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的开始?(集体土地帮助农民对抗资本下乡)

  注:这是一篇发表在今年6月的《中国研究》第7-8期上的论文。此文是目前对农业资本化所造成的中国农村阶级分化加剧的最全面的研究。同时,此文也展现,集体土地所有制在农业资本化的扩张过程中为农民提供了对抗资本的资源。对于土地私有化的观点,此文的研究提出了新的批判:没有土地私有化,农业现代化照样可以展开;而土地一旦私有化,资本对农民的剥夺将更为惨烈。

  摘要:中国的农业生产正在远离传统的以家庭为基础的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劳动力、土地和生产要素市场的发展将规模生产重新引入到中国的农业生产中,这种生产规模超出了家庭所有的土地、劳动力和资金的能力。因此,长期在中国存在的农民阶层的经济基础正在逐步转型,农民阶层的分化正在开始。根据在云南和山东两个省的实地调查,本研究发现并归纳出六种存在于当今中国农村的生产形式,这些生产形式远远超出了传统的以家庭为基础的自给自足的耕作,它们的存在显示着农民阶层的分化正在通过这些多种形式展开。本研究还发现,中国的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在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不同程度上保护了农业生产者。  

  在过去数十年里,洪先生和他的一家一直在斗南村的土地上辛勤耕作。豆南村位于云南省,因为其优质的新鲜蔬菜而在中国非常知名。虽然自从1980年以来,洪先生和他的邻居一直都是在集体分给他们的一小块土地上耕作,近年来,斗南村的村民们开始大规模种植蔬菜,并将蔬菜卖到富裕的沿海地区,且因此给斗南带来了新的繁荣。洪先生通过耕种自家责任田和给邻居充当临时工而获得了一定的种植蔬菜的经验。 他很快就掌握了充分的技术和资金,从而能够租耕其他家庭的土地。通过这种方式,洪先生在最多的时候在昆明附近租耕了的10至20亩的土地,产量大大提高。在拥有了这么多土地之后,洪先生自己的家庭已经不能提供足够的劳力来耕作。因此,他不得不雇用非正式的临时工。这些工人大多是来自云南省内的贫困、边远县的移民工人。现在,洪先生的家庭已经不再是中国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了,因为他们已经不再仅仅是从事自给自足的生产,而是还使用着家庭之外的土地和劳力。洪先生和数百万其他乡村居民一起,正在参与中国乡村最新的一项变革——中国农业的现代化和农民阶层的分化过程。  

  象洪先生这样,不再从事长期存在的、传统的以家庭为基础的自给自足的生产的农业生产者, 在今天的中国正在迅速地增加。中国经济的快速转型和现代化给几乎所有的经济领域都带来了根本性的变化,农业领域也应该不会例外。但是自从三十年前实行了包产到户制度以来,中国的农业生产方式却基本保持不变。过去的几年来,中国的农业阶层开始逐步松动,发生变化。然而,在农业生产的组织中发生的这些变化的性质以及这些变化将给乡村社会带来怎样的转变还没有受到学者关注。像洪先生家这样的农业生产的新类型显示,新型的生产方式正在中国农业中出现,延续了千百年的中国传统农民也许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转型。在本研究中,我们将试图描绘出中国正在兴起的农业现代化和农民阶层的变化:劳动力、土地和生产要素市场的发展如何将超越家庭土地、劳动力和资金局限的规模生产重新引入到中国农业中。我们认为,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农民阶层首次开始分解。  

  各种学说的理论家——从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者到新自由主义的自由市场经济学家——都预言在现代资本主义经济下传统的农民会消亡(Edelman 2000)。但是,来自第三世界的经验一再显示了农民阶层的生命力,尽管农民阶层的确承受着来自城市资本、国家改造和全球化经济的压力(Bryceson, Kay, and Mooji 2000)。即使在这样的语境之下,中国的农民阶层仍然是一个理论上的特例:很少有其他地方的农民象中国农民这样顽强地抗拒着转变。  

  过去50年间发生在中国的激烈的政策变化只是导致了农民阶层的扩展(Bramall and Jones 2000)。50年代初期的短暂的土地改革将土地所有权赋予了农民,将乡村经济变成了数量众多的规模很小的农民家庭生产。而这些家庭又都服从于一个权力不断加强的国家的政治控制和经济汲取(Shue 1980)。随后的集体化运动完全改变了土地改革分田到家和以家庭为生产基础的做法,并将消除小农经济作为一个重要的政策目标(Kelliher 1994)。然而,集体化远远没有消除农民阶层,而是由国家在贫苦农民面前取代并扮演了传统的地主角色,强化了国家对农民的控制。这一政策带来了诸多不理想的后果(Friedman 1990; Friedman, Pickowicz, and Selden 1991; Zhou 1996)。第三次的政策转变,是在1978年到1984年间完成的去集体化。人民公社解散了,土地的使用权(但不是所有权)直接还给了农村家庭;中国乡村再次成为了小农经济的海洋,而农民作为一个阶层也得到了强化(Bramall and Jones 2000)。1984年后,尽管中国乡村见证了工业化、大规模的民工潮和乡村治理的变革,但是农业生产的组织还是基本延续着80年代初期形成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路线。同时,农户继续使用家庭劳动力去耕种小块的而且常常是分散的责任田。在移民、市场化和地方非农就业的增长的推动之下,一些农业富余劳动力(即农民家庭的成员)转向了非农业的和农村以外的就业,因而导致了一些学者称为的“农民阶层的衰退”( Bramall and Jones 2000, p. 262)。然而,正如布拉莫(Bramall)和 琼斯(Jones)(2000)正确指出的,农业产品和生产要素市场在中国乡村的有限发展决定了“农民阶层的延续”( p. 270)。因此,尽管以上三次主要的政策调整对于农民阶层有着大不一样的政策目标,但却都维护甚至是加强了农民这一阶层。  

  如果这几次主要的政策调整都没有改变农民阶层,那么什么力量可能给中国乡村带来长久的结构性变化?布拉莫和琼斯(2000)提出,劳动力和生产要素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可能会带来进一步的农民阶层的分化。按照这一思路,我们在这里提出,农村市场的迅速和持续的发展已经启动了中国农业生产的第四次变革:农业现代化。接下来,我们首先回顾论述关于中国农村自1980年以来变革的文献。我们将“农民”定义为一个分析性的概念,将以此来更深入地探讨在改革的相当长的时间内,以家庭为基础的农业生产是如何延续着中国的农民阶层。然后,我们要阐释为什么我们认为随着近来中国乡村的市场化发展,在现代农业开始出现的时候,长期以来未被改变的中国农民最终开始分解。这之后,我们将介绍我们的研究设计、个案的选择和我们通过实地调查总结出的新的农业生产者的类型。在接下来的实证部分,我们详述农业生产者的六个新的类型以及他们所处的生产关系。最后,我们会探讨经验研究的发现的理论意义。  

  难以改变的中国农民:没有“去农民化”(de-peasantization)的“去农业化”(de-agrarianization)  

  自从1978年改革以来,中国乡村的社会、经济和政治体制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针对这些变革和趋势,英文文献中已有很多的研究。最初的改革就是从农村开始。例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农民家庭,使得他们有更多的权力来选择耕作的庄稼种类和销售剩余产品(White 1998; Zweig 1997; Kelliher 1992)。激励机制的提高,农业技术的创新,新建立的市场机构,以及大量的政府投资,都促使农业产量显著提高((Rozelle, Jikun, and Otsuka 2005)。  

  然而,到80年代中期,在以农村为基础的改革的最初浪潮过去之后,中国的领导人将关注的重心更多地转向了改革工业和发展城市。而在此过程中,中央政府进一步减少了与农业人口的传统联系,并寻求与非政治化了的农民保持一种更为疏远的关系(Kelliher 1994)。在此过程中,中央政府对农业的投资缩减了(Ash 1991),而财政上的分散化所带来的更严格的财政控制和上级政府财政拨款的减少,更进一步加重了基层政府的负担 (Wong 1991; Oi 1989)。结果是,乡村地方政府,尤其是那些位于沿海地区的,开始依赖乡镇企业来促进经济工业化和拓展税收来源(Oi 1992; Wong 1992)。而且,农业产量的提高使得农村的剩余劳动力问题更加严重,而地方的非农业工作却越来越少,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移民因而加速(Fan 2005; Guang and Zheng 2005; Solinger 1999)。另外,农村家庭之间的收入差异显著提高,这种差异主要取决于家庭中是否有在当地的或者是移民的非农就业((Walder 2002; Parish, Zhe, and Li 1995)。更进一步,尽管经济整体发展迅速,与80年代初期的贫困人口的迅速减少相比,在这个时期的有些时候,农村的贫困没有变化,或者还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Ravallion and Chen 2007; Khan and Riskin 2001; World Bank 2001)。  

  最后,自90年代中期开始,新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变化也影响了乡村社会。在这段时期,乡镇企业的发展失去了活力,许多地方政府开始私有化乡镇企业((Kung 1999; Whiting 2001; Hongbin and Rozelle 2003)。同时,以乡镇企业为主导的工业化模式的其他消极影响也开始显现。许多乡村政府要么因为当初不审慎地向乡镇企业贷款而面临着不断增长的债务,要么因为地方乡镇企业的萎缩而面临着税收来源的缩减(Ong 2006; Li 2006)。结果,许多地方政府通过向农民征收额外的税费来转嫁自己的经济负担、 缩小财政上的差额和支付不断增长的政府人员的工资((Unger 2002; Bernstein and Lu 2003; Li 2002; Chen and Chun 2004)。乡村治理恶化,社会紧张加剧,政府和企业侵犯农民土地权利更成为一个特别令人担忧的问题(Guo 2001)。另外,许多试图改革乡村政治的措施结果是令人失望的。例如,村级选取在约束乡村政府的腐败和提留方面收效甚微(Oi and Rozelle 2000; Bernstein and Lu 2003)。而且,尽管中央政府推行了乡村税费改革这一补救措施,但许多研究者认为,对于解决农民负担,这不是一个长期可行的措施(Li 2006; Yep 2004))。  

  尽管这些变革对中国的乡村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是,如前所述,这些变革本身并没有改变作为农业生产的农民这一阶层。同样的,尽管已有大量关于中国农村的研究文献,且涉及了相当广泛的问题,包括乡村的工业化、乡村治理、移民、生产力的变化和土地争端,至今却还很少有研究关注中国农民阶层正在经历的转型。这至少可以部分地归因于这种转型出现的时间不长。在过去的多年中,直到90年代中期,与非农业领域的迅速变化相比,小农经济几乎没有发生变化:农户继续在他们所承包的小块的集体土地上用自家的劳动力和资本来种植和收割庄稼。  

  要研究农民阶层的变化,关键是要对富含政治色彩的并且常常被误用的术语“农民”[1]进行清晰地定义。在这里,我们将这个术语用作一个分析性的概念,而不是用作为松散的描述性的词语,我们采用沙宁(Shanin)的广为使用的定义:  

  农民是“使用简单工具和自家的劳动力,主要是直接地或间接地为了自己的消费,也为了完成对于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权力阶层的义务,而进行劳动的小规模农业生产者。”(Shanin 1971, p.3)  

  沙宁的分析指出了农民的四个关键特征:1、家庭农场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2、耕作是谋生的主要手段;3、基于小型乡村社区的传统的文化导向;4、本身缺乏政治权力,这具体表现为其他阶层通过政治上的征服或者经济上的剥削而获得对农民阶层主导地位(Shanin 1971)。[2]沙宁认为,在这四个标准之中,第一个,即家庭农场,是农民最重要的特征。  

  将这一概念应用到对中国乡村的分析之中,我们看到,在第一阶段,即土地改革,中国农民完全符合这四个标准。然而,在第二阶段,即集体化时期,就显得比较模糊了,因为家庭不再是农业生产的单位。劳动力的使用在集体公社层面上集中起来,家庭基本生存需要的满足是通过公社将资源分配给社员,而不是通过以家庭为基础的生产,有些时候这需要还根本就不能得到满足。然而,其余的三个特征是依然存在的。耕作还是基本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尽管国家试图改革地方文化和政治结构,传统乡村社区的权力关系和文化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延续不变 (Bianco 2001; Friedman, Pickowicz, and Selden 1991)。而且,国家对农民的控制更加强了。  

  乡村变革的第三阶段,家庭承包责任制重建了农民阶层的根基——家庭农场。当然,这个阶段发生了很多重要的变化,包括乡村的工业化、移民和市场化。但是,尽管农业人口不断地通过乡村工业化和移民向非农就业输出——这一过程被路易斯(Lewis)(1954)和库兹内特(Kuznets)(1955)描述为现代领域的扩张发展——依然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人口却继续着传统的生产模式,农业生产仍然是被小农经济主导。随着人口的自然增长,农业人口至少到1994年还一直是增长的((Bramall and Jones 2000)。另外,市场化仅仅局限于农产品销售。通过市场出售富余谷物和副食品并没有改变基本的结构性事实,即这些农业生产者仍然是“主要是直接或者间接地为自己的消费生产”(Shanin 1971, p.3)。因此,在第三阶段,尽管中国的乡村经济经历了迅速的“去农业化”(即非农领域的壮大),而对于农业人口而言,他们并没有经历“去农民化”,农业领域还是由以农户为单位的自给自足的生产或者小商品经济生产主导。离开农民阶层的唯一途径就是离开农业进入非农领域就业,而农民阶层本身保持不变。  

  农业现代化的兴起和农民阶层的分化  

  这种没有去农民化的去农业化是否还可以描述中国的乡村?农业生产的模式正在发生着什么样的变化?这些变化会对中国的乡村社会产生怎样的社会和政治影响?诸如土地、劳动力和资本等因素是如何被不同成员控制,以及又是如何被组织进农业生产的?这些控制和组织在各成员之间是如何形成政治关系和社会不平等的?  

  基于多个原因,我们认为这些变化早就应该到来了,一个新的转型时期已经开始。首先,在建国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农民被认为是滋生自发的小资本主义的温床。这也是为什么集体化被认为可以消除小农家庭耕作的经济基础,也可以消除农民贪恋财富的小资产阶级思想——在当时被称为是“割资本主义尾巴”——从而改造农民这一社会阶层(Marx 1887; Kelliher 1994; Katz 1992)。在集体化失败之后,中央最后还是选择了让农民回到他们集体意识中一直存在的生产模式中去:以家庭为基础的小农经济。既然“紧紧被小农场思想所控制”的中国的农民,现在终于可以在他们的小块土地上耕作了(Kelliher 1994, p. 410),新的生产方式岂不应该在中国乡村大规模地自发生长吗?  

  第二,去集体化的批判者——无论其意识形态——长期指责将公社土地分给家庭生产之后导致生产规模缩小了((Hinton 1991; Dong 1996; Li, Rozelle, and Brandt 1998; Brandt et al. 2002; Bramall 2004)。其他东亚国家或者地区,诸如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为了减少由于土地改革带来的农业产量减少,都在一定程度上转而把因土地改革而过分细分的土地进行整合(Bramall 2004)。[3]同样地,中国政府也一直在试图提高农业的产量,从而带来提高生产规模的压力。一个经常被采用的做法是将工业资本通过多种渠道,诸如“龙头企业”,引进农业生产(Waldron, Brown, and Longworth 2006)。我们预测这些企业的进入,以及国家的其他提升规模和推动现代农业生产的举措,将会显著地改变小农经济的图景。  

  第三,生产资料缺乏流动而使诸如土地这样的生产资料无法通过流动而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是中国农业现代化的一个主要障碍。然而,近年来各种生产资料市场的迅速发展最终弥补了这一不足。劳动力的流动——尤其是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在中国已经非常普遍(de Brauw et al. 2002))。曾经非常严格的户口制度尽管还在继续将农民工视作二等公民,限制了他们在城市的发展机会,但是,它已经不再能够有效地控制劳动力的流动了(Solinger 1999)。相当一部分的劳动力流动是从乡村到城市,从农业到非农业领域。另一方面,农业领域因为劳动力过剩和经济回报甚低而成为了一个纯粹的劳动力输出的领域。尽管在社会科学的文献中,劳动力从一个农业地区流向另一个农业地区没有受到广泛的关注,但是这种流动的可能性已经是存在的。我们将要看到,随着农业内部出现了更多的回报丰厚的就业机会,这样的劳动力流动已经开始了。  

  同时,资本市场在中国乡村还没有充分发展。由于相应改革的一再失败,国家管理的农村合作信用社体制问题重重,腐败严重,且倾向于将资金用于工业企业发展而不是支持农业(Zhu, Jiang, and von Braun 1997)。然而,另外两个方面的发展补偿了资本市场的不成熟。首先,中国农民的小规模生产——这是中国农业现代化的起点——意味着数量不多的资本就足以使他们迈开农业现代化的第一步。这些少量的资本或者是来自于农业的利润,或者是农民工汇回老家的打工收入(Hare 1999; Ma 1999),或者是来自改革所带来的其他机会。第二,地下金融在中国通过血缘关系网络或者非正式的诸如钱会这样的金融机构(Tsai 2002)在运作着。如果这样的地下银行可以在沿海地区帮助乡村工业化的发展,它也应该可以帮助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最后,在先前,土地的不可流动性是中国乡村开始农业现代化的最大障碍。乡村的农田(以及大多数的林地和各种形式的荒地)都是归村庄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根据合同由农户所有,使用权的分配主要是在平等的基础上作为一种权利而分配的(Brandt et al. 2002)。虽然村集体不时根据人口的变化而调整土地的分配,但是每个农户拥有一块土地这一权利在理论上是被保证的,也是在经济上不可被剥夺的。但是,自从90年代中期以来,土地的租赁市场在许多乡村地区迅速发展,使得属于集体的承包土地在农户之间流转,农业生产的规模也因此增大(Zhang, Ma, and Xu 2004; Kung 2002; Brandt et al. 2002; Rozelle, Jikun, and Otsuka 2005)。例如,有研究发现,在发达的沿海地区,一些村子里,高达60%的集体土地通过租赁市场流转(Zhang, Ma, and Xu 2004)。其中,在浙江农村,从市场上租赁土地的农户只占农户总数的14%,但控制的土地却比其他农户土地的总和还多。  

  农田是市场进入农业生产的最后一个领域。一旦这块最后的领域发生瓦解,我们就能就非常有理由推测,新的生产者将会进入农业领域,超越家庭耕作的新的生产方式也将出现。农业现代化将最终出现在中国,伴随着这一现象,中国农民阶层的分化也将开始。  

  选择案例和发现模式  

  我们所预期的变化是否在中国农村发生了?本研究意在了解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开始,以及它可能采取的多种模式和给农民带来的变化。研究主要是基于2007年我们在中国的两个省对一批农产品的生产所做的田野调查。考虑到中国的农业现代化的形式在沿海和内陆可能有所不同,我们调查了一个东部省份和一个内陆省份,即山东和云南。(我们也结合了之前在其他省份开展的田野调查的发现以及一些二手资料。)在每个省中,我们研究了那些在生产上超越了个体家庭的劳动力或土地局限的农业产品。另外,在选择案例时,我们还考虑了从农户、到地方企业家、国内公司、跨国公司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等各种成员在扩大生产规模上的作用。在山东,我们研究了水果、蔬菜和家禽的生产。在云南,我们考察了茶叶、咖啡、芥末、蔬菜、鲜花、水果和橡胶的生产。在田野调查中,我们访谈了政府官员、农业生产者、企业家、经理、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介入了这些庄稼的种植、收割、销售和运输的人员。同时,我们访问了这些作物的产地,既去了田边,也去了农户家,以期亲眼观察正在发生的变化。在这些地区,新的农业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都出现了,但方式各有不同,对农村居民的社会和政治生活的影响也是不同的。这篇论文是我们关于中国农村社区深刻变化的研究计划中的第一步。  

  在田野调查中,我们看到了大量的大规模生产商业作物的实例,这些规模超出了家庭生产的局限,要么需要更多的土地,要么需要更多的劳动力,或者两者兼有。我们将此划分为六种不同的形式,而以家庭为基础的自给自足的生产作为另一种形式(见表格1)。在进行分类的时候,我们发现在两个向度上存在差异。一方面,对劳动力和土地的控制和使用不同。所有这些形式都超越了家庭生产,使用着超过集体分配的土地或者家庭之外的劳动力。另一方面,控制和使用土地和劳动力发生的变化导致了各成员之间的社会关系也发生变化。一些农民得以控制更多土地和劳动力并提升了他们相对于国家或者企业资本的权力;而另一些农民则失去了控制力,不得不服从于新进入农业生产领域的行动者的控制。乡村居民与所承包的土地和自己的劳动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这些居民的地位也从传统家庭生产中的“农民”(peasant)转向了“农业生产者”(farmer),并最终成为部分的或者完全的无产阶级 “工人”(worker)。另外,这些变化的结果是农业生产者的政治权力也在变化。但是,农业生产者政治权力的变化不是线性的。反之,农民相对于其他行动者的权力在农业现代化的最初几个阶段是得到提升的,但随后又开始削弱。同样的,农业生产者的经济收益也是变化的。虽然相比于原来,基本上是提高的,但是,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加深,这种变化也不是线性的。  

  总的说来,这种分类指认出了农业现代化在中国乡村发生的多种路径,以及去农民化是如何沿着每一条路径展开的。我们将这些模式放在一个表格内,并标示出每种模式农业现代化的程度,并不是暗示这是一个阶段式的模型——不同模式将沿着表格中的次序而发展。相反,我们将这些形式看做是同时存在的平行的路径,至少在目前是如此。一种形式并不一定会发展成为另外一种形式。接下来,我们将详细阐述这个分类中的每种农业生产形式。  

  模式一:自给自足的农民(Subsistence Peasant)  

  农业现代化的所有路径和去农民化的起点是众所周知的以家庭为基础的小农生产。如前文所述,通过长期合同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分配给中国几乎所有的农户,中国政府取消了曾经在毛泽东时代管理农村的公社。尽管每个农户必须向国家上交一定配额的粮食,国家通过低于市场的价格进行收购,但是农民可以自由地在市场上销售多余的粮食。[4]在这种体制之下,如前文指出,大多数的中国农业生产者应该被认为是农民,也完全符合沙宁的关于农民的定义。因此,尽管发生了许多变化,这种家庭生产形式在中国还是相当普遍的,尤其是在富裕的沿海省份之外比较普遍,我们将这种形式称为“自给自足的农民”。[5]因为集体化时期缺乏生产动力以及生产力低下,几乎所有地区的农业生产者都从公社的解体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获得了很大的利益。由于对自己的耕地拥有受到保护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基本上是在农户中平均分配(Unger 2002; Findlay 1997),农民可以在种植、生产和收获上自行决定,他们的生活水平得以提高。同时,因为拥有土地使用权,农民在其他成员——也就是希望扩大农业生产的企业家和公司——面前也获得了一定的政治实力。然而,将集体的土地分配给农户的一个负面影响就是农业生产规模的缩小。这种小规模的生产持续了很多年,直到经济力量催生了期望通过扩大农业生产规模来提高生产效率新的生产者。  

  模式二:商业化农业生产者(Commercial Farmer)  

  “商业化农业生产者”是在改革之后的几年中适应农业生产规模扩大需求出现的最初的几种形式之一。商业耕作在中国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务。例如,黄宗智(Huang)(1990)曾经记载了在晚清时期,长江三角洲地区就已经有高度发展的商业耕作了。然而,农村家庭的商业耕作在集体化时期被取消了。它的再度出现有赖于农业产品的市场化,没有市场化,商业化的农户既不能销售他们的农产品也不能买进粮食。尽管许多农户通过出售他们自己种植的富余的粮食或者经济作物,但他们生存需要的满足并没有被商业化——他们依靠自己的土地和粮食去满足基本生活的需要,通过商业耕作来获得现金收入以提高生活水平。  

  所谓商业化农业生产者,我们指的是这样的农户:他们种植农作物(主要是副食品和经济作物)完全是为了商业交换,然后通过在市场购买粮食——而不是自己种粮——来满足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用商业化的方式来满足生存需要给农户带来了非常重要的变化。虽然还是依赖于家庭劳动力和承包的土地,但是这些家庭通过市场满足生存需要,这就使得他们经常与远在村庄之外的交易者和社会过程直接联系起来。这些农户或许会被这些交易者通过不平等的交易条款所压制,但是他们一般不再直接受制于诸如乡村政府这样地方上其他群体。  

  陈先生是一位住在云南省普洱市的商业化农业生产者。他原先在自家承包的土地上种玉米,现在却已经完全改种咖啡。陈先生一家和其他许多邻居和亲戚一起在80年代初期从临近的景谷县搬迁过来。当时普洱当地政府允许他们使用任何他们能够开发的土地。这些移民家庭便一起劳作,将山坡上的原始森林砍去,将山坡变成耕地,并形成了一个叫大开河村的新村子。尽管村子在名义上拥有这些新开垦出来土地的所有权,但这些农户家庭实际上拥有着土地的使用权。陈先生家从种植玉米到种植咖啡经过了几个阶段的发展。起初,当陈先生一家在自家的土地上种植玉米的时候,陈先生偶尔会到一家叫“北归”的生产咖啡的乡镇企业工作。在得到现金收入之余,他也学到了种植咖啡的技术。紧接着,当雀巢公司开始在这个地区广泛收购咖啡豆的时候,陈先生从为北归公司工作转成在自家的田地上种植咖啡。很快,与邻居们一样,陈先生家的20亩土地不再种玉米,而是完全改种咖啡。从那时起直到现在,陈先生家将咖啡豆全部出售给雀巢公司。雀巢公司也是个很可靠的买家,按照国际市场的价格收购咖啡豆(根据陈先生和其他一些人透露,一些精通电脑的村民甚至会在互联网上查看国际市场的价格)。  

  自此,陈先生一家完全放弃了自给自足的生产。他们承担了很多风险,其中有许多风险是超出他们家庭的控制的,例如咖啡豆的价格就是根据全球市场决定的。尽管咖啡豆的价格变动伤害了一些咖啡农的经济利益,陈先生说这些变动对他家的伤害不大,因为他至少每年都能赚点钱——这些钱足够他去买粮食和其他需要的东西。1999年的霜冻使他家的生计受挫,也是全家最艰难的一年。但是,因为被冻伤的咖啡树在第二年又重新长出来,陈先生没有象一些邻居那样,放弃种植咖啡。 通过种植咖啡陈先生得以购买了一些对咖啡豆进行初期加工的设备,使用这些设备他可以在将咖啡豆运到雀巢公司之前进行脱壳、清洁、干燥以及分类。陈先生家已经买了第二台卡车,并用这辆卡车将咖啡豆运到雀巢的收购站,或者购买粮食、原料以及其他需要的东西。卖咖啡豆带来的现金收入使得他们可以将两个孩子送到普洱市去上学,只在周末才回家。  

  与数以百万记的中国其他家庭一样,陈先生家在从家庭生产往商业化耕作的转变获得了不止是经济收益上的好处。这些农业生产者依靠国际市场价格耕作,而同时他们也扩充了自己的实力。几乎没有农户能够完全只靠自己来脱离自给自足的生产而进入商业化耕作。为了从粮食生产进入商业化耕作,大多数的农户都需要一些外在的推动力来帮助他们学会如何耕作新的经济作物,提供必须的资本,以及更为重要的是,还要能确保有收购市场以减少风险。在有些情况下,当道路(甚至是最基本的土路)将该地区和市场以及外面连接起来,商贩能够进来收购作物,这就会刺激农户提高他们产量。很多时候是企业家和公司提供了必须的技术、资本和市场。例如,以陈先生家为例,最初的外来的推动力就是北归咖啡厂。对于陈先生和其他许多类似的人来说,在北归咖啡厂工作是这些家庭最终转向基本上完全从事咖啡种植的第一步。这家后来被私有化了的地方乡镇企业,,为陈先生提供了学习咖啡种植技术的机会,并帮助他获得了非常需要的现金。随后,雀巢公司提供的相对稳定的收购市场又进一步鼓励了陈先生和他的亲戚放弃自给自足的耕作,而完全改种和加工咖啡豆。据一位雀巢工作人员介绍,雀巢公司通过直接向陈先生这样的农户收购咖啡豆,大约收购了普洱市咖啡豆总产量的三分之一。对这些农户而言,雀巢公司给他们直接提供培训,或者培训当地的技术员,然后由他们再培训种植咖啡的农业生产者。这里的咖啡豆被送到雀巢在东莞的公司, 加工成销售到的国内市场上速溶咖啡。  

  无论是北归这样的国内公司,还是雀巢这样的跨国公司,这些私人企业都只是自给自足式农民向商业化耕作转变的一个渠道。有些时候,尤其是对于特别贫困的农民来说,国家是唯一的推动力,有能力和资源驱使他们从自给自足向商业化耕作转变。例如,在贵州西北的一个特别贫困的山区,土地都是岩石,耕作困难,产量低,使得自给自足式农民很难脱贫。当地镇政府采取了有风险的一个办法,鼓励农民从种植粮食转向种草,因为草是少数几种可以在多石土地上种植的作物。镇政府然后帮助农民获得小量的贷款去购买母牛,在草地上喂养。政府并且组织和建起了一个市场,牛可以在这个市场拍卖和出售。尽管存在一系列问题,例如贷款的偿还率低得令人失望等等,这些政策还是帮助自给自足式农民转变为商业化农业生产者。然而,如果没有国家来引导农民并提供必须的资本、技术和市场,这个镇的农民就不太可能或者愿意接受完全放弃种植粮食的风险。  

  以上的事例证明,农业生产尽管还是将家庭作为基本的生产单位,但已经从自给自足向市场导向的商业化农业转变。这些商业化农业生产者与个人、公司、国家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个人、公司、国家这些行动者影响着农业生产者与市场的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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