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宋之人对东南围湖利弊的认识
——《中国古代灌溉工程技术史》第三编第一章第四节

第四节 两宋之人对东南围湖利弊的认识

  东南地区圩田的建成,在很大程度上是围湖成田。杨万里《诚斋集·江东集》称:“圩田元是一平湖,凭伏儿郎筑作圩。”王祯《农书·田制门》称:“围田,筑土作围,以绕田也。盖江淮之间,地多薮泽,或濒小,不时濞没,妨于耕种,其有力之家,度视地形,筑土作堤。环而不断,内容顷亩千亩,皆为稼地。……复有‘圩田’,谓叠为圩岸,捍护外水,与此相类。虽有水旱,皆可救御。”故而圩田农业也可称为湖区农业。湖淤之区土地肥沃,所以围湖造田成为古代扩大耕地的一种重要途径。

  宋代之后,东南地区人口剧增,人地矛盾突出,因此产生了大规模与水争地的活动,不仅围垦浅水沼泽,还占湖、废湖为田,致使围垦与水利矛盾尖锐,生态平衡失调,水旱灾害增多,引起围湖与复湖的持续争论,促使人们全面地认识湖泊的作用,以及探索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的问题。

一、围湖与复湖的状况

  北宋前期,管理制度严格, “山泽陂湖不得占固”[117]。不允许私垦山地和湖泊,因此只有少量“盗湖为田”的现象发生,如淳化二年(公元991年)鄞县的广德湖、大中祥符间绍兴鉴湖出现的盗湖为田事件,官府都严格加以处理,坚持“按治复湖”[118]。宋哲宗朝起政府开始鼓励围湖为田。宋徽宗时期朝政腐败,对内对外开支庞大,入不敷出,于是大量围湖为田,以增加收入。《文献通志》卷六谓:“圩田湖田多起于政和以来,其在浙间者隶应奉局,-其在江东者蔡京秦桧相继得之。”这一时期实行废湖为田的地区集中在浙东和江东。

  南宋偏安一方,东南人口大为增加,皇室、望族和军队不少迁到两浙地区,贪婪地围垦湖淤之地,甚至废湖为田,故南宋时围湖垦田问题最多的地区即为两浙地区。宋高宗绍兴二十三年(公元1153年),谏议大夫史才说:“浙西民田最广,而平时无甚害,太湖之利也。近年濒湖之地多为兵卒侵据,累土增高,长堤弥望,名日坝田。旱则据之以溉,而民田不沾其利;涝则远近泛滥,不得入湖,而民田尽没。”[119]曾下诏禁诸军在濒湖浅滩擅自作坝田。

  由于豪户将“平时潴水之处坚筑塍岸,包广田亩,弥望绵亘不可数计”,致使泄水之道多被湮塞。宋孝宗即位后,深感乱围湖泊之害,他说:“闻浙西自围田即有水患,前此屡有人理会,竞为权要所梗。”[120]驯他多次下令开围复湖。

  然而围田是大利之所在,光宗、宁宗时期官豪又大肆围湖为田,加上南徙淮农需要安置,于是开掘的湖田,又许原主复围。庆元二年(公元1196年)户部尚书袁说友等称:“浙西围田相望,皆千百亩,陂塘漤渎,悉为田畴。”[120]开禧二年(公元l206年)御史中丞签书枢密院事卫泾在《东南水利奏》中说:“隆兴、乾道之后,豪宗大姓,相继迭出,广包强占无岁无之。陂湖之利日腹月削,已亡几何,而所在围田则偏满矣,以臣耳目所接,三十年问,昔之日江、日湖、日草荡者,今皆田也。”[121]可见当时东南围湖垦田的广泛和剧烈。由于滥围后水旱灾害增多,朝廷曾多次下诏禁止围田。

表3-1-4-1 南宋禁止两浙、江东围田的禁令

时间 禁令内容
绍兴二年(公元1132年)五月己巳 废绍兴府余姚、上虞县湖田为湖,溉民田
绍兴二十三年(公元ll53年)秋七月庚戌 禁诸军濒太湖擅作坝田
隆兴二年(公元ll64年)八月戊午 命江东、浙西守臣措置开决围田
乾道二年(公元1166年)夏四月庚辰 诏两浙漕臣王炎开平江、湖、秀围田
乾道二年(公元ll66年)五月癸未 禁浙西修筑围田
乾道二年(公元ll66年)六月丙戌 废永丰圩(注:《宋会要辑稿·食货八之九》载“后复诏仍旧不开”。)
淳熙三年(公元ll76年)秋七月乙丑 禁浙西围田
淳熙八年(公元ll81年)二月戊子 禁浙西民因旱置围田者
庆元三年(公元ll97年)三月庚子 禁浙西州军围田
嘉泰元年(公元l201年)九月辛亥 遣朝臣二人决浙西围田
嘉定三年(公元l210年)秋七月辛卯 申严围田增广之禁
嘉定八年(公元l215年)九月乙亥 申严两浙围田之禁

  注:据《宋史·本纪》记载制成本表

  这些禁令并没有很好地执行,围湖为田者都是有势力的人,朝廷也无奈他们,而且政府本身也时禁时围,政策多变。

  两宋时期东南因围垦而废毁和缩小的湖泊很多。浙东被废的湖泊有绍兴鉴湖、诸暨72湖(围成湖田23万余亩)、上虞14所陂塘、余姚l3所陂塘、鄞县广德湖等;湖面缩小的有萧山湘湖、上虞夏盖湖、鄞县东钱湖。浙西废毁的湖泊有华亭的泖湖(包括圆泖、大泖、长泖三泖)、白蚬湖、洋湖、莺窦湖、来苏湖、唳鹤湖、永兴湖,昆山的百家滚、大泗瀼、鳗丽湖、江家瀼,及各地众多的草荡;缩窄的湖泊有太湖,华亭淀山湖、当湖,常熟尚湖(常湖),无锡芙蓉湖,杭州西湖,丹阳练湖等。江东废毁的湖泊有路西湖、童家湖等;缩窄的湖泊有丹阳湖、石臼湖、固城湖等。甚至福建莆田潴水灌溉的五塘(胜寿、西衡、大和、屯前、东塘)也被围尽,木兰陂也被巨室围裹¨221。两宋时期东南地区的围湖是历史上最为剧烈的一个时期,由于围湖的盲目性,造成围湖与水利、农业、航运、渔业等尖锐矛盾,生态环境恶化,引起朝野的关注,围绕着围湖与复湖的议论很多,演成农田水利史上的一场大辩论。

二、围湖垦田利弊的认识

  大致来说,北宋时期东南地区水面广阔,耕地开发的潜力较大,因此提倡围湖垦田的人士居多。南宋时期盲目围垦剧度增加,水土矛盾尖锐,反对围湖垦田的人士居多。朝廷为本身的利益,时而主围,时而主禁,摇摆不定。

  赞成围垦的代表人物有郏亶、郏侨、韩元吉、王仲嶷、黄震等人。其理由主要有:(1)围湖垦田可增加粮食生产和国家赋税收入,“以助国用”,“乃国之利”。(2)湖泊自然淤淀而成田法。(3)围垦不妨碍民间水利。(4)围垦本身没错,主要是水利失修。

  郏亶的《水利书》中反驳“国初之税才十七八万石,今乃至三十四五万石,是障陂湖而为田之过”的说法,认为“是说最为疏阔……借使变湖为田增十七八万为三十四五万乃国之利,何过之有”。他举出一些瀼、荡之类,其深不过五尺,浅者可二三尺,是古之良田,皆可复围为田。通过治理取得浩博之大利。

  郏侨《水利书》中举出平江(治今苏州市)五县有湖滚陂淹荡30余处,他主张将水深者,如练湖之类大作堤防以潴水;水浅者只有三四尺、一二尺者,“本是民田,皆可相视分勒人户借贷钱粮修筑圩岸开导泾浜”。大致30余处湖瀼可治为田过半。并举江东万春圩、吴地陈满塘为证,说:两处“昔积水之地,今悉治为良田,坐收苗赋以助国用,此治湖为田之验也”。

  政和中越州太守王仲嶷要求废鉴湖、夏盖湖为田,其理由陈橐《夏盖河议》[123]中曾列出:“王仲嶷建请以为田,乃引鉴湖自然淤淀已成田陆为说,又有不妨民间水利之语。”王仲嶷以湖田租税进奉为名,要求废湖,很快得到批准,遂废鉴湖、夏盖两湖为田。

  南宋时许多人指责江东永丰圩的危害,“横截水势,每遇泛涨,冲决民圩,为害非细”。而漕臣韩元吉认为危害来自永丰圩庄中武夫侵民,“非圩田能病民也”[124]。在他的要求下,开掘之命遂寝。

  南宋末,反对围湖为田的呼声很高,但黄震并不附和,他说:“议者多谓围田增多,水无归宿,然亦但见近来之弊。古者治水有方,高下皆成良田,其后堤防既坏,平陆亦成川泽。就使围田尽去,水之未能速入于海,固自若也。”认为问题不是围田太多,而是水利失修。“惟复古塘浦,驾水归海,可冀成功。”[l25]

  反对围湖垦田的代表人物有罗拯、曾巩、王十朋、徐次铎、王廷秀、陈橐、李光、张抑、袁说友、卫泾等人。他们指出围湖垦田的危害:(1)破坏水利,加重水旱灾害。(2)湖泊的多种经济用途丧失。(3)农业生产总量下降,国家赋税收入减少。(4)引起社会矛盾更加尖锐。

  知秀州的罗拯是较早提出禁止围垦湖泊的人士。嘉祐五年(公元l060年)他针对当时侵占湖塘的现象说:“豪势人将众户蓄水陂湖请射量、出租税,有妨旱岁溉救民田。”尤其反对围垦越州鉴湖,认为鉴湖“灌田数万余顷,其为越人之利甚大”[l26]。指出围垦湖泊影响最大的是无水灌溉。

  之后,曾巩、王十朋、徐次铎三人论说复鉴湖的议论最为著名。曾巩,熙宁二年(公元l069年)通判越州,他的《元丰类稿》卷一三有“序越州鉴湖图”一文,文中针对围湖派“湖田之入既饶矣”的说法进行了反驳。他说: “夫湖未尽废,则湖下之田旱,此方今之害;……使湖尽废,则湖之为田者亦旱矣,此将来之害。”此时鉴湖还未全废,认为鉴湖日益被围垦的根本原因是“法令不行”。绍兴末佥判绍兴府的王十朋著有《鉴湖说》[127]。当时鉴湖已废,他提出废湖为田有三大害。一害是: “山阴会稽昔无水旱之患者,鉴湖之利也,今则无岁无灾。”因“自废湖为田,每岁雨稍多则田已淹没;晴未久而湖已枯竭矣”。二害是:鉴湖原来蓄积诸山三十六源之水,湖废后,“三十六源之水无吞纳之地……必有漂庐舍败城郭鱼人民之患”。三害是:原来越州“岁元水旱,而民足于衣食”,废湖后水旱灾害增多,“比年以来狱讼繁兴,人民流亡,盗贼多有,皆起于无年”。认为“湖固不可不复也”。庆元二年(公元1196年)会稽县尉徐次铎撰有《复镜湖议》[128],指出鉴湖废后,“昔之湖本为民田之利,而今之湖反为民田之害”。春水泛涨之时,民田不需要用水,而耕湖者惧水害,常决堤纵水,使民田遭受水潦之害;夏秋之时,雨或愆期,又无潴蓄水灌溉,于是会稽山阴两县农田无处无水旱。湖田租税上供,岁不过五万余石,两县遭灾后所放赈济每岁不啻十余万石;湖田不过二千余顷,耕湖之民不过数千家,而两县湖下之田有九千余顷,民数万多,废湖得少而损失大;还提出湖泊资源具有综合利用的见解。

  北宋末年王廷秀《水利记》[123]记述了鄞县广德湖废毁的过程。文中最后说:楼异“经理湖为田八百顷,募民佃租,岁人米仅二万石。于是西七乡之田,无岁不旱。异时膏腴,今为下地,废湖之害也”。广德湖可灌溉农田二千顷,原来灌区单季一亩收谷六七石,废湖之后,所收不及前之一半,每年所失谷五六十万石[129]。

  绍兴期间陈橐撰有《夏盖河议》[123],对政和中王仲嶷的废湖说加以反驳,认为王仲嶷的“湖自然淤淀已成田陆”,“不妨民间水利”之语,“其欺罔甚矣”。他说,上虞、余姚所管陂湖30余所,以夏盖湖最大,周围l05里,灌溉上虞县新兴等五乡及余姚县兰凤乡。此六乡濒海,水流易泄,农田数十万亩,籍夏盖湖灌溉o“植利人户,倚以为命,而乃尽夺之,虽尽得湖田租课,十不补其三四。”并举靖康元年、建炎元年湖田租课,两年共得5400余石,而因民田受旱,两年计检放秋米却达22500余石为例,说明废湖所得大大小于所失。

  绍兴三年(公元ll33年)吏部侍郎李光对浙东围湖为田加以指责。他说:明、越之境,“大抵湖高于田,(田)又高于江海,水少则泄湖水入田,水多则泄田水入湖(应为海),故无水旱之岁,荒废之田也。自政和以来楼异知明州,王仲嶷知越州,内交权臣专务应奉,将两郡陂湖废为田,涝则增溢不已,旱则无灌溉之利,而湖之为田亦旱矣,百姓失业者不可胜计。”要求自政和以来废湖为田者复以为湖‘1303。

  淳熙十年(公元1183年),大理寺丞张抑言:“陂泽湖塘,水则资之潴泄,旱则资之灌溉。近者浙西豪宗,每遇旱岁,占湖为田,筑为长堤,中植榆柳,外捍茭芦,于是旧为田者,始隔水之出入。苏、湖、常、秀昔有水患,今多旱灾,盖出于此。”(1313强调了湖泊的蓄洪和灌溉的作用,及浙西大肆围湖后旱灾增多的事实。  庆元二年(公元1196年),户部尚书袁说友也说: “浙西围田相望,皆千百亩,陂塘溇渎,悉为田畴,有水则无地可潴,有旱则无水可戽,不严禁之,后将益甚,无复稔岁矣。”[l31]建议严禁围湖为田。

  开禧时(公元l205—1207年),卫泾撰《论围田扎子》一文(《后乐集》卷一三),批驳了“围田既广,则增租亦多,于邦计不为无补”的论点。认为筑堤围湖阻塞水流出入之路,使“陂湖之利,日腹月削”,湖田独擅灌溉之利,民田得不到灌溉;水涝时,决水人民田,民田于是受害。而围田地势低,收成也得不到保证,“围田侥幸一稔,增租所人有几?而常岁倍收之田,小有水旱,反为荒土。常赋所损,可胜计哉”0要求退田还湖,“尽复曩时之旧”。

  两宋时呼吁制止围湖为田的言论还很多,连篇累牍,不再一一列举。

  两宋时对围湖利弊的反复剧烈争论,提出了如何合理规划,开发利用湖区水土资源这一重大问题。

  首先围湖垦田的利与弊是可以转化的,湖区围垦必须适度,统筹安排。从自然演变的一般规律来说,湖泊受泥沙长期的淤积,湖床逐渐变浅,滩地出露,水面缩小,为人们辟土造田创造了条件。适应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对淤涨较高、调蓄作用不大的湖滩草荡,合理围垦,是湖区扩大耕地的必由之路。太湖平原、皖南平原等地古代沼泽、草荡水面浩大,滩地广袤,国家有组织地在较大范围内进行治水垦殖活动,圩岸高厚,水系完整,水利与围垦相互促进,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宋代是历史上东南地区围湖造田最剧烈的一个时期。围垦虽然增加了许多耕地,但问题也不少。从时段来说,大体北宋政和之前围田的发展利较多,政和以后弊较多。清代顾炎武《日知录》卷十称:“宋政和以后围湖占江,而东南水利亦塞,于是十年之中,荒恒六七,民间遂有无穷之害。”政和以后灾害增加,围垦不当是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从地区来说:浙西、江东在北宋时水体面积大,浙西平江府五县“积水几四万顷”(郏侨《水利书》),比太湖的面积还大,不少积水地是过去的良田,所以这时提倡筑围,是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措施。江东古丹阳湖地区,北宋嘉祐以前,每逢汛期,湖泊与低洼地积水连成一片,方圆三四百里,也只有修筑围田工程,才能辟地造田,发展农业生产。然而北宋政和以后,直至南宋时期,大肆盲目围湖垦田,只顾局部,不看全局,只顾眼前,不看长远。修筑的圩田隔绝水流出人,使上下游水利矛盾增多,又围田面积过多,蓄水面积不够,量变转为质变,利弊发生转化,形成“浙西自有围田,即有水患”的局面。浙东明、越的湖田与浙西围田、江东圩田性质有所差别。明、越的地形是狭长的平原,一面背丘陵山地,一面面向大海,河流暴涨暴落,往往大雨即洪水成灾,稍晴即旱魃为害。为了滞洪与灌溉的需要,古时人们特意修筑人工湖泊,扩大原有的湖泊,或利用天然湖泊。湖泊在当地至为重要,“农夫望之为命,盛夏时争水或至斗相杀。然上下历代则田日增,湖日损……地狭人稠,固其势也”[132]。浙东的围垦湖泊从开始起即是损害水利的。湖泊围垦后对当地生产影响很大,故遭到的指责很多。

  故而,与水争地必须适度,做到统筹安排,围垦与水利兼顾。

  第二,以可持续发展的标准,正确规划、处理围湖垦田问题。湖泊具有分洪滞洪作用,又是灌溉之源,又具舟楫之便,水产之利。两宋时期通过争论认识到湖泊的这一系列巨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湖泊有其形成、发展、消亡的演变规律,就是说湖区的水土资源是在不断变化的。如何开发利用淤涨较高的滩地和形将消亡的湖泊,如何进行合理的围垦?两宋时期也已提出一些标准,即经济能否稳定发展,社会能否安定,生态环境是否良好。不少人士对只顾局部和眼前利益的急功近利的围垦行为坚决加以反对,这是有积极意义的。

  河、湖滩地的过分围垦,使河浦堙塞,河流的行洪断面减少,湖泊蓄洪作用降低,“有水则无地之可潴,有旱则无水之可戽”。(袁说友语)湖泊围垦的面积愈大,在同一频率的洪水情况下,江河的洪峰水位就愈高,圩堤的高度也要提高,否则圩区就要受淹,并迫使一些低圩区又复而为湖。如江东永丰圩横截水势,水患危及宣、池、太平、建康数州民田。因此,围湖垦田必须合理地进行规划。

  湖区的围垦有技术问题,如确定围垦的位置和围垦面积的大小,处理蓄洪与垦殖之间的关系,作好围内和围外的水利规划等。但宋代产生围湖的严重问题,主要不是技术原因,而是当时社会迫切需要增加耕地,以及统治阶级和豪强地主的贪婪造成的。如鉴湖围垦后获得了2300余顷土地,绍兴平原原有耕地9000余顷,围垦鉴湖增加了四分之一多的耕地,这一价值是很大的,无论对官府还是民众都具有极大的吸引力,所以尽管地区水旱灾害增加,不断有人呼吁复湖,也提出了几种复湖的方案,这在当时的技术来说也是可以做到的,然始终未能实现。绍兴水旱灾害频繁的局面延续了数百年,直到明代大修水利工程,在平原地区形成新的河湖网后才有改善,因此,这一教训是深刻的。明代徐光启针对鉴湖的围垦问题曾说:“凡湖皆自然淤淀,但不宜多作田以尽之,使水无所容耳。”[l23]围湖垦殖孰利孰弊衡量的标准应从经济、社会、生态等综合效益去衡量,以确保水利和生产的持续发展,并对围垦过度,为害严重,或本身灾害频繁的围田坚决退田还湖,这是历史给我们提供的深刻经验教训。

参考文献

[1]《杜少陵集》卷一三《忆昔二首》之二。

[2]《宋史》卷三二七《王安石传》称,熙宁时推行新法,“自是四方争言农田水利,古陂废堰,悉务兴复”。

[3]宋·庄季裕:《鸡肋编》卷上。

[4]《新唐书》卷一三七《郭子仪传》。

[5]明·顾炎武:《日知录》卷一二《水利》。

[6]详见汪家伦、张芳:《中国农田水利史》,农业出版社,1990年,第235~2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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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详见袁震:《宋代人口》,《历史研究》l957年第3期。

[9]唐·陆龟蒙:《耒耜经》,载《四部丛刊·集部·唐甫里先生文集》。

[10]王安石、苏东坡、楼琦、陆游、范成大等人的诗句中都描写过江南地区的龙骨水车。

[11]《旧唐书》卷一四一《田承嗣传》。

[12]唐·杜牧:《上宰相求杭州启》,《全唐文》卷七五三。

[13]《宋史》卷三三七《范祖禹传》。

[14]《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一一。

[15]《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二八。

[16]《宋史》卷九五《河渠志五》。

[17]《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二三。

[18]《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三六。

[19]元《无锡县志》,《四库全书》本。

[20]雍正《江南通志·水利篇》,《越绝书·吴地传》。

[21]明·董说:《七国考·楚食货》引《一统志》:“申浦在江阴县西三十里,昔春申君开,置田为上下屯,自大江南导,分而为二,东入无锡,西入武进戚墅,俱达于运河。今江阴之山川,多以春申取义。”

[22]《永乐大典》卷二二七六引《吴兴志》。

[23]《吴兴山墟名》、《太湖备考》卷三。

[24]《永乐大典》卷二二七六“塘”引《吴兴志》原注。

[25]乾隆《湖州府志》卷一五《水利·塘堰》。

[26]嘉泰《吴兴志》卷一九引《吴兴记》。

[27]《元和郡县志》卷二五《江南道一·湖州乌程县》。又见徐献忠《吴兴掌故集》。

[28]详见《宋书》卷九九《始兴王刘浚传》,《梁书》卷八《昭明太子传》。

[29]光绪《常昭合志稿》卷九《水利志下》。

[30]《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上一》:“昔人于常熟之北开二十四浦,疏而导之江,又于昆山之东开一十二浦,分而纳之海。”

[31]吕温:《韦府君神道碑》,《文苑英华》卷九0一。

[32]《全唐文》卷四三0,以下未注明出处者,均引自该文。

[33]唐-韩愈:《崔评事墓铭》,见《韩昌黎集》。

[34]同治《苏州府志》卷九《水利一》。

[35]《新唐书》卷四一《地理志五》。

[36]乾隆《苏州府志》卷六“堤松江为路……建宝带桥。时松陵镇(今吴江县)南、北、西俱水乡,抵郡(苏州)无陆路,至是始通”。

[37]《永乐大典》卷二二七六《吴兴志》注;筑蒲帆塘年代,据乾隆《湖州府志》卷一五《水利·塘堰》。

[38]唐·韩愈:《送陆歙州诗序》,《全唐文》卷五五五。

[39]《旧五代史》卷一三三《钱佐传》。

[40]宋·郏侨《水利书》,载范成大《吴郡志》卷一九。

[41]宋·单锷:《吴中水利书》,载《东坡全集》卷二九。

[42]清·金友理:《太湖备考》卷三水治。

[43]宋·范仲淹:《答手诏条陈十事》,载《范文正公集·奏议上》。

[44]明·沈苍:《吴江水考》卷三《水议中》。

[45]《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三四。

[46]以上见《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上一》。[47]宋·范成大:《吴郡志》卷一九。

[48]宋·卫泾:《后乐集》卷一三《论围田扎子》。

[49]《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上一》。

[50]《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之三一。

[51]洪武《苏州府志》卷一0《田亩》。

[52]光绪《高淳县志》引清·方苞《三元观记》称:“汉末吴将周瑜驻屯于此。”三元观在永丰圩沧溪镇。《三国志-吴书·陆逊传》载:陆逊讨伐皖南山民,“得精卒数万人……还屯芜湖”。

[53]《三国志》卷六一《吴书·陆凯传》。

[54]嘉庆《芜湖县志》卷二。载元·朱大珍《龟龙寺记》:“芜湖东四十里,有圩日咸保,古丹阳湖地,世传吴赤鸟二年围湖成田。”光绪《高淳县志》卷一五引宣城王舜功语:“金宝围即金钱湖,其下对岸则固城湖……至孙氏起江东,中原避乱者多归之,无田可种,始将金钱等处兴筑围田,各分疆里,多为邑里。”

[55]《三国志》卷六四《吴书·濮阳兴传》。

[56]一说浦里塘在今当涂大公圩处。

[57]宋·沈括:《万春圩图记》,载《长兴集》卷二一。

[58]光绪《宣城县志·水利》“化成圩缘起补证”。

[59]《宋会要辑稿》“食货八”之九。

[60]《宋史》卷三七三《洪遵传》。

[61]《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之一三六。

[62]南宋·杨万里:《诚斋集》卷三二《圩丁词》。

[63]《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三三。

[64]《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五六。

[65]《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之一九。

[66]《宋史》卷四三四《薛季宣传》。

[67]《叶适集》卷一八《华文阁待制知庐州钱公墓士铭》。

[68]《宋史》卷四一o《娄机传》。

[69]曾昭璇研究认为,唐代已开始出现堤围。见《珠江三角洲唐代堤围历史地貌学研究》,载《农史研究》第六辑。

[70]康熙《高要县志》。

[71]嘉靖《广东通志》卷四七。

[72]嘉庆《桑园围志》卷一奏稿。

[73]嘉庆《东莞县志》卷一三。

[74]参见《珠江三角洲农业志·珠江三角洲堤围和围垦发展史》。

[75]宋·朱熹:《朱文公文集》卷二五《与建宁诸司论赈济札子》。

[76]《宋史》卷三五《李宗纪》。

[77]宋·赵霖:《体究治水利害》,范成大《昊郡志》卷一九。

[78]明·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一七江南五。

[79]宋·沈括:《万春圩图记》,载《长兴集》卷二一,见《四部丛刊三编·集部·沈氏三先生集》,下文未注明出处均见此文。

[80]湖南常德县出土的张颗《墓志铭》(张问撰),引自邓广铭《不需要为沈括锦上添花——万春圩并非沈括兴建小考》,《学术月刊》1979年第l期。

[81]光绪《桑园围志》卷四《修筑》。[82]《续文献通考》卷三《田赋三》。

[83]南宋·杨万里:《诚斋集》卷三二《江东集·圩丁词》。

[84]《宋会要辑稿》“食货八”之一四。

[85]《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之一三O。

[86]《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五一。

[87]《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上一》。

[88]《宋会要辑稿》“食货八”之五二。

[89]《宋会要辑稿》“食货八”之四四。

[90]《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五0。

[91]《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六五。

[92]《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上一》。

[93]宋·朱长文:《吴郡图经续记》卷下;乾隆《苏州府志》卷六。

[94]清·吴任臣:《十国春秋》卷七八《武肃王世家下》。

[95]“开江营”,载康熙《常熟县志》卷一。

[96]吴越·范垌、林禹:《吴越备史·今大元帅吴越国王》。

[97]清·吴任臣:《十国春秋》卷七八《武肃王世家下》。

[98]宋·范仲淹:《答手诏条陈十事》,《范文正公集·奏议上》。

[99]尹焕章、张正祥:《对江苏太湖地区新石器文化的一些认识》,《考古》l962年第3期。

[100]褚绍唐:《历史时期太湖主要水系的变迁》,《复旦学报·历史地理专辑》1980年2月。

[101]谭其骧:《上海市大陆部分的海陆变迁和开发过程》,《考古》l973年第l期。

[102]宋·朱长文:《吴郡图经续记》卷下《治水》。

[103]南宋·杨潜:《绍熙云间志》卷中。

[104]《宋史》卷九六《河渠志六》;沈登:《吴江水考》卷三《水议上》。

[105]乾隆《苏州府志》卷六《水利一》。

[106]《宋史》卷九七《河渠志七》。

[107]嘉庆《松江府志》卷一0。

[108]《元史》卷六五《河渠志二》。

[109]明·张国维:《吴中水利全书》卷四《水脉》。

[110]明·沈盛:《吴江水考》卷三《水议上》。

[111]元都水书吏昊执中“言顺导水势”,载同治《苏州府志》卷九《水利一》。

[112]同治《苏州府志》卷九《水利一》;归有光:《三吴水利录》卷四。

[113]元·周文英:《论三吴水利》,同治《苏州府志》卷九《水利一》。

[114]以上见同治《苏州府志》卷九《水利一》。

[115]同治《苏州府志》卷九,下同,而黄震水利议载《吴江水考增辑》卷三。

[116]北宋赵霖认为防潮闸近外的“五利”为:“今开浦置闸,潮上则闭,潮退即启,外水无以自入,里水日得以出,一利也;外水不入则泥沙不淤于闸内,使港浦常得通利,免于堙塞,二利也;濒海之地仰浦水以溉高田,每若咸潮多作堰断,若决之使通则害苗稼,若筑之使塞,则障积水,今置闸启闭,水有泄而无入,闸内之地尽获稼穑之利,三利也;置闸必近外,去江海止可三五里,使闸外之浦日有澄沙淤积,假令岁事浚治,地里不远,易为工力,四利也;港浦既已深阔,积水既以通流,则泛海浮江货船木栰或遇风作,得以入口住泊,或欲住卖得以归市出卸,官司遂可以闸为限,拘收税课以助岁计,五利也。”

[117]《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一二。

[118]宋·曾巩:《元丰类稿》卷一三、一九。

[119]《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上一》。

[120]《宋会要辑稿》“食货八”之八。

[121]南宋·卫泾:《后乐集》卷一三《论围田扎子》。

[122]闵宗殿:《两宋东南围湖——一个不能忘却的历史教训》,载《太湖水利史论文集》,

1986年;张芳:《宋代两浙的围湖垦田》,《农业考古》1986年第l期。

[123]《农政全书》卷一六《水利》。

[124]《宋会要辑稿》“食货八”之三。

[125]《黄氏日抄》卷八四。

[126]《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一五。

[127]《梅溪王先生文集》后集卷二七。

[128]嘉泰《会稽志》卷一三《镜湖》。

[129]《宋会要辑稿》卷七之四五。

[130]《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四一。

[131]《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上一》。

[132]《天下郡国利病书》卷八五《浙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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