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唐代贵富集团田庄经济的恶性特征

  摘 要:唐代“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等贵富集团的田庄经济,无论是其发展途径、膨胀方式,还是其作用影响,都表现出明显的恶性特征。贵富集团对土地资源和社会财富贪得无厌的非法兼并积聚和攫取占夺,既不断加剧了个体农户的破产流亡,造成了民生苦难,也不断瓦解了王朝政权的有效统治,剥蚀了国家统治根基,于民生国计都造成了持续的恶性影响,是最终逼迫广大破产农民揭竿起义,并导致唐王朝统治走向崩溃覆灭的主要原因之一。

  关键词:唐朝;贵富集团;田庄经济;恶性特征

  中国古代帝制王朝国家时期,由皇亲国戚、官僚、地主、富商大贾等两位一体、三位一体甚至多位一体合流结成的“贵富集团”长期存在,形成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一个特有现象。“贵富集团”既“贵”又“富”——既有权有势,又有资有财,是一个统治阶级上层强势利益集团。王朝国家时期,贵富集团的存在和发展在很多方面都表现出明显的恶性特征。在社会经济领域,大致从一个王朝的前中期,贵富集团就开始依凭其政治权势和经济优势,上吞国有的土地和山林川泽,下侵广大个体农户的小土地,迅速积聚其土地资源,形成大土地私有以及大地产经营。同时,这个集团还不断突破“食禄之家,不得与民争利”等政策法令,从事多种工商业经营和高利贷剥削,攫取巨额工商业利润,贪婪积累资产财富。结果,到了一个王朝的中后期,土地资源和社会财富高度集中于贵富集团手中,而国有土地锐减,王朝财政困难,广大下层小农则无立锥之地,为佃为奴或者破产逃亡成为流民,生活饥寒交迫。等到了王朝末期,“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社会上下阶层之间的贫富悬殊形同云泥,阶级矛盾异常尖锐,广大下层小农“乞为奴仆,犹莫之售”,穷困潦倒,转死沟壑,再也无法生存下去,被迫以起义群起反抗,用暴力手段剥夺了贵富集团的财产,连同剥夺了他们的生命,并进而推翻了王朝国家政权统治。

  考察若干帝制王朝国家的衰亡过程,可以发现,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正是统治阶级上层贵富集团大地产兼并积聚的恶性膨胀发展,造成了土地资源和社会财富在社会上下阶层之间的巨大悬殊,激化了社会矛盾、阶级矛盾并激起了农民大起义,最终葬送了本集团以及本阶级的整体统治。这种情形在中国帝制王朝国家时代的历史进程中多次重复,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

  唐王朝是中国帝制王朝国家的一个典型,唐代贵富集团的存在发展也呈现出明显的恶性特征并有多方面表现。本文仅对唐代贵富集团大地产经营——田庄经济的恶性膨胀及其恶性影响进行考察,从一个方面来具体阐述唐代贵富集团于国于民的恶性特征。如所周知,学界关于唐代田庄经济的研究积累了丰硕成果,也存有不少争论,但是,专论唐代田庄经济恶性特征的成果似很少见。笔者于此试图专门提出该问题并粗陈拙见,敬请批评教正。

  唐代的“贵富集团”包括贵族、官僚、宦官、地主、富商大贾、佛寺道观等。唐代贵富集团的田庄经济,无论是其发展途径、膨胀方式,还是作用影响,都表现出明显的恶性特征。大体说来,唐代贵富集团田庄经济的发展途径和膨胀方式,主要是违法买卖、兼并、掠夺均田农户的小土地以及侵吞国有土地、山林川泽和逃税避役等,可谓途径不正、方式违法。而其作用影响,则是既殃民、更祸国,可谓荼毒生灵,流恶无穷。考察唐代贵富集团田庄经济的膨胀发展历程,可以清楚地观察到这些恶性特征。

  唐代均田制是一种国家等级授田制,按照等级(身份等级、地位等级、权力等级)高低授予数量不同的田亩,其中对于贵族官僚“永业田”的授田规定了很高的数额:“亲王一百顷,职事官正一品六十顷,郡王及职事官从一品各五十顷,国公若职事官正二品各四十顷,郡公若职事官从二品各三十五顷,县公若职事官正三品各二十五顷,职事官从三品二十顷,侯若职事官正四品各十四顷,伯若职事官从四品各十一顷,子若职事官正五品各八顷,男若职事官从五品各五顷,六品、七品各二顷五十亩,八品、九品各二顷。上柱国三十顷,柱国二十五顷,上护军二十顷,护军十五顷,上轻车都尉一十顷,轻车都尉七顷,上骑都尉六顷,骑都尉四顷,骁骑尉、飞骑尉各八十亩,云骑尉、武骑尉各六十亩。其散官五品以上同职事给。兼有官爵及勋俱应给者,唯从多,不并给。”而且,“诸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在收授之限。即子孙犯除名者,所承之地亦不追”。[1] 规定他们授得的永业田有永久的继承权,可以买卖、贴赁和抵押,私有权十分明确。唐朝还推行赐田制,赐给贵族、官僚们大量土地,也具有明确的私有权。同时,又有不同顷亩的职分田授给在职官僚以及公廨田授给政府机构,贵族官僚们虽不拥有这些土地的所有权,但实际拥有这些土地租佃经营的收益权。

  但是,贵族官僚们对此并不满足。在王朝建立之初,他们中的一些人就开始了对土地资源和财富资产的非法占夺。早在高祖武德年间,太子李建成就“与诸公主及六宫亲戚,骄恣纵横,并兼田宅”。[2]太宗贞观年间,泽州前任刺史张长贵和赵士达,“并占境内膏腴之田数十顷”。[3]在益州,“地居水侧者,顷直千金,富强之家,多相侵夺”。[4]高宗永徽年间,“豪富之家,皆籍外占田”,[5]如长安富商邹凤炽,“其家巨富,金宝不可胜计,常与朝贵游,邸店、园宅,遍满海内”。[6] 武周时,山南东道地区“户口逋荡,细弱下户为豪力所兼”。[7]圣历元年(698年),陈子昂说蜀川地区情形云:“今诸州逃走户,有三万余,在蓬、渠、果、合、遂等州山林之中,不属州县,土豪大族,阿隐相容,征敛驱使,不入国用。”[8] 武则天崇佛,“所在公私田宅,多为僧有”,[9]各地寺院,“膏腴美业,倍取其多,水碾庄园,数亦非少”,[10]既违法多占,又经营工商。中宗景龙二年(708年),安乐公主“请昆明池,上以百姓蒲鱼所资,不许。公主不悦,乃更夺民田作定昆池,延袤数里,累石象华山,引水象天津,欲以胜昆明,故名定昆”。[11] 睿宗朝,太平公主恃功骄横,“田园遍于近甸,收市营造诸器玩,远至岭、蜀,输送者相属于路”。[12] 成安公主则“夺民园,不酬直”。[13]当时,“寺观广占田地及水碾硙,侵损百姓”。[14]

  从以上史料可见,高宗、武后、中宗、睿宗时期,贵富集团“骄恣纵横”,已经“皆籍外占田”、“倍取其多”、“夺民田”、“夺民园”,“侵损百姓”,公然违犯王朝田令政策和制度,全面展开对土地资源和财富资产的强力占夺,广设“庄园”、“田园”、“碾磑”、“邸店”等,依仗权势进行兼并,表现出明显的非法扩张的特点。徐坚说,武周时,“高户之位,田业已成”,[15]贵富集团的土地积聚和田庄经济已经初具规模。当时的“细弱下户”即均田农户等则被贵富集团“所兼”、“所夺”,被贵富集团“征敛驱使”和“侵损”,而“户口逋荡”,成为了“逃走户”,即破产流亡成为了逃户。景云元年(710年),睿宗敕云:“诸州百姓,多有逃亡。”[16] 景云二年(711年),监察御史韩琬上疏称:“往年,人乐其业而安其土,顷年,人多失业,流离道路。若此者,臣粗言之,不可胜数。”[17] 也说明当时已有相当数量的均田农户由于土地被兼并而破产流亡,流民问题在此期间公开化,并成为了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进入玄宗朝,贵富集团对土地资源的非法占夺达到了猖獗的程度。史载开元初年,“豪弱相并,州县莫能制”,[18]州县政府已无法控制局面。开元天宝年间,“朝士广占良田”,[19]熏染成风。刑部尚书卢从愿“盛殖产,占良田数百顷”。[20]东都留守李憕“丰于产业,伊川膏腴,水陆上田,修竹茂树,自城及阙口,别业相望,与吏部侍郎李彭年皆有地癖”,[21]竟已廉耻丧尽,积习成癖。权相李林甫当道近二十年,“京城邸第,田园水硙,利尽上腴”。[22]此期,宦官势力嚣张,也大量违法侵占田园,高力士、杨思勗等当道弄权,“帝城中甲第,畿甸上田、果园池沼,中官参半于其间矣!”[23] 高力士本人还“于京城西北截沣水作碾,并转五轮,日碾麦三百斛”。[24]贵富集团对土地、资产的占夺已达到惊人的贪婪程度。开元七年(719年),玄宗颁制说当时被兼并掉土地的均田农,“莫不轻去乡邑,共为浮惰。或豪人成其泉籔,或奸吏为囊橐,逋亡岁积,流蠹日滋”。[25]开元八年(720年)时,“天下户口逃亡,色役伪滥,朝廷深以为患”。[26]开元十二年(724年),玄宗颁诏又说破产流亡的均田农“违亲越乡,盖非获己,暂因规避,旋被兼并。既冒刑纲,复捐产业,客且常惧,归又无依,积此艰危,遂成流转”。[27]由此可见,这一时期,贵富集团无视法纪,猖獗占田,广置“别业”、“田园”、“水硙”、“甲第”、“果园池沼”等,致使均田农户破产流亡日趋严峻,即“逋亡岁积,流蠹日滋”,令“朝廷深以为患”,成为了重大社会问题并威胁到了王朝国家的统治。

  自张嘉贞、张说罢相以后,[28]“赋役顿重,豪猾兼并,强者以才(财)力相君,弱者以侵渔失业”,[29]弱肉强食,问题越发严峻。开元二十三年(735年)九月,玄宗颁《禁买卖口分永业田诏》云:“天下百姓口分、永业田,频有处分,不许买卖典贴。如闻尚未能断,贫人失业,豪富兼并,宜更申明处分,切令禁止。若有违犯,科违敕罪。”[30] 开元二十四年(736年)正月,玄宗颁《听逃户归首敕》,称当时“猾吏侵渔,权豪并夺,故贫窶日蹙,逋逃岁增”。[31]天宝十一载(752年)十一月,玄宗再颁《禁官夺百姓口分永业田诏》,指责当时“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夺;置牧者惟指山谷,不限多少,爰及口分、永业,违法卖买,或改籍书,或云典贴,致令百姓无处安置,乃别停客户,使其佃食,既夺居人之业,实生浮惰之端。远近皆然,因循亦久”,[32]强调“自今已后,更不得违法买卖口分、永业田,及诸射、兼借公私荒废地、无马妄请牧田,并潜停客户、有官者私营农。如辄有违犯,无官者决杖四十,有官者录奏取处分”。[33]

  玄宗不断地颁布诏敕,恰恰说明了问题的没有解决。“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 等贵富集团,“恣行吞并,莫惧章程”,无视朝廷法令,也无视皇帝诏敕,肆无忌惮,贪婪毕露,不但以“借荒”、“置牧”等虚假托辞,侵吞了大量国有的土地和山林川泽,而且“违法卖买,或改籍书,或云典贴”,变着花样地违法兼并均田农户的永业田和口分田,以致“贫窶日蹙,逋逃岁增”,“既夺居人之业,实生浮惰之端”,继续加剧了均田农户的破产流亡及其苦难,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愈加不安定。同时,他们还“别停客户,使其佃食”,将王朝政府控制下的均田农侵占为自己控制下的佃农,荫庇大量劳动力资源,窃夺国家的税源和役源。这些违法行为,“远近皆然,因循亦久”,地域广,规模大,时间长,于民生国计都造成了严重危害。玄宗一朝,贵富集团违法猖獗的土地兼并积聚已是积弊日甚,积重难返,无法从根本上加以遏制。史载“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宽,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34]结果,“丁口转死,非旧名矣;田亩移换,非旧额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35]“籍帐之间,虚存户口”。[36]唐初确立的均田制、户籍制等制度已经被严重侵蚀,几近形同虚设,开天盛世光环之下的王朝国家统治实际上已是危机四伏。

  “安史之乱”爆发后,唐王朝帝制集权遭到重大削弱,“远近异法,内外异制,民得自有其田而公卖之,天下纷纷,遂相兼并”,[37]土地买卖兼并行为更加恣肆。宝应元年(762年)四月,代宗颁《禁富户吞并敕》有云:“百姓田地,比者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并,所以逃散,莫不由兹。”[38]大历四年(769年)十一月,代宗颁制又云:“急赋暴征,日益烦重,加以水旱相乘,岁非丰熟,方冬之首,谷已翔贵。又宿豪大猾,横恣侵渔,致有半价倍称,分田劫假。于是弃田宅,鬻子孙,荡然逋散,转徙就食,行者甚众。”[39] 愤然指责“殷富之家、官吏”、“宿豪大猾”等贵富集团的侵吞兼并及其对下层百姓造成的严重危害。但是,这些诏敕形同具文,贵富集团“横恣侵渔”,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根本不放在眼里。当时,权相元载在长安城南,“膏腴别墅,连疆接畛,凡数十所”。[40]其中一所别墅,“以奴主务,自称郎将,怙势纵暴,租赋未尝入官”。[41] 权宦鱼朝恩在通化门外有一田庄,“连城带郭,林沼台榭,形胜第一”。[42]佛寺、道观田庄也异常膨胀,“凡京畿之丰田美利,多归于寺观,吏不能制”。[43]

  贵富集团持续的猖獗的土地兼并攫夺无法得到根本遏制,最终彻底瓦解了均田农户经济和国家均田制、户籍制以及租庸调制。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唐王朝被迫废弃均田制,实际上承认了土地买卖和兼并积聚的合法性。在此之后,贵富集团的土地兼并积聚进入了毫无羁绊的发展阶段,规模巨大的田庄大量涌现,土地资源所有在社会上下阶层之间的差距更加巨大,贫富分化犹同天壤。德宗贞元十年(794年),陆贽《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对当时情形有所概述:“今制度弛紊,疆理堕坏,恣人相吞,无复畔限。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依托强豪,以为私属,贷其种食,赁其田庐,终年服劳,无日休息,罄输所假,常患不充。有田之家,坐食租税。贫富悬绝,乃至于斯。厚敛促征,皆甚公赋。今京畿之内,每田一亩,官税五升,而私家收租,殆有亩至一石者,是二十倍于官税也。降及中等,租犹半之,是十倍于官税也。”[44] 陆贽所言绝非虚辞,史载德宗时,在淮南,“庐江剧部,号为难理,强家占田,而寠人无告”,[45]在浙江西道,“上田沃土,多归豪强”。[46]

  进入宪宗朝,贵富集团田庄经济的恶性特征更加突出地呈现出来:一是继续猖獗地兼并积聚土地,不断加剧资源占有上的巨大悬殊和贫富分化。二是继续残酷地压榨奴役贫苦百姓,转嫁赋税,使社会矛盾、阶级矛盾持续激化。三是贵富集团拥有了巨量田产财富,却千方百计地逃避两税,脱离国家税收征管,成为游离于朝廷控制之外的经济实体。反映说明这些特征的典型史料很多,不妨举例如下:宪宗元和三年(808年),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策有云:“今疆畛相接,半为豪家;流庸无依,率是编户。”[47] 李翱说两税法确立后,“及兹三十年,百姓土田为有力者所并,三分逾一其初矣”。[48] 元和年间,被贬为永州司马的柳宗元,在《答元饶州论政理书》中说:“夫弊政之大,莫若贿赂行而征赋乱。苟然,则贫者无资以求于吏,所谓有贫之实而不得贫之名;富者操其赢以市于吏,则无富之名而有富之实。贫者愈困饿死亡而莫之省,富者愈横侈泰而无所忌……今富者税益少,贫者不免于捃拾以输县官,其为不均大矣!然非惟此而已,必将服役而奴使之,多与之田而取其半,或乃出其一而收其二三。主上思人之劳苦,或减除其税,则富者以户独免,而贫者以受役,卒输其二三与半焉。是泽不下流,而人无所告诉,其为不安亦大矣!”[49] 宪宗时,沈亚之也说:“今自谋叛以来,农劳而兵逸,其租税所出之名不一,猾吏挠之,后期而输者则鞭体出血。……故豪农得以蠹,奸贾倍之,而美地农产尽归奸豪。益其地、资其利而赋岁以薄矣;失其产者,吏督以不奉而赋岁以重,是以割姻爱、弃坟井,亡之他乡而不顾。亡者之赋又均焉,故农夫蚕妇蓬徙尘走于天下,而道死者多矣。由是商益豪而农益败,钱益贵而粟益轻也。”[50] 元和十四、五年期间(819-820年),韩愈担任袁州刺史,检责出典贴良人男女作奴婢驱使者七百余人。韩愈就此说:“臣往任袁州刺史日,检责州界内,得七百三十一人,并是良人男女……原其本末,或因水旱不熟,或因公私债负,遂相典贴,渐以成风。名目虽殊,奴婢不别,鞭笞役使,至死乃休。……袁州至小,尚有七百余人,天下诸州,其数固当不少。”[51] 宪宗在所颁敕文中也说:“如闻诸道州府长吏等,或有本任得替后,于当处置(“买”之误)百姓庄园舍宅,或因替代情庇,便破除正额两税,不出差科。”[52] 宪宗所颁《遣使宣抚诸道诏》亦称:“访闻江淮诸道富商大贾,并诸寺观,广占良田,多滞积贮,坐求善价,莫救贫人。”[53] 于此可见,宪宗一朝,贵富集团积聚土地、逃税避役、转嫁赋税、奴役百姓、坐视国难,其贪得无厌、恣纵骄横特征昭然若揭。

  这些突出的恶性特征,在宪宗之后以至唐末时期仍然持续发展。能够反映证明的典型史料,依然很多。穆宗长庆四年(824年),元稹任职同州刺史,根据在同州的实际工作,写成《同州奏均田状》,有云:“其间亦有豪富兼并,广占阡陌,十分田地,才税二三。致使穷独逋亡,赋税不办,州县转破,实在于斯。”[54] 敬宗宝历元年(825年)到文宗太和元年(827年),李翱担任庐州刺史,“时州旱,遂疫,逋捐系路,亡籍口四万,权豪贱市田屋以牟厚利,而窶户仍输赋”。[55]文宗朝,“时豪民侵噬产业不移户,州县不敢徭役,而征税皆出下贫。至于依富室为奴客,役罚峻于州县。长吏岁辄遣吏巡覆田税,民苦其扰”。[56] 武宗时,宰相李德裕在洛阳城南的平泉庄,“周围十余里,台榭百余所,四方奇花异草与松石,靡不置其后”。[57]武宗会昌灭佛,“天下所拆寺四千六百余所,还俗僧尼二十六万五百人,收充两税户,拆招提、兰若四万余所,收膏腴上田数千万顷,收奴婢为两税户十五万人”。[58]反映出权贵和寺院田产财富的极度富有,也反映出他们隐藏和占有劳动力资源的惊人数量。武宗《加尊号赦文》有云:“度支、盐铁、户部诸色所由茶油盐商人,准敕例条免户内差役,天下州县豪宿之家,皆名属仓场盐院,以避徭役,或有违反条法,州县不敢追呼,以此富室皆趋倖门,贫者偏当使役。”[59] 还说:“应畿内在京百司职田,方(访)闻本地多被狡吏及豪强平直隐蔽回换,遥指荒闲瘠薄田地,即配与浮客佃食。”[60] 会昌五年(845年),武宗《加尊号后郊天赦文》:“畿内诸县百姓,租佃百官职田地,访闻其中有承虚名配佃多时,县司但据额征收租子,或无本地及被形势庄园将瘠薄地回换,令人户虚头纳子,岁月既久,无因申明。”[61] 该赦文又说:“江淮客户及逃移规避户税等人,比来皆系两税,并无差役。或本州百姓,子弟才沾一官,及官满后移住邻州,兼于诸军诸使假职,便称衣冠户。废置资产,输税全轻,便免诸色差役。其本乡家业渐自典卖,以破户籍。所以正税百姓日减,州县色役渐少。”[62] 这一方面反映出武宗时期贵富集团逃税避役的新花样,即勾结财政三司(度支、盐铁、户部)官员,“名属仓场盐院,以避徭役”。另一方面反映出贵富集团用“隐蔽回换”的手段侵吞国有土地,欺压贫苦百姓。大中四年(850年)正月,宣宗颁制有云:“青苗、两税,本系田土,地既属人,税合随去,从前赦令,累有申明,豪富之家,尚不恭守,皆是承其急切,私勒契书。”[63] 大中四年(850年)五月,御史台《请禁断供应户奏》有云:“所在物产,自有时价,官人买卖,合准时宜。近日相承皆置供应户,既资影庇,多是富豪,州县科差,尽归贫下,不均害理,为弊颇深。”[64] 揭露了当时贵富集团占夺了田产但不纳税,而被兼并掉土地的个体农户却产去税存,造成税负极端不均的情形。史载“郑光,宣宗之舅,别墅吏颇恣横,为里中患,积岁征租不入”[65],则是当时贵富集团脱离国家税收征管的具体事例。

  懿宗朝,“相国韦宙善治生,江陵府东有别业,良田美产,最号膏腴,积稻如坻,皆为滞穗”,[66]占有的田产难以估计。许州长葛县令严郜罢任之后,在当地兼并“良田万顷”,置为田庄,“桑柘成荫,奇花芳草,与松竹交错,引泉成沼,即阜为台,尽登临之志矣”。[67]咸通十三年(872年)时,中书门下的奏文说当时“富者有连阡之田,贫者无立锥之地”。[68]唐末,“司空图侍郎,旧隐三峰,(哀帝)天祐末,移居中条山王官谷。周回十余里,泉石之美,冠于一山。北岩之上,有瀑泉流注谷中,溉良田数十顷。至今子孙犹在,为司空之庄耳”。[69] 贵富集团的大土地私有已膨胀至极,凡耕地、荒地、山林、川泽均被其占有,并将很多土地资源用于非生产,造成巨大浪费,任凭自己游宴娱乐,“尽登临之志”,全然不顾天下兴亡、百姓疾苦,已成为极端自私自利的腐朽势力,再现东晋南朝贵富集团“封山占泽”情形。僖宗时,杨夔《复宫阙后上执政书》有云:“无厌辈不惟自置庄田,抑亦广占物产。百姓惧其徭役,悉愿与人,不计货物,只希影覆。富者称物产典贴,永绝差科。贫者以富籍挤排,助须从役。利入私室,害及疲民。无利润者,转见沉沦。有膏腴者,坐取安逸。衣冠户以余庆所及,合守清廉。既恃其不差不科,便恣其无畏无忌。且古画地之数,限人名田。一则量其贫富,一则均其肥瘠。今凡称衣冠,罔计顷亩。是奸豪之辈,辐辏其门。但许借名,便曰纳货。既托其权势,遂恣其苞囊。州县熟知,莫能纠摘。且州县所切,莫先科差。富贵者既党护有人,贫困者即窜匿无路。上逼公使,下窘衣资。怨嗟之声,因伤和气。”[70] 愤然揭露贵富集团无厌之极、无耻之尤等诸般恶劣行径,痛斥富贵集团“上逼公使,下窘衣资”的罪行。

  到了唐朝末年,攫取了绝大部分土地资源和社会财富的贵富集团,形成了各霸一方的实力派并进而发展成地方割据势力,成为唐王朝统治的对立面和分裂势力。黄巢大起义之后,地方藩镇节度使成为本镇贵富集团的利益代表者,他们广占辖区内的土地,并把百姓控制于其上,“据要险,专方面,既有其土地,又有其人民,又有其甲兵,又有其财赋,以布列天下”,[71]各自扩张自己的势力范围。唐僖宗光启元年时,“李昌符据凤翔,王重荣据蒲、陕,诸葛爽据河阳、洛阳,孟方立据刑、洺,李克用据太原、上党,朱全忠据汴、滑,秦宗权据许、蔡,时溥据徐、泗,朱瑄据郓、齐、曹、濮,王敬武据淄、青,高骈据淮南八州,秦彦据宣、歙,刘汉宏据浙东,皆自擅兵赋,迭相吞噬,朝廷不能制”。[72]唐王朝无力保护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及其利益,无力解决广大个体农户的生产生存问题,失去了国家统治的税源和役源,最后只能走向覆灭。至唐末,“自国门以外,皆分裂于方镇(藩镇)矣”。[73]最后,取唐廷而代之的正是强藩朱全忠,并最终形成五代十国的纷乱局面。

  “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等社会上层贵富集团广置田庄,兼营工商,对土地资源和社会财富“恣行吞并,莫惧章程”的非法兼并积聚和贪婪攫取占夺,既不断加剧了个体农户的破产流亡,造成了民生苦难,也不断瓦解了王朝政权的有效统治,剥蚀了国家统治基础,于民生国计都造成了持续的恶性影响,引发了日趋严重的各种社会危机,日益加剧了社会矛盾、阶级矛盾的尖锐,最终逼迫饥寒交迫、转死沟壑的广大破产农民揭竿起义。史载:“自懿宗以来,奢侈日甚,用兵不息,赋敛愈急。关东连年水旱,州县不以实闻,上下相蒙,百姓流殍,无所控诉,相聚为盗,所在蜂起。”[74]僖宗乾符元年(874年)十二月,濮州人王仙芝始聚众数千于长垣起义,揭开了唐末农民大起义的序幕。第二年六月,冤句人黄巢率众相应王仙芝,起义队伍迅速壮大。声势浩大的唐末农民大起义纵横驰骋,以摧枯拉朽之势,强硬回击了贵富集团贪婪的侵夺压榨和唐王朝黑暗的腐朽统治,“内库烧为锦绣灰,天街踏尽公卿骨”,颠覆了唐王朝统治的根基。现代史学家李剑农先生精辟地指出:“唐代社会经济崩溃之主要原因,为土地财富分配之失调,致令贫富悬绝,更益以租税负担之失均,贫者负担奇重,不能维持生存,因而流亡者聚为盗贼,遂至于政权解体。”[75]

  唐代贵富集团对土地资源和社会财富欲壑难填式的恶性兼并占夺及其最终激起农民大起义的情形,体现了秦汉至明清时期中国帝制王朝国家衰亡覆灭的一般情形。汉代政治家董仲舒说:“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仟伯,贫者亡立锥之地。……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赭衣半道,断狱岁以千万数。”[76] 元代史学家马端临更宏观地总结道:“盖自秦开阡陌之后,田即为庶人所擅,然亦惟富者、贵者可得之。富者有赀可以买田,贵者有力可以占田,而耕田之夫率属役于富贵者也。”[77] 中国帝制王朝时代,一项明显的基本历史史实是,社会上下阶层之间贫富悬殊及奴役压迫情势的不断发展加剧,必然会引发社会矛盾、阶级矛盾的日益尖锐激化,最终逼迫底层民众揭竿起义,以暴力手段推翻王朝国家统治。在很大程度上,统治阶级上层贵富集团对于土地资源和社会财富贪得无厌的非法攫夺及其恶性膨胀与发作,是导致王朝统治覆灭的主要原因之一。

  对于贵富集团田庄经济的恶性膨胀发展,唐王朝从其根本利益出发,曾试图加以遏制并做出了许多努力,尤其是在玄宗朝。但是,如同许多王朝一样,不能真正取得成效。在中国帝制王朝时期,当王朝国家根本利益与贵富集团既得利益相冲突的时候,规律性的情形是前者往往败给后者,许多王朝国家解决不了贵富集团的恶性发作问题,成为王朝统治的一个“死结”。这个“死结”,王朝国家自己解不开,最终破除这个“死结”的是被逼而反的农民大起义。农民大起义以革命、以暴力的方式彻底破除了这个“死结”,既埋葬了贵富集团,也埋葬了王朝国家统治。这样的历史发展情形,在中国帝制王朝时期极为相似地重复发生过多次,表现出一定的规律性,也成为中国古代帝制王朝国家历史发展的一个明显特点。

注释:

[1] 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天一阁藏明抄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449页。参见《通典》卷2《食货二·田制下》,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29~30页。

[2] 《旧唐书》卷64《李建成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416页。

[3] 《旧唐书》卷58《长孙顺德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309页。

[4] 《旧唐书》卷65《高士廉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442页。

[5] 《旧唐书》卷185上《贾敦颐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4788页。

[6] 《太平广记》卷495《邹凤炽》引《独异志》,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第4062页。

[7] 《新唐书》卷128《李杰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4461页。

[8] 《全唐文》卷211陈子昂《上蜀川安危事》,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133页。

[9] 《资治通鉴》卷205武周天册万岁元年,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6498页。

[10] 《旧唐书》卷89《狄仁杰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893页。

[11] 《资治通鉴》卷209中宗景龙二年,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6623~6624页。《大唐新语》亦载:“陆大同为雍州司田,时安乐公主、韦温等侵百姓田业,大同尽断还之。”(刘肃:《大唐新语》,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35页。)

[12] 《资治通鉴》卷209睿宗景云元年,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6651页。

[13] 《新唐书》卷129《李朝隐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4480页。

[14] 《全唐文》卷19睿宗《申劝礼俗敕》,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23页。

[15] 《全唐文》卷272徐坚《请停募关西户口疏》,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765页。

[16] 《全唐文》卷19睿宗《申劝礼俗敕》,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23页。

[17] 《唐会要》卷85《逃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851页。

[18] 《新唐书》卷134《宇文融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4557页。

[19] 《资治通鉴》卷213玄宗开元十七年八月条,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6786页。《新唐书》也载宰相张嘉贞说:“近世士大夫,务广田宅,为不肖子酒色费。”(《新唐书》卷127《张嘉贞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4444页。)

[20] 《新唐书》卷129《卢从愿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4479页。

[21] 《旧唐书》卷187下《李憕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4889页。

[22] 《旧唐书》卷106《李林甫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3238页。

[23] 《旧唐书》卷184《高力士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4757页。《新唐书》亦载,当时“甲舍、名园、上腴之田为中人所名者,半京畿矣”。(《新唐书》卷207《宦者传序》,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5856页。)

[24] 《旧唐书》卷184《高力士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4758页。

[25] 《全唐文》卷22玄宗《科禁诸州逃亡制》,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56页。

[26] 《通典》卷7《食货七·历代盛衰户口》,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150页。

[27] 《唐大诏令集》卷111玄宗《置劝农使安抚户口诏》,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8] 张嘉贞罢相在开元十一年二月,张说罢相在开元十四年四月,见《新唐书》卷62《宰相表二》,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686页、第1687页。

[29] 《全唐文》卷372柳芳《食货论》,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3777页。

[30] 《全唐文》卷30玄宗《禁买卖口分永业田诏》,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343页。

[31] 《唐大诏令集》卷111玄宗《听逃户归首敕》,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2] 《全唐文》卷33玄宗《禁官夺百姓口分永业田诏》,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365页。

[33] 《全唐文》卷33玄宗《禁官夺百姓口分永业田诏》,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366页。

[34] 《通典》卷2《食货典·田制下》,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32页。

[35] 《唐会要》卷83《租税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819页。

[36] 《唐会要》卷85《逃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854页。

[37] 《文献通考》卷2《田赋二》引叶适语,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

[38] 《唐会要》卷85《逃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855页。

[39] 《全唐文》卷414代宗《放京畿丁役及免税制》,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4244页。

[40] 《旧唐书》卷118《元载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3411页。

[41] 《新唐书》卷163《柳公绰传附柳子华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5031页。

[42] 《长安志》卷10引《代宗实录》,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四库全书》本。

[43] 《旧唐书》卷118《王缙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3417页。

[44] 《全唐文》卷465陆贽《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4759~4760页。

[45] 《全唐文》卷506权德舆《唐故太中大夫守太子宾客上柱国襄阳县开国男赐紫金鱼袋罗公(珦)墓志铭序》,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5148页。

[46]《全唐文》卷756杜牧《礼部尚书御史大夫充浙江西道都团练观察处置等使崔公行状》,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7842页。

[47] 《唐大诏令集》卷106《元和三年试制举人策问》,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8] 《全唐文》卷634李翱《进士策问第二道》,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6399页。

[49] 《全唐文》卷574柳宗元《答元饶州论政理书》,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5803页。

[50] 《全唐文》卷734沈亚之《对省试策》第三道,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7576页。

[51] 《全唐文》卷549韩愈《应所在典贴良人男女等状》,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5566 页。

[52] 《全唐文》卷62宪宗《禁官吏替代取置庄宅破除正额敕》,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662页。

[53] 《唐大诏令集》卷117宪宗《遣使宣抚诸道诏》,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54] 《全唐文》卷651元稹《同州奏均田状》,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6618页。

[55] 《新唐书》卷177《李翱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5282页。

[56] 《新唐书》卷52《食货志二》,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361页。

[57] 王谠撰,周勋初校证:《唐语林校证》卷7《补遗》,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617页。

[58] 《旧唐书》卷18上《武宗纪》,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606页。

[59] 《全唐文》卷78武宗《加尊号赦文》,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814页。

[60] 《全唐文》卷78武宗《加尊号赦文》,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814页。

[61] 《全唐文》卷78武宗《加尊号后郊天赦文》,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818页。

[62] 《全唐文》卷78武宗《加尊号后郊天赦文》,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820页。

[63] 《唐会要》卷84《租税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829页。

[64] 《全唐文》卷968御史台《请禁断供应户奏》,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 10050页。

[65] 王谠撰,周勋初校证:《唐语林校证》卷2《政事下》,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93页。

[66] 《太平广记》卷499《韦宙》引《北梦琐言》,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第4095页。

[67] 皇甫枚:《三水小牍》卷下,《丛书集成初编》本。

[68] 《旧唐书》卷19上《懿宗纪》,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680页。

[69] 钱易:《南部新书》辛集,《丛书集成初编》本。

[70] 《全唐文》卷866杨夔《复宫阙后上执政书》,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9075页

[71] 《新唐书》卷50《兵志》,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328页。

[72] 《旧唐书》卷19下《僖宗纪》,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720页。

[73] 《新唐书》卷50《兵志》,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330页。

[74] 《资治通鉴》卷252僖宗乾符元年十二月条,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8174页。

[75] 李剑农:《魏晋南北朝隋唐经济史稿》,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290页。

[76] 《汉书》卷24上《食货志上》,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137页。

[77] 《文献通考》卷2《田赋考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

(原载《思想战线》2010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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