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社会控制思想略说

  荀子生活的战国末期,是新旧秩序交替的时期,诸侯割据的局面正在朝着中央集权、全国统一的新局面逐渐转化。从这一现实出发,荀子提出了丰富、系统的社会控制思想。他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人性恶决定了人们有共同的追求和无限的欲望,而财物又是有限的,二者之间的矛盾必然导致冲突和争斗。“欲恶同物,欲多物寡,寡则必争矣。”(《富国》)因此,他认为必须对人恶的本性加以控制,并提出了三种社会控制手段:使群、隆礼、至法,以达到“至平”的社会控制的秩序目标。

  使群:社会控制的组织手段

  荀子注意到人类群体生活的生存特征,他认为,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能群”,同时又将“群”作为满足和控制人们欲望的重要手段,“百技所成,所以养一人也。而能不能兼技,人不能兼官;离居不相待则穷,群而无分则争。穷则患也,争者祸也。救患除祸,则莫若明分使群矣。”(《富国》)

  如何建立有序的社会组织结构?荀子提出“明分”的办法。这是因为,“势位齐,而欲恶同,物不能澹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王制》),所以就需要“明分”,“以明分达治而保万世也”(《君道》)。如何“明分”?首先,“明分”是要使社会群体各司其职,形成明确的社会分工和职业结构。荀子根据当时的社会状况,划分出四种职业类别,即“农农、士士、工工、商商”。他认为“农分田而耕,贾分货而贩,百工分事而劝,士大夫分职而听,建国诸侯之君分土而守,三公总方而议,则天子共己而止矣”(《王霸》)。农民、商人、工匠、士大夫各行其是、各司其职,职业分工明确,就井然有序了。其次,“明分”是使各社会群体各得其所,形成等级分明的国家管理和伦理结构。荀子主张统治者要根据不同的社会群体的等级名分给以相应的治理和待遇。君主应当有把人组织为群体的能力,即“能群”。如何组织呢?荀子认为需要统治者“善生养人”、“善班治人”、“善显设人”、“善藩饰人”(《君道》),实质上就是要有“明分”的能力和素质,具体来说,就是要善于用“明分”的办法养育子民、治理朝廷、任用百官、分配饰物。

  隆礼:社会控制的文化手段

  “礼”是荀学中的核心字眼。在荀子看来,“礼”正是起源于人性恶的判断,其目的就是为了调节人的欲望与有限财物间的矛盾,“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礼论》)在荀子的社会控制思想中,“礼”具有全面的社会控制功能和广泛的辐射面。他说:“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修身》)“礼”既是个人修养的道德规范,又是社会成员的行为准则,也是为政治国的纲要根本。

  “礼”是个人修养的道德规范。荀子反复论述要培养君子人格,“礼者,所以正身也。”(《修身》)他倡导从君主到普通老百姓都应遵守忠孝信义的道德规范,君主修身是为了树立道德之威,成为臣民之表率;百姓修身则是为了“治达”、“和节”、举止优雅。

  “礼”是社会成员的行为准则。社会成员在交往中都要遵循礼义准则。首先,要用“礼”来确定人伦关系。“礼以定伦”(《致士》);“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富国》)“礼也者,贵者敬焉,老者孝焉,长者弟焉,幼者慈焉,贼者惠焉。”(《大略》)作为君、臣、父、子、兄、弟、夫、妻都应各自遵守相应的礼义。其次,人们的行为举止必须符合礼义。此外,人们在祭礼、养生等具体事宜中也应当遵循“礼”的准则。在养生方面,“量食而食之,量要而带之”(同上)。

  “礼”是为政治国的根本。荀子说:“国无礼则不正,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王霸》)“礼者,政之輓也,为政不以礼,政不行矣。”(《大略》)“人之命在天,国之命在礼。”(《强国》)荀子将礼的重要性提高到了关系国家命运的高度。

  至法:社会控制的制度手段

  荀子从狭义的社会控制角度提出了“法”这一社会控制手段。也就是说,他只是将法作为礼的补充手段来对社会越轨者实施惩罚和重新教育。

  荀子认为,法起源于礼之后,作用于礼所不能的范围。“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性恶》),人类最初是用道德教化调节自身行为,随着“私”的观念增强,阶级、国家出现,才出现了法律政令。他还说:“厚德音以申之,时其事,轻其任以调齐之,如保赤子,政令以定风俗如一。有离俗不顺其上者,则百姓莫不敦恶,莫不毒孽,若祓不祥,然后刑于是起矣。”(《议兵》)他认为当礼义不能调节人们的行为,或人们的行为违反礼义要求时,才能用到法。在这种认识基础上,荀子对“法”在社会控制领域中的运用形成了三点主张。其一,“法”并非万能。“无国而不有治法,无国而不有乱法”(《王霸》),每个国家都存在使国家得到治理的法令制度,也有使国家动乱的法令制度。“有治人,无治法”(《君道》),有能治理好国家的人,没有必能治理好国家的法。所以,法不是万能的。其二,要“明德慎罚”。荀子认为,由于治理方法不同,国家可以有四种不同的前途:“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好利多诈而危,权谋倾覆幽险而亡。”(《强国》)在“王道”和“霸道”之间,荀子是主张王道的。因此,荀子在提出“礼”与“刑”是治国纲领的同时,主张“明德慎罚”(《成相》)。他说:“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同上)其三,在法与人的关系上,荀子更重视人的作用。他说:“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君道》)

  至平:社会控制的秩序目标

  荀子通过“使群”构建社会组织结构、以“礼义”作为社会成员的价值规范和行为准则、用“至法”作为制约社会越轨行为的制度性手段,形成了一套完备的社会控制模式。其最终的目的则是为了形成良性的社会运行秩序,即所谓“至平”。

  何谓“至平”?“仁人在上,则农以力尽田,贾以察尽财,百工以巧尽械器,士大夫以上至于公侯,莫不以仁厚能尽官职,夫是之谓至平。”(《荣辱》)“故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民服,有司不劳而事治,政令不烦而俗美;百姓莫敢不顺上之法,象上之志,而劝上之事,而安乐之矣。故藉敛忘费,事业忘劳,寇难忘死,城郭不待饰而固,兵刃不待陵而劲,敌国不待服而诎,四海之民不待令而一,夫是之谓至平。”(《君道》)解读荀子的理想社会,有这么几个特点:第一,统治者要有道德之威,实行德治。第二,它是个“群道当”的社会。第三,它有明确的社会分工和等级差别。第四,这个社会中,各个群体的相应欲望分别得到满足。第五,各个群体各安其事、各负其责,井然有序。

(作者单位:山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原载《光明日报》201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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