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代均田农户经济的破产分化

  〔摘 要〕唐高宗朝,部分均田农户经济开始破产分化。武周到睿宗时期,均田农户经济的破产分化已相当严重,威胁到了国家财政收入和社会稳定。玄宗朝,均田农户经济大多破产,严峻到了朝廷失控的程度。安史之乱爆发后,均田农户经济急剧破产。建中元年,唐廷废除租庸调制而改行两税法,实际上废止了均田制,均田农户经济至此彻底破产并退出了历史舞台。均田农户经济破产分化的衰败历程和唐王朝国家统治由盛转衰的历程,是基本一致的。

  〔关键词〕唐代;均田农户;均田农户经济;个体农户经济

  对于唐代均田制下均田农的生产生活状况和身份地位高低,学界存有较大的认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唐代均田农是自耕农,有着相当高的人身自由和生产自主,社会地位较高,生活较为富足,特别是在玄宗开元天宝时期;一种意见认为,唐代均田农是国家佃农,人身隶属于国家,社会地位低,生产不自由,生活很困苦。笔者基本认同第二种意见,认为唐代均田农户被唐王朝编制操控在一个严密的制度网络中,遭受多重的超经济强制和压迫,带有明显的政治的、法律的、道德的等上层建筑属性,具有突出的超经济特征,对于唐代均田农身份地位及生产生活的自由与独立程度不能估计过高。【1】

  不仅如此,作为个体农户小生产经济,唐代的均田农户经济又是十分脆弱和不稳定的。随着均田制的日趋瓦解,唐代均田农户经济走上了不断破产分化的厄运之途,没有脱离中国帝制王朝国家时期小农经济的历史命运。本文试就唐代均田农户经济破产分化的大体情形、主要原因和途径加以阐述,揭示唐代个体农户经济的衰败历程,从一个层面来观察唐代的经济变迁和政治变迁。【2】

  唐代均田制较有成效地推行了大约仅仅三十年至五十年,培植起大量的国家控制下的均田农户经济,成为唐王朝赋税徭役的主要承担者,即所谓“国计军防,并仰丁口”【3】,推动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但是,均田制推行的过程也就是它废坏的过程。随着均田制的日趋废坏,均田农户由于不断丧失土地而日益破产分化。史载高宗永徽(650-655年)以后,“豪富兼并,贫者失业”【4】,一部分均田农户已开始破产。当时,破产流亡的均田农户被称为“逃户”,也被称为“客户”、“浮客”、“浮人”、“浮寓”等。四五十年之后,武周证圣元年(695年),凤阁舍人李峤上表,说:“今天下之人,流散非一,或违背军镇,或因缘逐粮,苟免岁时,偷避徭役。”【5】圣历元年(698年),陈子昂《上蜀川安危事》说蜀川地区情形云:“今诸州逃走户,有三万余,在蓬、渠、果、合、遂等州山林之中,不属州县,土豪大族,阿隐相容。”【6】陈子昂还在《上军国利害事·人机》中说当时全国情形云:“今天下百姓,虽未穷困,军旅之弊,不得安者,向五六年。夫妻不得相保,父子不得相养。自剑以南,爰至河陇秦凉之间,山东则有青徐曹汴,河北则有沧瀛恒赵,莫不或被饥荒,或遭水旱,兵役转输,疾疫死亡,流离分散,十至四五,可谓不安矣。”【7】圣历二年(699年),凤阁舍人韦嗣立上疏有云:“今天下户口,亡逃过半,租调既减,国用不足。”【8】大足元年(701年),成均祭酒李峤进谏道:“天下编户,贫弱者众,亦有佣力客作以济餱粮,亦有卖舍贴田以供王役”【9】。景云元年(710年),睿宗《申劝礼俗敕》说:“诸州百姓,多有逃亡。”【10】景云二年(711年),监察御史韩琬上疏称:“往年,人乐其业而安其土,顷年,人多失业,流离道路。若此者,臣粗言之,不可胜数。”【11】这些言论,估计的程度不同,有的存有夸大成分,但也明确可见,从武周到睿宗时期,均田农户经济的破产流亡及其雇农化、佃农化已是相当严重,威胁到了国家财政收入和社会稳定,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到了玄宗开元初年,“时天下户版刓隐,人多去本籍,浮食闾里,诡脱徭赋,豪弱相并,州县莫能制”【12】。开元七年(719年),玄宗颁《科禁诸州逃亡制》,说当时破产的均田农户,“莫不轻去乡邑,共为浮惰。或豪人成其泉籔,或奸吏为囊橐,逋亡岁积,流蠹日滋。”【13】开元八年(720年),“天下户口逃亡,色役伪滥,朝廷深以为患”【14】。柳芳说自张嘉贞、张说罢相以后【15】,“赋役顿重,豪猾兼并,强者以才(财)力相君,弱者以侵渔失业。人逃役者,多浮寄于闾里,县收其名,谓之客户,杂于居人者,十一二矣。”【16】开元二十四年(736)正月,玄宗颁《听逃户归首敕》,称当时“黎甿失业,户口凋零,忍弃枌榆,转徙他乡,佣假取给,浮窳求生。”【17】天宝十一载(752年)十一月,玄宗颁《禁官夺百姓口分永业田诏》,说当时“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夺;置牧者惟指山谷,不限多少,爰及口分、永业,违法卖买,或改籍书,或云典贴,致令百姓无处安置,乃别停客户,使其佃食,既夺居人之业,实生浮惰之端。远近皆然,因循亦久”【18】。总而言之,玄宗开元天宝时期,均田农户经济的破产分化已严峻到了朝廷失控的程度,即所谓“州县莫能制”、“朝廷深以为患”,成为全国性的重大又严峻的问题。社会上层贵富集团即“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们,“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致令百姓无处安置,乃别停客户,使其佃食”,荫庇了大量破产均田农户,争夺了大量国家的税源和役源,而且“远近皆然,因循亦久”,无法从根本上加以扭转。结果,“丁口转死,非旧名矣;田亩移换,非旧额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19】;“籍帐之间,虚存户口”【20】,唐初确立的均田制、户籍制、户等制、租庸调制等制度在这一时期已基本上形同虚设,均田农户经济已经大多破产。开天盛世光环下的王朝国家统治,实际上出现了重大危机。

  安史之乱爆发后,烽火连天,荼毒生灵,均田农户破产流亡的情势急剧恶化。宝应元年(762年)四月,代宗敕云:“近日以来,百姓逃散,至于户口,十不半存。”【21】永泰二年(766年),《问进士》策问陈述当时情形有云:“今三河膏壤,淮泗沃野,皆荆棘已老,则耕可知。太仓空虚,雀鼠犹饿,至于百姓,朝暮不足。……丧亡之后,人自贫苦,寒馁不救,岂有生资?”【22】大历四年(769年)十一月,代宗制称:“急赋暴征,日益烦重,加以水旱相乘,岁非丰熟,方冬之首,谷已翔贵。又宿豪大猾,横恣侵渔,致有半价倍称,分田劫假,于是弃田宅,鬻子孙,荡然逋散,转徙就食,行者甚众。”【23】德宗初,宰相杨炎总结道:“天下兵起,始以兵役,因之饥疠,征求运输,百役并作,人户凋耗,版图空虚。……是以天下残瘁,荡为浮人,乡居土著者百不四五,如是者迨三十年”【24】。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唐廷废除租庸调制而改行两税法,实际上废止了均田制,放弃继续推行均田制的努力,不再从法律上、制度上和事实上维持均田农户经济。至此,唐初培植起来的均田农户经济彻底破产了,退出了历史舞台。

二、均田农户经济破产分化的主要原因

  造成均田农户经济破产分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前述皇帝的若干诏敕制令和大臣的奏疏表章已有所揭示,以下再征引相关史料和研究成果,就其主要原因揭示如下。

  1、均田农户授田普遍不足,经济基础薄弱。均田农户作为均田制下的个体小生产农户,其授田普遍不足是确凿的事实。这一事实从均田制实施之初就存在着,学界对此多有研究,于兹仅简要叙述。贞观十八年(644年)二月,唐太宗“幸灵口。村落逼侧,问其受田,丁三十亩。遂夜分而寝,忧其不给。”【25】高宗时,京畿地区的情况是:“关辅之地,萌庶孔殷,丁壮受田,罕能充足,所以水旱之岁,家室未丰。”【26】武周长寿元年(692年),狄仁杰说江南西道江州的情形曰:“彭泽九县,百姓齐营水田。臣方到县,已是秋月,百姓嚣嚣,群然若歉。询其所自,皆云春夏以来,并无霖雨,救死不苏,营佃失时,今已不可改种,见在黄老,草莱度日,旦暮之间,全无米粒。窃见彭泽地狭,山峻无田,百姓所营之田,一户不过十亩、五亩,准例常年纵得全熟,纳官之外,半载无粮。今总不收,将何活路。自春徂夏,多莩亡者,检有籍历,大半除名,里里乡乡,班班户绝。”【27】开元二十九年(741年)三月,玄宗所颁敕文说:“京畿地狭,民户殷繁,计丁给田,尚犹不足。兼充百官苗子,固难周济。”【28】这些史料,反映出均田农户的实际授田严重不足,远远达不到均田制所规定的数额,而王朝统治核心区域——京畿地区的均田农户所得到的授田愈加有限。

  均田农户授田普遍不足的事实,还为出土的大量敦煌吐鲁番文书所证实。王仲荦先生根据若干敦煌文书细致列表,论证了“均田农民受田极端不足的情况”【29】。赵云旗先生根据有关文书,制作了反映55个均田农户应受田数、实受田数、未受田数的统计表,结果发现受足田的只有1户,其余54户均受田不足,有3户竟然毫无受田,实受田数仅占应受田数百分之几的有六七户,实受田与应受田之间差距很大,“受田不足的现象不是个别的,而是普遍的情况”【30】。总之,出土敦煌吐鲁番文书也证明唐代均田农户授田普遍不足,生产资料有限,经济基础脆弱。

  2、政治腐败和吏治贪残。政治腐败在唐前期就已存在。仪凤二年(677年),高宗《申理冤屈制》较为集中地列举了当时的种种腐败情形,云:“百姓虽事披论,官司不能正断,及于三司,陈诉不为究寻,向省告言,又却付州县,至财物相侵,婚田交争,或为判官受嘱,有理者不申,或以按主取钱,合得者被夺,或积嫌累载,横征非罪,或肆忿一朝,枉加杀害,或频经行阵,竟无优赏,或不当矢石,便获勋庸,改换文簿,更相替夺,或于所部凭情织作,少付丝麻,多收绢布,或营造器物,耕事田畴,即役履功,雇无半直。又境内市买,无所畏惮,虚立贱价,抑取贵物,实食贪利,以侵人力,乃据详估以放罪,或进退丁户等色,多有请讬,或解补省佐之流,专纳贿赂,或征科赋差点兵防,无钱则贫弱先充,行货则富强获免。亦有乡邑豪族,容其造请,或酒食交往,或妻子去还,假讬威恩,公行侵暴。凡如此事,固非一绪。经历台省,往来州县,动淹年岁,曾无与夺,欲使元元何所控告!”【31】武周圣历元年(698年)五月,陈子昂说:“蜀中诸州百姓所以逃亡者,实缘官人贪暴,不奉国法,典吏游容,因此侵渔。剥夺既深,人不勘命,百姓失业,因即逃亡。”【32】睿宗赐大臣毕构玺书对当时的腐败情形也有较全面揭示,说:“贞观、永徽之前,皇猷惟穆;咸亨、垂拱之后,淳风渐替。征赋将急,调役颇繁,选吏举人,涉于浮滥。省阁台寺,罕有公直,苟贪禄秩,以度岁时。中外因循,纪纲弛紊,且无惩革,弊乃滋深。为官既不择人,非亲即贿;为法又不按罪,作孽宁逃?贪残放手者相仍,清白洁己者斯绝。盖由赏罚不举,生杀莫行。更以水旱时乖,边隅未谧,日损一日,征敛不休,大东小东,杼轴为怨,就更割剥,何以克堪?昔闻当官,以留犊还珠为上;今之从职,以充车联驷为能。或交结富豪,抑弃贫弱;或矜假典正,树立腹心。邑屋之间,囊箧俱委,或地有椿干梓漆,或家有畜产资财,即被暗通,并从取夺。若有固吝,即因事以绳,粗杖大枷,动倾性命,怀冤抱痛,无所告陈。比差御史委令巡察,或有贵要所嘱,未能不避权家;或有亲故在官,又罕绝于颜面。……数年已来,凋残更甚。”【33】玄宗开元十二年(724年),阳翟县尉皇甫憬上疏指出:“今之具寮,向逾万数,蚕食府库,侵害黎民,户口逃亡,莫不由此。”【34】同年九月,玄宗《遣使选择边兵诏》说当时“或委非其才,或政非其要,致令父不保子,兄不宁弟,井邑有流离之怨,道路有吁嗟之声。”【35】同类史料不胜举列,兹不赘引。广大均田农户任由腐败黑手宰割,遭殃受害,“剥夺既深,人不勘命,百姓失业,因即逃亡”。

  3、赋役繁重、苛征暴敛。早在唐太宗贞观年间,赋役繁重就已存在。贞观五年(631年),戴胄进谏有云:“比见关中、河外,尽置军团,富室强丁,并从戎旅。重以九成(宫)作役,余丁向尽,去京二千里内,先配司农、将作。假有遗余,势何足纪?乱离甫尔,户口单弱,一人就役,举家便废。入军者督其戎仗,从役者责其糇粮,尽室经营,多不能济。”【36】贞观十一年(637年),马周陈时政有云:“今百姓承丧乱之后,比于隋时才十分之一,而供官徭役,道路相继,兄去弟还,首尾不绝,远者往来五六千里,春秋冬夏,略无休时。陛下虽每有恩诏,令其减省,而有司作既不废,自然须人,徒行文书,役之如故。臣每访问,四五年来,百姓颇有嗟怨之言,以陛下不存养之。”【37】贞观十三年(639年),魏征指出:“顷年已来,疲于徭役,关中之人,劳弊尤甚。杂匠之徒,下日悉留和雇;正兵之辈,上番多别驱使;和市之物不绝于乡闾,递送之夫相继于道路。”【38】贞观二十二年(648年)七月,为征伐高丽,唐太宗下令在剑南制造大船,“州县督促严急,民至卖田宅、鬻子女不能供,谷价踊贵,剑外骚然。”【39】

  高宗、武后以后,开疆拓土,边事增多,赋役更加繁重。神功元年(697年),狄仁杰说:“近者国家频岁出师,所费滋广,西戍四镇,东戍安东,调发日加,百姓虚弊。……方今关东饥馑,蜀汉逃亡,江淮以南,征求不息。人不复业,则相率为盗,本根一摇,忧患不浅。”【40】长安四年(704年),李峤上疏有云:“天下编户,贫弱者众,亦有佣力客作以济糇粮,亦有卖舍贴田以供王役”【41】神龙元年(705年),《中宗即位赦》承认:“顷者户口逃亡,良由差科繁剧。”【42】 睿宗景云二年(711年),韩琬说:“流离之人,岂爱覉旅而忘桑梓,顾不得已也。然以军机屡兴,赋敛重数,上下逼促,因为游民。”【43】开元四年(716年)四月,玄宗颁制,说当时“诸处百姓,苦被勾征,使人贪功,既不纳理,州县承敕,又不敢放,或已输已役,重被征收,或先死先逃,勒出邻保,欲令贫弱,何以安存!”【44】同年五月,玄宗敕文承认:“近年已来,每三年一度,以百姓义仓造米,远送交纳,仍勒百姓私出脚钱,即并正租,一年两度打脚,雇男鬻女,折舍卖田,力极计穷,随即逃窜。”【45】开元十二年(724年),玄宗下诏有云:“百姓逃散,良有所由。当天册神功之时,北狄西戎作梗,大军之后,必有凶年,水旱相仍,逋亡滋甚,自此成弊,至今患之。”【46】天宝八载(749年),玄宗敕文说当时“籍帐之间,虚存户口,调赋之际,旁及亲邻,此弊因循,其事自久”【47】。《通典》总结道:“自开元中及于天宝,开拓边境,……其时钱谷之司,唯务割剥,回残剩利,名目万端,府藏虽丰,闾阎困矣。”【48】

  安史之乱爆发后,至德二载(757年),肃宗敕云:“诸州百姓,多有逃亡,或官吏侵渔,或盗贼驱逼,或赋敛不一,或征发过多。”【49】乾元三年(760),肃宗颁敕又说:“逃户租庸,据帐征纳,或货卖田宅,或摊出邻人,展转诛求,为弊亦甚。”【50】宝应元年(762年)四月,代宗刚即位,下敕有云:“近日已来,百姓逃散,至于户口,十不半存。今色役殷繁,不减旧数,既无正身可送,又遣邻保祗承,转加流亡,日益艰弊。”【51】永泰元年(765年)十二月,代宗敕云:“如闻诸州承本道节度、观察使牒,科役百姓,致户口凋敝。”【52】代宗《改元大历赦》有云:“顷因师旅征税殷烦,编户流离,田畴荒废。”【53】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宰相杨炎说:“迨〔肃宗〕至德之后,天下兵起,始以兵役,因之饥疠,征求运输,百役并作,人户凋耗,版图空虚。……故科敛之名凡数百,废者不削,重者不去,新旧仍积,不知其涯。百姓受命而供之,旬输月送,无有休息。吏因其苛,蚕食于人。凡富人多丁,率为官为僧,以色役免;贫人无所入则丁存,故课免于上而赋增于下。是以天下残瘁,荡为浮人,乡居土著者百不四五,如是者迨三十年”【54】

  4、贵富之家侵夺兼并。中国帝制王朝时期,社会上层贵富集团对底层广大个体农户土地的侵夺兼并,一向是造成农民破产逃亡的重要原因之一,唐朝也不例外。史载高宗永徽年间,“时豪富之家,皆籍外占田”【55】。武周时,李杰“以采访使行山南”,发现“时户口逋荡,细弱下户为豪力所兼”【56】。武则天崇佛,各地寺院“膏腴美业,倍取其多,水碾庄园,数亦非少”【57】。太平公主势焰熏天,“田园遍于近甸”【58】。中宗时,安乐公主骄横,“请昆明池,上以百姓蒲鱼所资,不许。公主不悦,乃更夺民田作定昆池,延袤数里,累石象华山,引水象天津,欲以胜昆明,故名定昆。”【59】睿宗敕云:“寺观广占田地及水碾磑,侵损百姓。”【60】到玄宗朝,“朝士广占良田”【61】,刑部尚书卢从愿“占良田数百顷”【62】。东都留守李憕“丰于产业,伊川膏腴,水陆上田,修竹茂树,自城及阙口,别业相望”【63】。权相李林甫,“京城邸第,田园水硙,利尽上腴”【64】。权宦高力士当道,“帝城中甲第,畿甸上田,果园池沼,中官参半于其间矣”【65】。开元十二年(724年),玄宗诏称破产均田农户,“违亲越乡,盖非获己,暂因规避,旋被兼并。既冒刑纲,复捐产业,客且常惧,归又无依,积此艰危,遂成流转”【66】。开元二十四年(736年),玄宗敕称当时“猾吏侵渔,权豪并夺,故贫窶日蹙,逋逃岁增。”【67】柳芳说天宝年间,“赋役顿重,豪猾兼并,强者以才(财)力相君,弱者以侵渔失业”【68】。总之,玄宗一朝,“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夺;置牧者惟指山谷,不限多少;爰及口分、永业,违法卖买,或改籍书,或云典贴,致令百姓无处安置,乃别停客户,使其佃食。既夺居人之业,实生浮惰之端。远近皆然,因循亦久”【69】,“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宽,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70】,社会上层贵富集团对土地资源的兼并侵夺已是肆无忌惮,极大地瓦解破坏了均田农户经济。安史之乱后,宝应元年(762年),代宗《禁富户吞并敕》明确承认:“百姓田地,比者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并,所以逃散,莫不由兹。”【71】大历四年(769年),代宗颁制又称:“宿豪大猾,横恣侵渔,致有半价倍称,分田劫假。于是弃田宅,鬻子孙,荡然逋散,转徙就食,行者甚众。”【72】

  5、兵祸战乱及水旱天灾。兵祸战乱前文多有叙述,而以“安史之乱”为祸最为严重。天宝十四载(755年), 全国管户总八百九十一万四千七百九,战乱后的肃宗乾元三年(760年),仅剩下一百九十三万三千一百三十四户【73】。五年之内如此巨大的减少令人震惊。史载经历这场浩劫,“洛阳四面数百里,州县皆为废墟”【74】,“〔东都〕坊市及汝、郑等州,比屋荡尽,人悉以纸为衣,或有衣经者”【75】,“东至郑、汴,达于徐方,北自覃、怀,经于相土,人烟断绝,千里萧条”【76】,“东都残毁,百无一存。……函、陕凋残,东周尤甚。过宜阳、熊耳,至武牢、成皋,五百里中,编户千余而已。居无尺椽,人无烟爨,萧条凄惨,兽游鬼哭”【77】。肃宗乾元三年(760年),元结说:“自经逆乱,州县残破,唐、邓两州,实为尤甚。荒草千里,是其疆畎,万室空虚,是其井邑,乱骨相枕,是其百姓,孤老寡弱,是其遗人。”【78】元结《舂陵行·序》也说:“道州旧四万余户,经贼已来,不满四千,大半不胜赋税。”【79】代宗《刘晏宣慰河南淮南制》有云:“自兵乱一纪,事殷四方,耕夫困于军旅,蚕妇病于馈饷,欲求无事,岂可得乎?致令户口减耗,十无一二,而河南淮南,又甚诸道。”【80】

  水旱天灾尤以水灾为患最剧。据《旧唐书·五行志》载,高宗永徽五年(654年)六月,恒州大雨,“损五千三百家”。总章二年(669年)六月,冀州暴雨,“坏屋一万四千三百九十区,害田四千四百九十六顷”。同年九月,括州暴风雨,“坏永嘉、安固二县城百姓庐舍六千八百四十三区,杀人九千七十、牛五百头,损田四千一百无事顷”。睿宗文明元年(684年)六月,温州大水,“漂流四千余家”。武周长安三年(703年),宁州大霖雨,“漂流二千余家,溺死者千余人”。玄宗开元十五年(727年),“是岁,天下六十三州大水损禾稼、居人庐舍,河北尤甚”【81】。《资治通鉴》等史籍也有相关记载,如高宗永淳元年(682年),“五月,东都霖雨。乙卯,洛水溢,溺民居千余家。关中先水后旱蝗,继以疾疫,米斗四百,两京间死者相枕于路,人相食。”【82】武后光宅元年(684年)七月,“温州大水,流四千余家”。八月,“栝州大水,流二千余家”【83】。肃宗上元年间,江南地区发生旱灾,独孤及《吊道殣文》的序言述其凄惨情形:“辛丑岁,大旱,三吴饥甚,人相食。明年大疫,死者十七八,城郭邑居,为之空虚,而存者无食,亡者无棺殡悲哀之送。大抵虽其父母妻子,亦啖其肉而弃其骸于田野,由是道路积骨相支撑枕籍者,弥二千里,春秋已来不书。”【84】这一方面的史实难以详列。各种灾害对于基础薄弱的均田农户来说,都是灭顶之灾,灾后余生的人们只有破产流亡。

三、均田农户经济破产分化的主要途径

  大体说来,主要有以下途径:

  一是成为“流民”,即武周证圣元年(695年)李峤所云“今天下之人,流散非一”,而具体的流散情形有:“或违背军镇,或因缘逐粮,苟免岁时,偷避徭役。此等浮衣寓食,积岁淹年,王役不供,簿籍不挂。或出入关防,或往来山泽。非直课调虚蠲,阙于恒赋,亦自诱动愚俗,堪为祸患,不可不深虑也。或逃亡之户,或有检察,即转入他境,还行自容。所司虽具设科条,颁其法禁,而相看为例,莫肯遵承。”【85】睿宗景云二年(711年),监察御史韩琬上疏也说:“往年,人乐其业而安其土,顷年,人多失业,流离道路。若此者,臣粗言之,不可胜数。然流离之人,岂爱羁旅而忘桑梓,顾不得已也。然以军机屡兴,赋敛重数,上下逼促,因为流民。’”【86】这些“流散非一”、“浮衣寓食”、“流离道路”的破产均田农被称为“流民”——流离失所,无家可归,漂泊不定。

  二是“深居山洞”,潜藏山泽,从事垦荒,即逃入深山大泽地区,到王朝控制力较弱的地区从事艰辛的垦荒生产。玄宗开元十一年(723年)十二月,朝廷就是否停废河南道仙州进行讨论,中书侍郎崔沔道:“仙州四面去余州界虽近,若据州而言则元远。土地饶沃,户口稀疏,逃亡所归,颇成渊藪。旧多劫盗,兼有宿寇,所以往年患之,置州镇压。今兴役几年,主司粗定,累年成规,一朝废省,前功尽弃,后弊方深”云云,并说当时仙州所管“皆新户”【87】。这则史料反应出当时仙州已成为逃户垦荒的一个集中区域,即所谓“逃亡所归,颇成渊藪”,并因此而“置州镇压”,设置了仙州以管理“新户”,即管理逃亡到仙州垦荒的破产均田农户,重新将他们置于政府管制之下。开元二十九年(741年),玄宗颁诏称:“其浮寄逃户等,亦频处分,顷来招携,未有长策。又江淮之间,有深居山洞,多不属州县,自谓莫徭。何得因循,致使如此,并与州县商量处置。”【88】反应出江淮之地深山老林地区逃户的垦殖生产。这些垦荒的逃户,后来多被政府发现,并通过新设州县把他们重新控制起来,与前述仙州的设置一样。据张泽咸先生统计,武周至玄宗时期,在江淮以南,由于逃户集中,开发了荒山野泽而新设置的州县,有24个之多【89】。史载合州铜梁县,“长安四年,刺史陈靖意以大足川侨户辅凑置县,取小铜梁山为名。”【90】庆州怀安县的设立是“开元十年,检逃户初置,故以‘怀安’为名。”【91】汀州的设置是,“开元二十一年,福州长史唐循忠于潮州北、广州东、福州西光龙洞,检责得诸州避役百姓共三千余户,奏置州,因长汀溪以为名。”【92】隋州唐城县是“开元二十五年六月十五日,以客户编成十二乡,置唐城县属焉。”【93】福州龙溪县和古田县,都是“开元二十九年开山洞置”【94】。 “安史之乱”后,也有类似情形,如渝州壁山县,“本江津、万寿、巴三县地,四面高山,中央平田,周回约二百里。天宝中诸州逃户多投此营种。……至德二年置县,因山为名”【95】。

  三是“佣力客作”,成为社会上层贵富集团田庄的雇农或佃农,被阿隐、被征敛、被驱役。武周圣历元年(698年),陈子昂说:“今诸州逃走户有三万余,在蓬、渠、果、合、遂等州山林之中,不属州县,土豪大族,阿隐相容。”【96】大足元年(701年),成均祭酒李峤说:“天下编户,贫弱者众,亦有佣力客作以济糇粮,亦有卖舍贴田以供王役。”【97】开元九年(721年),玄宗颁制称当时破产均田农户,“莫不轻去乡邑,共为浮惰,或豪人成其泉薮,或奸吏为之囊橐,逋亡岁积,流蠹日滋”【98】。同年,刘彤《论盐铁表》有云:“寒而无衣,饥而无食,佣赁自资者,穷苦之流也。”【99】开元十二年(724年),玄宗颁诏称当时的逃户“或依人而止,或佣力自资。”【100】开元二十四年(736年),玄宗敕文也说:“黎甿失业,户口凋零,忍弃枌榆,转徙他乡,佣假取给,浮窳偷生。”【101】天宝十一载(752年),玄宗下诏,指出当时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致令百姓无处安置,乃别停客户,使其佃食,既夺居人之业,实生浮惰之端。远近皆然,因循亦久”【102】。

  破产均田农成为了贵富集团田庄的雇农或佃农,不再是均田制下的国家之隶属农而变成了贵富集团的隶属农,其人身隶属对象发生了变化,但被隶属的性质没有实质上的改变,都是受奴役和不自由的隶属小农。比较而言,隶属于国家的均田农户,王朝国家保障其永业田所有权和口分田占有权,而隶属于田庄主的雇农、佃农则丧失了对于土地的权益,受到田庄主的残酷剥削和压榨,人身被隶属甚至被占有,实际上被奴仆化。这种情形在安史之乱以前就已经广泛存在。《太平广记》载:“兖州王鉴,……开元中,乘醉往庄,去郭三十里。……夜艾,方至庄,庄门已闭。频打无人出,遂大叫骂。俄有一奴开门,鉴问曰:‘奴婢辈今并在何处?’令取灯而火色青暗,鉴怒,欲挞奴,奴云:‘十日来,一庄七人疾病,相次死尽。’云云【103】。田庄里的隶属农被田庄主王鉴视为“奴婢”,可以叫骂挞打。安史之乱后,雇农、佃农被奴仆化的情势更加严重,这从德宗时陆贽的奏疏可以看得很清楚。陆贽说:“今制度弛紊,疆理堕坏,恣人相吞,无复畔限。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依托强豪,以为私属,贷其种食,赁其田庐,终年服劳,无日休息,罄输所假,常患不充。有田之家,坐食租税。贫富悬绝,乃至于斯。厚敛促征,皆甚公赋。今京畿之内,每田一亩,官税五升,而私家收租,殆有亩至一石者,是二十倍于官税也。降及中等,租犹半之,是十倍于官税也。”【104】可见,农户“无容足之居”而破产,只好“依托强豪”,成为田庄主的雇农、佃农,并“贷其种食,赁其田庐”,遭受残酷剥削压迫,成为了田庄主的“私属”,身份地位极大降低,生产生活异常艰难。有的学者在研究唐代田庄经济和租佃关系时,只看到田庄主的效率,而忽视其中的人身隶属,看不到雇农、佃农的苦难和赤贫,认识是片面的,没有看到当时围绕土地关系而展开的社会关系、阶级关系的本质内容。至于视田庄主与佃农法律地位相等,认为当时的租佃关系是田庄主与佃农相互依赖的经济契约关系,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则明显是错误的。

  四是逃亡山林,进行武装反抗。武周时期,蜀中逃亡户有三万多,“其中游手惰业亡命之徒,结为光火大贼,依凭林险,巢穴其中。若以甲兵捕之,则鸟散山谷,如州县怠慢,则劫杀公行。比来访闻,有人说逃在其中者,攻城劫县,徒众日多”【105】,已经出现局部地区破产均田农户的反抗斗争。天宝三载(744年),浙东人吴令光聚集了许多逃亡农民,“于四明间,据海以叛”【106】。肃宗时,元结说:“今河北奸逆不尽,山林江湖,亡命尚多,盗贼数犯州县。”【107】宝应元年(762年),租庸使元载在江淮地区大肆搜刮,“不问负之有无,资之高下,察民有粟帛者发徒围之,籍其所有而中分之,甚者什取八九,谓之白著。有不服者,严刑以威之。民有蓄谷十斛者,则重足以待命,或相聚山泽为群盗,州县不能制”【108】。当时,“人不勘命,皆去为盗贼。上元、宝应间,如袁晁、陈庄、方清、许钦等乱江淮,十余年乃定。”【109】其中,浙东袁晁起义,“民疲于赋敛者多归之”【110】。“苏州豪士方清,因岁凶诱流殍为盗,积数万,依黟、歙间,阻山自防”【111】。代宗“宝应中,李光弼镇河南,时苏、常等州草贼寇掠郡县,代宗遣中使马日新与光弼将兵马同征讨之。〔张〕建封乃见日新,自请说喻贼徒,日新从之,遂入虎窟、蒸里等贼营,以利害祸福喻之。一夕,贼党数千人并诣日新请降。”【112】代宗广德年间(763-764年),关中一带“群盗遍南山五谷间,东距虢,西抵岐,椎剽不胜计”【113】。在梁州、汉州地区,“自安、史后,山贼剽掠,户口流散”【114】。代宗《缘汴河置防援诏》说东都洛阳至淮、泗,缘汴河州县“多有盗贼”【115】。到了唐朝末年,越来越多的破产农民被迫走上了武装反抗唐王朝黑暗统治的道路。懿宗咸通元年(860年),右拾遗薛调说当时“所在群盗,半是逃户”【116】。“自懿宗以来,……百姓流殍,无所控诉,相聚为盗,所在蜂起。”【117】僖宗乾符元年(874年),王仙芝率众数千人在长垣(今河南长垣县)起义,揭开唐末农民大起义的序幕。第二年,黄巢聚众数千相应,“横行山东,民之困于重敛者争归之。数月之间,众至数万。”【118】走投无路的广大破产农民纷纷参加到了唐末农民大起义,并基本推翻了唐王朝的统治。黄巢大起义之后的唐王朝名存实亡,“郡将自擅,常赋殆绝;藩镇废置,不自朝廷,王业于是荡然”【119】,留给唐王朝的只剩下死路一条。

四、余论

  唐代均田农户经济,以各个农户家庭为生产生活单位,依靠均田制授予本户的土地男耕女织,兼营小工小商,负担国家的租庸调和徭役兵役,具有中国帝制王朝国家时期小农经济的典型特征。作为一个整体,广大均田农户经济不仅是唐代社会经济结构的重要构成,而且是唐王朝最为重要的税源和役源,是王朝国家统治的重要基础。在很大程度上,王朝国家统治的兴衰取决于均田农户经济的兴衰,唐王朝统治者对此有着清醒的认识。面对均田农户经济的不断破产分化,面对国家税源役源的不断剥蚀,唐王朝从其根本利益出发,曾不断提出对策并采取了挽救均田农户经济的多项措施,但最终没有取得成功,均田农户经济的破产分化规律性地无法根本遏制(对此另文探讨)。结果,随着均田农户经济的破产衰败,唐王朝国家统治也开始由盛转衰。这种情形,通过上文的阐述也看得很清楚——均田农户经济破产分化的衰败历程和唐王朝国家统治由盛转衰的历程,是基本一致的。

  著名学者田昌五先生指出:“中国历史上多数时间内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而其基础则是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国家通过层层行政组织将农民束缚起来,对他们进行统治。这样就有一个封建国家和农民的关系问题。国家的盛衰,社会的荣枯,都取决农民经济。在农民经济能正常生长时,社会就繁荣,国家就强盛;当农民经济萎缩以至破坏时,社会就衰乱,国家就败亡。而农民经济能不能正常生长,一是取决于有没有大的自然灾害和政府是否采取积极的措施;二是取决于是否发生大战乱,有没有一个安定的环境;三是取决于赋役的轻重,能不能保证农民有足够的劳动时间和适度的负担。在这三条中,政府赋役的轻重和对农民的政制束缚的强弱,是最重要的。”【120】在造成唐代均田农户经济破产分化的主要原因中,政治腐败、吏治贪残以及赋役繁重、苛政暴敛,都是出自政府自身的原因。政府自身的这些原因无法根治,也就无法根治均田农户的破产分化,并最终无法挽救王朝国家的统治危机。

  “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等社会上层贵富集团对土地资源“恣行吞并,莫惧章程”的恶性侵夺兼并,是造成均田农户经济破产分化的又一重要原因,也是唐王朝挽救均田农户经济政策措施不能最终取得成功的主要障碍。在中国帝制王朝国家时期,当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统治阶级上层贵富集团的既得利益发生冲突,需要贵富集团做出一些让步牺牲以维护整体利益时,通常的情形是贵富集团的人物会千方百计地反对有损其利益的政策措施,致使有关的政策措施很难得到认真执行并最终执行失效。最后,社会贫富分化势同云泥,即杜甫所谓“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贵富集团骄奢淫逸,广大下层民众转死沟壑,被迫以起义群起反抗,以暴力手段剥夺了贵富集团的全部财产,连同剥夺了他们的生命,并推翻了他们的整体政权,即韦庄所谓“内库烧为锦绣灰,天街踏尽公卿骨”。唐后期,走投无路的广大破产农民“相聚为盗,所在蜂起”,以武装暴力强硬回答了贵富集团的侵夺压榨和王朝国家的黑暗政治,基本推翻了唐王朝的统治。唐代“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等贵富集团对于土地资源和社会财富的恶性攫取侵占及其最终激起农民大起义的类似情形,在中国古代帝制王朝国家时期重复出现过多次,体现了中国帝制王朝国家衰亡覆灭的一般情形。

注释:

【1】刘玉峰:《唐代均田农户经济的规划形成及其经济形态特征》,《中国经济史研究》2008年3期,第46-54页。

【2】历史时期的“三农”问题,近年以来已经成为一个学术热点,召开了多次学术研讨会。关于唐代农民的研究,虽然有吴章铨的专著《唐代农民问题研究》(台湾中国学术著作奖助委员会1963年版),但总体水准恐怕不高,有学者指出:“唐代的农民问题,30年代的一些学者在唐代经济史的研究中曾有所涉及,50-60年代的农民战争讨论中也曾论及农民阶级的状况、地位问题。但专门把农民作为一个社会等级或职业类别来讨论的文章,至今仍是十分罕见的。提升到农民的理论高度,还有待来日”(胡戟等主编《二十世纪唐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17页)本文将唐代农民经济作为研究专题,使用“均田农户经济”概念,对唐代均田制下个体农户经济的衰败历程进行考察与分析。

【3】《新唐书》卷123《李峤传》,第4370页。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以下版本同。

【4】《新唐书》卷51《食货志一》,第1345页。

【5】《唐会要》卷85《逃户》,第1850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点校本,以下版本同。

【6】《全唐文》卷211,第2133页。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影印本,以下版本同。

【7】《全唐文》卷211,第2139页。

【8】《旧唐书》卷88《韦思谦传附韦嗣立传》,第2867页。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以下版本同。韦嗣立上疏时间见《资治通鉴》卷206武后圣历二年,第6542-6543页。

【9】《唐会要》卷49《像》,第1004页。

【10】《全唐文》卷19《申劝礼俗敕》,第223页。

【11】《唐会要》卷85《逃户》,第1851页。

【12】《新唐书》卷134《宇文融传》,第4557页。

【13】《全唐文》卷22玄宗《科禁诸州逃亡制》,第256页。

【14】《通典》卷7《食货七•历代盛衰户口》,第150页。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点校本,以下版本同。

【15】张嘉贞罢相在开元十一年二月,见《新唐书》卷62《宰相表二》,第1686页。张说罢相在开元十四年四月,见《新唐书》卷62《宰相表二》,第1687页。

【16】《全唐文》卷372柳芳《食货论》,第3777页。

【17】《唐大诏令集》卷111。台湾: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以下版本同。

【18】《全唐文》卷33《禁官夺百姓口分永业田诏》,第365页。

【19】《唐会要》卷83《租税上》, 第1819页。

【20】《唐会要》卷85《逃户》,第1854页。

【21】《唐会要》卷85《逃户》,第1855页。

【22】《全唐文》卷380元结《问进士》第三,第3860页。

【23】《全唐文》卷414《放京畿丁役及免税制》,第4244页。

【24】《唐会要》卷83《租税上》, 第1819-1820页。

【25】《册府元龟》卷105《邦计部·惠民》,第1257页。

【26】《文苑英华》卷605《皇太子请家令寺地给贫人表》,第3136页。北京:中华书局1966年影印本,以下版本同。

【27】《全唐文》卷169《乞免民租疏》,第1728页。

【28】《唐会要》卷92《内外官职田》,第1981页。

【29】王仲荦:《隋唐五代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70-287页。

【30】赵云旗:《唐代土地买卖研究》,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69-71页。

【31】《唐大诏令集》卷82。

【32】《全唐文》卷211《上蜀川安危事》,第2133页。

【33】《旧唐书》卷100《毕构传》,第3114页。

【34】《唐会要》卷85《逃户》,第1852页。

【35】《唐大诏令集》卷107。

【36】《旧唐书》卷70《戴胄传》,第2534页。

【37】《贞观政要》卷6《奢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207-208页。以下版本同。

【38】《贞观政要》卷10《慎终》,第300页。

【39】《资治通鉴》卷199太宗贞观二十二年九月条,第6262页。

【40】《旧唐书》卷89《狄仁杰传》,第2890页。

【41】《旧唐书》卷94《李峤传》,第2994页。

【42】《唐大诏令集》卷2。

【43】《唐会要》卷85《逃户》,第1851页。

【44】《唐大诏令集》卷100《洗涤官吏负犯制》。

【45】《册府元龟》卷502《邦计部·常平》,第6021页。

【46】《唐大诏令集》卷111《置劝农使安抚户口诏》。

【47】《唐会要》卷85《逃户》,第1854页。

【48】《通典》卷6《食货典·赋税下》,第111页。

【49】《唐会要》卷85《逃户》,第1855页。

【50】《唐会要》卷85《逃户》,第1855页。

【51】《唐会要》卷85《逃户》,第1855页。

【52】《旧唐书》卷11《代宗纪》,第281页。

【53】《唐大诏令集》卷4。

【54】《唐会要》卷83《租税上》, 第1819-1820页。

【55】《旧唐书》卷185上《贾敦颐传》,第4788页。

【56】《新唐书》卷128《李杰传》,第4461页。

【57】《旧唐书》卷89《狄仁杰传》,第2893页。

【58】《资治通鉴》卷209睿宗景云元年条,第6651页。

【59】《资治通鉴》卷209中宗景龙二年,第6623-6624页。

【60】《唐大诏令集》卷110《诫励风俗敕》。

【61】《资治通鉴》卷213玄宗开元十七年八月条,第6786页。《新唐书》卷127《张嘉贞传》也载宰相张嘉贞说:“近世士大夫,务广田宅,为不肖子酒色费。”第4444页。

【62】《新唐书》卷129《卢从愿传》,第4479页。

【63】《旧唐书》卷187下《李憕传》,第4889页。

【64】《旧唐书》卷106《李林甫传》,第3238页。

【65】《旧唐书》卷184《高力士传》,第4757页。《新唐书》卷207《宦者传序》亦载,当时“甲舍、名园、上腴之田为中人所名者,半京畿矣”,第5856页。

【66】《唐大诏令集》卷111《置劝农使安抚户口诏》。

【67】《唐大诏令集》卷111《听逃户归首敕》。

【68】《全唐文》卷372柳芳《食货论》,第3777页。

【69】《全唐文》卷33《禁官夺百姓口分永业田诏》,第365页。

【70】《通典》卷2《食货典·田制下》,第32页。

【71】《唐会要》卷85《逃户》,第1855页。

【72】《全唐文》卷414《放京畿丁役及免税制》,第4244页。

【73】《通典》卷7《食货典·历代盛衰户口》,第153页。

【74】《资治通鉴》卷222肃宗上元二年,第7112页。

【75】《旧唐书》卷195《回纥传》,第5204页。

【76】《旧唐书》卷120《郭子仪传》,第3457页。

【77】《旧唐书》卷123《刘晏传》,第3512-3513页。

【78】《全唐文》卷381《请省官状乾元三年上来大夫唐邓等州县官》,第3867页。

【79】《全唐诗》卷241《舂陵行》,第2695页。

【80】《全唐文》卷414《刘晏宣慰河南淮南制》,第4240页。

【81】《旧唐书》卷37《五行志》,第1352-1358页。

【82】《资治通鉴》卷203高宗永淳元年五月条,第6410页。

【83】《资治通鉴》卷203武后光宅元年七月条和八月条,第6420-6421页。

【84】《全唐文》卷393独孤及《吊道殣文》,第4003页。

【85】《唐会要》卷85《逃户》,第1850页。

【86】《唐会要》卷85《逃户》,第1851页。

【87】《元和郡县图志》卷70《州县改置上》,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482-1483页。以下版本同。

【88】《全唐文》卷31《遣使分巡天下诏》,第352页。另,《唐大诏令集》卷104载开元二十九年十月《遣使黜陟诸道敕》有云:“其浮寄逃户等,亦频有处分,顷来招携,未著长策。又江淮之间,有深居山洞,多不属州县。”

【89】张泽咸《唐代的客户》,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历史论丛》第一辑,第181页注六,北京:中华书局1964年版。

【90】《元和郡县图志》卷33《剑南道下》,第856页。

【91】《元和郡县图志》卷3《关内道三》,第69页。

【92】《元和郡县图志》卷29《江南道五》,第722页。

【93】《唐会要》卷71《州县改置下》,第1498页。

【94】《元和郡县图志》卷29《江南道五》,第717-718页。

【95】《元和郡县图志》卷33《剑南道下》,第855页。

【96】《全唐文》卷211《上蜀川安危事》,第2133页。

【97】《唐会要》卷49《像》,第1004页。

【98】《全唐文》卷22《科禁诸州逃亡制》,第256页。

【99】《全唐文》卷301,第3053页。刘彤上表论盐铁的时间为开元九年,参岑仲勉《隋唐史》下册,第400-401页注文,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版。

【100】《唐大诏令集》卷111《置劝农使安抚户口诏》。

【101】《唐大诏令集》卷111《听逃户归首敕》。

【102】《全唐文》卷33《禁官夺百姓口分永业田诏》,第365页。

【103】《太平广记》卷330《王鉴》引《灵异集》,第2622页。

【104】《全唐文》卷465陆贽《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第4759-4760页。

【105】《全唐文》卷211陈子昂《上蜀川安危事》,第2133页

【106】《册府元龟》卷358《将帅部·立功一一》,第4246页。

【107】《新唐书》卷143《元结传》,第4682页。

【108】《资治通鉴》卷222肃宗宝应元年,第7119页。

【109】《新唐书》卷149《刘晏传》,第4798页。

【110】《资治通鉴》卷222肃宗宝应元年,第7130页。

【111】《新唐书》卷146《李栖筠传》,第4736页。

【112】《旧唐书》卷140《张建封传》,第3828-3829页。

【113】《新唐书》卷138《李抱玉传》,第4620页。

【114】《新唐书》卷158《严震传》,第4943页。

【115】《全唐文》卷46,第513页。

【116】《资治通鉴》卷250咸通元年五月条,第8087 页。

【117】《资治通鉴》卷252僖宗乾符元年十二月条,第8174页。

【118】《资治通鉴》卷252僖宗乾符二年,第8180页。

【119】《旧唐书》卷19下《僖宗纪》,第720页。

【120】田昌五:《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总论》,《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齐鲁书社1996年版,第35页。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

(该文修订稿载《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3期,若批评指正,请以学报发表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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