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圈地运动的模式及其对土地分配的历史考察

  【摘 要】13世纪中期至20世纪初,英国发生了一场渐进的土地变革——圈地运动。它以村社为单位,先后经历了早期协议圈地、议会圈地、一般圈地法令三种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中世纪以来人们在土地上享有的公共权利,按照圈地前人们在土地上享有利益的多少,重新配置土地,使土地所有者原先在村社范围内分散的土地集中到一起,形成了整齐的地块,圈地本身并没有形成大地产。什一税所有者、原先没有土地但享有公共权力的人也分到了相应土地,圈地后村社内小土地所有者的数量出现了增加的状况。

  【关键词】英国;圈地运动;土地分配

  Abstract: From the middle of the 13th century to the beginning of the 20th century, enclosure had been taken place gradually in Britain, which took a single community as a unit, included enclosure by agreement in early time, parliamentary enclosure and the general enclosure acts, cleaned off the common right in open field system, made the dispersed estates of the landholders concentrated in a single community, redistributed estates among the people living in the parish according to the rights they had shared before. Tithe-owner and cottager who had no estate but common rights got allotments through enclosure, and the number of small land owner increased. So enclosure itself has no contribution to great estate.

  Keywords: Britain;  Enclosure;  the Distribution of Estate

  长期以来,圈地运动一直是西方经济史、社会史和历史地理学界共同关注的话题。20世纪初叶以来,西方学者关于圈地运动的主要观点分为以下几类。一、对圈地社会效应的研究。哈蒙德夫妇认为,“在公共土地并入资本农场的同时,茅舍农和小农场主遭了殃”。[1]G.E. 明格指出,“议会圈地运动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并不完全是18、19世纪英国社会变换、动荡的原因”。[2]二是对公共权力的关注。W.H.R.卡特勒认为,18、19世纪公共土地弊多利少,圈地对穷人掠夺的说法夸大其词,圈地法令对小土地持有者作了诸多让步。[3] R.A. 巴特林提出,“公共权利的消失只是表面现象,结构与法律的变革则是农业进步的必要条件”。[4]C.J. 多尔曼说,“敞田效率低下由集体决定所致,农业的进步使个体决定成为必要,效率问题并非敞田在欧洲流行几个世纪的原由”。[5]J.M. 尼森指出,“议会圈地运动前,公共权利还在为农民的生存提供保障”。[6]三是从田制或历史地理入手研究圈地运动。琼·瑟斯克说:“圈地导致了土地使用方式的变化,但并非是从谷物种植到羊养业的变化,圈地的重要性及特征因地而异”。[7]J. 耶林认为,“必须考虑圈地运动的地区差异,其进程和地理分布在总体上不尽相同”。[8]M. 特纳指出,“英国20世纪地理的诸多显著特征与圈地委员会有着密切关系”。[9]四是对圈地运动与地产大小之间关系的探讨。G. 斯拉特认为,“对耕作性敞田和公共土地进行的围圈扫除了小块持有地”[10] ;A. H. 约翰逊则指出,“圈地运动的首要效果就是使农民数量出现了膨胀,商品化农业的发展是导致小土地所有者覆灭的根本原因”。[11]20世纪晚期以来,土地产权问题成为研究圈地运动新动向。M. 奥弗顿提出,“圈地运动是土地产权变化的过程,公共财产权利被废止”。[12]在中国,人们往往倾向于认为英国圈地是一场剧烈而残酷的土地掠夺。本文拟从圈地运动的原因入手,分析圈地运动的几种方式以及它对英国土地分配的影响。

一、圈地运动的缘起

  何谓圈地?简而言之,它“意味着人们在教区土地上公共权利的消亡、敞田制下分散持有地的废除和整齐地块的出现。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用树篱、栅栏、石块作护栏的围田,土地所有者或佃农就可以排他性地使用这些土地”[13]。公共权利是中世纪以来英国村社土地和农舍的占用者在土地使用方面的一种古老权利,在不同的地区,其内容和性质呈现出差异,但在总体上又有共性。首先,公地由收割完毕后用作夏季牧场的可耕性敞田组成。土地的经营者、茅舍农、公共权利享有者、他项权利享有者可以在上面放牧猪、马,收割用作燃料的灌木或荆条,采摘时令的蘑菇和药材。其次,草地每年都要重新分配,每位公共权利的享有者在草地上都有平等的放牧机会。最后是荒地。荒地包括小地区的沙石质土地,大片的沼泽、泥潭、荒山、陡坡。公共权利享有者可以在荒地上放牧、采集野果、开挖用作燃料的泥炭,开采石块、粘土以修理房屋和铺路。到18世纪,英格兰大部分地区仍荒地密布。在北部,分布着坎布里亚沼泽和威尔士山区;在西南部,达特穆尔高地、埃克斯穆尔高地、塞吉姆尔高地三大荒原横亘其中;在米德兰,皇家森林和其它类型的森林占据着广阔的荒野和贫瘠的土地;在东部,林肯高原令人望而生畏;南部是排水不畅的沼泽以及泰晤士湿地;伦敦附近也是荒地横亘,如豪恩斯露荒原,芬奇利公地。[14]这些公地是18世纪以后圈地运动的目标。

  敞田制是一种古老的土地制度。它源于公元100年左右,由日耳曼入侵者带入不列颠。[15]直到18世纪,这种田制在英国广泛存在。在敞田制下,持有田支离破碎,不利于经营者组织生产。1782年,威尔特郡金斯顿德威尔教区在递呈议会的圈地议案中,将敞田的弊端和解决方案陈述如下:

  土地以小块的形式相互交叉,非常不利于农作。有必要对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土地进行围圈,以达到改造的目的。如果把土地进行分割、然后按照原先这些人的权利和利益的比例进行重新分配,使它们的土地组合为单独的一块,将会给与土地相关的人们带来极大的利益。[16]

  此议案说明,土地的经营者要提高生产效率,就得通过圈地打破敞田,将零散的小块土地整合为完整的地块。

  对于土地经营者而言,敞田制下的公共权利不利于农业创新。公共权利始于中古时期,是指一人或多个人可以使用或取走别人土地上某部分农产品的权利。[17]公共权利受庄园习惯法的约束,违背者要受到庄园法庭的传唤并被处以罚金。在公地较为宽泛的村社,所有村社成员都可以利用公共权利放牧牲口。在公地较为狭窄的村社,公共权利可能仅局限于那些持有地能够维持牲口过冬的人,不同品种的牲口及其放牧的日期都有相应的规定,放牧牲口的数量与持有地的面积相关。拥有一定牲口的茅舍农也可以利用公地进行放牧,其前提是没人反对。下面就金斯顿德威尔地区18世纪80年代敞田上的公共权利作以简单说明。

  从4月12日-8月12日,草地的4/5用来种植庄稼。8月12日-19日,这些地块用来牧马。8月19日-11月29日,用以放牛。11月29日-次年4月12日,用来放牧羊群。公地每4年为一个周期,第3、4年的游戏规则截然不同于前两年。4年期间,敞田的轮作顺序为小麦、大麦、燕麦、休耕。[18]

  敞田下公共权利的存在使土地的经营者不能根据市场需要而生产,只能服从教区的惯例而与其他的土地经营者人云亦云。

  对地主来说,围田比敞田有着更高的价值。阿瑟·扬对林肯郡23个圈地法令的经济状况作了详细登记。他发现,在圈地前,这些地区地租总收入为15,504英镑,圈地后增加了14,256英镑。增加地租的必要开支为48,217英镑。按照当时6%的贷款利率,地租的净增加额为11,363英镑。[19]当时的一位绅士,对种植业作统计的结果表明:对肥沃的公共牧场进行围圈,而后由牧业转化为种植业,产值增加了3倍,地租和利润分别为原来的7倍和2倍;若将公地、荒地、沼泽变为围田,地租和利润分别为原来的8倍、6倍。[20]

二、协议:早期圈地运动的主要模式

  圈地运动始于13世纪。1235年,默顿条例宣布“鼓励庄园领主为佃户在荒地上留下足够牧场的前提下,对剩余的荒地进行围圈,但领主必须证明佃户们有足量的牧场可兹利用”。[21]1285年,威斯敏斯特条例规定“在没有颁布特别的公共放牧权的前提下,鼓励那些庄园荒地被邻近庄园用作牧场的领主们进行圈地,以对抗邻近的庄园”。[22]两大条例揭开了圈地运动的序幕。协议圈地运动是早期圈地运动的主要表现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教区内土地所有者们商定对一大片或整块的敞田和公地、甚至有耕作价值的部分荒地进行围圈,然后按照围圈前每个所有者所持土地的数量和价值,将围圈的土地分割为若干个单独而地块完整的农场。由土地所有者们任命的圈地委员们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并对其间出现的争端进行仲裁。协议圈地运动是领主庄园内的单方面行动,没有官方的认可,经常受到佃户们的激烈反对。此后,在一些庄园,地方惯例允许任何人进行圈地,但围圈者必须交出自己在剩余敞田上的公共权利为条件,并且要得到法庭的认可。到了17世纪,人们迫切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对协议性圈地运动进行规范,通过衡平法庭法令书或财政部法令书进行的圈地渐渐成为早期圈地运动的主要形式。协议圈地运动逐渐走上了法制的轨道。

  通过衡平法院进行的协议性圈地需要两个步骤。第一步需要召集利益各方进行会谈,由教区内公共权利享有者选出两名代表自己利益的委员,同时选出两名分别代表庄园领主和其他负有庄园义务者的委员。圈地委员和田地陪审团一道测量土地,并根据测量结果制定圈地判定书。第二步是圈地利益双方的请愿活动。圈地当事人上书衡平法院,呈递圈地协议书和判定书,称“万事俱备,但庄园领主拒绝同意圈地”。接着,被告承认圈地协议书和判定书,但否认自己拒绝圈地。于是,衡平法院颁布法令书同意圈地。在达勒姆郡,1672年,衡平法院颁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如下:

  鉴于每个人应得的那一份土地都已经做出了合适的规划……然而,上述被告人之一竭力阻止这种对土地的分割……因而,达勒姆郡衡平大法官尊重的弗朗西斯·古德里奇先生应坚决支持判决书,除非下次开庭之时有更加充分的反对原因。[23]

  在18世纪前,通过协议圈地运动,英格兰地区大片的土地被圈围起来。在达勒姆郡的帕拉坦,衡平法庭颁布了许多圈地法令书,用这种方式圈围的土地远远多于18世纪用议会圈地法令围圈的土地;在兰开郡和柴郡,也有相当多的土地是通过上述途径进行围圈的。[24]然而,用衡平法庭法令书或税务法庭判决书进行的圈地很难令人满意,有些判决书只不过是圈地所牵扯的若干土地所有者之间达成的协议而已,昂贵而冗长的衡平法诉讼只是为了从坚决反对者那里获取默认。因而,到了18世纪,议会不断通过圈地法令,对早期圈地运动的成果进行肯定。17世纪末,英国的议会通过了8项以上圈地法令,至少有两项是对以往通过衡平法院法令书圈地的确认;莱斯特郡获得了若干个圈地法令,对半个世纪或一个世纪之前衡平法庭进行的圈地运动予以证实。[25]在某些郡,如苏塞克斯郡、汉普郡,有更多的土地是通过协议圈地运动进行围圈的。就苏塞克斯郡而言,18、19世纪,有2/3的土地是通过非议会圈地的形式围圈的。[26]“这种没有议会正式法令的协议圈地运动使许多村庄的敞田渐渐消失了,但很难说请到底有多少土地是通过协议而不是通过法令进行围圈的,很可能有将近一半的敞田是通过议会圈地法令进行围圈的。”[27]比如,在莱斯特郡,土地总面积为560,000英亩,16世纪圈地就很盛行,土地的经营者们通过私人协议的形式对土地进行围圈。到18世纪中期,该郡仍有237,000英亩的敞田、公地和荒田尚待围圈,154个教区根本没有或仅有部分受到圈地的影响。[28]

三、议会圈地运动:一种自下而上的模式

  议会圈地运动源于17世纪初。1604年多塞特郡里德珀尔地区得到了第一个议会圈地法令,直到18世纪中期,议会法令才成为一种频繁使用的圈地手段。[29]议会圈地运动需要一套复杂繁琐的程序。圈地议案由初始的酝酿到转化为法案、再到法案的贯彻执行,要经过多重门槛。

  圈地议案的提出是议会圈地运动的第一步。如果在一个教区内,单一的土地所有者占绝对支配地位,圈地设想会很快实施。现实中,一个教区的土地往往分属于多个主要的土地所有者,从圈地议案制定前初步的互通心声,到随之而来的协商,往往拖沓几年。1793—1802年,巴斯侯爵的土地代理人托马斯·戴维斯和同事纳萨尼尔·巴顿之间的信函说明了这一点。信中说:

  在威尔特郡韦斯特伯利村,土地所有者对圈地争论纷纷。有人希望等到一般圈地法令通过为止,这样可以降低圈地开支。有人对什一税的转换表示支持。8年后,达成了一致意见:通过拍卖部分荒地,取得圈地开支,任命委员会准备圈地议案。[30]

  可见,圈地议案的出台需要村社内土地所有者长时间磨合。议案制订后,要争取尽可能多的支持。按议会要求,圈地教区递呈的文件上要签署教区内全部土地所有者的名单,标明每个人拥有土地的价值、对圈地的态度。通常,至少要有3/4的土地所有者的支持,议案方能生效。为保险起见,这一比例往往达到4/5以上。当然,该比例以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价值而不是以土地所有者的数目为准。因而,在有些教区,尽管存在着多数小土地所有者的反对,单个的大土地所有者可能有能力让议案获得绝对的支持。不过,议案倡导者总是竭尽全力地争取尽可能多的支持者。在上述韦斯特伯利村,圈地的倡导者巴顿说,他已经争取到了土地价值4/5的人们的同意。似乎可以稳操胜券了,他却说:

  事情要获得成功非常曲折。如果你想折磨一个人,就让他倡导圈地议案。我从来不知什么是希望,直到圈地前一天晚上,还处在恐惧、焦虑、烦恼之中。一旦办砸,磨破鞋底、花钱也是白搭。[31]

  通常反对圈地的是那些在外的小土地所有者们,他们总是把土地或公共权利出租给农场主们。有时候,大地主们也反对圈地,因他们不能到邻村的草地上放牧牲口。在弗林瑟姆教区,据报告:

  一些居民为圈地曾进行了两次尝试,这些努力先后失败。去年圈地失败是因为迪斯尼先生的阻挠,他在敞田上每年有200英镑的收入。如果迪斯尼先生不出面阻挠,弗朗西斯·莫利纽克斯先生会作这样的事情,他是附近教区的地主,他将牧场出租给弗林瑟姆教区的居民,在那里享有公共权利。[32]

  有时,土地所有者反对圈地是因为中古骑士遗风的影响。在威尔特郡的金斯顿德威尔教区,大部分土地的所有者杰纳勒尔·尼达姆不愿意放弃自己的土地给什一税所有者补偿,因为这会干扰了他打猎的区域。[33]有时,教会对圈地并不赞同。在剑桥郡的吉尔登莫登,主教反对用获得份地的方法来补偿其什一税的损失,因这些土地不在一起,意味着他不得不同佃农们竞争。[34]可见,圈地议案的反对者既包括小土地所有者,也包括教会和大土地所有者。一项圈地议案从最初的酝酿到取得3/4或4/5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困难重重。

  一旦圈地议案得到教区3/4或4/5的土地所有者的认可,下一步是到议会请愿。下院日志是研究议会圈地运动审批程序的珍贵材料。根据下院日志,圈地议案向法案转化的程序如下:

  圈地请愿书呈送下院予以宣读;议案的递呈与经读(通过了一读,下令二读);议案的交付(通过了二读,下令向第一次聚会的由该郡及其相临诸郡组成的委员会宣读);反对圈地议案的请愿(请愿书递呈下院得以宣读,希望所有请愿者从自身利益出发,反对该议案);议案的汇报(圈地委员会通读了议案、作了某些修改,向下院汇报,书记署成员进行单独通读、纠错,下院接受);国王签署;上院认同。[35]

  这说明,圈地议案向法案的转化层层把关,稍有松弛,前功尽弃。因而,并非所有的圈地议案都能最终成为法案。在北安普敦郡,乡绅发动的反圈地议案的请愿称,圈地将带来贫困人口的增加、救济金额度的上涨;1750—1815年,由于反圈地议案的请愿,该郡22%的圈地议案被下院驳回。[36]1715—1774年,英格兰有14%的圈地议案被驳回,有800多项圈地议案没有经过反圈地议案请愿的反对成为法案;在72个遭到反圈地议案请愿的议案中,被议会驳回的比率为22%-30%;1730—1839年,呈送到议会的圈地议案为5494项,由于各种原因,有1453项议案未被通过或被撤回,失败率为26%;在失败的议案中,40%由反圈地请愿所致。[37]

  圈地法案的贯彻执行一波三折,直至圈地判定书签署生效。首先是圈地委员会的任命。圈地委员会是圈地法令的执行者,下设书记员和土地测量员。并不是每一项圈地法令都有对应的委员会,执行相应的圈地判定书,有些圈地法令只是对原来圈地协议的认可。圈地委员会通常由3名委员组成,分别代表庄园领主、什一税所有者、其他土地所有者。有时成员多达12名以上。有时,待圈地块的利益享有者意见高度统一,为方便、节约、快捷,委员会只有1名成员。圈地委员通常由通晓农业、有身份和地位者承担。1801年,在给阿瑟·扬的一封信中,贝里圣埃德蒙兹的约翰·西蒙兹透露,为挑选菲克纳姆教区圈地委员大伤脑筋。他写道:

  我认为老劳罗珀是圈地委员的合适人选,他受人尊重,住得离菲克纳姆不远,但缺乏经验。通常教会要出一名圈地委员,牧师深谙神学,却不懂农业。我曾经考虑过威廉·彼彻姆的管家库克,一位大农场主,在本尼特学院租有相当多的土地。我很欣赏此人。[38]

  其次是圈地委员会对土地测量员和书记员的任命。土地测量员以测量数据为依据,对敞田和公共权利进行公平的分割,通过诅咒宣誓证实方案的公正,对公路、步行道、排水沟以及围田未来的管理进行规划;书记员对圈地委员会的仲裁进行记录,对土地的分配比率进行计算。最后是圈地判定书的装订、制作与生效。圈地判定书是一种冗长的法律文件,也是圈地计划,说明了份地的位置、租佃形式,以及圈地委员对公路、排水和对围篱责任者所作的决定。它往往经过圈地委员会无数次的协商。在米德尔塞克斯郡森伯利的汉沃斯教区,圈地委员会从1800年8月20日第一次会议,到1803年9月21日最后一次会议,召开了50多次会议,完成了圈地判定书。[39]圈地判定书案卷由书记员书写,在圈地委员会最后一次会议上,得以生效,在本教区教堂下礼拜的晨祷中得以宣读,递与教区牧师和教会委员,“永久地存放于本教区的X教堂内”。[40]

四、一般圈地法令下的圈地:一种自上而下的模式

  由上文可知,通过私法进行的议会圈地运动程序复杂,成本昂贵。人们迫切要求简化圈地程序、减少相应开支。19世纪初,出现了新的圈地方法——一般圈地法令,其出现具有历史背景和现实原因。从历史上讲,17世纪中期以后,文学和史学作品中要求简化圈地程序、降低相应成本的呼声不断涌现。无论是1669年约翰·沃利奇的《系统农业》一书,还是丹尼尔·笛福、约翰·霍顿、威廉·配第的著作,都表达了这种观点。在苏格兰,1695年后,先后通过了两部一般圈地法令。在英格兰,人们在1795年、1796年、1797年、1800年先后致力于一般圈地法令的推行,由于牧师对其中包含的什一税转换的反对,先后夭折。以上先例为一般圈地法令在19世纪的通行提供了现成经验和教训。从现实来看,18世纪90年代,英国农业歉收、对法战争造成粮价飞涨。这就要求将更多的土地投入粮食生产,再次掀起了通过圈地运动来提高农业的浪潮。然而,当时流行的议会圈地运动需要人们付出较高的代价。当时英国著名的农业作家阿瑟·扬分析说,“时下通用的各种圈地方法和措施都不会促成这场运动,它们只不过是公众的愚蠢和个人流氓行为的结合体”。[41]担任农业委员会会长的约翰·辛克莱呼应阿瑟·扬的观点,写诗如下:

  铲除这些法定的障碍
  它蹂躏着我们宝岛上丰富的文化
  如果这些障碍消失了
  无穷的财富就会运转起来
  荒地就会露出各种各样的笑脸[42]

  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促使英国人寻求不必时时向议会请愿、不必花费昂贵开支、简单而快捷的圈地方式。19世纪初,一般圈地法令开始出现。

  1801年一般圈地法令简化了单个圈地议案在议会通过并成为法案的程序,降低了相应的开支。不过,1801年一般圈地法令并没有消除每次圈地所需单独法令的必要性,但这项法案在英国圈地运动立法史上开辟了崭新的时代。

  在英国圈地立法史上,1836年一般圈地法令占有重要的地位。按照这项法案,只要与待圈地块利益相关的人中有2/3的人同意圈地,就没有必要向议会申请。圈地委员会的委员由待圈土地的所有者们任命。如果占土地价值7/8的人同意圈地,这些土地的所有者们就可以在没有圈地委员会的前提下自行进行圈地。[43]在英国某些地区,大片土地通过这种开支低、而且较为公平的法案被围圈起来。1836年一般圈地法令的本意是围圈可耕作性敞田,由于其明显的优越性,在荒地、草地上都得以推广。在威尔士地区,人们利用这部法案对公共草地和庄园荒地进行了围圈。[44]

  1845年,议会两院通过了最后一项一般圈地法令。此前,诸多的圈地活动以忽视邻村的公共绿地等总体利益为前提而展开。以沃斯利勋爵为主席的专门委员会对此问题进行了调查,他们提交的议案最终被议会两院通过并成为法案。根据法案,成立了标准的圈地委员会,其工作主要由助理圈地委员和土地价值测量员承担。其职责有二:其一,就每一宗圈地展开实地调查;其二,如果圈地委员会推荐的圈地活动得到了议会的批准,助理圈地委员和土地价值测量员执行圈地和分发份地的工作。1845年一般圈地法令的部分内容如下:

  本法令旨在为圈地和公地的改造、土地的交换与调整、交叉土地的分割提供方便,为以往圈地法令执行过程中的纰漏、执行不力提供补救,视情况不同恢复以往法令的权威……禁止围圈村庄中的绿地。如果没有议会的特别指令,不允许围圈城镇附近的土地以及不受权利限制的草地。[45]

  1845年一般圈地法令是对以前圈地法令的补遗,对于以往圈地中的繁文缛节的简化用法律的形式予以强化,同时又规定了禁止围圈的范围。

  在通过议会进行的圈地运动中,一般圈地法令圈地只占相当少的份额。通过1836年以及以后的一般圈地法令,围圈敞田的数量仅为239,000英亩,通过议会私法围圈的公地则为4,250,000英亩,前者占后者的比例还不到6%;通过1836年以及以后的一般圈地法令,围圈的公地和荒田的数目为428,000英亩,而议会私法围圈的相应土地数量为1,880,000英亩,前者为后者比例的22%左右。[46]

五、圈地运动对土地分配的影响

  1873年诞生的《新末日审判书》是自1086年《末日审判书》以后第一个也是最后一个反映英国土地所有状况的统计资料。[1]根据该资料,英国的土地所有者分为男女贵族、大地主、乡绅、大约曼、小约曼、小土地经营者者、茅舍农、公共团体,他们的数量分别为:400、1,288、2,529、9,585、24,412、217,049、703,289、14,459,他们拥有的土地数量分别为:5,729,979、8,497,699、4,319,271、4,782,627、4,144,272、3,931,806、151,148、1,443,548英亩。[2]同时,在《新末日审判书》中,J.贝特曼将男女贵族、大地主、乡绅、大约曼视为500英亩以上土地所有者,而将小约曼、小土地经营者者、茅舍农看成是300英亩以下土地所有者。[3]若将500英亩以上的土地所有者作为大土地所有者,从以上数字可以计算出,男女贵族、大地主、乡绅、大约曼、小约曼、小土地经营者、茅舍农这些个体土地所有者拥有土地的面积之和为31,556,802英亩,大土地所有者拥有的土地面积之和为23,329,576英亩,可以计量,他们拥有土地的数量是个体土地所有者拥有土地数量的73.9%;还可以计算出,大土地所有者的数量占拥有土地全部个体的1.4%;相应地,小土地所有者以上两个比率分别为26.1%、 98.6%。同时,从以上数据可以计量,小约曼、小土地经营者者、茅舍农这些小土地所有者拥有的土地数量为8,227,226英亩,这类土地所有者数量为944,750,这样,可进一步计量出每位小土地所有者拥有的土地数量为8,227,226/944,750=8.7英亩;同样可以计量出每位大土地所有者持有的土地为1,690英亩。以上计量说明,到19世纪中期,英国形成了以大地产为主、同时小土地所有者广泛存在的土地结构。

  圈地运动结束于20世纪初。1914年,议会签署了最后一道圈地法令,对格洛斯特郡埃尔斯顿哈德威克教区的耕作性敞田进行围圈。[4]在英国19世纪中期土地结构的形成过程中,圈地运动发挥了怎样的作用?下面以议会圈地运动为例予以说明。议会圈地运动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据《英国圈地法令和圈地判定书的末日审判书》的统计,1603—1914年,议会通过圈地私法和一般圈地法令的形式,发布法令5362项,对耕作性敞田、草地和荒地进行了围圈,影响范围涉及到42个郡和地区。[5]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可耕地面积为11,000,000英亩,草地和牧场的面积为10,000,000英亩,房产、果园、花园的面积为1,000,000英亩,合计起来总耕地面积为22,000,000英亩;同时,1710—1760年,圈地面积达334,974英亩,1760—1843年达7,000,000英亩。[6]以上统计数字说明,除却18世纪10年代之前和19世纪40年代早期之后,1710—1843年间圈地面积占英格兰和威尔士地面积的1/3。一般而论,圈地较为集中的时段为17—19世纪前期。以米德兰南部地区为例,1450—1850年,圈地总面积为2,850,866英亩,其中1450年之前为103,439英亩,1450—1524年为182,824英亩,1525—1574年为62,044英亩,1575—1749年为477,500英亩,1750—1849年为1,562,073英亩,1850年之后为85,293英亩,日期不详者为234,399英亩。[7]从比率上分析,17世纪晚期—19世纪中期,围圈土地的比率在至少在63%以上。在单个郡内,圈地也占了相当大的比重。比如,牛津郡的总面积为478,112英亩,1758—1867年,在89个镇区内,有3/4的土地通过议会圈地得以围圈,占整个郡土地面积的29%;在58个镇区内1/2—3/4的土地被圈围,占整个郡面积的22.1%;在28个镇区内,有1/4—1/2的土地被围圈,占整个郡土地面积的12.6%;在16个郡内,被围圈的土地少于1/4,占整个郡土地面积的7.55%;根本没有议会圈地运动纪录的土地面积占牛津郡的28.75%。[8]不过,有些圈地法令的执行是为了圈地,有些圈地法令只是对早期圈地的证实。在上述米德兰地区围圈的2,850,866英亩土地中,利用非议会圈地运动形式进行围圈的为1,221,236英亩,利用议会法令进行围圈的为1,599,272英亩,议会法令对早期圈地运动进行证实的为30,358英亩。[9]

  在程序复杂、进度缓慢的圈地运动中,圈地委员会不仅要设计出尽可能合理的土地利用方案,更要考虑村社内几乎每一个人的权利,这关系到该村社所酝酿的圈地能否进展下去。1797年,在萨里郡克罗伊顿教区递呈议会的圈地议案中,这种情况可见一斑。该议案称:

  这里大约有750英亩公共敞田和草地,2200英亩公共性沼泽、荒原、林地、低地、猎场,围圈起来的土地大概有6300英亩。公共敞田和草地的分布极其分散,小块田地密集交叉,不利于农作;公共性沼泽、荒原、林地、低地、猎场有待于改造。如果将上述带有公共性质土地围圈起来,并按照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人们各自的财产权、公共权利、及他项权利,在他们之间进行分割,那么,这些人将得到极大的好处。[10]

  圈地委员会经过无数次协商所制定的圈地判定书,其实就是根据村社内每个人享有利益的多少而制定的土地分配方案。比如,在斯坦韦尔教区,根据1789年的议会圈地法令,要对2,126英亩的可耕敞田、草地、公地、荒田和沼泽进行围圈。圈地判定书规定如下:

  分给庄园领主威廉·吉本斯爵士、托马斯·萨莫斯·科克斯、托马斯·格雷厄姆分别31英亩土地,替代他们作为庄园领主的权利;490英亩土地分给威廉·吉本斯爵士,替代其本人和其他领主的信托以及公共权力;69英亩土地分给J.吉本斯爵士,归还他原先的抵押;6英亩土地分给J.吉本斯爵士的信托人;100英亩土地分给亨利·布洛克先生;72英亩土地份给托马斯·汉基先生;45英亩土地份给卡拉克先生;面积为20—40英亩的份田分给11个人;面积为10—20英亩的份田分给12个人;面积为12杆-9英亩的份地分给75个人;24位原先在敞田上有地产者分到了相应的小块份田;剩下的55位原先在敞田上享有公共权利或他项权利者也分到了份地,替代了这些权利;66位茅舍农得到了补偿,分到了从1/4英亩到1英亩不等的份田。

注释:

[1] J.L. Hammond and B. Hammond, The Village Labourer, New York: Longman Group Limited, 1978, p. XVII.

[2] G.E. Mingay, Parliamentary Enclosure in England: An Introduction to its Cause, Incidence and Impact, 1750-1850, New York: Addison Wesley Longman Group Limited, 1997, pp.148-149.

[3] W.H. R. Curtler, The Enclosure and Redistribution of our Land, Oxford: the Clarendon Press, 1920, p.III.

[4] R.A. Butlin, “The Enclosure of Open fields and Extinction of Common Rights in England, 1600-1750.”, In H.S.A. Fox and R.A. Butlin, Change in the Countryside: Essays on Rural England, 1500-1900, London: Institute of British Geographers, 1979, p.78.

[5] C. J. Dahlman, The Open Field System and Beyon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0, p.4.

[6] J.M. Neeson, Commoners: Common Right, Enclosure and Social Change in England, 1700-1820,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3, p.I.

[7] Joan Thirsk, Tudor Enclosure, London: Historical Association, 1959, pp.3-4.

[8] J. Yelling, “Agriculture, 1500-1730”, in R.A. Dodgshon and R.A. Butlin, An Historical Geography of England and Wales, London: Academic Press Limited, 1978, pp.181-183.

[9] M. Turner, English Parliamentary Enclosure: Its Historical Geography and Economic History, Kent: Wm Dawson & Sons Ltd, 1980, pp.16-18.

[10] G. Slater, The English Peasantry and the Enclosure of Common Fields, London: Archibald Constable & Co. Ltd., 1907, p.XII.

[11] A. H. Johnson, The Disappearance of the Small Landowner, Oxford: the Clarendon Press, 1907, p.XII.

[12] M. Overton, Agricultural Revolution in Engl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Agrarian Economy, 1500-1850, Cambridge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p.147.

[13] G.E. Mingay, op. cit., p.7.

[14] G.E. Mingay, op. cit., p.8.

[15] C.S. and C.S. Orwin, The Open Fields, Oxford: the Clarendon Press, 1954, p.3.

[16] G.E.Mingay, op. cit., p.33.

[17] E.C.K. Gonner, Common Land and Inclosure, London: Macmillan and Co. Limited, 1912, p.7.

[18] G.E. Mingay, op. cit., p.35

[19] G. Slater, op. cit., p.263.

[20] M. Overton, op. cit., p.161.

[21] A.E. Bland, P.A. Brown, R. H. Tawney, English Economic History Select Documents, London: G. Bell and Sons, Ltd., 1914, pp.87-88.

[22] D.C. Doulas, 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 Volume Ⅲ, London: Eyre & Spottiswoode Ltd., 1975, pp.455-456.

[23] A.E. Bland, P.A. Brown, R.H. Tawney, op. cit., p.526.

[24] W.E. Tate, The Enclosure Movement, New York: Walker and Company, 1967, p.47.

[25] W.E. Tate, op. cit., p.48.

[26] G.E. Mingay, op. cit., p.12

[27] J.D. Chambers and G.E. Mingay, The Agricultural Revolution 1750-1880, London: B.T. Batsford Ltd, 1966, p.78.

[28] H. G. Hunt, “The Chronology of Parliamentary Enclosure in Leicestershire”, Economic History Review, Volume X(1957), p.265.

[29] M.E. Turner, “Parliamentary Enclosure: Gains and Costs”, in Ann Digby and Charles Feinstein, New Directions in Economic and Social History, London: Macmillan Education Ltd, 1989, p.23.

[30] G.E. Mingay, op. cit., pp.59-60.

[31] G.E. Mingay, op. cit., p.60.

[32] J.D. Chambers and G.E. Mingay, op. cit.,p.91.

[33] G.E. Mingay, op. cit., p.62

[34] G.E. Mingay, op. cit., p.62

[35] W.E. Tate, op. cit., p.93.

[36] J.M. Neeson, “The Opponents of Enclosure in Eighteenth Century Northamptonshire”, Past and Present, 1984, pp.105-136.

[37] G.E. Mingay, op. cit.,p. 68.

[38] G.E. Mingay, op. cit., p.70.

[39] G.E. Mingay, op. cit., p.74.

[40] W.E. Tate, op. cit., p.115.

[41] W.E. Tate, op. cit., pp.130-131.

[42] W.E. Tate, op. cit., p. 131.

[43] G.E. Mingay, op. cit., p.30.

[44] W.E. Tate, op. cit., p.134.

[45] A.E. Bland, P.A. Brown, R.H. Tawney, op. cit., p.541.

[46] G.E. Mingay, op. cit., p.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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