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吐鲁番籍的“丁女”与敦煌籍的成年“中女”

  摘 要:唐代吐鲁番户籍将成年在室女子称为“丁女”,而敦煌户籍将其称作“中女”,这种称谓上的不同,应源于两晋南朝与北朝之间因土地、赋役制度不同造成的课役身份的差异。依据“丁从课役”的原则,北朝均田制下的女子只有在出嫁后才能依附于丈夫受田、纳课;未出嫁或丧夫归宗的女子不受田、纳课,亦不能称“丁”。两晋南朝则不同,女子到法定年龄就要承担课赋,成丁与否不以结婚为必要条件。敦煌户籍的称谓符合北朝以及承此而来的隋唐丁中制度,吐鲁番户籍的载录则是西晋、十六国制度的遗存。

  关键词:唐代;吐鲁番籍;敦煌籍;丁女;中女

  作者简介:张荣强,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北京 1008753)

  唐代敦煌籍与吐鲁番籍在细节上有很多不同,池田温先生列举了十一个方面给予说明,并认为这些差异实际属于书式上的不同,是地域差别的反映。这一结论大抵是对的,但两地户籍最显著的差异之一即对成年在室女子的不同称谓,显然不能归结为这一层面的问题,它实际上是两晋南朝与北朝之课役身份差异在唐朝户籍上的遗存。

一、唐代敦煌籍的成年“中女”并非书写疏误

  在课役身份中,“丁”是成年人的意思。根据《唐六典》、《通典》、《唐会要》诸书的记载,唐代前期的成丁年龄有过变化,大致是武德七年(624)定令21岁称丁,玄宗天宝三载(744)后提高到23岁为丁。上述史籍谈及当时的丁中制度时,开首泛称“民”或“男女”如何,从这些表述看,唐代的“丁”似乎是包括男、女的。所以吐鲁番户籍中,将出嫁的女子称为“丁妻”或“丁寡”,将在室的成年女子(包括未婚女子和归宗母家的妇女)称作“丁女”。但同处西北的敦煌籍与此不同,其除有与吐鲁番籍注记相同的“丁妻”、“丁寡”外,却无一例外地将成年在室女子称为“中女”。

  池田温最早关注到这种差异,并在《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三章《古代籍帐制度的完成与崩溃》中详细比较了西州吐鲁番籍与沙州敦煌籍的书式,指出二者在“丁中记载”方面的差异:“沙州写作‘寡’或‘老寡’,相反,西州则写作‘丁寡’和‘老寡’。沙州只有‘中女’,西州则分为‘中女’及‘丁女’两种,而且可以见到唯有西州给女户主冠以‘大女’二字。沙州将奴婢只是作为‘丁’;而在西州则记载为‘丁奴’、‘老奴’及‘丁婢’,至于部曲亦记为‘丁部曲’或‘中部曲’。”【1】所谓“沙州只有‘中女’,西州则分为‘中女’及‘丁女’两种”,说的就是两地户籍对成年在室女子的不同称谓。池田氏比较后得出结论说“西州籍曾经全部详细地记明其类别”,言外之意是敦煌籍记载得不够具体、严格。这种判断显然也和上述对唐代丁中制度的传统认识有关。就敦煌与吐鲁番户籍对“寡妇”、“奴婢”身份注记的详略而言,这一结论大抵是对的;但用它来说明两地户籍中“丁女”、“中女”的差异,恐怕就有问题了。我们知道,在中国古代的丁中系统中,“中”、“丁”两种身份不仅是成年与否更是承担课役与否的分界线,因而有着最严格的区分;敦煌户籍如此“混淆丁中”,显然不是登载疏误的问题。而称成年在室女子为“中女”的现象也不限于敦煌,还可以举出甘州的例子,《唐开元二十三年(735)甘州张掖县□□乡籍》:“□亮容年贰拾壹岁中女空。”【2】开元时期21岁成丁,“亮容”到了成丁的年龄,同样被注为“中女”。

  是不是因为唐代妇女不纳课役,从而导致一些地区的户籍对女子的“丁中”记载比较含混呢?这种解释恐怕也有问题。因为除我们讨论的对象外,敦煌户籍对其他在室女子课役身份的登录还是非常严格的。如天宝三载到广德元年(763)之间,唐代的丁中标准分别是:1—3岁为黄,417岁为小,18—22岁为中。【3】而在这一段时期的敦煌户籍中,女子3岁被注为“黄”的有:

  5.女黑子载叁岁黄女天宝四载帐后附空

  6.女尚子载叁岁黄女天宝四载帐后附空(《天宝六载敦煌郡敦煌县効谷乡□□里籍》“□仁明”户,第160页)

  63.女妃妃载叁岁黄女天宝四载帐后附空(《天宝六载敦煌郡敦煌县龙勒乡都乡里籍》“程思楚”户,第171页)

  186.女心心载叁岁黄女天宝四载帐后附空

  187.女僧娘载叁岁黄女天宝四载帐后附空(同上,“程智意”户,第181页)17岁仍称“小女”的有:

  13.女妙仙栽壹拾柒岁小女空(同上,“曹思礼”户,第165页)62。女仙儿载壹拾柒岁小女空(同上,“程思楚”户,第171页)142.妹王王载壹拾柒岁小女空(同上,“程大忠”户,第177页)到l8岁即被注为“中女”的则有:

  181.女好娘载壹拾捌岁申女空(同上,“程智意”户,第180页)

  113.女真真年壹拾捌岁申女永泰二年帐后勘责逃走限满除(《大历四年(769)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手实》“今狐进尧”户,第197页)【4】

  没有发现女子4岁的例证。但这些事例足以说明,无论“黄女”与“小女”,还是“小女”与“中女”的分野都严格遵循唐代的法令。照理说,女子的“黄”“小”“中”更是不纳课役了,敦煌户籍却没有见到“黄”“小”或“小”“中”不分的例子。

  事实上,敦煌户籍称成年在室女子为“中女”的做法并不是唐代才出现的。堀敏一在探讨北魏均田制时,曾提出天宝六载籍(即《敦煌郡敦煌县龙勒乡都乡里籍》)“以未婚的成年女子众多而出名,这些成年女人都被称作‘中女’”,“可能是因袭北朝”。【5】堀敏氏举出的例证就是《西魏大统十三年(547)瓜州効谷郡(?)计帐》中的“王皮乱”户:

  30.息女女亲辛丑生年两拾柒中女出嫁受(寿)昌郡民泣陵申安

  31.息女丑婢丙辰生年拾两中女出嫁效谷县斛斯己奴党王奴子【6】

  男子10—l7岁称“中男”,18岁以上称“丁男”。王皮乱的两个女儿,“丑婢”12岁注“中女”没有问题;但“女亲”早过成丁年龄,也被注成“中女”。最早公布这件文书的山本达郎就怀疑,这是“女亲”没有出嫁的缘故;【7】池田温此后梳理大统计帐反映的丁中制度,索性不以年龄而将结婚与否视作女子成丁的标准。【8】“王皮乱”户的“女亲”可能是未婚的成年女子,也可能是丧夫归宗的妇女。这表明要探讨唐代敦煌籍的成年“中女”问题须从北朝课役身份人手。

二、“丁从课役”与北朝系统下女子的“丁中”

  北朝的课役身份是怎样的情形?《隋书》卷24《食货志》载隋代的丁中制度为我们提供了一些线索,该记载称:“男女三岁已下为黄,十岁已下为小,十七已下为中,十八已上为丁。丁从课役,六十为老,乃免。”【9】这里的“丁”是否包括男、女,下文讨论。值得注意的是“丁从课役”这句话,它说明在古代课役身份中,“丁”不仅代表成年,更是承担课役的标志。【10】反过来就是说,不承担课役的人群原则上是不能称为丁的。

  这就牵涉到女子是否受田纳课的问题。根据《隋书》卷24《食货志》的记载,隋炀帝时废除女子授田、纳课的制度;而在此之前,北朝的均田制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魏书》卷u。《食货志》载北魏均田制说:“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与之配套的租调制度是:“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11】有学者业已指出,“十五岁”是北魏男子的成丁年龄,这里的“妇人”也仅限于已婚妇女。【12】根据法令规定,北魏的妇女依附男子受田,单独不受田;其赋课也是以一对夫妇为标准,成丁的未婚男子承担夫妇的1/4。这里仅提到成丁“未娶”者,未说未嫁者,就是说未婚的成年女子因为不受田也无须交纳赋税。均田制中还有“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受妇田”的条文,【13】这一规定与其说是政府为表彰寡妇守志而授田,倒不如解释成寡妇在丈夫死后仍得以保留自己的受田,政府给予其免课的优待。由此可知,所谓寡妇受田的规定,反过来就是丧夫归宗的妇女是要收回原受或不予授田的。所以在北魏均田制下,未婚的成年女子和丧夫归宗的妇女都属于“不受(田)”、“不课”的人群。上引西魏大统计帐A卷的“王皮乱”户既无“丑婢”的受田记录,也无“女亲”的受田记录,该户的家口集计则称二人为“不课中女”;B卷某户口集团的赋役集计中,无论是受田还是课输口数也都未将成年的在室女子计算在内。

  这是北魏、西魏的情况,此后的北周、北齐,成年在室女子也不受田,不纳赋税。例如北周的均田令规定“有室者,田百四十亩,丁者田百亩”,赋役令“有室者,岁不过绢一匹,绵八两,粟五斛;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匹,麻十斤;丁者又半之”;北齐也是“末娶者输半床租调”。这里说的“丁”显然就是“未娶者”,单指未婚的成年男子。所以,北齐河清三年(564)令明确说“男子十八以上、六十五已下为丁”,【14】并不及女子。在整个北朝时期女子与“丁”相联系的,只有出嫁后所称的“丁妻”或“丁寡”,在室成年女性不能称为“丁”。

  但北朝的出土文献中也出现了“丁女”的说法。前引西魏大统计帐的B卷为33户的赋役、受田记录,其在列举6户受田已足之后:

  

  这里统计的口数都是受田口,第79行文书已残,“口九丁女”几个字是整理者依据格式推补出来的。但文书的第89、99行明确记载“丁女”的口数。这里的“丁女”作为全部的受田女子,除正常受田的丁妻外,还包括因守志受田的寡妇。B卷文书所载的“了女”总数为30人,正好是该户口集团“课见输”的“口两拾仵妻妾”与受田不课输的“口五寡妻年六十四已下”之和。也就是说,西魏大统计帐的“丁女”是包括身份注记为“丁妻”和“丁寡”在内的已婚妇女的统称,并非独立的丁中名目,更不是指在室的成年女子。

  问题是,在隋朝尤其唐代史籍中,似乎都说“丁”是包括男女的。除上举《隋书·食货志》外,《旧唐书》卷48《食货志》载唐代的丁中制度:“武德七年始定律令……男女始生者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至天宝三年,又降优制,以十八为中男,二十三为丁……广德元年七月,诏:‘……天下男子,宜二十五成丁,五十八为老。’”【15】武德七年确立丁中制度后,除中宗有短期改作外,唐代大规模调整丁中标准主要有两次:天宝三载和广德元年。所以史书载录唐代的丁中制度时,一般均在详细介绍武德七年标准的基础上,再叙述后两次的变化。仔细分析起来,诸种史书对天宝三载之前的丁中记载有两类表述。第一类除上举的《旧唐书·食货志》外,还有《唐六典》卷3“户部郎中员外郎”条、《通典》卷7《食货·丁中》、《旧唐书》卷48《食货志》、《新唐书》卷5l《食货志》、《唐会要》卷85《团貌》以及《册府元龟》卷468《邦计部.户籍》等。此类表述的共同点就是对男、女“丁中”一体记载,不加任何区别。如上引《旧唐书》以及《唐六典》、《通典》、《新唐书》开首就载“男女”或“民”多少岁为“中”、多少岁为“丁”;《唐会要》、《册府元龟》未点出主语,但从行文上看,说的也是男女同制。第二类表述则以《宋刑统》卷12《户婚》“脱漏增减户口”条为代表:“准《户令》:诸男女三岁以下为黄,十五以下为小,二十以下为中。其男年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无夫者,为寡妻妾。”【16】《宋刑统》在讲“黄”“小”“中”时包括男女,但谈“成丁”却仅指男子。学界以往习惯上以第一类表述为根据来说明唐代的丁中不分男、女,完全是以年龄进行划分。【17】但是仁井田陞参据日本养老令的体例指出,《宋刑统》所载条文应当是唐开元二十五年(737)令的原文。【18】我们再来看一下唐代两次对丁中的调整情况。有关天宝三载这次,包括第一类表述在内的各种文献所记稍有不同,但内容都是说“民(百姓)十八以上为中男,二十三以上成丁”,【19】实际上说的都是男子;而广德元年这次,诸文献记载的语句基本一致,对照么唐大诏令集》所收《广德元年册尊号赦》原文:“天下男子宜二十五成丁,五十五人老。”【20】可见,唐代的成丁确实仅指男子,不及女子。《唐六典》诸书所载丁中制度并不准确,应以《宋刑统》所引《户令》为准。

  唐代的女子和北朝一样,未出嫁时不能称“丁”;但嫁给丁男后无论年龄大小,都可以称“丁妻”或“丁寡”。敦煌文书中多有这方面的例证,《唐开元四年(716)沙州敦煌县慈惠乡籍》第3片:

  11.户主王妙智年伍拾陆岁 寡先天二年籍后出嫁,入县內敦煌乡临池里户主张有仁为妻

  12.女杨王年壹拾捌岁 中女开元三年帐后出嫁,入里內户主余善意孙男伏保为妻

  13.户主余善意年捌拾壹岁 老男下中户 课户见榆

  14.孙男伏保年贰拾壹岁 白丁

  15.保妻杨年壹拾捌岁 丁妻开元三年帐后,娶里內户主王妙智女杨王王为妻【21】

  开元年间21岁成丁,18岁的“杨王王”本身属于“中女”,在母家时户籍上也是这样注的;但当年嫁人余家,籍注即变更为“丁妻”。敦煌户籍中,诸如杨王王这样未成年被称为“丁妻”的例子很多。

  成年在室女子称“中女”,出嫁女子称“丁妻”或“丁寡”,有唐一代的传世文献尤其是法律条文中也没有“丁女”的身份。【22】宋代《天圣令》所附唐代《田令》有云:“诸黄、小、中男女及老男、笃疾、废疾、寡妻妾当户者,各给永业田贰十亩、口分田三十亩。”【23】这里列举女子当户的各种场合,包括“黄”、“小”、“中”女以及“寡妻妾”,唯独没有提到“丁女”。罗彤华对此有不同看法。他认为此乃当时未婚成年女子不多见,所以没有必要将“丁女”列人法律条文。【24】这种说法恐欠推敲。从内容上看,这条令文是对当户授田的原则性规定,立法者不可能有意或无意忽略某种适用的对象;而且从目前见到的户籍实例看,成年在室女子当户的现象也要比黄、小女常见。事实上,唐代规定只有家中无男子的情况下,女子才能立户,这样丁妻(妾)就被排除在立户之外;而唐代法令上的“中女”本身就包涵年龄处于“中”的阶段的女子和成年的在室女子。所以,《田令》的规定实际上已囊括女子立户的各种情形,不存在遗漏的问题。不唯《田令》如此,《天圣令》所附唐《仓库令》第7条记载了官府按年龄段给粮的标准,女子的年龄段细分为“妻妾”、“中女(谓年十八以上者)”、“中女(谓年十七以下者)”、“小女(谓年十五以下)”、“小女年六岁以下”,【25】也不存在“丁女”的说法。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包括隋唐在内的整个北朝系统下,女子在结婚前只有“黄”、“小”、“中”此类称谓,出嫁后方可称为“丁妻”或“丁寡”,敦煌户籍称成年在室女子为“中女”的做法显然符合唐制。

三、西晋及东晋南朝的“丁女”称谓与吐鲁番籍中的遗存

  高昌籍为什么会有“丁女”的称谓呢?“丁女”作为“丁中”的名目,始见于西晋。《晋书》卷26《食货志》载西晋平吴后,又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不事。”【26】中日学界对占田与课田的关系有很多争论。【27】对照课田对象包括的丁男、次丁男、丁女甚至特别提及不课的次丁女(“女则不课”句),身为占田的“男子”、“女子”只能理解为户内的所有男性、女性成员,而不限于成丁或已婚者。【28】从占田的系统上讲,西晋的女子不分老幼都可以占田;从课田系统上讲,女子到成丁之年即称“丁女”,就必须“课田”,也就是要交纳课赋。这显然和北朝的均田、赋役制度有很大的差异。

  上引《晋书·食货志》说“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但我们前面指出唐代《户令》“男女”多少岁为丁的说法,其实针对的仅是男子;作为唐人编修的《晋书》,这里的“男女”是否也仅指男子而不包括女子呢?这种怀疑也不是没有道理。即如下引《隋书·食货志》就说南朝后期“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丁”,但实际上当时女子有两种不同的成丁标准,一是“女以嫁者为丁”,二是“若在室者,年二十乃为丁”。此前的西晋会不会也有类似规定呢?我认为可能性不大。这不仅是因为在《晋书·食货志》中并没有另外述及丁女的标准问题,而且在《晋书·范汪附子宁传》、《宋书·王弘传》传主抨击当时课役年龄过低、建言提高课役年龄时也没有提到男女标准不同的事;【29】再联系下文吐鲁番所出唐代贞观年间的户籍称已婚未成年女性为“中女”的现象看,我倾向认为西晋女子与男子的成丁标准一致,都是按照统一的年龄划分的。【30】大概到南朝后期,女子的成丁标准发生一些变化,《隋书》卷24《食货志》载:“其课,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禄米二石。丁女并半之。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丁。男年十六,亦半课,年十八正课,六十六免课。女以嫁者为丁,若在室者,年二十乃为丁。”【31】虽然说“女以嫁者为丁”,但如果女子不出嫁,20岁后也要以“丁女”的身份纳课。这说明即使到南朝后期,官府仍然不是以女子出嫁作为丁女的必要条件。

  在整个两晋南朝,女子到一定年龄不论婚否都要成丁纳课;这一时期的史籍中也经常将“丁女”称为“女丁”,与“男丁”相对。如《晋书》卷121《李雄载记》载成蜀的赋税制度“男丁岁谷三斛,女丁半之,户调绢不过数丈,绵数两”,这显然是仿照西晋户调式,不过剥削程度要轻;《梁书》卷53《良吏·沈瑪传》传主南齐永泰元年(498)为建德令,“教民一丁种十五株桑、四株柿及梨栗,女丁半之”;同书卷3《武帝纪下》载大同七年(541)“十一月丙子诏”,甚至提到当时有役及女丁之举。

  我们再来看敦煌吐鲁番地区的情况。永嘉乱后,河西地区先后历经前凉、前秦、后凉、段氏北凉、西凉、沮渠氏北凉六个割据政权的统治,承继的基本上是西晋的丁中制度。我们目前所见十六国时期的户籍实物有三件,其中为学界熟知的S.113《西凉建初十二年(416)正月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籍》是一件吏兵籍。【32】该籍只有男子按丁中分为“丁男”、“次男”和“小男”等,女子不分丁中,笼统称为“女口”。年代最早的是2006年吐鲁番洋海赵货墓地出土的《前秦建元二十年(384)三月高昌郡高宁县都乡安邑里籍》,该籍登载了五户人家,保存最为完整的是张晏一户:

  6.高昌郡高宁县都乡安邑里民张晏年廿三

  7.叔聪年卅五物故奴女弟想年九桑三亩半

  8.母荆年五十三晏妻辛年廿新上城南常田十一亩入李规

  9.叔妻刘年卅六丁男一得张崇桑一亩

  10.晏女弟婢年廿物故丁女三沙车城下道北田二亩

  11.婢男弟隆年十五次丁男三率加田五亩

  12.隆男弟驹亡年][次丁女一][舍一区]

  13.驹女弟[口年][小女一][建元廿年三月藉]

  14.聪息男[奴年]凡口九【33】

  该籍分三栏,第一栏登录该户的家庭成员情况,第二栏是对家口丁中的分类统计,第三栏记载家庭的主要赀产。张晏户家庭成员较多,第一栏容纳不下,“想”、“辛”就写在第二栏。在该户的丁中统计中,“丁男一人”无疑是指23岁的户主张晏,“次丁男三”分别指年15岁的“隆”以及l5岁之下但又不知具体年龄的男弟“驹”和“奴”。此处15岁作为“次丁男”的上限,也与上引《晋书。食货志》的规定一致。需要注意“丁女”的统计。籍载张晏户有“丁女三”,具体应是指年53岁的“母荆”、46岁的“叔妻刘”以及2。岁的“晏妻辛”。从户籍登录的情形看,张晏父亲和叔叔均已故去,如果按照北朝系统的称谓,“母荆”和“叔妻刘”应称“丁寡”,“晏妻辛”则作“丁妻”,但前秦籍却统一称为“丁女”。这也有个问题,前文说过西魏大统计帐有将丁寡、丁妻合称为“丁女”的现象,这里的“丁女”会不会也是统称,而非具体的丁中名目呢?显然不是。前面提到,西魏大统计帐的“丁女”仅出现在B卷即以某一集团为单位的授田、赋役总计中;而在其A卷每户之后类似前秦籍的家口统计中,都是严格按照“丁妻”之类的丁中身份做出统计,不存在什么类称。【34】前秦籍的第二栏作为丁中统计,这里的“丁女”也是与“丁男”、“次丁男”等身份并列,显然只能理解为法定的丁中名目。前引《晋书·食货志》谓当时的丁中名目有“丁女”、“次丁女”云云,其“丁女”显然涵盖所有成年女性。前秦籍的成年寡妇和成年妻子被注记为“丁女”的现象恰恰反映了其对西晋制度的沿袭。【35】年代最晚也最为残破的是写在德藏吐鲁番文书Ch.6001残片背面的《北凉承阳二年(426)十一月籍》,保存下来的只有几户人家的第二栏亦即丁中统计栏,如:

  【36】

  这里的“丁女”也只能是丁中名目。

  北魏太武帝灭沮渠氏北凉之后,敦煌和吐鲁番走上不同的发展道路。敦煌在归属北魏后直到唐天宝年间,基本上都是处于中原政权的有效控制下。上举《西魏大统十三年瓜州効谷郡(?)计帐》,反映出当时的敦煌也在推行与中原相同的均田、丁中制度。吐鲁番的情况有所不同。该地在沮渠氏北凉灭亡后,又历经阚爽政权、沮渠氏北凉流亡政权以及高昌国的统治,至贞观十四年(640)八月唐太宗灭高昌国,才结束长达三百多年的割据局面。唐朝占领高昌后,是不是随即就在当地推行了新的丁中制度呢?唐长孺曾据贞观十四年手实残卷记载的“中男”年限,指出唐代统一之后,高昌并未马上改变丁中制度,而是又持续了十余年的旧制。【37】我们不妨再看一下阿斯塔那78号墓出土的《唐贞观十四年西州高昌县李石住等户手实》第5片:

  

  5.妻曹年拾贰口口【38】

  这些手实反映“中”的年限是10—16岁。第5行曹姓妻子12岁,参照第3行的注记,也应补为“中女”两字。该户手实中的两位曹姓女子皆为户主儿媳,但仍按实际年龄注“中女”不注“丁妻”,这显然与两晋端视年龄为成丁标准的做法比较一致。这种情形也没有持续多久,此后不久的《唐贞观十八年(644)西州某乡户口帐》中就出现了“丁妻”的统计,而在《永徽二年(651)后某乡户口帐(草)》【39】又出现了“丁寡”“丁妻”的分类统计。具体事例最早可见于阿斯塔那179号墓所出《唐总章元年(668)帐后西州柳中县籍》第l片:

  1.弟守洛年贰拾贰岁白丁终制

  2.洛妻孙年拾肆岁丁妻总章元年帐后娶同县承礼乡弘教里孙隆住女为妻

  3.弟仁行年柒岁小男

  4.弟仁才年陆岁小男【40】

  孙姓媳妇只有14岁,但仍按唐朝的制度被注为“丁妻”。这也印证了唐先生前述西州旧制最多不过持续十几年的说法。但我们发现,西州籍却将“丁女”的称谓保留了下来,与旧制泛指包括“丁妻”、“丁寡”在内的成年女子不同,其仅是将这一称谓限定为成年的在室女子。唐代吐鲁番地区之所以能够这么做,最根本一点应当是在隋代取消一般妇女的授田、纳课后,“丁女”的称谓已不会引发土地收授、赋役征发上的混乱;而其将“丁女”内涵重新给予限定的做法,恐怕也与北朝系统下的“丁妻”“丁寡”有特定涵义,并不仅限于成年女性有关。

四、余论

  以往我们根据文献认为,唐代无论男女都是统一按照年龄划分丁中;实际上在北朝及隋唐时期,只有男子完全按照年龄划分丁中,女子在结婚之前以年龄划分的只有“黄”“小”“中”,出嫁夫家后改称“丁妻”或“丁寡”。这就涉及一个名和实的问题,所谓“丁妻”的“丁”究竟代表女子自身的年龄阶段,还是仅仅指她丈夫的丁中?【41】换言之,北朝系统下的“丁妻”是指男子的成年妻子还是指成年男子的妻子?在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户籍中,不仅频繁发现诸如上举杨王王、孙姓媳妇未成年因出嫁而被称为“丁妻”的例子,甚至还能见到女子虽在壮年,但因丈夫人老自身也被称为“老”的事实。如《唐大历四年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手实》:

  230.户主王山子年捌拾柒岁老男武骑尉乾元三年籍后死

  231.妻张年肆拾岁老男妻乾元三年籍后死

  与之类似的,还有《唐开元四年西州柳中县高宁乡籍》所载的“索住洛”户:

  1.户主索住洛年陆拾岁老男下下户不课户

  2.妻令狐年伍拾捌岁老男妻【42】

  大历年间58岁人老,开元年间60人老。以上两例中的妻子显然都末到人老的年龄,却被称为“老男妻”。张国刚、蒋爱花曾据出土墓志指出,唐代男子的成婚年龄多数是在17—25岁;【43】但敦煌吐鲁番地区比较特殊,男子的结婚年龄通常要晚。除上举吐鲁番出土的贞观十四年手实外,我们目前没有在户籍中找到未成年男子结婚的明显事例,唯据《唐神龙三年(707)高昌县崇化乡点籍样》记载的康禄山户:

  【44】

  “中妻”的说法仅此一见,不知道是否即该户“中男”的妻子?此外,似乎还可以从《唐永徽二年后某乡户口帐(草)》窥见“中男妻”的迹象:

  【45】

  以上各项都是对女口的分类统计,前7项对已婚女子,从第8项开始对未婚女子。而对已婚女子的具体分类中,依次条列(老)寡、职资妻、丁寡、丁妻妾及笃疾妻之后,第7项的“口男妻”符合条件的恐怕只有“中男妻”。这两件也是吐鲁番出土的文书,但从时代上看,已经是接受唐朝制度之后了。从“中男妻”尤其是“老男妻”的称谓本身也可看出,出嫁后的女子身份都是从属男子的丁中命名的。而这也和唐令仅规定了男子“丁”“老”标准的情况一致。

  在北朝系统下,女子不仅依附男子受田、纳课,其婚后身份也完全附丽丈夫的丁中称谓。这显然和两晋南朝实行的主要以年龄划分女子丁中的做法有很大不同。

  附识: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汉唐户籍文书研究”(08BZS019)的阶段性成果,承蒙外审专家提出宝贵修改意见,谨致谢意。

注释:

【1】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龚泽铣译,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95页。

【2】Tun-huang and Tur fan Documents Concerning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ⅡCensus Registers (A)Introduction & Texts,Tokyo:The Toyo Bunko,1985,P.96.

【3】参据《通典》记载:武德七年定令“男女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天宝三载后提高为“百姓宜以十八以上为中男,二十三以上成丁”。(《通典》卷7《食货·丁中》,王文锦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155页)

【4】以上所引文书皆见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1辑,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年。括号中标出的是该书页码。

【5】堀敏一:《均田制的研究》,韩国磐等译,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53页。

【6】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1辑,第l17页。

【7】山本达郎:《敦煌发现计帐式的文书残简(上)——大英博物馆所藏斯坦因带来的汉文书六一三号》,谭两宜译,武汉大学历史系魏晋南北朝隋唐史研究室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3期,1981年(内部交流)。

【8】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59页。

【9】《隋书》卷24《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680页。

【10】北魏均田制甚至将受田纳课的牛称为“丁牛”。

【11】《魏书》卷110《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853、2855页。

【12】日本方面的研究史,参见堀敏一《均田制的研究》第150页。国内学者的有关论著参见杨际平:《北朝隋唐均田制新探》,长沙:岳麓书社,2003年,第33页;武建国:《均田制研究》,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229—230页。

【13】《魏书》卷110《食货志》,第2854页。

【14】《隋书》卷24《食货志》,第679、676、677页。

【15】《旧唐书》卷48《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088–209l页。原文部分数字有明显讹误,如记天宝三年“二十二为丁”,此“二十二”当作“二十三”;广德元年“二十三成丁”,“二十三”当作“二十五”,此处径改。

【16】窦仪等:《宋刑统》,薛梅卿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214—215页。

【17】如张国刚、蒋爱花就认为,“不独男子、女子的年龄分组均称丁、中、小、黄,而且似乎年龄划分也整齐如一”。(张国刚、蒋爱花:《唐代男女婚嫁年龄考略》,《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2期)

【18】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栗劲等译,长春:长春出版社,1989年,第135页.

【19】两《唐书》、《通典》等中华书局点校本都是在“中男”后点断,《宋刑统》法律出版社点校本是从“中”、“男”之间断开,后者显然更符合唐制。

【20】《唐大诏令集》卷9,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58页。

【21】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1辑,第142页。

【22】不排除史籍中有“丁女”泛指成年女子之例,如《旧唐书》卷193《列女·邹保英妻奚氏传》载万岁通天年间(696—697),契丹寇平州,“奚氏乃率家僮及城内女丁相助守”,这里所说的“女丁”并不是课役身份。先秦著作《墨子》一书中的《备城门》、《号令》诸篇就提到“丁女(子)”守城之事,《玉篇·丁部》“丁,强也,壮也”,此处的“女丁”或“丁女(子)”都是泛指壮年女子。

【23】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254页。在天圣令公布之前,我们所见到的是《通典》卷2《食货·田制下》载开元二十五年(737)令“黄、小、中、丁男女及老男、笃疾、废疾、寡妻妾当户者,各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二十亩”(王文锦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29页。《册府元龟》卷495《邦计部·田制》载同),但这里规定的是不课口当户的情况,“男”之前的“丁”显然是衍文。

【24】罗彤华:《丁女当户给田吗?——以唐<田令>“当户给田”条为中心》,《唐研究》第14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50—151页。

【25】《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第282页;并参见李锦绣:《唐开元二十五年(仓库令)所载给粮标准考——兼论唐代的年龄划分》,《传统中国研究集刊》第4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305页。

【26】《晋书》卷26《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790页。

【27】日本学界将有关争论概括为两类学说,四种观点(参见伊藤敏雄:《占田·課田制に闋する諸研究》,《東洋史論》第3号(築波大学),1982年;张学锋:《20世纪日本的魏晋南北朝经济史研究》第二部分“西晋占田、课田制的研究”,范金民主编:《江南社会经济研究》,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年,第451—465页)。国内学者对占田、课田的对象没有太大争论,但对两者的关系也有“课田在占田之外”、“课田在占田之内”等不同观点。

【28】陈连庆将西晋的占田制理解为“计口占田”,参见陈连庆:《<晋书·食货志>校注》,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l45—146页。

【29】《晋书》卷75《范汪附子宁传》载传主上疏:“今以十六为全丁,则备成人之役矣。以十三为半丁,所任非复幼童之事矣。岂可伤天理,违经典,困苦万姓,乃至此乎!今宜修礼文,以二十为全丁,十六至十九为半丁,则人无夭折,生长滋繁矣。”(第1987页)《宋书》卷42《王弘传》传主建言:“旧制,民年十三半役,十六全役。当以十三以上,能自营私及公,故以充役……十五至十六,宜为半丁,十七为全丁.”当然这两人尤其王弘重点关注的是年少役重的问题,但成丁受到的役使除徭役之外还有课赋;如果真的“男女有别”,二人提议改制时不可能仅考虑男子,全不及女子。(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321页)

【30】我们知道,此前汉代课役身份中的“大”“小”就是不分男女统一按年龄划分的。

【31】《隋书》卷24《食货志》,第674页。中外学界对上述赋税制度的年代有不同认识,如曾我部静雄认为是在宋元嘉年间(424—453)以后(《均田法とその税役制度》,東京:講談社,1953年,第34、64頁),古贺登主张是梁武帝天监元年(502)以后(《南朝租调考》,《史学杂志》68—9,1959年),越智重明提出是梁武帝大同四年(538)之后(《南朝の租调》,《魏晋南朝の政治と社会》,東京:吉川弘文館,1963年)。有关日本学者的观点,可参见堀敏一《均田制的研究》第153页注。国内学者鉴于《隋书·食货志》本为“五代史志”的内容,通常将其理解为梁陈时期的制度;郑学檬主编的《中国赋役制度史》则认为此制不限于梁陈,亦可追溯到刘宋或宋齐之际。(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07页)

【32】关于西凉建初籍的性质,浜口重国理解为兵户籍(《秦漢隋唐史の研究》(上),東京:東京大学出版会,1966年,第447—454頁),池田温主张是郡县掌握的普通民户籍(《中国古代籍帐研究.概观》,第52页)。近年来,国内学者如杨际乎(《敦煌吐鲁番出土经济文书杂考》,《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1期)、王永兴(《王永兴学述》,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28–234页)等均认为是不包括一般民户的兵吏籍。西凉建初籍作为吏兵籍,其关注的重点是男子服兵役、吏役的问题,所以要详注男子的丁中身份;而女子不服役,所以就忽略不注了。

【33】原录文见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176—179页;此后笔者根据图版对录文有所订正,参见张荣强:《(前秦建元籍)与汉唐间籍帐制度的变化》,《历史研究》2009年第3期。

【34】《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录“刘文成”户的家口统计中,有“一丁女”的记载;仔细核对图版。“丁”下之字下面为“女”,上面依稀可辨为“喜”。最初公布这件文书的山本达郎(《敦煌发现计帐式的文书残简——大英博物馆所藏斯坦因带来的汉文书六一三号》)以及郝春文编著的《英藏敦煌社会历史文献释录》第3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330页)皆释为“丁妻”。

【35】张晏户中,除3名已婚妇女外,同样属于“丁女”的本来还应该有20岁的在室女子“晏女弟婢”,但因为她死掉了,就没有记人“丁女”的数字。我们注意到,日本正仓院保存的文武天皇大宝二年(702)《御野国味蜂间郡春部里户籍》每户下同样也有丁中统计,如:“中政户汉部目速户口十八正丁一少丁二兵士二小子一并六正女四小女三少女二绿女二并十一正奴一”。稍有不同的是,男、女丁中统计分组排列。这里的4名“正女”,具体就是指42岁的户主妻“佐比部阿根卖”,36岁的户主妹“刀自卖”、27岁的“奈井卖”以及寡居的42岁的“秭虫卖”(《大日本古文書》卷之一,東京:東京帝国大学藏版,第28—29頁)。无论从称谓还是内涵上看,日本大宝二年户籍中的“正女”(“丁女”),很可能沿袭自远承西晋的唐代初年吐鲁番户籍。

【36】最初由西胁常记公布在《べルリン.トルフアン.コレクシヨン汉语文书研究》,京都:京都大学総合人間学部国際文化学科日本·中国文化·社会論講座西脅研究室,1997年,図版11,第81頁;后录入Tun—huang and Tur fan Documents Concerning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Supplement:(A)Introduction & Texts,Tokyo:The Toyo Bunko,2001,P.9.国内学者荣新江又进一步探讨了该籍的格式问题,参见荣新江:《吐鲁番新出<前秦建元二十年籍>研究》,《中华文史论丛》2007年第4期。

【37】《贞观十四年(640)手实中的“合受田”》,武汉大学历史系魏晋南北朝隋唐史研究室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2辑,1980年(内部交流);并参见氏著:《唐贞观十四年手实中的受田制度和丁中制度》,《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

【38】《吐鲁番出土文书》(贰),北京:文物出版社,1994年图文本,第46页。

【39】《吐鲁番出土文书》(贰),第121页;《吐鲁番出土文书》(叁),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年图文本,第59页。

【40】《吐鲁番出土文书》(叁),第361页。

【41】丈夫死后,寡女称“丁”或“老”恐怕只能由自己的年龄决定了。上举西魏大统计帐的B卷,统计丁妻(妾)记“口两拾仵妻妾”;而统计丁寡,则载“口五寡妻年六十四已下”,强调了年龄问题(当时65岁人“老”)。无论敦煌还是吐鲁番户籍中,登载的“老寡”注记都符合人“老”的年龄,《唐大历四年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手实》甚至记载育有一女、年为64岁的户主张介介称“老女”的实例。

【42】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录文”,第102页.

【43】参见张国刚、蒋爱花:《唐代男女婚嫁年龄考略》,《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2期.

【44】《吐鲁番出土文书》(叁),第534—535页。

【45】《吐鲁番出土文书》(叁),第59页。原件有圈涂,为排版方便,不录。

原刊《历史研究》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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