻栽培和水利灌溉在家族公社向农村公社过渡和国家起源中的作用》,载《贵州民族研究》1989年7月第3期。

[4]高立士:《西双版纳傣族传统水利灌溉及其社会意义初探》,载《云南民族学院学报》1994年第3期。

[5]马曜:《傣族水稻栽培和水利灌溉在家族公社向农村公社过渡和国家起源中的作用》,载《贵州民族研究》1989年7月第3期。

[6]马曜:《傣族水稻栽培和水利灌溉在家族公社向农村公社过渡和国家起源中的作用》,载《贵州民族研究》1989年7月第3期。

[7]高立士:《西双版纳傣族传统水利灌溉及其社会意义初探》,载《云南民族学院学报》1994年第3期。

[8]高立士:《西双版纳傣族的历史与文化》第66—67页,云南民族出版社,1992年版。

[9]高立士:《半世奔波,逃不出封建领主的天罗地网》,载于《西双版纳报》,1962年12月11日第3版。

[10]朱德普:《泐史研究》第155页,云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1]高立士:《西双版纳傣族传统水利灌溉及其社会意义初探》,载《云南民族学院学报》199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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