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亚细生产方式看中国古史上的井田制度
——《中国土地制度史论要》第二章

  井田制是我国历史上极重要的土地制度,它应该是世界历史上土地所有形式中的重要的范例。那么,井田制是怎样的一种土地制度呢?

  大体古老的人类,从经营农业的一开始,就有个规划的问题。《诗·大雅·公刘》篇说,“既景乃冈,相其阴阳,……度其隰原,彻田为粮”。《周礼·大司徒》篇也说,“以土圭之法测土深,正日景以求地中”,然后“辨其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这是第一步。第二步是把土地大体划成整齐的方块,并且筑成疆界。《孟子·滕文公》篇中说“经界不正,井地不钧,谷禄不平”。这是后来的话,考虑贵族间的均与不均;在此远远以前,人们倒是首先考虑公社的成员们之间的均与不均:这是一个大问题。正是这种古老的平均主义,才导致把土地划成整齐的块,使它们具有一定的亩积,并且筑成疆界。这样,就出现了棋盘状地,或日豆腐干块。

  这种情况,原始社会后期已经有了。等阶级社会出现,有了贵族和“王”;但他们由于种种原因(生产力太低、私有财产的意义不够深化、以及专制主义远远未曾形成,等等),不可能一下子就把这些整齐的田块砸个稀巴烂,而是把它们保留了,使用这种方田块的旧框框,去剥削剩余劳动产品。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我们历史上所说的井田和井田制度。

  对于这样一种田制,后代的议论很多(简直可以说是非常非常多)。我想:井田和井田制是古史上客观存在的,谁也抹不掉;并且,它绝不是哪些“圣君贤相”为了某种目的而挖空心思炮制出来的(譬如均田制,就有“圣君贤相”挖空心思炮制出来的迹象);它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原始社会末期和阶级社会早期经济自然衍变的结果。自然,夏、商、周的统治者们是不是对此也有所调整呢?也不敢说绝对没有,但井田制的基本内容是自然形成的。自然,在不同朝代、不同封国、不同地域中,同一事物会有变异,例如面积有50亩、70亩、100亩之别;田种和称谓有“公田”、“私田”、“莱田”、“圭田”之别;劳动者有“家”、“夫”、“余夫”之别;形制有“其中为公田”,也有“公田在私田外”,还有“畎顺水势,亩顺畎势”(见程瑶田《沟洫疆理小记》),纵横排成一大片一大片的“东亩”和“南亩”的土地,等等,等等。难道一有变异,就不可以叫做井田了吗?

  因此,所谓“井田”和“井田制”,不应该是一个很狭窄的概念,而应该是一个有一定宽广幅度的概念。它是指,自从人们把土地划成有一定亩积的整齐的块、并在其上筑成不可漫漶的疆界以来,一直到这种疆界完全漫漶、田土的整齐的亩积完全打乱为止的一种土地制度。

  在这里,有必要插进来一段内容。那就是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学说,及其与中国古史上井田制度的关系。

  导师卡尔·马克思在上一世纪的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除开对资本主义社会做了最精致、最深刻的剖析外,还找到了一件东西、一种结构(首先是经济的结构)。这种结构,由于开初从印度获致资料,并且当时马克思把这种结构看做是一种生产方式,所以就叫它做“亚细亚生产方式”。其实,它在前资本主义的阶级社会中是一种遗存,一种变异,一种附属物。由于这种结构,这种形式,在我国井田时期的历史上存在过,这种存在与东方某些典型“亚细亚”古国比较虽然不是完备的,但与我国其他段落历史上的这种遗存比较,又是比较充沛的,所以,一定要拿它插进来跟井田制结合起来进行分析。

  苏联学者在三十年代前把这种“亚细亚”形式的特征,做四分法的表述,那就是,(一)土地国有,(二)水利灌溉,(三)农村公社,(四)专制主义。有的做五分法表述,加一个地租和赋税的合一。我们现在有必要采取既不是对这些特征一律摈斥的态度,又不是对这些特征“包下来”、“塞进去”的教条主义态度。说摈斥,就是指有人说,不能讲公社,讲了公社就没有了奴隶社会,云云。这是把奴隶社会看做笔直而又笔直、纯粹而又纯粹的偏见。说教条主义,是指不少人把井田时期的社会也看做是一种“水利社会”,说什么先有了水利灌溉,才有了方块田,等等。我们应该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即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观念,去拿“亚细亚”来跟“井田”相对号。

  其实,像苏联学者所表述的诸特征,不可能是平列的、平衡的。农村公社,怕是其中的一个主要特征。农村公社,按导师本人的表述,它是原始公社的次生形态,因而,它已经具备了二重性,即公有制和私有制的二重性。那么中国上古的具体情况,是怎样来表现这种二重性的呢?土地,作为财产的主要构成部分,在农村公社阶段,它已经不是原始的公有制或完整的集体所有制了,这时已经有了剥削阶级。但这时的剥削阶级(“王”和各级贵族)跟资本主义的吸血鬼不能等同起来,他们吸血的机能还有局限。当时还没有比较纯粹的服从私有者个人意志的那种私有。也还没有私有者在政治上的代表——国家(专制主义)的那种国有。那时总的形势是:完整的公有已经丧失了,而比较完整的私有和国有则还没有产生出来。几种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还不是处在一种集中的状态之下,而是处在一种分散的状态之下。一个农业劳动者,他在他一家人的“份地”上有使用权和收益权;但在“份地”以外的大田块上,则只有提供无偿的剩余劳动的义务,而收益权则归贵族;最高的贵族——“王”,则领有天下田地共主的名义,这也就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这句诗所反映的;除劳动者和王与贵族之外,还有传统久远的古老的共同体,那就是农村公社,它不是一种可有可元的虚设机构,它手中也是有权的,它执掌土地的分配和轮换,还有除开分配和轮换之外的一些其他公共职能。这些公共职能在逐渐向官僚体制的基层机构转化,一旦转化完成,那么,中央集权的官僚体制的专制主义国家也就形成了。

  以上所述有关土地的权,不是集中地在哪一方手里,而是分散在三个方面,这正是“亚细亚”形式中公有私有“二重性”的具体表现。在这里,显然还谈不上什么“土地国有”,因为即便把农业劳动者不能不到大田块上提供无偿的剩余劳动一点也估计在内的话,那么,王和贵族也只不过具备了某些领邑上的收益权而已。

  至于水利灌溉这个特点,我认为它是与特定的地理环境这个条件相联系着的。这里所说的特定地理条件,是指“从撒哈拉起经过阿拉伯、波斯、印度和鞑靼区直至最高的亚洲高原的一片广大的沙漠地带”【1】而言的。在这个地带中,气候土壤条件有它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形成人们对于旱的恐惧和对灌溉事业的依赖。所以,为数庞大的水利管理人员在这一地带的“亚细亚”国家机器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中国则不然,夏、殷、周的主要地区,不外今豫北、豫西、晋南、冀南和关中以至鲁西,这一带人们是习惯于对天然降雨的依赖,和对雨多引起洪水灾害的恐惧。中国上古也有“沟洫”,但那主要的是排洪。当然,排水和浇水从来就不是截然分离的事情,排洪过程中自必有蓄水的事,但像阿拉伯和次大陆那样的水利灌溉工程及其与农业生产之息息相关的关系,在中国的井田时期则是缺如的。不能明明缺如,也要把“亚细亚”的四个或五个特征全都包下来,塞到井田制的历史中去,那是不合适的。总起来看,中国井田制时期的历史上,是打着“亚细亚”的明显的烙印的。但“亚细亚”的全部特征在井田制时期的历史上,却并不完备。但话又转过来,不管如何地不完备,为马克思所揭示的“亚细亚”形式的理论,对我们剖析井田制的底蕴,则的的确确是一把打开门径的钥匙。

  以上,就井田制做了一些概说,并介绍了一些偏于理性方面的东西。以下,将结合具体材料,来逐一阐明与井田直接有关的一些具体内容,包括农村公社和田土的分配与轮换;沟洫与田土以及路径的配套;“公田”和“私田”的界线及其泯没;井田上剥削(贡、助、彻以及“履亩而税”)的性质和数量;井田上劳动者的身份;以及其他的一些有关内容。

  先谈“公社”。怎么知道古时候有公社呢?大体说来,“社”有它的原生形式,也有它的次生形式。原生形式就是祭祀祖先和农神的设施。《周礼·大司徒》说,“设其社稷之壝而树之田主,各以其野之所宜木,遂以名其社与其野”。田主即田祖,亦即田神。《礼记·郊特牲》说,天子的“八蜡”大祭,要祭坊、祭水庸、迎猫、迎虎、飨邮表啜,总之,要使“土反其宅,水归其壑,昆虫勿作,草木归其泽”。这些,都很原始,也很真实。从某种角度反映出最早的“社”的活动和职能。“社”是一个集体事业机构,当然要有人员。例如斩冰以备用的职员,叫“凌人”;管分配轮换土地的职员叫“遂人”,等等。《夏小正》中这种职员的称谓仅是小量的,到《周礼》中,公社职员慢慢向官僚体制的基层机构转化,职称和人数就是大量的了。

  “公社”逐渐扩大化,它的职能也加繁。但其最主要的几个职能可以看得出来,如户口、田土、兵事、役作、治安等。《周礼》是一种古文经,长期被认为是伪书,名誉很不好。但其中不少宝贵资料于汉代种种窜乱之余,仍得以保存下来。先说管户口。《国语·周语》中所记仲山夫的话“古者不料民而知其少多”,从这句话中反映出公社掌理户口。《周礼·地官篇》几种职称下都有“稽其夫家”的话头。“遂人”一职,则不仅“稽其人民”,而且还“授之田野”。这就是土地的分配和轮换了。

  《周礼·地官·司徒》篇中,共有三处地方,谈到授田的事。主要的两处,一在“大司徒”职称下,一在“遂人”职称下,两者间稍有差别,而基本一致。大体“国”中,由大司徒职掌,以“室”(或“家”)为对象,办法是“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野”中,由遂人职掌,以“夫”(主力劳动者)和“余夫”为对象,办法是“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这里有个“内圈”(“国”)和“外圈”(“野”)的差别,外圈荒地多,授田量就大些。

  这些分配的土地,按几家成一小组,记载有所不同。《孟子·滕文公》篇说,“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这是一种模式。《礼记·小司徒》说,“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这又是一种模式。此外,自然完全可能有若干其他模式,如纵横排成一片片的“东亩”和“南亩”。总之,有时“公田”就包在“私田”之中,形成“九方块田”(nine—squarel and System);有时“公田”和“私田”在空间上隔开了,有时隔的很远,如《诗·小雅·甫田》篇中所出现的“有渰萋萋,兴雨祈祈,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的话头所反映的。中国地面这么大,怎么能强其严格保持一律呢?

  田土之旁,配有水沟和大小路径,慢慢成为三配套。这水沟,古时候叫做“沟洫”。《孟子》书中谈井田时未言沟洫之配套。孔子书中谈禹“尽力乎沟洫”,这话是有来头的,可见用沟洫排水的事情,发生很早。《周礼·考工记》中记载“匠人”为沟洫的情况,大体说,当时耦耕,一耜广五寸,二耜之广深各一尺,谓之“畎”;田首加宽加深一倍,广二尺深二尺,谓之“遂”;“井”与“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方十里为“成”,“成”与“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方百里为“同”,“同”与“同”间广二寻、深二寻,谓之“浍”,“浍”就达于天然的“川”中去了。古时沟洫部署是否如此整齐,那是另一问题,但大体上不会错,不会捏造。这种沟洫,主要是排水的。《周礼·考工记》中又说,“凡沟必因水势,防必因地势。善沟者水漱之,善防者水淫之”。由此可以看出,(一)古沟洫也是顺乎自然山川之势的,合情合理,不能说是乌托邦;(二)“沟”之外,还有“防”,就是拦截水势的堤坝。“八蜡”中所祀的“坊”就是这里的“防”;所祀的“庸”就是这里的沟洫。这些都是为了防洪的。但什么事也不是绝对的,水多了会汇为“渊”,这就是原始的水库嘛,但它不是主要的,《孟子·离娄》篇中说,“七八月之间雨集,沟浍皆盈;其涸也,可立而待也”。可见蓄水在当时还不是主要的。上古田亩沟洫的情况,大体如此。

  现在来说“公田”和“私田”。我国很早就有这两种田在称谓上的区分。《夏小正》据说是孔子在杞、宋之间做社会调查时所得的夏代的“历头”,其中就有“农率均田”“初服于公田”的话头,传《大戴礼》的西汉人戴德注释说“率,循也”、“均,平也”、“古有公田焉者。古者先服公田,而后服其田也。”这后面一个“其田”当即“私田”。戴德的话与《孟子》中“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相符。可见,“公田”、“私田”在称谓上的区分,事情已经很早很早了。

  划分“公田”、“私田”的标准是什么呢?我认为,在无阶级社会末期,它是必要劳动和公积劳动的差别;有了阶级、王和贵族之后,它是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差别。大体井田时期的农业劳动者,不管他们是奴隶、农奴或者公社社员,此事可先置而不论,但他们是有家的,一家人要吃饭的,即要保持他们“自身的再生产”。无论从文献中,或从考古发掘中,从来没有见过集体食堂的影子。劳动者都是一家一户住在他们那“伊威在室,蟏蛸在户”的室家之中,劳动时“同我妇子,馌彼南亩”,一家人蹲在地头上吃饭。这样,体现必要劳动的“私田”,就是绝对必要的了。假如说,“公田”也是贵族的,“私田”也是贵族的,那么,必要劳动就缺乏体现的场所,劳动者不能维护其自身的再生产,事情就说不通了。

  这“私田”是份地。为了保有对这块份地的可靠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这就是《孟子》所说“有恒产者有恒心”的那块“恒产”),在无阶级的社会,劳动者必须到“公田”上去进行公积劳动,这种公积劳动的产品,提供为对公共的“贡”品。后来夏后氏的“贡”法这个名字,大体就是由此衍化而来的。这种“贡”法,是通过实物表现呢,还是通过劳动表现呢,是像《孟子》书中所记龙子所说“校数岁中以为常”的定额制呢,还是另有其他方式如分成制呢,由于远古的关系,已莫之能稽了。总之,这种较古老的征敛方式,叫做“贡”。

  最典型的征敛方式,叫做“助”,又叫做“藉”。这是井田时代最典型、最普遍的方式,不仅据说殷人行之,《孟子》说“虽周亦助”。几家《夏小正》的注者又推而广之,说“虽夏亦助”。东汉注经家解释的很准确,赵歧说,“藉,借也,借民力而耕公田之谓也”(《孟子注》);郑玄说,“藉之言借也,借民力治公田,美恶取于此,不税民之所自治也”(《礼记·王制篇注》)。这种私田劳动和公田劳动的比例,大体上是十比一。所以“古者什一,藉而不税”,就成为古人意识中的金科玉律。在这种“什一”中,恰好体现出“亚细亚”特征之一:地租与赋税的合一。郑玄所说“不税民之所自治”一句话,恰好符合了马克思所说“不会再有什么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所以等到鲁国“初税亩”、履亩而税的时候,《公羊》、《谷梁》便群起而喊道:“非正也”。又说“什一”是“天下之中正”,“多乎什一,大桀小桀;寡乎什一,大貉小貉”,足见人们的头脑意识,对剩余劳动产品的增长是客观必然的这一点,还缺乏认识。

  试看,到《周礼》中所反映的情况,跟上述种种比较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异。以我所见,其变异处主要有二:(一)公社职员的数目加多了,并且向官僚体制的基层机构转化,从这中间可以看到专制主义在萌芽之中;(二)“亚细亚”特征之一——地租赋税的合一分裂了,基层机构按征税的需要,把劳动者的田划成什么“国宅”、“园圃”、“近郊之地”、“远郊之地”、以及“稍·甸·县·都”等等。把原来的“公田”划成什么“宅田”、“土田”、“贾田”、“官田”、“牛田”、“牧田”以及“公邑之田”、“家邑之田”、“小都之田”、“大都之田”等等。在这种划分的基础上,把税率安排在5%、10%、15%、20%、25%五等。所有这些,已经都是纯粹的税,单纯是国家机器存在的经济体现;那么,劳动者对贵族所提供的剩余劳动是否免除了呢?史料无正式反映,大概绝不会免除,如《周礼》中的“作田役”等。这样,井田农民身上的负担就远远超出“什一”的比例,逐渐向“什五”过渡了。以上种种,统称之曰“彻”。金景芳先生训“彻”为“辙”,大体说这已经是一种复合的征敛形式。

  最后,必须接触到井田时期农业劳动者的身份问题上来了。

  其实,有很多麻烦是五种生产方式带来的。自然,五种生产方式有过它的积极作用,这不否认。它对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性,第一次做了统一的表述。但假如以“置诸四海而皆准”的大原则,再加以“不准也得准”的土原则,自必产生刻舟求剑、削足适履的种种弊病。其实,在资本主义未产生以前、原始社会已经解体以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差别、奴隶身份和农奴身份的差别,就不一定是那么泾渭分明的,劳动者的身份就未始不可以考虑作多样的,发展道路未始不可以考虑作复线的。

  例如井田时期的主要农业劳动者,文献中叫做“庶人”。“庶人”是一种什么身份呢?用作全国大学教科书的《中国史稿》,在第一册第237页与243页处均肯定不移地说他们是农业生产奴隶。事情果真是如此吗?试举五个反证吧。(一)《周书·洪范》篇中说国家每有大事,要“谋及卿士”,还要“谋及庶人”,“卿士从,庶民从,是之谓大同”。这样的庶人身份,像奴隶吗?(二)《诗·大雅·卷阿》篇是周代统治者祭始祖的煌煌乐章,其中两个段节的末尾,一个说“媚于天子”,一个说“媚于庶人”。难道有那么一种奴隶主在祭祖时要向奴隶致敬的吗?(三)《国语·晋语(四)》中说,“庶人食力”,意思是靠独立劳动吃饭,以与“食官”的工商、“食邑”的大夫等相区别。(四)《左传》昭公三十二年记晋叔向的话“三姓之后,于今为庶”,这自然是说贵族沦落成了平民,怎么一下子会沦落成奴隶的?(五)《左传》哀公二年记晋赵简子鼓励从军、鼓励士气,说“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后句显然是说有奴隶身份的立了军功可以放为良人,前句“遂”字注家释为“遂其仕进”,可以做官,这不是一般奴隶可以企及的。统此五例,庶人是农业生产奴隶的说法,是无论如何站不住脚的。

  庶人既不是奴隶,它又是农业生产的主力承担者,当时普遍有农村公社,那么庶人是农村公社的成员,恐怕不成问题了。底下要问:公社成员就是自由民吗?回答是,不一定。要设想,在不自由民(奴隶)与自由民之间,还会有不少的中间形态。当时的农村公社成员已经不是原始公社的成员了,正如农村公社具有公有、私有的二重性一样,农村公社成员身上也背着自由民与被剥削者的两重身份。它有自由的一面,有不自由的一面。它有家口,有份地(“私田”或“恒产”),有小家庭经济,它不是俘虏,不属于“食官”的工商业奴隶的范畴:这是它自由的一面。(开始不能当兵,后来当兵的权力也有了)。但它的不自由性还是很大的。譬如说,第一,在迁徙问题上,《孟子》说“死徙勿出乡”;《周礼·地官》的“比长”职称下说,“徙于国中及郊,则从而授之;若徙于他,则为之旌节而行之。若无授无节,则唯圜土内之”。就是说,没有迁移证就要抓起来。这就很锢闭,很不自由。再说,第二,个人对共同体的义务也很重。《周礼·地官·小司徒》说,成员的义务至少有三:(一)起军旅,即当兵打仗;(二)作田役,即在公田里集体劳动;(三)比追胥,即捉捕盗贼。这种义务,原则说“家毋过一人”,其余的叫“羡”。但在起田役和比追胥的时候,却要“竭作”。起役时,以熊罴大旗召致之,不用命者诛之。这就是说,共同体的原始权威还是很大的,可以杀人,成员在承担义务上也很不自由。第三,为贵族提供无偿的剩余劳动;再加以额外的勒索,如“取彼狐狸,为公子裘”,“言私其豵,献豜于公”【2】,这跟封建性的经济强制和超经济强制,就只有毫厘之隔了。

  除却典型的公社成员之外,也允许有次等的成员。譬如,《国语·晋语(一)》晋大夫史苏、里克和郭偃在谈论骊姬问题时的话说,“其犹隶农也,虽获沃田,而勤易之,将不克飨,为人而已”。这里所说的“隶农”,虽然跟欧洲中世纪前期历史上的“隶农”是截然两个时代的概念,但在这里也说明了井田农民虽然能够分配到较好的土地,也能轮换,但由于被强制剥夺走很多的剩余劳动产品,所以自己所能享受到的部分已经很少了。他们为什么肯接受这种待遇?就是因为他们身上有着某种的隶属关系。再譬如,当王安石阅读《周礼》至“辨其夫家、人民、田莱之数”这段字句的时候,他敏感到“夫家”是一个等次,“人民”又是一个等次,所以他认为这里的“人民”是“人之隶”【3】。也就是说,是次等的、有某种隶属身份的公社成员。总之,公社成员的身份不是铁板一块的,更不是绝对地“独自”、“自由”的。当时所有权的分散,集中所有制的缺如,形成了这种身份上的多样性。

  当时还没有阶级的明确划分,有的只是等级的划分。当然,在这种等级的划分中,已经寄寓了阶级的内容在内。《左传·昭公七年》记载说,“天有十日,人有十等。……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从这段话里,我们可以体会到很多事:(一)这种等级的划分很粗糙,一点也不细密严格;(二)这种排列拿统治剥削者和被统治被剥削者杂在一起排队,混乱了近代阶级观念的阵脚;(三)这很像是描写国中贵族和他们身边服侍人员的群队;(四)“庶人”独独不包括在内,看起来,理由很简单,庶人在野中,是蚩蚩之氓,不应该在这里排队,他们是属于农村公社的。假如像有的人引用《大盂鼎》铭文的孤证,就说庶人是比“御”地位还低的奴隶的话,在这十种人中间为什么不把“庶人”排到最末,或者排到“士”、“皂”之间去呢?

  归结起来,井田时期的土地所有制到底是怎样的一种所有制呢?我想,是不是可以运用“排除法”来寻找答案。第一,井田制已经不是原始的、完整的土地公有制或者完整的公社的集体所有制了。第二,它也说不上是完全的国有制,因为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国家机器,以及它干预所有权的能力,都还没有发展成熟。第三,更显然,在井田时期,土地归属私人所有、听凭私人意志处理、甚至买卖,——这些事,除却少量事例不敢绝对排除外,基本上也是不曾发生的。因此,井田制到头来只可能是不完整的公社所有制和不完整的“王”有和贵族所有制的混合体,一句话,它是一种比较标准的“亚细亚”式的古代土地所有制。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卷9,页145。

【2】《诗·豳风·七月》。

【3】王安石:《周官新义》卷6《地官·载师》条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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