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前期关税中的书役家人

  内容摘要:书役家人的确是征税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人员,他们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他们,税收就不能进行;如果人数过少,还不够用。然而,也正是这些具体征税人员,在税收中利用所掌握的权力,滥征苛收,扰累需索,使国家丢失税款,商民深受其害,影响极其恶劣。由于他们犯罪的成本,远远小于犯罪的收益,政府的制度与法规又不足以震慑邪恶。对于这种与税官具有不同知识结构的专业人才,政府没有确立一种制度选择他们,使他们得不到规范的教育,不能获得相应的社会地位,政府自然也就无法直接严格地管理他们。

  关键词:关税;书吏;人役;家人

  书吏、人役、家人,是地方政府中不可缺少的办事人员。对此,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一书,作过深入探讨。本文从不同的角度,即税关税务方面再探讨,虽然目前这类研究还比较少,然而其的确是关税制度中一个比较重要的课题,值得研究。

  书吏,有的官方文献中也称典吏,是政府在各关设置的具体征税人员。中央派遣的税官,或者督抚兼管委派的地方官员,都是各税关的领导,不管具体征税之事。“监督一人,势难分身兼顾,虽选委书吏、巡役,公同亲信家人,稽查收放。”[1] 各省关口征收税课,势不能不派家丁、书吏代为经管。[2] 其中“各关征收税银册档,例系预期专差吏役,赴部请领,以备临期令商人亲填。”[3] 一般来说,各关具体税口岸数量不同,情况各异,税收人员也不一样,各有专责。例如:《北新关志》所载,书吏,是具体征税的总管,掌“征收存解”,“案牍之登答”,及代税官做会计工作。其下有各类书手,船柜书“经收船料税银,每日随堂入库,每五日随同书吏拆封”。总书“经管奏报,部颁稽考簿、循环簿、各口商人亲填簿,并题奏本章、黄册、青册,并本关各口一切副由。”算书“经管算核税单银数,认看一切税货花色。”大单厂书“经写大关商人报税红单。”船书“经填船料税银数目,挂号后给发各船户”照票即称“木筹”。船单厂书“经书船料税单。”查数书“经管大关,并各口出关,裁缴中缝,每日挂号送署查封。”季簿书“经管每年考核,解科季簿。”大栏单书“经管大关口栏上,每日便民小票,并猪羊税银。”还有直接帮助税官工作的门子,“经管每日书吏呈送签押卷箱,跟随本官出入大座,在旁添朱研墨”。库子“经管各口匿税贮库,货物每日早晚两堂标单,并税银入库。每五日伺候拆封用印。”[4]

  人役,也是税收的辅助人员,与书吏相同,有名额限制,还发给一定的经费。据《北新关志》记载,管事即“各役之领袖,经管每日早、晚两次放关,唱点肩挑税,并挨派每逢五、逢十五日出差各役名次。月给工食共一两四钱。”听事官、听事吏等“每五日掣差巡查。各口听候差遣,并催提钱粮季钞、长单等税。”“每名给工食银四钱,如不出差之日不给。”皂隶等“凡本官座堂,站立伺候行杖。”工食同听事。看守二门,早晚“两堂收税毕,送柜入库。月给工食银共二两。”还有守门、巡逻、防兵、更夫等人员,“月给巡逻头工食七钱,散役共三两六钱。”[5] 一些关还有丈量船只、竹木排筏的人役,例如:南新关“分设十小口。每月掣差委役,给发鸳鸯票,往口协同内使关,总巡查税务。凡有大起竹木,仍令民人报单,差役查估。若零星小贩,差役即填票收税。美政、北新、观音、板桥、敉粫、古荡六关,五日一回税数,良畎、安溪、渔临、富新四关,半月一回税数。”[6] 浒墅关有“经制人役”、“报部人役”、“额设员役”等称谓。[7]

  家人,是税官自带的私人,帮助税官在各关口岸收税,或管理税收事务。与书吏、人役不同,家人没有政府额设编制,没有定额工食费。其所需费用由税官自付,所以家人是制度外设置。各关分立口岸,“本官遣亲戚、仆从一人,笔帖式亦遣一人,轮值把守。”[8] “各省督抚兼管关口,于委员之外,又派家人巡查关务。”[9]各关对书吏、人役、家人的称呼不一,名目繁多,举不胜举,这里以书役家人总括之。

一、定编定额,禁用旧员

  顺治初年,各关仍延续明代旧制,设置书吏、人役。顺治二年,浒墅关由“抚按送库吏一名。”六年,“革去苏州卫,拨充本关舍人。”这是明代税关设立的人员。顺治九年,“各关员役经制外,尽行裁革。”[10]所谓经制,即额设,也就是定编定额。各关设“吏典二名”,一般由户部“纳拨”,赴关办事,纳,即交付一定的银两,才能拨用。“书吏攒典,赴部纳银,充役。”[11]待年期满,户部另拨。当时规定,“吏典止许用部拨者。此外一应积年滥役,俱应清革。”“各关算数房胥,虽不可缺,止许于经制之内酌用。”[12]康熙八年,礼科苏拜奏请“各关书役,照经制名数,召募应用,旧裁汰书役,通行禁止。”以后,工科柯耸又称,“书吏五年考职,所出之缺,另行召募。各关阳奉阴违,旧役盘踞。”九年,徐旭龄提议,“各关经制书役”,需收有“原籍地方印结”的人员。同时,政府规定,“关役缺人,该差监督照定例召募,若私用旧役,扶同容隐,傍人出首,或科道纠参,将出结官该管官一并议处。”[13]十一年,裁革“各关典吏攒典”。[14]二十六年,山西巡抚马齐奏请,停止典吏纳银充任,各关召募差役承充,被批准。[15]三十六年,重新规定,“关差赴任,俱照各衙门事例,听旧官佥点经制书吏”。[16]说明康熙年间,裁革典吏,实际上没有执行,只是停止其纳银承充。据康熙《大清会典》记载,各关书吏定额,“左、右翼税课,书吏各二名,火房各一名。崇文门税课,书吏八名。张家口书吏六名。杀虎口书吏三名。天津、临清、淮安、扬州、芜湖、浒墅、北新、湖口、赣关、太平桥等关,书吏各八名。”“坐粮厅书吏十二名。”“龙江、南新二关,书吏各八名。”[17] 以后有的关有变化,减少定额人数的有临清关1人,西新关2人。增加定额人数的有杀虎口4人。维持原设置的有张家口、浒墅关各6人。龙江关、淮安关、扬州关、芜湖关、凤阳关、九江关、赣关、北新关、南新关、太平关书吏的设置没变,仍为8人。荆关24人。[18]

  总的说,各关书吏攒典,多用旧员,十分常见。这些人“积年盘踞,巧立名色,借端勒索,商民困苦”,御史萧震奏请革除,得到批准。[19]康熙四年,政府下令“各关不许复用旧役。”[20]但许多旧员,或因亲戚关系,或变更姓名被复用,户科查培继奏称,“关蠹蟠踞,兄缺弟充,叔缺侄入,假称召募之新役,实即旧蠹之分身,影射术工,殊难厘剔。”九年,政府重申“各关召募书吏,不许旧役更名复充。”[21]然而,各关多用旧员的情况,比比皆是,御史何元英参奏:“扬州关、芜湖关书吏,俱系土著,又有攒典设立公座,保家改名,歇家包揽写单。北新关书吏,实系旧役。”[22]十二年,江苏巡抚马佑奏请,“将扬州关书办,改拨浒墅关供役。”户部驳称,“各关书办,照五年役满定例,不必改拨。”[23]三十六年,政府议定“如有自京私带积棍,及年满复充旧役,谋占总科库头名色者,严加议处。”[24]五十九年,康熙帝曾说:“各关监督所欠钱粮甚多,未派之先,俱愿前往,及到任之后,额税必缺。此皆多带人役,征收过刻之故。”[25]

  税官携带家人的数量,是随意的,他们往往“携家赴任”,并不酌量关口用度,往往“多带家人。”[26]乾隆时,九江关监督舒善任内,“长随积至七八十名,人多差少,在口之时,既须补苴前欠,又欲存留闲班余资。长随差役,彼此通同,短量丈尺,更或卖放侵渔,日复一日,实无底止。”[27]长随即长年随从,也是家人的一种。嘉庆时,崇文门“正、副监督,因家丁人少,稽查难周”,[28]而超出额设书吏、人役,及多带家人的情况,俯拾皆是。这里以雍正时期为例进行说明。各关额设书吏、人役编制不同,例如:淮安关,明代设置书吏,有收料官1,收料厅书手3,书办吏14,门子4,听察省祭官11,写本官1,听差舍人24,守门官吏11,填写日票书手39,填写月票书手42,填写小免票书手4,更□(原文不清)书手3,杂事书手15,挂号书手12,茶引书手3,循环书手1。人役方面设有看堂人役1,卷房人役1,皂隶12,快手28,轿夫11,灯夫13,水火夫2,吹手6,铺兵2,巡静旗手各4(两边为8),看铺总甲1,抬行箱民壮3,铳手1,刷印匠1,礼生4,阴阳生1。明代额设书吏约188名,额设人役约95名,共约283名。清代淮安关(不含宿迁、徐关、海关)额设书吏,经制书吏8,本房1,揭房1,柬房5,季报房册头3,清字清书4,册书10,商税房2,厂房3,楼书2,杂行房2,算手3,粮船书手2,盐船书手1,漕算1,相礼生2,阴阳生1,单房3,填票书手3。额设人役,旗牌10,承差10,皂甲10,快手10,马快8,健快8,舍人6,禀事4,茶房4,听差12,军牢8,夜役8,大门4,二门4,宅门4,辕门4,看堂2,解饷4,看茶2,炮手3,火印4,衣箱2,升旗1,吹手12,钦命牌2,淮关牌2,令字旗2,金瓜2,银瓜2,头锣2,清道旗2,飞虎旗2,肃静牌2,廻避牌2,五色旗10,綑绑手4,耳箭2,龙刀2,红棍2,红衣4,皂班4,后拥10,伞扇轿夫16。额设夫役,大堂更夫5,更楼更夫5,东围更夫5,西围更夫5,堂库会手8,湖亭更夫5,东西栅栏2,大缆更夫5,刷印匠1,刻字匠1,厨役2,水火夫10,打扫夫2,桥夫12,铺司1,马夫2。[29]清代额设书吏约57名,额设人役约218名,额设夫役约71名,共346名,比明代增加63名。因为清代增加了税口,书吏、人役增加也是正常的。然而,雍正年间,淮安关书吏、人役数量,远远多于编制,则是非正常现象。雍正五年,淮安关监督年希尧奏称,“淮关各项衙役,诚属过多”他到任后,“将尤冗滥者,出示汰除共一百二十三名。今在册出差之役,尚有六百五十余名。”[30]裁汰后,还有六百五十余名。而这位税官虽然裁汰了百余名人役,可带来了家人“三、四百人”。[31] 年希尧能贪污许多银两,与书吏、人役、家人帮助苛索有重要关系。超额设置书吏、人役,决不仅仅是淮安关一处,顺治年间,北新关监督钱祖寿使用书吏、算手卢之煜等“八十余人”,都是“历年久占钞关积蠹。其余滥设他役,又不知凡几。”[32]雍正十年,湖北巡抚王士俊奏称,荆关“从前所用人役,倍于经制额设,不无冗食糜费。”其上任后,“将冗役悉行裁汰”,“遵经制额设名数,遴选承充,仍令按月轮番更替,以免日久丛弊。”同时也出现书吏、人役不敷使用的情况。“前因赵之均管关案内,督臣审题,将通关书役一百一十余人,概入钦案,问拟追赃,几至无一人办事。即新募书役,又俱一时不谙关务,办理茫无头绪。”所以只能“择其旧役之谨慎守法,素谙关务者,严加约束,兼同新役暂为参用,俟新役熟练,再将旧役饬令归农,如此则公务不致有误,而定例亦无违悖矣。”[33]

  政府之所以额设书吏、人役,一是节省经费。整顿附加税之前,凤阳、芜湖关,书吏、人役自收饭银,“每年约有一万七八千两”。[34]整顿附加税之后,各关书吏、人役工食费,及其他杂费,都已经固定,大概占各关税额的十分之一以内,额设人数过多,则经费无出。二是通过定编定员,对书役进行规范管理。应该说,政策、作法都是正确的,只是管理结果甚为不利。道光十三年,有人揭称,浒墅关有标礼、谢仪等非法收税名目,政府令其严查防范。[35]但两年后,仍有人揭发“江苏浒墅关为通商要道,向有标礼,并查船谢仪,及上派下派押差渡夫,拔单、交称、接筹等项名目,叠经降旨饬禁,并未革除。”[36]可以说,当时书役苛收税款,扰乱正常的征税秩序,是十分普遍的现象。这是因为书役人数增加,经费不足,只能苛索商人。“关上人役多一人,则多一蠹,向来设立太繁,未免滋弊。”[37] 

  各关书吏、人役、家人的弊病,概括起来,集中于以下几点:

  第一,商人纳税时,书手分外需索,“使费不赀,少不遂意,掯勒诡捏,高下其手,为费反倍。”[38]商船过关时,“吏胥勒索,羁延时日,不即放行”,借名漏税,以一罚十,遂有数分之物,罚至二三十倍不等。”[39]

  第二,在盘货时,商人给书吏、人役的小费少,则其“铢铢寸寸,逐物摉翻,巧为拏讹,捏成漏报。”[40] “巧立名色,重戥征收,勒掯需索,弊端百出,不饱其欲,则逗遛不肯放行,大为行旅之害。”[41] “吏胥需索,倍于纳税。”[42]人役在量船时,“不论船之为盈为虚,乱差恶役,任意量船,只借船料为名,虽筐篚之微,税亦不免。苟有违阻,即行凶暴,商人船户,呑忍轮纳,莫可谁何”。[43]在量排筏时,有飞量之法。[44]

  第三,包揽纳税,“骗诱商人,暗用私费,及至包揽过关”。当被查出罚款时,商人要“打点营求,哀恳招保”。[45] “恶棍把持,蠹役盘踞,及牙行、铺户人等相缘为奸,包揽商贾,串嘱在关家人、书吏以重报轻,以多报少,通同掩饰,渔利分肥,甚至纳贿私放,偷漏隐匿,皆所不免。”[46]

  第四,沿河巡兵、巡役,“借验单名色,聚族蜂拥,勒索银钱,小者四五钱,大者一二两不等。至入船搜货,肆行抢掠,狼狈情状,凶锋莫当”。[47]雍正八年,“沿河汛兵,以及各衙门军役,借催船名色,不放前行,有揽头包送过口,大排索银七八钱,小排索银五六钱。揽头皆与各衙门串通,若系包送者放行,不系包送者则拦阻,各衙役在揽头处暗中分费。”[48] “各关巡役,每于商贾未行纳税之时,先向勒索饭钱,饭钱既足,方无检看,少不满欲,即故意留难,水次则波涛惊险,陆路则风雨暴露,商贾苦于守候,一任巡役之勒掯,而不敢少违。”[49]

  第五,书役家人联合起来,共同舞弊,得贿卖放,在嘉庆、道光年间,十分严重,造成税收短缺。各关分设口岸,“该监督等向来只派家人、长随前往分驻,率同书吏征收,难免串通隐漏,以多报少等弊。近年课税短少,未必不由于此。”[50]尤其是浒墅关、淮安关、扬州关、芜湖关“胥役人等,于过往船只每故意留难,希图勒索。”“于应征税额每多短绌,而往来行旅,仍受稽留之累。”[51] “各关奸丁蠹吏,勒征卖放,及以正作罚,上下分肥,加之奸商偷漏绕越。”“总由经征各员,任听丁胥人等,例外横征,通同舞弊,以致商人裹足不前。”[52]他们“将应纳货税,减半卖放,并不交官,名为小进。此项银两,书役藉以分肥,奸商因之漏税,缺额之由大率因此。”“书役盘踞各关,客货到关,倩人包揽,名曰包户,亦曰揽头,实则本处地棍,结交该关,书吏代为说合。其税银即交书吏代纳,串通巡拦、签量人等,以多报少,百弊丛生。”[53] “监督坐楼,家人串通胥役,每逢商贾至关,百般需索,一不遂愿,延搁多时,始肯验放,甚至行旅往来并无应行报税之物,亦必强索喧嗷。更有近关土豪,冒充巡拦,于不应巡查地方,扰民需索。”[54]

二、督抚、监督管理

  政府要求督抚、监督承担管理书吏、人役、家人的责任。康熙十四年,规定“该监督等将本衙役,及家人不行严管,任其苛索商民,将监督照罪之轻重处分。”[55]各关巡役在商人未纳税之前,“先索饭钱”,“通行严禁”。各关前后滥设之役,“悉令撤除,违者参劾治罪。”[56]湖北巡抚王士俊奏称荆关书役超编事,雍正帝令其酌情处理。[57]显然雍正帝认为,这是巡抚份内之事,可以由其决定。

  乾隆年间,政府仍然令督抚、监督稽察书吏、人役。乾隆帝明确指出:“如不能稽察属员,被其朦混,则庸懦无能,有沗封彊之任。或又己身稍有染指,则名节有亏,朕一经摈斥之后,断不复加录用也。”[58]扬州、龙江、淮安等关,都派佐杂人员,在各关口“督率各役查签货物,验放船只”。“每关及口岸共三、四员不等,”每半年更换一次。二十七年,巡抚奏参,“浒墅关委员四人,向系久管不换。经前抚臣庄有恭于乾隆十七年奏明,浒关委员一体半年更换。近仍数年不换,并将织造乌林达、笔帖式委用,二员亦不常在关上,稽查欠周,责成不专。”户部批评称,如监督不按期更换,该监督交部议处。[59]三十四年,命九江关监督,“毋许于经制书役之外,滥用白役。”[60]四十五年,政府又令督抚稽管监督,各关“有滥差多役,于近关水岸各口,四出扰民者,该督抚察实题参。”如果“管关人役,有巧立名色,需索饭钱,重戥苛收者,严拿究治,计赃论罪。监督纵容袒护,督抚即行严参。督抚徇隐,一并议处。”[61]

  实际中,监督、督抚对书吏、人役、家人进行管理,效果好的不多见,康熙时,淮安关监督柰马代,“廉公有威”,“一载之间,胥吏敛戢,商旅惠怀,于关政实多裨益。”[62]乾隆元年,唐英管理淮安关,徐关口陆税,本无征收则例,“胥吏浔以轻重舞弊”,他“特为酌核定则,题请刊布,永杜扰累”。”伊拉齐,“司榷三年有余,敷政宽和,操行洁白。时值旨蠲免米豆等税,关务清简,惟恐吏役就间,或滥欺舞。乃时加戒饬,并自捐廉俸,量为优恤,以示鼓舞。”[63]通常税官对书吏、人役、家人不仅缺乏管理,而且还纵容他们违法乱纪。雍正时,盐运使段如蕙代理天津关务,“蕙秉性悭吝,人不为用,既无可信之亲友家人,分遣稽查,所用皆系常随。此辈名曰抢火场,关税分肥,岁亦不少。” [64]乾隆时,九江关监督“舒善,向不亲查,惟听书算家人等呈报数目,即令完纳,以致该丁役,遇查筏把,即行婪索。该商贩又因已经贿嘱,倍思隐漏。”[65]

  嘉庆时,京师附近卢沟桥、广宁门税口,“委员穆翰家人吉升,向监生仓兆麟索银五十两”。政府不得不对其进行惩罚,令将吉升“加枷号两个月,即在该处示众满日,再交顺天府定地发配。”穆翰“交内务府严加议处”。正监督丰伸济伦家人陈登额,“鞭责发落”。丰伸济伦“交部察议”。副监督傅森家人杨福,“枷号一个月,杖责发落”。傅森“交部议处”。政府规定,若各税官没有严管,“或别经告发,或被人指参,如再有讹索饭钱,扰累商旅等事,不独将经管之巡役、家人等,从重治罪,并将各关监督一体严办示惩,不稍宽贷。”[66]这种政令,并没有多大作用。嘉庆十七年,政府重申:“各直省有经征关税之责者,务宜选择诚实家丁、书吏,分派经理,并不时查察,严行约束。其狡伪侵欺者,即随案惩办,兼榷务肃清,自于公帑有禆。”[67]与此同时,江南各关还委派司库、库使、笔帖式等品秩较低的官员,分别驻扎“税口,督同书役、家丁,验货纳税,逐日登记报查。如书役、家丁弊混,该员即详明监督惩办,倘该员等通同舞弊,经该监督查出,据实参奏重惩。设遇钱粮短绌,除该监督照例罚赔外,并将该委员一并议处,以严稽核,而昭责成。”[68]采取连带责任,加强对书役家人的管理。但有监督“任听家人、吏役额外抑派,多收少报,亏课病商,丛滋弊窦”如故。[69]

  道光时,崇文门监督不约束家人,“有历年盘踞之长随、书役,每藉口办公认真,谓以行旅之有余,补商税之不足,利之所在,虽监督子弟为委员者,亦从而附和之。”[70]政府再次“严禁京外各关,书吏顶替朋充。”“责成各关监督严行饬禁,有犯必惩。并不准于监督任满时,通情保举,任意留充盘踞,倘该监督有瞻徇情事”,令吏部“按律治罪”,“将失察之该管官,一并惩处不贷。”[71]并教导各关监督,“务当激发天良,无得假公济私,尽饱囊橐。即将各口岸家人大加裁减,严行约束。”[72]江苏巡抚韩文绮调查浒墅关、扬州关的情况后奏称,这些关“向设委员,并分查家人,每与丁胥通同一气,分肥舞弊。”为了清除弊端,政府除支持各关委员在关稽察外,提出“各税口家人,亦著酌定名数,不准滥派。”[73]这个规定似乎没有执行。十年,发生崇文门差役杜瑞,骚扰过往车辆,被刑部审讯,竟“任其逃匿。”政府对于“失于觉察之崇文门监督博启图、联顺,及委员锦珠勒鹤来,俱著交部分别议处。”[74]同年,因“各关亏短之由,固云今昔情形不同,然奸商之偷漏绕越,丁役之卖放侵呑,在所不免”,所以令“监督等务当严加约束,认真查察,毋任仍前弊混,并著各该省督抚随时密为查访。如有前项情弊,据实严参惩办,毋稍徇隐。”[75]十四年,政府又一次令各关监督“严密访察,无论大关小口,所派家丁,务择诚干可用者,方准酌留。仍今各口轮流更替,傥查有情弊,立即严行惩办,毋稍姑容。”“货物到关,随到随验,兑收税课,即饬放行,毋许留难阻滞。”[76]当时,浒墅关税缺额过多,人们在查找原因时称,“监督以督理织造为名,常驻府城,并不亲临关口。”虽委员在关监管,而监督专委家人办理,名曰“总办”。该家人“指使签手差役,讹诈商船。其所得钱文,名曰标礼。每货物百担,完正税十二两,除加饭食、火耗及一应使费,共银五两八钱,尚勒索标礼制钱十三千四百四十余文,与正税相等。”标礼之外,“又有查船谢仪,自数千文至数十千不等”。若商人不遂其意,他们“将货物践踏,再加重罚。甚至将商人拘押关亭,锁住船只”。“该委员惟知联络家丁,取好上官,不敢查问。”[77] “该监督虽张贴告示,以家人等如敢舞弊营私,准令客商首告。试思各该商等,既受抑勒于先,何敢复行呈告,以致受累于后,告示不过具文。”道光帝批评称:“将关口各种弊端,逐一剔除,并著悉心妥议章程,据实具奏。其关署织署轮流驻扎,常川稽查,毋任吏胥家丁朦蔽。该督等仍随时查访,傥有情弊,即据实奏参,不许瞻徇,将此各谕令知之。”[78]由此可见,令督抚、监督严管理书吏、人役、家人的规定,几乎成为一句空话。

三、书役存在的制度缺陷

  应该说,书吏、人役、家人的确是征税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人员,他们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他们,税收就不能进行;如果人数过少,还不够用。然而,也正是这些具体征税人员,在税收中利用所掌握的权力,滥征苛收,扰累需索,使国家丢失税款,商民深受其害,影响极其恶劣。

  这种状况与制度有直接联系。瞿同祖先生在《清代地方政府》一书中,对此作过深入探讨。他认为:“所有的官员,不论其职位高低,在京还是地方,接受的都是相同的教育,参加相同的考试。”在实际中他们各自面临需要解决的问题却不一样。[79]同样的知识结构,使税官没有掌握税收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自然需要专家来帮助,书吏实际就是这方面的专家。他们有征收税务的知识,熟知税收技术,又长期在这个工作岗位上服务,具有丰富的经验。税官是一年轮换制,很少留任。本来就缺少税收经验的他们,任职一年,当有了经验时,就被调离。书吏是五年轮换制,且很多人在届满留任。他们任职时间越长,对税务行政事务越熟练。税官是外来人,与当地人没有关系,不仅不熟悉税收政务,而且不了解本地区的情况。书吏在本地招募,世代生活在这一地区,有亲戚、朋友,及许多连带利益。九江关“该役等究系土住,与本地棍徒,素习欺隐,彼此固结深惧。值此法令之始暂就约束,日久仍蹈故辙。钞关原无地方之责,若辈歧视作奸,苟非耳目周到,有弊即除,秉公惩治,难免暗亏税课。”[80] 可以设想,缺乏知识、技能、经验的税官,却领导着一帮熟悉业务,掌握技能,具有经验,久据其职,老于事故的书吏,谁能控制谁,就不难说了。实际上,税官极难有效地监控书吏,而且还不得不依靠他们,每位新任税官都不得不面临书役弊端这个问题,不得不尝试同样的错误,即使撤换了书吏,继任税官仍然还要招募他们在手下工作,[81]更有税官受贿招考书吏,雍正时,太平府知府李士傑兼管芜湖关,有7个书吏名额空缺,其将旧吏21人送巡抚衙门考核,被录取10人。李士傑从中收取“陋规银五百一十八两”。[82]总之一句话,税官根本管不了书役,结果就是国家税收短缺。嘉庆年间,有御史称:“该丁役等,有诚实谨守者,或不敢作奸犯科。若贪诈之徒,用度侈靡,则亏缺侵隐之弊,相因而起。近年来各省关税,毎多短绌,未必不由于此。”[83]

  其实,税官也明白书吏弊端,特别是初到税关,不信任书役,只能依靠自己的私人,所以使用家人,成为当时税官普遍采用的非制度方式,也被政府认可。“督抚事务殷繁,每以家人为耳目,分派关口,意在觉察。”[84]税官企图用家人监督书役,但家人非但不能监督书役,还直接参与苛收勒索。道光年间,监察御史许乃济奏称,“崇文门税局,于寻常行李往来,不论有无货物,每衣箱一只,勒索银二两四两,有多至八两者,以致行旅莫不怨。”“商人漏税,视其价值轻重,酌加四、五倍议罚。遇有积犊屡犯者,加至二十倍为止。”行旅商贾,“跋涉远来,倦而思息,不敢不吞声隐忍,唯所欲求。”[85]左右两翼各门收税家人,每口大猪多索钱10文、20文不等;[86]浒墅关的家人名为总办,指挥书役苛索商人;[87]并且家人常常与书役朋比为奸,淮安关书役康景山、张绍,在关多年,往往与监督的家人勾串一气,加收三倍船料;[88]九江关监督舒善的家人与书役,串通保家、船户,将船只木排卖放,短报侵蚀税课,[89]这种事例也俯拾皆是。尤其是税官与他们“与朋比,狡猾胥役,倚为护符,藉势勒索,横作威福,是督抚以之为耳目者,而耳目适为所蔽。”[90]可以说,部分税官贪污税款,是由家人、书吏、人役经手的。浒墅关监督何天培“侵用银三千两,系书办邱可达经手。”[91]湖南辰州府知府煓煓管理辰关,“历辰州二十余年,其欺隐税课盈裕银两共约有十万余两。”“伊管事家人杜大、杜二、李大、李二,与管关书办张寿元、张国贤等,俱从中侵蚀。”[92]这些现象缘于政府选才制度的缺陷。政府各方面的规章、则例、条例非常复杂,税官无法尽知。政府与税官之间,往来奏折、题本、咨文等公文要件,税收中裁定货物纳税数量,具体征税,汇兑银两,填写各种册档等大小事情,都需要书吏代劳,书吏实际处于征税中很关键的地位。对于这种与税官具有不同知识结构的专业人才,政府没有确立一种制度选择他们,使他们得不到规范的教育,不能获得相应的社会地位,政府自然也就无法直接严格地管理他们。这些人仕出无门,只能以被招募的形式,参与税收工作。他们依靠知识、技能,掌握税收大权,皆尽敲诈勒索,瞒报欺骗之能事。税官或不闻不问,或与之同流合污,特别是他们与富商联合起来,致使国家的部分税款流失。税官“往往寄耳目于胥役,不实验客货之多寡,而止凭胥役之报单。胥役于中未免高下其手,任意勒索,饱其欲者。虽货多税重,而蒙蔽不报者有之;或以重报轻者亦有之。不遂其欲,虽货少税轻,而停滞关口,候至数日,尚不得过。是以国家之额税,听猾吏之侵渔,以小民之脂膏,饱奸胥之谿壑。司其事者,竟若罔闻知乎。又闻放关,或有一日止一次者,江涛险急,河路窄隘,停舟候关,于商民亦甚不便。”[93]淮安关“从前俱有卖差之弊。而大关派定扦手十名,亦俱重贿夤缘,成年累月,永不更换。奸商得以预为打点,扦手作弊减瞒,大亏课税。”[94]九江关征收船料,船只大小,“惟凭该关书吏眼估其税银,亦凭该关书吏喝报。管关之员,虽在关亭看验,而船止当前一过,不能分别确实。是以商人、船户往往称,书吏喝报不无任意高下之弊。”有同一只船,“前次报少,今次报多者”;也有同类船,“彼船报少,此船报多者。”[95]监督“向不亲查”,“惟听书算家人呈报,以致暗行亏短”。“用多人轮班守口,以致书役家人乘机舞弊,肆无顾忌。乾隆三十二年自正月二十六日到任起,至八月初八日年限届满止,两关柜书沈植、罗上达等,串同引税之保家,将木排、木把,以大报小,所漏税银,三分归还木客,七分与家人朋分。”[96]但这些犯罪的书役,真正受到法律处罚的并不多,也不很严厉,也就是说,他们犯罪的成本,远远小于犯罪的收益,政府的制度与法规又不足以震慑邪恶,所以书役家人的弊端很难尽除。乾隆中期以后,关税制度中吏治日废,贿赂公行,税官贪污受贿,贪赃枉法的腐败现象,日盛一日,政府基本没有办法和能力,进行管理和监控。这一历史实事还说明,政府需用制度管理人,好的制度可以使人变好。

注释:

[1]佚名《关税成案辑要》卷十二,稽查口岸。

[2] 《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17册,第20页。

[3]佚名《关税成案辑要》卷十,请册限期。

[4]许梦闳纂辑《北新关志》卷十,人役。

[5]许梦闳纂辑《北新关志》卷十,人役。

[6]嵇曾筠等监修、沈翼机等编纂《浙江通志》卷八六,榷税。

[7]参见香坂昌纪《清代浒墅关の研究》Ⅱ,载《东北学院大学论集》历史学、地理学,1975年,第5号。

[8]孙佩纂修《浒墅关志》卷六,岁额。

[9]托津等奉敕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九一,户部,关税,禁令。

[10]孙佩纂修《浒墅关志》卷九,员役。

[11]孙佩纂修《浒墅关志》卷九,员役。

[12]顺治十一年五月十八日户部尚书车克等题本,载《历史档案》1982年4期,第31~32页。

[13]孙佩纂修《浒墅关志》卷九,员役。

[14]康熙朝《大清会典》卷三四,户部一八,课程三,关税。

[15]孙佩纂修《浒墅关志》卷九,员役。

[16]允禄等监纂《大清会典》卷五二,户部三十,课程四,关税。

[17]康熙《大清会典》卷十五,吏部十三,吏员。

[18] 《清会典事例》卷一四八~一五一,吏部,各省吏额。

[19]孙佩纂修《浒墅关志》卷九,员役。

[20]康熙朝《大清会典》卷三四,户部一八,课程三,关税。

[21]康熙朝《大清会典》卷三四,户部一八,课程三,关税。

[22]孙佩纂修《浒墅关志》卷九,员役。

[23]孙佩纂修《浒墅关志》卷九,员役。

[24]允禄等监纂《大清会典》卷五二,户部三十,课程四,关税。

[25] 《清圣祖实录》卷二六九,康熙五十九年七月壬午。

[26]允禄等监纂《大清会典》卷五二,户部三十,课程四,关税。

[27]乾隆三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九江关监督伊龄阿奏折,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32辑,第34页。

[28] 《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17册,第315页。

[29] (明)马麟修;(清)杜琳等重修,李如枚等续修《续纂淮关统志》卷八,题名,职役附。

[30]雍正五年十二月初四日淮安关监督年希尧奏折,见《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1册,第195页。

[31]乾隆无年月庆复题本,见钞档。

[32]顺治十一年五月十八日户部尚书车克等题本,载《历史档案》1982年4期,第31页。

[33]雍正十年九月十二日王士俊奏折,见《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20辑,第527页。

[34]雍正无年月安徽巡抚徐本奏折,见《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32册,第499页。

[35] 《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38册,第112-113页。

[36] 《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40册,第232页。

[37]雍正无年月安徽巡抚徐本奏折,见《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32册,第499页。

[38]顺治八年礼科给事中李人龙奏折,见席裕福纂《皇朝政典类纂》卷八三,征榷一,关税。

[39]雍正元年十一月初五日院左佥都御史陈允恭奏折,见《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第215~216页。

[40]顺治八年礼科给事中李人龙奏折,见席裕福纂《皇朝政典类纂》卷八三,征榷一,关税。

[41] 《清高宗实录》卷一六二,乾隆七年三月己巳。

[42] 《清高宗实录》卷五六六,乾隆二十三年七月己亥。

[43]顺治八年礼科给事中李人龙奏折,见席裕福纂《皇朝政典类纂》卷八三,征榷一,关税。

[44]龙江关“因木之深,见尺加寸,见丈加尺,高量虚数,名为水平。如量深浅,则虚下二尺八寸,名为爬咀。如量长阔,则飞宽三尺,名为飞量。此则俱于无木之处凭空加出。”乾隆四年四月十五日两江总督那苏图奏折,见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朱批奏折·财政类·关税。

[45]顺治八年礼科给事中李人龙奏折,见席裕福纂《皇朝政典类纂》卷八三,征榷一,关税。

[46] 《清宣宗实录》卷五二,道光三年五月丙戌。

[47]顺治八年十二月初一日江宁巡按上官鉝题本,见《历史档案》1982年第4期。

[48]雍正八年九月十八日镇海将军王釴奏折,见《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17辑,第13页。

[49]雍正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詹事中许王猷奏折,见《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9册,第974页。

[50]同治《钦定户部则例》卷三八,关税一,口岸派员征税。

[51] 《清仁宗实录》卷二六四,嘉庆十七年十二月癸亥。

[52]道光四年三月初五日山西巡抚丘棠奏折,见钞档。

[53] 《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39册,第215页。

[54] 《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42册,第336页。

[55]尹继善等修;黄之隽等纂《江南通志》卷七九,食货志,关税。

[56]托津等奉敕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九一,户部,关税,禁令。

[57]雍正十年九月十二日王士俊奏折,见《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20辑,第527页。

[58] 《清高宗实录》卷三四,乾隆二年正月庚子。

[59]乾隆二十七年九月十九日大学士傅恒等题本,见钞档。

[60]托津等奉敕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九○,户部,关税。

[61] 《钦定户部则例》卷五四,关税,征收,各关口岸。

[62] (明)马麟修;(清)杜琳等重修,李如枚等续修《续纂淮关统志》卷八,题名。

[63] (明)马麟修;(清)杜琳等重修,李如枚等续修《续纂淮关统志》卷八,题名。

[64]雍正二年二月十三日直隶巡抚李维钧奏折,见《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第594~595页。

[65]乾隆三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九江关监督伊龄阿奏折,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32辑,第34页。

[66] 《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5册,第65~66页。

[67] 《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17册,第20页。

[68] 《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17册,第490页。

[69] 《清仁宗实录》卷293,嘉庆十九年七月丁巳。

[70]道光二年监察御史许乃济奏折,见故宫博物院编《史料旬刊》第40期。

[71] 《清会典事例》卷二四○,户部,关税。

[72] 《清宣宗实录》卷五三,道光三年六月丙寅。

[73] 《清宣宗实录》卷六五,道光四年二月戊戌。

[74] 《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35册,第198~199页。

[75] 《清会典事例》卷一○六,吏部,处分例。

[76] 《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39册,第216页。

[77] 《清宣宗实录》卷二三零,道光十三年正月癸巳。

[78] 《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38册,第112~113页。

[79]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155~157页。

[80]乾隆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九江关监督伊龄阿奏折,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32辑,第638页。

[81]参见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65~67页。

[82]乾隆元年十二月吏部、都察院、大理寺核议具奏折,见钞档,原文残缺。

[83] 《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17册,第20页。

[84]雍正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詹事中许王猷奏折,见《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9册,第975页。

[85]道光二年监察御史许乃济奏折,见故宫博物院编《史料旬刊》第40期。

[86]雍正朝无年月日无奏折人名,见《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25辑,第635~636页。

[87] 《清宣宗实录》卷二三零,道光十三年正月癸巳。

[88] 《清宣宗实录》卷二六七,道光十五年六月己酉。

[89]乾隆三十三年六月初五日安徽按察使暻善奏折,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30辑,第818~819页。

[90]雍正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詹事中许王猷奏折,见《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9册,第975页。

[91]雍正六年九月初七日江西巡抚张坦麟奏折,见《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3册,第383页。

[92]雍正六年四月二十日湖广总督迈柱奏折,见《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2册,第243页。

[93] 《清世宗实录》卷十,雍正元年八月己酉。

[94]雍正五年十二月初四日淮安关监督年希尧奏折,见《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1册,第195~196页。

[95]雍正九年六月二十四日江西巡抚谢旻奏折,见《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18辑,第450页。

[96]乾隆三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江西巡抚吴绍诗奏折,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32辑,第796~797页。

作者惠寄,该文发表在《中国工商业、金融史的传统与变迁——十至二十世纪中国工商业、金融史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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