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中古自然经济及其下的田制
——《中国土地制度史论要》第四章

  请允许我把话说得稍稍遥远一点。假如我们用宏观的眼光,看我国历史上从公元前六世纪到公元后八世纪这一千四百年历史的话,它似乎恰好可以分为两段,每段七百年,以公元后一二世纪之交作为它们的分界点。前一段七百年,是货币和交换行为最初发展、逐渐泛滥以至收缩、停滞的年代;后一段七百年是自然经济发展、居社会主尊地位,并且最后又被货币交换所破坏、所瓦解的年代。在这里要说明,我们这里使用自然经济和货币交换经济这两个名词和概念,仅仅意味着说明一时社会的主流。它并不绝对化;因为在前资本主义的历史上,任何的古代货币交换经济都不可能不以广大范围内的自然经济成分作为基地的;而任何自然经济中也都不可能完全排除一定数量的货币和商品的流通。划分两段,仅仅是按其重点来说的。

  我截取段落起迄的年代,也在这里说一说。公元前524年,周景王铸大钱的记载【1】,虽然日本学者加藤繁对此有怀疑,但自传说中太公制钱以来,大体到公元前六世纪开始“子母相权”,交换手段开始复杂化起来,恐怕还是可以信赖的。故我以此作为起点。公元后八世纪杨炎“两税法”(780)推行,这象征着中古自然经济的衰落,拿它来标志中古自然经济的终点,想来也还是可以的。东汉章帝元和三年(公元后86年)有大臣张林与朱晖间发生是否“尽封钱”、是否“以布帛当租”【2】的争论,一直到董卓时“自是后钱货不行”【3】,这显然是由货币交换为主的经济向自然经济变化的一个转折点,也是无可置疑的。

  这样,我们就可以自然而然地从历史上看到两个社会经济的大拐弯,一个发生在公元前六世纪前后,一个发生在公元后一二世纪之交。检查一下这两个拐弯,并且特别重要的,是探索一下这两个拐弯之所以发生的根源,在我看来,对我们搞中国社会经济史的人来说,是会感兴趣的。

  让我们先看第一个拐弯。

  大体说来,零星的商业交换行为在中国历史上发生的很早,而自由工商业的发生却较迟。自由工商业的发生,和自由土地的买卖(哪怕一开始是零星的),是互相伴随着的。而最早的商业交换行为,其特点不仅是零星的,而且不是由个人与个人间执行,而是由部落与部落、头人与头人间来执行的。舜是传说时代的大酋长,可是交换行为的影子已经贴到他身上了。什么“贩于顿丘”、“债于传虚”、“就时负夏”【4】等等,《史记索隐》说“就时”是乘时射利的意思。这显然是一些商业贸易交换借贷行为的影子。周公训斥殷遗民说,他们殷的先人除“艺其黍稷”外,还“肇牵车牛远服贾”【5】。与此相应的,是不少古籍(《山海经》、《竹书纪年》、《世本》、《楚辞天问》等)中都有殷先王王亥带了牛在易这块地方活动的传说。这些最早的商业交换行为,反映到占卜中,便有了《易》“旅”卦中的“笑”和“号眺”,反映商业交换的成功和失败。以上所说,是我国历史上最古老的商业交换的影子。

  认真的商业交换,应该是指摆脱了“亚细亚”的官工商业以后的自由的工商业。由官工商业转化为自由工商业,是古代经济史上的第一个拐弯。这大体是跟“亚细亚”的井田土地制度的开始瓦解相伴随着的。“昼尔于茅,宵尔索绚”【6】的历史篇页揭过去了,“妇无公事,休其蚕织”和“如贾三倍,君子是识”【7】的时代到来了。人们“负任担荷,服牛轺马,以周四方,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市贱鬻贵”【8】,进行着性质较自由、范围规模较大的活动,说明西周“工商食官”的制度已在解体。

  什么是促成这一拐弯的社会动力呢?而且,这个弯又是怎样具体地拐过来的呢?我想,这一拐弯的动力,只能是生产力。金属工具取代了石器工具,铁器取代了铜器,生产品增多了,人们普遍的欲望也增大,新式贵族代替旧式血缘贵族而逐渐得势,他们企图施行一些新的制度,他们不甘心于把一小撮工商业连同技术牢牢地锢闭在少量高级血缘贵族的手里;适应这种形势,那些带有奴隶身份的官工商者,就通过叛逃、流亡、暴动、效忠或者立功等形式,连同他们的技术一起,逐渐下放到“民间”、到一般的社会上来了。于是历史上便出现了弦高、范蠡、子贡、白圭那样的以商业交换为专职的人物。于是作为钱币的形式,什么铲币、圜币、刀币、贝币四大形式,花样繁多,数量也日增了。只有拐过了这个弯,只有自由工商业取代了“亚细亚”的“工商食官”制度,中国的奴隶制时代才有一点可能向古典的高度前进。

  现在,让我们来看第二个拐弯。

  西汉时,特别是武、昭、宣的时候,商业、手工业、货币、交换达到了空前的兴盛。富商大贾,或经营矿冶,或开发山林,或制盐经销,或通达四夷,或贩卖粮食,甚至私人铸钱亦不禁止。武帝时“京师之钱,累百钜万,贯朽至不可校”【9】。西汉铸钱总额达280亿万之钜。可是后来这个势头又有了变化。社会交换行为,一旦发展起来,停止是不可能的;但频率可以有高低,交换手段可以变换形式。例如,以钱交易可以转为以“谷”和“布帛”相交易。以钱交易,自然也有不方便处,例如私铸劣钱等弊;但大体说,是方便的。以自然物——谷和布帛为交换手段,其不方便处更甚。南朝的孔琳之说,以谷物布帛代替钱币以后,人们“竞湿谷以要利,作薄绢以充资”【10】,弊病更大,对公对私,都不利。但是人们为什么偏偏在公元后一二世纪拿这种不方便的交换方式去代替那种较方便的交换方式呢?这不是偶然的,而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不这样也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中古自然经济的年代要到临。但是,中古自然经济为什么要到临?又是怎样到临的呢?

  历史现象不重叠出现。假如第一个拐弯的根源是生产力的发展,以及以这一发展为基因而诱导出来的第二层派生现象的影响的话;那么,第二个拐弯的根源,就不一定机械地依然归之于生产力的发展。东汉农业生产有发展这是事实,但它和中古自然经济的兴起之间,似乎找不到必然性的因果关系。在我看来,第二个拐弯之必然性的原因,要到西汉古典(货币)经济的结构,以及豪强(富商大贾、大土地所有者、奴隶劳动使用者、高利贷者)在这一结构中所起的作用已经不能不缩小、不能不终结的这一点上去寻找。从前,有人找到另外的原因上去,如说东汉、魏、晋之际,铜的开采量减少了,佛教传入后铸佛像的用铜量加多了,所以钱币废弛了。【11】我个人认为,铜的开采量一时减少和铜的使用量的骤然加多,可能成为钱货滞废的辅助性原因,而不可能是中古自然经济兴起的必然性原因。试想,用钱交换是方便的,用谷物布帛是不方便的,假如没有避不开的原因的话,人们为什么要凭白无故地不采用方便的方式,偏偏采用不方便的方式呢?试想,自然经济下的交换是很不方便、很不精确的,如以谷一器入仓,自取一器杏去【12】,如交绢一匹,取山泉水二石去【13】,以及鄯善怯卢文筒书中人们以人(奴婢)、骆驼、地毯、谷物互为极其粗略的交换,这都是在不得已的自然经济条件(货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发生的。那么,公元后一二世纪所发生的现象,一定是西汉式豪强纵横的社会偾张的脉搏,由于种种内在的和外在的原因,再也不能混下去了,历史上这才出现了中古自然经济的。

  西汉式的社会脉搏,实在是太偾张了,专制主义残酷地打击豪强,豪强想方设法挖专制主义墙脚;国家刻剥小农,豪强也剥削小农,迫得小农自卖或被卖为奴婢,或为流民;人们孳孳为利,惨淡经营,可是营利的效果,却起不到社会的主体上来。整个社会,不得其利,反受其害。这样的结构是维持不久的。加以王莽改革的盲动后果,赤眉、绿林、铜马起义的打击,东汉初国家政策上层建筑给基础带来的反作用,所有这些加到一起,迫使“豪强”这个阶层不能不发生内在的分化。他们的“事业”和社会活动量,逐渐收缩;一部分“豪家”,开始向“权家”依附。这个倾向,在光、明、章、和时候,看的很清楚,投机倒把式的地主向“土围子”式地主转化,在我看来,这是自然经济的历史前提。

  内在的原因之外,还有外在的原因,那就是战争。自黄巾发动起义计起,迄西晋之亡,这132年当中,重要的战事就有四大项,总计66年,恰当这一历史段落一半的岁月。四大项战事是指黄巾等的农民起义,九大军阀、三大割据间的火并战争,西晋初的八王之乱和少数民族酋长对晋室的颠覆战争。农民战争,虽然其最初和最集中的战事不过九个月,但弥漫开来,起义和镇压交织起来,约三十年;军阀火并战争约二十年;八王之乱六年;少数民族首领对西晋的颠覆战争约十年。战争的烈度,都是强烈的,残酷的。人口的杀伤和冲散,农业生产的破坏和抛荒,交通的阻塞,都是大量的。在这种情况下,商业、贸易、交换和货币,不仅是不可能,而且也不是人们所想望的了。试想,假如人们依靠蛤蚧、蒲赢、桑椹和人脯来维护生命的话,他需要钱有什么用呢?最宝贵的,是谷物和布帛。所以谷物和布帛就自然而然代替了钱币成为社会最通行的交换手段了。

  社会经济上的拐弯,会影响到人与人之间关系方面的拐弯。我们试综观一下自远古以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便会发现除去自由、平等的关系外,经常是一部分人对另外一部分人的强制。这种强制,截止到资本主义前的中古社会为止,我们似乎可以看到四种性质不同、程度各异的强制。第一是古代共同体的强制,这时人们虽然基本上尚无严峻的阶级对立、但受到生产力太低、周边存在迫害性威胁的条件下形成的,如共同体发动群众参加劳动或战争,以大纛致之“其不用命者诛之”,这是一种原始的强制。第二是奴隶制发展到一般的、初级的水平上的奴隶主对奴隶的强制。这时奴隶和战争俘虏基本一致,不仅可以买卖,而且可以杀戮。这是一种绝对性的强制。第三是奴隶制发展到古典的高度时,富有者对贫穷者的强制。司马迁说,“凡编户之民,富相什则卑下之,伯则畏惮之,千则役,万则仆:物之理也”。【14】这是一种经济的强制,这种强制到资本主义社会,又会有其更高级性质和形式的出现。第四是在上文所述的拐弯过程中出现的人与人之间的新的强制。这时绝对的强制已经过时了,财富经济的强制跟着古典经济的衰落和自然经济的兴起,也不起作用了。但“土围子”地主和他们政治上的代表,却仍然需要强制。没有这种强制,无法迫使“如鸟兽”、“不地著”的农民归附到“土围子”中来。这就自然而然产生一种经济以外的强制,也就是人身隶属。试以“客”这个字在不同年代的不同含义来看。西汉时叫“宾客”,它是替“豪强”去进行投机倒把、囤迟卖快、甚至打架斗殴的一种帮闲。到西、东汉之际,例如马援在苑川后来在上林苑组织农业劳动时的“宾客”,身份就有点变化。文献中说这些劳动者对马援“归附”,马援对他们“役使”,这种带领的关系叫做“将”,军事隶农的味道就很浓厚了。此后,“奴客”、“僮客”这类的词在文献中纷杂使用,反映人身正从完全占有向不完全占有、关系从绝对强制向不绝对强制、从经济强制向经济以外的强制转化。一直到“佃客”、“阴客”、“复客”、“部曲、”等词的出现,自然经济下经济以外的强制和人身依附关系,就更稳定和巩固了。唐长孺先生讲了一句很扼要的话,“一方面是客的奴化,而另一方面却是奴的客化”【15】,恰当地反映出新旧强制关系正在交替之中的情况。

  曹魏屯田和西晋占田这两种田制,正是在上述第二个拐弯之后,也就是说,在自然经济和经济外强制的势头来临下出现的。

  先看曹魏屯田。很多书中,对曹操这个历史人物的作用,作了不适当的估计,把他办理屯田的创发性估计的太高。其实,恢复农业生产是当时社会极普遍的要求。公孙瓒在幽州也办屯田,【16】陶谦在徐州也办屯田。就以曹操势力范围以内来说,开始毛玢、枣祗、韩浩也都在平行的情况下,办试验田。曹操在许昌的屯田,是这些恢复生产措施中最制度化、最严峻的一个样板而已。样板一推广,卫觊和颜斐在关中地区、徐邈在武威地区、苏则在金城地区、仓慈在敦煌地区、杜畿在河东地区、郑浑在丰沛地区、后来刘馥在扬州地区、邓艾在淮南北地区,统统举办起恢复农业生产的事。与曹操敌对的孙权和诸葛亮,也办屯田。足见恢复农业生产,是当时的一股很大的社会潮流。

  在这股大潮流中,曹操主持的屯田,特别严峻。这跟曹操的阶级品质不无关系。他是个大野心家,是个残暴的专制主义者。《三国志》中零星不少“太祖性忌”、“太祖性严”【17】的话头。事实上,他也杀害了像孔融、杨修、崔琰、许攸、娄圭等正派的和耿介的知名人士。他创发了“校事”制和“任子”制,反映出他对人民和部下“以谲诈欺骗为能事”,很多措施“实出于防闲猜忌的心理”。【18】由他主办的屯田,自必表现为峻急严酷。大体说来,以许下为典型的屯田,具备三个明显的特点:(一)军事管制。于郡县之外另设“典农”系统,从《水经注》中我们可以看到州县和典农分治的情况,并且从《三国志·贾逵传》中我们又可以看到典农官的气焰可能是凌轹州县的。(二)重剥削量。西汉屯田,一开始都是田土定额的劳役制,曹魏时候,田土无须定额,故一开始实行谷物定额制,即所谓“计牛输谷”、“僦牛输谷”、“大收不增谷”,这大体上是一种较原始、较松散的计口授田法,拓跋氏、女真人,也都有类似的情况。但枣祗提出并坚持一定要实行分成制,四六分或五五分,这不仅增加了剥削量,对自然经济的到来和经济外强制的实施,客观上也是有配合作用的。但劳动者接受起来有痛苦,《袁涣传》说,“是时新募民开屯田,民不乐,多逃亡”。《崔琰传》说,“未闻王师仁声先路,存问风俗,救其涂炭;而校计甲兵,唯此为先”。《何夔传》说,“时太祖始制新科下州郡,又收租税绵绢。”何夔这话,很值得考究嚼昧。“新科”当指“佃科”,即五五、四六分租;而“收租税绵绢”,则显指“亩谷四升,绢二匹,绵二斤”;这中间加个“又”字,是何意思?!《通鉴》中的引文是“时操制新科,下州郡,颇增严峻,而调绵绢方急”【19】,这个“而”字跟《何夔传》中的“又”字,又大体相一致,都是等衡的连接词。这几乎要引发对屯田剥削与小农农村剥削是否一度重叠起来的怀疑。这种怀疑,又牵引我们对《晋书·食货志》中应詹奏疏中所追述“魏氏故事”中的一段话“一年中与百姓,二年分税,三年计赋税”,引起更多的设想。但设想终究是设想,在取得大量证据前是做不出任何结论来的。不过无论如何,屯上的剥削很惨重,则毫无可疑,而在这种惨重剥削之中,国家显然兼备地主的身份。(三)经济以外的强制也很严酷。如为了增加新劳动力而行“去子之法”(不准杀婴弃婴);为了束缚人的身份而行“士家”制度,如《三国志·华佗传》和《晋书·赵至传》所反映的;为了防止军屯屯士的逃亡而实行的“士亡考究其妻子”的“士亡法”;等等。这些,具体说是极端残酷的;但对中古自然经济时期要求经济以外强制、要求人身隶属的势头来看,则是还适应的。

  这样惨重的剥削和强制,自必引起像陈仓屯田客的反叛和江淮居民的大量叛走。此外,当时虽然是自然经济的时代,但商业交换行为并未绝迹,它依旧可以对屯田起一种瓦解作用。试看魏末司马芝所上的一封奏书:

  武皇帝特开屯田之官,专以农桑为业。自黄初以来,听诸典农治生,诚非国家大体所宜也。今诸典农各言,“留者为行者宗田计;课其力,势不得不尔。不有所废,则当素有余力”。臣愚以为不宜复以商事杂乱,专以农桑为务。【20】

  对这段文字的理解,以本文作者所见,大略有两种。一种见解认为,屯田负担太重,屯田管理人员不得不听任部分屯田劳动者去经营商业,而留下的田额由留下的劳动者摊担。【21】另一种见解认为,这说明屯田劳动者还要另服兵役和徭役,并不惜举出所谓九条证据来足成此说。【22】本文作者认为,这条材料跟《盐铁论·未通篇》中所说“后亡者为先亡者服事”是一回事,只能说明屯田的臻于瓦解,并不是什么杂徭。试观东吴亦有屯田瓦解时屯田客经商之事,孙休的诏书说,“自顷年以来,州郡吏民及诸营兵,多违此业,皆浮船长江,贾作上下,良田渐废,见谷日少。亦由租入过重,农人利薄,使之然乎?!”【23】此可与曹魏事作对照。

  曹魏屯田由于它的峻急,不可能维持很长的时间。粗略计来,自建安元年(196)至咸熙元年(264),不及七十年就终结了。

  屯田宣布解散后十六年,西晋统治者们又制定了一个方案,历史上一般把它叫“占田法”。历史上确有过这么一个方案,但后世遗留下来的痕迹却很模糊。《晋书·本纪》和《资治通鉴》中,均无记载。只《晋书’食货志》中说平吴后制定此法,所以一般把制定年代定在公元280年。唐类书《初学记》中著录了一点补充性的材料,使后世得知当时户调之外,田租的具体数额(收租四斛,亩合八升)。这些残缺不全的材料,给后世带来了很多争论。

  大体“占田法”内容中,有不成问题的部分,和成问题的部分。限制贵族官僚的部分,大体未引起过争论。这一部分是说最高品官限占田50顷,最低品10顷。其法定荫客最高为50户,最低为1户。荫佃客的事,通过限制,反映出法律的第一次正式承认,中古荫客的制度合法化了。引起争论的,是国家与人民之间的田土规定和租调规定。条文中有两个词:“占田”和“课田”。这两个词的概念差别是什么?历来说不清楚。“占田”男子70亩,女子30亩;“课田”丁男50亩,丁女20亩;——这些又是什么意思?五十年代有的同志归纳了一下,大体有十几种不同的理解。

  关键在于一个问题:当时授不授田?看起来,争论双方都有些偏激,主张授田说的,则认70+30=100亩是实授,50+20=70亩是缴租调的数额。反对的一派则力辟授田说,认为国家只考虑按50亩收租调的事,至于具体农户有没有这50亩,则国家不予考虑。这样也未免片面化。而我(本文作者)则企图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经过将我国旧历史上的土地制度统起来料理几遍之后,我感到授田之事怕是很普遍的,没有哪个朝代是没有的;不过经常很零星、很不完整,就以北魏均田制下明令授田而实际仍是小片小片的事实,可以印证。中原狭乡地带,可能根本没有或者很少授田之事;可是边远宽乡荒田地带,那就可以任占,一旦任占,就算是国家授予的了。因为“土地国有”这个意识形态,从来是很顽固的。对西晋占田法,只有在上述这样一种理解的基础上,才有理解的可能。就是说,一方面,西晋占田法条文可能有残缺;另方面,它的课田规定,是建立在一种传统的不成文的、习惯的、在边远荒田上任占的情况之上的。试想:古往今来,从马端临到邓之诚、吕思勉……这些人难道都是头脑糊涂的吗?不可能。他们的缺陷,不过是把“授田”说的太普遍化罢了。我的最终结的意思是:授田一事,固不能夸大宣扬,但也不能绝对排除。

  最后,想谈一谈我对上古、中古几种田制间关系,亦即它们之间的连续性、继承性和它们之间的差异的看法。井田制是共同体时期的田制,共同体瓦解后的田制跟井田制是不宜做比较的。例如说西晋“课田”就是井田上的“公田”部分,“占田”中减除“课田”后的余额就是井田上的“私田”部分之类的说法,都是不伦不类的。自秦汉专制主义大一统建立以来,田制间可以进行比较了。曹魏屯田,其中不能排除对西汉屯田的连续和继承,但我认为二者间的差异是主导的,因为一个是在古典经济的基地上,另一个是在自然经济的基地上。西汉屯田劳动者有很多有低级爵位,屯田上商业、交换、借贷、典赁、雇佣等现象比较普遍。曹魏的屯田客和屯田士则是在人身隶属性很强化的情况之下的。关于曹魏屯田和西晋占田之间的关系,我认为,把西晋占田看做是曹魏屯田之直接发展的结果,或者说,西晋课田无异于将屯田强制耕种的精神普及于一般农民,——这些看法都是严重值得商榷的。试想,屯田不到七十年崩溃了,继之是贵族官僚们大刮土地兼并之风,在这种情况下,旧的屯田制无论从哪一方面都没有发展、普及的条件。我们只能说,占田法对于屯田法的峻急说,是一种折衷;对于屯田法下屯田与小农农村间的双轨制说,是一种拉平。至于西晋占田与北魏均田之间,我倒要说,这二者间的连续性和继承性,是较明显的。均田制是明文规定的一种授田(并加还田)制和限田制,占田法则是未经明文规定的一种授田制和明文规定的限田制。在土地所有者与在土地上劳动者之间,在土地私有主与土地国有主之间企图进行一种调协,这种精神则是西晋占田制与北魏均田制所共同的。可以说,西晋占田是北魏均田的直接的前行者;北魏均田则是西晋占田的完整化了的成熟的后果。

  现在,我们试拿自然经济拐弯后的这些田制——曹魏屯田制、西晋占田制和北魏均田制串在一起,放置到人们财产(土地是其中的主要构成)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异化总历程中,也就是放置到人们财产私有制不断深化,以使之早日为更高的公有制所扬弃的历程中,那么,我们可以说,自然经济下的这些田制,对私有制的深化说,不起什么促进的作用。因为像曹魏屯田下的情况,是国家力量的干预。像占田和均田的情况,是国家的调节。调节是一种带妥协意味的干预;而干预是一种带强硬性的调节。干预也罢,调节也罢,都是对私有制的纯粹化起一种阻力的作用的。但这是就宏观的结果而言的;假如对某一朝代、某一人为段落而言,那么,这些田制又都起一种巩固的作用。这就是我对这些田制的辩证观。

注释:

【1】《国语·周语》下。

【2】《后汉书》卷43(《列传》33)《朱晖传》。

【3】《三国志》卷6(《魏书》6)《董卓传》。

【4】《帝王世纪》,见《太平御览》卷81引、《艺文类聚》卷11引。

【5】《尚书·酒诰》。

【6】《诗·豳风·七月》。

【7】《诗·大雅·瞻印》。

【8】《国语·齐语》。

【9】《汉书·食货志》。

【10】《宋书》卷56(列传16)《孔琳之传》。

【11】全汉升:《中古自然经济》,见《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10本第1分册,页83~85。

【12】葛洪:《神仙传》卷6。

【13】郦道元:《水经注》卷10“浊漳水”条引《燕书》。

【14】《史记·货殖列传》。

【15】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从》续编页30。

【16】《太平御览》35引王粲《英雄记》。

【17】《三国志》卷12(《魏书》12)《崔琰传》、《何夔传》。

【18】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论集》页8。

【19】《资治通鉴》卷63(《汉纪》55)建安5年。

【20】《三国志》卷12(《魏书》12)《司马芝传》。

【21】《历史研究》1958年第4期,页42处。

【22】《史学月刊》1981年第1期,页26~29处。

【23】《三国志》卷48(《吴书》3)《孙休传》。

载《赵俪生文集·第二卷·中国土地制度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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