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百年来中国古代合伙制研究述评——《中国古代合伙制初探》绪论

绪论 近百年来中国古代合伙制研究述评

  中国古代合伙制的科学研究从二十世纪初即已萌芽,至今已经走过了近百年的历程。近年来,随着股份经济的发展,中国古代合伙制问题的研究再次引起学术界的重视和关注。[1]取得了一批新的成果,提出了不少值得思考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总结已有研究成果,推进这一问题的研究,为现实股份经济制度运行及相关理论研究提供历史的借鉴,应该提上日程。这里欲从研究的发展阶段、提出来的主要问题及观点、目前研究的局限性及发展趋势四个方面对这一研究历程作一个大致的回顾。

一、研究的主要阶段及现状

  近百年来关于中国古代合伙制的研究大体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大致为二十世纪初至四十年代,这可以说是研究的起步阶段。早在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初,日本学者即对当时存在于中国各地的合伙(公司)制度及习惯进行调查,这种调查最早应当是日本殖民政府对台湾各地私人习惯法的调查,这种调查一方面收集了大量清朝末年以来的借贷、合伙、租赁以及有关诉讼档案资料,更重要的是收集了清代前中期以来的一些资料,仅以与合伙有关的资料而言,如光绪二十三年(明治三十三年,公元1897年)的一次民事习惯法的调查中,便收集了台南县管内乾隆二十五年和嘉庆二十三年糖廍合伙契约各一纸[2],在《台湾大租调查书》、《台湾私法物权编》,还可见到当时收集的嘉庆年间合伙建街市、道光十年合伙栽种树木及大量合伙修筑水利工程及分享由此带来的收益的契约,这些契约的收集和整理,为我们提供了较早的第一手资料。其数量最大的是咸丰以后尤其是光绪年间的合伙(合股、公司)资料,也为我们认识年代更早的合伙提供了借鉴。这种资料的收集及整理,无疑可以算是一种初步的研究。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为着侵略中国的需要,日本学者对中国农业、工商业、金融等及民间风俗习惯等展开了大规模的调查,其中在调查各地企业时,合伙(公司)制度是其重要的内容之一。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合伙股东的构成、合伙红利的分配、合伙与家族制度的关系、合伙企业帐簿等问题分地区进行了研究,其中个别的论著便涉及到了古代合伙[3]。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三四十年代,日本学术界出版了两部重要的研究著作,一是西方经济史专家大塚久雄在吸收西方经济史界十九世纪末至二十世纪初以来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成果[4]的基础上,撰写了《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史论》[5]一书,虽未涉及中国,但是为未来的日本学术界研究中国历史上的合伙制提供了重要的规范[6]。二是著名的中国经济史专家根岸佶出版了《合股的研究》一书[7],是书主要研究的是清末民国时期的合股,但也涉及到了清代前期的合伙制,而且与前述研究报告一样,提出了不少与古代合伙、合股运行过程中共同的问题。

  第二阶段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至七十年代。这一阶段,国外与国内情况不大一样。在日本,五十年代可以说是掀起了一个古代合伙制研究的热潮,这一点既与日本学术界对中国古代史尤其是经济史的长期积累有关,亦与以上所述日本学者对中国当时合股的调查研究及受大塚久雄等学者对西方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所作杰出研究的启发有关系。据笔者所见,相对较早地涉及到合伙制问题的当推藤井宏先生,在他那部研究徽商的名著中,将徽商资本形成的方法分为共同资本、委托资本、婚姻资本、援助资本、遗产资本、官僚资本、劳动资本等七项,其中共同资本即是合伙形成的资本。[8]次年,宫崎市定先生发表了一篇篇幅不大的文章,简单地勾划了宋以后“合本”组织演变的大致过程[9],不过文章只应用了宋代及清初的几条材料,元明二代则付之阙如。不久,日野開三郎、草野靖发表了关于唐宋时代“合本”问题的文章[10]。

  以上所述各篇对宋以来的“合本”、“同财”经营问题进行了探讨,其所引大部分实例亦大致可定义为合伙,但是还不是专门探讨合伙制问题。值得重视的是,从1957年开始,今堀诚二先生开始发表一系列专门研究合伙制的文章,文章将合伙制正式形成的时间定在明代,援引有关材料,对明清二代合伙制进行了系统研究,并主要运用尺牍书暨应用文所提供的材料,对清末民国的合伙制也进行了探讨。[11]七十年代,寺田隆信研究明代山西商人,斯波义信研究宋代商业时对与合伙有关的一些问题也进行了探讨,寺田隆信以上述藤井宏对徽商资本分类为例,考察了明代山西商人的共同资本、委托资本、援助资本,其所谓共同资本各例大体属于合伙,而委托资本中的个别例子亦可归之于合伙[12]。斯波研究宋代商业时以“行钱”、“干人”为例探讨了宋代商业经营形态;又以福建海外贸易商人为中心探索宋代商业企业形态,其中所谓“合本连财”即是合伙制企业,斯波的分析,理论受今堀诚二的分析启发甚多,不过也因此因袭了其中的一些错误[13]。

  在此同时,中国学术界正在思考探讨中国资产主义萌芽、中国封建社会为什么长期延续等问题,引发了对古代工商业、尤其是明清工商业的研究,有关古代工商业中的合伙制也引起了学者的注意,邓拓先生利用他亲自调查的北京西部民窑煤矿业契约,将资本主与地主之间的资本关系称之为“分股合伙”,并对这种形式之下的利益分配关系作了详细研究。[14]汤明檖、李龙潜等对邓拓此文提出了批评,否认了土地入股。[15]差不多与此同时,傅衣凌先生研究明清时期各地方商人时,也注意到了这一问题,他指出:“徽商多宗族合伙”,又说:“山西商人之在异乡,即杂役亦乡人任之,其最有名的票号,便拒绝他乡人的合资。”[16]六十年代初,他又指出了明代海外贸易商多采取合伙形式组织资本的事实[17]。

  综上所述可见,此一阶段对合伙制的研究,日本学者的成果较多,水平也相对要高一些。国内学术界在五十年代及六十年代初也取得了一些水平很不错的成果,但与日本学术界相比,还有差距。

  第三阶段从八十年代至当今。八十年代以后,随着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的全面展开,及与合伙密切相关的股份经济理论研究和现实社会中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经济发展的促进,再加上官私档案、契约文书及地下文物不断发掘整理,合伙制的问题也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取得了一大批成果,既有对合伙制的专门研究,研究手工业、矿业、商业、高利贷及至农业各部门的学者也多对本领域这一问题进行附带探讨。以下对此略加概述。

  合伙制源于何时?讫今无定论,但是基于战国秦汉时期商品经济及商业资本积累的发展,在这一时期萌生合伙制是完全可能的。七十年代湖北江陵凤凰山汉墓8、9、10号墓出土了一批竹简和木牍,其中10号墓出土的2号牍可以看出是一份契约,黄盛璋先生认为一份“合股作商贩的契约”,反映了汉代江陵地区商业贩运发达的情形[18]。钱伯泉则不同意这一观点,他认为应当定性为是一种合股办小型手工业行会而结成的契约,由行会负责手工业产品的收集及贩卖。是一种合伙经营的行为,以此为中心,钱伯泉对汉代商人经营方式进行了论述,文中所引的一些实例,也与合伙颇有关系。[19]宋杰对汉代社会中的“共买”行为进行了分析,他证实,某种类型的“共买”可能就与“合伙”有关系[20]。

  因材料的缺乏,除前述日野開三郎对唐代的“合本”问题有所论述之外,目前学术界对魏晋南北朝隋唐的合伙制问题,尚缺乏专门研究。宋元以后,情况有所变化,除上述宫崎、日野、斯波、今堀诸先达的研究外,[21]姜锡东在斯波义信等人的基础上比较全面地论述了宋代商人的经营方式,他区分了合资、合伙、委托等三种情况,其中合资及部分合伙、委托的实例是与合伙制有关的。[22]喻常森则考察了元代的官本船海外贸易制度,[23]实际上这种制度亦是某种类型的合伙经营制度。

  明清以后,随着合伙制的发展及文献材料的相对丰富,有关研究成果大为丰富。如果说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还多是在研究商人集团、商业资本、商人经营方式时对合伙,合股问题进行附带研究的话,那么九十年代以后,在继续这种类型研究的同时,专门针对合伙制的研究多起来了。八十年代初黄仁宇即在上述藤井宏研究的基础上,引用明人程大位《算法统宗》等书的材料,对明代合伙制提出了批评,[24]随后出版的《明清时代的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25]、《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26]等著作,分别对山林开发及农村经济作物种植业、盐业及矿冶业生产中的合股经营问题进行了探讨。刘永成、赫治清则以邓拓先后收集的契约为主,探讨清代北京万金堂药铺的由来和发展,主要研究的便是其合股经营体制的发展变化。[27]1985年可以算是合伙制研究的转折点,这一年不但出版了收集大量四川井盐业合伙经营契约档案的《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一书,书中还刊登本书资料整理、研究者吴天颖、冉光荣二位学者对这些资料的研究专著[28]。吴、冉二位先生的著作,分开凿盐井约,井灶租佃约、井灶买卖及其他契约三类对这些契约进行了最早的研究,使我们对清以来因独特的地理环境而形成的这种颇为独特的合伙体制有了初步的了解。这一研究,八十年代后期直至九十年代还在继续,彭久松教授在对这些合伙契约系统考释的基础上,撰写出一部五十多万字的《中国契约股份制》一书,该书对井盐业股份制进行了更为系统而专门的研究,认为井盐中体现出来的股份制是一种中国人自己创造的、富有民族特点的股份经济制度[29]。

  实际上1985年以后直至本世纪初,相当多的一部分研究商业、商人资本、地区商人集团、商人经营方式的论著虽然并不专门研究合伙制,但几乎都涉到了合伙制问题,据笔者所见,如罗一星探讨广东佛山的商人资本时便指出,其资本有“独家资本和组合资本两种形式,后者称之为“合赀”、“合股”、“合伙”,清代中叶以后,还出现“集成资本”[30]。范金民研究苏州商人时,曾指出其“在经营形态上表现为独立经营、商伙制和合资合营形式”。[31]其后他又分为独资、领本、合资三种形式具体探讨了洞庭商人的经营方式[32],其领本、合资经营方式便与合伙制颇有关系。方志远探讨江右商人经营方式提出了个体经营――家庭分工协作经营――结帮经营以及同本、集资经营等几种方式[33],只有同本经营可称得上是合伙制。

  对晋商、徽商中的合伙经营目前也有不少研究成果,尤其是晋商,比较早的成果如张正明将这种合伙制称之为“股俸制”,并探讨了这一制度的内容、由来、作用等[34]。黄鉴晖比较系统地研究过晋商票号史,对票商中的股分制也进行过研究,包括票号资本组成、经营管理制度、职工等顶身股制度等[35]。最近的研究有高春平在张正明文基础上所作的分析;孔祥毅对晋商中劳力股的内容及其在当前泛股份制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操作中的借鉴意义的分析等,均颇有新意。[36]不过从整体上看,目前对于晋商的研究及材料发掘已达到一定的深度,如要再有新的突破,还须有新的材料发掘和研究角度。对徽商中合伙制的研究,近年也日益引起学术界的注意,在前述藤井宏、傅衣凌等先辈的基础上,张海鹏、王廷元主编的《徽商研究》,在《徽商的资本积累》一章中专辟一节探讨徽商资本的组织形式,考察了自本经营、贷本经营、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及委托经营等,其合资经营、委托经营与合伙制很有关系[37]。在该书对徽商的个案研究中,周绍泉利用徽州文书专门探讨了徽州商人经营过程中的合伙股份式经营与承包式经营两种方式,并揭示了两者之间相互转化的可有性。[38]另外,阮明道具体分析了一份乾隆年间的徽商吴氏帐簿,分析了其所记物货之价格、吴氏店业资本之构成、盈余分配、股份调整、经营管理特色等[39],对具体研究合伙制企业,尤其是家族合伙制企业是很有参考价值的。对福建商人合伙制的研究除以下将要论述的海商及造船业以外,陈支平等分析闽西四堡邹氏、马氏二族的经济体系时指出:商业在这一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商业的经营,合本经营及领本制、托本制等盛行。[40]郑振满研究明清福建家族类型时,指出了继承式、依附式及合同式三种,其中合同式宗族便是以互利关系为基础,因共同置买、占有共同财产而组成的,其他两种类型的宗族也多置有公产,而随着族产的大规模发展,家族逐渐变成经济实体。郑振满认为:“家族组织实际上是一个合伙经营的股份公司,而派下各房亦即这一公司的股东”[41]其股份公司之说或许过高,但无疑提示我们,合伙制的制度基础有时可能正存在于已有的这种传统的共同体之中。

  对于明清商业经营方式的专门研究,比较系统、比较早的当是汪仕信,他在1988年即系统研究了明清贩运商、居间商、货币经营商经营方式变化以及商人资本组织方式的变化,关于商人资本组织方式,他总结出了合资、合伙、合股资本共四种方式,所引具体事例,多与合伙制有关。汪仕信先生之文颇有影响,据笔者所见,至少姜守鹏对《金瓶梅》所反映的明代商业情况的探讨[42]、刘秋根对古代尤其是宋代以后商业、高利贷资本组织方式中的“合资”与“合伙”方式的探讨及对中国历代典当业资本组织方式专门论述时、[43]邓亦兵对清代商业资本经营方式的研究[44]使用的都是汪仕信先生所提出的概念和范畴。当然对个别概念含义的把握与汪仕信先生还是有区别。

  海外贸易也是商业领域之一,这一领域是高风险、高收入,但同时也是需资巨大的领域,故而自古以来就是合伙制比较流行的领域,尤其是在明清时期的海外贸易商人、海商资本及与之相关的造船业的论著中均或多或少地涉及到了合伙制问题,比较早的如叶显恩论及珠江三角洲商人和商业活动时便指出,当时明清广东海商“经营帆船海外贸易的组织有独资经营和合资经营两种。”[45]李金明指出:明代后期私人海外贸易商多采取合股经营[46]。陈希育、孙伟明的有关论著也探讨了海商的合伙经营问题,以陈希育的探讨最为详细[47]。另外日本学者松浦章还在田汝康先生早先发表的一篇研究十八、十九世纪海外贸易论文的基础上,重新考证“公司”之名的最早起源、它在清代田海船贸易中的含义等[48]。不过这种“公司”与现代民法、经济法意义上的公司的含义是完全不同的。在与海外贸易密切相关的造船业中,也是流行着合伙的,如赵建群发现,清代前、中期福建民间造船业既有独资,也有合资[49]。所谓“合资”即是合伙制。

  在海外贸易中合伙制比较流行,这一点目前大概已是没有疑义了,而在农业林业牧业等第一产业中是否存在合伙制则尚无定论。农业生产自古以来除自耕农个体生产、奴隶制和农奴制生产之外,主要是封建租佃制的生产,而且以小生产式为主,没有太多的经营资本的投入,虽然自宋以来便有租种与合种[50]的区别,但“合种”农业与合伙制有什么关系,则未见有人论断[51],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业资本对农业投入的增加,至少明清以后,在农业中存在合伙经营则是肯定的,个别地区则还形成了比较发达的合股经营体制,目前得到较多研究的是清代福建地区(包括台湾地区),如郑振满通过对日本人侵占台湾初期进行习惯调查时留传下来的契约、文书考察了此一时期台湾各地合股经营的形成、管理体制等问题,虽主要是商事,但也包括农业、水利、渔业中的合伙。[52]曹树基根据台湾开发过程中留传下来的垦号资料,参考台湾学者的成果,对台湾拓垦过程中的股份制经营进行了探讨[53],虽然在理论及对材料的解释方面已有学者提出了商榷意见[54],但毕竟提出了一些问题。此后周翔鹤对清代台湾宜兰水利合股契约所反映的台湾水利合股制进行了探讨,分析了水利合股中产权关系的形成、合股经营的集资机制,并以此为例对传统合股经营进行了评价。[55]相比之下,对内地农业经营中的合伙制问题则研究还很不够。前引李文治、魏金玉、经君健三位先生论及明清农业资本主义萌芽时,在工商业者兼租地经营农业一节,曾引用了个别商人合伙经营农业的实例。[56]林祥瑞论述清代福建地区的地主经济变化时,也指出在山林果园经营中,存在“近代企业性质的集资合股经营方式”的事实。[57]其说认为这一经营带有近代企业性质或有拔高之嫌,但合伙制经营在这一地区农业生产中存在则似可断言。另外,清代北方地区的农业生产关系中还广泛存在“伙种”关系,所谓“伙种”即合伙耕种,主要指农民揽租到土地后,因劳动力不足,另外邀无地农民耕种,根据劳动力及其他要素投入情况共同分配产品。郭松义先生对此进行了探讨[58],但对是否属于合伙制的问题,则未加论述。[59]总而言之,与工商业各部门相比,农业中的合伙制问题,目前研究还比较薄弱。

  更值得注意的是,自九十年代以后,对合伙制的专门研究多起来,不但有了不少专门的论文,在有关的一些著作中,多专辟章节进行探讨,如徐建青于1995年发表文章,在邓拓、彭久松等人著作基础上对清代手工业、矿业中的合伙制进行了研究。其后王守中以临清官砖窑场及山东博山煤矿的经营为例指出了承包制和股份制在手工业中的萌芽问题。[60]刘秋根于1996年探讨了古代合伙制的类型之一——资本与劳动的合伙的盈余分配方式,2000年又专门探讨了明清高利贷资本的资本组织方式的变化,主要便是探讨合伙制的问题。最近又专门探讨了明代工商业高利贷资本的合伙制的类型及特点。[61]封越健在探讨清代商人组织与经营体制时,亦对合伙制下的资本类型、经营体制和盈亏分配作了全面探讨。[62]其他专门研究明清合伙制的学者还有陈支平、峥嵘、李玉等[63]。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对各地手工业、矿业、商业、商人等研究的发展,各地还相应地出版了不少的资料选辑之类著作,其中大部分是与土地、山林的买卖有关的契约、档案等,但也有不少与农业、工商业、矿业中的合伙制有关。比较早的是台湾银行于二十年代、六十年代印行的,根据日据时期惯行调查会的资料编撰的《台湾私法商事编》、《台湾私法物权编》、《台湾大租调查书》、《台湾私法债权编》及《台湾惯习记事》等[64]。八十年代以来,除以上已经叙述过的《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以外,还有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档案系选编的《清代的矿业》[65],四川大学历史系四川省档案馆主编的《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66],中国社科院历史研究所编的《徽州千年契约文书》[67],张海鹏、王廷元主编的《明清徽商资料选编》[68]。这些都是较大规模的著作,规模较小的如《崇文门外万全堂药铺资料辑录》[69],《明清以来商人‘合本’经营的契约形式》。[70]

  综合以上所述可见,一百年来,国内外学术界对合伙制问题的研究大约经历了二十世纪初――三、四十年代、五十年代――七十年代、八十年代――九十年代(直至本世纪)等三个发展阶段,在第一阶段以日本学者的调查研究为主,处于研究的初级阶段;第二阶段,尤其是五十年代,日本学者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中国学术界也开始加入这一研究;第三阶段以后,中国经济史学界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不但出现了不少研究成果,还收集、出版了大量的原始资料,不但研究农业、工商业、矿业的学者关注这一问题,而且有了不少专门研究合伙制的文章,故研究水平颇有提高,提出了不少的问题,使我们对中国古代合伙制的认识逐步深化。

注释:

[1]与之有关的近现代股份制度、股份企业、股票证券市场、公司制等问题亦很受经济史界关注。

[2]《台湾惯习记事》第一卷下册第十号。按:为叙述方便,在本文第二、第三部分涉及到第一部分所引证的论著时,均以作者姓名加论著出版年代为代表。不包括资料集之类。如:“大塚久雄1939”即代表其所著、出版于昭和十三年(1939年)的《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史论》。

[3]笔者主要参阅了《满铁调查月报》所刊载的如安齐库治、幼方直吉等人的一些报告,见《满铁调查月报》第十九卷十号、第二十三卷四号、五号等。

[4]也包括合伙、共有等。

[5]东京有斐阁,昭和十三年(1939年)版。

[6]直至今日,我们仍然不得不要予以借鉴。

[7]根岸佶《合股的研究》东亚研究所,昭和十八年六月。本书笔者尚未寻见,据今崛诚二《清代合夥向近代化的倾斜》,载《东洋史研究》第十七卷第一号页46注(24)所述。

[8]《新安商人的研究》,连载于《东洋学报》第三六卷之一至四号(1954年)。参见傅衣凌、黄焕宗中译文,载《安徽史学通讯》1959年第2期。值得注意的是,藤井宏先生还指出:“新安商人的共同资本(合伙)拟作更加详细的分析,但因史料关系,终不能完成。”见《新安商人的研究》第七章结论附言(4)。可见“共同资本”是他特别重视的问题。

[9]宫崎市定《合本组织的发展――关于近世生业资本的借贷补遗》,载《东洋史研究》第十三卷第5期,1955年1月。

[10]日野開三郎、草野靖《关于唐宋时代的合本》,《东洋史研究》第十七卷一号,1959年。

[11]今堀诚二A、《十六世纪以后合夥(合股)的性格及其推移――尤其是关于古典形态的成立和扩大》,载《法制史研究》第八卷1号(1957年)。B、《清代合夥向近代化的倾斜――尤其是关东夥分化的形态》,载《东洋史研究》。第十七卷第一号(1959年)。按:此二文及对清末民国合伙研究的内容集中刊登于所著《中国封建社会的构成》第三部,劲草书房,1991年,拙文以下所引均见此书。

[12]因寺田隆信不是专门研究合伙,故其分析是从材料表面进行的。见《山西商人的研究》京都1972年版,中译本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出版。拙文所引见中译本页254-260。

[13]《宋代商业研究》第二章第二节;第六章第一节、第三节。昭和四十三1969年,风间书房。

[14]邓拓《从万历到乾隆――关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的一个论证》,《历史研究》1956年第10期。

[15]《对邓拓同志‘从万历到乾隆’一文的商榷和补充》,见《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讨论集》续编,三联书店1960。

[16]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页75-77,页37-39。

[17]傅衣凌《从一篇史料看十七世纪中国海上贸易商的性质》,《文汇报》1962年11月2日。收入《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

[18]黄盛璋《江陵凤凰山汉墓简牍及其历史地理研究上的价值》,《文物》1974年第6期。黄盛璋先生并未具体研究合伙问题,其考证与以下所述十多年以后钱伯泉的论著有关,故附见于此。此外尚有裘锡圭、弘一等学者的考证文章,与合伙制无关,故不赘引。

[19]钱伯泉《<从中服共侍约>看汉初的商业活动》,《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2期。

[20]宋杰《从<九章算术>的有关记载看汉代贸易中的‘共买’》,《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91年第2期。

[21]宫崎、日野、斯波并未明确自己是研究合伙制;而今堀先生虽论及宋代诸多“合本连财”经营的事例,却否认宋代是存在合伙制的。

[22]姜锡东《宋代官私商业的经营方式》,《河北大学学报》1992年3期。

[23]喻常森《元代官本船海外贸易制度》,《海交史研究》1991年2期。

[24]黄仁宇《从<三言>看晚期商人》,载《明史研究论丛》第一辑,民国七十一年大立出版社。

[25]李文治、魏金玉、经君健《明清时代的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

[26]吴承明等主编《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人民出版社,1985年。

[27]刘永成、赫治清《万全堂的由来与发展》,《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3年1期。

[28]《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所载吴、冉二位学者的专著名为《四川盐业契约文书初步研究》。

[29]彭久松主编《中国契约股份制》,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4年5月;另彭久松与本书作者之一的陈然还在《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1期发表了《中国契约股份制概论》一文。对这一体制进行研究的论著,尚有不少,如吴天颖《清代四川富荣盐业分等说辨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2年4期等。于此不赘。

[30]罗一星《试论明清时期的佛山商人资本》,《广东社会科学》1985年第3期。

[31]范金民《明清时期活跃于苏州的外地商人》,《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年4期。

[32]《洞庭商人的经营方式和经营手段》,载《史学月刊》1996年3期。

[33]方志远、黄瑞卿《江右商的社会构成及经营方式》,《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1期。

[34]张正明《清代晋商的股俸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年1期;作者另文《清代商业资本的股分制》,《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1989年第2期,观点与上文大体一致。

[35]黄鉴晖《山西票号史》第一章,山西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P41-60。

[36]高春平《明清晋商股份制浅析》、孔祥毅《晋商股份制对现代劳力股制度的启示》。均载《明清商业史研究》第一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11月。

[37]本书由安徽人民出版社1995年出版,所述见页68-81。原标题为“五、徽商资本的组合形式”。依拙见“组合形式”不如称为“组织形式”。

[38]周绍泉《徽州文书所见明清徽商经营方式》,载《徽商研究》第十章,页545-561。

[39]阮明道《吴氏经商帐簿研究》,《四川师范学院学报》1996年第6期。

[40]陈支平、郑振满《清代闽西四堡族商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

[41]郑振满《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湖南教育出版社1996年2月。

[42]姜守鹏《<金瓶梅>反映的明代商业》,载《东北师大学报》1989年第3期。

[43]刘秋根A、《论中国商业、高利贷资本组织方式中的‘合资’与‘合伙’》,《河北学刊》1994年5期;B、《中国典当制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

[44]邓亦兵《清代前期的商业资本》,载《首都师大学报》1995年5期。

[45]叶显恩《明清珠江三角洲商人与商业活动》,载《历史研究》1987年2期。

[46]李金明《明代海外贸易史》第六章、第十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4月。

[47]陈希育《清代海外贸易的经营和利润》,《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一期;陈伟明《明清粤闽海商的海外贸易与经营》,《海交史研究》2001年第1期。按:田汝康《十八世纪末期至十九世纪末期西加里曼丹的华侨公司组织》,发表于《厦门大学学报》1958年1期。

[48]叶显恩《明清珠江三角洲商人与商业活动》,《历史研究》1987年2期。

[49]赵建群《清代前中期清代福建造船业概述》,《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3年4期。

[50]“分种”,有时又叫“合种”,指地主有田,召募无地佃户进庄耕种,依一定比例分配产品;“租种”,是指将土地分散租赁出去,亦依一定比例分配产品。二者同为租佃制,却颇有区别。可参见梁太济《两宋的租佃形式》,载邓广铭、漆侠主编《中日宋史研讨会中方论文选编》,河北大学出版社,1991年5月。按:前引日野、草野二位先生论及宋代合种农业,但对这种合种是否合伙制的问题,未加论述。前引今堀先生文则明确否定了这种“合利”的合伙制性质,见《法制史研究》第八卷1号文。

[51]单就租佃制下的“合种”农业看,是不能被断定为合伙制的,因为它主要还是地主以所有权为基础,剥削农业生产者的劳动,没有经营性质,亦没有资本投入。

[52]郑振满《清代台湾的合股经营》,《台湾研究集刊》1987年第三期。

[53]曹树基《台湾拓殖过程中的股份制经营》,《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2期。

[54]如周翔鹤便从两个方面提出了商榷,见《清代台湾土地开垦、经济组织与社会经济形态》,《台湾研究集刊》2000年第3期。

[55]周翔鹤《清代台湾宜兰水利合股契约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3期。

[56]李文治等前引1983年第158页。

[57]林祥瑞《永佃权与福建农业资本主义萌芽》,《中国史研究》1985年第2期;《清代前期福建地主经济的若干特点》,《历史研究》1985年1期,林祥瑞文所论,未及台湾地区。

[58]郭松义《清代农村“伙种”关系试探》,《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年经2期。

[59]依拙见,这种“伙种”虽名之曰“合伙”,但更多的是类似于合作制,即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作。资金投入不多及经营性质不浓。当然如果后者因素加重,是存在向合伙转化的可能的。

[60]A.徐建青《清代手工业中的合伙制》,《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4期,又参见方行主编《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上册页885-922。B.王守中《明清时期手工业中承包制和股份制的萌芽》,《文史哲》1999年4期。

[61]A.刘秋根《中国古代合伙制盈余的分配》,《河北学刊》1996年4期;B.刘秋根《明清高利贷资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

[62]封越健《商人资本组织与经营体制》,见经君健主编《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中册,页1288-1309。

[63]A.陈支平、卢增荣《从契约文书看清代工商业合股委托经营方式的转变》,《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2期;B.李玉《从巴县档案看传统合伙制的特征》,《贵州师大学报》2000年第一期。

[64]以台湾文献丛刊的名度刊出。

[65]收集了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与矿业有关的档案、及北京民间煤矿业契约文书,包括前引邓拓所用之文书。中华书局1983年出版。

[66]四川大学出版社,上册1989年;下册1996年。

[67]花山文艺出版社1992年。

[68]安徽人民出版社1985年。

[69]邓拓藏,刘永成、赫治清标点,载《清史研究》第一辑,中华书局1980年版。

[70]杨国桢,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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